协商一致范例6篇

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范文1

关键词:国际组织;决策机制;表决制;协商一致原则

中图分类号:D81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2)01008005

科技的发展和国际社会交往的深化使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各国政府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必须加强合作。国际政府组织是实现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19世纪末以降,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大量涌现。通过这些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可以解决各种国际问题。国际组织进行决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不同国际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和使命,都采纳了某种决策程序。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对决策机制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规则。这些国际组织主要采取平权表决制、加权表决制或者协商一致等决策机制。这些不同的决策机制适应于不同国际组织的宗旨和任务,各有特点。下面,笔者对此逐一论述。

一、投票表决制的类型与利弊在对重要议案进行决策时,国际组织通常实行投票表决制。国际组织会员通过投票明确表示对议案的赞成或者反对。根据国际组织会员行使的投票权大小,可以分为平权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在平权表决制下,国际组织会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实行一国一票;在加权表决制下,国际组织会员的表决权大小不一,与其对组织的贡献大小挂钩。

(一)平权表决制

出于对国家原则的贯彻,国际组织往往实行平权表决制,因此国家无论强弱大小在表决时拥有一票。根据对赞成票比例的不同规定,平权表决制又可分为全体一致表决制和多数表决制。

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国际组织对实质性问题的决议都是采取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1]。由于近代国际法对国家原则的过分强调,这段时期的各种国际组织在决策时都是实行全体一致表决制。国际联盟盟约和国际联盟大会程序规则对于实质性问题也是采取全体一致表决制。国际常设法院在咨询意见中对上述规定评论为与所有外交会议或大会经久不变的传统是相一致的。全体一致表决制是近代国际法绝对原则的产物,实际上包含2个因素:平等投票权以及所有参与国家一致投赞成票。因此,Vladimir在1945年认为:“过去数世纪国际会议依赖的两个支柱分别是平等投票权和一致同意。”[2]国际会议上通过全体一致表决制达成的决议或者条约草案因为获得所有参与国同意,容易被贯彻实行;也因为广泛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普遍一致实践,容易促使习惯国际法的产生。然而,全体一致表决制要求所有国家一致同意,只要有一国投反对票便无法通过决议或条约草案,因此,这种表决制赋予任一成员国否决权;一国可以否决其他所有国家达成的决议。显然,全体一致表决制会造成“寡人独裁”现象。因此,全体一致表决制很难促使国际社会达成一致的决议,不利于国际社会的合作。因此,在相互依存度不断加深的国际社会,这种表决制已经很少被国际组织采纳。

协商一致范文2

关键词:调职 工作岗位变更 协商一致变更

一、调职法律概念的界定

何谓调职?日本学者菅野合夫认为,调职作为一种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形式,是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变更劳动者的职务内容或工作场所。而工作岗位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中,由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可见调职与工作岗位的变更是同一意思。对工作岗位的变更,不同地区有不同称为。台湾将工作岗位的变更统称为“调职”,日本则将企业内的工作岗位的变更叫做“调职”,企业外的叫做“出向”,在德国又分为调职和外借。本文所研究的调职仅限于用人单位内部工作岗位的变更。

二、工作岗位变更的分类及存在的问题

工作岗位的变更可以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由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的变更。协商一致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合意,即重新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法律对此不做更多的限制。对此问题多多,下面详细叙述之。由用人单位导致工作岗位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关于应否承认用人单位的调职权,我国台湾和日本对此问题的研究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1)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不一样,民事合同是一次性合同,合同订立时的可预见性强,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约定,如果要对合同变更,则应经由双方一致同意。而劳动合同是一种长期性和继续性的合同,履行中容易受到诸如政府指导、国际国内需求以及用人单位自身经营能力等的影响,因此应当赋予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权利,并且这样不会造成劳动关系的消灭或者剧烈变动,保证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2)调职或多或少会导致原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条件的变化,所以法律有必要给予一定审查标准予以限制,在台湾为“调职五原则”,即基于企业经营上所必需;不得违反劳动契约;对劳工之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之变更;调动后之工作性质为劳工之体能及技术所可胜任;调动地点过远者,雇主应予以必要之协助。总之,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由于在组织上、经济上、人格上的从属性,不可能真正与作为管理主体的用人单位相抗衡,所以由其引起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情形少之又少,在此我们可以忽略不计。本文主要研究由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

三、如何做到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

关于工作岗位的变更问题,在实践中大多运用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来解决。主要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个法律都规定了对于工作岗位变更采取的“协商一致”原则。然而此原则在实务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

首先,协商一致原则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各方公平地表达意志,能够有效地平衡与协调因工作岗位变更而导致的用人单位用工自与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的冲突,但是由于此原则的僵硬规定,使得只要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即使是劳动者临时性的出差等),都要双方进行一次协商,这是有违法理而且是难以想象的,而且剥夺了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权,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其次,对何谓“协商一致”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第一,对“一致”的理解不一致。第二,“协商”没有一定的形式要求。1)协商的主体难以确定。协商中劳动者应该是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人事部门经理、办公室主任协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2)“协商”是否要求劳资双方面对面的进行交流?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采取打电话、发短信以及捎口信方式算不算是协商呢?3)“协商”是否需要法定的磋商程序,是否有特定的斡旋人或者调解人,协商的过程和结果是否需要保存记录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虽然“协商一致”原则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我们还应该尽量克服该原则带来的不便,尽量使该原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对调职应当分情况讨论,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重大变更,使得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重大变化,应由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而当工作岗位只是临时性、短暂性变更,不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直接由用人单位予以调动,法律不做干涉。其次,对何谓“协商一致”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一,协商一致的形式要求。“协商一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劳动者应当知悉变更后的工作岗位的性质及相关内容;2)协商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主体方面,理论上协商应当发生在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或具有法定代表权的人间,因而其权利只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诸如人事部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等人必须具有明确的书面委托授权。此外,协商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并且应当要求工会主席参加,协商的过程及结果笔录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工会主席签名盖章。第二,协商一致的实质要求,主要表现在对“一致”的探讨上。1)应当考察工作岗位是否属于重大变更,由于重大变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协商,尤其是对调职同时对劳动者工资待遇降低的工作岗位,更应如此。2)考察劳动者在工作岗位变更后一定期限内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如果劳动者在调职后发现自己并不适应调岗后的工作或者发现调职后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等都不如以前,而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看成是双方协商一致。3)应当考察用人单位有没有借调职之名实则是惩罚劳动者,等等。

综上所述,我认为调职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快速变换的市场经济的一种手段,在实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囿于法律的僵硬规定,这个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困惑,本文就是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针对“协商一致”原则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认为首先应当对调动工作岗位进行分析,对于临时性、暂时性的变更,应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权,对于工作岗位的重大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但是法律有必要给以限制;其次对“协商一致”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给及界定,从而使这一原则名副其实的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菅野和夫.劳动法:第8版,东京,弘文堂,2008

协商一致范文3

2019简单离婚协议书范文一协议人:×××, 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 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抚养,由×××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所有,×××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2019简单离婚协议书范文二协议人:方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商一致范文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本文拟对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

(一)国外学术界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论述

协商民主这个概念是在1980年由美国克莱蒙特大学的约瑟夫?毕塞特教授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美国的宪政设计既体现了多数原则,也是对多数的制衡,二者统一体现在制宪者建立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明确意图之中。曼宁认为,协商即各种观点相互比较的过程。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来源于一种直观的关于民主的共同体的理想,在这种共同体中,其条件和状态的正当性是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争论和推理来实现的。乔恩?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就是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讨论进行决策。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出了一种关于交往过程的主体间性,它将涉及正义问题的协商原则和作为民主政治核心的辩论形式。弗兰克?I?米歇尔曼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程序理想,这种理想是关于宪政民主社会的实际政治自我理解的理性重建的一部分。

(二)国内学术界和官方文献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论述

我国最早是在2002年哈贝马斯来华开展学术演讲接触到协商民主理论的。2003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首次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同年,林尚立在《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一文中认为,协商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作为竞争政治的替代来强调的。陈家刚把协商民主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2]。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理论界将这一论述概括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是我国第一次较为正式提出协商民主思想。2007年《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明确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4]。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广大人民在公共决策之前通过人民政协、民主恳谈会、村民会议、听证会、网络论坛等渠道,基于个人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进行充分的表达、讨论与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制度。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形式

(一)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主要是指围绕政治事务进行的协商,主要是通过人民政协来实现。它可以划分为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这四种形式。专题协商是指人民政协围绕某一社会专题进行的协商。对口协商是指人民政协的专门委员会与相对应的政府部门围绕相关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界别协商是指人民政协的不同界别围绕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的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是指提案办理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与提案部门进行的协商。

(二)立法协商

立法协商是指围绕制定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规章而进行的协商,可以分为人大立法协商和行政立法协商两种形式。人大立法协商是指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在制定法律法规之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围绕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协商。行政立法协商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规章条例之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布条例规章草案等方式,围绕条例规章的具体内容进行的协商。

(三)社会协商

社会协商是指围绕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它主要包括民主恳谈会、听证会、村民会议、网络协商、劳资协商等。民主恳谈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和广大群众参加恳谈会,根据协商的结果做决策。听证会是指政府在做公共决策时,邀请利益相关方或公民代表参与会议,共同讨论协商公共政策的具体内容。村民会议是指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来讨论协商村里的事务。网络协商是指广大网民通过网络论坛、微博等网络工具围绕公共事务进行的协商。劳资协商是指劳资双方围绕工资待遇等问题进行的协商。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弥补表决民主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表决民主是西方普遍实行的一种民主制度形式,但是由于表决民主仅仅是偏好的聚合,仅仅能够反映多数人的诉求,容易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协商民主是偏好的改变与妥协,它为每一个人表达自己诉求和诉求所依据的理由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使每一个人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能够理解别人的诉求,基于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而改变自己的立场和观点,从而就公共决策达成一致意见。这有助于避免因表决民主崇尚多数原则而忽视少数人利益的弊端。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过程中应该重视采用协商民主。

(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度平台,能够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智和反映各方面的不同诉求。他们围绕公共决策进行充分协商,能使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

(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利益相关方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他们真正参与到公共决策过程中来,能够使最后的决策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能够促进公共决策的顺利落实,从而减少决策失误的风险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广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公民通过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会发现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尊重,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关注,自己的呼声能够得到回应,增强了当家作主的意识,从而能够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一)缺乏顶层设计

协商还没有纳入一些地方必要的法定决策程序。这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协商,导致协商只是走过场,不能够真正影响决策。此外,一些地方的基层协商民主大多是地方的自发探索行为,缺乏国家层面的发展规划和法律保障,存在人走政息的风险。

(二)领导干部缺乏协商民主理念和推进动力

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导致一些领导干部紧紧握住权力不放,厌烦繁琐的民主程序,喜欢自己拍板做决定,缺乏协商民主理念。此外,由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导致一些领导干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的动力不足。

(三)公民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不强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中国人形成了顺从的民族性格,习惯了别人替自己做主,缺乏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普通公民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如果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强,那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体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人民政协制度不完善。比如,针对近些年出现的明星委员经常无故缺席政协会议或者没有提案的情况,这就需要完善人民政协的委员推举制度、委员履职监督制度、委员退出制度等。另一方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大多是地方政府的自发探索行为,其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完善。比如,协商民主代表的确定、协商主持人的选拔培训、讨论程序的设定都有待进一步的科学设计。

五、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和顶层设计

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研究。长期以来,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主要停留在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介绍和翻译阶段。这就需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形式、作用、框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需要国家或地方社科基金项目多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方面的选题倾斜。同时,要鼓励地方政府和专家学者长期进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试验的项目合作,促进理论研究和政治试验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深入,为顶层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其次,要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这就要求把一些地方探索出的好的协商民主形式制度化,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立法,从法律层面保障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

再次,要制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长远发展规划。要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之中,有步骤、有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

(二)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发展一方面是要推进协商主体的广泛发展,不仅让社会精英有机会通过人民政协等渠道参与协商,而且要让普通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通过基层协商民主渠道参与协商;另一方面要推进协商内容的广泛发展,大到国家大政方针,小到老百姓日常生活都应该建立协商制度和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多层发展一方面要发展和完善好国家层面的人民政协制度,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和新兴的协商民主制度。

(三)大胆科学进行协商民主试验

大胆科学进行协商民主试验一方面能够提高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理念。领导干部通过运用协商民主机制进行公共决策,会减轻政府单方面决策所承担的风险和压力,会促进公共决策的顺利实施。这个过程会提高领导干部运用协商民主机制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决心,增强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理念。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协商民主试验能够增强自身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推进协商民主试验应该有科学的理论作为指导。这就要求政府在进行协商民主试验时加强与专家学者的合作,提高试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还可以通过设立协商民主试验区的方式进行大胆试验,然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协商一致范文5

加盟商(分部):________

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分部)与分部(加盟商)于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名称为:_________,商标注册号为:________,商标注册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标注册人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加盟商在特许区域内,以独占(排他/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限于_________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并按照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店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客户限于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_________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加盟商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分部)应当返还_________费用,并赔偿_________损失。

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或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_________的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加盟店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分部)向加盟商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分部)可以监督加盟商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加盟商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履行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_________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的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加盟店按照_______标准向总部(分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加盟商无(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加盟店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通过加盟店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将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销售给未在特许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

(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法律关系

总部在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均由分部实际享有或承担。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加盟店主张权利,包括对加盟店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加盟店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加盟店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由总部、加盟商及(分部)各存_________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加盟商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加盟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商一致范文6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两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总体而言,政治体制的改革是滞后于经济机制改革的,政治体制的滞后会对经济的发展起消极甚至是阻碍作用,二者只有相互协调发展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党的十三大确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和社会主义制度下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题和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建设从层面上分为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动力和最终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建设非常重要的内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日益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改革和实践的热点问题。

 

一、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内涵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可见基层民主建设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协商与民主,强调人民的参与,最终达到共同的认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则是通过协商、参与、决策的方式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固定化制度模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就是要积极打造广泛多层的民主。所谓广泛多层即是从深度和广度上来积极拓展民主的范围,就广度而言,要扩大协商民主的覆盖面,增加协商的渠道,如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协商渠道。通过广泛多层的协商民主的发展,实现其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二、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曾指出:“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多商量”实质就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提升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大范围的民主,制度化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实现民主渠道的科学高效和畅通。有利于坚实党的领导,只有充分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民主才能更好的为党内民主提供动力和支持,从而实现党的更加科学的执政,建设服务于人民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同时也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结构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格局的现实要求。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是政治体制改革非常重要的内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也是为了建设民主政治体制,是客观现实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所以必须全面积极地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

 

三、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协商民主制度不健全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的民主,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具体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相对较少;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较多,具体可试试的规定相对较少;对政协组织的规定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要求少;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虽然前前后后经过了五次修改,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是缺少操作性的制度规范,《政协章程》共四章五十条,其中工作总则和组织总结就占了两章的内容,剩余两章则是讨论的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职权、选举原则和设置等,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予以配套,到基层就难以遵循和执行。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的原则,很难在地方相应层次的决策实践中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清,政协与党委、政府理解有时大相径庭。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谁来查处、如何处置等。

 

(二)对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随着中央和地方关于加强多党合作和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相继出台,协商民主有了一定的进步和突破,但是从总体上看,对协商民主规定的执行力度明显不够。归根到底还是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第一由于制度规定的不明确,致使是协商内容的随意性。第二由于对协商民主的“重大”、“重要”问题没有明确的定位,以至于协商的内容在不同地区各不相同。第三由于协商规则上不配套,据民主党派反映,许多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未将协商民主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制度规则,认为协商民主这个程序可有可无,导致协商民主制度的执行力不到位,削弱了人民的参与性。迄今为止,不经协商不决策的规定在不少地方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第四是以通报代替协商。最典型的是在换届人士安排方面,已尘埃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之后,才提交协商。完全颠倒了二者的顺序。致使多党合作中“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原则,受到了破坏。

 

(三)观念上对协商民主的不重视

 

对民主协商制度理解的不到位,观念不正,理念不牢,致使观念上的不重视。认为协商民主就是“听听报告,举举手,鼓鼓掌”,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无用论”,“麻烦论”和敷衍应付成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待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调。而民主党派方面看,则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党派成员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专职岗位,客观上受知情、时间和调研难度的限制,对协商议题所涉及的问题往往调研不深入,情况不明了,闭门想主意,很难提出高质量的观点、意见和建议[2]。

 

四、实现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在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在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相关制度之前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的相关原则。只有充分了解了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做到事半功倍。首先是程序原则。程序是任何形式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协商民主最薄弱的环节是程序性制度缺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曾指出协商民主程序性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使“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做到协商民主真正地落到实处,而不是走走过场。其次是要坚持平等原则。平等既是指各个民主党派之间的平等,也是指民主党派和执政党之间的平等对话和讨论。第三是要坚持实效原则。协商民主的生命力在于有效。要明确协商内容、协商主体和协商程序。只有明确这个几个方面才能真正地做到协商民主的有效性。而不是“走过场”。

 

只有在准确把握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提升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水平。对于制度方面的健全,应该要做到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首先,细化、深化和完善政治协商的内容。应细致划分“推进改革的重要决定”、“关系国家的重大问题”、“需要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等中的“重要”是具体指哪方面的问题。避免模棱两可的“重要”问题,最后导真正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真正体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重要原则。其次,规范和完善协商民主的程序。程序是保障协商民主有序进行的重要保障,程序的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协商民主制度的健全,影响协商民主的有效实施。如应对协商议题有谁提出、有谁确定,以什么方式提出及临时性议题等;协商议题何时送交协商方,协商方如何知情、知情到什么程度;协商过程中如何做到平等、有序、和谐,营造良好协商氛围;协商结果办理情况,协商意见反馈;对协商制度的评价监督等各个方面做出细致规范的规定。

 

(二) 加强对制度的执行力度

 

提高协商民主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度首先应该建立专门的协商咨询委员会,启动和主持民主协商。第二,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深人开展立法协商”的要求,要确保协商民主的约束力,需要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议题拟定、参加人员、协商程序、监督机制等制度。第三,不断提升制度化水平。一是参加人员的制度化,即对参加协商人员的条件、产生方式、结构做具体规定。二是协商程序的制度化即协商的启动、时间、议题的安排、会议机制形成刚性制度。三是监督的制度化,即以制度的形式,确立人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群众的协商过程与结果的民主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主体地位与监督程序[3]。

 

(三)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统一战线的力量,团结各个方面的力量,。如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巩固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只有不断的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更好地为政治体制改革贡献力量。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明确指出:“政治体改革的总目标有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 社会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4]”,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断建立健全协商民主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有积极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在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指导下,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不容忽视,应越来越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