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范例6篇

环评审批范文1

1国内其他城市做法

从目前全国各地餐饮业环境管理改革的情况来看,审批豁免制和告知承诺制是普遍采用的两种方式。《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和《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部分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餐饮业项目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告知承诺制是一种简化的行政许可手段,主要针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有效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上海、厦门、杭州等城市已由市政府发文的形式明确在部分审批事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

上海市早在2003年的《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即规定:“在新建的成片开发地区内,新开办饮食服务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之后又于2009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了《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告知承诺制实施的范围。上海市环保局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开展餐饮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的通知》中规定:“本市范围内在除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以外的独立建筑内开设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餐饮项目,申请人愿意按照环保部门的约定作出承诺的,其环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经了解,目前上海市环保系统餐饮业告知承诺制使用的情况良好,且还有继续扩大使用范围的计划。厦门市于2004年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登记部分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厦门市环保局据此规定于2008年开始在餐饮业审批中实行告知承诺制,编制了《厦门市环保系统餐饮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许可告知承诺书》,适用范围为除“房地产开发性质”和“建设使用锅炉(电锅炉除外)”的所有餐饮业。经了解,目前因市政府方面的某些原因从2014年1月起暂时停止告知承诺制。

2013年10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企业注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托企业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系统,对不涉及安全的市属审批部门权限内的前置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美发及美容保健、洗烫、住宿(不含设餐饮的)、摄影扩印、其他面包蛋糕房、茶室休闲吧(不含设餐饮的)、房(不含设餐饮的)和废旧物品收购站(不含设废物加工的)等项目的环保审批实行承诺告知制,餐饮业没有列入告知承诺的范围。上海市和厦门市规定对部分餐饮项目的环保审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仅是由告知承诺制替代原先的审批形式,但环保部门对告知承诺做出许可决定后,项目仍需进行验收,环节仍较多。

2改革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餐饮业环境管理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简化审批,便民增效,规范监管,改善环境。改变餐饮业环境管理工作思路,将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移,从餐饮业管理“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为《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积累经验。通过改革饮食业环保审批,创新餐饮业监管方式,实现宽进严管,为我市餐饮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努力解决好餐饮业污染扰民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餐饮业环境管理改革借鉴了上海和厦门市告知承诺制的成功经验,在其基础上继续弱化审批相关内容,取消验收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业给予备案。同时保留了现场勘验和备案公示等内容,对选址、污染物排放条件等受影响公众关心的问题严格把关,做到简程序不简要求,放权力不放民心,打造青岛特色的“告知承诺备案制”。

3改革主要内容

3.1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按照“环节最简、流程最优、时间最短、成本最低、成效最好”的原则,餐饮业环评审批由单一的审批方式,变为豁免、审批和备案三类方式。其中,对符合《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的,实行豁免审批;对营业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餐饮业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其他餐饮业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对实行豁免审批及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的餐饮业项目均取消环评文件编制及审查、废气监测和验收环节。

3.2严格饮食业选址要求餐饮业选址条件原则上仍执行现行的《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饮食经营服务业环境污染的通告》(青政发〔2005〕61号)等有关规定,并参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要求执行。

3.3强化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在备案过程中应逐项核实业主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帮助业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或者异味净化设施及设施的定期维护。日常环境监察中应加强对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抽查,发现经营者擅自改变承诺备案内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乱排污水或造成污染扰民的,及时指导纠正,严重的予以查处,并进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记入诚信度档案。

4承诺备案制的主要做法

4.1备案的条件餐饮业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须具备高空排放废气的专用烟道、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装置、油水分离设施及隔音降噪设施,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保存维护记录,防止油烟和噪声扰民。选址位于居民楼下或建筑边界距周围敏感目标边界小于10米的,须征求受影响居民的意见。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违法违章建筑、居民住宅(独立住宅除外)、不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安装条件的场所开办饮食业。

4.2备案制工作程序对适用备案制的餐饮业项目管理执行“备案申请、明示告知、书面承诺、征求意见、实地查验、备案批准”的工作程序。

4.2.1备案申请申请人(人)需提交《饮食业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表》等申请材料至窗口。

4.2.2明示告知窗口人员受理申请材料,并当场书面提供《饮食业项目环境保护备案告知承诺书》(简称告知承诺书)。窗口人员需向申请人(人)讲解告知书的相关内容,确保申请人(人)理解告知书中餐饮业选址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4.2.3书面承诺餐饮业项目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上,作出遵守饮食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4.2.4征求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对拟开办的餐饮业项目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

4.2.5实地查验环保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及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要求的建议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整改的经整改完善后办理备案手续;对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4.2.6备案批准根据实地查验情况,环保部门对达到备案标准的餐饮业项目出具书面的备案意见。

4.3备案制的其他要求

4.3.1明确告知审批条件通过发放《饮食业项目环境保护备案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明确项目的选址要求、禁止开办餐饮业的场所、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等,便于申请人把握选址条件,选择合适的设备,避免出现盲目上项目造成的浪费和设备不符合规范留下环境隐患。

4.3.2强化现场勘验和公示对选址位于居民楼下或项目边界距周围敏感目标边界小于10米的,需征求受影响居民的意见。在现场勘验和备案公示环节,对公众关心的选址、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等问题严格把关。对于存在噪声扰民隐患的,还要进行噪声监测。

4.3.3实施业户承诺餐饮业户按照饮食业项目条件和污染防治要求,就本项目应该达到的标准和履行的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对不履行承诺内容及经营过程中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业户,环保部门可予以撤销备案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立诚信度档案,将不遵守承诺的业户及负责人信息记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并采取相应环境管理约束措施。

4.3.4安装高效污染防治设施督促餐饮业户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要求加强油烟净化设施定期保养、维护,确保了油烟净化的效果,减轻油烟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体现了科技手段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较传统审批程序相比,对实行豁免审批及告知承诺备案制的饮食业项目,均取消了要求建设单位单位提供环评文件,废气和噪声监测和验收环节,实现了一次勘查现场,当场承诺备案。程序简化、时限缩减、申报材料大幅减少、减轻了业户经济负担,使业户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资金用于生产和完善环保设施,突出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便民性、利民性特征。

5结束语

环评审批范文2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 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 30日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规定,制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基本原则

(一)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可控。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充分发挥环评在优化经济发展、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的作用。对事关生态环境安全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项目,严格审批、守好底线。

(二)实施分类管理。准确把握环评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强化分类施策,对量大面广、生态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三)严格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17大类39小类行业(见附件1)。

四、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一)明确不纳入告知承诺审批改革方案的建设项目范围。

1.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建设项目;

2.列入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实施的建设项目。

(二)明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的办理程序。

1.承诺及提交材料。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原件3份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WORD版电子文档)及可公开版本(PDF电子文档,包含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纳入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总量来源证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电子版1份。

2.受理。环评审批部门对要件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时限;对明确不符合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3.审批。环评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出具环评告知承诺批复(样本见附件3)。

4.公告。环评审批部门将已进行告知承诺审批的建设项目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包括报批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告知承诺批复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环评审批范文3

一、以简政放权为总抓手,清理精简审批事项。一是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将市环保局原有13项审批事项,通过下放、调整等措施,调整为8项,纳入了全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进行统一管理,全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授权到位。二是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事项,将原有管理事项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内容。三是编制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将25大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等情形的建设项目纳入《德州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不予办理环评批复。

二、以下放审批权限为主线,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一是下放审批权限。按照“应放尽放、应减尽减”的原则,把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充分放权,除跨县域界限审批的项目外,所有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县(市、区)环保局。二是推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对水利、农林牧渔、公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6类60余项环境影响轻微且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此类项目不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可投入建设。三是实行环评审批备案制度。对实行环评审批豁免项目以外的环境污染风险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行承诺备案制,建设单位只需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申报内容作出承诺,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承诺内容进行备案和公示后,建设单位即可投入建设,不需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三、以缩短办理时限为重点,全力服务项目建设。一是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对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项目,在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时限分别由国家规定的60日、30日、15日压缩为10日、7日、2日。其它审批事项时限也不同程度进行了缩减。二是对所属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将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进行剥离,交由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接。新成立的环评机构从人员、资产、管理等各个方面与市环保局彻底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对市环保局权限范围内的审批项目提前介入,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环评单位加快工作进度。对需上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按期建设投产。

环评审批范文4

一、评估会审的主要内容

重点项目的评估会审,指在我县境内的引资项目,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估、会审,对确定落地项目需办理的各类项目审批、许可事项(包括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审批、许可,以及本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审批、许可在本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由县项目评估会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确保“一次告知、全程帮办、超常办理、即来即办”的极效行政审批服务。

二、评估会审服务范围

(一)外商项目;

(二)国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三)钢及钢制品、煤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和新型煤化工、先进装备制造、光伏光电、生物制药等产业项目;

(四)需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三、评估会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县重点项目评估会审服务协调领导小组,作为重点项目评估会审的牵头实施机构。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宋华章任组长,副县长王春喜、富成海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组织部、监察局、园区管委会、发改、建设、规划、商务、国土、环保、工商、财政、国税、地税、质监、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水务、气象等相关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重点项目评估会审的组织、受理、协调、督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发改局,项目评估会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审批服务责任部门。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对引资项目进行目标评估;

2、负责统一受理和组织、协调、服务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许可、审批手续;

3、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受理投诉;

4、负责帮助客商协调办理其他事项和办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例会制度。建立重点项目评估会审周例会工作制度,听取项目进展情况,专题研究解决重点项目评估会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评估会审工作原则

根据我县“夯基础、抓特色、大发展”的工作思路,“马上办、办好”的工作作风,“稳中快进、进中保稳”的工作尺度,“誓争一流”的创新理念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确定三项工作原则:

(一)全程代办、极效服务。对进入程序审批的重点项目,实行严格的全程代办制,由项目引进单位负责项目所有审批、许可手续的全程跟踪代办。

(二)一次告知、即来即办。项目审批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将审批、许可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项目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审批流程、许可条件及规费收取等情况一次性告知、即来即办。

(三)容缺预审、跟踪办理。进入程序的重点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各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审批(除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坚持边办、边补、边改。同时,各审批部门要跟踪办理,在补齐、改好后,下达审批意见、批文、核发证照。

五、项目评估会审

项目评估会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引进项目进行集中评估,同时邀请有关重点产业招商小组领导成员、项目引进单位及项目业主参加评估会审。

(一)提交项目简介。由项目引进单位协助项目单位根据评估内容编写项目简介、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前1日提交项目评估会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基本情况分发项目评估会审参会部门提前审查。

(二)评估内容。1、项目建设内容评估。由项目评估小组根据投资项目信息对项目的投资强度、环境影响、纳税额度、产业政策、容积率等内容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在《工业园区入驻项目申请表》中签署意见。2、优惠政策对接评估。对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园区管委会根据招商项目情况和评估结果,结合《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和《工业园区管理办法》,1日内提出应给予项目单位、项目引进单位优惠政策的初步建议。3、项目选址评估。对确定落地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所在乡镇配合,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工业园区产业功能1日内提出初步选址意见。

六、项目审批

(一)项目前期手续。经过评估后进入审批程序的重点项目,在各有关部门指导下,项目办和项目引进单位协助投资业主尽快完成项目包装工作,包括:①编写可行性报告书;②编写节能报告书;③编写环评报告书;④进行规划设计;⑤进行施工设计;⑥其他各项行政审批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许可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手续齐全并符合规定的项目进行积极争跑土地指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二)项目审批内容。对评估后项目,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分段负责、即来即办”的审批方式。主要审批内容包括:(1)工商注册;(2)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项目立项;(5)土地预审;(6)环保审批;(7)规划审批;(8)消防审批;(9)建设许可;(10)安全许可;(11)生产许可;(12)其他专项许可。

(三)项目审批程序及时限。凡涉及项目审批或需报上一级审批的,一律实行即来即办工作制度(有具体法定时限要求的除外)。

1、第一阶段

(1)备案类项目。由县工商部门负责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发改部门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资料正式受理并予以备案,再由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并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即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安监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2)核准类项目。由县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和证书(即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安监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之后向发改部门反馈,发改部门正式受理并予以核准。

2、第二阶段

项目单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有关审批手续审查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工程图纸审查。

(1)县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审批。项目用地由政府统一征地,国土部门需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组卷工作,报经上级政府批准后,按项目办理供地手续,属于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经过招、拍、挂以后,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部门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2)建设项目图纸审核。县规委会评审后,由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图纸审定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办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第三阶段

县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审批。项目单位具备招标条件后,住建部门受理,当日上网招标公告,按法定程序20日后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示3-5个工作日后,中标通知书。住建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中标通知书和质监、安监、消防、监理等相关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环评审批范文5

序号

法条

版本2016年7月修改版本

法条

版本2018年12月修改版本(现行版本)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1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仅保留审批权。

2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不合规的类别,以及降级或吊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处罚,同时明确了罚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处罚力度加大,涉及处罚智能部门及人员增多,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环评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

第十七条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进一步方管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质量考核力度加强。

4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6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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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评审批范文6

一、坚持问题导向,在创新审批模式上求突破。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占到项目审批80%以上的份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前,需要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核(简称“水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简称“环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简称“震评”)、节能审查意见(简称“能评”)等多个前置审批环节,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组织提前编制评价报告且耗时较多,仅以上“四评”报告最快需要100天左右才能完成。如何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新一种新的审批模式,将审批事项前置改为后置,成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的关键。经多方调研论证,可以通过“先告知、后承诺、再转换”的审批模式,将“四评”报告由项目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成为可能。

二、科学界定范围,实现利益最大化。从前期调研情况看,工业类项目环境影响和能耗相对较大,先期进行“四评”评价和审核是非常必要的,但对于环境影响小、能耗低的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将“四评”评价由项目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为此,一方面明确适用的行业领域,主要是指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对资源环境影响较小的房地产业、仓储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另一方面明确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范围,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经信部门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地震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发改部门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对可能产生较大能耗的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发改委公布的“负面清单”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审批。

三、优化审批流程,确保高效顺畅。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满足的审批条件,申请人本着“自愿”的原则作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诺,具体按以下五个步骤办理:一是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办理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向相关行政审批窗口提出实行承诺制申请。二是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查,项目符合承诺制实施条件的,则告知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向申请人发放承诺协议书。三是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填写承诺协议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四是审批。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其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协议书上载明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发改部门根据承诺协议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标注“告知承诺”字样的非正式立项批文,非正式立项批文用于办理施工许可前的相关审批手续。五是转换。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单位按照承诺协议书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补交相关材料,达到法定条件后,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四、健全保障措施,确保诚信履诺。一是设立履诺把关环节。将取得施工许可前作为投资方兑现承诺的把关环节,投资方若未兑现承诺,则不予发放施工证,先期已取得的批件全部作废,确保其按时履诺,且将因项目违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风险降到最低。二是建立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该申请人和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有关监管工作。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

告知承诺制实施半年多,从全市总体情况看效果明显。

从宏观层面来讲,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的创新性。告知承诺制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审批手续,调整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营造了更为宽松的政务服务环境。二是调整了传统行政审批的关系。告知承诺制改变了传统行政审批的单向权力支配关系,将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的关系调整为合作和互动关系,调动了申请人的积极性。三是改变了重审批、轻监管的审批模式。传统审批模式重审批轻监管,告知承诺制注重事前告知与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了行政机关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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