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广告范例6篇

短信广告

短信广告范文1

[关键词] 短信广告PUSH模式PULL模式

近几年来,手机网络已经形成了可观的规模,而不断增加的手机用户创造了庞大的短信市场。据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显示,2005年中国手机用户总量超过3.93亿户,手机普及率达到每百人30.3部。全国手机短信发送量达3046.5亿条,比2004年增长39.9%。而先前的资料表明,国内短信业务2000年为10亿余条,2001年190亿条,2002年900亿条,2003年1600亿条。其强劲的发展态势足以看出国内短信市场的火爆和兴盛,手机短信在当今社会已经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毫无疑问,庞大的手机用户和巨大的短信业务量成为开发短信广告的现实依据。

一、短信广告的概念及其发展潜质

短信广告是指以短信息(SMS)或多媒体信息(MMS)为广告媒介,向消费者发送有关产品、服务、概念等信息内容的广告形式。短信广告的特征在于它依托于手机短信这一传播媒介而存在。相对于以往的广告媒介,短信广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成本低廉。目前短信的发送成本大约是0.1元/条,彩信0.6元/条。在短信广告业务中,广告商作为发送方群发广告短信,花费很少,千人成本不过几百元。与传统媒体相比,大大节省了广告投入。

2.针对性强。如今手机网络拥有广告媒体所需要的庞大、高质量目标受众。据调查, 手机用户的消费能力高于平均水平,短信广告依据受众的不同特征将消费者分组、分类管理,制作不同的广告信息分类传递,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可以最大程度提升广告接收者的购买欲。

3.制作和简单。短信广告不用提前排期,制作短信广告往往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相比之下,其他的广告形式在制作上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特别是电视广告,甚至可能要数月的时间才能完成;短信广告时间极具灵活性,广告主可根据产品特点弹性选择广告投放时间,甚至具体到某个时间段内,可以随时、随地发送信息,不论是白天还是晚上,任何时候都可发送。

4.广告效果显著。在某些时候,消费者可能刻意回避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介上的信息。如果将广告信息以短信的方式发送到个人手机上,就几乎可以获得100%的到达率和阅读率。所以,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媒介广告资源的流失,增强了广告强度。另外,通过数据库技术将客户进行分类,可以实现广告投放的数据库化,进一步提高投放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甚至可以为顾客量身定做个性化信息并准确发送至个人。

对于上述对短信广告优势的分析中不难看出,短信广告对于传统的广告媒介来说,有着高度的个性化、互动性和高性价比,以及消费者资料管理的高效率性,信息制作和上的便捷性等。这些使得短信广告有着传统广告媒介所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传统媒体在广告经济中没有太多创新空间时,充分发展短信广告,运用新的广告组合策略,进行整合营销传播,无疑给广告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短信广告的模式分类

根据手机广告发送方与作为接收方的消费者之间交互模式的不同,短信广告可以分为PULL广告模式和PUSH广告模式这两种应用模式。如下图所示。

短信广告的模式分类图

PUSH广告模式主要是指广告商应广告主的需求,向消费者的手机上发送未被消费者要求发送的广告信息内容。消费者并未主动要求信息提供方发送某一广告信息,而是被动的、无选择性地接收信息提供方发过来的手机广告信息。这类“推”式的广告模式一般包括两类短信广告:基于接收方位置的短信广告(location-based service)和基于数据库分类的短信广告(data-based service)。其中,基于接收方位置的短信广告(LBS)是指广告发送者采用无线定位、地理信息分析及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向处于特定地理位置范围内的接收方发送信息广告;而基于数据库分类的短信广告(DBS)是指移动通信运营商根据客户的注册信息,建立客户资料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向分类客户发送的个性化短信广告。

在PULL广告模式中,消费者是主动向信息提供方要求提供其需求的相关咨询信息,而消费者在接收此信息的同时,接收附加的广告信息内容。在这个模式中消费者接触广告信息的行为是主动的。这种“拉”式的广告模式主要包括定制信息附加广告和手机小区广播(CB)两种形式。对于定制信息附加广告是指移动通信运营商为其消费者提供定制信息(如新闻报道、天气预报、票务信息等)的同时,在这些主体信息内容后附加广告信息,这类广告信息多以简短的内容出现。手机小区广播则是通信运营商向手机客户按区域、按频道发送各种实时、动态的分类信息。手机小区广播的资讯信息会在消费者开通频道后的时间段中每隔一段时间发送一条短信信息,而手机小区广播广告是穿插在资讯信息中发送的。对于手机小区广播广告的运营商来说,需要在发送资讯信息的总体空间中预留出一定的空间给广告播放,同时制作出一个广告播放表给广告商和广告主作为参考。目前,手机小区广播作为一种手机增值业务,在我国许多地区已经有所开展。

目前,PULL模式主要是以“广告内容与资讯信息内容捆绑”为最主要的模式基础,与PUSH广告模式比较而言,PULL广告模式具有以下一些特性:1.与PUSH广告模式相比,对接收者的“骚扰性”比较低;2.PULL模式的广告均属于在对消费者提供具有一定吸引力的信息服务基础上所进行的广告推广方式,这一点类似于传统报刊媒介在对消费者免费发售的报纸杂志上登载的广告;3.由于信息是由消费者主动索要的,所以PULL模式短信的发送,不需要像PUSH模式下的短信广告那样事先得到消费者的允许。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PULL广告模式较PUSH模式具有更大的优势。目前,手机广告模式虽然还是主要以PUSH模式为主,但随着手机广告市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主流模式必将逐渐由PUSH模式向PULL模式过渡。

三、基于模式分类的短信广告发展策略

通过以上对短信广告不同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和完善不同模式下短信广告的运营质量,以此求得短信广告进一步的发展。

1.以折扣换“批准”。由于PUSH模式的短信广告是未经消费者要求而发给接收方的,因此往往会被接收者看作“骚扰广告”,造成接收方的反感,影响了广告的效果和后续发展。对此,笔者认为通信运营商应对短信广告的发送进行统筹管理,在发送短信广告之前应争求消费者的“批准”,同时给愿意接收短信广告的顾客给予一定的话费折扣。另外,也可以由想做短信广告的公司来提供给短信广告接收者某些优惠。例如,麦当劳曾与动感地带联手发送短信广告,凭该短信到麦当劳用餐可享受特惠。

2.加强“一对一营销”。在PUSH模式中,一种主要的短信广告形式就是“基于数据库分类的短信广告”,但目前来说,通信运营商还不能有效地进行“数据库营销”。笔者认为,通信运营商可以通过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如年龄阶段、个人职业、薪酬水平等)记录在数据库中,并通过数据库对客户资料进行分类汇总。这样在短信广告发送时可以针对其中某一类顾客进行,使短信广告做到有的放矢,减少广告发送的盲目性。另外,根据经济学中“二八法则”,20%的顾客创造80%的利润。充分利用客户信息,加强“一对一营销”,对于把握高端客户、增强短信广告效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提高广告的内容质量,促使接收者转发信息。短信广告如果可以为接收者带来娱乐、消遣价值,则可以有效地补偿短信直达的干扰。事实表明,绝大多数的短信接收者都乐于接受甚至转发趣味性的手机短信。如果短信能够打动受众、促其转发,其影响力不可低估。

例如,短信广告可编成一个幽默段子,使受众乐于接受甚至转发。有一个例子:“打电话不通,发信息你又不回,急死我了,请你速回宿舍,有急事找你!要量身高,称体重,测智商,准备发往光明牛奶厂,如有迟到,扣你半个月草料!”这条短信有很强的趣味性,一时间得到广泛传播。

4.采用多媒体信息(MMS)作为广告形式,提高广告的渗透性。在PULL模式的定制信息中,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广告总是以简单的短信息(SMS)的形式出现,则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消费者往往只是简单地浏览一下信息便马上删掉,广告发挥不出渗透性的作用。而多媒体信息却可以为短信广告的渗透性带来更大的发挥空间。

例如,白沙集团可发送鹤舞白沙的风景图片,受众接收后可保存并将其设为手机壁纸;海尔集团可发送海尔兄弟的精美动画,广告受众接收后可保存并将其设为手机屏保。这对广告受众的渗透性更是潜移默化、不可忽视的。

总之,上述一系列对策都是围绕如何降低短信广告的“骚扰性”,提升短信广告的有效性及渗透性来说的。这也是如何使手机短信广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

四、手机短信广告发展的前景

短信广告范文2

手机短信息是新世纪一项新兴的电信业务,为我们的通信交流带来极大的实惠与方便,目前,手机短讯成为新世纪最“时尚”的电信增值业务。它为手机族开启了全新的传讯界面,实现了两个用户之间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这种个性化服务很受一些时尚人群和商界人士的欢迎。然而,时尚也便意味着年轻,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同样存在不完善的一面,在我们充分享受着手机短信的方便带来的喜悦时,垃圾短信广告可谓无孔不入,使我们也无奈地接受着各种垃圾短信的侵扰。我们看到,同样是广告,传播健康、发展的公益广告到目前为止在手机短信息中并没有多少,可垃圾短信却已是源源不断。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权利,如何能把“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这把双韧剑用好,让用户对手机短信息彻底放心、称心,不再有苦无处诉呢?本文从手机短信息的特点和功能入手,对手机垃圾短信广告进行了法律分析,就短信息广告在客观上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干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以及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最后,对其手机短信广告侵权的救济方式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认为克采取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的方式加以解决。

关键词:短信息、垃圾信息、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

一、手机短信广告功能的利弊

在被称为信息爆炸的今天,信息交流已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们对信息交流的渴求比以往任何一个年代都要来得迫切。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手机通讯以其经济、方便、快捷、私秘程度高等优势也日渐“平民化”。近几年来,手机中因实用而备受推崇的功能是短信息功能。据电信部门权威解释,短信息是指:手机点对点收、发中英文短消息或在手机上输入规定代码点播股票、航班、天气、新闻等信息。手机短信息目前已成为新世纪最“时尚”的电信增值业务,它为手机族开启了全新的传讯界面,比之中文传呼机,它可以跳过话务员这个合法的“第三者”,实现两个用户之间最直接的信息交流。而每发一条消息0.1元的收费,也远远低于使用手机直接通话。这种个性化服务很受一些时尚人群和商界人士的欢迎。然而,其负面影响也日渐显露:色情段子、商业广告、垃圾信息等充斥着用户的手机,令人不胜其烦。而在这当中,垃圾信息的危害最为突出,使人们正常的安宁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

二、手机短信广告的特点

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1]显然,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以手机短信息为广告媒介的商业广告。那么,何谓广告媒介?广告媒介是指传播广告信息的中介物或手段。传统的广告媒介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2]相比较于传统的广告媒介,手机短信息具有自己的特点:

1、短信息内容的不可区分性

传统的广告媒介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不包含私人间的信息交流,而手机不仅仅是一个广告媒介,更重要的是它还是一种通讯工具,在交流的信息中包含了大量的私人间的通信信息,这是手机短信息与传统广告媒介的根本区别。正是因为手机兼有通讯工具和广告媒介的双重角色,在短信息发到手机之前,我们不可能对接收到的是广告还是私人通信信息提前做出区分,从而预先做出处理。

2、短信息接受方式的无奈性

短信息中私人通信信息和商业广告相混杂,均是以短信息的形式出现,这决定了手机用户选择了短信息服务,就必然选择了同时接受短信息商业广告,要么,只能选择关闭短信息功能。因此,其接受方式具有无奈性,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3、短信息接收的提示性

每当用户的手机接收到短信息时,都会以某种形式(铃声或振动)加以提示,此时,用户的正常安宁生活就会受到干扰,只不过在一般正常情况下,用户由于没有接收到过量的短信息,加上所收短信息多为私人通信内容,并没有察觉这是一种干扰,这其实也是信息交流的需要。

三、垃圾短信息广告的法律分析

由于短信息存在内容上的不可区分性,接受方式的无奈性以及接收时的提示性等特点,使得手机用户在使用了短信息功能之后,商业短信息广告便可未经用户同意,趁虚而入。在当前相应法律监管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短信广告侵权事件屡屡发生,而受害方的权益却得不到有效保障。

法制早报网中有一则新闻---《短信侵权需立法遏制》,主要内容是“因联通骚扰短信致女友分手”,2004年4月刚刚到浙江余杭工作的胡志强,在手机入网联通后因不断收到带有色情内容的骚扰信息,导致女友怀疑而分手。2004年10月,胡志强了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院认为胡志强系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的入网客户,状告的却是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两家单位均是独资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原告与被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驳回原告的。2005年1月,胡志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05年4月,他又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讼,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胡志强不得不撤诉。

类似的骚扰短信强制服务问题绝大多数手机用户都遭遇过,但苦于找不到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广大手机用户(消费者)只能忍受这种短信的无休止烦扰。相对于民事侵权表达方式而言,这是一个全新的面孔。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粗浅论述:

(一)短信息广告在客观上给手机用户带来的干扰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以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骚扰信息显然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精神健康带来极大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认定其为侵权。因为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本身就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即手机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入网协议,正是基于他们的合意行为才引起了二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单就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客体为运营商向手机用户提供因其缴纳话费而产生的服务行为;内容即手机用户和运营商应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短信息广告服务商及运营商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然而,由于侵权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侵权行为主体的多重性,故实现救济面临诸多挑战。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正因为胡先生的诉讼主题不适格,而法院亦无法认定,故屡遭撤诉。

(二)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主体与客体

目前手机短信的发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手机间点对点发送,通过人工声讯台发送,网站发送和网上软件发送。由于短信的多种发送方式,导致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如: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发送的各种服务和娱乐广告造成侵权;网络公司向用户发送各种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普通用户之间发送的一些广告、娱乐信息、黄色信息以及其他短信造成的侵权等等。大量的非法短信一般采用网站和利用计算机软件发送。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所有短信都必须经过移动电信的平台才能最终到达接受者的手机。也就是说,在垃圾短信广告发送过程中能够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有两部分主体:一是短信的直接发送者,二是提供发送服务的企业。而这类企业又包括两类,一种是物理网络运营者NP(NetworkProwder)为用户进行信息发送提供物理基础,主要为电信企业;另一种是介入服务者IAP(InternetAccessProwder)通过租用电信企业的公用通信线路或自己铺设的专用线路为其范围内的用户提供服务@。根据法学的一般原理,客体主要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上一节所述,在短信广告侵权行为中,其客体主要为短信服务商们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由上可知,短信侵权并不是唯一主体,且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在发送商业短信息广告的不同主体之间,考查具主观意志,在其整个侵权的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相互之间并没有任何意思联络,不存在合意侵权行为,只是对手机用户构成一个共同的侵权危害结果。由于加害人的复杂性,本文对运营商或普通用户实施的行为予以简要论述。而重点就服务商与提供发送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发送商业垃圾短信广告的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探讨。

查阅欧美在相关的法律指令中对该种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本质上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欧盟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指令中规定:服务者违反法律禁令外,符合下列条件时对其所传输的信息内容不负责任:1.信息是由他人发送的;2.信息的接收者是由他人而不是由服务商选择的;3.服务商没有选择或更改其传输的信息内容;4.信息的运输,存储是自动的,中介和暂时性的,切不超过合理所需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不要求服务商履行审核监控义务,只有在服务商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阻止的时候才承担责任,否则不予承担。笔者以为在商业短信息广告的侵权行为中,因其服务商和发送者与侵权行为的相对方即手机用户之间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故归责原则应区别对待,严格认定服务商与发送者之间谁的过错,或其共同过错。对于服务商负有审核监控义务不履行且知道该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不予阻止的时候应采取推定过错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独采取过错原则则显然不现实的,因为没有什么能够证明服务商是否知道侵权或违法行为发生;而对于发送者与服务商串通,利用服务商掌握用户的号频资源优势来发送手机商业短信广告则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对于发送者连续发送短信广告致使用户的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而服务商不作为的,则应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只有按照以上的归责原则详细加以区分,才能有利于其侵权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

对于运营商向用户发送各种服务和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属于运营商直接侵权,并构成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竞合。不管这类短信收费与否,其发送必须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和事后的追认,否则一律构成侵权。因为用户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短信,同时也会造成用户手机的有形磨损和可能不该支付的费用支出。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而滥发短信的行为,损害了用户利益,侵犯了用户的安宁权,构成侵权。而且,手机用户与运营商达成入网协议时,二者之间就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基于这种民事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义务。运营商依据自己的便利,向用户发送的各种服务和娱乐短信,违背了其与手机用户间约定的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

对于网络公司向用户发送各类娱乐短信造成的侵权。这类短信通常收取高额的费用,每条可以达到5元人民币以上。这类短信构成侵权的原因主要是用户事先未订制,事后未要求继续发送,而网络公司向用户连续或间断地发送了这类娱乐短信并通过运营商收取了数额不等的费用。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运营商有故意或过失,构成与网络公司共同侵权,运营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运营商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手机用户订制了网络公司的短信服务,网络公司通过运营商收取不正当的费用。如收费陷阱,恶意收费,而运营商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由网络公司单独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运营商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普通用户之间发送的广告信息、娱乐信息、黄色短信以及其他短信造成的侵权,由侵权用户承担责任,但运营商应承担对短信的监控义务,如果运营商明知某条短信为侵权短信,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不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短信继续传送,则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在其责任承担范围内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手机短信运营商负有协助权利人或有关机关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的义务。垃圾短信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经接受者同意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实质就在于个人有权决定自己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生活不被外界随意打扰,而垃圾短信的未经接受者同意垃圾短信显然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的生活秩序与状态。

2.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通信自由包括权利人进行通信的自由,也包括权利人有权拒绝接受未经其同意的信息,但是就垃圾短信而言其接受者不能不接受,因此侵害了通信自由,而通信秘密指权利人有权保持其通信内容、通信方式和通信地址等权利,目前很多垃圾短信的者通过窃取他们手机号码垃圾短信,因此侵犯了权利人的通信秘密。

3.所有的垃圾短信除了具有上述违法性外,不同类型的垃圾短信都具有其不同的违法性,比如说第一类违反了刑法、行政法规等法律;第二类违反了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第三类违反了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对于他们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其内容适应不同的法律责任。

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构成法律上规定的侵害生活安宁权这一一般人格权的信息量应当达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这很难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造成侵权的因素应包括商业短信息广告发送的时间、在单位时间内收到商业短信息广告的次数以及受害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应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按社会普通人的一般认识能力作为主观的认定标准,对以上造成侵权的各因素加以考虑,最终做出判断。 四、 救济措施

关于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侵权的救济,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日本经济产业省的关于制止垃圾电子邮件的新规则中,对发送商业性手机短信息也作了规定。新规则要求发送商业性手机短信息的用户须在短信息的标题中加上“广告”字样。这就是说,如果企业要发送未经用户许可的手机短信息,必须在标题中明示广告,从而使消费者一目了然。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政府部门可命令其停业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将课以罚金或给予刑事拘役。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防止手机商业短信息侵权行为。在短信息的标题上加上“广告”字样,只是在短信息传到用户的手机之后,用户能够区别于私人通信信息,但由于短信息的提示性的特点,用户依然受到的干扰。

在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对手机商业短信广告侵权进行救济:

事前救济方式。一般来说,在目前使用的主流手机中,均有信息台的功能,通过此项功能,手机用户可从当地无线服务供应商处接受各种栏目的信息(例如交通状况、新闻等)。该功能提供了将商业短信息广告和私人通信信息加以事前区分的可能。因此,事前救济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设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即手机须具备有信息台功能或相类似功能的技术支持,并且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开启或关闭该功能,对不同类型的手机短信息(私人信息、商业广告、新闻等)的提示方式(铃声、振动或不提示)加以选择。条件之二是必须由法律对发广告的商家和无线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商家若采用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发送广告,必须与无线服务供应商达成协议,再由服务供应商根据用户是否在手机信息台中对该服务进行选择而加以发送。通过该救济方式,将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否接收的选择权交给了手机用户,一方面避免了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使这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得以继续保留和发展,使有需要的用户可以得到更多的资讯。

事后救济,即司法救济途径,这是对手机商业短信息侵权的最终结的救济手段。对于那些绕过无线服务供应商直接将手机商业短信息发送给用户的商家,手机用户的权利若因此受损可向法院提讼,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行为加以认定,判定商家侵权,从而使用户受损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手机入网的规定极不规范,用户无须通过登记,通常是花几十元便可随便买到手机SIM卡,从而入网,因此,一旦发生侵权,很难追究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所以,关于手机的入网的规定,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才有可能构成一个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侵权的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

参考文献资料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4)刘德良:论网络服务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与责任[J].民商法学.2002年02期

短信广告范文3

【关键词】手机短信广告客户关系管理手机媒体

一、手机短信广告与CRM的关联性

手机短信广告指的是以手机短信息或多媒体信息为广告媒介,向消费者发送有关产品、服务、概念等信息内容以促成购买行为的传播活动。这种广告形式因以较低的成本大规模地传播产品信息、树立企业形象而深受广告商的青睐,成为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媒体广告形式之一。

今天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市场营销环境多变而复杂,随着从“产品中心”向“客户中心”营销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建立并培养强大的客户关系对于产品营销和企业生存发展的作用,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CRM)由此而生。菲利普・科特勒认为:“这是一个管理有关个体顾客详细信息以及小心管理所有与顾客的接触点以最大化顾客忠诚的过程。”CRM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大规模营销的“一对一营销”,企业通过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来提供卓越的顾客服务。

手机短信广告便携、直达、快速的特点非常符合现代移动商务的要求,手机短信广告日益成为企业和顾客建立关系、培养忠诚,交流联络的重要平台。它既能实现当前许多企业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环境下的节流策略,又符合现代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目前,从市场营销视角,把手机短信广告和客户关系管理联系起来,探讨手机短信广告在CRM中的应用的系统研究很少。在全球金融危机大背景下研究手机短信广告在CRM中的应用,是具有一定的现实和经济意义的。

二、基于CRM的手机短信广告模式

目前,常见的基于CRM的手机短信广告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节日祝福关怀短信。企业通过建立精确全面的顾客数据库,在顾客的生日,结婚纪念日,毕业学期以及一些传统节假日发送祝福短信。这类短信广告更多是以企业名义传递祝福,并不直接宣传产品或服务,利用感情营销手段,无形中拉近了顾客与企业的心理距离。

新闻资讯及娱乐等内容。以企业名义向顾客的手机发送免费的新闻资讯、娱乐游戏等内容的手机短信广告,与信息资讯捆绑进入顾客的视野,补偿了短信直达的干扰和不便。这种广告模式不仅为顾客提供了实用的信息、带来了情感上的愉悦体验,更因其免费接收的方式,易被顾客接受,对顾客的态度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

售后回访短信。顾客购买了企业产品之后,并不意味着整个营销过程的结束,相反正是建立长久关系的开始。顾客对产品的使用情况、使用后的感受,以及对企业的态度、意见和建议,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客的再次购买。因此利用手机短信及时回访,了解顾客的体验、意见和建议,并进一步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策略是利用手机短信来培养客户关系的一大优势。

电子折扣优惠券。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向顾客发送手机短信形式的电子折扣优惠券来配合自己的促销活动,并维系顾客。如肯德基发送含有优惠券的短信来吸引顾客就餐。事实证明,这种新媒体形式的优惠券受到了大部分顾客的欢迎,人们很乐意接受这种短信,并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收到短信内容后把消费付诸于行动。

自助查询,投诉服务。顾客通过向固定的号码发送短信息,可以主动反馈意见和建议,查询积分,业务详情,兑换礼品。这种PUSH型的沟通方式更加体现了顾客的主体性,方便快捷,有利于企业和顾客的交流。但目前把这种广告模式应用于CRM的企业还仅限于一些服务性较强的行业,如银行、通信、保险和航空。

三、手机短信广告应用于CRM的优势

在传播媒介和受众日益碎片化的今天,广告投放的效果被明显稀释,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革新却给手机短信广告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由于手机媒体与大众媒体截然不同的传播特性,手机短信广告在CRM的拓展应用中也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点和独具的优势。

1、受众广泛,即时到达率高。根据AC尼尔森在2010年的《中国手机市场洞察报告》,中国有7.55亿人拥有手机,普及率刚刚过半。高普及率的背后意味着受众的广泛,并且一个手机号码就如同一个身份证,对应着一个确定的用户。保罗・莱文森把手机形象的称之为“挡不住的呼唤”,即强调了手机的强迫性,手机铃声迫使人们停下正在做的事去查看手机,保证了信息的“必达”。并且利用手机短信广告来培养客户关系,以间接代替直接,以文字代替语音,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中国人含蓄内敛的性格。

2、个人化,交互性。传统媒体的传播活动是一种把信息强制灌输给受众的单向传播。在后信息时代,传播活动更加趋向分众化,个性化。通过建立精确全面的顾客数据库,企业完全可以做到为每一个不同的顾客发送为其量身定做的短信广告,针对性更强,传播效果更好。此外,手机媒体所具有的交互性是传播大众媒体所无法企及的,利用手机短信来培养顾客关系就如同面对面地同顾客打交道,最大限度的发挥了人际传播的互动性,信息可以迅速到达,同时反馈的渠道更加通畅便捷。

3、可储存性,可转发性。手机独具的信息存储功能,对企业来说是机遇,是潜在的经济利益。企业基于CRM给顾客手机发送的短信,有各种模式和内容,每一条短信都或多或少的与培养良好关系,促进产品销售的目的有关。手机短信可以存储,顾客有意无意间会重复浏览,由此引起的心理感受也被重复唤醒。一些有趣、实用的信息内容,有可能转发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形成病毒式营销。这种信息传播靠口碑宣传,高效快捷,产生的通信费由顾客负担,且可信度较高。

4、成本低,定量化。企业最关心的无非是成本和利润,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来建立和培养良好忠诚的客户关系比昂贵的报纸电视广告和人员公关花费的成本要小,且综合效益较高。广告业有一句经典名言:“我花在广告上的钱有一半是浪费掉的,可麻烦的是,我不知道是哪一半。”尤其对于资金有限的中小企业来说,利用手机短信广告来培养顾客关系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传统媒体广告的投放和效果总是难以精确计量,手机广告却可通过发送系统及时统计反馈,对传播效果进行更加科学的估计和分析,为企业和顾客提供更高价值的服务。

四、手机短信广告在CRM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自2000年中国移动和联通推出手机短信业务,手机短信广告价值得到了重视和发掘,日益成为移动营销的主角。目前,我国的手机短信广告经历了飞速发展的时期正逐步走向成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甚至一些自身的优势反而成为问题的源泉,这些问题同样制约着手机短信广告在客户关系管理方面的应用:

1、容量有限,形式内容缺乏创新。目前手机短信的容量有限,一般一条文本短信只能承载160个字符或70个汉字,多媒体短信也需要相当的硬件支持,因此要在有限的空间内表达最大量的有效信息是一件困难的工作。基于CRM的手机短信模式在形式内容方面都比较单一,乏味,对顾客的吸引力有限。

2、手机短信发送时间和数量值得商榷。正因为手机是“挡不住的呼唤”,手机短信对顾客有一种强迫性。海量的手机短信广告随时随地通过手机侵入用户的私人空间,打扰了人们的思绪,打断了正在进行的工作,无形中使顾客产生了一种负面情绪,这不利于企业和顾客良好关系的建立和培养。另外研究各行各业产生最佳关系营销效果的短信数量也是有必要的,过量的短信反而容易引起反感。因此,在合适的时间发送适量短信是值得企业和广告公司共同思考的。

3、手机短信遭遇严重的信任危机。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机短信广告市场长期以来形成了鱼龙混杂的局面。一些SP服务商不经审查,肆意向手机用户大规模发送诈骗、虚假信息,严重损害了手机广告的整体形象,影响了手机短信广告的广告效果和未来发展。这种负面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企业应用手机短信广告开展客户关系管理的绊脚石。

4、顾客的接受习惯及心理认知。与传统大众媒体受众不同,手机用户大多数还不习惯商业广告信息的打扰。人们会怀有各种心理感受,反感被追踪,厌恶成堆的垃圾短信涌向手机,以及对个人隐私资料被商业侵犯利用的气愤和恐慌,这些问题都是利用手机短信开展客户关系所面临并需要企业和广告公司着力解决的。

五、手机短信广告在CRM应用中的发展趋势

频繁营销体现出一个事实,那就是通常20%的忠诚顾客占据了80%的企业业务。由此看来,吸引顾客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发展和维系客户。伴随着3G时代的到来,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也为基于3G智能手机环境下的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了更好的平台。未来的手机短信广告在CRM中的拓展应用会日益丰富多彩,在企业的营销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基于CRM的手机短信广告更多趋向于向较广泛的顾客和潜在顾客发送定向短信广告,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互动短信广告和忠诚短信广告。较粗放盲目发送不仅浪费了广告费,还易引发反感,降低了手机短信的美誉度,传播效果不佳。企业短信主动订制和补偿订制对企业开展客户关系管理不失为一种有利策略,同时更加强调短信发送的精准到达。

企业要想通过手机短信广告培养良好忠诚的客户关系,考虑为顾客发送实实在在有价值的信息是很有必要的,力求把信息与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的目标和营销目标更好地紧密结合,使顾客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对企业的好感和忠诚。比如医药企业可以与手机天气预报相结合。

虽然目前一些企业对利用手机短信广告来培养客户关系的认识尚存有不足,业界的应用也在摸索中前进,但手机短信广告的低成本,互动性等优势对现阶段处在全球金融危机环境下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是极具吸引力和可行性的。相信在不远的未来,拇指经济必将助推企业的移动商务,给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参考文献

①[美]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营销管理(1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②靖鸣、刘锐:《手机传播学》,新华出版社,2008

③蒋琳,《短信广告的模式创新与发展策略》,《新闻爱好者》,2010(4)

短信广告范文4

迎元旦辞旧岁、祝新的一年有新的收获、致富踏上万宝路、事业登上红塔山、情人赛过阿诗玛、财源遍布大中华

我把祝福和希望放在将融的雪被下.让它们沿着春天的秧苗生长,送给你满年的丰硕与芬芳.

春风洋溢你、家人关心你、爱情滋润你、朋友忠于你、我在这儿祝福你、幸运之星永远照着你!

这一季有我最深的思念.就让风捎去满心的祝福,缀满你甜蜜的梦境.祝你拥有一个灿烂的2009元旦!

一个灿烂的微笑、一缕淡淡的春风、一声亲切的问候、一个衷心的祝福、都在这个温馨的日子里、来到你的身边。

每一年的今天,都是一个全新的开始,任世事变幻,时光流转.幸福、平安、快乐、健康永远伴随你左右.

辞旧迎新之际,谨祝:元旦幸福、快乐健康、福星高照、开心吉祥、百事顺遂、天宽地广、鸿运当头、山高水长。

感谢你的关怀,感谢你的帮助,感谢你对我做的一切……请接受我新春的祝愿,祝你平安幸福。

每天送你888、顺心顺意天天发、每天送你999、前前后后都富有、每天送你555、日日上班不辛苦、每天送你333、无论做啥都过关!

元旦的钟声里,我举起杯,任一弯晶莹的思绪,在杯底悄悄沉淀,深深地祝福你快乐!

祝你:位高权重责任轻,事少钱多离家近,每天睡到自然醒,别人加班你加薪,领钱数得手抽筋,靓女爱你发神经。2009年元旦吉祥!

元旦到了,衷心祝福你年年圆满如意,月月事事顺心,日日喜悦无忧!

你我相拥倾听元旦的钟声犹如岁月的流逝,簇拥着我们共同的梦,满心的爱意化作真挚的祝福--元旦快乐!

声声祝福,丝丝情谊,串串思念,化作一份礼物,留在你的心田,祝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亲密的爱人:你平安否?愿把我思念遥相寄。绵绵爱意与关怀,浓浓情意与祝福。真诚地祝福你,元旦快乐!

愿:温馨跟你走过一年中的每一天.愿:幸福伴你渡过一天中的每一时!

在我记忆的画屏上增添了许多美好的怀念,似锦如织!请接受我深深的祝愿愿所有的欢乐都陪伴着你直到永远。

你现在好吗?今天快乐吗?我从远方送你的祝福你收到了吗?为你点亮三百六十五只蜡烛,只为永远的祝福你。

短信广告范文5

关键词: 手机广告;受众;广告监管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11-156-02

手机的普及给人们带来了通信的便捷,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机逐渐成为继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后的全新媒介形式,即“第五媒体”,这已得到业界共识。似乎有媒体的地方就伴有广告,手机作为媒体的性质一显露,人们就开始琢磨如何在手机上做广告,有些商家也已经初尝甜头。近日,中国联通正式推出手机广告业务,为精准营销开拓了新时代,也为联通拓展信息服务与新传媒奏响序曲。

一、 手机广告的特点与优势

手机广告指基于手机的媒介特性,以文字、图片、特殊图片(优惠券、二维码)、视频、电话号码、手机外呼等作为传播形式,以各种业务为传播载体,包括:短消息、WAP、语音、彩信等,向手机终端用户传递广告信息。

(一)手机广告的特点

第一,广告的受众庞大。从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中国手机用户已经达到4.26亿,手机网民接近1亿,这样为快速传播一条信息或者广告资讯奠定了非常好的受众基础。

第二,广告媒体的私人性。我们大家都知道,手机一般人手一机,正常情况下不会他人共同分享的,这为我们定点识别打下了基础。

第三,它的贴身性。手机与人随身而行,这个为广告在其中传播创造了机会。

第四,广泛的传播性。手机短信有意义的价值情况下,它的转发性的可能性很大。

(二)手机广告的优势

1、分众

即按消费者特性及需求,对消费者群体的划分和归类。广告客户对手机广告的兴趣源自这样一种理论:手机广告能够创造与消费者间的亲密联系。手机非常普及而且面向个人用户,广告客户可以根据年龄、性别、位置特定的广告,克服了传播的盲目性。可以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广告主的要求提供不同的广告服务。

2、定向

以用户数据库为基础开展精确定向营销,准确地筛选出目标用户并施以有针对性的行销策略 。手机广告的传播除了可以针对特定的群体定向传播,广告的时间和频次也可以进行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根据用户的意愿进行调整。广告主还可以根据产品流通情况自由选择区域,数量可根据受众情况进行调控,便于广告主的业务安排。同时通过发送系统及时统计用户反馈,对广告效果进行更加科学的评估,为受众和业主提供高价值的服务。

3、互动

指在广告传递过程中,广告主与终端用户的双向交流。手机短信的互动性有多个层面,首先是人机互动。也就是说,接受者对信息具有选择权,可定制信息,可改变信息的内容和形式。其次,是与传统媒体的互动。手机与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的互动,在一些互动式节目和订阅方面已经比较成熟;随着移动互联业务的发展,和互联网的互动也日渐成熟。这种互动可以使手机短信这一定向传播的广告方式和大众媒介的传播相结合,从而在传统媒体实现普及,知名度提升的同时,增强目标消费者的品牌认知。最后,这种互动还能与销售终端的互动,可以立刻、及时地调动消费者的行动,使之产生购买意向。

4、及时

由于手机自身的随身特性,信息可以在第一时间及时到达受众,克服了传播的盲目性,并根据用户反馈,对广告效果进行更加科学的评估,为受众和业主提供高价值 。

5、低成本

短信广告的费用非常低廉,与传统媒体动辄上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广告费用相比,短信广告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通过短信平台提交短信广告,比直接用手机发短信息更便宜,大大降低了广告主的广告成本。

手机广告的精准性

(三)手机短信与平面媒体的比较优势

例:普通一份市级报纸跟手机短信广告的对比。

1、广告价格

市级报纸:1/3头版6万/期,1/2头版10万元/期 1/3底版3.8万/期,1/4底版2.8万/期,1/2底版5.3万/期普通全版15万/期,6-8万/半版,1/4版3-4万(投入高)

手机短信广告:每条信息只需0.04-0.07元,以日发送量20万条计,每日投入只需8千至1万多元,发送1-5万条仅需几百至1千多元。(投入甚少)

2、到达率/浏览率

市级报纸:发行25万份,阅读40万人次,整版浏览率据统计约20%(8万),半版约5%,其它小版面与版花浏览率不足2%,重复浏览率一般为0。到达率、浏览率低 。

手机短信广告:选择精华号段及收集的实号段,到达率95%以上,普通号段85%以上,带强制性收阅,浏览率100%,到达率、浏览率高。

二、手机广告的基本形式

(一)PUSH类广告

即将分众后的广告信息“推送”到用户面前,有短信、WAP、彩信三种形式。PUSH广告的核心优势是可进行分众化精确营销,这是其他媒介所不具备的。

1、短消息PUSH

即通过发送短消息的形式将广告信息告知用户,覆盖面广,可覆盖所有手机用户,到达率高,成本低廉。

2、WAPPUSH

即将企业WAP信息发送到用户手机上,用户点击链接,即可查看广告信息或进入企业WAP站点,其优势有百万级的高端用户极具开发价值,受众接受度高。

3、彩信PUSH

即将广告信息发送到彩信用户信箱。其优点有超大容量,支持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不同格式,表现力强;90%的商务用户,皆为高端人群;传送速率快,用户认可度高。

(二)WAP类广告

1、手机门户站点类

类似于互联网门户。例如,中国联通的WAP站点为“互动视界”。“互动视界”每天的用户访问量可达到100万人次,极具广告开发价值。其用户群体偏年轻,中高收入阶层,学历普遍在大专以上,公司员工占相当比例,有很强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能力。用户群体特征决定了适合进行手机广告投放的是中高端产品或品牌,如IT通信、家电、金融保险、旅游餐饮、建材家居、零售商贸、汽车交通、医疗保健等行业将在中国联通手机广告平台上大有可为。以“互动视界”站点为依托,中国联通推出WAPMINISITE(企业手机站点,相当于迷你型企业网站)特色服务,为广告主的WAP站点提供接入服务。

2、无线互联网广告

手机上网时往往是处在时间间隙和移动的状态中,手机网络广告应该针对用户的使用习惯做设计。

(三)置入类广告

将广告主各种信息置入到手机中,分为永久性置入和非永久性置入两种。其置入的内容可以是图片以屏幕保护、 壁纸、开关机画面方式内置,电视广告作为视频内置,广告歌曲作为来电铃声内置,品牌主题游戏内置,有利于品牌和消费者建立长久联系。

1、手机程序广告

随着智能手机的兴起,手机程序的广告潜力也开始显现出来。这一块可以采取广告支持的免费游戏软件供使用者下载的模式。软件典型的有手机版的城市生活指南软件,提供了美食,电影,音乐,展览,休闲,血拼等各类信息。

2、游戏广告

手机游戏插广告 。

3、间隙广告

意思是在下载手机电影、游戏时的广告。

(四)蓝牙类广告

蓝牙广告是一种新兴的媒体形式,集图形、声音、文字、视频、动画等多种表现形式于一身,在终端手机上得到完美展现。不但给终端用户提供新颖的信息服务体验,同时也给广告主提供精准的数据资料和科学的数据分析。

(五)手机视频广告

随着3G(甚至广播模式的手机电视)的到来,未来手机视频广告的带宽瓶颈肯定不再是问题,在播放视频的时候屏幕下方显示广告链接,用户可以随时可以点击。

三、 手机广告存在的问题

在商业社会,特别是现在的信息社会,手机广告的特点及其优势,让人们看到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丰厚的利润增值项目。但另一方面,手机广告的强制介入等特点,也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综合来说,现阶段,手机广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技术方面的问题

1、广告形式单一,吸引力有限

目前的短信广告以文字表达的形式为主,内容直白,诉求过于明显,而且短信70个字的容量限制了传递的信息量。相比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吸引力有限。

2、信息安全

一些手机的黑客针对手机的软件专门设计了一些病毒,对广大的手机用户进行攻击。

(二)法律方面的问题

1、缺乏相关政策和监督管理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对无线广告进行管理,现行的广告法中也没有涉及短信,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在起草中,管理相对滞后,也影响了行业的稳定发展。

2、手机号码的法律问题

手机运营商向广告商出售手机是非法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

3、手机号码的隐私问题

由于手机的极端个性化,隐私问题是一个障碍,如何获取用户数据库,由此涉及到隐私问题。

(三)运营商方面的问题

1、手机媒体被认为是电信运营商为主导的“垄断媒体”

运营商对于手机广告的态度将直接决定手机广告的生意能否做得成。

2、手机费用问题

中国的手机收费高,而且是双向收费,用手机上网更加昂贵。

3、垃圾邮件问题

信息垃圾目前,中国网民平均每周收到的垃圾邮件数量已经超过正常邮件数量。垃圾邮件给使用具有上网功能手机的用户带来的烦恼与损失更大。此外,垃圾短信也已经成为一大公害。

4、传播效果问题

信息盲目发送,传播效果不好。对手机短信这一新兴媒体的研究还处于开始阶段,对它的传播规律的认识不足导致广告信息盲目发送,成了骚扰信息,这是目前有限的手机短信广告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

四、 发展我国手机广告业务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变用户态度

手机广告要取得突破性发展,关键要消解受众的抵触情绪,变被动接受广告为主动接受,也就是变“推”为“拉”。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要在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使用户乐于接受广告信息。广告商应充分发挥手机的互动性,扩大用户的选择范围,并通过调查进一步掌握用户的需求,提供准确的新产品信息和促销信息。另一方面,可以把广告融入手机可订阅及下载的内容中,让用户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信息,以消减用户的抵触心理。

(二)政府应加强监管

探究我国手机广告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而造成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加强对手机广告的监督、管理,使之逐步走向专业化、制度化,把手机广告合理纳入现有的广告法制体系。

1、集中手机广告权

目前,我国手机广告的者不但包括电信运营商、SP服务供应商,而且包括直接发送广告的商家和个人,广告者非常分散,较难管理。为便于监督、管理,尤其是为了控制向同一部手机用户发送的广告数量,需要适当集中手机广告权,对商家或个人直接大量短信广告的现象予以限制,从而实现手机广告有节制、有针对的发送,维护手机广告的可持续发展。接收者也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明确表示是否愿意继续接受手机广告。

2、建立手机广告经营登记制

作为新兴广告形式,手机广告也可以灵活采用经营登记管理制,使广告经营规范化、专业化。这既能保证手机广告经营者的专业水准和经济实力,同时也有利于对手机广告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3、实行手机广告审查

(三)建立合理的盈利模式

到目前为止,手机短信广告还没有可供借鉴的商业模式。手机短信广告要想成功,就必须建立起能兼得现存的广告业和通讯业之长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而且该模式充分尊重价值链中各要素的作用。

在这一产业链中,有广告主、移动运营商、内容提供商和消费者。广告主是价值链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收入取决于广告主偿付给移动广告公司开展广告活动的资金数目。移动运营商作为信息传送的载体,拥有传送移动服务的设备和技能,控制着传输渠道。服务商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和技术服务,用户最终是通过服务商获得各种应用服务的。最后是消费者的态度,它决定了手机广告的未来。如果受众不买账,手机广告也不可能生存。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手机短信广告还有很多欠缺。不仅在我国,就是在国外目前也没能形成成熟的发展模式。整个产业链中的各环节之间仍然没能很好地整合,产业现状还比较零散,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连良.浅议手机广告的发展空间[J].理论研究,2007,(1).

[2]戴丽娜.手机媒介广告运作初探[J].商业经济,2004,(7).

[3]穆宽.手机广告成精准传播新热点[J].传播前沿,2007,(3).

短信广告范文6

国外惩治垃圾短信息制度特征:完善相关立法

美国联邦电信委员会曾制定法规,要求短信发送人必须事前取得收信人的同意,才能发出商业或其他宣传短信。如果违反将被告上法庭,面临处罚,最高可达600万美元罚金和1年的监禁。美国采取的是手机用户实名制,用户跟电信公司签合同时都要填社会安全号。执法部门只要把这个号码输入计算机,就能看到号码主人的详细个人资料。这样一来,执法部门就很容易追查到垃圾短信的源头。

英国政府在2003年立法规定,将兜售产品的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商业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如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之前,必须得到允许。一旦违规,散播者在地方法庭最高可能被罚款5000英镑;在有陪审团出席的法庭,罚款额度将没有限制。

德国国会在2003年通过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包括短信)中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均要征得用户的书面同意,从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的同意。如果发送色情等非正常信息,均被视为违法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获得用户同意的广告商在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及电话等,一些短信下载等必须明码标价。滥发垃圾短信者,最高可处以5万欧元的罚款。

韩国《信息通信网法》明确规定:向用户推销商品和服务的手机短信、电话广告和传真均需征得用户的同意,晚21时至次日8时发送的广告需要再次征得用户的同意。发送者应在广告内容中标明发送者名称、联络电话和拒绝接收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违者将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印度对垃圾短信制造者采取法律手段。2006年2月8日,印度最高法院向政府发出一封法律建议信,要求议会和政府尽快就阻止垃圾短信制订相关法律条文和政策规章,以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该信建议,对于那些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可达10万卢比,如果涉嫌利用短信平台进行经济诈骗则要接受长达数年的监禁。

香港电讯管理局于2007年制定了《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条例严令禁止专业滥发讯息活动,并规定了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同时还制定了《非应邀电子讯息规例》,补充条例所载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除条例和规例外,电讯管理局局长还发出实务守则,旨在就条例的条文适用或实施提供指引。根据这些规章制度,讯息发送商应该:(1)在讯息内提供准确的发送人数据;(2)以清楚显明的方式提供有效的取消接收选项和取消接收选项陈述;(3)尊重收讯人的取消接收要求。不应该:(1)向列于拒收讯息登记册的任何电话、传真号码发送讯息,除非取得有关电话、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2)使用具有误导性的电邮讯息标题;(3)当由传真、电话号码发送讯息时,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此外,规章制度对讯息发送商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了严厉的惩罚说明。比如,犯事者经第一次定罪,最高可处第6级罚款(现为10万港元)。犯事者经第二次或其后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港元。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每日罚款1000港元。

其次,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并制定配套制度。除立法惩治垃圾短信之外,英国还设立了电话信息服务标准监察委员会、最高通话费管委会等,专门对利用手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的公司和个人进行监控。在一个名叫“投诉”的网站,人们可以对散播垃圾短信的公司和个人进行举报,网站定期对垃圾短信按照危害程度进行列表,警告人们不要上当受骗。德国政府和监察部门也成立了一个“联邦手机短信处理中心”,用来处理有关违规者及解答普通用户的问题。而在美国,座机和手机都可以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拒绝推销电话登记处”注册。如果你的名字列在NON-CALL-LIST(拒听名单)上,还有人打你的手机进行推销活动,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会视其为违法行为,处以几百至一万美元的罚款。德国手机号码实行入网登记实名制。买手机时,用户必须出示身份证,其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信息将被输入电信运营商的数据库。同时,新客户将签订一份合同,合同中明令禁止发送垃圾短信。各运营商和短信广告商必须签订杜绝滥发行为协议。韩国采取机号一体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手机短信发送后,不仅会立刻在系统的存储单元中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还能根据号码查到发送方的名字、地址等信息。

同时,创新短信管理技术。印度目前有数十个电信运营商,它们均被政府要求每年提交关于阻止垃圾短信传播的正式书面报告。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是来源追踪手段,查找每一条垃圾短信的初始来源,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手机入网资格。此外,部分运营商还采用一些如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通过各种方法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沃达丰公司在2003年发明了自动报告的方法,即系统一旦检测出垃圾短信,手机会自动向电信运营商和监察部门发送免费报告。德国某公司推出的移动短信中心平台,用户可以自动屏蔽那些一天内发送量超过上百次的短信。

中国惩治垃圾短信息应采取的对策

尽快修改《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尽管2005年1月信息产业部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禁止含有不良内容声讯、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广告的通知》,2006年9月信息产业部又制定了《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2011年7月在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又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身份的信息。但由于立法的位阶不高,垃圾短信的泛滥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仍很严重,而且由于“部门拼盘制”的立法模式影响,《个人信息保护法》八年仍未出台。因此,一是要在《广告法》中进一步明确对广告的定义、类广告信息的、散布垃圾信息的认定等问题的规定,增加垃圾短信惩治内容。二是面对个人信息遭泄露行为日渐猖獗的形势,相关部门应尽快摒弃部门利益的观念,站在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并进一步明确公民在电信服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对短信群发中造成个人信息被泄露和侵犯做出惩罚性规定。三是对于一些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必要通过刑法来惩处。

明确惩治垃圾短信立法的定位。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惩治垃圾短信相关立法进行准确的定位,是立法活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惩治垃圾短信的立法目的、调整的内容及我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所确立的立法体制和责任追究形式看,我国的惩治垃圾短信法不可能像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那样由国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因为在我国,往往只有涉及国家在某一方面基本制度的事项才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和调整。由于惩治垃圾短信工作可能涉及不同的执法部门,如电信管理部门、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需通过不同的部门协同配合才能完成。因此,我国惩治垃圾短信立法宜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

明确垃圾短信认定标准及认定部门。哪些类型或者内容的短信属于垃圾短信,是惩治垃圾短信立法的基本问题。参照其他国家立法实践,我们也应以未经请求的商业短信为立法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对象。从法律实施角度出发,以未经请求的商业短信为规范的重点,便于立法及监管机关解决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基本问题,也便于我国在惩治垃圾短信工作中与其他国家通力协作。在立法对垃圾短信的具体调整方面,对于那些不符合既定形式要件的商业短信(如没有消息发送源,缺少免费退订方式,不含标题或含有欺诈性、误导性标题的短信),对于那些用户拒收的短信,应确认其发送的违法性并追究发件人及短信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哪一个(些)部门对是否属于垃圾短信拥有认定权,也应由法律规定和授权。

其次,应确立短信的正当接收权和短信服务提供者的终止服务权。这两种权力的确立,从法律上保障普通用户有权接收正常短信,有权拒绝垃圾短信;短信提供者也有权终止对客户的服务。公民拥有了对短信的正当接收权,就可以从法律上认定垃圾短信妨碍了公民对正常短信的正当接收权,也就是说不仅可以给垃圾短信发送者定罪,垃圾短信接收者也可以对垃圾短信发送者提讼。而短信服务提供者对垃圾短信的主动性防御措施也就成了一件有法可依的事情。

规定商业广告信件主题中必须有相关的主题词。如日本《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明确要求商业电子信件在主题栏中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在美国国会的《未经请求电子商业广告信筛选法案草案》中也规定了发信者必须经消费者允许后方可发出商业性电子广告信,并应在信的主题部分写明“广告”。这样就会方便用户在不愿意收取广告信件时,方便设置过滤词。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3月的《互联网广告电子邮件格式要求》规定:广告邮件者应使用在管理机构统一备案的邮件服务器(IP地址固定)发送广告邮件。在2006年3月30日实施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因此,应规定商业广告信件主题中必须有相关的主题词,一些短信下载等还必须明码标价。

同时,还应确立惩治垃圾短信监管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建立SP(Service Provider短信服务提供商)审查制度规范,规范运营商和SP的服务质量,监管服务质量;制定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工业和信息产业部门做出的运营商和SP的资格标准对其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和资格证明,取消经检查确定资格不合格的运营商和SP的短信服务资格,对违法运营商和SP进行处罚;监督运营商和SP的竞争行为,对涉嫌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对商业短信广告的主体、内容进行审核;对短信群发设备的买卖进行监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违法短信案件,电信运营商应不断开发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为垃圾短信的治理提供技术保障;合理审查SP发送的短信,并及时处理垃圾短信。

建立垃圾信息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拥有电信增值许可证群发垃圾短信,属于违规行为,因此只能谁审批谁负责。而我国现行法律的设计是审批权掌握在和发送商有连带经济利益关系的运营商手里,这就造成手机用户个人举报难,即使举报到司法机关真正能被惩处的也少之又少。因为按照现有相关法规,手机持有者将垃圾短信举报到检察机关时,仍然需要举报人提供非法所得、非法渠道等相关证据。而这对于普通手机用户来说,简直是不可能完成的举报。因此,公安机关、通信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运营商应建立统一的手机垃圾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降低举报受理条件,建立完善的垃圾信息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使垃圾短信发送得到有效遏制。

确立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金额。由于垃圾短信的特点,发信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经常是间接的,因此,要求原告证明损失在技术上存在很大困难。所以,不应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设置过于严格的要求。假如惩治垃圾短信立法确定了相关诉讼可以将短信服务提供者和发送商作为被告,那么这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原告的举证责任就可以仅限于证明其接到了利用该短信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而发送的垃圾短信或包含该发送商发送的垃圾短信,而相关的短信服务提供者和发送商则有义务证明它们不存在过错。另一方面,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则应有一个可适用的法定计算方法。

确定针对垃圾短信制作和传播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罚措施。垃圾短信存在的前提是愿意为垃圾短信发送者提供服务的短信服务商和愿意为垃圾短信广告支付费用的广告主,而从法律实施的成本来看,由于短信服务商都有明确的工商登记和地址,所以对它们进行监管比起对垃圾短信进行控制要简单可行得多。因此,一是应建立服务器备案制度,做一个服务器黑名单和白名单,使法人单位与服务器对应,只有国内登记过的白名单上的服务器之间才能互发短信。二是对手机用户实行实名制。用户在购买手机卡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由运营商对证件进行登记。三是广告短信发送者应在内容中标明发送者名称、联络电话和拒绝接收信息的免费电话号码。如被拒绝就应像美国的“拒听推销电话登记处”一样,将名字列在拒听名单上。如果违反,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如何去承担法律后果,应做出权威性规定。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要按照《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强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作管理责任,对侵害用户权益的信息服务业务及其经营主体开展综合治理。二是通信管理机关、运营商应与SP签订协议,以约束规范其短信息传播行为。三是成立省(区、市)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小组, 建立统一的手机短信报警号码、报警平台,负责日常垃圾短信处理工作。在基础电信企业所开展的端口类短信群发业务中,对已有业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涉嫌违规的予以清退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利用个人通信号码开展经营性群发垃圾短信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联动建立垃圾短信拨测处罚机制, 追溯发送源头,主动发现垃圾短信;建立事前严格审查,事中加强拨测,事后严格处理的机制,对违约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坚决清退。

此外,短信服务提供商应担负媒体的责任。由于短信服务商直接短信,因此应遵照《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的媒体,必须审查广告者的资质和内容合法性”。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等需要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还要有主管部门的批件才可以广告。如果出现用户投诉,短信服务商理应承担责任。信息产业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应共同制定短信服务商的准入制度。凡从事短信息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未取得许可,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向短信服务商按其上一年度短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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