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范例6篇

新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劳务报酬;稿酬

一、前言

2011年6月30日,备受瞩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落下帷幕,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标准提高由2000元提高到3 500元,并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同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调整为15 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此次个税修改是2005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必然要求,3500元的扣除标准既合理地估计了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又照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同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利于税法的前后衔接以保持其相对稳定。在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认识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取得了一致。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应用现状

所谓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积累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的功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防止两极分化,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自1980年9月l0日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以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有了明显的改善,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对社会的再分配不公有所缓解,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5月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439亿元,同比减少63亿元,下降12.5%。2012年4月个人所得税433亿元,同比减少69亿元,下降13.8%。个税收入呈连续下降趋势。对于个税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财政部给出的解释是“主要受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以及调整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结构减收影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中新网财经频道采访时表示,我国个税收入连续8个月下降,正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以及结构性减税发力的结果。2011年9月1日,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新个税法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人们常说的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修改为7级。据新京报报道,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表示,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从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新个税法的实施真正起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三、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缺陷

自2011年9月新个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连续8个月下降,这正是个税起征点提高以及结构性减税发力的结果,但是新个税法实施存在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方面存在临界点税负不公问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的税负依然偏重,有必要加以完善。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国税发[2011]48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其计算方法是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纳税人当月取得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金额虽增加到3500元,部分级别税率降低,但依然存在临界点税负不公问题。

(二)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方法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当中没有涉及还是保持原来计算标准: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费用的扣除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税率20%。这部分所得的税负相对较高,有悖税负公平原则,并与现阶段经济发展严重脱节。虽然对稿酬所得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对应纳税额减征30%,但高税负使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税方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每年24000元即每月2000元。但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由原来的33%降为25%,而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没有变化,相较而言税率偏高。当然,此次个税改革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做了一些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 000元调整为15 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具体如下:

表1个体工商户、承包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征收的、兼具一般税种功能和其他税种不可替代功能的一个重要税种。在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突出,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应在调整税制结构、逐步降低间接税占比、提高直接税占比的大思路下,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税制完善,明确方向,科学设计,创造条件,尽快稳步推进,充分发挥其在培养公民纳税意识、调节收入分配和改善税制结构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主席令第48号,2011-06-3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2011-07-29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2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时间;税收筹划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个人所得税法》相比,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三方面做出了修改:第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第三,预缴或缴入国库的时间。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涉及广泛的纳税群体,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探讨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时间的税收筹划。

一、问题提出

在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中,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费用减除标准,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由原来的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二是税率表,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由原来的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11年7月、8月仍适用原《个人所得税法》。以年薪制为例,虽然2011年1至6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已成事实,但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存在筹划的空间。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每月分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同,纳税人承担的总税负是有差异的。如表1所示,张三和李四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是相同的,均为18 000元,但张三与李四的工资、薪金收入时间是有差异的。测算显示:

张三7至8月每月应纳税额=(3 000-2 000)×10%-25=75元,9至12月由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7至12月共纳税150元。李四由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均等于费用减除标准而不纳税,即李四7至12月的应纳税额为0元。

上面的举例仅是一个个案,仅具有说明性而不具有全面性。现实中,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可能低于18 000元,也可能高于18 000元。此时,最优的纳税方案就有待进一步研究,这正是本文所要分析的重点。

二、筹划原理

在图1中,中间的射线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并标注了相应的示意刻度,射线上方是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射线下方是原来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及区间。

在2011年7至12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应如何分配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才能使总税负最轻呢?综合图1上下方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可知,总共涉及3%、5%、10%、15%、20%、25%、30%、35%、40%、45%十级税率,显然,最轻的税负应遵循收入的边际税率最小原则,即先适用低边际税率,然后适用高边际税率。当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大于18 000元时,应先将超过18 000元的部分分配到9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3%的适用区间。若分配后还有余额,则分配到7至8月,但不超过税率为5%的适用区间。如果分配后还有余额,则进一步分配到7至12月,但不超过税率为10%的适用区间,以此类推,按照图1中①②……⑩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当然,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等于18 000元,应采用表1中李四的分配方案,此时税负为0;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小于18 000元,应以表1中李四的每月收入为上限进行分配,此时税负仍然为0。表2列示了各种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下的最优纳税方案,表2中的I1、I2既要满足各自的范围或等式限制,也要满足最后一列展示的等式关系约束。

三、结论阐述

表2中的研究结果具有一般适用性,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某甲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20 000元,对照表2可知其处于第2个区间,则7至8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为2 000元,依据等式关系约束I= 2I1+4I2可知,9至12月每月应分配的工资、薪金收入=(20 000-2 000×2)/4=4 000元,某甲的最优纳税方案是唯一的。再如,某乙2011年7至12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30 000元,查询表2可知其位于第4个区间,I1、I2需同时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2 500<I1≤4 000、5 000<I2≤8 000和30 000= 2I1+4I2。对某乙而言,若I1取3 000,则I2取6 000,若I1取3 500,则I2取5 750,即某乙的最优纳税方案是不唯一的,只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可。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现实中,各地区规定的“三险一金”的扣除标准可能存在差异。鉴于此,本文未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问题。当然,我们可以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表2中的内容做进一步拓展,以使研究结论更具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EB/OL].省略/jrzg/

2011-07/01/content_1897224.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省略

/new/63/67/81/2008/1/wa68853181112180027033-0.htm.

[3]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court.省略/xwzx/yw/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3

旧法体

系,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中的“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有进一步的解释,该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也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新法体系,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新法采取排除法进行规定,更加简练,并且保证了税收法律条文的相对稳定性。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税款方面,旧法因为采取列举法,很明确,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能税前扣除。而新法则采取排除法,未将个人所得税税款排除在外,仅排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能否理解为新法允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简单的逻辑,如果新法是采取排除法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税金”范围,那么,就应该允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进行税前扣除。但是,笔者认为还要进一步分析。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税金,必须符合“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项评价标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发生”在实践中容易把握,一般情况就是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何时税前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解释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也就是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合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就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实际发生”很明显,关键是如何判断“与取得收入有关”和“合理”。笔者认为,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这么理解,人作为企业维持生产经营最基本的要素,显然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不论企业出于何种目的(如吸引人才、职工福利等)为个人负担其应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是无法抹杀这种关联性的。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有明确的计算公式。从这方面看,其发生的金额显然是“合理”的。

从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在新法体系下,应该允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税前扣除。这将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允许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更加协调。

当然,对于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问题,实践中普遍认为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计入工资总额。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考虑,职工实际上相当于得到了一种额外的收入,应当计入工资总额。同时,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发〔1996〕199号关于企业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定额负担税款、按比例负担税款三种情形的计算公式,事实上都把企业为雇员负担的税款作为雇员的工资收入,计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人认为,如果从当前工资总额的构成角度看,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为宜,同时也可避免计入工资总额后因计税基数加大需再次计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发生。笔者认为还是计入工资总额更合理。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4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新”在长期执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两税统一”: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规模和地位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中国在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国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纳,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外资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内资税法》)。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实行同一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统一设为25%。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十年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

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最为各界瞩目的核心内容是“税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为什么将统一后的税率确定为25%?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解释说,主要的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的幅度,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

财政部对159个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计显示,这些国家的平均税率为28.64%。其中日本税率为39.5%,美国税率为39,3%,德国为38.9%。从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来看,其平均税率也为26.7%,高于草案中提出的税率25%的水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金人庆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草案将新的税率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总体上看,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

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新《税法》一旦实施,势必造成国家税收减收。

金人庆表示,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也认为:“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也能够承受。”

新税率确定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内资企业将因此受益。

解决优惠政策过避问题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将解决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环境。

他指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而且这些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史耀斌说,造成我国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原因之一,是个别地方政府超出自己权限范围,随意制定政策。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因此必须要解决。

他指出,在解决的过程中,对于各级政府究竟有多大的权限制定优惠政策,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清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总的优惠政策方向、范围和原则,对于具体的优惠方式、具体的优惠对象,以及具体的优惠力度,则授权国务院来规定。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今后在税收优惠方面将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史耀斌表示,此举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此外,他表示,草案明确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还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必须交纳的最重要税种,税率的调整将直接影响着企业上千亿元的利润。按照25%的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名义税率33%均降低了8个百分点。不过,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使其交纳的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缴税的总额将会增加。

一般地说,对于获利优厚的外国企业,1个百分点到10个百分点的税收增

幅是可以接受的。众多内资企业可享受到新税率的实惠。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的一大重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在内,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增收1570亿元。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如果2008年开始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据测算,内资企业可少交纳约1340亿元,而外资企业要多交约410亿元。

即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国家财政将让利约930亿元给企业。这对于我国2006年财政收入已达到3,93万亿元来说,930亿元的减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新税率会给吸引外资带来多大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旦实施,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税收政策怎么办?这是新税法立法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

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内容包括,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期”照顾。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对此,许多人担心,在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税标准提高后,会不会给我国吸引外资带来大的影响?

“外资企业现在更看重中国广阔的市场和经济发展前景,几个百分点的税率上调,不会影响它们进入中国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黄玮说,“小的影响或许存在,但这也更加有利于提高吸引外资的质量和优化结构。”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经济特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享受“过渡性优惠”。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只有在经济特区和一部分经济开发区内的外资企业,才能享受24%或15%的优惠税率,因此对于那些实际执行33%名义税率的外资企业来说,实行25%的新税率,是真正降低了税负。

给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带来的影响

税收是调整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有力杠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向高科技、环保等企业倾斜。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给予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给予税收优惠。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原有《税法》中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得以保留;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对“税前扣除”政策的新规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标准方面,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很大。这种“差别待遇”,给内资企业增加了很多负担。

比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如果内资企业实发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那么对超过部分就会出现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都有征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与外资企业一样,内资企业给职工实际发了多少工资,在税前都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也作了统一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等。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25%的名义税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5

【关键词】新所得税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分析 协调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

在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律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会计利润和根据税法确定的应税所得之间差异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就新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新所得税法而言,主要差异如下表所示:

 

二、加强新所得税准则与新《 企业 所得税法》协调的必要性

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能有效协调,会造成很多弊端。

首先,所得税 会计 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过大,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一般会计人员而言无疑是有一定难度,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学习成本和企业核算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较多,税务部门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检查其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这增加了对税务部门会计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检查信息的时间,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其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存在,使得具有不良动机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会可以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人为的操作来修饰会计报表,在企业增加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税收甚至少纳税。

再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过大,增加了会计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所需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得非常复杂,准确性难以保证。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就可能将会计人员的疏忽或知识不足造成的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这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协调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协调本身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用 发展 的眼光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协调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二者要满足不同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 经济 形式的变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二者之间的差异有些部分会逐渐消除,但新的差异还会出现。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要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进行准则和税法修订时,尽可能的减少二者的差异。

(二)要从管理层面上予以重视,加强管理层面的协作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个不同部门的应加强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一些具体问题应给予相应说明和指导,避免同一问题出现不同意见,提高二者协调的有效性。

(三)要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效能

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复杂的经济现象、满足经济管理的新需要对原有内容的丰富和更新,在现阶段,理解、掌握、运用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以真正把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

所得税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既是会计制度和所得税 法律 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在满足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使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 文献 :

[1]张炜,王诚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中的基础问题探讨.务研究,2005,(3).

[2]许善达,盖地.所得税会计.大连出版社,2006.

新个人所得税法范文6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

1.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征收的税率比旧企业所得税法征收的税率低,并且新税率的档次也比原税率的档次少

以前对企业即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一般为33%,旧税率档次过多导致了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和名义税率有较大的差距,新企业所得税法为解决这个问题统一了税率,将把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确定为25%,并为照顾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照顾性的税率,为20%。

1.2新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对于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都作了调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中小企业在技术上的创新和进步,鼓励了中小企业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充分发挥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3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研发费用、广告费用等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开发力度,规定如果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就可以用企业实际花费的研发费用的15%抵扣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而以往的税法对于研发费用扣除的数额则要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幅度来定。

1.4新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统一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旧税法则是以内资企业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新法为避免重复征税,在征收范围内去除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同时在征收范围内又增加了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较旧法考虑得更加完善、全面。

2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2.1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当降低了税率,在总体上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新税法定的25%的税率,在目前国际上处于中下水平,提高了企业国际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率,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在我国进行投资,也提高了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加速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降低了中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实扣除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新税法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净所得来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提高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并为中小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进行了统一,在以外贸出口稳步增长和国内资金充足为基础的条件下,对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方式与结构调整的转变起到了促进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所得税制度,对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整合,对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增强了我国税法的稳定性、透明度与灵活性,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有利于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中小型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公平的竞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成长并走向成熟的机会,使中小企业在现在经济环境下能够顺利发展,并可以迎接来自国内与国际的更为激烈的竞争。

2.3税务局的观念发生了变化,有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我国的税务机关对办事程序开始注重起来,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新法施行后,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意识到税法发生了变化,了解了自己所应该享受的权益,并利用新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新税出台之后,税务局对中小企业的罚款也比以前慎重多了,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3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

首先,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均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并且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他形式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投资者还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应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避税。

其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低于原来的33%的税率水平,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因此中小型企业应降低较少部分利润,把盈利水平控制在微利企业标准内,并争取向高新技术方向发展,以获得享受低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

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以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为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等不仅可以免除所得税,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因此中小企业在考虑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对一些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债进行投资选择。

最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购置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对于一些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来享受最大限度地税收优惠,并且中小企业的纳税筹划政策应着重向产业方向转变。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应熟悉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以进行合理避税。

4 总结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其本身的操作性、明确性还不太够。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由行政机关来处理具体的实施问题,在立法上提高了效率,但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来补充新税法中较简略的规则,而制定这些规则较为复杂,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参考文献:

[1]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2][美]迈伦•斯科尔斯等著,张雁翎主译.税收与企业战略筹划方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唐腾翔,唐向.税收筹划[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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