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范例6篇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1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一、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的税率分析

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保持原来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的调整和改变,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优化了部分税率的级距,将基本减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即不超过3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000元到1.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超过1.2万元到2.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超过2.5万至3.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2660;超过3.5万元至5.5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410;超过5.5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7160;超过8万元的部门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为15160。可以说,这样的调整,有助于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负担,有助于更好的调节居民的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

二、新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影响

(一)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是因为,基本减除费用提高到了5000元,而且扩大了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这样一来,中等收入的群体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会有所下降,具体如何减轻,本文以一个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例如,胡某(男)和李某(女)是一对夫妻,他们居住在河北某市,两个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正在上小学,他们双方父母的年龄均在60岁以上。每月在扣除五险一金之后,胡某的收入是1.8万元,李某的收入是1万元,经过夫妻二人的商量,他们决定女儿的教育和房贷费用均由胡某扣除,下面我们就分别分析一下胡某和李某专项附加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基本的纳税计算公式,即个人需要缴纳的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五险一金-免征额-依法确定的其他扣税-专项附加扣除。以此来算,胡某在2019年1月1日后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5000)×20%-1410=1190(元),而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胡某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000-3500)×25%-1005=2620(元),由此可见,相比之前,胡某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2620-1190=1430(元)。此时,还没有计算胡某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如果再减去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话,那么胡某的应纳税所得额会更少,相应的,需要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也就会更少。由此案例足以证明,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大大降低了胡某这类中等收入人群的纳税负担。

(二)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得以优化

之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使得工薪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得以优化,是因为,大部分工薪阶层的群众都面临着买房和还房贷的压力,而且上有老、下有小,需要面对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而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将基本扣除费用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并且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且优化调整了部分税率级距,这样一来,工薪阶层所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会有所下降,就拥有了更多的收入去进行调节分配,所以说,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能够优化工薪所得税税率结构。

(三)促进税负均衡和公平

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这种针对性的减税政策,充分地体现了国家对民主问题关注程度的增加,而这同时也是促进税负均衡、公平发展的具体体现。

三、新个人所得税税法下纳税筹划的策略

由上述分析可知,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和落实对纳税人的税负压力有了一定的影响,而如何在新税法下高质量地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就需要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

可以说,纳税筹划人专业水平的提高是确保纳税筹划工作得以高质、高效展开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性措施。而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纳税筹划人要加强对新税法学习和研究的程度,明确其中的细则和规范,能够根据纳税人身份、工作、实际生活的不同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第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学习程度,掌握最前沿的信息,接触最新纳税筹划的案例,在不断学习中更好的展开纳税筹划工作;第三,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明确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各种失误和错误。

(二)理解并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国家之所以要颁布和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法就是为了在使得纳税人个人负担得以减轻的同时,优化社会生产,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国家也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如只要出具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就可以享受纳税减免政策等,而且个地区、地方也有着不同的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各地执行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并且能够通过选择不同的取得收入来源地区等策略来达到合理减税的效果。

(三)规避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纳税人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都是国家规定的,任何人不能改变,因此,在实际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坚决避免个人所得税交纳中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操作,而是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后,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额,减少多余费用的扣除,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标。而这样的纳税筹划才有价值、有意义。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工薪所得 个人所得税 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指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税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界定了11项个人应税所得,在此仅讨论第一项,即工资、薪水所得,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项。要正确理解计算工薪所得,首要是理解以下一些概念:

一、 收入总额和应税工薪所得的范围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期发生的,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税工薪所得则是指个人因任职货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取得的都属于应税工薪所得。

(一)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需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明显不同,前者侧重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三、旧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计算(起征额为2000,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500元 5%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 总工资 ― 三险一金 ― 起征点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000元,五险一金100为例,

(5000 ― 100 ― 2000 )* 15% ― 125 = 310

四、个人所得税法调整后的工薪所得计算

新税法在工薪方面主要进行了一下修订:

(1)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了3500元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九级调整为七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 总工资 ― 三险一金 ― 起征点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

同样以总工资5000元,五险一金100为例,

(5000 ― 100 ― 2000 )* 10% ― 105 = 185

按照新的标准计算,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阶层都不用缴个税。月薪5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缴纳的个税也只有10.5元,与旧个税计算方法相比,减负率达93.4%;月薪10000元的工薪收入者,每月须缴纳个税315元,减负率也达到了58.8%。

参考文献: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 税率调整 区别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签署第48号令予以公布。7月19日,总理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了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以来,先后经历了六次修改。1993年是第一次修正;第二次是1999年恢复征收储蓄利息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第三次是2005年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赋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纳税申报义务;第四次是2007年授权国务院调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第五次是2007年底再次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第六次也就是这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最多,不仅包括提高减除费用标准,而且包括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纳税时间。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修改的着重点,主要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此外,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这样修改其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体现了保民生、调分配的政策导向,对于缩小贫富差距,增强高收入者的社会责任感,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有利于应对通胀压力,此次实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工薪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增加了税前扣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居民因通胀带来的压力,是对居民因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增加的一种补偿,有利于增强居民应对通胀压力的信心。

二、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与以往历次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的主要区别,在于修改内容是最多的一次。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一)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缓解物价上涨对居民消费能力的影响,这次改革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每月2000元提高至3500元。考虑到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这部分群体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修改后的实施条例和相关财税文件明确,上述个人的必要减除费用标准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修改后的《实施条例》规定,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2800元/月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对现行工薪所得税率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额由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进一步减轻了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改革前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

(三)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按照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此次修改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以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事务性负担。

三、新老个人所得税法的对比

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2011年某单位职工张某7月份取得工资102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若张某9月份取得工资10200元,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7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0200-2000=8200元(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

8200×20%-375=1265元(查税率20%,-375)

所以7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1265元。

9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0200-3500=6700元(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6700×20%-555=785元(查税率20%,-555)

所以9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785元。

例2:2011年某单位职工张某7月份取得工资102000元,其他因素不考虑,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若9月份张某取得工资102000元,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7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02000-2000=100000元(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

100000×45%-15375=29625元(查税率45%,-15375)

所以7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29625元。

9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102000-3500=98500元(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

98500×45%-13505=30820元(查税率45%,-13505)

所以9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是30820元。

从以上两个例子不难看出新法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但对于高收入人群变化不大,充分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原则。

四、结语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财政收入有很大影响,以2010年个人所得税为基数,静态估算,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减收约1440亿元;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60亿元,合计全年减少财政收入约为1600亿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2]童伟.利用税收优惠筹划个人所得税[J].环球工商,2007,(3).

[3]杨霞.工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0,(21).

[4]王少营,魏静,凤华.对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8,(4).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4

20xx个人所得税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中华会计网校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华会计网校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中华会计网校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xx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中华会计网校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xx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中华会计网校

第三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中华会计网校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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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调整后,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目前还是使用此税率表。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5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为了方便计算,将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率表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率表。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问题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理组合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月薪偏高,会使月薪适用较高的税率,失去将月薪转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具有优惠性质的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所得税负担;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失去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分配比例,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单位究竟应该在平时发放多少月薪,为年底预留多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使职工享受最优纳税的好处呢?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及各级段的实际税率

假设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假定职工为居民纳税人,且月薪超过免征额),税后所得为Y,则有下列计算公式:

Y=X-(X×税率-速算扣除数)=X×(1-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线性函数,其中,斜率分别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别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Y与全年一次性奖金X的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A点(18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3%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会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3%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B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同理,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C点(54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10%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又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D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复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增加而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情景,其原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实际负担的税率为3%~45%,以函数图像说明月工资、薪金税后所得Y与月应纳税所得额X的关系如图2所示;而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可视同12个月的应税所得。但是,这仅仅是找税率,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使用一次,这就意味着这12个月的应税所得中只有1个月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税相比,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跳跃式上升。这样就导致边际税率超过了100%,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多发不如少发”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

下面,我们以A、B点为例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我们设B点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根据前述Y与X的分段函数关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这样就得到了第一个无效区间(18000,19283.33]。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

我们已经知道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边际税率超过了100%。那么无效区间之外的税率又是如何呢?进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时实质上并未采用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每一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并不一致(第1级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第3级段(18000,54000]中,假设以18000为起点有一个奖金增加额X,该增加额对应的增量税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对该增量税率求极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当增加额X无穷小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限逼近该级段下限18000时,此时增量税率也即实际税率为正无穷大;当增加额X为36000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该级段最大值54000时,实际税率为13.21%。至此,不难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将由正无穷大逐渐减小至13.21%,这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该增量税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9550时,其实际税率为20%。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可以细分为(18000,29550]和(29550,54000]两个子税级段,其实际税率分别为(+∞,20%]、(20%,13.21%]。同理可计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各税级段的实际(边际)税率。

综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奖金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 表面上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但事实上其导致边际税负极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思路

为简化起见,本文设定如下的纳税筹划假设前提:①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②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③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④当月薪发放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由于奖金是年终考核性质,发放时间比较滞后,从货币时间价值和激励职工日常工作绩效等因素考虑,选择按月薪发放。

我们假定某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Y。该职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额。如果我们发放给该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A,那么在Y一定的情况下,则该职工12个月份的月薪之和为Y-A。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下,我们会发现在该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A一定的情况下,该职工平时每月的月薪均为(Y-A)/12时,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之间进行组合,才能使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和最小呢?对此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科学调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视为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一个逐步增量发放的过程,以每一增量实际负担的税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原则,来考虑该增量额的发放,进而得出税负最低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发放方案。

例如,某职工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据上述纳税筹划思路安排其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以使其个税最少呢?若该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该如何安排?首先,我们考虑零税率增量的发放。此时,应安排发放的增量总额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实现零税负的效果。其次,考虑负担3%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由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78000元。第三,考虑负担10%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据表3,全年一次性奖金奖在18000元基础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实际税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增量的发放,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不变。在此阶段,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114000元。第四,考虑负担13.21%或20%税率增量的发放。在安排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的发放时,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计入月薪,其实际税率20%,而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大于20%,因此,该增量应计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

如果安排发放的年工资、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则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发放在月工资,其实际税率20%,而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则小于20%。因此,该增量应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优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4000元。为了能帮助大家在实务中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根据以上原理可编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税负分配表,单位可以参照表4直接查找个人年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额度组合及其各自对应的税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科学、合理地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我们须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筹划的核心在于:将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考虑,科学地组合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两者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以降低整体税负。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对职工一年辛苦贡献给予的奖励,包含着对优秀职工的激励,因此必须避免出现“多发比少发税后收入少”的异常现象。为此,必须规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以上区间时,应选择按临界点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发放,多余金额并入月薪按月工资发放。

3.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个税负担。

4.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万元以下的低薪阶层,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单位为其发放每月月薪时,应尽可能地用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新个人所得税范文6

应交税部分的税率也有一定程度的降低。和以前一样,税级还是7级,但是前面4级的税率略有降低。也就是中低收入者降税更明显。

速算扣除数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常用的,速算扣除数产生的原因就是个人所得税是阶梯税级。是一种方便计算的方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扣除社保后的月工资-起征点5000元)*工资所在级别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10%-210=490元。

主要有住房贷款、租房房租、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等几个类别,满足相应类别并进行申报后可以在工资基础上扣除相应金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工资扣除社保后有12000元,同时赡养老人每月抵扣2000元,子女教育每月抵扣1000元,则个人所得税=(12000-5000-2000-1000)*10%-210=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