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例6篇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1

关键词:基层央行;履职审计

中图分类号:F83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2)02-0077-02

开展基层央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是人民银行内审工作的重点,对加强基层央行领导监督,促进内控机制的完善、执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职能。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落实执行总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内审部门分别从履职审计的程序、内容和评价方法等多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随着基层人民银行职能转变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履职审计的方式和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离任审计的不足,但与开展履职审计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履职审计的深度和内容急需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基层央行履职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履职审计目标定位存在差异

目前各地对履职审计的理解和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差异,有的认为履职审计是对原有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的结合和补充:有的认为是考核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手段。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履职审计的对象是各级行领导干部和内设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而目前审计对领导干部开展履职审计时,主要是从被审计行的业务层面展开,检查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全部业务操作情况,使审计对象变为了针对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察,但实际上很多具体的业务操作与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关联很少。领导履职与业务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业务管理职责只是领导履行职责中的一个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职责的重要内容。现对领导履职审计仅从业务操作管理职责来审计,则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准确的,没有说服力。其责任界定、评价不全面也不客观、审计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同时以业务部门人员的履职水平和业务能力来评价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履职情况,显然偏离了审计的目标,失去了履职审计的价值和意义。

(二)履职审计的中心发生偏离

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职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对履职审计内容规定为: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总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决定情况,组织和参与决策情况,内部控制管理情况,以及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情况四个方面。行长的主要职责是决策、用人和协调管理。然而这三方面工作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也很难进行评述。传统习惯,文化氛围和人员整体素质决定了单位内部管理和内控执行情况的好坏,短时间内很难取得明显效果,因此对其界定领导责任,意义不大。同时。行长一般主管或分管内审或人事部门,而履职审计中内审和人事部门不是审计的重点。所以对行长来说,承担主管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库和综合治理工作属行长具体负责,也只有这二项工作发生了问题行长才承担直接责任。从而对行长而言,履职审计发现的问题一般只是承担领导责任。《履职审计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仅是一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这四个方面实质上只涵盖人民银行的业务工作。而业务审计本应是评价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基础和依据,但在审计操作中,偏重于查错纠弊,检查业务操作是否合规,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把履职审计的重心放到了业务管理的细节上。使履职审计变成了业务合规性审计,偏离了履职审计监督评价的初衷。

(三)审计方式落后,无法达到审计预期目的

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是传统的全面审计和离任审计查找问题的重点,其审计方式主要是检查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不同于领导履行职责审计以决策、管理、协调和监督各项工作的情况为重点的审计。目前履职审计仍然是以全面审计方式的套路,从操作层面的审计核查来开展,没有切实根据履职审计的特点,从管理审计的角度,改变审计方式和手段,导致无法真正体现履职审计的内涵和精髓。履职审计常以传统的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调查问卷等方法,多年来未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变化等特点对审计方法进行适当的改进和发展,履职审计效果和目的难以得到确保。

(四)履职审计使用价值不高

正确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状况是履职审计工作的目的。履职审计报告一方面应成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为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参考。但目前履职审计评价和审计发现问题,均未从综合分析的角度对被审对象任期工作给予整体评价。审计报告的披露也由于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侧重点不同导致内容散乱,重点不突出,整体把握性不强。虽提出问题较多,但作出评价较少:泛泛而谈较多,特色针对性较少;致使审计报告无法全面准确反映审计对象的客观真实情况,降低了审计报告的使用价值,使履职审计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层央行履职审计效果的建议

(一)准确定位履职审计的目标、职能

履职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一定时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综合考评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审计所要检查的主要内容。再涵盖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检查落实领导干部应负的相应责任。履职审计不是操作性审计,而是管理性审计,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效果,进而对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因此,单纯的查错纠弊。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不应是履职审计的主体,履行职责评价才是审计的中心。开展履职审计需要根据其基本内涵,合理确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科学选择审计方法、内容和手段。

(二)积极拓展履职审计内容和空间

对领导者的履职评价是涉及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履职审计既然是对领导者履职情况的评价,单纯以“业务管理情况”来评价一个领导者的全面履职情况显然有失偏颇。对此,应参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确立的管理决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设、内控建设和业务管理五个方面,对被审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判断。因为“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也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当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况”主要由人事部门考核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考核监督,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已基本建立机关内部监督部门(人事、纪检、事后、内审)联席会制度,内审部门开展履职审计完全可以会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一起进行,这既是整合和节约监督资源的需要,也是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履职审计质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职审计的质量

目前,基层行履职审计现场时间一般为1至2周,加上审计的前期准备和报告的整理汇总也只不过一个月时间,有限的时间内,为行党委提供宝贵、公正的“评价报告”。难度确实很大,甚至不太现实。因此改变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审计水平和质量。一是采取与内控评价相结合、与日常考评相结合、创建被审计对象的资料库、分析库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二是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听述职报告、约见会谈、找员工座谈、现场查看和走访了解等多种审计方式。尽快开发非现场审计手段,建立和完善审计机构内部网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随时掌握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动态,掌握审计对象的工作状态,进行过程控制,实时跟踪,以提高审计效率。为履职审计评价提供全面、动态、持续的信息服务。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持续动态监管,客观公正地评价其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四川银监局负责对成都市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各市(州)银监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辖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核对象为:

(一)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达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

(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

对县以下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及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由各分局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道德行为操守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注重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二)遵守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廉洁奉公,遵守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行为;个人工作、生活作风严谨。

(三)重视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注重营造和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坚持德才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录用、辞退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充分发挥班子整体作用;领导班子制定了经营管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各高级管理人员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订出了长期工作规划和近期计划,并有序地组织实施。

(五)能与地方党政、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它管理部门进行正常有效的协调。

第六条履职尽责情况

一、依法合观经营

(一)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信贷支农效果明显,发放小额农贷的程序合规,无损害“三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利率政策,贷款的审批、发放、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没有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和审贷分离制度;建立并认真执行贷款发放责任追究制度;对大额贷款和“三外”资金进行分类登记、考核、管理、催收并落实了责任;没有超业务范围经营或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行为发生。

(四)大宗物品采购、房屋购建、车辆购置、电子设备、大额财务费用支出等重要事项按规定程序办理;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合规。没有未经批准自用抵债资产的行为。

(五)完成各项经营指标,盈利水平得到提高;无从事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遵守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不截留和转移各项收入,没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增或虚减收入等违规行为。

二、风险管理

(一)完成了不良贷款“双降”指标,且不良贷款反映真实;没有发生新增大额不良贷款;清收“三外”资金取得成效;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评价,资产质量得到提高。

(二)对各类资产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化解;风险预警指标符合审慎监管比例要求;年度风险综合评价不断提高。

(三)增资扩股工作合规有效,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提足拨备,并按规定核销呆账。

(四)认真落实案件防范责任制,加大案件检查力度,遏制违法违纪案件发生,及时上报发案及查处情况。

(五)认真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制定了应急防范措施,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处置。

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与执行

(一)重视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9号),建立完善了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内控制度覆盖各项业务处理全过程,并严格执行。

(二)制定并切实执行授权授信制度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有关制度,无超越职责权限审批贷款和逆程序发放贷款等行为。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支持社员社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没有违规干预社员社的财务、授信和贷款业务。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开办新业务体现“内控优先”原则,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重要岗位、重要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导。

(四)重视内部稽核工作,审计稽核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稽核人员的建议作出积极有效的回应,对稽核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查处并问责。建立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体系,并定期由理事(董事)会负责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我评估报告。

(五)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自觉接受社员(股东)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四、法人治理建设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逐步形成。

(二)“三会”制度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各司其职,制定了明确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正常履行各自职责,充分发挥了决策、执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接受监管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准入以及机构、业务的市场准入、变更、退出按规定报监管机构批准;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自觉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及时执行和落实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和处罚决定;按照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约见谈话提出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四)准确、及时、全面、真实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时按规定向监督机构报送稽核检查报告及处理情况,对稽核查处的问题不隐瞒。

(五)按时参加监管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考核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考核的履职期间为上一年度。

第九条发出通知。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情况,在进场前10个工作日;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通知书》,告知考核的对象、内容、重点、方式、期限、时间安排、考核组组长及成员、被考核对象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要求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1),在考核组进场即日交考核人员。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第十条考核方式

(一)张贴公示。考核组应在入场前7天,将考核的目的、对象、内容、时间、联系电话公示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及辖属机构网点(除营业大厅、对外接待客户室),听取情况反映;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考核组进场前3天,按照监管机构考核内容逐项写好述职报告,并将述职报告连同填制好的《基本情况表》在所在机构和辖属营业网点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述职测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考核内容,召开职工大会(含理、监事会成员)进行述职;会上,考核组向参加述职大会的每位员工发出《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群众测评表》(以下简称《群众测评表》详见附件2),进行群众测评打分。考核组负责对《群众测评表》进行汇总。

(三)谈话调查。监管机构根据需要,采取会谈或随机选取部分职工、社员代表个别座谈以及有针对性约见有关人员等方式,了解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组织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不足之处或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谈话须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谈话记录底稿经谈话双方记录人员签字后存档。

(四)调阅账表、资料。

1.查阅“三会”记录、党组(委)会记录、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涉及人、财、物重大事项的审议记录。

2.调阅监管机构发出的监管意见书、风险提示书和处罚决定书,以及被监管机构的落实整改情况等有关资料。

3.调阅内部稽核报告、工作底稿、取证记录。

4.调阅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终工作总结。

5.调阅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年终决算报表(报告)。

6.查阅审贷委员会(小组)审贷记录、抽查大额贷款档案。

7.调阅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外部检查机构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所在机构的检查、考核、评价结果。

8.根据考核需要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调阅其他有关账表、资料。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和取证记录对考核内容、过程、违规问题及认定依据,考核组均应形成工作底稿以及必要的取证记录。取证人员应不少于2人,取证材料应经提供者签字。

第十二条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述职、群众评议、现场考核等情况,结合《群众测评表》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及班子进行考核评分,填制《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分表》(以下简称《考核表》,详见附件3)。

第五章考核结论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提出考核初步结论,对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逐一制作《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意见书》(以下简称《考核意见书》),报四川银监局或市(州)银监分局考核小组审查决定。内容主要包括:考核基本情况、整体评价、存在问题、考核结论、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考核意见书》2个工作日内,在《考核意见书》上签注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交回考核组。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依据的,监管机构应组织调查核实,形成最终考核结论,由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回考核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回视为同意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考核组应将考核结果在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机构和辖属机构网点公示7天。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书面反映,应组织核查。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根据考核认定的事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监管意见书。

(二)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被考核高级管理人员所在法人企业理(董)事会提出不宜继续任职的建议。

(三)涉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情况进行专档管理,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核通知书、工作底稿、取证材料、考核意见书、监管意见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应将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结果在四川银监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上进行登录。

第七章附则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3

按照《关于转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大会

(1)能够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年度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东能够充分、及时得到关于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议程的信息,以及将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的议题的全部信息,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咨询。

2.股权结构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3.股东行为

(1)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向商业银行提供信息。

(2)主要股东能够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

4.股权管理

(1)拥有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能够回避。

(2)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能够按照规定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本行董事会每年未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进行评估。本行董事会未能每年对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未能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4)本行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股权质押等相关信息。

(5)本行是否能够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本行能够加强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本行能够就股东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5.公司章程

(1)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制度安排。相关职责明确具体,议事规则完备。

(2)本行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法定权利义务完整明确地写入公司章程。

(3)本行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本行依法设立董事会。

(2)本行董事会人数及构成是否符合法律及监管要求。

(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4)未建立董事履职档案。

(5)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6)本行能够按照要求将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通报

(7)本行不存在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变更)董事,或授权不具备资格人员实际履行董事职权。

(8)本行未能及时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备案。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本行董事会根据本行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了发展战略与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参会人数及会议表决方式符合规定。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事先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符合监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主任委员为独立董事。

(5)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6)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董事会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业委员会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7)独立董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

(8)独立董事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任职时间累计不超过六年。

(9)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3.发展战略

(1)发展战略涵盖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关注总体发展战略基础上,重点关注人才战略和信息科技战略等配套战略。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体现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

(2)高级管理层在发展战略框架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3)董事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自身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批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未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能充分论证年度经营计划的科学性。

(4)董事会能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5)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自身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循的职业规范与价值准则。高级管理层制定全行各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业规范,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三)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会人数、构成及其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符合规定。监事长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要求。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7人,其中职工监事3人,占比42.86%;外部监事4人,占比57.14%,均不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能够对监管要求的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事项进行监督,按规定提出意见。按规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本行能够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情况及其他监事会要求提供的信息,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本行重大决策事项能事前告知监事会。

(4)监事会每年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5)监事出席会议次数、在行工作时间符合监管规定。外部监事在商业银行任职时间不超过6年。外部监事同时任职商业银行不超过2家,未发现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6)监事会所有成员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存在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

(7)职工监事参与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管理层

(1)本行未设置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岗位。

(2)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是否始终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3)不存在董事长、行长长期空缺(一年以上)的情况。

3.薪酬考核

(1)对于发生一般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一级;发生重大案件的考评对象,调低绩效薪酬等级两级。

(2)在确定考评指标权重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

(3)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报送监管部门。

(4)建立了规范的绩效考评管理流程,确保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实施过程公开透明。 通过员工对绩效认可签字和张榜公示与考评对象及其员工进行有效沟通。

(5)基本薪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

(6)本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7)本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及分配方式符合监管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调整后达到50%。 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 延期支付时段中遵循等分原则。

(8)本行未设专职股东监事。

(四)风险内控

1.风险管理

(1)本行董事会能够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董事会能够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2)董事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专题报告,未对商业银行风险水平、风险管理状况、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意见。

2.合规内控

(1)本行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要素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董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监事会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高管层能积极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内部审计

(1)稽核审计部制定了审计基本制度及各项专项审计管理办法,并报送董事会批准。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2)稽核审计部现有人员*人,全行职工现有人数*人,占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1%。

(3)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到综合考评内,根据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内控评价。

(4)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5)现阶段无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4.关键部门

(1)本行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全面风险管理。

(2)指定专门部门作为内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合规管理部门,明确负责合规管理工作部门为案防工作牵头部门。

(3)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制度建设

(1)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2)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等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符合监管要求。建立全面、动态的关联方名单。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2.审批和报告

(1)董事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向本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2)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已合并计算。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集团客户已合并计算。

(3)重大关联交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重大关联交易未及时报告监事会和监管部门。

(4)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回避。

3.监督机制

(1)内审部门每年对关联交易及关系人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每年未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3)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准确。

(六)市场约束

1.信息披露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制度和监管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按照监管要求,通过年度报告方式及时披露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公司治理信息、股权管理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关联交易信息、年度重大事项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未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4)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

(5)对于监管要求十日内披露的事项,及时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部审计

(1)聘请外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2)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4)未对外部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七)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

1.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

(1)能够为员工提供有效途径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

(2)鼓励员工通过合法渠道对有关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报告,并充分保护员工合法权益。

(3)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4)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经过职代会审议。

(5)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维护。

2.利益相关者协调程度

(1)未发生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投诉、举报并查证确有相关事实的情况。

(2)在公司内部适用以客户为中心的职业道德标准。

(3)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利益。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同业利益。

(4)未发生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诉讼与仲裁事项(被告)。

3.社会责任

(1)董事会未制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

(2)高级管理层未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3)高级管理层能够指定高管人员和牵头部门组织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4)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履行社会责任,并在制定发展战略时予以体现,同时定期向公众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价

(一)股东治理

1.股东行为

(1)投资人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情况。

(2)存在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情况。

(3)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形。

(4)不存在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本行股份。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本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情况。

(5)不存在主要股东越过董事会和高管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输送,或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情况。

(6)不存在主要股东不支持银行董事会制定的合理的资本规划,阻碍其他股东对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新股东进入的情况。

(7)不存在股东未按监管规定质押商业银行股份。

(8)不存在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商业银行股权50%时,未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9)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并提供授信服务。

(10)不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以及针对股东股权问题投诉举报较为集中情况。

(11)存在长期多次委托其他股东代为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治理

1.董事会-董事会运作

(1)不存在将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授予董事或其他个人、机构行使。不存在一言堂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形。

(2)不存在董事会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审议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审议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情况。

(3)监管部门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整改情况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董事会对监管通报、监管意见、现场检查意见书等监管文书提出的问题,未能督促整改并及时审议整改进展。

(4)董事会成员能忠诚、尽职、谨慎地开展工作,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5)能够保障相关董事特别是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能够获取准确、相关的、及时的信息。

(6)本行 规定了董事在商业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 董事能够每年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能够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7)不存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谋取私利。董事本职、兼职与其在本行的任职是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按规定如实向董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如实向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董事按规定履行回避义务。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8)董事任期届满,能够在半年内产生董事候选人。

2.董事会-独立董事

(1)不存在故意隐瞒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2)独立董事未按监管要求发表独立意见。未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3.发展战略

业务发展、投资等方面不存在激进行为。

(三)监事会和管理层治理

1.监事会

(1)监事任期届满及时改选。 监事任期届满,在半年内产生监事候选人。

(2)外部监事与本行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与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2.管理层

(1)董事长和行长不存在明显矛盾,不存在因董事长和行长存在矛盾,造成本行决策、管理流程混乱,甚至产生对抗性冲突的等情况。

(2)不存在高级管理层超越董事会授权开展业务情况。

3.薪酬考核

(1)考评指标设置未违反审慎经营和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未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未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未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未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2)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董事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监事不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人绩效考核标准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3)薪酬延期支付期限内,若相关经营风险已实际暴露,本行将对相关责任人绩效薪酬进行调整、扣回。

(四)风险内控

内部审计

稽核审计部每年以季度为时限进行序时审计工作,并根据相关制度及省市联社的相关要求不定期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工作。对各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董事会及高管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及要求,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按照整改措施及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五)关联交易治理

1.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条件未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不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不存在股东与本行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情况。

2.不存在违规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3.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4.关控委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5.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6.不存在本行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违规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7.本行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是否超过监管规定。

8.本行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审批。

(六)市场约束

1.外部审计

(1)本行与外审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影响审计独立性情况。

(2)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进行外部审计年限超过五年。

(3)不存在年报近三年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2.市场声誉

不存在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市场影响并经查属实情况。

3.信息披露

(1)本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遗漏。

(2)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情况。

(3)不存在公开披露的信息虚假,或存在误导的情况。 (七)其他对公司治理有效性产生影响的因素

1.未发生重大案件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人员涉及刑事案件对公司治理产生较大影响情况。

2.不存在连续3年亏损情况。

3.不存在对前期治理评估发现问题整改严重不到位情况。

4.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的情形。

(八)现代公司治理理念

(本部分指标为额外加分项,为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优秀实践加分)

1.有高质量发展的公司愿景。

2.有诚实守信的企业文化。

3.有稳健合规、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经营理念。

4.企业文化中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

5.未开展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管理创新。

6.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提升为客户提供可持续金融服务的能力。

7.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8.保障女性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保障少数民族员工享有平等的晋升发展环境。

9.董事会中有女性成员。

10.同供应商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社区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同政府和谐相处,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重大事项调降评级

未出现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无直接评定为E级情况。

四、评估结果

我行按照公司治理评估指标进行了评估后,评估总得分为81分,其中公司治理合规性评估指标得分为88分;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指标扣分16分;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加分9分。未发生重大事项调降评级情况。评估得分相应等级为B级。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4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超级秘书网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5

一、系统建立的总体思路

根据市工商局提出的以市场秩序为主轴,以信用分类和风险分级为两线,以计算机支撑、经济户口管理和行政执法为基础的网格化监管模式。昌平分局反复研讨,大胆论证,初步形成了“固化一种模式,整合多项数据资源,建立双重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思路。“固化一种模式”即层级网格督导模式,7个一级网格、11个二级网格对78个三级网格层级督查。适时指导,以此提升网格责任人发现问题和解决一般性问题的能力。“整合多项数据资源”即对层级督查、12315投诉举报、行政执法、市场主体网格监管等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查摆出影响辖区市场秩序的突出行业、区域和具体网格,以此提升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建立双重评价指标体系”即确定工商监管职责范围在内的辖区秩序问题存量指数和辖区秩序控制力指数两项指标。问题存量指数由12315投诉举报、层级督查、无照经营存量比、风险点存量比、等数据构成,客观反映某个区域内的市场秩序问题状况。秩序控制力指数主要由行政执法案件、市场主体网格监管(含问题发现率、处理率、巡查问题立案率)、层级督查整改情况等数据按照不同权重组成,作为对二级网格履职效能及秩序控制力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系统的功能作用及运行模式

(一)数据管理科学,真实性强

系统所有信息源除层级督查数据由一级网格责任单位手工录入外,其他数据全部由金网系统下载导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因素,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保证了数据的真实可靠。同时,层级督查数据由系统自动分配给各二级网格,二级网格即可通过各自权限掌握辖区市场监管情况,督促三级网格落实层级责任,整改反馈信息也将通过系统流转到12315指挥调度中心。

(二)统计分析直观,针对性强

系统具有强大的统计、查询和汇总功能,根据设定好的项目指标可自动生成周预警、月情分析和季度评价报告。统计分析功能可以对投诉举报、层级督查发现问题种类、行业分布、区域分布、趋势状况等进行图表分析,比较直观地显现影响辖区秩序各类问题的情况,可以作为分局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工作预警明确,指导性强

工作预警是由一级网格结合各自职能,依据相关数据对二、三级网格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进行提示、预警,通过系统适时预警通知书,告知其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和反馈时限,有理有据、事实清楚、便于基层执行。

三、系统运行取得的成效

系统的运行促动了五项机制的深化与完善,对分局总体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固化层级督查机制。注重问题发现,全面掌握了监管风险隐患

以监督科、合同科、商广科、市场科、消保科、食品科、经检科为一级网格,各工商所为二级网格。具体责任人为三级网格。以每个月为一个督查周期,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对基层工商所查出的监管风险点进行实时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市场管理、知识产权、消保维权、食品安全、主体监管、广告监管、合同监管、经济检查8大类64项监管事项以及12315投诉举报办理情况。通过层级督查,不仅检验了各基层网格责任人日常巡查质量,也为分局决策层全面具体地掌握辖区监管情况奠定了基础。

(二)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注重问题筛查,实现了违法行为的精确打击

系统通过对一级网格督查信息的汇总和12315申诉举报信息的整合。对辖区内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筛查。同时,按照风险行业对应的一级网格、风险区域对应的二级网格、具体风险点对应的三级网格分层级进行实时预警,适时发放预警通知书,初步实现了监管风险的实时监控、实时纠错、实时处置。此举不仅提高了各级网格主动查找监管风险的积极性,还有效促动了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实现了对高风险行业的整治规范和违法行为的精确打击。

(三)深化工作会商机制,注重长效监管措施制定,促进了辖区市场秩序控制力全面提升

对于在辖区范围内带有普遍性,仅靠二、三级网格无法实现有效控制的区域性和行业性风险隐患,昌平分局通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集体会商。2009年,针对极易引发群访群诉的预付费消费行为,分局进行了深入分析和大量调研,制定了相关工作方案,将信息备案、主体承诺、店堂公示、合同管理等纳入其中。有效地降低了此类服务的消费纠纷。同时,对于城乡接合部违章建筑和拆迁范围内经营用房无法取得场所证明、环保卫生等审批手续的问题,展开了深度剖析,拟定了防范措施,还邀请区政法委、综治办等研究座谈,以利于推动整治活动的开展,实现基层监管的有的放矢。

(四)强化效能监察机制,注重问题整改追踪,确保了监管风险防范效粟

通过系统的“效能追踪”模块。监察部门可以实时查询各级网格的督查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对同一级网格进行实地督察,确保了层级督察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为辖区经济秩序科学评价奠定了基础。同时,分局还将二、三级网格各类问题的整改情况纳人效能监察重点,对各单位高风险隐患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追踪回查,此举有效地激发了二、三级网格解决问题、控制问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了辖区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

(五)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注重部门责任追究,提升了干部的履职意识

高管履职监管评价报告范文6

关键词:反洗钱;金融监管;博弈;风险

Abstract:In this article,we first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ti-money laundering encouragement and cost theory, and put forward that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should build up encouragement mechanism in line with restriction. Supervision institution should categorize financial institutions’anti-money laundering obligation and evaluate the risk,in order to decide supervision resource allocation. These conclusions is consistent to anti-money laundry supervision which is cost controlled. Base on above,we propose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ti-money laundry evaluation system,design a vague evaluation model and put forwards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at last.

Key Words:anti-money laundering,financial supervision,game theory,risk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07-06

反洗钱监管的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各国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均对各种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同时也是金融市场竞争的主体,有些金融机构出于生存或盈利的需要,往往对一些匿名资金听之任之,甚至降低反洗钱基本要求来吸引客户。这就使得监管机构必须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对反洗钱监管政策的影响。为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来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竞争。

一、反洗钱监管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设

设有两家金融机构共同从事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 履行反洗钱义务时的产出 ,其中 为努力程度, 是随机扰动项。

博弈行动的先后顺序如下:

1. 金融机构2和3同时分别选择努力程度 和 且 。

2. 随机扰动项 和 相互独立,并服从期望值为0、密度函数为 的概率分布。

3. 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政策时的产出能够事先测定,但其自主选择的努力程度无法测定,因而金融机构从反洗钱中的收益取决于各自的产出,却无法(直接)取决于其努力水平。

假设监管机构为激励金融机构努力工作,通常设定具体的反洗钱工作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获得正向激励,而没有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只能取得较低的激励或负激励。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即反洗钱产出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激励为 ,没有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即反洗钱产出水平较低或没有产出的金融机构)的激励为 。在金融机构能够得到激励水平 并付出努力程度 的状态下,其支付函数为 ,其中, 表示努力工作带来的负效用,是递增的凸函数。监管机构的支付为 。

(二)模型分析

两家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过程可以采用二阶段重复博弈来说明: 参与人1―监管机构,其行动 是根据金融机构完成既定反洗钱目标的程度确定激励水平 和 。

上述两个金融机构分别是参与人2和3,在第一阶段他们根据观测到的激励水平分别选择行动 和 ,行动 和 具体地说就是选定的努力程度 和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在监管机构选定激励水平的状态下,通常金融机构会将上述激励水平与自身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激励水平不足以弥补其成本,这时金融机构就不愿参与反洗钱。

参与人各自的支付如前所述。产出除了是参与人行动的函数外,还要受到随机扰动因素 和 的影响。

假定监管机构已选定激励水平 和 ,此时,假设两个金融机构的努力水平 、 分别是后一阶段两个博弈的纳什均衡,则对金融机构 , 代表着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减去其努力反洗钱产生的负效用后的最大净收益,即 可用下式表示:

(1)

其中

一阶条件为:

(2)

式(2)表示:若金融机构 选择努力程度 ,那么金融机构反洗钱额外努力程度的边际负效用 等于所增加努力程度的边际效益,后者又等于对完成既定目标金融机构的奖励 乘以因努力程度提高而使金融机构获得监管机构激励的概率。

由贝叶斯公式: ,

其中f是概率密度函数,F是概率分布函数。因对称性,故有 ,一阶条件可化为:

(3)

因 是凸函数,故 。

完成既定反洗钱目标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越高(即 越大),就越会激发更大的努力(即 愈大时, 愈大),这与人们的主观感受一致。

另一方面,在同样奖励水平下,随机扰动因素对产出的影响越大, 就越小,金融机构就越不值得努力工作,因为这时决定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结果并不取决于其努力程度,而是金融机构的运气。当 服从方差为 的正态分布时,则有它随标准差 的增加而下降,即 随 的增加而降低(见图1)。

再分析博弈的第一阶段:

假定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设定的目标履行反洗钱义务(否则就会与洗钱分子合谋牟取利益),他们对给定的 和 的反应,将会是式(2)给出的对称纳什均衡战略。

同时假定金融机构与洗钱分子合谋得到的效用为 。因在对称纳什均衡中每个金融机构能够完成既定目标的概率为 ,若监管机构要激发金融机构有动力去努力履行反洗钱义务,则给出的激励必须满足:

(参与约束) (4)

在现实情况下,无论 大小,监管机构必定会在式(4)的参与约束条件下,选择使自己期望支付 最大化的工资水平。

由于在最优条件下,式(4)中的等号成立(监管机构压低工资使其支付最大),式(4)中只含 ,与 的绝对量无关。

(5)

故期望利润为 。因此,监管机构要考虑的问题就是使 最大化。

他此时选择的工资水平应使得与之相应的 满足这一条件,从而最优选择下的努力程度满足一阶条件:

(6)

代入式(5),则意味着最优激励 满足

(7)

由式(5)、(6)和(7)就可解出:

, 。

(三)结论

监管机构为了促使金融机构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除了要考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洗钱分子的利益博弈关系外,还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相互决策对反洗钱监管的影响。若要提高金融机构的努力水平,实现监管效用最大化,监管机构可借助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情况,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根据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效进行横向比较,确定出重点监管领域;每一类金融机构也要进行横向比较,如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有效分类,根据分类结果,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机构。

监管机构在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后,应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这将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积极性,运用激励手段减少成本,缓解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面临的多重困境,从而促使其做出符合监管目标的决策。具体而言,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有效分类,对于未参与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也要给予激励。根据分类评估的结果对金融机构按照风险程度或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激励,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应获得的激励应维持在较高水平,即应获得 ,未完成既定目标的金融机构也要视情况进行激励,其激励水平应在 之上。否则,上述金融机构都没有动力去努力反洗钱。一般来说,激励水平越高,其反洗钱努力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监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过程中,应注重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尽量减少评估误差等随机扰动项对激励的影响。

上述结论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基本要求相一致,风险为本是指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反洗钱主体通过科学评估不同组织机构、业务、客户和交易所面临的洗钱风险,从而决定反洗钱资源投入的方向和比例,采取差异化的反洗钱措施,确保有限的反洗钱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领域,从而提高预防和打击洗钱的有效性。

二、金融机构“风险为本”的主要内容

2007年6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法指引:高级原则和程序》,随后在2008年6月,又了针对会计师、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贵金属经销商和宝石经销商的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要求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决定具体的风险为本程序,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对客户或客户种类的识别以及交易风险的识别,使金融机构制定并执行适当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区分风险种类

洗钱风险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风险分类的实际应用提供了管理潜在风险的战略,使金融机构能对客户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通常将风险分为国家/地区风险、客户风险和产品/服务风险等三类。

国家/地区风险主要包括被实施制裁、禁运或其他类似制裁措施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缺乏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恐怖活动提供资金或支持的国家;被具有公信力的来源判定为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

客户风险主要包括在异常情况下开展业务或进行交易的客户,因其结构或实体性质或关系而难以识别真正所有人或控制人的客户,现金密集型业务,不受监管的慈善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尤其是跨国运作),属于政治公众人物的客户等。

产品/服务风险主要包括被监管部门和其他权威机构判定为潜在高风险的,涉及银行本票和贵金属贸易及交付的服务,其固有性质更易导致匿名或跨境的服务(如网上银行、国际电汇)。

(二)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

客户尽职调查/了解你的客户。其目的在于使金融机构能够合理地确信他们知道每一位客户的身份,以及客户可能开展的业务和交易类型。了解你的客户的程序包括:适时识别和核实每位客户的身份,采取合理的风险为本措施,识别和核实最终受益人身份,获取适当额外信息,以了解客户的实际业务情况,估计其交易的性质和水平。金融机构在做出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前,应当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然后决定对每位客户采取适当的尽职调查措施。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可包括下列层次:适用于所有客户的标准的尽职调查措施,标准水平以下的措施适用于低风险情形①,标准水平以上的措施适用于高风险情形②。

对客户和交易的监测。金融机构监测的程度取决于金融机构本身的规模、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监测方式(人工、自动或二者的结合)以及被监测活动的种类。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必须认识到不是对所有的交易、账户或客户都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监测,监测的程度应根据对风险的认识来确定,而确定监测手段和程序也要考虑金融机构所拥有的资源。只要金融机构自身做出的判断符合法律要求,合情合理且完整地记录在案,监管当局就应该慎重对待,并对这些主观判断给予足够的重视。金融机构可设定货币限额或其他限额,对限额以下的交易免予监测,如果规定了免予监测的情况,则应对这些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其是否与风险水平相适应。金融机构还应对所有的内控制度和程序进行定期审查,审查结果应妥善保存。

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可疑交易或行为对一个国家利用金融机构打击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法律法规要求,一旦引起怀疑就应报告可疑行为,那么就应该立即报告,风险为本的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适用。但风险为本的方法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识别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可以将监管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纳入风险为本方法以识别可疑行为,还应定期评估其内控制度是否足以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

培训和提高认识。金融机构的员工接受适当的且与其职责相称的培训非常重要,金融机构有效的内控措施有赖于培训,培训计划应根据员工的职责分别设计,相关培训内容应详略得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风险水平确定培训频率,对培训的内容应进行考核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为本方法,就必须将以风险为本的程序纳入其内控制度,高管人员要确保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而高管对反洗钱工作的有效领导是实施风险为本方法的重要方面。因此高管必须营造一种合规文化,促使员工遵守相关风险管理的政策、规程。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以下因素: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金融机构运营的多样性程度(含地域多样性),金融机构客户、产品和行为特征,所使用的分销渠道,交易金额和规模,与金融机构每一类经营活动相联系的水平,金融机构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程度(或通过中介机构、第三方、行或非面对面业务打交道的程度)等。

三、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实行分类监管

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是一国实现最优监管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将风险为本作为反洗钱的基本方法。《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国内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注重中国实践与创新,检验国际标准适用于中国的合理性”;在实施原则中提出“针对性是指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明确目标,集中资源防范和打击与特定严重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在实施步骤中提出“各反洗钱职能部门将在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协商讨论,促进共识,加强洗钱类型研究,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共同制定和执行《战略》,以预防洗钱行为,打击洗钱犯罪”。就我国反洗钱工作现状而言,应尽快按照反洗钱战略的要求,参照FATF提供的标准,推进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战略。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行业洗钱风险的评估和对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评估。

监管部门通过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出金融机构的风险类型,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利用最少的资源达到最大效果。同时,监管机构应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实施风险为本的反洗钱规则,通过确定风险标准,针对高风险客户,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标准的级别并进行持续的资金交易监测,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当监管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监管机构达到最优监管,而金融机构也得到最优回报。因此,反洗钱监管部门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价的指标体系。

(一)设计原则

构建洗钱风险指标评价体系,主要是根据各种洗钱风险指标值变化反映出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状态,因而,该体系是否有效取决于选取的指标是否合理、科学,在选取风险指标时应遵循依法合规的原则,在设计洗钱风险指标时应充分考虑反洗钱法规的基本要求,这是构建洗钱风险指标评价体系的首要条件。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可操作性要相互统一,风险指标的灵活性与开放性要一致。

(二)设计内容

金融机构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等,上述义务的履行情况应是反洗钱风险等级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操作流程,运用层次分析法,将金融机构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分为4个一级指标,即对客户的管理( )、可疑交易报告( )、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和员工反洗钱培训( )。为方便评价工作,上述指标还可细分。对客户的管理分为:客户身份识别程度( )、客户身份保存的完整性( )、交易记录保存( );可疑交易报告分为:可疑交易报告数量( )、可疑交易报告的正确性( )、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 );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分为:审计和稽核频率( )、审计和稽核范围( )、审计和稽核内容( );员工反洗钱培训分为:培训频率( )、培训内容( )、培训范围( )。

上述指标中存在大量的定性指标,如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等,不能直接作出定量评价,因此需要一种能把定性评价转换为定量评价的方法,而模糊评价模型正是这样一种方法。

(三)模糊评价模型

模糊评价模型是基于美国学者L•A Zaden于1965年创立的模糊集合理论的一种推广方法,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自然、科技和信息等领域。该模型对所研究的对象,按照给定的条件对受到多个因素影响的事物的优劣进行全面评比、判定。由于许多影响事物的因素带有模糊性和主观性,无法直接进行定量评价,而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将使结果更加客观,从而达到更好的效果。对事物进行模糊评价的步骤如下:

步骤一:确定一级指标及每个一级指标所属的二级指标和评价集。一级指标集合记为 ;每个一级指标的二级指标记为 , ;确定评价集为 。

步骤二:确定权重。一级指标权重记为 , ;二级指标权重记为 , 。

步骤三:二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其中, 表示第 个二级指标第 个评价上的分布频率,而相对于 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 。

步骤四:一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一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则相对于一级指标的模糊综合评价集为:

步骤五:计算分值 , 。

(四)模糊评价模型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的应用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反洗钱专家评价委员会,根据专家的经验分别给出权重。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管理( )、可疑交易报告( )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因此权重的设置应大于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 )、员工反洗钱培训( )。而二级指标的权重根据重要程度进行设置,相应的评价可以采用问卷方式获取,评价的评语为:正常( ),基本正常( ),较大风险( ),严重风险( )(见表1)。

一级指标权重:B=(0.3,0.3,0.2,0.2)

二级指标权重:B1=(0.5,0.25,0.25)

B2=(0.2,0.25,0.3)

B3=(0.3,0.3,0.4)

B4=(0.3,0.3,0.4)

二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一级指标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一级指标的综合评价:

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评价得分为:

该机构的反洗钱评价得分为81.18,可以知道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良好。通过对各机构进行评分,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定量比较,从而对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水平、能力有一个科学的评价,进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具体措施如下:人民银行应会同行业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绩效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通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结果与享受金融优惠政策的幅度挂钩,低风险类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中央银行政策优惠,主要包括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户管理、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管理、金融科技信息支持、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的优惠。另外,还要根据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对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准入、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营业网点的扩充等实行差别监管,对积极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其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和人员任职等方面适当宽松的政策,反之则反是。

注:

①主要指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上市公司,其他符合FATF要求的金融机构,资金主要来自于薪金、养老金和社会福利的个人(资金来源明确正当,与交易相称)以及交易金额极小的特定种类交易。

②主要指涉及高风险国家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况,如行关系、政治公众人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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