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调查范例6篇

南京婚姻调查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1

摘要:近年来,由新国五条等调控房地产政策引起的假结婚、假离婚现象非常突出,多为人们没有正确认识遵守婚姻法、也没有明确手段限制下的“合理利用规则”。因此,有必要让人们正确认识其中的风险和道德上的缺失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以减少将婚姻作为规避法律或政策手段的现象。

关键词 :房地产调控政策;假结婚;假离婚;婚姻法

一、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婚姻关系产生的现实影响

1.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自2003 年起,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一直呈飞快上升趋势,许多经济、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房地产业是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产业之一,房地产市场的丝毫问题,都会牵动着国民经济以及国民的日常生活。因此,政府的政策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自从2009年楼市调控以来,调控政策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升级,第五次政策的升级则是此次的“国五条”,于2013年2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旨在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国五条”中维持房价稳定的政策包括: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五项内容。1 政策中规定,将会继续严格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于某些房价增长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房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以及贷款利率;对于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应该征收的个税,能够通过房屋登记以及税收征管等方式核实原值的,应该严格依法按照转让所得额的20%计征个税2 ;严格实行商品房住房的限购措施,已经实行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省会城市要对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购房区域审查等方面,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限购措施。省级政府应该要求其他房价增长过快的城市及时采取限购或其他措施。这一系列政策无疑是带给房地产市场一个重击。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降低信贷成本,规避税收、限购,取得购买资格,假离婚和假结婚便成了规避新政的“最佳捷径”,许多购房者通过中介、开发商的“指引”与房地产调控政策玩起了捉迷藏。而这些手段,也确有其高明之处。

2.假离婚现象频发

以假离婚为例,需要“假离婚”的夫妇有这样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共有两套房,为了将其中一套房出售并顺利搭上“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税”的便车,就可以运用假离婚的方式将两套房变成每人一套,这样就能名正言顺的享受免税政策;第二种是夫妻只有一套房,想购买二套房,特别是在某些房价过快上涨的城市,二手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提高,通过假离婚就能以没有房子的一方的名义购买一手房,实际上共有两套房。在实地调查中,不少婚姻登记大厅里都挂着类似“楼市有风险,离婚需谨慎”的标语,而民政局里协议离婚的夫妻,在填写离婚理由时,“因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破裂,经常吵架”已成为标准格式,离婚人群中不仅有年轻的小夫妻,许多中年甚至老年夫妻都出现在此,和谐的离婚场面反倒令人寒心不已。为了应对汹涌而来的离婚潮,位于南京主城区办理婚姻登记业务量最大的鼓楼区婚姻登记处,遇到前来办理的人多时,以至于临时采用离婚“限号”的措施,当天预约,领到号牌才可以办离婚手续。3 2013年3月以来,扎堆离婚已经成了婚姻登记处特有的一道风景。特别是新国五条出台以后的几个工作日,多个区出现了高达平时两至三倍的离婚量。荒唐的离婚潮愈演愈烈。

3.假结婚现象凸显

与此同时,假结婚的现象也十分频繁。为了获得北京、上海等地的购房资格,假结婚也成为一种潮流,而更有胜者以此为职业,利用拥有本地户口的天然优势,通过与外地人结婚帮助其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收取一定报酬。以北京为例,2011年,北京出台被称为“最严限购令”的“京十五条”,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成为一道很高的门槛,这让许多有心在京购房的外地人望房兴叹。而不少人已经找到了破解妙招。比如通过房产中介做局,对于没有购房资格的非京籍人士,可通过与有剩余购房资格的京籍人士假结婚后获得购房资格,成功购房之后再办理离婚复原身份。而对于夫妻皆为北京人的家庭,可以通过办理假离婚,分拆为两个家庭,从而各自获得两套购房资格,购房完成后再复婚还原身份。此外,购房者私下与卖方先签订购房合同书,将房屋买下,在日后有购房资格之后再办理网签过户手续以及利用子女亲属名义先行购房,此后伺机再过户到自身名下等。这样就完成了“曲线购房”,成功“克服”了限购的障碍。限购令抬高了人们进入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门槛,却也降低了人们心中伦理道德的底线。把结婚这一神圣而庄严的大事当做儿戏,则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这些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个人财产,在出售时若夫妻双方各有一套房产却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出售二套房的标准缴纳高达20%的差额税,其中的不公平之处显而易见。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认为其中最为重要,以及构成婚姻关系基础的就是实行婚姻自由,而现代社会也将这一原则实施的十分彻底。然而任何原则都必须有所限制,当婚姻自由面对道德考验时,我们才发现到,对这一原则还没有有效的方式加以限制。

从新国五条颁发的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其对婚姻关系愈来愈深的影响,其中包括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或者税收政策而假离婚的;为了能获得在北京、上海等地的购房资格而找人假结婚的。

然而,人们只看到政策漏洞带来的“福利”,却忽视了其中隐藏的风险。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结婚或离婚行为,高凤仙先生认为,心中保留离婚为无效。4 史尚宽先生则认为,心中保留为他方配偶所明知为无效。5 我们认为不论相对方是否知道,均不能撤销。婚姻法对这种既不是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类型,又不是违反结婚登记程序可撤销婚姻没有直接规定,一旦弄假成真,结婚后想判定婚姻无效,离婚后想重新复婚,往往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假离婚和假结婚有着很大的风险,为了一时私利登记结婚、离婚,一旦弄假成真,往往落得难以抽身或是人财两空的下场。

以假离婚、假结婚方式骗购住房,确是歪招,不容允许无可置疑,然而如何认定却是个困难的问题,若是当事人不承认,很难从法律上认定其真假。然而法律上认定真实与否需要有确实的事实证据,而不能仅仅以购房为由。这里产生的关键问题是,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只要双方是自愿的,以什么理由、存续多久、和谁结婚等,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多部门联网,还是完善审查机制,都很难认定其真实性。然而一旦审查过于严苛或是超越权限审查,又有很大的侵权风险。这个问题存在的关键难点在于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一来公权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二来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因此就不能够单凭感觉办事。否则,以违背法制原则的代价来实施政策,很有可能在没有解决好原有问题的基础上带来更大的问题。

三、思考和建议

1.房地产调控政策方面

⑴政府的干预也许对房价影响甚微,如果政府转而将重心放到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中来,减轻真正需要住房的低收入者的压力,那么他们就无需为了买房“大费周折”,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十分有利。

⑵曾经每平方米只有一两千甚至更少的房改房和经济房,到现在已上涨到近万元每平方米,而如果按照差额的20%来征税,再加上营业税和契税等等,一套房子的赋税就高得吓人。所以在房地产调控细则中应当就实际情况区分税收标准,防止“误伤”事件的发生。

⑶限购政策的出台目的是将投资投机者赶出房地产市场,以此来缓和被越炒越高的房价。然而,政府过多的干预也违背了市场规律的正常运转。限购令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遏制了投资投机,但对于仍然不断上涨的房价似乎效果甚微。由此看来,投资投机的炒作并不是影响房价上涨的决定性力量。因此,必须对政策作出适当的调整,任何一个政府干预行为都必须考虑到市场规律,适当放松限购令也是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2.婚姻法及相关监管方面

⑴“假结婚”并非不可以防范。国外就有许多有效的借鉴办法,例如在美国,为了防止有人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骗取绿卡,移民局的官员在登记时会向移民者提出许多问题,其中包含大量关于其配偶的生活细节等等,通过这些办法来辨别婚姻的真实性。我认为立法中应该完善这一细节,对婚姻登记环节严格把关,仔细审查,以此杜绝虚假的婚姻登记。

⑵对于随意改变婚姻关系,利用政策漏洞谋取私利,或是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不仅要在道德上予以谴责,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施以惩罚,以示警戒。

⑶要不断审视社会现状,完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使婚姻法更具科学性、前瞻性。

3.当事人方面

⑴政策的出台无可避免,这种时候更应该理性看待,认真解读新政策,结合自己的需求谨慎选择,盲目跟风只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买房者、卖房者的不理性只会推动房价的增长。

⑵对于投资型购房,在新国五条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打击下,房价虽暂时不会下跌,但继续攀升已不太可能,20%的差额税更是加大了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型购房者不一定能在其中获利,应当谨慎。

⑶婚姻是神圣而庄重的,每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当是真实的、谨慎的。在婚姻自由的允许下,我们更不应该把婚姻当儿戏,将婚姻与金钱、利益混为一谈,为了私利弃法律与道德不顾。随意改变婚姻关系不仅影响家庭和谐,对社会秩序、伦理道德也是极大的破坏,这需要每一个人来关注,在利益面前,三思而后行。

引文注释

1 姜爱军.2013新国五条内容解读[N].姜爱军律师文集,2013-3-3.

2 刘晨.地方政府博弈新国五条[N].中国房地产报,2013-4-8:A13.

3 孙海峰.政策何以成为离婚的推手[N].甘肃日报,2013-1-17:003.

4 高凤仙.亲属法理论与实务[M].台湾:五南图书有限公司,2000(2):184.

5 史尚宽.亲属法论[M].台湾:荣泰图书有限公司.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2

    关键词: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结婚制度;离婚制度

abstract:after the reconstruction, china andvietnam respectively started legislationwork onmarital family system atonce·since the21st century, they also started theirnational legislative revisionwork aboutmarital system·there aremany similarities and dissimilari-ties aboutmarital family system in both countries among legislative background, legislative style, legislative ideas, concrete systemsand so on·it is important to improve china’s legislation inmarital family system by dicussing their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ndby learning from its legislative successful experience·

keywords:legislative background; basic principle; marriage systems; divorce systems

中越两国历史联系紧密,源远流长,虽在近现代有所疏远,然而并未完全间断,尤其自上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实现正常化后,两国的交流更加频繁。在交往中,两国的法律理念互相渗透,彼此影响着对方。探寻与比较两国的法律制度,既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交流,也有助于两国相互取长补短,共同促进本国法律事业的进步。本文通过比较两国在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异同,目的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一、立法背景及法律渊源

越南脱离殖民统治后即于1959年制订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越南婚姻家庭法》,但该法因当时国家未统一只能在北越实施。1976年越南实现了祖国统一。但统一后的越南学习前苏联搞计划经济,法制的发展止步不前。1986年越共“六大”的召开,标志着越南正式进入“革新时期”。当年越南即通过了新《越南婚姻家庭法》。90年代开始,中越关系实现正常化,越南学习中国也开始搞市场经济,并且于1995年制订了民法典,但该法典受俄罗斯联邦影响未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典内。2000年6月9日越南第10届国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越南婚姻家庭法》①。新法在立法体例上,仍保留原体例,单列婚姻家庭法,但已有向民法典靠近的趋势。在内容上,该法删除了1986年婚姻家庭法“反对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制度”[1]等政治色彩较浓厚的词句。同时,一些提法逐渐符合国际惯例,例如不再使用“保护”而使用“监护”一词等。

    新中国于1950年通过了第一部婚姻法。它是建国后的第一部法律。尽管其名称上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其调整对象包括婚姻关系与家庭关系两个方面。该法基本上继承了建国前在根据地实行的婚姻条例的精神,体现了婚姻自由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宗旨,因此这部婚姻法的颁布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对旧婚姻家庭制度的一场革命。它影响了1980年的婚姻法与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1980年的婚姻法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名称,保持了在体例上实行单列的立法模式,同时在一些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等条款,细化了夫妻财产制度和救助措施等条款,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要求。

    

二、基本原则比较

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法律的指导思想,是制订具体法律条款的依据,因此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与理念的体现。

    两国婚姻家庭法在总则中都规定了本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上看是一致的,即都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及老人合法权益、确立家庭成员互助义务和实行计划生育等六大原则。但也存在着以下差异:在越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还包括:进步(第2条第1款)、婚姻权受法律保护(第2条第2款)、家庭成员互助义务(第2条第4款②)、国家和社会对婚姻家庭的责任规定(第2条第5款与第6款③)。

    在中国,还包括: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规定,体现了法律追求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美满幸福的立法理念。

    比较而言,《越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在内容上更加丰富,更能体现其婚姻法与传统的对接(如该法在家庭成员互助义务中关于“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其追求家庭美德的理念)。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中国通过正面与反面(第2条与第4条为正面要求、第3条为反面禁止)的叙述方式来体现基本原则,具有立法语言简明、易于理解的特点。

    

三、结婚制度比较

中越两国在结婚制度上既坚持了婚姻自由原则,同时又从结婚条件、结婚程序上对结婚行为给予严格的法律监督。

    (一)结婚条件比较

两国婚姻家庭法均采取列举主义,并从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两个角度对结婚条件进行了规定。

    在必备条件方面,两国都规定: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同点在于:越南规定的法定婚龄要比中国分别小2岁。越南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是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而中国则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且提倡晚婚晚育。中国规定较高的结婚最低年龄,并将结婚权与生育权联系起来考虑,同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及人口政策有关。同时,越南在婚姻的意愿方面规定了结婚任何一方不得欺骗另一方,而中国无此规定。

    在禁止条件方面,两国都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婚,禁止有配偶者通婚。不同点在于,越南增加了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养父母与养子女(包括曾经的养父母与养子女)、直系姻亲、继父母与继子女、同性之间通婚等条款,而中国增加了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通婚这一规定。越南在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方面更体现了其“发扬越南民族传统和美好的婚姻家庭风俗习惯”④的立法目的,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是现代法制与民族精神结合的有益尝试。而中国的规定由于在实践中无法认定哪一种病不适合通婚而不具操作性,加上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又取消了强制婚检,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仅具有倡导意义。

    总体上看,在结婚条件方面,越南的规定体现了其与传统民族精神的结合,而中国更多的是体现本国政府优生少生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导向。

    (二)结婚程序比较

当今世界上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有三种立法模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纯粹仪式制的优点是能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婚姻的神圣性,缺点是无法避免重婚现象,故现代国家一般不采纯粹仪式制;而登记制的优点在于便捷,效率高,缺点是缺少了婚姻的神圣性,使婚姻显得过于世俗化;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综合了二者的优点,因此它是最优的一种结婚程序。但究竟采用哪种结婚程序一般由各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来决定。中越两国在结婚程序上的不同体现在:越南奉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登记,并由结婚登记机关按照本法第14条规定举行结婚仪式。不遵守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任何仪式都不具有法律价值。”而中国奉行的是纯粹的登记制,即是否进行结婚登记是判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唯一标志,而与是否举行结婚仪式无关。

    因此越南在结婚程序上的规定较中国先进。

    (三)无效婚姻比较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设立无效婚姻制度是为了保障婚姻的严肃性、权威性,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无效婚姻在立法模式上有两种:一种是单一的无效婚制,即不分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另一种是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并存的双轨制。目前,单一的无效婚制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立法趋势。[3]1·立法体例。越南采用单一的无效

婚制。从《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5-17条规定可看出,越南将所有违法婚姻都列为可撤销婚姻范畴。而中国采用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并存的双轨制。

    2·法定理由。越南将当事人被欺骗、被强迫、未达结婚最低年龄、重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近亲婚、同性婚列为可撤销婚的理由。中国则将受胁迫的婚姻列为可撤销婚范畴,而将重婚、近亲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未达结婚最低年龄的违法婚姻列为无效婚范畴。从法定理由上可以看出,越南关于婚姻无效(在越南称为可撤销婚)的法定理由较中国要多一些,这体现了该国对婚姻较强的干预态度,但其对同性婚姻明确持反对意见的态度不符合现代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显得较保守。

    3·请求权利人。根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5条规定:被强迫、被欺骗的违法婚姻由被强迫或被欺骗的一方为请求权利人;而未达结婚最低年龄、重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近亲婚、同性婚的请求权利人既可以是检察院,也可以是结婚各方的夫、妻、父、母、子女或保护和照顾儿童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同时,其他个人、机关、组织尽管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但有权提请检察院审查,并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违法婚姻。

    其规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中国婚姻法仅在其司法解释(一)第7条进行了分别规定,但其规定并不能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其请求权利人只规定了本人和其近亲属,其他组织是无权干涉这种婚姻的,这实际上是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的⑤。

    4·宣告机关。越南规定:法院将判决书副本送达结婚登记机关,由结婚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也就是说,越南撤销违法婚姻的直接机关是结婚登记机关,但它必须是在法院判决某婚姻违法后才能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中国规定,可撤销婚姻既可由婚姻结婚机关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婚姻;而对无效婚姻,其宣告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5·法律效力。根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越南对被撤销的婚姻不认为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只对撤销后的行为发生效力。而中国则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6·法律后果。越南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子女的权益按照父母离婚的情形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个人的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时由法院依照优先保护妇女和子女正当权益的原则判决。而中国规定,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其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而同居期间的财产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四、离婚制度比较

和结婚制度一样,现代离婚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总体上看,目前世界上离婚法的发展趋势是:在离婚的类型上,正从单一的诉讼离婚向诉讼离婚与行政离婚并行发展;在宣告离婚的机关上,正从由法院单一宣告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宣告;在立法技术上,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正从单一的列举制或概括制向例示制与概括制相结合方向发展;在判定离婚的原则上,正从过错原则转向破裂原则;在对离婚的态度上,人们已从追求婚姻质量上对离婚持宽容态度。中越两国的离婚制度总体上体现了这种发展趋势,但也有如下差异:(一)离婚的理由在自愿离婚方面,越南允许自愿离婚,但其自愿离婚不属行政离婚,而是诉讼离婚中的一个依据,即只有在夫妻双方同时要求离婚,经过法院调解不成时,经法院审查确系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后才确认这种自愿离婚的效力。而在中国,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属自愿并就子女与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即同意其离婚。

    在诉讼离婚方面,越南采取概括式立法技术,《越南婚姻家庭法》第89条规定:“1·法院对离婚要求进行审查,若发现问题严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则准予离婚。2·夫、妻一方因对方被法院宣告失踪而要求离婚的,法院准予离婚。”即越南规定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之目的无法实现”,本质上采用的是破裂原则,只不过是共同生活破裂原则,接近于关系破裂原则。而中国采用的是例示制与概括制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采用的是感情破裂原则。中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即中国承认诉讼离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从离婚的理由来看,总体上看中国的在立法技术上较越南要先进些,但对离婚的法定原则规定却不及越南。因为感情是否破裂纯粹是一个主观标准,不仅法官不好把握,而且也不符合一些并非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婚姻共同体解体的离婚类型。

    (二)离婚的宣告机关及类型

在越南,只有法院有离婚宣告权,即越南只允许诉讼离婚。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自愿离婚作出宣告,人民法院有权判决离婚,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有离婚宣告权,中国承认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这两种离婚类型。

    

五、启示

比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找出自身存在的差距,从中得到启发。越南曾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较深,儒家思想后来发展成为越南的传统文化,成为其民族精神的支柱。尽管经过近现代多种文化的考验,但儒家思想作为越南民族精神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目前还有加强的趋势,这反映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上就是明确提出要发扬越南的“美好传统与道德”,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是强调“礼教”(如规定孙女子有“尊敬”祖父母的义务)、强调家庭伦常道德(如禁止直系姻亲和曾是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人结婚)等。当然由于其立法历史不长,还存在着立法技术较落后的特点。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其优点,扬弃其缺点,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笔者认为,《越南婚姻家庭法》对我国的启示有:(一)在法律的名称上,建议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自1950年进行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开始,我国一直使用《婚姻法》的名称,而其内容上又明确说“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名实不符。因此借鉴越南经验,建议以后修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以使其名实相符,使法律的调整对象与其名称相符,这也是现代各国立法的基本要求,这也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多数学者的意见。

    (二)法律基本原则上,建议将“发扬中华民族美好传统与家庭美德”写进法律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是以“解放者”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的,这对破除封建主义落后婚姻观、树立社会主义新婚姻家庭观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毕竟为“一定民族所特有”,是“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4],立法必须注意“本土化”,否则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传统儒家思想能占据中国文化主流几千年,既有其符合统治阶级统治的政治需要,也有其符合人们维持家庭秩序、维护家庭伦常的本性需要,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近几十年来中国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功利化趋向和近20多年来中国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不容乐观的现实已一再提醒我们,婚姻家庭领域的立法应将传统民族精神、传统伦理习俗与法律的规范性有机结合,以实现婚姻家庭的良性发展。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并被《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概括的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是可以为婚姻家庭法所吸收的。因为

基本原则带有指导思想性质,因此,我们建议,在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上,将“发扬中华民族美好传统与家庭道德”内容写进法律,以强调婚姻家庭领域维护家庭伦常的价值追求。

    (三)在结婚制度上,建议完善结婚条件规定和结婚程序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之间的私事,还是影响到社会风气能否正确树立的公事。婚姻家庭法不同于一般民法,它不仅强调个人权利的伸张,还强调个人对家庭与社会的义务,它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要注重法律的规范性,还要注重其对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引导。因此,我们应借鉴越南立法经验,建议: 1·在结婚条件上,明确禁止拟制或曾是拟制血亲关系和直系姻亲关系的人结婚,并规定家庭里,晚辈不仅有赡养长辈的义务,还有尊敬的义务,以维护家庭领域的秩序性。2·在结婚程序上,建议采用仪式制与登记制相结合的方法,让申请结婚的双方感受婚姻的神圣性,明白任何一方对婚姻的背叛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背叛,其“罪过”不仅在法律上,还在心灵,从而达到提高婚姻质量和减少轻率离婚比例的目的·3·在无效婚姻的规制上,取消可撤销婚与无效婚的二元并立的立法规定,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制,因为这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导致其原来的婚姻无效。

    (四)在诉讼离婚理由上,建议采用关系破裂原则改进越南诉讼离婚原则规定,建议我国婚姻家庭法在诉讼离婚理由上,采用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这一客观性较强的标准作为法官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

    注释:

①本文即以此为参照比较中国与越南的婚姻家庭制度。具体参考吴远富译《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2005年版)》中附录《越南婚姻家庭法》(夏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该款规定:“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成为对社会有益公民的义务;子女有尊敬、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有尊敬、奉养祖父母的义务;家庭各成员之间有相互关心、照顾和帮助的义务。”③第5款规定:“国家和社会不认可区别对待子女、男孩与女孩、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婚生子女与婚外生子女。”第6款规定:“国家、社会和家庭有责任保护妇女和儿童,帮助母亲履行好做为母亲的高贵职能。”④见《越南婚姻家庭法》序言。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禁止未成年人结婚,保护其合法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3

此课题涉及两岸婚姻的历史现状、发展趋势、对两岸社会的影响、两岸婚姻家庭利益诉求、有关民间团体研究、两岸婚姻家庭权益保障,和相关政策制度评估等。专业性之强,领域之宽泛,前所未有。这也从一个层面展现出,层面对于两岸“三通”后“第四通”,即两岸通婚的高度重视。

据最新统计显示,两岸婚姻的数量已经超过34万对。这个不小的群体,已经成为搅动两岸神经、影响两岸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自1987年开放大陆探亲以来,近30年来,两岸婚姻走过苦涩与沉重,走过谨慎与无奈,不断向着幸福与平等迈进,而一段段酸甜苦辣的两岸婚姻,也仿佛一面面西洋镜,折射出两岸关系不断变迁的时代光影。

沉重苦涩的“高风险”选择

知名两岸夫妻凌峰和贺顺顺有一段“著名”的对话,道出了两岸婚姻中不为人知的艰辛:“如果有来生的话,你还娶不娶大陆人?”贺顺顺问。“这个问题我恐怕要好好想一想,两岸婚姻太累了。”他说。“不过,如果老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是要娶顺顺。”在贺顺顺看来:“我们的婚姻,就像阿里山的小火车,进进退退,要退三次才能到达山顶。”

身为两岸通婚的亲历者,凌峰就曾说过:“两岸通婚是高风险!”

凌峰与贺顺顺的跨海婚姻在上世纪90年代初可谓家喻户晓。不过在更早时期,两岸婚姻便从在台的大陆老兵开始了。台湾的“荣民伯伯”(退伍老兵)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中的大多数因早年间准备“”而虚耗了岁月,加之社会圈子狭窄、生活贫困,到了一把年纪还是一个人。自开放老兵探亲后,大陆的乡亲们开始为这些孤身一人的老兵张罗对象,也由此拉开了“两岸通婚”的序幕。根据台当局“退辅会”的调查,当时大约有两万多台湾老兵娶了大陆新娘,这些老兵的平均年龄70岁,而大陆新娘平均年龄则为44岁。那个时代有勇气嫁给台湾老兵的大陆妇女,大多数是年龄偏大、离过婚、生活温饱有困难的。他们的婚姻自然谈不上爱情,至多是暮年的人凑在一起“就个伴”。

随着两岸民间交流的破冰,两岸婚姻也开始颇受关注的一股潮流。由于当时两岸生活水平的差异,更多是大陆女性嫁到台湾,她们为了追求好生活背井离乡,不少人甚至在与结婚对象毫无感情接触的情况下来到台湾,却在两岸关系的夹缝中饱受歧视不公。

说起那个年代的大陆新娘的窘困,如今已经成为“中华生产党”主席的卢月香最具发言权。作为第一批“大陆新娘”,龙岩姑娘卢月香20多年前经人介绍嫁到台湾,她带着2000美金孤注一掷前往,此前仅仅和未来的丈夫通过电话。到了台湾,她才发现此前担心与丈夫的感情问题,只是太微不足道的一环。来自政治、社会各个方面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让她觉得“无路可走”。

没有完整的继承权、结社权,未获台湾身份证不能参加任何协会、组织,违治安条例即可能被驱逐出境……这些条文中的“次等移民”待遇很快让卢月香有了切身感受。在家里,婆婆常常盯着她,怕她拐跑了家里的钱财回大陆;在外面,她就连买菜看病也要受到鄙视;丈夫工作繁重忙碌一星期也讲不了几句话,而自己碍于陆配身份原因只能帮忙打杂,无法外出工作实现自我价值……用卢月香的话说,前3年,她几乎“每晚都在流泪”,不习惯台湾的生活,十分想念亲人。

卢月香的遭遇,几乎是那个年代所有大陆新娘的缩影。而即使是像贺顺顺一样条件良好,基于爱情的“名人婚姻”,也受制于两岸关系而动荡艰难。在两岸关系颇为紧张的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为了丈夫的电视节目《八千里路云和月》参与静坐示威,她排了多年的陆配身份资格被清零,从1993年登记结婚,足足等了6年,才拿到了一张台湾身份证。

来自北京的律师李梦舟作为一位“台湾女婿”,就分享过自己初到台湾时尴尬的遭遇。1994年他和台湾妻子结婚后,一起回到妻子家所在的台湾彰化。没几天,一位警员就登门造访,盘查情况,通过和他拉近乎拐弯抹角地问起大陆对台商投资办厂的法规,借此核实其律师身份。直到了解到他与妻子是直接认识并无介绍人后,才没有再追问。这件事让他印象深刻,此前他甚至没有想过娶一位台湾妻子有什么特殊,而调查事件让他感受到的猜忌和歧视,令他非常不适。

李梦舟认为,正是基于两岸关系意识形态层面的间隙,给在台湾生活的大陆配偶在日常生活中制造了极大困难,也因此造成了很多悲剧。而反观在大陆生活的两岸夫妻,则不会遇到这么多问题。

从“为了生存”到“因为爱情”

不过,随着大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两岸互动的增多,两岸同胞有了更多交流了解的机会,两岸婚姻也渐渐走出了大陆女嫁到台湾的固定模式,婚姻的“功利化”色彩大大降低,诉求也由“为了生存”向着“因为爱情”转变。特别是近5年来两岸关系前所未有的热络发展,更为两岸男女的相识相知提供了无限机缘。

台湾东森电视台驻北京的首席记者杨钊,和太太果菁相识于2003年的两岸媒体联合采访三峡行。当时,主政,两岸关系还处于相对敏感时期,由于太太供职大陆中央媒体,两个人的身份都比较特殊,恋情一直处于“高度”级别。以至于见了熟人要绕道,被问起来也要咬紧牙关不松口,这样的紧张状态直到2005年后有了好转,2008年重新执政,两人才在北京登记,2009年公开举办了婚礼,两个人的交往进度是名符其实的“随两岸关系涨落起舞”。

近年来,两岸婚姻的好消息层出不穷。纵观这些婚姻,都是以“爱”为基础,恋爱双方文化程度、经济水平相当,甚至很多是同行业联谊,这样的婚姻基础更加牢固,共同话题多,价值观和生活目标更趋于一致。

得益于两岸关系的改善和两岸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台湾当局近年来也放宽了一系列不合理限制,使两岸配偶以及他们亲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得到较好的改善。而他们的爱情也逐渐消弭着来自不同文化背景下两岸家庭中的阻力。

台湾高雄市两岸友好贸易交流协会的黄良玉嫁给了一个比自己年纪小的大陆老公任贵生,婚姻起初不被家人看好。她说:“父母原来是反对我跟先生结合的,后来在慢慢的接触中,越来越了解大陆,也越来越支持他。”如今每逢过年过节,任贵生都会给岳父母打电话,定期接他们来住,慢慢的,两位老人家了解并接受了这个大陆女婿。甚至每次看到任贵生的老家河南发生了什么事情,岳父岳母他们都会打电话告诉他,还会把报纸剪下来粘贴给他,这让他感到“十分窝心”。如今,两人有了个3岁多的女儿,黄良玉希望自己的女儿以后能到大陆学习生活,感受大陆的风土人情。

在两岸婚姻“当事人”杨鸥看来,人为和政策的障碍只是时间问题,通过两岸间的互动和协商,很多难题最终都会得到解决,重要的是婚姻的目的要单纯,有爱情基础的婚姻终归要牢固。重要的是作为女性要经济独立,有自己的工作生活圈,只有先找到自我,才能找到幸福。

更轻松地“制造浪漫”

随着“两岸一日生活圈”的逐渐形成,两岸年轻人跨海学习、工作也慢慢变成常态,在共同的生活学习中,爱情也随之而生。相比于卢月香、凌峰时代两岸婚姻的艰辛与苦涩,杨钊恋爱中的低调和谨慎。两岸85后、90后的恋爱则似乎早已与这些词无缘,取而代之的是自由、轻松、浪漫与平等。

来自台北的何承谚与北京姑娘王菲的浪漫爱情似乎可以成为整个“新生代”两岸婚恋的注脚。这对跨越海峡的爱侣结缘于2007年,王菲在一个大陆青年赴台交流活动中认识了台湾同龄人何承谚。在王菲看来,何承谚虽然话不多但总能一语中的地发表见解,且待人接物彬彬有礼,细致入微,身为团长事事亲力亲为。在行程最后一天的联欢会上,成功组织好活动的何承谚竟然累得一个人靠在旁边睡着了,这个场景刹那间触动了王菲的心,“我当时就觉得这个男生有强势的一面,也有自己柔弱的一面,那个场景一直留在我的脑海里。”

交流团结束后,他们通过网络确定了恋爱关系。此后,就是长达4年的爱情长跑。虽然异地恋辛苦,但新生代特有的乐观和双方家长的支持也让这段恋情一直稳定甜蜜。特别是何承谚在服兵役期间不能随便离开台湾,何妈妈特地从台湾赶到北京陪伴王菲,这也让王菲觉得非常感动。婚后,何承谚决定为了爱妻到北京发展,也得到双方父母的支持。虽然新生代的爱情已经少了很多沉重的话题,但何承谚也明白毕竟“我们的家庭来自两岸,我必须去了解她的家人,去接受,去接纳,继而融入这个家庭。”

而随着两岸互动的密切,像王菲和何承谚这样的爱情故事,每天都会两岸交流的时代舞台上上演。据统计,从19 87年至今,两岸通婚己超过34万对,并以每年一万对的速度增长,岛内每9对新人中就有1对两岸婚姻。两岸婚姻作为两岸三通之外的“第四通”,逐渐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重视。如何对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与保障,让他们的爱情故事多一分轻松少一分艰难也成为两岸共同的话题。

虽然生活和工作情形都持续改善,但在两岸婚姻家庭的前进道路上,还有不少障碍亟待跨越,还有许多政策需要实现两岸对接。包括家庭暴力、身份证认证时间长、学历不受认可、接父母来台不易、不能获得完整的遗产继承权等都是目前困扰两岸婚姻的障碍,此外,两岸社会文化和家庭观的差异,也是两岸伴侣们需要磨合的一大问题。

2012年年底,海峡两岸婚姻家庭协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为在陆的两岸配偶们搭建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娘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出任该协会会长。在他看来,服务、调解和辅导是这个组织最应该发挥的功能。通过服务两岸婚姻当事人、调解纠纷受理投诉并展开婚姻知识方面的辅导与咨询,推动两岸婚姻的“行稳致远”。

而在两岸婚姻家庭问题更为复杂的台湾岛内,致力于为新住民特别是陆配争取权益的组织也并不少见。从名声显赫的“中华生产党”到各色协会,都在用自己的力量促进着两岸婚姻的良性发展。2009年,台湾当局修正了两岸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大陆配偶取得台湾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并全面放宽工作权。而如今6年缩短为4年的诉求,在不久的将来也许将得到实现。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4

【关键词】亲属法 婚约 离婚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背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进程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对传统法律在形式上的改造基本完成。但亲属法的变革处于两难境地,因为该法与我国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密切相关,一些固有的传统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因此在亲属法的立法理念上是坚守传统还是顺应社会形势进行变革?如何做到既能吸取西方先进的立法思想,又要尊重本土的风俗习惯?当时的立法者们在困惑中摸索前进,进行艰难地抉择。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三民主义是其治国之思想,自然而然成为其立法之精神。一方面,收回法外治权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之直接动因,因为在1921年的华盛顿会议上,以英、美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不同意放弃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的问题,而是提出要先行调查中国的司法状况,然后再做决定,为此南京国民政府加速了其改造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和女权运动的影响,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呼声也愈来愈高。因此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应对现实需要,尝试改造中国带有儒家伦理精神的传统法律,制定出能够适应社会实际现状的法律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定婚。婚约是我国的一项古老传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婚姻成立的详细规定,即“六礼”。其中婚约订立的程序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而且随着“礼法结合”,这些规定逐渐法律化,定婚成为结婚的必经程序,而且具有法律上强制履行的效力,即男女订立婚约后,双方(主要是女方)除了法定解约的原因,不能解除婚约,否则依法不仅强制恢复其关系,而且要科以刑罚处罚。如《大清律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其女归本夫),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①直到北洋政府统治初期,在大理院判例中仍然认可婚约的效力,不允许随意悔婚,而且可以要求强制履行婚约。但后来开始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在大理院的解释例中,开始规定婚约不得强制执行。而《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也根据社会实践和司法审判的需要,继续承认婚约的效力,但已与以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确立婚约自主的原则。“婚约,应当由当事人自行订立,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②这一规定在接受近代西方婚约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彻底改变了由父母主婚的传统做法,削弱了家长权,强调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地位。而且为了实现这一原则,法典中还规定了订婚必须达到的年龄,即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这样做的目的则是为了防止在年龄太小时定婚,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可能导致日后反悔情况的发生;也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避免父母过多干涉,真正实现婚姻自主。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以下简称《亲属编》)视婚约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但仍具有强制性。《亲属编》规定婚约不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而是男女双方对将来结婚的承诺而达成的契约。如果定婚男女最终没有结婚,则双方亲属间也不会形成姻亲关系。尽管如此,婚约一旦订立,仍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的,因为《亲属编》中规定婚约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婚约,解出婚约必须符合《亲属编》第九百七十六条列举的情形,否则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损失、还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结婚。《亲属编》对婚姻的成立采用了事实婚,规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达到结婚最低年龄(男十八岁、女十六岁);二是要有公开的仪式和两人以上的证人,满足以上两条婚姻关系才可成立。而且《亲属编》还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亲血亲及辈分不相同的旁系姻亲,但不包括七亲等之外的旁系血亲,五亲等之外的旁系姻亲;八亲等以内的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但不包括表兄弟姊妹。

离婚。《亲属编》沿用我国传统法律中规定的离婚方式,即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合意,达成书面协议,并有两人以上证人签名即可离婚。对于准予裁判离婚采用了法定列举方式,包括以下九种情况:重婚;与人通奸;夫妻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妻子虐待丈夫的直系尊亲属,或受到丈夫直系尊亲属的虐待,而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恶意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故意杀害另一方;夫妻一方患有不治之恶疾或者无法治愈的精神病;夫妻一方生死不明已经超过三年,毫无音讯的;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者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的。

《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的立法特点

中国传统亲属法的价值追求就是维持家族的稳定,保证家族的整体利益,因此在婚姻制度中,男女结婚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完全忽视婚姻当事人个体利益。到了近代,西方平等、自由等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因此要求实现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已成为当时社会之潮流。因此在《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顺应社会之需求,对中国传统亲属制度予以改造,一方面要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精神,另一方面还想保留固有传统,以适应中国国情,因此如何让协调二者之关系,则成为困扰当时立法者的一个难题。

立法者面临的艰难选择:固有宗法伦理观念与先进法律思想的冲突。南京国民政府因内外政治形势之需要,顺应社会进步之思潮,确立了改造型的立法原则。但在亲属法领域,根深蒂固的宗法伦理观念与西方自由、平等的法律思想的冲突更为激烈。制定亲属法,是坚守传统还是顺应社会形势进行变革?如果变革,哪些传统要改造以及改造的尺度如何把握?立法者们在困惑中摸索前进,进行艰难地抉择。对于这些困惑,当时社会上的讨论也是相当激烈,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律应适应社会的现实情况,如果过于超前,与传统断裂,可能会导致法律失去对社会的调整作用,形同虚设,故立法应多考虑保留传统规定;有的则主张法律应改造社会,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立法时与先进法律思想不相符的传统法律应一并摒弃,全面接受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

当时大多数立法者权衡利弊,则认为几千年的传统家族文化在中国根深蒂固,家族制度虽然存在很多弊端,甚至与先进思想有很多相悖之处,但其在中国已经存在延续了几千年,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经济、教育等各种制度的基础,也成为民众的一种生活习惯、一种寄托。因此全盘否定家族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何况当时的社会家族观念依然很浓厚,传统的父权、夫权家长制在民间依然被遵守和盛行;而且当时中国社会还没有建立起相关的保障制度,因此家族制度的社会功能还很强大,比如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赋税钱粮的交付、子女的教育等问题,社会无力承担,因此都需要由家族来承担。所以对于如何处理固有传统与先进法律制度的关系?如何把握改革的尺度?当时的学者、立法者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如果法律过于超前,势必会违反民意,脱离中国现实国情,反而起不到调整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强调移植法律应当和中国固有传统、观念相融合,法律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立法者权衡利弊:确定变革中有妥协的立法原则。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现实,权衡利弊,在制订亲属法时,采取了变革中有妥协的做法,既顺应世界潮流,接受西方先进的自由、平等的私法精神,又有选择的保留部分传统规定,尽可能的在二者之间进行平衡。其具体体现如下:

首先,婚约必须为当事人自行订立,而且视婚约与结婚为各自独立的要件。这一规定在形式上仍然保留了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婚约,但在内容上却接受了西方先进的法律精神,开始注意尊重个人人格与权利,重视个人的感情,弱化了家族、父母对婚姻的影响作用。在中华民国最高法院的许多判例中,可以看出这一立法特点。如民国二十一年上诉人李滚子、李坚操不服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审判决,请求法院维持上诉人李滚子与被上诉人杨火英的婚约提起上诉,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法院判决理由则是依据《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婚约的规定,一是除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外,《亲属编》施行前所订婚约也适用该规定。二是按照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婚约应由其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故《亲属编》在施行前父母代其子女所订婚约须由子女本人表示同意,该子女才收到该婚约的拘束。而该案中被上诉人杨火英对于双方父母所订立的婚约并不同意,并强烈反对,所以被上诉人杨火英不受该婚约拘束,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则是完全依从法律的规定。又如民国三十四年,上诉人张道修不服上海高等法院于民国三十三年第二审判决,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上诉人叶仲英的婚约,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诉人张道修与被上诉人叶仲英的婚约订立时,被上诉人尚未成年,由其母代为订立;被上诉人不愿与上诉人履行婚约,这些事实已经一审、二审供明,并在案卷上已做记录,因此法院则依据民法第九百七十五条“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判决驳回。

从以上案例可知,当时《亲属编》中有关婚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得到坚决执行的。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并且父母的主婚权已被男女当事人的自由意愿所代替,明确的体现出婚约自由精神;对于《亲属编》婚约的规定正如赵凤喈所言:“现民法所采之婚约,就历史方面而言,或可保持我国固有之定婚制度,若论其内容与精神,实与德、瑞(士)法相近”③,体现了其立法变革中有妥协的特点。

其次,结婚采用事实婚和对中表婚的认可,反映了立法者的无奈与务实。清末、北洋政府时期的三部亲属法草案在结婚成立要件上都是采用法律婚主义,规定婚姻应采取登记婚的做法,向户籍吏呈报才能产生效力,但《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却尊重传统,采用了事实婚主义,规定结婚必须有公开的仪式及两人以上的证人即可。这种选择,一方面反映了立法者对中国风俗习惯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立法者的无奈和务实,因为在当时法律上虽然要求婚姻要到主管部门呈报,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一规定形同虚设,在我国事实婚有着几千年的传统,老百姓认可的仍是婚礼,所以根本无视法律这一规定,没人去遵守,导致法律被虚设,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因此立法者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同时,竭力使之与我国固有的民俗相协调,以适应中国现实社会的需要。

《亲属编》对于禁婚亲范围的规定,与之前的四部亲属法草案相比较,既否定了传统的宗法制度,坚持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也缩小了禁止结婚的范围,不再规定“同姓不婚”,完全是从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定标准,可见其出发点不再是从伦理的角度出发,而是更多的则是从科学的角度—增进种族健康以及优生的角度来考虑的,这是对中国固有传统做的比较彻底的改造;但是改造中又有妥协,即对中表婚的认可,这显然是为了遵从传统风俗习惯,因为在当时的我国广大地区中表婚非常盛行。因此立法者明知其有多种弊端,是不科学的,但为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不得不向现状妥协。

最后,离婚开始赋予妻子与丈夫基本平等的离婚权利,对传统法律中的离婚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变革。对于离婚问题,中国传统均是遵循“七出三不去”的原则,男子享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而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无论是离婚还是财产的分配上,处处体现男女不平等的精神。自清末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自由、平等先进思想的深入,有关离婚的法律制度也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亲属编》则以北洋政府亲属法有关离婚问题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借鉴大陆法系民法典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对中国传统的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

一方面,赋予妻子与丈夫同等的离婚权利。自民初以来,在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下,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实现男女平等已成为立法之潮流,《亲属编》中对离婚问题的规定则展现出这一时代精神。首先,规定的十条离婚理由均是基于夫妻感情已经破坏了的现实情况。如对于“与人通奸”这一法定理由,不论丈夫或妻子,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另一方都可以此请求离婚;而且当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还规定,丈夫在外纳妾、宿娼也是通奸,如果妻子不谅解,也可据此要求离婚。

另一方面,在财产分割方面给予妇女倾斜性的保护。《亲属编》在离婚问题上不仅开始赋予夫妻双方同等的离婚权利,而且还在某些方面给予妇女倾斜性的保护。如《亲属编》中规定夫妻离婚时,不管夫妻财产属于哪一类财产制度,离婚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固有财产。但是如果夫妻财产分割后,妻子的固有财产比原来少的,这一损失由丈夫来补偿;但如果丈夫能够证明财产的短少不是由于自己的责任,则可以免除其责任。笔者认为,《亲属编》为了照顾到结婚后女方大都在夫家生活的现实情况,规定夫妻财产都是交给丈夫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而且夫妻财产的收益也归丈夫所有,所以说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妻子的经济利益。

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在吸取世界先进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的基础上,兼顾了中国传统宗法伦理观念,代表了中国近代亲属法立法的最高成就。立法者在立法时,一方面吸收了西方先进的法律理念,移植先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注意整合我国本土社会的各种传统习俗习惯,将有价值的习惯在制定法中体现出来,尽量将二者融为一体,这样既能树立起国家法的权威,又能对现实的婚姻家庭秩序起到应有的调整作用,逐步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在今天看来,尽管这部法典的很多规定过于保守,甚至与先进的法律原则相悖;但立法者稳定求实的法律移植态度,注重社会现实的做法,正是我国当代民事立法所应借鉴的,这些经验对于如何改善当今法律与传统之间的不和谐关系,如何改变法律的权威得不到尊重的情况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

【注释】

①沈之奇:《大清律集注》(上),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48页。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5

    [关键词] 西部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影响因素

abstract:based on the collected data of the investigation onwomen from more than 24 administrative villages in thewest-ern rural areas,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ze the stability of theirmarriage. although themarriage of rural left-behindwomenhas less stability than others (non left-behind women), the study finds figures of the stability of these two categories arestill very high. path analysis shows thatby expand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personalities, the fea-ture that‘left-behind’improves themodernization of ruralwomen’s values onmarriage and child rearing, enhancesmentalstress and reduces the satisfaction on theirmarital and sexual relationship in turn to undermine themarital stability leve.l

key words:western rural areas; left-behind women; marital stability; influence factors

    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城市改革的逐步推进,大中城市特别是东部沿海开放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量逐步增大。再加上随着改革的深入,限制人口流动的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粮食制度等结构性或制度性条件有了明显的松动,于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转移。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个农村住户和7 100多个行政村抽样调查,推算出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为1·18亿人,占农村劳动能力的23·8%。[1]由于受到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及配套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制度的限制,再加上非农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些农民的黏土性很强。因此,中国农村劳动力的迁移绝大多数是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就造成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外出而另一方留守家中的情形,形成“一工一农”,“农耕结合”的家庭分工模式。段塔丽通过对陕南s村的调查发现,留守妇女家庭作出的丈夫外出务工、妻子留守家庭的抉择,并非个体家庭的非理性行为,而是众多农户家庭在当前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目标与价值合理的理性选择。[2]相关调查一致表明,在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在数量上占优势,且不受婚姻状况影响,而女性则以结婚为分水岭,未婚女性外出较为集中,已婚女性独自外出在整个外出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较小。[3]由此,在农村形成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留守妇女。

    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国内现有的对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研究大多只停留在定性论述上,较少定量分析和检验,尤其缺乏对微观家庭的婚姻稳定性及其影响机制的定量研究。本文拟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及其影响机制作一些分析与探讨。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1·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差异假设长期的“男工女耕”、“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和家庭生活模式,对农村婚姻稳定的影响已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不同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得出了不同的看法与结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长期的“男工女耕”、“男出女守”会对农村婚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如李泽影等人在四川农村的调查发现,留守家庭夫妻间沟通少,感情日渐疏远,婚姻质量差。[4]吴惠芳、叶敬忠认为,“因劳动力流动造成的夫妻分居不仅给夫妻双方带来了孤单感,同时也造成夫妻双方的性压抑,这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构成了一定的潜在威胁”[5]。基于前人的这些研究,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1:留守给农村妇女的婚姻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即非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高于留守妇女。

    2·家庭压力影响婚姻稳定假设

国内少有探讨家庭压力与婚姻稳定性之间的关系。而国外最近针对家庭经济压力与婚姻质量之间关系的专项研究发现,无论丈夫还是妻子感到的家庭压力,对其婚姻质量都有负面影响。进一步的路径分析表明,家庭压力主要是通过增强夫妻之间的敌意,降低配偶之间的和睦相处程度,从而使婚姻质量下降,并影响婚姻的稳定性。[6]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2:丈夫外出之后,原有的子女教育、照顾老人、农业生产的重担全都落留守妇女一个肩上,使得农村妇女的家庭压力增大,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性。

    3·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影响婚姻稳定假设西方的一些学者认为,配偶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会降低婚姻质量,原因在于社会文化背景和性格特征各异的夫妻不容易相互适应,从而增加了夫妻之间的冲突,导致婚姻质量下降。[7-8]国内学者的研究也发现,农村夫妻志趣观念性格一致、处理代际关系一致与婚姻质量呈正相关。[9]据此,我们提出本文的假设3:对于中国西部农村出现的“男出女守”、“男工女耕”、“男城女乡”这种婚后的分工模式和生活模式而言,一方生活在传统的封闭社会里,而另一方处在相对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夫妻继续社会化的机制、状况以及结果存在非常大的差别,导致夫妻人格特质差异的增强,进而影响婚姻稳定。

    4·社会性别观念影响婚姻稳定假设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发现,关于社会性别观念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中西方学者们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妇女的现代性别角色观念越强烈,其婚姻质量越低。如greenstein认为,与持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妻子相比,持平等主义性别观念的妻子更感受到夫妻之间的不平等,从而影响婚姻质量。[10]kristin的研究发现,妇女的性别平等主义的态度与婚姻满意度呈负相关,与婚姻冲突呈正相关。[11]国内学者卢淑华的结构方程模型表明,性别观念对婚姻质量是负向影响,即性别角色观念越现代,婚姻质量越低,而性别角色观念越传统,婚姻质量越高。[12]关于“留守”对农村女性发展的影响,蒋永萍认为,男性外出提高了留守妇女对农业生产的参与和决策程度,提高了她们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13]。覃金玲认为,男性外出之后,迫使留守妇女逐渐改变原有的自我认知,开始重新认识自己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而对于自身的角色体验到一种从未有过的积极性情绪[14]。根据前人的研究,我们提出假设4:留守促进了农村妇女社会性别观念的现代化,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性。

    5·性生活影响婚姻稳定假设

性生活只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没有性生活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虽然婚外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日趋普遍,但只有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才是合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男女双方的性满足便成了他们结为夫妇的最重要因素,就结婚动机而言,这是一个外表看不出的强有力的动机。相关调查也表明,性生活不和谐是导致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15-16]我们提出假设5:丈夫外出之后,留守妇女长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降低了性生活质量,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

    6·婚姻关系满意度影响婚姻稳定假设虽然国内以往的离婚研究很少把婚姻质量作为一个影响变量,但婚姻质量与婚姻离散之间的因果关系却是显而易见的[17]。lewis和spanier (1979)是首次把婚姻质量和婚姻稳定性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的学者,他们相信,婚姻质量和稳定性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即婚姻质量越高,婚姻的稳定性越好。[18]之后的一些经验研究支持了他们的观点。udry(1981)通过对都市已婚白人的调查分析,发现妻子的婚姻幸福感是婚姻变动的最重要的预测变量。[19]booth等(1986)的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与婚姻较幸福的当事人相比,低幸福感的夫妇在今后3年离婚的可能性大约会高出4至5倍。[20]我们提出假设6:丈夫外出之后,留守妇女的婚姻关系

满意度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婚姻稳定。

    (二)概念界定与测量

1·留守妇女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农村留守妇女界定为丈夫在本县以外的地域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而留居在家中的农村已婚妇女。

    2·婚姻稳定性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将婚姻稳定性定义为农村妇女对婚姻存续的态度或对婚姻持续的信心,如是否产生过离婚的念头。测量方法为既询问被访妇女“近一年来,您曾经有过和丈夫离婚的念头吗”(①经常有离婚的念头;②有时有;③偶尔有;④从无),同时也问,“近一年来,您觉得你丈夫有离婚的念头吗”(①经常有离婚的念头;②有时有;③偶尔有;④从无)。得分越高,婚姻稳定性越高,得分越低,婚姻稳定性越低。

    3·家庭压力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把农村妇女的家庭压力界定为农村妇女感受到来自家庭系统内外的压力与紧张感,划分为“家庭生产劳动”、“子女教育”、“子女生活照料”、“赡养老人”、“遭受别人欺负”、“感情上孤独无依”、“处理与邻居的关系”、“经济拮据”、“家务繁重”、“家人生病住院”及“担心婚姻稳定”共11个指标,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具体赋1~5分,得分越高,压力越大。然后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将这11个指标简化成精神压力因子、经济压力因子、抚养赡养压力因子,特征值都在2·0左右,总的解释方差为54·46%。

    4·夫妻人格特质差异

具体包括6个指标,以妇女自评夫妻在兴趣爱好、生活习惯、思想观念、性格脾气、子女教育、处理亲属关系6个方面的一致性程度,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赋1~5分,得分越高,差异越大。

    采用因子分析方法,把这6个变量合成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其特征值为2·802,总解释量为46·70%。

    5·社会性别观念

具体包括10个指标,以对“男人能力天生比女人强”、“妇女能力不如男性,所以不能当村干部”、“农业科技推广是男人的事,与妇女关系不大”、“农村社会管理是男人的事,与妇女关系不大”、“如果丈夫收入足够高或家里有大量钱财,妻子就不用劳动了”、“女人应从一而终”、“女性在婚后不能有异性朋友”、“女子的贞洁比生命更重要”、“没有孩子的女人是一个不完全的女人”、“妇女只有生了男孩才能得到人们的尊敬”的赞同程度为指标,并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正负五级赋分。得分越高,表明社会性别观念越趋现代。并通过因子分析方法将这10个指标合成事业能力观念因子和婚育贞节观念因子。两个因子特征根都超过了2·0,累计方差贡献率为54·15%。

    6·性生活质量

要求被访者对性生活满意度打分,得分在1~9分之间,得分越高说明满意度越高,得分越低,说明满意度越低。

    7·婚姻满足感

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要求被访妇女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贴、相互理解、双方家庭角色合格度、对婚姻满意度、对夫妻关系的满意度、婚姻幸福感、夫妻关系和谐程度、夫妻关系平等、对感情生活的满意度及婚姻浪漫性共计12个方面的满意度打分。每个指标的得分在1~9分之间,得分越高,说明满意度越高,得分越低,说明满意度越低。并通过因子分析方法将这12个指标合成婚姻满意度因子,其特征值为8·354,总解释量为69·617%。

    8·初始变量

本项研究中,控制变量一是留守妇女个人特征,具体包括年龄和文化程度两个变量。二是留守妇女家庭特征,具体包括家庭年收入、生育子女个数、最小孩子年龄、家中赡养老人的个数。三是婚前因素,具体指标包括婚前对现在丈夫的了解程度,婚前与丈夫的感情深度,婚前自己是否注重般配,婚前家人是否注重般配。这四个指标采用李克特量表进行测量,进行正向赋值,各指标得分在1~5分,得分越高表示婚前基础越好。考虑到这四个指标相互之间有较强的相关性,笔者通过因子分析的方法对其简化。把这四个变量分别合成择偶时注重般配程度和婚前感情基础,其特征值都在1·5分上,总解释量为84·91%。

    根据上述介绍,本文的分析框架见图1。

    (三)资料来源考虑到留守妇女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在各地区的分布差异比较大。因此,我们在四川省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各选择一个劳动力外出较多、留守妇女比较集中的县,作为调查点。这两个县分别是大竹县和蓬溪县。在这两个县,分别选取经济发展较好的乡镇和经济发展较落后的乡镇各1个,共计4个乡镇,这4个乡镇分别是石河镇、庙坝镇、蓬南镇、大石镇。在每个乡镇,我们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办法,分别抽取6个行政村,共计24个行政村。在每一个行政村调查50名在婚妇女,其中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各25名。在被选取的村调查,既要注意留守妇女和非留守妇女的配额比例为1∶1,同时,以留守妇女的年龄段为参照选择非留守妇女,使其二者年龄相差不大。这样共计1 200名妇女构成我们的样本。但在调查实施过程中,因妇女赶集、走亲戚等等客观原因,结果回收有效问卷1 017份,有效回收率为84·75%。样本构成见表1。

    资料收集者由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的21名师生(教师2名,学生19名)组成。19名学生调查员是从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众多报名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同学中挑选出来的,均为学生干部,且大多都来源于四川农村地区,对四川农村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化都非常熟悉。调查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相结合,于2008年7月4日至7月20日进行。在正式调查前,研究者对所有调查员进行了培训,对调查的目的、调查的方法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讲解。由于农村妇女文化程度偏低,调查时要求调查员用结构访谈法进行调查。

    但对有关性生活的个别问题,如果被调查者能自己看懂、理解,允许让被调查者自己填写,调查员当场收回。这是因为敏感的个人隐私问题,自己填写可以免去询问者尤其是男性询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别扭或尴尬,使被调查者都能更从容、真实地回忆自己的经历、表述自己的感受和态度。在调查开始之前,我们得到了镇、村两级妇女干部的支持与配合,由村干部或村民小组长带我们入户进行调查。所有调查员都诚实认真、勤奋负责,再加上调查对象的绝大多数都能积极配合,所以调查结果可信度较高。

    三、结果与分析

(一)婚姻稳定性状况本次调查发现(表2),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特点。其相似之处表现在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其婚姻都是比较稳定的。在两类妇女中,妻子本人“经常有”、“有时有”离婚念头的都是极少数,妻子判断的丈夫“经常有”、“有时有”离婚念头的也是极少数;相反,在两类妇女中,妻子本人“从来没有”离婚念头的占绝大多数,妻子判断的丈夫“从来没有”离婚念头的也占绝大多数。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无论是从妻子离婚的念头来看,还是从丈夫的离婚念头来看都是如此。非留守妇女中,从来没有产生过离婚念头的占87·9%,高出留守妇女7·3个百分点;非留守妇女认为其丈夫从来没有过离婚念头的占92·3%,高出留守妇女9·7个百分点。线性检验表明,这种差异在总体中也是真实存在的。这说明,我们的假设1得到了验证。

    本项研究的结论与其他相关研究的结论比较一致。如关于中国婚姻的高稳定性,学者徐安琪的研究发现,夫妻“合成分值最高9分,即在过去一年中双方均无离异念头的占65·6%。当然,一方或双方都有离异意向的并不多,得分在2~6分的仅为5·8%, 7分的占8·5%, 8分的为20·1%,表明中国婚姻具有相当高的稳定性。与农村相比,城市曾有过离婚意向的夫妇比例约高出农村13·3个百分点”。[21]这与李喜荣在豫东hc村的个案研究结论也比较一致。他的调查发现只有6·4%的留守妇女自述在一年里“经常”有与配偶分手的念头,“有时”产生离婚想法的占3·6%,“偶尔”有过离异闪念的为5·4%,从来没有的则达84·6%,说明高稳定仍然是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的主要特征。[22]虽然留守妇女的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但高稳定

性仍然是西部农村妇女婚姻的基本特征。留守对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还没有达到使其婚姻充满危机的程度。无论是对于妻子来说,还是对丈夫来说,经常有离婚想法的人只是个别现象;相反,从来没有过离婚念头的人却占到八成以上。这说明,一些媒体经常报道的“农村留守妇女遭遇了婚姻危机”、“农村留守妇女婚姻‘亮红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如果我们以“经常”有离婚念头作为出现婚姻危机或婚姻“亮红灯”的标准的话,那么可以发现,无论是留守妇女还是非留守妇女,都存在婚姻危机或婚姻“亮红灯”现象,但在这两个群体中都是极少数人,且二者相差不到一个百分点。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和根据说农村留守妇女出现了婚姻危机;也不能说农村留守妇女的危机就是“留守”所带来的,因为在婚姻危机方面,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的差异并不大。正是依据这一较大规模问卷抽样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有理由地说明两点:一方面,中国西部农村社会中,出现婚姻危机的,并不只是留守妇女家庭,同时也有非留守妇女家庭;另一方面,留守妇女家庭中,出现婚姻危机的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大多数留守妇女家庭都出现了婚姻危机。

    (二)留守影响婚姻稳定性的路径分析为了考察留守对婚姻稳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我们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对妻子和丈夫的离异异向综合为婚姻稳定性因子,其特征值为1·831,解释量为91·531%。

    1·与婚姻稳定性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考察留守这一变量对婚姻稳定性的直接影响,我们以婚姻稳定性因子作为因变量,以本文所涉及的初始变量和中间变量作为自变量,建立回归模型,得到表3的结果。

   

表3的结果表明,经回归分析后,对婚姻稳定性有直接影响的变量有6个,即年龄、婚育贞节观、精神压力、婚姻满意度、夫妻人格特质差异以及性生活满意度。其中,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对婚姻稳定性有正向影响,而年龄、婚姻贞节观念的现代化程度、精神压力、夫妻人格特质差异对婚姻稳定性有负向影响。是否为留守妇女、文化程度、留守妇女家庭特征变量、婚姻因素变量对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没有直接的影响。整个回归模型的方差检验值f为11·277,显著水平为0·000,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说明模型有意义。本项研究所涉及的影响因素一共解释了农村妇女婚姻稳定性的16·6%左右的变化。说明模型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解释力,同时也不难看出,还有一些相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本项研究中没有被发现,这也是以后深入研究所努力的方向。但正如郭志刚所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多元回归确定系数值一般不是很高,故这一方法多用于进行分析,较少进行预测。”[23]所以本模型的解释力相对较低但并不影响对现有影响因素的分析。

    2·与婚姻稳定性间接相关的影响因素为了考察初始变量对婚姻稳定性的间接影响,我们首先得分析初始变量对各中间变量的直接影响。初始变量对中间变量各因素影响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见表4),在控制了留守妇女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婚前因素之后,留守扩大了夫妻之间的人格特质差异,促进了农村妇女婚育贞节观念的现代化,增加了其精神压力,降低了其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

    对各初始变量通过中间变量而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的分析表明(见表5): (1)孩子个数和最小孩子年龄未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文化程度和是否为留守妇女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的负向影响;年龄、家庭年收入、家中赡养几位老人、当初择偶时对般配的重视程度和婚前感情基础,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正向影响;从各初始变量通过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间接影响的相对效果来看,是否留守妇女这一变量通过各中间变量对婚姻稳定产生的间接影响最大。

注:间接影响=初始变量对中间变量各因素影响的标准化回归系数×该变量对婚姻稳定直接影响的标准化回归系数;总的间接影响=各变量的间接影响之和。

   

分析到此,我们可以对留守如何影响婚姻稳定性做一个简单的总结: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不及非留守妇女,这一差异主要是因为“留守”之后扩大了夫妻之间的人格特质差异,促进了农村妇女婚育观念的现代化,增强了其精神压力,降低了其婚姻关系满意度和性生活满意度进而影响了其婚姻稳定性。具体来说:留守使夫妻人格特质差异扩大了0·208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了0·036 82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婚育贞节观念现代化程度提高0·204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了0·014 89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精神压力增大0·103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09 68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婚姻关系满意度降低0·205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51 46个标准单位;留守使农村妇女性生活满意度降低0·365个标准单位,从而使其婚姻稳定性降低0·025 19个标准单位。这些都说明,本项的研究假设得到了验证。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四川两县千余名农村妇女的实证调查发现,虽然留守妇女与非留守妇女婚姻稳定性存在差异,但高稳定性仍然是两类妇女婚姻的共同特征,普遍的婚姻危机在留守妇女家庭中并没有出现。对于农村留守妇女婚姻的高稳定状态,李喜荣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角度进行了解释,认为婚姻解体的社会成本过大,如传统婚姻观念的约束、农村家族家庭网络的制约、子女因素、经济依附性及对离异不良后果的顾虑,使其婚姻稳定仍保持在较高的水平。[22]而我们倾向认为,这种婚姻的高稳定状态与留守妇女的婚姻动机与婚姻期望有关。

    按照德国社会学家穆勒观点,“结婚的动机在于经济、子女和感情三大因素。它们的重要性依据时代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则是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24]。对于当代中国西部农村妇女而言,她们的婚姻动机与婚姻期望是什么呢?在本项研究中,我们向农村妇女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近年来您觉得目前的夫妻关系主要依靠如下的哪些因素来维系(最多选择两项)”,把子女做为第一维系因素的占62·5%,而把爱情做为第一维系因素的只占16·4%。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当代中国西部农村妇女当中,子女抚育仍然是婚姻最为重要的任务,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仍然是她们在婚姻中的最主要的期盼。这正如费孝通所言“夫妇关系的片面化的方式各地各时可以不同。最主要的是两种:一是把事务上的合作减少,使夫妇间偏重感情调协,趣味和兴会的相投;一是把感情方面的要求撇开一下,偏重于经济上的、事业上的合作。这种偏重的方向,初无高下之别;重要的是要看生活的环境如何”[25]。当然,最为理想的婚姻是将事务上的合作与感情协调兼顾,但这并不容易实现,它虽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夫妇们如何选择呢?“若是比较这两种偏重的方向,似乎又有前后之别。依我以上所说婚姻的主要意义是在确立对孩子抚育的责任。

    抚育本身是一件相当繁重的事务,基本上是柴米油盐的经济工作”[25]。西部农村之所以出现大量的“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其主要也是源于夫妇的共同事业———抚育子女,是一种事务上的合作,是为了追求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本项研究中,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现在留守在家里的原因有哪些”,从调查结果看,三个最主要原因是“孩子没有人照管”(占42·4% ),“家里的田地需要人管理”(占26·3% ),“照顾家里老人”(占18·8% )。那么为了共同抚育好子女,为了赡养老人,为了家庭物质生活的改善,妇女们必须撇开至少是暂时性地撇开感情方面的要求,降低感情方面的期望。甚至“男出女守”这种家庭分工模式带来了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之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妇女们在感情上的不满足感。正是因为西部农村留守妇女们对夫妻感情的低期望、对培养子

女的高期望以及经济满足感的补偿作用,促进了她们婚姻的稳定。

    路径分析方法证实,留守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机制对婚姻稳定产生破坏作用的:其一,丈夫外出,夫妻继续社会化的环境不同、机制不同、过程与结果不同,导致夫妻人格特质差异的扩大,使过去的“般配”或“同类婚”变得不“般配”或“异类婚”,使过去的不“般配”或“异类婚”变得更加“不般配”或更加“异类婚”,从而不可避免地给婚姻稳定性带来负面影响。其二,丈夫长期外出,使留守在家中的妻子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事务有了“缺席性领导权”,对农村的政治活动和社会交往有了“缺席性参与权”,对自己的劳动所得有了“缺席性支配权”,这些必将促进了她们的自我意识、自主意识的增强,使她们开始认识到,她们并不是生儿育女的工具,也不是丈夫的附属品,这种婚育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使她们更“敢于”产生离婚的念头。其三,丈夫外出后,留守妇女独立承担了本应该与丈夫共同承担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她们在家务劳动、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从事农业劳动等方面的负担有所加重。丈夫外出成了她们家庭压力的一个转折点,短时期内压力源事件急剧增多,家庭压力强度陡然增大。尤其是她们在进行社会比较之后,如从纵向角度比较,即与丈夫未外出之前相比,其家庭压力明显加重了;从横向角度比较,即与非留守妇女相比,其家庭压力也要明显大于非留守妇女。因此,她们会深刻地体会到,家庭压力的增大,主要是因为丈夫的外出,将一部分家庭压力转嫁到自己的身上。她们对丈夫分担更多的家庭压力充满期盼,期盼他们像过去未外出之前一样分担家庭压力,像其他未外出的丈夫一样分担一部分家庭压力,但当这一切都落空的时候,在她们心目中容易产生抑郁情绪、敌对情绪和悲伤情绪,从而影响婚姻稳定。其四,丈夫外出务工之后,长期的空间分离使留守妇女婚姻的许多功能无法得以实现,降低了其婚姻幸福感和婚姻满足感,从而影响婚姻稳定。其五,性生活是婚姻的生理基础,男女之间基于生理基础的性行为和性关系,是促使他们成就婚姻的一个外表上看不出来的强有力的动因,是创造幸福婚姻的重要途径,也是人的基本需求。而留守在家中的妻子每天不仅要承担着沉重的劳动和生活压力,而且由于长期不能与丈夫团聚,过不了正常的夫妻生活,久而久之,导致性压抑、性饥渴,降低婚姻满意度,影响婚姻质量,危及婚姻稳定。

南京婚姻调查范文6

关键词: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死亡

摘要:建国初期《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婚姻自主的正义要求遭到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顽强抵抗,致使数万名妇女因而自杀或被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不仅制止了广大妇女因自杀或被杀而导致的死亡问题,而且形成了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为未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中图分类号:C913.1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8)03-0024-07

Family/Marriage-related Death of Women at the Beginning of Liberation

LI Hong-he

(School of Politics and Management Science at the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Xinxiang 453007, Henan Province, China)

Keywords: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movement to implement The Marriage Law, women"s death

Abstrac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after the adop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women"s demand for marriage based on love met with fierce resistance of the traditional feudal family systems, resulting in thousands of women committing suicide or being killed. The wide promo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prevented the killing of women and women"s suicide and also promoted social relations based on democracy, harmony and equality between women and men. This moreover has laid a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based on socialist principles.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颁布、贯彻和执行,唤醒了广大妇女的婚姻自主意识,她们纷纷起来反抗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要求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和自由。但是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严重阻碍,数万名妇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因遭受虐待和不公正的对待而自杀或被杀。本文拟从建国初期的历史资料出发,对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广大妇女的自杀或被杀乃至死亡的问题作一探讨。

一、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现象

1949年10月新中国诞生前后,政治、经济、军事领域的巨大变革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但由于面临解放,或刚刚解放不久,全国各地广大的范围内尤其是农村地区,还没有大规模地推行土地改革,人民的觉悟程度还不够高,多数群众还有着浓厚的封建意识,致使家庭、婚姻问题一度成为复杂的、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广大妇女多受不合理婚姻制度压迫,婚姻不自由,并常常受到干涉或阻碍,在最严重的情况下竟因而致死。据山西59个县妇联会的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共发生妇女人命案464件,其中被迫害致死者占25%,因解除婚姻无结果而自杀者占40%,因受家庭虐待自杀者占20%,因家庭纠纷而自杀者占12%,因产私生子而自杀者占5%。[1]因为婚姻问题解决得不适当或不及时,也造成了不少的妇女死亡事件。根据1949年的不完全统计,察哈尔省在219件自杀案里面,就有51件是因为婚姻问题而自杀的。[2]

1950年4月,新中国颁布了《婚姻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无产阶级制订的有关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的法律文件,由此也拉开了中国大陆婚姻制度改革的序幕,具有划时代意义。但是一纸法律条文并不能马上改变当时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落后状况。“三从四德”、夫为妻纲的观念依然在中国大地根深蒂固,婚姻案件层出不穷,不少省区仍有妇女因婚姻关系而自杀和被杀的不幸事件发生。根据华东地区民主妇联统计,1950年山东全省有案可查的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达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1950年5月至8月被逼自杀和被打死的妇女达119人,[3]皖北阜阳专区临泉县1950年1月至9月被虐待逼死的妇女有52人,[4]六安县新安区6天中因婚姻纠纷打死了4个妇女。[5]福建惠安市由于封建婚姻制度根深蒂固,当地党组织与人民政府,对解决妇女的特殊的痛苦注意不够,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彻底摧毁野蛮的婚姻制度,以致该市多次发生妇女集体自杀事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8月,惠安妇女集体自杀的有122人。[6]整个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以后至1952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一万一千五百余人。[7]

由于封建思想和习俗的强烈影响,中南区也仍然严重地存在着买卖、包办、早婚、收童养媳、溺婴、抢婚、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现象,甚至发生逼杀、虐杀妇女的事件。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中南区一个地区在《婚姻法》颁布后1年中妇女自杀和被杀的有1万人之多。[3]其中1950年6月至8月,湖南省宁远县的被害妇女达17人。[8]湖北省黄安县1950年7、8两个月就有14个妇女被迫害致死。[9]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陕州等23个县,在1950年5、6、7三个月中,有114个妇女因遭迫害致死。[8]河南省淮阳专区不到1年中,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河南省商邱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三十多个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8]湖北省大冶专区自1951年1月至6月,妇女被虐待残害致死者61人,受伤者49人。襄阳专区的保康、洪山、宜城、襄阳、枣阳五县,《婚姻法》颁布后一年间因婚姻问题而致死的妇女72人(不完全的统计)。江陵县七区自1951年7月19日至22日四天中,妇女被逼死3人。[10]中南区司法部对该区一年之内因婚姻问题被害和自杀的达万人以上的估计,是毫不夸大的。

还有一些地区,由于对《婚姻法》执行不力,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很流行,婚姻自由仍然受着无理的干涉,男女不平等、妇女受虐待甚至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的问题同样存在。如在华北,1951年上半年,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或被逼自杀的案件仅河北省唐山专区即达到128件。[11]平原省聊城专区1952年入春后因婚姻问题自杀与被杀的妇女达56人。[12]整个平原省1952年1月至4月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有84人。[13]在东北,该区电器工业管理局哈尔滨电工四厂在1952年11月26日至12月4日9天中,连续发生了女工因婚姻问题而自杀的事件三起。[14]在西南,四川川北区8个县1952年1至4月因婚姻纠纷而引起的杀害妇女案件116件,伤害妇女案56件。[1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953年3月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前,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说明《婚姻法》执行情况还极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初的资料表明,经过1951年底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的一次检查,虐杀妇女的野蛮现象虽曾一度减少,但有些地方因根本问题没有解决,1952年以后又继续增加。山东省文登专区1951年9个月中共有104个妇女自杀或被杀,平均每月死11个半;而1952年1至6月就死了114个,平均每月死19个。湖南省自1950年6月至1952年6月的两年间,据36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共1241人,而据1952年上半年39个县统计,自杀被杀的妇女即达606人。福建省1951年底以前的一年半内,因婚姻不自由而死的男女为每月50人,1952年竟增至每月88人。[15]另据河南郑州专区7个县的电话报告统计,从1953年2月22日至3月9日的半个月当中,就连续发生死人事件21起(男6人、女15人),其中自杀已死的12人,被杀已死的2人,经救活的6人,逃亡失踪的1人。[16]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妇女自杀和被杀,使家庭、婚姻问题开始成为当时诸多社会问题的热点和焦点。

二、导致妇女死亡的复杂原因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妇女大规模的死亡,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一是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的严重阻碍。新中国建立以后,甚至《婚姻法》颁布以后,在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市镇,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和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依然严重地存在着,一般男女自由结婚和寡妇结婚,仍然受到父母公婆或本家的干涉和舆论的压迫。有些地区甚至还存在着“典妻”、“租妻”、“换妻”、“抢亲”、“等郎媳”、“望郎媳”等极端野蛮的现象。据河北省沧县10个村统计,从1951年1月至10月共有结婚者60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51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4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54%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福建省宁德县一区3个乡统计,租妻的有149人,典妻的有159人,伙妻的有5人。[15]这种情形,使大量的家庭生活继续陷于无止境的纠纷和深深的痛苦中,生产也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广大妇女还在忍受着难以想像的精神上肉体上的折磨,她们为争取婚姻自由和一点起码的人权,仍然受到了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的荼毒,以致继续遭到野蛮的迫害和残杀。

《婚姻法》公布后,对于长期遭受封建婚姻制度摧残的妇女来说,终于看到了新生活的希望,于是纷纷向封建的婚姻制度发起冲击,使建国初期各类民事案件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激增。据华东司法部不完全的统计,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共有40567件,占全华东民事案的第一位(1951年1至3月三个月中共有婚姻案件24758件,比1950年下半年的比例数又增多),而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离婚案,并且由女方提出的占有75%-90%以上。离婚原因则又多是包办买卖婚姻、重婚、不堪虐待等。[4]另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的不完全统计,自1951年1月至5月,全区各级司法部门共受理婚姻案件32881件,占全区民事案件的60%以上。在这些婚姻案件中,离婚案件达25972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受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压迫最重的妇女提出来的。[9]婚姻案件的增多,充分说明了过去的封建婚姻制度的极度不合理,也说明了建国后的妇女觉悟程度已逐渐提高,要求摆脱封建婚姻的压迫。

二是由于一些区、村等基层干部和群众对中央指示的精神领会不够,对贯彻《婚姻法》的目的、性质、方针和具体做法没有弄清,因而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死人现象和违法乱纪事件。建国初期许多干部还保留有封建社会里遗留下来的不正确的思想,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有的对妇女提出的离婚要求拖延不理;有的还强迫妇女继续过着痛苦生活;有的干部无原则地迁就群众的落后意识,无理地阻挠青年男女的正确恋爱,等等。例如1950年察哈尔省万全县扬门堡一位妇女,原是给弟弟说的亲,后来却被迫和他的哥哥结了婚。她不愿意,要求离婚。本村的干部就反映:“准她离婚,全村有四五十个妇女也都要离婚。”这一下把县区领导干部吓唬住了,怕造成“离婚热潮”,便不批准她离婚。[2]一些区、村党员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还顽强地存在着。1950年山西省左权县一妇女被丈夫用火柱穿死,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竟没有给凶手以应得的法律制裁。兴县二区某村干部向要求离婚的妇女横施“背铐”刑罚,来“镇压”妇女离婚。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妇女合理的要求采取了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态度,借口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因而对妇女要求离婚,不问情节如何,一律拖延不决甚或强迫同居。有的妇女要求离婚甚至达10次以上,拖延了二、三年之久,还得不到解决。平原省辉县七区袁振清之妻,因与其夫年龄相差太远,平素感情极不融洽,女方要求离婚,区政府不批准,强令其回家,结果竟被袁振清活活打死。值得严重注意的另一事实是,共产党农村支部中的部分党员对妇女群众同样也抱着封建观点。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农民妇女,因提出离婚,竟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1]1950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致当夜王氏被逼吊死。福建晋江有3个妇女到区政府请求解决婚姻问题,连去3次无人过问,当即有两个妇女回家自杀。[4]1951年4月,山东临沂专区苍山县一区杨家庄21岁的青年妇女潘氏提出离婚后,该区、村干部均长期拖延不予办理,致使潘氏被其婆婆和丈夫残忍地虐杀。[3]

三是不少地方司法部门对婚姻案件处理不当,或拖延处理。例如河北省遵化县司法部门,1949年共收到婚姻案件176件,只处理了39件;丰润二区两年间没有处理1件。[17]河南省舞阳县对妇女任如涛的离婚案,当地司法机关从1948年直拖到了1951年5月底。[18]这种拖拉作风招致了严重的后果。陕西省醴泉县张云阁(女),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约。法院将此案拖延了两个月没有判决,致使张云阁走投无路,竟在法院后门跳井自杀。[18]有些地方虽加处理,但极不慎重,不问是否还能和解,即行草率判离或强行和解。例如绥远新区丰镇、集宁等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有求必应,随便批准,结果发生乱离现象,引起农民不满,甚至恐慌。有的则机械强调农民内部婚姻问题应尽力和解,应离的不准离,以致酿成人命惨剧。还有不少区县司法干部错误地认为妇女有了自由似乎就会“天下大乱”。山西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其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竟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1]1950年初通县一区司法干部由于未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在处理婚姻案件上出了偏差,造成了翟芝蓝退不了婚服毒自杀的事件。8月23日,洛阳市东北郊九龙台王玉到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被拒后被其夫惨杀。[19]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的是这些地方司法干部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作风尚未改变,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罪恶熟视无睹,对婚姻政策不加研究。

三、《婚姻法》的广泛宣传贯彻对妇女婚姻自由的积极推动

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妇女死亡问题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个大规模地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从根本上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上述指示,首先,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和政务院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了严厉措施,其内容一方面是有系统地揭发与批判了人们在婚姻问题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恶习,检查了县以上各级法院、民政部门主管婚姻事务的人员及区、乡(村)政府干部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另一方面则根据中央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处理了许多有关的婚姻家庭纠纷和刑事案件。这就是:对因封建婚姻制度所造成的家庭不民主不和睦现象,采取了说服教育的办法,号召他们自觉的予以改善;对夫妻关系十分恶劣,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经劝解无效,批准其离婚请求;对要求解除童养关系的童养媳,批准了他们的要求;对合乎《婚姻法》规定而要求结婚的青年男女,发给了他们结婚登记证;对那些杀害、伤害妇女的罪犯,进行了检查并由人民司法机关处以应得的刑罚。

各地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还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宣传贯彻方法。如利用庙会、群众大会、农民代表会、妇女代表会、干部会、夜校、读报小组等各种群众场合,举办讲座,组织宣传队,利用广播、演剧、唱小调、扭秧歌等进行宣传。[8]许多省区还别出心裁,创造了许多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新方法。如山东的苍山、川东的璧山以及河南的陕州、郑州、淮阳等地司法机关,在处决残杀妇女的罪犯或判决其他有教育意义的婚姻案件时,都召开了群众性的公审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并利用标语、传单、连环画和黑板报等进行宣传;[20]福建上杭县一区人民政府吸收群众参加新式婚礼,以实例进行宣传;浙江省绍兴市则举办了《婚姻法》展览会,山东文登县举办了《婚姻法》宣传棚,都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21]此外,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指示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协助当地的剧团、文化馆、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文化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宣传《婚姻法》的活动。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并拟定了有关婚姻问题的剧目,供各地剧团参考选用。这些剧目包括现代剧目“为了幸福”、“锁不住的人”、“夫妻之间”等,历史剧目“梁山伯与祝英台”、“柳荫记”、“白蛇传”等。[22]新华书店总店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的指示,从1952年12月下旬开始在全国发行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的书籍(包括画册、图片,杂志除外)1260万册。其中作为重点发行的书籍计5种850万册,94%以上为工农群众及一般工农基层干部的通俗读物,在群众中起了很大宣传和教育作用。[23]

其次,加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点工作和重点试验工作。为了保证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健康进行,各大行政区和省(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都派遣了工作干部深入县、乡和城市街道进行调查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工作。其中,华北区共组织了3个工作队分赴河北、山西和天津市进行调查和试验工作;西北组织了两个工作组,在1953年1月11日分别前往陕西、甘肃两省,会同省、市和县的领导机关进行试验工作,并在陕西咸阳,甘肃兰州、榆中等地分别选择一、二个乡进行重点试验,试验期限约为20天。华东区则在福建省的闽清、惠安,江苏省的青浦、无锡和山东省的文登、德州等市、县的重点区、乡和街道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试验。天津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检查组在4个街道、18个大小工厂系统地进行了婚姻问题的调查,该委员会并抽调了四十余名干部进行重点试验工作。中南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试点工作进行得较早,河南、江西、湖北等省试验工作到1953年1月时已有79个乡的试点工作宣告结束。[24]各地的重点试验工作一般先从各有关机关和团体抽调一批干部加以训练,组成一批工作队,每个工作队担任一个“点”的试验工作。工作队到“点”里后,再和“点”里的各个组织的负责干部共同学习《婚姻法》,同时训练其他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帮助基层干部把各种工作安排好,教给他们如何把各种工作结合起来的方法;向广大群众进行深入的宣传教育,讲解《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并批判封建婚姻制度的坏处,耐心地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力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对于群众自己所提出来要求解决的一些婚姻与家庭问题,帮助他们召开家庭会议,调解一些婚姻纠纷,并帮助订立家庭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公约等。各地试点经验证明:有些地区领会中央指示的精神,坚持教育的方针,做得好的,就得到很好的效果。广大群众彻底了解《婚姻法》的好处后,都表示热烈拥护《婚姻法》,有些过去把《婚姻法》看成是“妇女法”、“离婚法”的人,也都说《婚姻法》有五好:对男、女、老、小、生产都好。据调查,河南开封县范村、岗桥两个乡在未进行重点试验前,由于没有很好地宣传《婚姻法》,群众和干部对《婚姻法》认识不清、顾虑很多的人占80%,重点试验中经过深入的宣传教育,90%以上都积极拥护《婚姻法》了,试点工作效果良好。[25]

再次,严格婚姻登记程序,使婚姻问题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障。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重礼仪轻法律,只要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就被公认为夫妻,根本不需要到政府登记。而办理婚姻登记是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因此,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就成为婚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195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除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外,男女双方还应亲自到所在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经过《婚姻法》的贯彻与宣传,根据山东22个县和4个市的不完全统计,1950年下半年到政府进行登记结婚的有12129对,福建闽侯七区一个地区3个月中有206对,皖南歙县龙井村1950年9月一天中就有18对。[4]北京市1950年5月至10月份的统计,自由结婚的有6686对(合理离婚的有1279对),胶东区1950年底3个月内共有3000对青年男女到人民政府举行婚姻登记。[26]此后到贯彻《婚姻法》运动普遍展开,婚姻登记逐渐为普通民众所接受。运动结束后,从1953年4月初开始,上海市闸北区每天有10对以上的男女前往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7]这说明婚姻登记已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日常婚姻行为。

最后,加强总结和保障,树立一批贯彻和宣传《婚姻法》的先进典型。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后期,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先后在群众中对运动进行了系统总结,以便进一步提高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巩固运动成果。总结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运动取得了哪些成绩?解决了哪些问题?这样总结成绩后,使群众从事实上得到了证实:《婚姻法》确实是为了家庭和睦,民主团结,提高社会生产力,建立社会新道德,对人民、对国家、对子孙后代都是有利的。总结的方法是自下而上地进行群众性的总结,这样才能实际具体,教育范围也大。在总结中并建立与健全各种组织与工作制度,研究今后工作,使之成为今后经常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力量。在总结运动的基础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大张旗鼓地表扬了一些婚姻自由、家庭和睦、生产积极、政治进步的模范人物和模范乡村,如河南省鲁山县八区西刘庄的冯宗义模范家庭、[28]蒲田二区芳山乡青年女子方珍玉[29]等等,都是很好的典型,发挥了正面教育的作用。

经过《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广大群众逐渐明白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好处与封建婚姻制度的害处,达到了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人人心,群众普遍受到教育的目的。其主要成果之一是许多妇女开始冲破封建婚姻制度的牢笼,选择了婚姻自主。据察哈尔省怀来县178个村的统计,自《婚姻法》公布后,400对结婚的男女中,双方自主自愿并经过父母同意的有300多对。山西省左权、和顺两县在1950年下半年中,有43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河北省饶阳县在《婚姻法》公布后1个多月,就有120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30]广西邕宁县经过《婚姻法》的宣传后,仅第二区在1951年3月至6月就有23对青年男女自主结婚。另据河南省郑州专区34个乡的统计,在半年之中就有469个寡妇自主结婚。[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54年春季的统计: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402024对申请结婚的男女中,其中因为强迫包办而未批准的只占1.07%,可以说基本上自主的婚姻已在这些地区占了绝对的优势。[32]其主要成果之二是解放了不少为封建婚姻制度所束缚的男女,由于婚姻不自由而产生的男女婚姻纷争现象得以顺利解决。察哈尔省自《婚姻法》公布后5个月内,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达4600件,其中80%以上是妇女不堪忍受不合理婚姻所造成的痛苦而提出的。在《婚姻法》宣传比较深入的地方,区、村干部大都能掌握《婚姻法》的精神,合理解决婚姻纠纷。[25]河北省在贯彻执行《婚姻法》方面比较好的老解放区,据127个市、镇、县的统计,从1950年5月至1951年6月,共处理了46641起婚姻案件。[11]这些案件中大多为女方反对家庭虐待,男方重婚及双方情感不和等,封建的婚姻制度已经开始被摧毁。1953年以后,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和婚姻纠纷案件呈显著下降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53年至1956年婚姻纠纷案件逐年都在下降,1956年的婚姻案件比1953年减少了一半以上。其主要成果之三是旧社会所造成的许多夫妻、婆媳间不和睦的现象在许多地区有了改变,出现了千千万万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辽东省宽甸县经过这次运动,有1770户改善了旧家庭的夫妻、婆媳关系,有350多对夫妇受到了表扬。福建省建阳县原有589户不和睦的家庭,经过宣传《婚姻法》后,转变和睦的有569户,其中有50户并当选为全县的模范。陕西省朝邑县第八区在运动月中有85对常年吵架的夫妻变成了互相敬爱的夫妻,许多人都把“遇事商量”作为今后的“治家之法”。[33]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普遍开展,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的现象在贯彻和宣传《婚姻法》运动之后也基本上被制止或显著地减少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市、县如安徽省芜湖市过去经常发生妇女自杀现象,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由于深入宣传《婚姻法》,制止了15起妇女自杀事件;[33]河南省鲁山县坚持贯彻《婚姻法》运动成效突出,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或被杀的案件从此绝迹。[34]当然,在全国范围内还有个别地区中的相当一部分干部和群众对《婚姻法》仅有粗浅认识,还有许多怀疑与误解;妇女自杀和被杀现象仍然严重存在。这种地区约占25%左右。[35]由此可见,贯彻《婚姻法》的工作依然是建国初期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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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不平衡[N].人民日报,19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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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少地方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未能正确处理婚姻案件,亟应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N].人民日报,1950-4-20.

[18] 部分司法工作干部漠视妇女利益,处理婚姻案件极不负责,高级司法机关应追究责任予以处理[N].人民日报,1951-10-11.

[19] 几个值得注意的婚姻事件[N].人民日报,1950-9-17.

[20] 利用典型案件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10-22.

[21] 华东各地大力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工作,许多地区利用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收效很大[N].人民日报,1951-10-28.

[22] 中央文化部指示各地文化部门,运用各种方法大力宣传《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3-2-2.

[23] 新华书店已出版大量配合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的书籍[N].人民日报,1953-4-1.

[24] 各地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备工作,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N].人民日报,1953-1-17.

[25]全国各地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创造经验,进行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6.

[26] 许德珩.正确执行《婚姻法》,消灭封建的婚姻制度[N].人民日报,1951-4-30.

[27]北京、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胜利结束[N].人民日报,1953-4-27.

[28]王青.《婚姻法》把一个不幸家庭变成幸福家庭[N].人民日报,1952-12-29.

[29]加强宣传《婚姻法》的通俗书刊、图画的发行工作[N].人民日报,1953-2-23.

[30]华北各地贯彻执行《婚姻法》,旧式婚姻制度逐渐消灭[N].人民日报,1951-3-9.

[31]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N].人民日报,1951-9-29.

[32]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发表谈话,今后应切实加强贯彻《婚姻法》的经常工作[N].人民日报,1955-3-6.

[33]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结束,各地正准备把贯彻《婚姻法》工作转入经常化[N].人民日报,1953-5-7.

[34]河南省鲁山县是怎样贯彻执行《婚姻法》的[N].人民日报,19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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