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范例6篇

新消防法

新消防法范文1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技术人员,培训

新《消防法》的实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使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了完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制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对新的消防工作原作进行确定,促使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得到了完善,而且,还提出应对我国消防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加强,提高相关消防监督执法的监督力度。另外,新《消防法》中新要求的提出为相关院校的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1、新《消防法》中有关消防技术人员培养的新规定

新《消防法》在原有的《消防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并在其中提出了一些新的相关条款,它在消防技术人员的培养上首次给出了相关法律层面的要求。在新《消防法》中,其针对消防技术人员教育以及培养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下自动消防系统的相关操作人员在,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是持证上岗;其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消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坚决执行对消防设施的检测,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认证,另外,在对消防安全监测等相关的消防执业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选择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第三十五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在对相关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对消防组织相关的建设进行加强,提高消防技术人员素质培养的力度,从而使火灾的预防能力、扑救能力以及应急救援能力等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

2、新《消防法》下消防技术人员的教学与培训

一是根据市场需求,对消防技术人员培养体系进行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在相关消防技术人才数量以及质量上的需求越来越高,在对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应将注意力放在相关的院校的学科建设上,在对相关消防的优势学科以及重点学科进行大力发展以及建设的时候,还要注意对新添设的学科給予强有力的支持,从而使相关的学科群体得到建设。其中,在具体培训的过程中,相关院校不仅要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从事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以及消防监督执法等人员进行相关的岗位资格培训,还要对社会消防职业的高学位教育以及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进行增加。随着我国消防工作越来越复杂以及繁重,这个领域在对具有应用性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量得到不断的上升,因此,相关院校在面对社会消防职业以及职业制公安消防队伍的时候,要注意对相关专业的高学位进行增设。

二是结合新《消防法》对消防技术人员的内涵培养进行加强,在相关的院校教育中,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是其在教育过程中的基本任务,其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还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结合现代公安消防部队在建设过程发展过程中的新形势,对相关的教育理念以及思想进行更新,从而使消防技术人员素质培养体系的建设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提高。另外,在实际建设的过程中,要注意与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对消防技术人员素质教学以及内涵建设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加强。在对消防技术人员进行教学以及培训的过程中,相关教材的建设对人才素质培养质量的提高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化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因此,在对消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教学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在新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相关教材的更新以及建设速度加快。

三是将研究型大学的教学建设作为基本的战略目标,对学术科研相关水平进行提高。在对消防技术人员的教学以及培训的过程中,学术科研占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实际教学的过程中,相关院校应将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作为基本的战略目标,对科研以及教学的协调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紧跟技术发展的脚步行走在国际发展的前沿,结合消防部队的实际需求、教学中的重大实践以及理论问题和学科建设进行实际课程的展开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促进科研以及教学之间的协调发展,从而使学术科研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另外,想要培养出具有应用性以及创新性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条件以及实训实验设施。因此,在对消防技术人员进行教学以及培训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在科研的过程中加大投入,促使实训以及实验设施和科研条件得到相应的完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新《消防法》在原有的《消防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在消防技术人员的培养上首次给出了相关法律层面的要求。在新《消防法》的背景下,相关院校在对消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以及教学的过程中,要注意与消防部队执法、训练、作战任务以及执勤等相关的重大改革进行有机结合,根据实际的发展需要对相关人才培养的方案进行改革和完善。另外,相关院校还要注意对教学内涵的建设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加强,促进教材建设更新的速度,使其相关的学术研究水平以及教学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从而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公安消防部队在相关人才需求上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1]王霁.新《消防法》实施后消防行政处罚现状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25(19):177-179.

新消防法范文2

一、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消防法》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全区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社区居委会要围绕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新《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做为本社区近期重点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举措,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推进我街道消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多措并举,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新《消防法》的热潮

贯彻实施新《消防法》关系到各行业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社区都应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张旗鼓地开展新《消防法》的宣传,要通过组织开展新《消防法》知识讲座及培训、知识大赛、主题文艺演出等活动,采取发放新《消防法》宣传挂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宣传,使新《消防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宣传学习《消防法》的良好氛围,逐步提高全面的消防安全意识。

新消防法范文3

[关键词]派出所 消防监督 工作

[中图分类号]D035.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5-0119-02

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与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有广泛的接触,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是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有益补充。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首次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新《消防法》5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也在第3条中对派出所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还专门增加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这一章节。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受各种客观因素影响,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在广度、深度和力度上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仍不相适应,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仍然较多。下面笔者就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谈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专职警力不足是制约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

吉林省在2004年4月27日出台了《吉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中明确了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所长、民警分级监督工作责任制。但派出所作为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派出所民警除消防工作外,大多又同时承担政治、内保、政保、后勤、治安等其他工作,难以把精力集中在消防工作上。以通化市为例,全市共有102个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均为兼职消防民警。作为兼职消防民警,工作负荷较大,用于消防监督工作的时间有限,在主观能动性上很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新《消防法》实施后,派出所民警不可能像消防监督员那样主动学习消防法,所以在应用上也相对滞后,造成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失控漏管情况普遍存在。

(二)消防监督业务不熟严重制约着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消防工作内容非常广泛,专业性非常强,要求消防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就目前而言,基层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消防业务不熟悉的现象,有不少民警,由于从未接触过消防,对消防工作从何抓起,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民警缺乏系统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监督业务知识掌握情况普遍较差,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不熟也直接导致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走马观花。大部分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执法程序较为烦杂,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派出所民警主动学习热情不高、积极性不强,自身业务能力不能很快适应新《消防法》的要求。

(三)消防工作考核机制无足轻重,对于提高派出所消防工作水平难以奏效

派出所消防工作布置执行于每年年初以及季节性防火或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在平时很少组织系统学习培训,部署的工作多,考核机制建立不完善。而且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考核体制不能完全体现派出所消防工作,往往只是确定人均处罚量或办案起数,消防工作考核在派出所年终考核或等级评定中占有的比例也极少。以通化市东昌公安分局为例,派出所年终考核总分为200分,而消防工作仅占10分。因此,有的派出所认为消防工作干好干坏一个样。部分民警也认为,消防工作只是由派出所内部指定的两三个人负责,工作好坏与己无关,总之消防工作考核成绩高低是有人承担的。长此以往,造成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了无人问津的“鸡肋”,消极检查、违规执法问题的频繁出现在所难免。

(四)消防配套规定内容不完善,造成派出所日常监督工作无所适从

按新《消防法》规定,消防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并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新《消防法》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只是明确了派出所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一些具体的工作程序需要各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明确。例如107号令规定,派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如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等程序性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这原来是派出所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最易发现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也较大,现不能直接查处,具体移交的程序和文书也没有明确,在实际过程中会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对于其他一般火灾隐患,按107号令第三十一条,也只规定责令依法改正,不明确派出所行政处罚的权限,而且列举的违法行为不全,对于发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擅自关停、不完好有效均没有明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操作不便;加之一些职能部门对派出所出具的消防法律文书、火灾证明等消防文件都不予采信,造成派出所对于消防工作有责无权,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建议

(一)组建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领导机构,完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网络体系

要建立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各地消防大队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能够起到的仅仅是业务指导作用、而非领导作用,市、县公安局也仅仅能对派出所的消防监督从大局上进行部署和协调。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在市、县公安局中建立一个领导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如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处或办公室,以减轻基层消防大队的工作压力。这一点,长春市公安局已经走在了全省的前列。该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消防工作开展、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能,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全地区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领导、组织、协调和管理,年终参与对各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绩效考核,保证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增加专职消防民警数量,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派出所消防民警管理制度

增加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编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在《消防法》明确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法定主体的基础上,要根据派出所管辖区域的特点,在一些辖区场所较多、单位较多的派出所设专职消防民警,一些以社区住宅为主的派出所设兼职消防民警,还可由政府出资招收地方编制的消防监督辅助人员,通过设专职消防民警、辅助消防民警的方式,首先保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消防民警队伍。同时逐步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重要的是建立激励制度,充分调动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逐步改变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中被动应付的工作局面,推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三)加强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水平

在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派出所民警队伍的基础上,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力度,定期开展理论学习、现场施教、检查考核等培训、指导工作,提高派出所民警消防业务能力,适应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对于专(兼)职消防民警,除了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消防法律、法规外还应参加考核颁发证书。公安消防机构还可将常用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摘录,印制成小册子,发到派出所民警手上,以利于他们随用随查,方便工作。指导派出所及专职消防民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来开展工作,从而使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新消防法范文4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社会管理

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消防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和工作团队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但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消防工作也同样离不开规范化和创新这两个问题。所以,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二者之间的关系将会直接对未来规范化建设的工作造成直接的影响。本文结合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知识,对现在消防执法工作当中存在的一部分问题进行分析,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消防救援部门在分析实际的执法情况之后,为了可以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而做出了要将执法规范化的决定。消防管理是保证社会安全的重要基础,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能不能全面且深入地理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本质,能不能提高自己的消防管理水平,对促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至关重要。社会管理工作包含了消防管理,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建设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发生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了消防执法工作是否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执法规范化建设并不是要求执法人员们按照老规定一成不变的行事,而是需要消防监督员能够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完成工作,从机械性盲目执法走向科学化的自觉执法。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能,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来更新问题的处理方式。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社会管理工作能够根据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不断更新,科学化的社会管理能够跟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变化,需要找到社会发展的规律,按照规律来管理社会活动,而不是一成不变地使用老旧的管理模式,这样既不利于社会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不利于社会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消防执法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落后化首先,旧思想仍然存在,尚未完全根除掉,消防执法人员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思想,尚未形成服务型执法的观念。一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不合规的情况,无法严格按照机关的规定实行执法活动。部分消防执法人员未能及时更新执法理念,思想太过保守。具体的表现为看重实际操作而轻视规章流程,认为人治要比法治更加重要,人情或关系执法的情况经常出现。其次,新的理念还没有全面的建立,对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着一定的误解,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执法工作执行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过分专注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却忽视掉了执法工作的效率,有的则是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忽视掉了消防管理本身具有的职能。有的认为通过提供全面的服务能够在群众建立起良好的口碑,但是消防救援部门内部,监督员们难以开展执法活动。这些问题的出现直接反映的是现阶段的执法理念尚未发生真正的转变,执法观念的问题直接给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二)执法制度形式化现在很多消防执法制度太过粗糙,细节不够详细,难以具体操作。队伍内部出台了某一项制度之后,基层单位不善于根据实际情况来理解制度,制度符合地方实际情况、让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操作的规定制度。其次,制度虽然多但没有成为完善的体系。基层消防救援机构为了能够解决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会根据行为来进行判断,甚至还出现了专门制定一个制度来解决某一项问题,但是却忽略了制度的统筹。新出台的制度还会和过去的制度相互冲突,让监督员不知道从什么地方下手。最后,制度之间不兼容。消防监督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就吸收各个行业内部部门的管理经验做法,但是在转化成为自身制度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内部和外部的实际情况,导致了制度制定完成之后要么无法在外部使用要么就和已有的规定相冲突。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一部分单位出现了轻视对制度的学习和执行,只要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就算是完成了重大制度的宣传工作。因部门没有有效的开展调查活动就根据单项工作的情况出台规定,让制度缺少了生命力,与此同时,基层派出所在执法监督工作上缺少了力度,无法有效地追究过错,让制度无法有效地落到实处。

(三)执法规范表面化消防救援机构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有效地开展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仅仅依靠监督部门开展工作,一部分地区还没有搞清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机制,领导们也没有给予法制建设以充分的重视,组织的领导松散,激励机制建设不完善,无法有效调动部门成员们的积极性。另外,部门也缺少了对具体问题的详细分析。执法单位完善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会发现很多问题。然而,很多完成了第一次安全检查的单位在后续的检查过程中,还是能够发现消防隐患。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做到统筹兼顾。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后劲。监督员办案方式不规范,反映出来了基层的工作量较大,办案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部分地区的消防救援机构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所具有的问题没有充分的认识。队伍建设过于表面化。从消防救援机构的队伍情况来看,受到干部体制的限制,消防监督队伍的比例接近于干部的一半。有很多干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进行监督工作,因职务、年龄或者是专业能力等原因无法从事后勤工作和中队工作,所以大队干部就成为了最为合适的工作。到了这个岗位之后,由于能力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工作方式不符合规定,给社会治安工作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

(一)树立现代化执法理念树立起公平整理理念,执法事件的过程当中,要时时刻刻追求执法的正确和结果公正,保证执法程序的公开,让被执法者能够了解全过程。消防行政并不只是简单地打击行为,而是对消防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矛盾进行调和,从而实现现实矛盾的和谐化。所以,消防执法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需要工作人员树立起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做到就事论事,用法治手段来解决社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真正地实现民意和公平正义的一枝花。其次,充分树立起执法规范化理念。文明和规范化体现在了执法细节当中,这就需要执法人员们能够在工作当中不断地更新自己的工作方式,对自己的工作进行总结,并进行创新。最后,还要在自发工作中树立起人性化理念。一般群众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才会出现违法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坏人不同。工作过程中,要让被执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还要让他们感受到法律当中具有的人文精神,让他们能够真正的懂法守法,完成社会消防管理的工作。

(二)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提供制度保障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日常执法行为,从监督员们的言行举止、服装等最基础的要求开始,真正的解决执法违规的情况,明确规范监督员的行为。从形式解决管理者形式的问题,朝着服务者的方向转变,树立起良好规范的执法人员形象。监督人员需要自由行使裁量权,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裁量权,根据裁量等级作出明确的规定,防止个人滥用职权任意进行处理,从而保证执法行为的正当性。

(三)创新监督机制及时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保证文明执法的重要基础,要始终坚持多方面进行,保证消防监督形式的权力落实到位。创新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情况,对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执法问题及时发出预警,要求他们进行整改。加强事中监督,以此为基础,健全违法问题信息,监督部门要做好民主监督工作。通过人才库建设,建立由执法人员们共同组成的考核评估小组,随机选择考核监督人员来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监督工作,将规范化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的身上,完成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新消防法范文5

关键词:消防法;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1-0091-02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由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制度改为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的制度。这样的调整在保证重点工程消防安全的同时,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既有利于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手续,又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力度。但由于新修订的《消防法》尤其是其配套规章出台比较仓促,没有给相关部门缓冲和适应时间,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现将问题提出,供同行参考。

一、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界定不明确

《百度知道》的解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labour intensive enter- prise)是指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产品成本中活劳动量消耗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又称为劳动集约型企业。在劳动密集型企业里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装备不高,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轻工企业以及服务性企业等。”这种解释十分模糊,导致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样,对于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也只是在2009年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中才提到,且仅指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以下简称106号令)应该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以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对部分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特殊建设工程的界定范围不合理、界定标准不科学

一是没有将地下建筑、超高层居住建筑纳入审核验收范围。地下建筑火灾和超高层建筑火灾一直以来是灭火救援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地下人员密集场发生火灾时由于疏散困难、灭火救援难度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甚至是群死群伤,因此应从“防消合一”的理念出发加强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审核验收工作,本人认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纳入审核验收的范围。同样,超高层居住建筑由于其垂直疏散距离大、疏散时间长,火灾发生后人员疏散比较困难,容易造成人员被困甚至造成人员伤亡。本人认为,应考虑将其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范围;二是商场、市场的划分标准过大。商场、市场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大,且营业期间特别是节假日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易蔓延扩大,且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按照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标准来划分比较合理,即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纳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范围;三是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等建筑划分标准不科学。对体育馆、会堂、剧场和电影院的界定,规范基本上都是以座位数为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三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第1.0.4条对剧场建筑规模的界定、《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第6.1.1条对体育馆规模分类均是以观众容量即座位数为标准。为保持规范之间的延续性和科学性,106号令在确定上述场所的审核验收范围时也应以座位数为界定标准。此外,体育场和体育馆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加以区分,一般情况下体育场会大于体育馆,不加以区分显然是不科学的。

二、备案抽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告内容过于简单

无论是备案受理凭证还是抽查公告均未能对备案范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建筑物基本情况进行明确。这样可能会导致建设单位以一代十、以部分备案代替整体备案的情况出现,只要工程名称取得合理。如“某某小区住宅建设工程”即能代替一期、二期、三期等所有建设工程。同样,同一单位使用的同一建筑物的局部装修工程可以替代整个装修工程。如装修一层,在填写工程名称时写某某办公楼装修工程,即代替所有的装修备案。

(二)纳入审核验收范围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租给不同业主申报装修,且每个业主的装修面积达不到审核验收标准时是否需要审核验收未明确

同样的问题也会造成整体符合验收的工程被拆分成多次备案的情况出现。如高5层的大型商场,每层面积为6000平方米,建设单位将工程分成5次备案,每次对一层、面积6000平方米,从而逃避审核验收。

(三)规划许可证是消防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但是对于未经过规划部门同意、属于备案范围且设计备案未被抽中的工程能否给予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安全检查未明确

106号令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规定,同时在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备案抽查被抽中的工程应提供与设计审核、验收一样的资料,但对设计备案未抽中、竣工备案抽中的工程,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是否应该把好设计审核备案时未能把的关未进行明确。如果不把关显然不合理,但把关又不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合法的。

(四)备案执行过程中容易忽略的两个问题

一是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再象消防验收一样,列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备案的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共同编著)第53页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进行的释义,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工程报告应包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即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验收之后。与以前的消防验收程序正好相反,即消防验收之后再进行质量验收,最后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但由于这些规定只出现在条文释义当中,在执行当中容易被忽视,也很难被建设单位甚至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如规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接受。二是不需要消防设计备案的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强制要求进行设计备案。同上著作第53页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进行的释义:“竣工备案范围不同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包括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以及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第二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即3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是不需要消防设计备案的。但执法部门却因习惯性思维要求这些工程在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一定要先进行设计备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三、执法存在的疑问

(一)备案抽查不合格时,能否直接进入处罚程序,即按照第五十九条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九条,备案抽查不合格时,设计、施工、监理或建设单位至少有一个单位没有履行第九条的责任、且存在第五十九条的违法行为,因此,应该可以立即进入处罚程序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但在106号令第二十八条却没有明确规定,仅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五日内发出竣工违法通知书,告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再申请复查。本人认为这一条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对造成工程竣工备案消防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罚;二是已经投入使用的单位如在接到竣工违法通知书后不停止使用,再按照《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消防法》修订后的震慑力。

(二)对消防产品使用单位责令改正并复查后出具何种法律文书不明确

按照新《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处罚。由于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中无复查意见书,因此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三)人员密集场所内部装修材料是按《消防法》还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执行的问题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但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墙面、地面等部位是可以采用易燃材料装修的。因此,应及时修订规范,避免规范与《消防法》之间的矛盾。

四、结语

文章对新修订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实施以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上的原因,同时还有群众消防法纪意识不强的原因,公安部消防局作为消防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调研,完善配套规章,消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全国消防工作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S].

[2]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S].

[3]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S].

[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8.

新消防法范文6

关键词:消防建筑消防设施三化管理长效机制

悉数建筑火灾后果严重的致灾因素无非四点:一是建筑内部立体防火分隔不到位,火灾蔓延快;二是建筑内部疏散途径设置数量少、达不到疏散安全标准;三是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故障,未有效发挥防灭火及阻火功能;四是外援专业力量少造成救援时间滞后。本文仅就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因素加以分析阐述。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逐年加大了消防队站建设和装备购置的步伐,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得以迅速提升。但随着火灾形势的发展变化,促使公安消防部队扑救建筑火灾的重点逐步由外向内转变,努力实现第一时间依托建筑内部建筑消防设施将火势控制和消灭在有限区域内的原则得到了普遍认同,“以固为主,固移结合”的战术原则更加明确。集自动报警、消防栓、自动灭火、防排烟、防火防烟分隔、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七大功能为一体的建筑消防设施体系成为社会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的保护神。一个消防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的场所通常具备了“早期预警、自动灭火、防火分隔、诱导疏散和辅助内攻”功能,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重要部位无人值守或因安保人员业务技能低导致设备的误操作俨然成为绝大多数恶性建筑火灾发生的三大“帮凶”。

众所周知,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好坏及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随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地逐渐规范及消防产品领域专项整治力度地不断加大,建筑消防设施及产品的质量得以进一步地提高和保障。设施的专业维护水平和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的好坏逐渐成为掌握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和有效运转的“任督二脉”。 配电控制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排烟风机的状态是否良好更是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发挥防灭火效能的前提。无疑,控制室地规范管理和设施正确地操控则成为消防设施发挥功能的重中之重,自然也是建筑消防设施“三化”建设的核心。

一、“三化”建设实践过程中,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面暴露出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一)消防设计与建筑实际使用功能不匹配。具备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普遍采用框架结构,换句话说就是大空间建筑,其主体施工往往不设置分隔。这种工程的最初消防设计通常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但施工完成之后,使用单位通常按其使用功能需要而不是根据最初消防设计配套的消防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来对使用场所进行分隔,往往容易导致最初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场所现有功能的消防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责任不明确、安保人员业务技能缺失。建筑消防设施通常由消防控制室和设备组成。一般情况下,控制室配备有相应值班人员,负责管理并操控建筑内的各种设施。限于安保人员业务技能水平及设备点多面广的客观因素,对于设备尤其是消防水泵房、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关键设备管理责任往往未给予明确和分工,安保人员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的技能不掌握、关键设施设备的应急操作规程不熟悉现象时有发生。

(三)检测维保流于形式,质量上“短斤缺两”。其一,合同期短,履约不到位。为了节约资金和应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部分社会单位与专业检测、维保机构讨价还价,所签专业合同大多是一年的“临时”合同。期限短、价格廉将直接导致检测、维保机构不愿意下功夫了解并掌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真实性能状态,发现问题也不认真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能拖则拖,能骗则骗的方式,消极应付各级监管单位地检查。应付方式通常有伪造检测维保合同、临时替换故障设备、临时更换“两房两室”的安保职守人员等。其二,检测维保良莠不齐,服务不保质、保量。面对检测、维保市场的急剧扩大,为了眼前既得利益,部分检测、维保企业不顾及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盲目扩大分支服务机构,大肆“招兵买马”。从业人员未经专业系统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就匆匆上岗,加之相关部门监管缺失,造成检测维保服务的质量、频次根本达不到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底限要求。这也有悖于《消防法》引进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专业要求,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的初衷。

二、扎实推进三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齐抓共管,突出行政干预,把好消防产品质量源头关。笔者建议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早日完善出台《自治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管理办法》,将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领域的监管和制衡,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真正促成各部门共同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确保工作的合力而不是各自为政的“斥力”。为质量优、信誉强的产品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从根本上保证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寿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基层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产品现场取样抽检(送检)而不是为了追求送检任务而由社会单位“主动”提供样品,真正保证现场使用与送检的样品保持高度一致。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单位从思想和行动上重视消防产品的质量。

(二)把好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核(备案)、施工监督、验收(备案)关口,软硬兼施,夯实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确保及管理规范的基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好坏是场所投入使用后整个建筑消防安全能否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为适应消防审验变革新形势,建议从源头抓起,全面实行消防设计自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消防设计资格证书、施工人员上岗证和质量倒查及退出机制。确实落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程验收审、验分离,纪检参与等硬性规定,确保对消防工程质量的验收结果评判的客观真实。利用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检查机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提前规范验收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标识和管理方面的建章立制工作,真正把验收场所的消防日常管理软硬件投入与消防设施质量把关置于同等地位,使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软硬件同时达标,逐渐改变场所先开业(使用)、后规范的不健康状况。对于审核、验收发现的问题不能仅填写《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口头责令改正消化或是简单移交了事,应在填发《违法通知书》同时,提请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降低其施工资质。

(三)发挥消防协会效能,规范检测维保市场,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体检治病工作。如果检测是定期“体检”,维保则是“吃药治病”,二者是在设施投入使用后确保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检测和维保服务涉及公共消防安全与人身安全,必须实行资格管理和市场准入并将其纳入政府严格的监管之下。基于此,笔者建议早日出台《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实施管理办法》,对于检测、维保企业的资质办理、复查、备案登记、从事业务的范围、频次、质量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而对于分支机构的设立、服务范围、签约最低年限、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社会单位借助检测、维保专业技术服务活动手段地开展,从而达到进一步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效能作用。

(四)扎实推动“两房”、“两室”安保人员职业化发展进程。针对“两房”、“两室”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良莠不齐,难以正常发挥建筑消防设施效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依托消防协会平台,在对“两房”、“两室”职业安保人员的管理模式、社会单位收费标准、技术等级评定及晋级标准、培训及复训要求、福利待遇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出台《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保人员职业管理规定》地方法规,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配备职业安保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五)突破传统监管模式,实现信息主导消防警务,实时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良性运行。当建筑消防设施得以保证之后,对于设施设备的良性管理就上升成为主要因素。由于设施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状态具有动态性,除了社会单位安保人员日常巡查、维护外,为了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高层、地下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信息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自治区科协和消防协会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起完善的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完成了社会单位对火灾防控的关口前移,实现了信息主导消防警务,革新了传统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革命性地提升了公安消防部队实战效能。为了给社会单位“三化”建设加把“保险锁”,笔者建议依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出台《自治区消防安全监测管理设施办法》地方规定,作为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社会单位安装、使用的法律依据。

如果说检测、维保工作是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节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社会单位开展不定期防火监督检查是构成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的线,而社会单位包括“两房”、“两室”在内的安保人员日常巡查是使设施运行管理的面,那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则是将各场所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形成一个立体而实时的监控网络。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真正实现并保障了对社会单位(特别是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监管的无缝隙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