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范例6篇

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

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范文1

张润枝,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艳飞,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面对世界范围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形势下价值观较量的新态势,面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的新特点,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筑牢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帮助中学生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形势下中学思想品德教育的首要任务。由于中学生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叙事性思维,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不能单纯依靠逻辑的推理和科学的论证,而更多需要通过体悟意会、内化为自觉认同而逐渐形成。叙事是人类生存经验的浓缩,以其独特的艺术魅力、生动的描述、鲜活的形象、细腻的感受,在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 、叙事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教育的开展

价值观是一种特殊的观念系统,价值观教育不同于一般的认知性教学,更注重道德规范、情感意志、行为选择的培养和形成。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目标指向就是要帮助中学生在规范认知的基础上获得积极的情感体验,并自觉转化为行为实践。中学阶段是从儿童到青年的过渡时期,呈现出独特的阶段性特点。例如,中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青春期后,伴随着生理发育的成熟趋向,思维的批判性和独立性显著增强,更喜欢主动学习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显著增强,对教师不再唯命是从,对意识形态色彩鲜明的理论灌输存在着一定的逆反心理;随着学习、生活范围的扩大和自我意识的觉醒,他们发展了多样性的自我情感和社会性情感,情感需求更加强烈;理性思维有一定的发展但尚有欠缺,理性认识和行为选择又极易脱节,情感效应具有暂时性和易变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目标指向和中学生群体的特点决定了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既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普遍规律,又要适应中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从他们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深入浅出,寓教于乐,使学生在愉悦的身心享受中接纳、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叙事是以故事的方式进行叙事,是“叙事文本中所呈现出来的经验整体”“由人物、事件、环境等要素构成,并以人物行为链条为核心”[1]。叙事最主要的功能就在于借助隐喻等叙事手法,透过故事的叙说、阅读和理解来传递故事背后的信念、价值等意义;人们对故事的接受也是对其隐含的价值原则的认可、价值规范的遵循和价值理想的追求[2]。与其它教育方法相比,叙事更注重通过教育对象的体悟领会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契合了中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情感特点。叙事在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具体运用主要涉及故事搜集与整理、故事呈现与讨论、学生回馈与实践三个环节。将叙事引入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将极大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叙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独特优势

叙事承载着知识、价值、信仰等要素,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功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的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发展和建设过程中的价值映像,是社会实际精神状态的集中彰显”[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托于现实事件之中,其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蕴含在这些事件中;现实事件离不开这些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对其作出回应[2]。以现实事件为来源的叙事是中学生感知、接受、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第一,有助于淡化教育痕迹,实现教育过程隐性化。利用叙事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具有隐蔽性,它所致力于的不是抽象的理论说教,而是通过故事这一形式,使抽象的价值观充盈着生命热度。它不直接规定教育是什么,而是通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后真实生动的、富有人性的事实描写,将事实及其暗含的丰富意义关联在一起,间接地传递教育内容。例如,叙事多采用第三人称的手法,通过一种独具特色的意向策略和表达方式,借助意义关联间接传递教育理念。它往往借助事件细节的刻画、情节的推进,唤起中学生的感性体验,通过隐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其中并彰显出来,逐步为中学生所熟知,真正做到寓教于情、寓教于乐。

第二,有助于增强情感认同,实现教育效应情感化。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真正的深入人心,离不开教育对象的情感共鸣和情感认同。叙事是对人类抽象思维和理性思维的补充与完善,是对人类直观和感性的关注。首先,叙事性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情境性思维,通过设置具体的故事情境,听故事的和讲故事的彼此能够感同身受、心灵契合,易产生情感上的共鸣。其次,从叙事的结构和要素来看,它是由“三部分”(起因、经过、结果)、“四要素”(角色、情绪、悬念和细节)构成。这些结构和要素上的特点决定了故事在很大程度上能调动中学生的情感因素。再次,从叙事采用的手法来看,它多利用“深描”的方式对人物、事件进行深入透彻的细节性刻画和描写,塑造出更为鲜活的教育形象。例如,它可以通过表现人物的内心世界、揭示人物不为人知的一面,对事件添加描写性的语言,让中学生浸润在情感流中,使故事获得对心灵的穿透力和震撼力。

第三,有助于促进行为转化,实现教育效果持久化。在现实生活中能否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衡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效果的重要标志。首先,叙事能够激发行为动机。在深刻认知和情感体验的基础上,叙事营造出的情境容易使中学生产生心理真实感,即只要有类似的生活情境发生,就容易产生叙事转移,激发中学生的行为动机。其次,叙事能够产生一种投射性认同,即由内在世界发出投射,涉及对中学生行为和情绪的操纵,能够将故事的影响投射于行为上。再次,叙事能够给中学生提供一面反思自己行为的镜子,而中学生又是具有一定反思能力的主体,能从叙事中反省自己的不足,并将其中蕴含的启示外化为自觉的行动。

三、叙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运用

叙事在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的具体运用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环节:故事搜集与整理、故事呈现与讨论、学生回馈与实践,遵循了中学生从感性认识深化为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走向实践的思想认识规律。

(一)故事搜集与整理

故事是衔接历史与现实的时间手段,承载着人类的历史记忆和现实生活。故事的搜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挖掘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生动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主流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在绵远悠长的历史长河中留下了许多感人至深、砥砺精神的美德故事。这些美德故事是中华民族优秀价值观的生动展现,也是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丰富教材。二是从中国共产党历史中提取富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红色故事。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者和践行者,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同样蕴藏着丰厚的教育资源。如《共和国领袖故事丛书》通过讲述那些同共和国命运紧密联系的共和国领袖人物的生动故事,使中学生在感受领袖人物的伟人风范和精神境界中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三是从当前社会生活和中学生身边搜集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鲜活故事。中学生直接感受获得的经验最具在场感和说服力,搜寻、讲述自己身边发生的故事更易于引发情感共鸣和认同。如“最美孝心少年”马永恩带着瘫痪父亲上学并悉心照顾父亲的事迹就是发生在中学生身边可感可知的故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生动教材。在此基础上,为增加故事的丰富性与系统性,可以建立故事资料库,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具体主题对故事进行分类整理,使故事与教育主题紧密结合。

(二)故事呈现与讨论

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叙事不同的呈现方式会产生不同的教育效果。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针对中学生的特点,故事的呈现要采用中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感性直观的体验方式。随着读图时代的到来,可视性和视觉理解成为信息传播和接受活动的重要维度,只有被把握为图像的东西才充斥着影响力。成长于网络生态下的中学生更偏重消费那些感性直观的符号,以图像为主构成的视觉文本是他们形成价值观念、获得认同性的重要资源。因此,在故事的呈现方式上,除了传统上经常使用的口头叙说、阅读文字故事等,还要凸显诸如影视、绘画、动漫等视觉呈现方式。例如,《寻找英雄――小淘气长征记》以动漫的方式,通过时尚的人物形象、生动有趣的画面、穿越时空的新奇设计等多种手法,鲜活地演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事版公益微电影通过精致的叙事技巧、跌宕起伏的情节设计,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方式。需要指出的是,故事的呈现最终是为了挖掘故事背后的价值意蕴,达到启迪学生、教育学生的目的。因此,教师的主要作用就是要组织学生围绕故事展开讨论并适时加以诠释,引导学生发现故事背后的教育意义,从而实现故事主题的升华,增进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和认同。

(三)学生回馈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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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叙事陈述的是教师在日常生活、课堂教学、教改实践活动中曾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也包括教师本人撰写的个人传记、个人经验总结等各类文本。这些“故事”样式的实践记录是具体的、情景性的,活灵活现地描绘出教师的经验世界,是教师心灵成长的轨迹,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真情实感。

教师自己叙述教育教学故事,既不是为了检验某种已有的教育理论,也不是为了构建一种新的教育理论,更不是向别人炫耀自己的研究成果。教师叙事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以自我叙述的方式来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并通过反思来改进自己的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叙事研究的基本特征是研究者以叙事、讲故事的方式表达对教育的理解和解释。它不直接定义教育是什么,也不直接规定教育应该怎么做,而只是给读者讲一个或多个教育故事,让读者从故事中体验教育是什么或应该怎么做。因而教育叙事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叙述的故事是已经过去或正在发生的教育事件。它所报告的内容是实际发生的教育事件,而不是教师的主观想象。它十分重视教师个人的处境和地位,尤其肯定教师的个人生活史和个人生活实践的重要意义。在教育叙事研究中,教师既是说故事的人,也是他们自己故事里或别人故事中的角色。

第二,叙述的故事中包含有与事件密切相关的具体人物。教育叙事研究特别关注教师的亲身经历,不仅把教师自己置于事件的场景之中,而且注重对个人或学生的行为作出解释和合理说明。

第三,叙述的故事具有一定的情节。叙事谈论的是特别的人和教育个别的冲突、问题或使生活变得复杂的任何东西,所以叙事不是记流水账,而是记述有情节、有意义的相对完整的故事。

教育叙事研究非常重视教师的日常生活故事及故事的细节,不以抽象的概念或符号替代教育生活中鲜活生动的情节,不以苍白的语言来描述概括的教育事实。这种研究方式和成果表达形式对教师来说有着显而易见的优点,同时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教育叙事的优点:第一,易于理解;第二,接近日常生活与思维方式;第三,可帮助读者在多个侧面和维度上认识教育实践;第四,使读者有亲近感,具有人文气息,更能吸引读者;第五,能创造性地再现事件场景和过程;第六,给读者带来一定的想象空间。教育叙事的局限性:一旦与传统的研究方式混淆,容易遗漏事件中的一些重要信息;简接收集的材料,可能不太容易与故事的线索相吻合;读者容易忽略对故事叙述重点问题的把握,难以使读者有身临其境的“局内人”感觉;也许是当局者迷吧,结果常常不清晰明确教育叙事、案例稿写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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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我国学术界仍存在多种学说,颇具争议。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即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原则说。

一、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自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各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等问题。过错责任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如何判断加害人具有过错,学术界有很多争议:

(一)主观标准说。

主观标准说主要通过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它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后果,他对此后果则不负任何责任;相反,如果他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要承担责任。”[1]是否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的标准是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而不是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认识能力。各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很难证明该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后果,就很难科学认定其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在履行职责时是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出现的,经常表现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集体意志,对单个自然人的过错情况尚且难以举证,对作为以组织的意志出现的过错予以举证会更加困难,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且学校对于自己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提出很多抗辩事由,在这些抗辩事由中,有很多涉及教育、管理方面的专业性知识,这是被害人难以了解的,这不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护。因此笔者不赞同采用主观标准说。

(二)客观标准说。

不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或识别(判断)能力作为过失的认定标准,而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作出其有无过失的判断:如果其行为达到了该客观行为标准的要求,则认定没有过失;反之,则认定有过失。[2]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说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

客观标准不需要考察具体个人的认识能力,只需要就“理性人”的认识能力进行考察,因而能够科学地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形成一个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对统一的尺度。

那么,如何判断学校具有过错呢?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具体可以从下列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只有学校对学生具有注意义务,才能谈得上有过错,如果没有注意义务,就不会有过错的存在。学校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法定的注意义务,也包括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的一般性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等。第二,学校对学生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所谓尽了相当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要求尽到对学生人身健康合理的、谨慎的注意;在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时,我们要看它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能否预见到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即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能够防止,则说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不能防止或无法预见,则认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考察未成年学生和学校行为的具体特点、未成年学生参加活动的危险性等各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尽到对学生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学校为避免因自己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必须自觉履行对学生的法律义务,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最大限度地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这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制度。

过错推定,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法学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它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只是在举证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加害人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它仍然是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所以笔者将其归于过错责任原则。有人赞同对过错推定制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加以应用,笔者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但反对以此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因为在学生伤害事故实践中有它独立适用的情形,所以在这里将其以制度单独进行讨论。

过错推定的责任制度主要适用在双方力量不平衡的情形或者是受害人确实无法证明对方过错的情形。我国《侵权行为法》在第38条明确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推定制度的适用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之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发育很不成熟,缺少对事物的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很难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且无民事行为人对周围新鲜的事物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缺乏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在参加各种学校活动时很有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事故,这就对学校提出更高的要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健康给以更多的保护。而且一旦伤害事故发生之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来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将非常困难,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健康的保护非常不利。所以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过错推定,由学校来举证证明,如果学校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了相当谨慎的注意义务,就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既能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

在对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的同时,不宜将过错推定适用于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心发育已经逐渐成熟,对周围事物有越来越正确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且我国正在中小学推行素质教育,应该尽可能创造各种良好条件,让学生身心健康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学校为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可能会尽量减少学生的活动和学生在校的时间,就可能影响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发展。

三、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坚持认为,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现在学界已经彻底否定了这种观点。通说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所以对学生伤害事故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不具有特殊侵权行为构成和取证上的复杂性,学校方面的过错及其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明也并非难以判断,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使学校背负巨大的负担,从而影响正常教育活动,阻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四、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在我国学界,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较大的争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规定是否是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受教育群体的数量不断增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很难避免的,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学校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份额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此一来就会导致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就会向学校要求赔偿,使学校陷入无尽的赔偿纠纷。学校等教育机构为了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必然会将一切可能引起事故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排除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之外。现在很多学校减少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取消春游等校外活动就是为了防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这与我国素质教育的推行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对于学生伤害事故,要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承担公平责任是不可行的。

而且《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仍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在学校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承担补充责任,这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尽到管理职责,没有过错的,则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只有在找不到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加害人无力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是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由此看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时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公平责任原则的体现。

所以,笔者认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将举证责任由学校承担,以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参考文献:

[1]魏振瀛,王小能。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中的过错[J].中国法学,19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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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对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尚无清晰明确的定义和区分,不利于研究的开展和写作的规范。本文从目的意义、定义内涵、基本要素、共同点和不同之处等方面,对近年来受到教育界推崇的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研究进行了较深入的辨析,对教师在撰写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研究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教育研究者愈来愈强烈地认识到,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既不同于哲学,也不同于自然科学,那种满足于理论思辨,或以经典自然科学为标准的研究方法难于把握复杂的教育现象。在此背景下,质的研究方法逐渐在教育研究中得以提倡,教学案例、教育叙事研究等质的研究方法得到教育研究者的广泛认同,它的最大意义在于真正能使教师成为研究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教育研究与教育行动分离、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脱节的状况,从纷繁复杂的教育教学实践中,探讨与挖掘那些很难用理论推导或实验数据来概括与抽象的内涵、意义与深层规律。它重视对教育教学过程中人的心理与情感活动的研究,重视行动与反思,反对不切实际的空谈,主张“一例胜千言”,提供“样板”与“范例”,提倡移植与借鉴,强调理论要来自于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与修正,只有在真实情境下能够应用的理论才是有价值的。这也就是当前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研究越来越受到推崇的原因。

目前对于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研究都没有十分严格的界定,大多数教师甚至教育技术工作者都不知道两者的准确定义和区别。笔者通过百度搜索检索到含“教育叙事”关键词的网页160,000条,以“教学案例”为关键词的网页919,000条,以“教学案例+教育叙事”为关键词的网页16,900条;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到从1979至2006年,以“教学案例”为关键词的论文1940篇,以“教育叙事”为关键词的论文168篇。通过对内容的初步分析,笔者发现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不加区别、混为一谈;一种是自说自话、大同小异;第三种是有所区别、但未进行系统比较。笔者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都属于同一类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即质的研究方法,是教育行动研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但又各有侧重;教学案例与广义的教育叙事中的一种类型——教学叙事比较接近。为写作和研究方便起见,应加以区别和规范。本文将就两者的异同之处进行辨析,以供广大教师参考并就教于方家。

一、什么是教学案例?

案例一词译自英语“Case”,原意为状态、情形、事例等。案例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案例应有如下几个特征:案例是一个故事(事例)的讲述;案例要有完整的情境和背景、情节和冲突、对问题的思考和解决过程;案例的叙述要具体、特殊;案例要揭示人物的内心世界,如情感、态度、动机、需要等;案例要有隐含的思想,案例描述的是实践者的所思所想所为,都是具体的甚至细小的行为,但这些行为的背后都隐含着某种思想、信念和理论,等待读者去解读、品味和分享。案例如果没有这种思想,只是一个平淡而肤浅的故事,就没有教育意义。

根据理查特(Ricahert,A.E.,1991)的定义:“教学案例描述的是教学实践。它以丰富的叙述形式,向人们展示了一些包含有教师和学生的典型行为、思想、感情在内的故事。”[1]从这里可以看出,教学案例实际上包含了“教”与“学”两方面实践的记录,它既是“教”的案例,也是“学”的案例。

在教学案例所记录的教学情境故事中,包含了某些教学疑难问题的解决过程与方法。这类案例的搜集必须事先实地作业,并从教学任务分析的目标出发,有意识地择取有关信息,因此研究者自身的洞察力至关重要。

从Internet网上搜索发现,“教学案例”一词还常常被用作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案例的统称,案例教学中使用的案例,是指那些符合教学要求、能够引起分析和思考、达到教学目的的故事性材料,如生活中具体的事例、病人的病情介绍、刑事案件的案情等,可以称之为“用于教学的案例”,这与本文所指的专门描写教学过程的“教学案例”是不同的。当然,描写教学过程的教学案例也可以作为案例教学的材料。

二、什么是教育叙事研究?

叙事,就是“讲故事”,原本是文学(特别是小说)的要素之一,它所获得的是具体的事实性知识,而不是抽象的真理性知识,因此它长期以来被“科学的研究方法”所排斥。但是,后现代主义对“叙事”给予了新的解释和强调,将之引入到社会科学研究之中。波尔克霍恩(Polkinghorne,1988)将叙事界定为人们从他们的经历中获得意义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的几位课程学者将叙事研究作为教师的研究方法运用于教育领域,从而出现了教育叙事研究。简单地说,教育叙事就是“讲一个教育方面的故事”,教育叙事研究是在“讲教育故事”的基础上,通过对故事进行感悟和反思,来研究教育问题。抽象一点来说,教育叙事研究,就是研究者通过对有意义的校园生活、教育教学事件、教育教学实践经验的描述与分析,发掘或揭示内隐于这些生活、事件、经验和行为背后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信念,从而发现教育的本质、规律和价值意义[2,3]。

目前关于教育叙事的分类很多,也很不统一。比如有将教育叙事分为“真实的教育叙事”和“虚构的教育叙事”的;有将教育叙事分为“教学叙事、生活叙事和自传叙事”的;有分为“调查的教育叙事、行动的教育叙事、虚构的教育叙事”的;还有分为“大叙事、小叙事”的。

三、教学案例的基本要素

1.教学背景

教学背景包括教学的基础、条件、学情等方面的情况。教学基础指前一个教学活动所完成的教学任务(如前一节课所学的知识及形成的能力),新的教学任务是在怎样的知识、技能、能力基础上进行的;教学条件主要是指教学设备和教学技术;学情是指学生的基本学习状态,如班级学生的总体状况、学习基础、学习习惯、学习风气等。

2.教学过程

即教学实录。它忠实地记录整个教学活动的细节,包括显性的教学行为和结果,还包括一些隐性的教学行为,即教师、学生的情感活动以及学生的思维反应等。后者是我们经常忽略的地方,比如,学生对某一教学结果作出会心的微笑反应,这样的面部表情流露是瞬间的,但却包含许多学习信息,可能具有重要的教学意义。课堂教学往往是具有某种结构的,应真实地记录结构以及结构内的内容细节。

3.教师反思

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任教教师对自己的教学行为作出的自我评价性介绍。可以由教师自由地阐述自己的教学行为、结果、方法等,也可以由案例设计者提出有关问题,任教教师就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教师反思反映了任教教师对教学活动的认识水平,是案例分析的重要对象。一些研究者还主张,教师反思中还应提出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

4.学生反馈

这是目前大多数教学案例所缺少、而笔者特意强调的内容。它是指教学活动结束后,通过师生交谈、问卷调查、学生学习心得体会等形式,所收集的学生对教学活动的认识与评价。从中可以得出大量的反映学习者心理活动和思想感情的信息,对研究教学过程、改进教学设计、提高学习质量非常必要。

四、教学叙事研究的基本要素

1.故事背景

交代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但不必面面俱到,关键在于说明故事发生有何特别原因和条件。

2.情境描述

每个教育叙事都必须有一个鲜明问题或矛盾。不能杜撰,但可以对实际情节进行选择,凸现焦点。要有细节的描写,描写要生动、引人入胜。一般采取叙议结合,即先描述后分析,或夹叙夹议。

3.问题解决结果或效果

问题或矛盾解决后的情形.可以用一句或几句简单的话进行描述。

4.反思或评析

反思是指教师把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本身作为研究的对象,多角度地进行审视、深思、探究与评价,对教学教育行为的成功与失败上升到理论层面进行分析。评析是从观察者的角度对他人的教学叙事进行的分析和思考。

五、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研究的异同

1.相同点

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研究都具有质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如自然情境性、自身工具性、情节性和反思性等。

(1)自然情境性

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研究都是教师从教育实践出发,从校园生活出发,从真实教学过程出发,从自然教育情境出发所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显著特征在于“实”,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实事、实情、实境和实际过程所作的记录、观察和探究,从而获得对事实或事件的解释性意见。教师平时要善于捕捉这些教育教学故事的“源文件”,只有“原汁原味”的教育教学事件才有特定的意义。

(2)自身工具性

大多数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研究是研究者直接融入并成为主体的研究,研究者本人是研究的工具,他(她)通过自身长期在教育教学的实际生活体验中,在与对象的直接互动与实际交往中,发生了各种生活故事和教育教学事件,对这些事件,教师(或学生、参与者)们通过观察、分析、反思,而获得一些见解或解释性的意见,这就是行动者自身作为主体并直接介入其中的行动研究。一些描写他人的教育教学故事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虚构作品如教育小说、教育电影等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3)情节性

案例和叙事不是记流水账,而是记述有情节、有意义的相对完整的故事。通常有与所叙述的教育教学事件相关的具体人物、冲突和事件发展等情节。每个案例或叙事都包含一个或多个的“意外事件”或冲突,冲突可以是外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

(4)反思性

教学案例和教育叙事研究是一种反思性研究。教师在叙事中反思,在反思中深化对问题或事件的认识,在反思中提升原有的经验,在反思中修正行动计划,在反思中探寻事件或行为背后所隐含的意义、理念和思想。离开了反思,教学案例和叙事研究就会变成为叙事而叙事,就失去了它的目的和意义。

2.相异点

(1)目的不同

教学案例是一种在先进教育理论与实际教学活动之间的“中间状态”,是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的“样本”和“范例”,它通过对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下的教学实践进行观察与反思,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统一起来,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专家“倡导的理论”(espousedtheories)真正成为教师“采用的理论”(theories-in-use),目的在于用理论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检验和修正理论。而教育叙事研究则不拘泥于某种具体的理论,更强调回归教育教学实践本身,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教学事件中,通过观察与反思归纳出解释性的见解与结论。

(2)有无主题

姜瑛俐认为:教学案例要有主题,而教育叙事研究可以只有问题没有主题。主题是案例所要反映的核心理念和观点,是案例的灵魂和精髓,问题是案例主题的支脉。写案例首先要考虑这个案例所要反映的主题是什么,如是说明如何转变后进生,还是强调怎样启发学生思维,或者是介绍如何组织小组讨论等等。主题像一条主线把案例故事串起来。案例主题要有指导意义,能引起大家对教育教学中带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关注,并能促使这些问题解决,不能只局限于个别情景或特殊问题[4]。

(3)方法不同

教育叙事研究采用的是“从实践到解释性见解”的自下而上的归纳法,而教学案例既有自下而上的归纳法,又有自上而下的演绎法,采用的是“理论-实践-修正理论”的途径。教育叙事更强调故事的自然情境性,一般没有事先的安排与设计,主要是事后的感悟与反思;而教学案例事先往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与安排,事后要有系统的教师反思与学生反馈,带有较浓厚的“研究”的味道,是一种“有血有肉”的理论。

(4)范围不同

教育叙事的内容一般比教学案例要更加宽泛,可以涉及教育教学领域的方方面面。教育叙事所叙之事大都是日常生活中的教育事件,这些看似平淡的教育故事蕴含了丰富的内涵,教育叙事研究正是要多角度、多维度地去体会、去挖掘这些教育故事的内涵,因而其所获得的信息具有丰富性与情境性,但它不能用作评价标准,不可作为推论的前提或基础。相比之下,教学案例一般局限在具体教学的范围,由于有事先的设计与一定的条件控制,因而更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5)文体与结构差异

教育叙事研究对文体的要求不太严格,也没有比较明确的格式与规范,只要具有某些基本要素就行了。教学案例虽然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格式与规范,但相对教育叙事来说,还是要严格一些,结构要求越完整越好。教育叙事更强调可读性、故事性,而教学案例虽也要求有可读性,但更强调逻辑性、规范性。例如,对背景的描述,教育叙事侧重于时间、地点、人物与场景,而教学案例则侧重于描述教学的基础、条件、学情等方面的情况;反思方面,教育叙事研究侧重于感悟,教学案例则强调理性分析,而且还要提出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写作手法上,教育叙事常采取夹叙夹议,教学案例则大多是先叙述再集中分析。

总之,教学案例与教育叙事研究报告虽比较相近,但仍有多方面区别,研究者不可不细加辨析。

参考文献

[1]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邱瑜.“教育科研方法的新取向──教育叙事研究”.中小学管理,2003(9):11-13

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范文5

叙事研究的范围很广。“叙”为叙述,“事”为故事,教育叙事就是讲教育教学中的真实故事。2003年第9期《中小学管理》有篇邱瑜的文章是这样说的:“教育叙事研究是研究者以叙事、讲故事的方式表达对教育的理解和解释。它不直接定义教育是什么,也不直接规定教育应该怎么做,它只是给读者讲一个或多个教育故事,让读者从故事中体验教育是什么或应该怎么做。”也有人这样描述:教育叙事研究,就是通过教育主体的故事叙说来描绘教育行为、进行意义建构并使教育活动获得解释性的意义理解。概括地说,教育叙事就是讲教育故事。

二、教育叙事的特点

1.体现故事的真实性。教育叙事以教师真实生活为基础,是教师本人亲身经历感受的真人真事,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真实的体验,不能虚构,必须真实,更来不得半点虚假,抄袭伪造。

2.体现故事的生动性。故事是文艺作品中用来体现主题的情节,需要连贯性,既有悬念又有语言修饰,富有吸引力,能感染人,所以必须具备文学作品的特点(人物、情节、环境、修饰),可读性强。

3.体现对所陈述事件的反思性。是主观的阐释,是发现和揭示,是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反思。通过讲自己的故事,说明自己的心路历程,表达深刻感悟。其意义在于把教育理念引入到教育教学经验中,通过反思教育教学行为,探索教育规律,提高课堂教学实效,促进教师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故事的典型性。在教育叙事中,不论叙述一件事,还是叙述几方面的事,都要求所述之事具有典型性,而不是简单的叠加,更不是事例的堆砌。

三、教育叙事的范围

1.课堂教学叙事。“教学叙事”即教师将某节“课堂教学”或某节课堂教学发生的有教学冲突的、有教学问题或基于教学实践的、相对完整的部分情节叙述出来,加以反思。教学叙事不只是将课堂教学进行“录像”。“课堂教学实录”不能表现教师的“反思”以及“反思”之后得到的教学改进策略,所以,教育叙事通常采取“夹叙夹议”“先叙后议”的方法,将自己对“教育”的理解以及对这一节课的反思写出来,提出自己对教学改进的思考。故有人采用:“当时我想……”“现在想起来……”“如果再有机会上这一节课,我会……”等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教学改进”的考虑。

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范文6

近年来以讲故事为主要形式的叙事方式得到了人们的青睐。叙事说理法将叙事方式引进说理教育法,为其注入了新鲜血液,也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供了新的视角。将叙事说理法运用到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对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说理;叙事;叙事说理法;思想政治教育

1叙事说理法的内涵

叙事,简单地讲就是对故事的叙述,最开始是文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概念,有自己专门的定义,并发展出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近年来,以讲故事为主要形式的叙事方式也逐渐被引进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过程中。但是不能把此“叙事”完全等同于彼“叙事”。彼“叙事”作为一种书面文体,在文学写作中是指主要以散文或诗的形式叙述一个真实的或虚构的事件,或者一连串这样的事件,它是按照一定的次序讲述事件,即把相关事件在话语之中组织成一个前后连贯的事件序列[1]。而此“叙事”叙的是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事”,是经过教育者严格筛选的,针对教育对象现实的,为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服务的“故事”。说理,即指讲明道理,不野蛮霸道。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在方法论研究领域,说理教育法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方法。一直以来,就如何对说理教育法的概念进行界定引起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复旦大学陆庆壬教授较早明确提出说理教育法的概念,他认为“说理教育法就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方法。其基本精神是针对教育对象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耐心说服,启发他们解决问题的自觉性,从而使受教育者明辨是非,提高思想觉悟”[2]P249。陈秉公教授认为,说理教育法就是“通过阐述某种思想理论去说服人和教育人的教育方法。采用说理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比较系统而清楚地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其他科学理论知识,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政治观、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观”[3]P295。佘双好教授认为,“说理教育法是通过逻辑论证的方式来证明某种思想的正确性,重点在于改变人的思维。说理教育法不等于灌输,不等于道德说教,不排斥情感”[4]。这些学者的观点角度不同,各有所长。实质上,说理教育法是与强制和压服相对立的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单一的说理教育法也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叙事说理法实质上是教育者用耐人寻味的故事或典型事例(如寓言、神话、历史故事、生活事件等)引申出一个深刻的道理,通过摆事实来展开说理,向教育对象传递某种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从而达到某种教育目的的方法。教育者在实施叙事说理时,其着眼点不仅在于对故事或事件的叙述,更重要的在于通过生动的故事引申出蕴含教育力量的道理。

2叙事说理法的基本要求

2.1精心准备所叙之事是叙事说理的首要环节

教育者选择的叙事文本必须具有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严格来说,叙事说理所叙述的故事不应该是单纯的客观故事,而应该是渗透与蕴含着一定教育价值和意义的生动故事。叙事只是手段,说理才是目的。通常叙事说理使用的故事主要有:第一,神话故事。它是人类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时期的产物,具有高度的幻想性,但是它丰富的人物、奔放的内容、奇异的想象,都为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育资源。第二,寓言故事。它是含有讽喻或明显教训意义的故事。如《揠苗助长》、《刻舟求剑》是中国著名的寓言故事,《农夫和蛇》是古希腊《伊索寓言》中的名篇。它们虽简单短小却蕴含着深刻的道理,也是思想政治教育者进行说理教育的重要题材。第三,民间故事。它是人民群众创作的一种与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相关的故事。每一个历史事件,每一个历史人物的经历和人生都是或长或短的故事。许多优秀的故事,不仅充分展示了劳动人民的生活情景,而且给社会历史留下了一幅又一幅真实而生动的画卷。第四,生命故事等真实的人生故事。生命故事,主要是以个体生活经验和经历为主要内容的人生故事。如教育者自身的故事,教育对象群体的生命故事等。面对这些故事,教育者要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教育理论实现对故事的独特体验和理解,不能简单地将故事搬运到自己的教育过程之中,而需要从自己的教育目的、从教育对象的思想实际出发,对现有故事进行适当加工和整理。

2.2灵活具体地叙述故事是叙事说理的核心环节

故事,作为包含时间、空间、人物、情节和结果的具体事件,可以为教育对象展示一个相对完整的、逻辑缜密的事件,也可以为教育对象建构一个具有想象力的空间,能够使教育对象设身处地地感知和理解故事。教育者通过形象的语言、灵动的眼神、丰富的面部表情、得当的肢体语言、抑扬顿挫的声音,依托拟人、夸张、比喻、对比等多种修辞手法,借助勾画轮廓、着重强调和深度描绘等多种方式,根据教育对象的生活实际和现实情况恰当组织和处理故事发生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最终结果。当然,教育者在讲述故事的过程中难免会夹杂和表现出自己扬善抑恶的立场和倾向,这样一来,教育对象一方面在教育者营造的故事情景中获得了情感上的体验,另一方面体悟和铭记住了故事所蕴含和传递出的规范、准则和道理。如同志就曾使用比喻的手法和对战争情境的叙述向人民讲清暂时放弃延安,就是把包袱丢给敌人,使自己能够更主动、更灵活地与敌人交战,从而大量消灭敌人的道理,引导乡亲们理解和支持1947年党中央要撤离延安的决定。

2.3有效进行价值引导是叙事说理的基本原则

没有一个有趣的故事,道理就会显得干瘪。同样,没有一个耐人寻味的道理,故事也会显得贫乏枯燥。讲故事不是为了走过场,而是要为说理服务的,教育者讲完故事并不意味着教育过程的完结,还应在叙事之后恰当及时地归纳和传递故事所蕴含的道理,挖掘故事背后的价值意义,实现故事与相关道理的有机结合。教育者在叙事后可以直接点出故事所揭示的道理,这样,道理直接从叙述的故事推出,教育者一开始对于故事的建构与呈现都是为了说明这个道理所作的铺垫,故事的讲述都是围绕这个道理而展开;也可以结合教育对象自身的生活实际与思想困惑来完成说理,帮助教育对象提高应对与处理相似问题的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将叙事说理法引进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必要性

3.1说理教育法的实施面临许多困境

说理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是在建国初期形成和奠定的,当时由于社会政治环境和人们的思想环境相对比较封闭,说理的话语信息容易为人们掌握和接受,使以说理为重点的说理教育法的实施成为可控和可能。然而改革开放使社会政治环境出现日益开放、兼容并包的局面,新旧思想间发生摩擦和碰撞,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一味固守成规地以原先的说理教育法对新时代的青少年进行说教是很难使他们信服的,更不用说提高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了。而且,虽然说理教育强调以理服人,但是感情是进行说理教育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很难与学生达到思想上的共鸣,道理就不容易被他们接受。正如邓小平所说:“感情的联络也是必要的,因为这对政治上的接近是有帮助的。”[5]P17然而,许多老师缺乏对说理教育的正确认识,不讲究说理的技巧和艺术,过于强调以理服人,带有很强的政治功利性,虽然讲理,但缺乏情感的投入,将教育对象置于被动地位,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处于服从和被服从的状态,偏离了说理教育的初衷。

3.2叙事话语有助于说理教育法摆脱困境

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受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弥漫的影响,传统的说理教育出现讲假话、大话、空话的不好局面,比起讲道理的说理,叙事的优势就在于,它的故事情节都是教育者根据教育对象的实际,精心准备之后组织的,所以教育者在讲故事的过程中,必然会以温和的口吻,富有情感地讲述,这样更有利于让受教育者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在潜移默化中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传统的说理教育中,教育者在向受教育者讲道理的过程中,无形之中就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了受教育者。而叙事一般不是主动摆出自己的观点,而是把观点包含在对故事的讲述中,甚至通过精心雕琢的文字,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的设置,让听故事的人在听故事的过程中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对故事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产生认同,这样就很容易使受教育者接受故事所映射出的道理。

4叙事说理法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的运用价值

4.1叙事说理法凸显了教育对象的个体存在

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对象都是一个个的个体,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叙事说理应该是一种个体叙事,相对于抽象的宏大叙事,它特别强调关注个体的感受和体验,它通过讲述,还原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故事,创造出具体的情景,受教育者在听故事的过程中就可以先自己发现问题,探索故事背后的道理,尔后再与教育者所引申出的道理对照,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还可以提出自己的困惑,与教育者共同解决,进而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解决中形成个体的人生感悟,它与更加关注抽象集成的政治教条和价值倾向的纯粹说理相比较,更加凸显了教育对象的个体存在。

4.2叙事说理法拓宽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视域

叙事说理法中的“事”不是教育者心血来潮随口拈来的“事”,而是经过精心准备的“事”,它或是源于生活的寓言神话故事,或是鲜活的历史故事,或是教育者本人真实的生命故事,都是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事,因为与日常生活相连,所以更容易让受教育者获得情感上的认同和观念上的契合。因此,教育者可以根据受教育者的生活困境和价值需求,重新编织故事,设置具体的故事情境,让受教育者感同身受,并在这种体验中思考和寻求解决人生困境的可能路径,在润物无声中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目的。不同于其它的教学方法,它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新的视角。

4.3叙事说理法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用

叙事说理法通过讲故事的方式把故事中所内含的道理展示出来,把固定的条条框框和抽象的价值观念变成受教育者可以感知、容易把握的一种体验。在听故事的过程中,受教育者可以通过角色转换,把自己想象成故事中的人物,想象自己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该怎样解决和处理。而更重要的是,叙事能够为受教育者提供一个反思自己行为的机会,即从别人的故事中反思自己的不足,并将叙事带给受教育者的启示内化为心灵的塑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用。

作者:张丽静 单位:西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申丹,王丽亚.西方叙事学:经典与后经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陆庆壬.思想政治教育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

[3]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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