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管理论文范例6篇

变革管理论文

变革管理论文范文1

企业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信息资源的深化开发和广泛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和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过程。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①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以信息技术与先进管理思想的结合应用为基础;②企业信息化是依赖信息技术对企业内、外部信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集成的信息系统;③企业信息化是一个长期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④企业信息化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信息化与企业管理变革

1.对企业信息化与管理的认识

就企业管理来说,分三个阶段。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开的时候,主要是靠人的经验来管理,这是经济管理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科学管理阶段。它是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的,后来发展到用运筹学、计算机等科学的方法及手段来进行管理,在这一阶段,管理技能对专业管理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标志着专业化管理阶层逐渐成熟。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重组等概念的提出,管理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就是文化管理阶段。经验和科学都需要,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企业文化,要以人为本,调动人的积极性。文化管理的内涵很多,最重要的是要把人放在首要的位置,发挥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一个企业共同的价值观念。国内外成功的企业都开始注意企业文化。

同时,在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的社会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知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企业是各种利益股东所达成的一个契约。企业利益是所有参与签订这个契约的各个利益股东的共同利益。企业管理不仅为股东谋取投资回报,还必须为相关的利益股东提供服务。企业管理的信息化程度高,企业管理中的物质资本地位则相对下降而人力资本地位相对上升,这是信息技术、知识经济社会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

(1)企业信息化是引进信息技术与更新管理思想

企业信息化离不开信息技术应用的层面。美国波士顿大学的教授约翰·C·亨德森和N·温卡特拉曼认为:怎样才能最好地获得信息技术的价值?这是一个创造适合于信息时代的新管理思想和新管理方法的问题,并非简单的把信息技术加在原有的企业经营模式上面。我们大谈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时,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技术只有在思想的支配下,才会发挥威力。企业信息化只有融入先进的管理思想,才能真正发挥出信息技术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信息化应该是先进的管理思想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应用过程。

(2)信息化是全方位的企业变革。企业信息化的实施,不应该只是一项工程的实施。信息系统是企业的神经枢纽,收集、存储、传递企业的信息;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平台,为企业构造了不再受空间、时间限制的生产经营环境。因此企业信息的实质就是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使管理决策者能够及时地收集、加工和利用信息资源,及时把握市场机会,更好地组织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由于信息技术在企业各个方面的渗透,企业信息化的实施涉及到企业的战略发展、组织机构、协调控制、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等,企业信息化的实施必须与企业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以及文化建设等结合起来。因此,企业信息化不是一个个的技术方案,而应该是全方位的企业变革。

(3)企业信息化必须以人为中心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源泉。在企业信息化的过程中,人始终起着决定作用。从长期来看,企业信息化不在于某个项目的引进与否,而在于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创建适合企业未来发展的经营管理环境,获取长远的竞争优势。因此,能否改变人的思想观念,以适应信息时代的召唤,能否培养出一批信息人才队伍,将是决定企业实施信息化成败的关键。企业信息化不是企业细枝末节的变革,而是企业的根本性变革。用“信息革命”形容它,一点也不过分。企业信息的切入点应该是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2.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企业管理变革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企业生存的内外部环境,使得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生产管理方法、产品营销模式、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以及管理内容等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战略的全球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时空观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缩短,国与国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企业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在单一的区域内进行,而是以全球作为竞争的舞台;企业将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寻找市场,提高产品和服务,出现了企业战略的全球化和企业文化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如在资源配置方面,企业将依据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和金融风险来配置资本,依据不同地区的技术发展特点来设置技术开发中心,依据不同地区的经营需要合理地利用和开发人力资源等。

(2)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信息技术通过纵横交错的网络体系使得信息传递方式由阶层(等级)型变为水平(自由)型;与此紧密相联的企业组织结构也将从尖顶的“金字塔型”转向“扁平型”和“网络型”,原来起上传下达作用的中层组织正走向消亡。这是因为传统企业的组织结构是以分工精细、管理严密为特征的科层次等级制,其组织层次繁多,决策速度缓慢。为了加快信息的传递速度,缩短生产周期,必须减少垂直层、扩大水平层,精简组织结构,使建立在分工基础上的金字塔组织结构逐步趋于扁平化。这样有利于提高组织决策的速度和对市场变化的反映能力,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交流的极大化,充分调动员工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据有关资料表明,全球500强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上半段平均减少管理环节达到3个之多。与此同时,由于企业之间信息交流的畅通,一种基于相互关联的、柔性的、灵活的虚拟组织,以及柔性组织将会应运而生。

(3)人力资源管理的人性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稳定的、机械性的、重复性的工作,基本上将被机器所取代,或者被“外包”,最终只剩下脑力的、创造性的工作,使得企业越来越认识到创造技术的“人”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员工知识素质的提高和潜在能力的发掘。人力资源管理也从传统的从属地位、事务性静态管理转变到战略性、前台式、动态的管理;管理职能从控制转向支持,从监督转向激励,从命令转向指导;提倡信任员工、尊重员工、消除等级、鼓励个人发挥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理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也由过去的对人的管理向人才的开发方向转变,即人力资源管理向人性化方向转变。

3.以企业信息化推动企业管理变革

信息化环境的出现和升级,改变了企业竞争优势的内容和形式,也为企业谋取竞争优势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可以说,能否利用信息技术获取竞争优势将对未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成功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应该成为推动企业管理变革的契机,并与其他变革思想和实践相结合共同促进企业管理系统的优化。大量实践经验表明,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应用,需要管理思想与管理环境的变革;同时,从另一方面看,信息技术的普及又不断推动着管理,管理模式的发展和变化。新的管理模式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技术手段给予支撑,而新的技术手段的问世,必然促进新的管理模式的出现。企业信息化从深层次触动企业进行管理变革,利用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重塑企业,使企业成为未来经济时代的佼佼者。

三、结论

进入21世纪,信息技术越来越深刻的影响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从宏观上看,它影响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和经济规则;从微观上看,它将导致企业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行为方式和经营理念等方面发生巨大变革。在国家“十五”规划“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方针的指导下,信息化将作为工业化的手段,通过对企业微观层面上的一系列作用,实现企业自身管理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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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性交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 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嫖娼**,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性交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性行为,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性交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性交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性交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嫖娼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嫖娼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 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 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 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 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 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11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 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 ,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 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11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专政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为了在新的世纪里,继续推进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全面发展,政府的发展至关重要。江苏和武汉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具体的公共管理的改革和创新,在很多具体的层面,促进政府的治道变革。《婚姻登记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的经验表明,政府发展需要在积累日常具体公共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修改现有的法律和法规,出台新的法律和法规,在制度层面,促进治道变革。只有在操作层面与制度层面一起努力,才有可能把新的政府治道变革落实在具体的公共管理上,才有可能稳步推进政府的治道变革,才有可能让新的法律与法规,有现实的可行基础,而不会变成一个写在纸上的文字,没有实际作用。

变革管理论文范文3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政府全方位治道变革的过程:从过去什么事情都管的无限政府走向专心致志于公共服务供给、公共问题解决、公共事务管理的有限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以和权力统治为基础的政府走向以服务为宗旨的政府,从高度集权的政府走向地方越来越有自身权限的多中心运作的政府,从高度封闭的政府走向信息公开、允许公民多渠道参与公共管理的政府等等。这一过程既是宏观上全面系统推进的结果,但更是具体的公共管理多方面创新、积累并推动宏观变革的结果。

本文以江苏和武汉新近实施的公共管理创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公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为例,说明了公共管理创新对于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共管理,治道变革

2003年,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有很多创新的举措,比如江苏省废除了有关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武汉市用新的方法成功地解决了多年没有解决的禁止麻木难的问题。在中央层次,全国人大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这些新的公共管理举措,和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治道变革意义。认真总结与分析这些新举措和新法律法规所包含的治道变革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通过管理与制度创新,进一步推进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

一、江苏省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过去,江苏省人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严禁没有婚姻证的男女混住。最近,江苏省废除了这一规定,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国家法律依据,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婚姻证的男女不可以混住。

这一举措受到了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关注。大家一片叫好。认为,这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原则要求,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事情,省级政府没有权力制定法律性规定实施禁止。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男女同居,只要不涉及货币化的易,就不属于违法。更有法学家认为,这实际上体现了公权尊重私权的精神。其实,公权与私权是有明确界限的,未经正当司法程序,公权不得侵犯私权。男女同居,属于私权的范围,即使国家有法律规定,这样的法律也属于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需要修改的。

在笔者看来,这一变化的意义不仅仅是体现了法治精神,有利于青年男女的自由而快乐的生活,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国政府治道变革的进步:

从审批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凡是政府没有明确允许的事情,都属于禁止之列,所有的事情,包括公民个人的私生活,都需要政府的允许,才是合法的,严重的时候,连思想都要与政府想的一致,不允许想政府不让想的事情。现在,变成了凡是政府没有用法律明确禁止的事情,都属于允许之列,公民可以自行行事,即使违背一般人的道德准则,但只要不违反法律,都不受处罚。

从道德治国走向依法治国。过去,政府往往依据道德原则来治国,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体现。只要违反道德风俗,就应该严厉禁止,受到严厉处罚。根据这样的治国原则,未婚同居是不道德的,需要禁止,并受到处罚。现在,政府根据法律原则来治国,法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任何私人行为,都是个人的权利,都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道德原则,是一个人的修养的问题,主要依靠个人自己的道德修养、社会舆论等进行约束。

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中国政府的特征是,在行政上是高度集权的。具体事务,都需要中央来决定,即使是一个小区应该收多少物业管理费来进行物业管理,一个村庄应该有多少提留来提供公共服务,都由中央来决定。其结果是,中央管了很多不该管的行政性的具体事务,但是像个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命权利和各种各样的基本自由权利,却没有得到中央法律和政策的明确保护,地方政府和单位,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规定加以限制和侵害。也就是说,我们是一个行政高度集权但政治高度分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最容易出现行政事务虽然高度集权,但由于高层监督负担过重,往往是各地各单位各自为政;由于中央忙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杂务,反而没有精力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致使各级地方政府、基层政权,以及事业单位出台了各种各样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法规和规定。江苏省主动根据政治集权的原则,放弃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有利于中国政府从行政集权走向政治集权,让各种各样的私人事务,交给个人决定和处理;让各种各样的地方性事务,交给地方政府处理。但是,当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等政治性事务的时候,则应该由中央政府亲自处理,各级地方政府和单位,都不得出台限制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和政策。

这一举措还有公共管理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从尊重政府权力走向尊重公民权利。限制公民权利,实际上都是为了政府权力的运作方便而设定的。就拿这个案例来说,政府规定,禁止,也就是禁止任何货币化的易。为了有效实施这一政策,必须鉴别一对男女在从事性活动时是否存在货币交接行为。要证明这一点,有些情况是比较容易鉴别的。比如,有结婚证明的男女,其同居和,就可以被看作是不存在货币易,虽然事实上可能存在,但因为有婚姻,其财产属于婚内共同财产,只是从一个兜掏到另外一个兜。这时,结婚证成了性活动不可能存在货币化行为的替代指标,有了结婚证,不需要进一步取证的信息。但是,对于没有结婚证的男女来说,要识别是否存在货币化的易,是两情相悦同居还是非法货币化易,则需要更多的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隐秘性,除非当场抓住货币交接,否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认定,这对于执法的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对于难以鉴别的事情,政府的天然倾向是全部禁止,因为这样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有效运作,可以减少更多的麻烦。但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尊重权力甚于尊重权利的恶果,很容易导致很多冤假错案:有些属于情人约会,有些属于婚前同居,但由于在短时间里很难识别,再加上抓住可以依法处罚5000元,执法部门有很高的收入驱动,就往往屈打成招,本来是两情相悦的事情,因执法权力的介入,变成行为,本来是件十分快乐的事情,最后变成了悲剧。

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关键不是公民是否约束自己,要小心谨慎,而在于政府应该实施治道变革,约束自己,不要为了权力的方便而任意侵害公民的权利。对此,江苏省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

二、武汉市公共管理创新的治道变革意义

从权力行政走向权利行政,是政府治道变革的基本变革路径。这一路径也可以表述为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最近武汉市禁止“麻木”的实践,可以说是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之治道变革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大城市交通面貌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之前,人们为拥有一辆自行车而感到自豪,在改革开放之后,人们很快拥有了自己的摩托车,进入9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私家车。

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武汉市面临的问题是,1989年以来,武汉城市道路上挤满了正三轮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这些交通工具在武汉俗称“麻木”,其特点是价格便宜,适应普通百姓交通的需要,但也影响武汉的交通,污染武汉的环境,尤其是严重影响了武汉的城市形象。

由于这一原因,1993年开始,武汉两会出现了多达上百件的解决“麻木”问题的建议、提案和意见。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禁止“麻木”,但14年的整治始终是“治了乱,乱了治”。其中1997年,武汉市政府痛下决心,全城“禁马”。但是,“麻木”司机竭力反对。武汉的交警在政治行动中也经常遭到麻木司机的围攻,有的甚至留下了终身残疾。自然,“禁麻行动”也就屡战屡败。一直到2003年3月之前,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2003年3月底开始,武汉市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经过85天的努力,困扰武汉多年的“麻木”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为什么过去花了14年时间依然难以得到解决的“麻木”问题,到了现在花了85天就解决了呢?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禁麻”行政的失败,主要在于采取的手段过分依赖强制执行权,没有充分考虑“麻木”司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禁麻”是正确的,但是在实现公共利益过程中,如果损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行政就不得不依赖强制权,通过惩罚的办法“禁麻”。此次“禁麻”成功,关键原因在于武汉市政府充分考虑到了“禁麻”过程中有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充分考虑禁麻对麻木司机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出资,收购麻木。从4月1日开始,首先收购无证“麻木”,在4月份一个月内,一共有16511辆无证“麻木”司机主动交车。然后5月20日武汉市政府“禁麻”通告,收购有证“麻木”,有证“麻木”回收在6天时间全部完成,2232台车辆回收。

充分考虑“麻木”禁止之后“麻木”司机的再就业问题。市政府一方面鼓励“麻木”司机自我就业,与此同时市政府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麻木”司机就业。

在解决“麻木”司机后顾之忧的同时,市政府还充分考虑到了普通百姓的交通需求。改革出租车价格政策,出租车起步价格从7元下降到3元。

这些方法应该并不复杂,但过去的市政府为什么没有想到,而现在的市政府却想到了呢?这与武汉市新一届政府科学决策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打好“禁麻”战役,2003年春节刚过就召集工商、城管、民政、残联、公安等部门成立了取缔“麻木”工作班子,他们总结十余年的整治经验和教训,邀请专家科学论证,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出台配套措施,补偿车主利益。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武汉市政府也采取了种种措施,实施民主行政。市民警、社区、民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人员一起组成一千余个工作组,对全市“麻木”车主逐人逐户上门调查,宣传政策、了解今后的工作愿望等,基本掌握了34870名“麻木”车主的家庭状况、经济收入、详细住址和车辆类型等情况。

这些行动,不仅解决了“麻木”司机的后顾之忧,而且还解决了“麻木”司机心理上的障碍,对“禁麻”政策顺利实施,营造了一个认知共同体,各个方面在认识上达成了一致,在利益上没有冲突对抗的基础。自然,“禁麻”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胜利。

武汉市政府“禁麻”成功的经验表明,政府改变观念,实施治道变革,从强制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利益相关人有更多的参与机会,让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在制定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麻烦,但一旦政策制定出来,各个利益相关方面有了共识,就不会导致大的意见和利益冲突,公共问题就能够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我们的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都能够这样做,那么可以想象,我们所面临的绝大多数公共问题,都能够摆脱过去的“治乱循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得到妥善的解决。

三、婚姻登记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

最近若干年,中国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创新层出不穷,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地方政府的治道。在中央层次,这样的变革往往以新的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出现。最近国务院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一条例的治道变革意义是显然的:从方便管理到方便公民;从加强管理到走向提供服务,体现了服务政府的理念。

在过去,一对年轻人经过热烈的恋爱,终于觉得难分难舍,把对方看作是自己的另外一半,想要结婚。但是,烦恼也即刻来临了,他们发现,结婚原来不是想结就结的,还要过五关斩六将,过好多关卡,忍受好多难看的脸,还要交很多不该交的钱,还可能被卡不许结婚:

他们必须到单位去开介绍信,要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虽然很多人拿着一包要结婚的喜糖给负责开证明盖章的人,就可以如愿以偿,但也有一些人发现,原来单位有各种各样的规定:有的规定,男方必须到25岁女方必须到23岁才能结婚,有的更规定男女双方的年龄加在一起必须够50岁才可以结婚,否则不给开证明。有的单位则更因一些莫须有的原因拒绝开介绍信。这使得要结婚的人一波三折。

即使好不容易拿到了单位介绍信,在结婚之前还必须去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体检,并向婚姻登记机构出具其开设的医学证明。在这一过程中,要结婚的人不仅要出一点血,也就是要交体检费,而且其隐私也往往得不到保障,有的医疗保健机构往往干涉隐私,检查与结婚无关的项目,比如对女性的处女膜是否完整也做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公开。有些女性先天处女膜不完整,往往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失去了男友的信任,有的结不成婚,有的即使结婚了也给婚姻带来了阴影,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爱情悲剧。

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这些麻烦其实都是工作单位和医疗机构违法管理、侵害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结果。因为《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就有权利结婚,这一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男性一旦到了22岁,女性一旦到了20岁,就有了结婚的权利,任何不正当的干预,都是违法的。那么,为什么这些单位敢于这样做呢?它们也有法律依据,这就是1994年制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持单位开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而医疗保健机构之所以能够借此机会,不仅收取高额的各种类型的体检费,而且对不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公开人的隐私,破坏年轻人的爱情,损人不利己,其原因也在于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有医学证明。

从理论上来说,婚姻登记本来是应该由公共权力机构管理的公共事务,不能随意授予非公共权力机关。一般来说,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不仅会得到内部行政监督,如果违法不作为,公民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这样的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较少。但如果把公共权力交给工作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那样的群众自治组织管辖,就婚姻登记来说,一方面不必要,在婚姻登记过程中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因为个人的婚姻状况凭户口本完全可以得到证明,即使有假,在跳槽换单位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其单位提供的证明也未必完全真实可靠。另一方面,给非公共权力机构以公共权力,反而给其提供了很多违法的机会,事实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就利用这一权力,制定很多土办法,根据本单位控制员工的工作需要,甚至是发泄人际私愤,任意提高结婚的门槛,违法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而对一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拥有行政监督权力的行政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监督,而且由于其不是行政机关,公民也很难利用行政诉讼途径对其进行监督。即使公民要提出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结婚权利,也往往因不得不担心自己的饭碗问题而作罢。很多有情人难成眷属,有种种原因,不体谅民意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制造了不少。

2003年10月1日开始,这一切都将成为过去。2003年夏天国务院总理签署的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该条例没有要求结婚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其婚姻状况的证明。该条例也没有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没有要求,就等于是取消了。所以,有专家预料,2003年的9月,将是一个缓婚期,很多人将等到10月1日之后再去申请婚姻登记。因为在那天之后,很多复杂的手续都将取消,可以节约很多麻烦,节约很多时间,更可以省一笔资金。最近记者的调查也表明,婚检医疗机构原来每天婚检70多对的现在只有两三对了。对此,媒体都齐声欢呼,结婚将因此而真正变成快乐的事情,政府也因此而得到了发展,从便于管理走向方便公民。这显然是很大的进步。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不仅仅这两项。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变成了《婚姻登记条例》,省去了管理两字。这虽然只是省去了两个字,实际上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观念的大变化:把自己从高高在上的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为公民登记服务的角色,充分体现服务性政府的理念。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一是,政府给个人提供更多的空间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比如,过去需要单位来证明的事情改为个人签名声明对自己的状况负责:结婚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

服务性政府理念具体表现之二是,离婚申请当场发证: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服务性政府理念的表现之三是,对于分散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整理,婚姻登记机关由行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统一负责,不再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涉外婚姻登记由省级政府的民政部门管辖。这就解决了婚姻登记管辖过于分散,在基层民主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利用婚姻登记滥收费的问题,也便于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行政监督。

不过,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不是没有问题,在笔者看来,至少在如下两个方面存在缺陷,需要完善:

缺陷之一是,一方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另一方面,在条例里又不要求进行婚检,实际上很难执行。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员的解释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结果就是在婚姻登记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结婚需要体检,没有实际作用,却增加了公民的负担。因此,取消了婚姻登记需要体检证明的要求。不过,在技术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进行实体性的明确规定,但又在程序上不做要求,显然不合逻辑,有损法律的严谨性。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修改规定,建议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公民可以不申请结婚,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另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实际上只是说明了医学上不应当生孩子,因为不适合生孩子而剥夺公民结婚的权利,其实质是想从控制婚姻来实现优生优育的政策目标,虽然政府多了一项管理的工具,却牺牲了公民的权利。这还是管理型的政府,没有真正转变为服务性的政府。

缺陷之二是,《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但条件是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其实,受胁迫结婚,就是婚姻不自由,应该无条件宣布其无效,至于可能涉及的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则应该另案处理。如果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为由,承认受胁迫婚姻,只能迫使受胁迫者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问题上作出无限制的让步。这实际上是保护了胁迫者,牺牲了受胁迫者的婚姻自由权利。这一规定,也只是方便了管理,而没有考虑到受胁迫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改革。

四、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在婚姻登记领域的治道变革,具有局部的意义。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2004年7月1日实施。这一法律对于中国政府治道变革来说,则具有全局性的意义。

这一法律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也规定了不许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规定行政许可除非由法律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许可必须有时间限制,不得无限期拖延;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设置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一般性文件不得设置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一旦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必须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的利益,并且给公民和组织带来的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行政许可转让;严禁资格考试强制培训和购买指定教材等等。

这些内容受到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因为这些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很多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与政府打交道跑行政审批时所面临的很多实际问题,而且也针对性地控制了行政机关设租、企业寻租、权钱交易的腐败空间,确立了从源头根除腐败的制度基础。可见行政许可法的意义非凡。不过,《行政许可法》的最重要的意义,恐怕还在于其对中国政府的治道变革意义:

使中国政府有限政府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的权力有了法律的边界。过去,有关政府权力的法律,一般只是笼统地列举若干类别,说政府负责国防、外交、治安、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而没有具体规定其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其结果就是政府的权力往往是没有边界的,可大可小,没有标准,在逻辑上就是无限政府,可以“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天气”。《行政许可法》不仅从肯定的角度规定了哪些事项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且还从否定的角度,规定了四类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这不仅为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自治等组织,市场经济和中介组织留足了足够的空间,为公民个人自由、社会自治、市场经济竞争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还为政府的行政许可权力设定了法律的边界,政府的行政权力终于进入了有限政府的境界。

使中国政府的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终于开始依法规范自己。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过去主要强调政府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管治公民行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丰富和发展了依法行政内容,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需要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首先是政府要依法规范自己,然后才是依法去管理社会。

使中国政府的民主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时代。过去,民主行政主要关心的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在实际操作中,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了高度管制也是在为人民服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民主行政的内涵增添了新的内容,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这表明,民主行政不仅是在目的上要为人民服务,更重要的是在过程上要让人民参与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运作,民主行政进入了程序民主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权力配置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府间权力配置得到了法律化、清晰化。在现有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中,往往只有原则,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级政府之间有关权力划分的规定,往往比较模糊,只有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这样原则性的规定。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立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只有在法律尚未制定的时候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只限在必要的时候,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之外,国务院应当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个部门不能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在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法规,急需时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后若要继续实行,必须提请当地立法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自制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并且禁止为地方保护主义、分裂统一市场设定行政许可。这些规定明确界定了立法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在行政许可设立方面的权力划分,使得立法与行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入了法律化、清晰化的阶段。

使中国政府的政务公开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政务信息公开有了具体的法律要求,而且政府需要根据公民的要求公开信息并作出解释。由于战争年代秘密行政的传统影响,以及计划经济时代长期运动性行政的惯性,中国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状况一直不如人意。政务公开只是作为一种要求,而不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所以,往往是上级要求一下,领导重视一下,政务就公开一些,时过境迁,又回到秘密行政的做法。其关键是政务信息公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也没有法律要求。今年SARS危机时期制定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法律义务以及相关责任,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式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又把中国政务信息公开推进了一大步。

使中国政府的服务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人民服务进入了制度设计和保障阶段。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中国政府的施政原则,中南海新华门就写着“为人民服务”,但在具体行政领域,服务原则往往缺乏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便民服务往往停留在口头上,行政机关往往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让公民和企业社会组织疲于奔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比如,在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阶段,规定行政机关应立即告知申请人为什么不受理,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其申请材料的错误。在审查与界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当场作决定则限期作决定;政府一致对待申请者,无论上下级关系、还是不同部门的关系,都是政府内部的事情,申请人只跟一个政府部门打交道,而不必挨个儿自己跑政府部门。在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时候,政府还必须告知第三方利益相关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当然,行政许可法要到2004年7月1日才正式生效,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在未来还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未来的10个月里面全面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行政许可法真正生效之前,对其意义的探讨应该说还停留于纸上谈兵的阶段。但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只要从现在开始艰苦努力,中国政府也可以很快实现治道变革,真正成为廉洁、高效、公正、公开、公平的为人民服务的政府。

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政府治理公共事务模式即治道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和政府发展水平和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各方面的生活是否幸福和快乐。

变革管理论文范文4

各行业的领先企业渐渐发现,运用战略性营销策略来指导业务流程重组,优点甚多。企业各部门在重组自身流程之前,首先要对潜在市场机遇有明确一致的远见。而营销部门恰对顾客、产品及竞争对手有独到的见地,所以应该带头寻找市场机遇、并调动整个企业予以支持。当所有职能部门都心甘情愿将新的营销机遇作为共同目标时,业务流程重组这个通常令人痛苦的变革过程,就成为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手段了。

但在流程重组过程中,营销仍常常受人冷落。据波士顿顾问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有近半数公司称已经"重组"了销售流程,实则只有15%的公司做到这点。为什么营销没有更好地推动这些业务流程重组举措呢?

流程重组过程中常置营销于不顾,原因与流程重组的操作方式有关。为了更便于重组活动的管理,大部分企业试图找出传递顾客价值的几个跨部门流程。他们往往先界定以下四个核心流程:

创造新的报价:开发新的产品或服务。

从报价到订货:吸引顾客购买。

从订货到收款:生产、送货、收款。

售后顾客服务:处理问题,收集反馈。

接下来的程序通常是,将这些流程再分成若干明晰的子流程。然后,流程重组小组在每个子流程中寻求更好地满足顾客需要的方法。

多数职能部门与满足顾客需要之间有着直接联系。例如生产部门的职责是,以有竞争力的成本生产有价值的独特品质;销售部门的使命则是加强与顾客的联系;研发部门则旨在填补需求空白,集中缩短开发周期。

但营销部门在取悦顾客方面,作用却不太明显。营销人员既不直接接单、生产产品,也不联络分销商、受理投诉,更不记帐。

促进协调

企业重组流程的变革进行到这个阶段后,企业会将各子流程合在一起并不能自动凝成一个最优化的整体。其中欠缺的就是通过营销准则,把顾客导向流程中的各项日常工作融到一起,联成一体。

营销正好是弥补这一不足的部门,它能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希望吸引哪类顾客?什么对他们至关重要?怎样才能极有效地争取他们、服务他们?

尤为关键的是:如何才能从中取得持久的优势,给股东带来高回报率?

只工营销工作做得好,就能掌握回答这些问题的信息。对这些信息加以分析和理解,就能为企业打开增加价值的机遇之门,如市场份额增加、高定价、不断增加的产品和服务等。

协调的营销战略可确保把长期目标落实到各项日常工作中,将所有顾客导向的流程联为一体,同时也将战略与战术挂起钩来。

在将所流程凝成一体的过程中,营销做出的另一项更有价值的贡献是,它能够在各部门、各流程间收集、分析和传递信息。无论对哪个部门或流程,营销都应能回答如下战略性问题:

带来最大利润的顾客(分销商和最终用户)是谁,为什么?

令我们和竞争对手的顾客不满的是什么?最不堪一击的是哪些竞争对手?在哪部分顾客、销售渠道或产品线上?营销的整个周期是:将假想顾客变成潜在顾客,潜在顾客变为顾客,再发展成忠诚顾客。

通过完善营销周期来加快增长和提高盈利,其中有哪些机会?作用点在什么地方?

在从媒体宣传、销售,到回收帐款和售后服务这一系列与顾客互动的环节中,我们想传递给顾客什么样的信息?

营销应非常善于解答这些战略性问题,令其他部门纷纷要求营销经理出席每个规划会,参与所有顾客导向流程的再设计。

经验之谈

在波士顿顾问公司的调查中,97%的公司声称已经对营销进行了结构调整。那些走在结构调整最前列的公司根据他们的切身体会提供了四条宝贵经验。

先制定协调的市场导向战备。企业有对机遇远见共识,才能知道如何从货类优势、产品价值及顾客关系中获益。将流程与战略联系起来。每个职能部门都必须清楚,自己该如何为支持战略的关键流程服务。

把信息与激励结合起来。企业应当有一套简易衡量标准,告诉每位员工他们对企业的长远市场定位做出了多大贡献?甭想一夜之间就能天翻地覆。营销文化的力量强大。必须留出时间,让人们逐步适应变革。

变革管理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制造业进行了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推动这场变革的最根本和最直接的原因是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形式已无法适应新的经济条件。因此,破除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已然成为美国制造业变革的基点。由于这场变革涉及面宽广,本文选取了若干角度对此进行探讨,如缩减规模、赋予权力、团队精神、职业培训。

20世纪70、8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逐渐失去原先的优势,国际市场份额大为缩减。1986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工业生产率委员会,通过近4年的深入走访调查,于1994年出版了研究报告《美国制造如何从渐次衰落到重振雄风》。报告深刻地分析了美国制造业体系存在的六个弊端。其中一条便是美国制造业对人力资源管理的忽视。该报告迅即在美国制造业界中引起强烈反响。于是,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场波及整个制造业界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拉开了序幕。各个企业公司纷纷出台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革新政策。这些政策融入了诸多的元素,如促进信任、加强灵活性、团队精神和经济风险分担。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从中可以归纳出美国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变革的几个显著的特征:

一、缩减员工规模

在20世纪90年代得美国制造业公司里,大规模地裁减人员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通过这个侧面可以反映出当时美国制造业所遭遇的境况。但必须承认的是,“缩减规模”(Downsizing)的确称得上是美国制造业人力资源调整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举措。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紧缩成本是每个企业应付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压力的重要手段。而裁减人员无疑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企业的裁员不仅力度大,而且速度快。在2001年的第一季度,美国制造业企业一口气裁减员工40万,其中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宣布裁员26000人,摩托罗拉的裁员规模为9370人并且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增加了裁减人员的数字。[1]与此相对照,拉美国家裁员超过10万,欧盟企业裁员数量为7.5万,日本是3万。美国制造业裁员的规模由此可见一斑。

仔细分析美国制造业公司的裁减员工的成分,从中可以看出,实际上,这些人大多来自企业的管理层。而管理层的缩减正是90年代美国制造业组织内部革新的核心主题。80年代后期,美国制造业臃肿不堪的“金字塔”型的组织机构已经严重威胁到制造业的生存。这一时期,美国前500家大公司所的经理与秘书的比例高达1:2,经理与工人之比则为1:3.4;生产人员开销比重仅占公司全部开销的20%![2](P190~191)而管理机构的庞杂意味着人浮于事和的盛行。正如美国吕叶公司董事长奥尼尔指出的那样:“美国企业必须首先革除传统的带有气息的指挥和命令式的美国经营方式”。因此,削减盘根错结和纷繁复杂的管理组织成为美国制造业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重心和前提。组织结构大量的缩减,带来的是整个企业高效率的运转。通用电器公司为了削减层级繁多且森严的管理机构,以提高管理效率,一下子裁减员工近35%。在正确的领导下,通用公司转变了管理观念,压缩了管理层次,减少了无效管理,将一个严重、劳动密集型企业变成运转灵活迅速、结构简洁并且充满活力的组织。

对比原先美国制造业在企业规模扩大时增加管理层次的做法,能够清晰地发现如今的企业采取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管理幅度。当管理层次减少而管理幅度提高时,原先金字塔状的组织结构就被扁平化了。一言以蔽之,美国制造业就是要精简管理层,充实基层。毋庸置疑,企业规模缩减是美国制造业为了实现振兴所付出的最昂贵的代价。但是,从长远效应来看,制造业的人员缩编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首先,规模缩编为提高美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力作出了贡献。因为制造业公司革除了机构庞大效率低下的弊端,而这个弊端正是阻止这些公司提升竞争力的一大障碍。“在当今的全球经济中,不具有全球竞争力就意味着生存本身都岌岌可危了。”公司在缩编的同时,也把提高工人能力、培训工人看成是全面重建的一部分,从而将工人置于中心位置。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美国的经济充满竞争力和活力,如此一来会导致更大规模的投资和发展。

其次,人员规模的缩减将成为今后企业规模扩大的必由之路。企业一方面裁减冗员,另一方面在招收技术全面又有专长的员工。这样,企业必然从原先的人力密集型生产转为知识密集型生产,从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1994年9月的一项研究表明:每3家裁减员工的企业中就有两家会在裁减员工的同时招聘员工。[3](P10)(①注:后一个“员工”指上文提及的具有技术专长的工人)企业通常会放弃没有竞争力的领域,而扩大可以为其增加效益的领域。一个常见的现象是新改制和新缩减的企业通常会发展得很迅速,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总的来说,精简组织结构代表着新世纪美国制造业组织发展的新模式。只有精简企业组织结构,制造业内部才能形成相互学习、整体互动和协调合作的文化,才能产生持久的创造力。

二、赋予员工权力

赋予员工适当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是美国制造业在新经济条件下变革组织和管理的一个重要推进器。美国2001年总统经济报告中对放权的问题有过这样一段论述:“为了充分实现从应用信息技术而实现的成绩,公司常常必须在组织上做出补充变革。例如,只有当操作员们拥有使用它的授权去做出关于生产线运行的决定时,新技术放到生产线操作员手中才是宝贵的。把更大的决策权转到生产线人员的手里是组织变革的关键例证,它补充了信息技术的采用并且增强了它的价值。”[在美国许多制造业企业中都实行员工参与管理决策的制度。“全员参与制度”发挥着独有的积极作用,它能够激发员工的潜力,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效益。实践证明,一旦员工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潜能被充分释放出来,企业生产效率将成倍提高,会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源动力。

员工参与决策不仅可以使员工易于接受决定,促进员工的主动精神,还能促进员工之间的知识交流。当管理人员让员工参与某项重要决策时,意味着工人们是有能力、有价值和可信任的。因此,员工参与决策直接影响劳资关系。福特公司打破了“工人只能按图施工”的常规,而是把设计方案进行集体讨论。为此,公司制定了一项《员工参与计划》,并在各个车间成立工人组成的“解决问题小组”。福特公司内部经常召开越级会议(SkipLevelMeeting)。在会上第一线生产工人可以直接向管理者提出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管理者能够根据所反映的情况而尽快给予解决方案。福特公司认为,生产第一线的员工比管理者更熟悉生产情况,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员工的智慧以提高生产效率。例如,在生产兰吉尔载重汽车和布朗Ⅰ型轿车时公司博采众长,在749项建议中共采纳了542项合理的建议,从而使这两种车的生产获得了空前成功。正因为有了员工的积极参与生产决策,福特公司生产的汽车质量得到了跃升。以至于福特的员工说出了感慨的肺腑之言:“我们的兰吉尔载重汽车和布朗Ⅰ型轿车完全可以和日本任何一种汽车一比高低!”[4](P37)

福特公司成功地东山再起的关键因素是使其雇员更多地参与公司事务以及与工人和工会领袖分享更多的信息。1987年,福特公司与其工会建立了厂一级水平的运作效率和就业促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分享关于竞争情况和费用的信息并计划改进工厂业绩的战略。

从上述的典型案例中不难发现,赋予员工参与决策的权力,可以缩小员工与管理者的距离,培养员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产生强大的凝聚力,激发员工的忠诚和奋斗意识,减少了迟到、旷工、跳槽,增加了对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对企业的责任心,从而能够带来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推动企业的全面发展。

三、重视企业的团队精神

对员工放权在组织上最普遍、最有效的形式是组织基层团队,实行团队管理和发挥团队精神。团队形式的工作组织最初是在20世纪70、80年代盛行于日本。进入9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企业的管理者越发注意到团队精神是提高生产率的重要因素,从而效法日本企业,也在自己的企业内组织团队。经济学家劳勒(Lawler)认为,这种变革能为美国产业提供同日本对手展开有意义竞争的最好前景。美国制造业企业引进自我管理的团队,其主要目的和动机是希望借此提高生产率,改善员工生活质量,减少人员流失。

团队观念的引入使得美国制造企业效率大幅度提高。通用和丰田两家公司把团队精神用于他们在弗尔芒的合营企业中。根据1985年给通用公司拍摄的一个内部录像分析,对于团队来说,生产出一台诺娃轿车只需要14个小时的直接劳动,在与丰田合并以前在同一个工厂中生产同一种车要22小时。[5](P132)

实行自我管理团队的公司已经用自我管理团队取代了以前那种高不可攀的命令式和控制型的组织结构。这种团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拥有广泛的“自治”决定权,使得企业的工作绩效得以改进。团队安排工作计划分派成员指定的工作,并作出与生产相关的决定。美国纽百兰斯运动鞋制造公司在大量引进数控设备使制鞋过程全自动化的基础上,把工人培养成多面手,并组成5至6人的团队。该公司的员工要从22小时的课堂听课开始学习有关团队以及其他技术知识,同时还要在车间经常接受培训。经过严格培训后,他们能完成六种工作,每几分钟变换一个工种。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有些人操作计算机设备,20个缝纫机头同时运作,其他人控制一台由照相机引导的自动纳鞋机,这样,一个人可以完成六个普通缝纫机的工作。经过如此安排,每双运动鞋的生产时间降低到24分钟。由于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虽然工人每小时的工资是14美元,但成本却由每双鞋44美元降到4美元。[6](P175)

在企业里,当员工明白自己工作的价值之后,就会产生对本职工作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以及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使员工把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同整个企业联系起来,从而使企业产生一种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发挥出巨大的效力。而建立属于员工自己的团队正是体现这种企业精神的最佳形式,因为只有当员工跻身属于自己的团队时,才会感到自身的价值获得了尊重,从心底产生强大的驱动力和能动性,焕发出工作的热忱;才会自觉地进行自我管理,就知道如何更好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四、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

在美国制造业领域,职业培训成了企业提高劳动力素质、清除技能与职业之间差距的主要途径。美国制造业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教育给予了相当的重视。企业界每年用于在职员工的培训经费在1996年时就达到2100亿美元。[7]美国政府把提高工人技能和由高质量的劳动力所提高的生产率作为保持美国公司竞争力和创造更好的职业的基本点,认为这些可以抵销美国企业到海外寻找廉价劳动力的优势。

美国制造业公司根据员工构成情况,因材施教,将职业培训教育分类进行。例如,IBM公司的负责人认为,每年对教育训练与内部沟通投资的增长率应高于公司其它方面的增长率。IBM公司的教育与培训可分成几类:一、对普通员工的教育。新员工进公司后必须首先接受为期3个月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历史性传统、公司的原则、工作技能、工作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知识等。进入公司1~3年内,员工还会再接受一次在职训练教育。然后,每隔5年便有一次“中间职员培训教育”。二、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IBM公司各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营销与系统工程领域中选预备担任管理人员的职员首先要接受一年的前导培训,包括实际的市场经验与正式的课堂教学。这些教育大约有75%的训练在分公司进行。第一线的经理在职第一年必须接受80小时的课堂训练。并且,IBM公司还规定,新任经理在晋升后40天内须参加为期一周的训练。

职业培训教育不仅得到了企业的高度重视,而且美国的一些行会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比如,著名的美国商会对促进企业员工培训方面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这个企业联合组织1990年就建立了一个有关职业培训的分支机构;1992年又建立了质量学习服务机构,这使各企业的员工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90年代中后期,该组织推出了一项旨在用技术工具、多媒体和电脑软件来帮助改善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条件。美国商会会长莱希尔说:“商会相信,如果美国工业要保持世界级地位,长期学习和培训是必要的。”

总之,在美国企业,要力创世界一流,就必须将企业变成一个不断学习、不断发展变化的机构。美国制造业企业为员工提供长期的培训,势必将大大提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成为推动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有利因素。

综合看来,美国制造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变革形成了独特的美式风格,是值得我国制造业借鉴的。首先,美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不断地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比如,美国企业的人事部门能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工资福利来强化对员工的激励。员工的薪水随着工龄的增长而相应上涨,并且同一岗位的薪水升限幅度依据工作绩效而定。

其次,同其他工业化国家相比,美国的制造业更加注重建设一支具备高素质、全方位的人才队伍。美国制造业的人才资源开发是通过有计划、持续性的组织实施培训、教育和开发计划,以改善员工和整个组织的工作绩效的活动。美国的制造业在短短的十年之内就走出困境是与其始终坚持用高标准录用和培训各方面人才分不开的。

再次,彻底改善了美国制造业公司里原先工人与管理者之间长期紧张对立的劳资关系。从以上事实不难得出结论,美国企业中建设团队和下放权力的做法使员工的公司主人公精神得以充分体现。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共同生活在一个团结的企业大家庭中。员工从原先的被迫劳动转变为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面对生产,企业效益因此自然扶摇直上。

最后,美国制造业企业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结合。美国企业的员工从雇佣开始就注重与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相结合。从招聘开始企业就注重员工质量,使员工一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在使用上积极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的经营战略的拟定,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员工的成就感。出此之外,企业还营造出员工和企业共同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这些富有远见的举措亦使员工更有效地工作,成就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周茂荣,吴姚东著,《解读新经济》[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1

[2王伟峰编著,《美国公司为什么赢》[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12

[3陈宝森著,当代美国经济》[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6

变革管理论文范文6

高校人事管理产生不公平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有些高校管理者任人唯亲,严重。工作时浮在表面,漫不经心,敷衍塞责,对教师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处理,而是上推下放,今天“研究研究”、明天“考虑考虑”,办事拖拉,作风疲沓;工作时从个人感情出发,在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奖励、职称评定、评优、课题申报等问题上偏听偏信、爱憎亲疏,重用会搞“关系学”者,埋没老实能干的人;工作时作风不民主,爱搞“一言堂”,喜欢“一锤定音”,听不得反面意见。这些官僚作风,极易引起教职工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严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和谐校园的建设和高校健康的发展。

其次,评奖、评优中存在的不平等。高校组织评奖、评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奖励优秀、督促后者。但是,由于评奖、评优和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工资涨幅等切身利益挂钩,在评奖过程中存在着“论资排辈”、“风水轮流转”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评选过程中有些高校还存在程序不严格的问题,不能完全做到民主推选,或者说民主推选完后还要到领导那边“集中”,也有一些领导喜欢指定几个候选人,然后搞一个“差额”。这些做法都使得学校的各项工作缺乏生机与活力,竞争氛围难以真正形成,严重抑制了中青年优秀人才的积极性,造成教师强烈的心理落差和不公平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和人之间的隔阂,影响了学校良好学术氛围的建立。

最后,某些领导的“特权”。第一,人才引进时的“特权”。现在,每个高校都制定了一套严格的人才引进办法,在招聘公告中虽然有招聘程序、招聘岗位及对招聘人员详细的要求,但在实际招聘中存在着“走过场、打招呼”的现象。高校有领导职务的导师的研究生往往留校任教的机会特别高,使得学科“近亲繁殖”的现象严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2006年做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大学“近亲繁殖”程度比海外高5倍。高校在人才招聘的时候有时也受到主管单位干涉,有些时候不是因岗招人,而是因人设岗,这使得一些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人才引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欠缺公平性和公正性。第二,资源“特权”。现在很多高校评价教师以及教师职称评定时,还是用论文、科研课题、奖励等指标来衡量。

但是,有些高校、高校主管部门以及科研课题的主管部门在课题申报时往往向“领导干部”倾斜;外面单位和高校联合项目中也是倾向和领导教授合作。这样就使得普通教师丧失很多申报和获得科研课题、奖励等机会。正因为领导具有某些“特权”,才出现了40个教授争一个处长的现象。

应用霍曼斯公平理论,加强高校人事管理

(一)提高高校管理者素质,更新人事管理理念

众所周知,高校教职员工素质普遍较高,思维比较活跃,民主意识比较强烈,更渴望得到社会、组织的肯定和认同,在工作中更希望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管理者必须更新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利用公平的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高校的和谐健康发展。首先,管理者与教职工之间建立平等的同事或朋友关系,切忌高高在上,在教职员工面前摆领导架子,应尊重关心每位教师,不给教师造成不平等感。其次,要能从集体利益出发,公开透明、以身作则,不掺杂个人情感,不滥用权力,不凭个人喜好决定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晋升、奖励、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等,以免挫伤部分教职工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和薪酬制度

霍曼斯公平理论认为:职工的积极性与他所获分配上的公平程度感受影响很大,这种公平感受取决于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所谓社会比较,是指职工对他所获得的报酬与自己工作的投入的比值与他人的报酬和投入的比值进行比较。如果比较发现得失比相当,他们就会认为合理、公平,会更加认真工作,这是一种最有效的激励。如果比较发现得失比失衡,自己得到的比别人过低时就会工作懈怠、不努力。因此,在高校人事管理改革中,我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和薪酬制度,做到人事分配上的公平、公正。在管理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公平公正原则,即使给教职工大幅度的增加福利待遇,最终也不能调动多数人的工作积极性。

首先,考核评价制度应打破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教师的问题,根据教学科研岗、教学为主岗、科研为主岗等不同岗位,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等不同研究领域的特点,使用不同的评价指标,树立符合教学科研规律的教师考核评价导向,指标的制定应尊重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其次,考核由重视过程管理向更加重视目标管理转变,评价方法、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开,从而增强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和透明性;最后,考核评价的结果要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薪酬、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相联系,对工作能力强,思想态度端正,考核优秀的教职工提供更多的机会去发展,同样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教职工,根据考核结果下浮或减发其津贴、奖金,坚决杜绝产生新的、高水平的大锅饭。

薪酬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也是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根本原因之一,只有让每一位教职工都感到自己得到的报酬适当,才会产生和维系高涨的工作积极性。薪酬制度首先要具有内部公平性。为了使薪酬产生必要的激励作用,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破除论资排辈的陋习,建立以绩效考核为依据的公平合理的薪酬体系,提高教职工的公平感。同时又要坚持“效率兼顾公平”的原则,防比挫伤青年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患寡而患不均,薪酬制度内部公平性可以保证教职工的凝聚力,提升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有助于减少本校优秀人才的流失。其次,薪酬制度要具有外部竟争性。要尽量保持薪酬在外部市场的竟争力,努力使本校教师的薪酬水平在同行中保持相对的优势,不低于其他高校教师,特别是同类型的高校。在人才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薪酬制度的外部竟争性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优秀人才加入到本校的师资队伍中。

(三)建立教职工沟通和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