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辞职信范例6篇

法官辞职信

法官辞职信范文1

由此,昭示着引咎辞职这一新事物经千呼万唤,终于来到了国人面前。这一机制的推行意味着对中国传统的做官理念产生了直接的冲击:太平官、昏官、庸官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引咎辞职”——西方并不陌生的字眼

对大多数人而言,对引咎辞职一词的印象来自西方国家。在互联网上,如果你随意搜索引咎辞职这个词,就会有成百上千条信息扑面而来,国外引咎辞职的实例数不胜数:

2001年3月4日,葡萄牙北部杜罗河上一座已有115年历史的铁桥突然坍塌,造成70多人死亡。该国公共工程和交通部部长科埃略第二天就表态说,他应为此事负责,并递交了辞呈。他说:“我应该为这起悲剧承担政治责任,我相信,我继续任职已经不可能了。”

2001年12月21日,《中国日报》网站消息称:12月20日,由于无法控制国内严重的经济危机及其导致的骚乱,阿根廷总统德拉鲁阿引咎辞职。国会将在48小时内选出过渡总统,以防止出现政治真空。

2001年12月25日,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武部勤宣布:农林水产部副农林水产大臣熊泽秀明和农林水产部家畜业处长官武见长村这两位高级官员由于在处理日本疯牛病问题上措施不当,并遭到公众的反对,将于2002年1月初辞职。

2002年5月28日新华网消息:因接连发生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在反对党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英国运输大臣斯蒂芬·拜而斯28日宣布辞职,他表示如果继续留任将影响到政府形象。

……

大量的国外实例表明,引咎辞职有两个基本概念是大众对其判断的标准:一是非直接责任;二是基于道德自律与舆论压力的自愿。这种官员退出机制不同于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组织纪律和法律处分。而是在公务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法律处分的状态下,又必须退出公务员队伍的一个“体面”的下台方式。

引咎辞职作为国外常用的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一种常规做法,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并不悠久,可谓是“舶来品”。最早可追溯到199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四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时隔五年多,2000年8月20日中央出台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纲要》第七条指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

从中央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面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引咎辞职制度的巨大魅力,重庆、江苏、四川等不少地方纷纷出台相关的制度规定。从去年以来,也时有引咎辞职的实例见诸报端。

而7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明确向世人昭示了引咎辞职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地来到了人们面前。

“引咎辞职”——昏官、庸官体面引退的通道

时下,在我国的官员队伍中,除了个别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外,还存在着这样一个特殊群体:浑浑噩噩、无所事事的昏官和能力平平、无所作为的庸官。尽管我国公务员在选拔、任用等方面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机制,但对于淘汰这一环节还缺乏有力的措施和坚决的态度。干部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状态普遍存在,做太平官的思想还相当有市场,即使是能力一般、业绩平平或者有轻微的失职、渎职及属下有明显过失、重大错误的昏官、庸官,均在不时地升迁。这些根深蒂固的现象,成了谁也不敢轻易碰的“烫山芋”。

在正常情况下,我国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有退休、调离与辞职;人事处理方面的有辞退,如果受到行政处分与刑事处分的,比较严厉的是开除。这些措施的适用,均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而引咎辞职制作为公务员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因犯有重大过失、重大失误甚至严重渎职、越权、不作为的官员应启动纪律责任追究机制外,对于那些因属下工作犯错,或者自己分管的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及在工作岗位上成绩平平,即使没有过错,但也不适宜继续留任的昏官、庸官来说,引咎辞职制度正好弥补了这一方面退出机制不畅的问题。通过引咎辞职,把那些不适宜的昏、庸官员淘汰掉,对治理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昏官、庸官,是一个相当有效的措施。

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了这样一个观点:长期以来干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严重制约着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政体活力,影响干部的合理流动,不利于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格局的形成。这种传统惯性如果在市场经济新时期、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得到根本改变,最终会成为牵制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包袱。基于这种认识,各地结合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纷纷出台相关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引咎辞职措施,打通公务员的退出渠道:

深圳龙岗区委2000年9月下发的《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引咎辞职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个人能力不够、自身行为不当或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而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所担任职务的一种自责行为。它分为个人自辞和组织劝辞两种。”

200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2001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首次提出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等情况,院长和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

江苏省涟水县在颁布的《乡局级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中指出:政绩平平、社会公论差、干部考察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达50%,且“不称职”票达30%以上的;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发生重大恶性事件,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因个人品德行为不端造成严重后果,在群众中失去威信的,应引咎辞职或组织劝辞。

江苏省泗洪县实施的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第二条规定:凡政绩平平、社会公论差、干部考察民主测评超过称职率低(正科级低于80%,副科级低于70%)的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与此同时,各地把引咎辞职不仅仅挂在口头上、写在文件上,而是掷地有声,落实到了具体行动上:截至目前,江苏省泗洪县包括县总工会副主席在内的17名干部引咎辞职;2001年12月上旬,江苏省东台市在乡镇领导班子换届调整过程中,对12名因工作不称职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副科级领导干部实行引咎辞职;2002年1月17日下午,海南省琼山市公安局摧毁了在府城镇东门里一处私家住宅里开设的,当场抓获42名参赌人员。负责该辖区治安工作的文庄派出所所长因管理不力,于17日下午引咎辞职;吉林省蛟河市推出乡局级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以来,已有16名乡科级干部先后递交辞呈,主动下岗回家。今年3月25日,湖南省安乡县国土局四名执法人员将城关镇副镇长打死,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局长周玉彩为此而引咎辞职,其他相关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

……

种种迹象表明,太平官、昏官、庸官的日子不好过了。

“引咎辞职”——剧本好看戏难开

与引咎辞职被炒得纷纷扬扬不相协调的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机制,从而使这一制度在现实中落实得并不尽如人意,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屡见不鲜。

退一步讲,正是由于引咎辞职缺乏相应的健全机制,即使是当事者“主动”提出引咎辞职请求,也费尽了周折。重庆合川发生的沉船事故,造成了4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001年3月25日,在事故所在地小河乡人大会上,镇长秦光华和分管安全的副镇长杨镇东向大会主动提出引咎辞职。但乡里的人大代表对秦的印象还相当不错,并不投票赞成他辞职。

对于因发生重大事故而言的引咎辞职都这样难,对那些工作业绩平平,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而言,要使他们引咎辞职就更难了。尽管有些地方大张旗鼓地推行引咎辞职,但其在施行上也存在“怀柔政策”。江苏省泗洪县推行引咎辞职制后,有的领导干部反复找上级解释,或请各方人士说情。为了照顾这些辞职人员的“情绪”,经审查无违法违纪行为的,仍保留原有职务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对社会公众而言,不管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原因多么复杂,但这种现象的存在,确实会让他们对“引咎辞职”产生怀疑,失去信心。我们可以想像出,在现有的干部管理制度下,如果官员出了问题不主动辞职,不一定会遭到免职;而一旦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丢官罢职。

针对有咎不辞、有咎难辞的现象,不少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找到了破解有咎不辞的良方:江苏省句容市出台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规定了七种应当辞职的情形,并规定拒不辞职的要解除或罢免其领导职务;河南省公安厅规定,连续两个年度执法质量考评不合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公安局局长、处长要引咎辞职。如坚持不辞职,将提请有关部门将其免职;重庆市出台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地或本单位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制……由此,引咎辞职制的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原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现在成了强制性措施;将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与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甚至与干部考核工作等结合起来,赋予这项制度以实实在在的内容。一位干部就此评价:“引咎辞职听起来不是个处分,实际上是免职,现在当干部的,神经都相当紧张了,绷得紧紧的,生怕弄出点什么事来。”

北京大学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谢庆奎教授认为,成熟的引咎辞职制度应该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可以启动国家程序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比如当官员出现过失却不引咎辞职而同时又还没有达到启动罢免程序的程度时,立法机关可以提出不信任案进行责任追究;而是能够表达国民意向,即当国民对某一官员有强烈的否定意愿时,能够充分地表现出来,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官员引咎辞职。

这里的关键是,引咎辞职似乎成了一种组织纪律或法律处分,给人有种强制性的不辞职也得辞职的感觉,使引咎辞职这一“自觉”行为变了味,以致有人质疑这种做法背离了引咎辞职制的初衷。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这样的机制健全,对有责任的官员来说,在“大势已去”之时,他会选择“体面”的方式下台。

“引咎辞职”——“是非功过”任人说

在一片喝彩声中,有人也对完善我国干部队伍的退出机制产生了更深入、更广泛的思考,有人认为引咎辞职制的兴起,给人最大的启示就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建立完善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和淘汰,就像一条铁链紧密相扣的几个环节,而我国恰恰缺少了比较完善的最后一环。从理论上讲,个人能力平庸、工作业绩平平的公务员就应该予以淘汰,没有必要以所谓引咎辞职的名义进行岗位调换。还有人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中缺少自动辞职的环节,补充上去就行了,何必还要起个“引咎”这样一个“动听”的名字?更有人认为引咎辞职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国引进的时间不长,效果并非如想像的那么大,也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全面推行尚需时日,但似乎炒得有些过热了。

实际上,引咎辞职制存在着性质界定、标准、操作程序、与法律的衔接等需要研究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我国宪法和各项组织法都有规定,除了正常的免职规定外,也规定了罢免的法律程序,但却没有引咎辞职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引咎辞职不是法律机制的产物,还只是停留在政治制度层面上的一种事物。官员所负的责任是政治责任,辞职应该是官员自己主动提出的,也即官员根据道德观进行的个人自觉行为。有专家学者指出,既然是官员自己提出的行为,是否应该明确规定一些辞职的标准呢?这是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一些推行引咎辞职制的地方,都规定了不厌其详的条款,明确应当引咎辞职的条条框框,内容涉及方方面面,甚至包含了对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和监督的内容。这些标准背后其实意味着对官员状况的判定。有专家学者称:引咎辞职制既然是一种官员自觉行为,就不应该制定一些标准,给人一种不辞职也得辞的感觉,让引咎辞职制变了味。7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引咎辞职的条件和标准,似乎给人一种有益的启示。同时,引咎辞职制既然不同于法律纪律处分,在操作规程上如何完善,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规定必要的操作程序,以解决实践中混乱乃至无序的状况。

法官辞职信范文2

【关键词】引咎辞职责任政府道德自律

一、引咎辞职制度

1.内涵

引咎辞职作为一项制度,《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引咎辞职的主体是党政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仅仅适用于特定的政府官员,主要指对失误或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领导成员,因尚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其他行政、党纪处分,须以引咎辞职的方式来承担一定责任。

(2)引咎辞职是以“咎”为前提

引咎辞职的‘咎’一般而言具备下列三个特征:责任非直接性;责任类别上应是非刑事类、非党纪处分类的责任;‘咎’所指称的仅仅是一种政治过失。

(3)强调官员的道德自律

引咎辞职是在未犯法的前提下因工作失职引起的自责行为,实际上兼具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属性,而不具有法律属性。它强调的是官员的主观能动性。

(4)辞去的是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者辞职后并没有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的只是领导身份。

2.引咎辞职制度的价值功能

引咎辞职是一个舶来品,从本质上来讲是官员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出于道德义务加上社会舆论压力的一种选择。国外引咎辞职是建立在明确的权力划分与权力监督以及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官员权责划分不明确,并且缺乏发达的大众传媒与公民参与,因此在我国将引咎辞职制度化是有必要的。

(1)破除传统“官本位”思想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将极大的推动领导成员的责任心,给他们施以外在的压力再进而通过外在压力内化成官员的自觉自愿行为,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切实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对民负责。

(2)提升我国政府形象

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权力政府”的角色,近年来,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断有高官因腐败而纷纷落马事件;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危害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加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3)推进我国责任政府建设

按照现代政府的理念,人民与政府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行政改革的重要取向。建立与健全行政问责制是构建责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而科学的问责制标志着政府权力的规范化与政府责任的明确化。

(4)促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在我国,引咎辞职是一种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两者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培养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意识、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建设,从而实现“以德治国”的战略方针,最终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二、引咎辞职制度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1.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不健全是“咎”的契机和前提之一。按职定权、定责的前提要求对机构职能的配置和运行上有相当清晰而科学的规定。

2.引咎辞职带有明显的行政性

据统计2004年至2007年,“全国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共有6824人,其中引咎辞职305人,责令辞职1204人”。从这个统计数字来看,责令辞职的数量要远远大于引咎辞职,达到了将近4:1的比例。说明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还带有十分明显的行政性,绝大部分根本没有主动引咎辞职的意识。

3.引咎辞职的问责范围狭窄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在发生严重的、决策严重失误、抗灾救灾、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用人严重失察等9种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4.辞后责任追究不够

在实际中,我们看到有不少政府官员这边刚大张旗鼓地宣布引咎辞职,那边却悄悄易地走马上任,这样的引咎辞职很难起到应有的震慑效用,责任追究没有真正的体现,公众也会觉得之前的引咎辞职是作秀,从而有悖于引咎辞职的初衷。

5.引咎辞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上也过于狭窄;总之,在政府信息公开上,目前还是处于政府主动、公民被动的局面,对于信息是否公开,何时、怎样公开完全由政府掌握,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这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6.后续管理体制模糊

引咎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因此还有继续在公务员系统或者党委系统工作的权利。首先要对引咎辞职者建立跟踪机制,如果确实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在之后的工作中又表现优异的话可以考虑升任;其次,要规定官员起复的资格、条件;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就是对于引咎辞职官员的处理要公开、透明。

7.党政系统间表现不协调

引咎辞职在我国适用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就是其主体既包括党委系统领导成员也包括行政系统领导成员,如何处理好党政关系是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实施党内监督的一个焦点问题。

8.公民参与意识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官员引咎辞职不可或缺的重要动力之一,我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的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造成了广大民众政治冷漠心理,公民参与的政治环境还不是十分良好,参与渠道也较少,造成一些民众即使有心参与而找不到渠道。

三、结语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是我国顺应国家形势发展的一项行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从出台到现在,短短几年内虽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不仅需要制度的不断探索与改进,同时也需要辅以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引咎辞职制度建立初期苛求其完善是不现实的。我们期待引咎辞职制度能真正成为建构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贯穿于现代化民主政治建设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法官辞职信范文3

我申请辞去州纪委研究法规室主任。对于辞职申请,略作如下说明。

本人辞职与全面从严无关。中央实行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提出全面从严以来,本人并无丝毫困扰不适之叹,反有轻松解脱之感。

盖因本人生性简约清净、低调淡泊,不善交游、不事产业,既无求田问舍之经营,亦少觥筹交错之纷扰。且入职即作刀笔小吏,所从事者无非写写画画之事,断无滥权弄权之机。

八项规定之前,本人常怀格格不入之窘迫,觉得自己本事小、不会混;八项规定之后,本人反有众生平等、天下同此凉热之释然。看见陈规陋习正在破冰、政治生态清风徐来,我和大多数人一样,对治党管党全面从严心怀期望。虽离开纪检系统,但依然热盼反腐疾风厉势持续荡涤,并最终实现权力进笼、河清海晏。

本人辞职与为官不为无关。本人非但不存在不为表现,因长期从事文稿文字工作,加班熬夜是常态。近两月以来,加通宵班就有6次。近三年没有公休,连续四年体检窦性心动过缓,2011年体检心率最低至每分钟38次。本人并不擅评功摆好、分辨解释,未藉此叫苦喊累,我辞职与所谓为官不为无关。

本人辞职也无关人事困扰。我并非在体制内走到穷途末路、剑拔弩张而被迫离开。入职以来,不管在何单位、在何岗位,我胜任工作,谦逊低调,不闹不争,与人为善,于人无害。不论是在州委办公室、乡镇村挂职,还是在州纪委工作期间,同事评价不低,领导眼中绝非刺头,多数人当有公允评价。领导在季度总结会上告知,2014年州纪委室主任述责述廉测评中,我排名第一。

人生并非漫长无边,无非求一顺心意、开心颜,我于年近不惑请辞,仅与个人心性志趣有关,同时也源于不想久事笔砚文牍之间而无所用事。此外还有一个或许卑微细小、但于我而言却万分重大的原因:作为一个十岁单亲孩子的父亲,我需要有正当合理的陪伴辅导孩子的时间。

在此作一承诺,也提一点请求:虽然辞去职务,但党员身份还在,因此我承诺一如既往严格遵守党纪党规,特别是模范遵守、运用、维护法律,做法治的信仰者和实践者。

我清白来去,今后也自当在法治与理性轨道行事,请强大自信的组织尊重并保障本人各项合法正当权益,不打不压,聚散相安,揖礼而别。

几年前我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拿到A证(可全国范围执业),由于某种自我要求,这些年始终没舍弃法律学习,也曾在基层法院做过几年人民陪审员,因此辞职后拟做律师。由于起步已迟,故只能专注一二,虑及毕竟在体制内十五年余,对公权运作相对熟悉,初步计划在刑事、行政诉讼等领域聊为稻粱谋;倘能更进一步,于安身立命之余还能见证、参与民主法治点滴寸进,则固所愿也!

作此个人选择自然不会是轻松坦途,但世间安得双全法。而且国家高举法治大旗,州委州政府这些年也致力于建设法治恩施,法治环境日彰,公民权利保障更充分,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作用也受到较多重视,我愿对此持有信心。

孙x

201x年x月x日

这确实是一封特别的辞职信,但其特别之处或许并非在于这封信的文采,而更多在于言辞间流露出的一种轻松而又积极的人生态度与职业精神,这诗意比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更具意气风发的情怀。

法官辞职信范文4

关键词:引咎辞职;责任机制;执行机制;监督体系

中图分类号:P035.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168-03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其中,引咎辞职是近年来开始运用的新制度,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实践中,这项新的机制的建立还不够科学和规范,还没有纳入法律制度的轨道。没有程序化、法制化的引咎辞职机制,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一、引咎辞职及其运用

从字面意义来看,“引”是“牵引”之意,后引申为“承认、引到自己头上”。因此,总的看来,引咎辞职就是把过错、过失归于自己并因此辞去职务的行为。

“引咎辞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一个惯用语。不过,它的雏形――“引咎”在我国却具有深远的历史。孟子曾经这么提倡:“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北史・周武帝纪》曰:“公卿各引咎自责”。《三国志・吴志》中也有这么一句话:“权引咎责躬”。这说明,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前期,行政官员“引咎”的现象就已经出现了。首先使“引咎辞职”形成一种机制的,是在西方,而且不时地可以看到它的“闪亮登场”。在美国,第37届总统尼克松在1972年就曾因水门事件被迫引咎辞职;在日本,从首相到大臣,先后有多名官员引咎辞职;2001年10月,由于导弹误击俄罗斯客机,乌克兰总统库奇马接受了国防部长库兹穆克的辞呈;2002年,埃及的一列火车因大火使373人丧生,导致了交通部长引咎辞职……所有这一切,都在解说着一个事实,就是引咎辞职在西方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频繁了。

自2004年开始,引咎辞职这一特有的问责制度开始为中国民众所熟悉。2004年4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总经理马富才、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吉林省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而政府官员因矿难而引咎辞职的亦不乏先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列举了九种需要引咎辞职的情形,“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赫然在列。广东梅州市由于一个月内连发“7・14”和“8・7”两起煤矿特大透水事故,受难矿工人数超过百人,有关官员引咎辞职实属理所应当。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引咎请辞,2008年9月8日8时,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突然溃坝,造成254人死亡34人受伤。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大量的事实说明,引咎辞职机制正在被社会所接受,在人们的观念中也正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其中,引咎辞职是近年来开始运用的新机制,这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笔者注意到,实践中,这项新的法律制度并未与责令辞职、罢免、撤职、降职等传统制度相区别,而是基本混为一谈。如最近就有相关文件出台,把引咎辞职与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同视为“组织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对此,要明确以下四个关系。

1.以人为本与“以官为乐”的关系

总书记历来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想事业,干正事,即使是工作中出现了意外,引咎辞职了,也会感到无愧于人民,人们也不会忘记的;相反,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手段弄到了官,并以官为官,或“以官为乐”,工作中一定会出现重大过错,这样的人虽也引咎辞职,但不可和前一种同日而语。

2.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的关系

对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处理和限制,在制度上也应该有所区别。应当对自觉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激励,而不能等同于责令后才辞职者。在刚性的组织处理行为之外,再建立引咎辞职、公开道歉等自律的、柔性的责任追究机制,无论是对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还是维护政府的公信力,都是十分有益的。关键是,好的经还要念好,好的理念还要靠具体的制度设计才能“落地”。因此,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都是辞职,但关系确实经纬分明。

3.民意与政府的关系

引咎辞职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官员的引咎辞职是对公众意愿诉求的应答。名副其实的引咎辞职必定建立在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基础之上,是民意与政府良好互动下的产物。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意味着政府、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充分沟通,一旦有责任事故发生,公众能及时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判明承担辞职之责的官员,并通过公共舆论形成压力,迫使有关政府官员引咎辞职;而政府有关部门亦可依据公众舆论督促有责官员尽早引咎辞职,以回应民意、疏导民情、平复民愤。然而,通畅的“民意与政府”机制尚在襁褓之中,信息的相对稀缺让公众难以判明真正的责任人,沟通的匮乏又使公众的意愿和政府的决定往往难以合拍。由此可见,民意与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殊途同归。

4.引咎辞职与教育管理的关系

引咎辞职是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而建立的一种淘汰机制。因此,对引咎辞职的干部既不能另眼看待,也不能放任自流。对引咎辞职的干部,如果具备条件,可以根据影响的大小、承担责任的轻重、个人综合素质和工作实绩优劣等情形,采取转岗、降职任用、待岗或提前退休等多种方式进行安置。对那些认真吸取教训,在新的岗位上进步明显、得到群众公认的,应当及时表扬鼓励。对符合提拔条件的还可以重新予以起用,努力形成一种既“能上能下”,又“能下能上”的新局面。同时,干部引咎辞职后,对经调查、审计等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查办,以防止某些干部把引咎辞职当做保护伞,逃避党纪国法的处理。可以说,引咎辞职机制的建立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引咎辞职机制的实质及其要件

很容易分析得到,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激励机制,其内核便是责任机制。换言之,引咎辞职是一种以责任的主动承担为核心的激励机制。引咎辞职制度的健全,内在地要求责任机制的切实健全、与之密切相关的执行机制的严格确立以及相应配套的监督体系的系统形成。

(一)责任机制

这里所谓责任是指具有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指有别于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并与两者有着清晰界限的领导者“失职”的责任。笔者在这里为失职加上双引号,是因为它并不属于现有法律框架内规定的因行政失职引起的、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才是“咎”之本质规定、是其应有之义。如果“咎”这种“失职”、这种过失已经到达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刑事法律义务的地步,那么,就应当承担行政法律后果甚至刑事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引咎辞职”的问题了。因此,理论上而言,引咎辞职制度的出现能够填补、完整责任追究机制。但是,问题的关键也恰恰在这里,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到底如何界定?在什么情况下领导者的行为算是到了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的“点”而应主动辞职?此外,如何“责任到人”?万一应当引咎辞职的没引咎辞职,而连道德责任都不应承担的人却“下岗”了,换言之,万一只是“替罪羊”“下岗”,那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就必须对“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进行全方位的界定。

1.对责任的阈值进行规范的规定。如果我们按承担责任的轻重程度把责任分为这么几个临界点:O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A点――必须承担道德责任;B点――必须承担行政责任;C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其中O

2.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必须明确管辖范围、明确责任范围。首先,必须进行横向的界定。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范围的管辖,同一层级的行政机关,甚至同一部门中,很多领导都负有行政职责,必须将责任具体到人。对某一宏观的管辖内容,可以集体负责,但微观、具体的管辖内容,则必须具体到每个负有具体行政职责的人,一旦出现“一定严重性”的问题时,就必须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其结果,应该引咎辞职。这样,可以防止推卸责任、原先谁都负责结果谁都不负责现象的出现。其次,必须进行纵向的界定。对于某一特定领域或范围的管辖,很多层级的行政领导都负有行政职责。必须对此严格规定。比如,对某一村的治安情况的管辖,村治安主任、村委主任、该村所在乡镇的公安局长或派出所长、乡镇长、该乡镇所在的县市公安局长、县市长甚至地区级的市相关领导、省相关领导在法理上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其职权所同时必然带来的,又称为行政职责。当该村确实出现了治安问题而管辖不力甚至时,如果村治安主任、村委主任负法律责任,那么,乡镇派出所长、乡镇长就很可能至少应负行政责任,而县市公安局长、县市长则很可能至少应负“一定严重性的道德责任”,其结果,应该引咎辞职。

这样,只有我们分别从责任的内涵、责任的外延(包括横向、纵向两个维度)同时进行构架,才可能建构起较为系统的责任机制。

(二)执行机制

责任明确了,下一步必然是执行,换言之,就是引咎辞职。其核心是主动辞职。引咎辞职在理论上的实行,在外因上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机制,内因上则需要相应的行政领导具有一定高度的道德自觉性,如果这些领导真能主动“引”“咎”到自己头上,主动递交辞呈,那么,是不需要外在的一系列强制性的配套机制的。关键就在于他们往往是某些特定利益的既得者,即使在责任已明确的前提下,还是会千方百计地通过调用各种行政、政治资源为自己开脱,因此,为预防万一,还是要对执行机制进行设计――“因咎辞职”这一配套机制便是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咎辞职特指在责任人不引咎辞职的情况下强制其辞职的行为。

3.监督体系。监督体系贯穿于前二者之中。无论在责任的明确阶段,还是在引咎辞职阶段,监督体系都必须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是这个新兴的公共部门激励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责任明确阶段:由于“咎”的最小值的确定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为客观、公正、公开起见,更需要公众的介入,理所当然,公众应成为主要的监督主体。执行阶段:由于社会舆论可以给不执行者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也非常需要公众的介入。为此,必须规定公众参与此类监督的具体内容,规定其他参与主体监督的具体内容,并开辟专门的监督渠道,以保证公众能够监督、有效监督。当然,其他传统的监督体系也要切实发挥作用,具体包括纪检机关、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新闻媒体。这样,把整个引咎辞职的过程都置于社会的监控之中了,才可能使之真正地成熟、完善起来。

三、引咎辞职制度不完备的原因及其对策

我国的引咎辞职制度还没完整地建立起来,其原因有三:一是引咎辞职本身,还没形成专门且规范的法律文件。二是上述的其他配套机制还没切实建立起来。换言之,尚未建立起可操作的、现实的制度平台。三是现有的各地推行的引咎辞职政策,存在一些漏洞。例如,责任的确定基本上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完成,很容易使某些人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那些没有政治背景或者背景不够强大的行政官员,会被那些背景比他们强的人,利用这种机会,联合起来,把他们“清除”出门,这样更有利于他们的“事业”顺利进行。又如,责任没有明确到其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责任根本没有明确到人,结果到最后谁都不负责,不了了之。我国现在出现非常多这样的事情。以市政工程为例,盖了很多摩天大楼、生活小区,铺了好多绿地、草坪,结果后任来了,全否决了,全都不用追究责任。二是责任明确到人,但是量错了“刑”、量轻了“刑”。纵观现在的一些引咎辞职政策,那些“咎”本足以承担刑事责任了,结果却只是辞职了事。这样,引咎辞职本质上成了推卸责任的一个幌子。三是责任明确到人,但该引咎辞职的人却没有引咎辞职,甚至什么事都没有。仅以近两年发生的大量豆腐渣工程和煤矿坍塌事故为例,除了直接责任人被判以相应刑事责任以外,高级一点的领导顶多抱抱歉,慰问慰问,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反观西方,引咎辞职的却基本上是高级行政官员,比如文章开头提到的乌克兰国防部长、埃及交通部长甚至美国总统尼克松。再者,即使明确到人,结果却是“因咎辞职”,主动辞职的情况非常少。这说明该制度还没真正形成,还需要大大发展、完善。

因此,作为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还是要根据前述理论上的分析来设计。

1.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要切实组织群众、专家学者和相应的行政机关对具体领域的责任进行清晰、科学、全面的界定。责任要明确到具体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量刑: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决不可仅以引咎辞职了事。同样,某一领域出现重大问题,非直接责任人――主要是相应的高级官员也要引咎辞职。

2.建立严格的执行机制。应该尽量减少“因咎辞职”现象的出现,尽管它还是比较合理的。为此,必须切实加强执行力度。一是配合当前的“德治工程”,从道德建设入手,提高行政官员的道德自觉性。二是做好“善后”工作:客观地对行政官员的引咎辞职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合理地安排去向,使其心理平衡。三是对于“因咎辞职”,适当加大处罚力度,比如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系统地加强监督力度。自始至终地对任何具体的引咎辞职案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但必须切实保障群众的有效参与。同时,新闻媒体的介入也要加以保证。

鉴于以上分析,引咎辞职在我国刚刚起步,必须在这个“可雕塑”的时期对它加以正确的引导、全面的建设、严格的约束、科学的规范,使构建这套新制度的其他机制平台得以支撑引咎辞职的全过程。惟其如此,才可能建设成为真正弥补现有责任追究机制的有效制度,才可能成为真正起作用的公共部门激励机制,才可能大力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参考文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2001.

[2]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00.

[3]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1999.

[4] 司祖轩.引咎辞职:干部能“下”新途径[N].人民日报2000-12-12.

[5] 曾鹏宇.解读:要“咎”到什么程度才构成辞职?――人大教授解读“引咎辞职”.新华社,2001-03-30.

法官辞职信范文5

在这两起事件中受到牵连而去职的还包括山西省副省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和市长、临汾市市长等数十名官员。此外,在深圳火灾和登封矿难中,又有一些官员被免职。

如果说这些问责是因为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受损,那么有一些问责则是属于细节上的过错,或是其他方面或大或小的问题。比如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府将放假通知中的“中秋节”误写成“端午节”,3名官员被免职;四川剑阁县人事局长因嫌喝的茅台酒价格太贵而打人被免职;河南漯河市裴城镇党委书记和镇长因为给农民办玉米“砍伐证”被免职……

这些问责虽然标准不一,但都体现了从严治吏、执政为民,它既释放了管理好干部的信号,也是在以一种权责对等的方式给人民一个交代。而且,此次问责力度之大,近几年少见,凸显了从严治党、从严治国的决心和信心。它要让官员们明白一个常识,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就要对得起人民,就要为人民利益着想,否则就要受到党纪和国法的严惩。

事实上,对官员的问责在党纪和国法中都有着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当中就有明确的表述: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也有着类似的规定,而且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而再往前追溯,就会发现我们党和国家有着问责制的优良传统。从,到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国门刚打开时的从严问责,再到非典时的大规模惩处失职官员,都体现着党和国家问责式的管理。毫无疑问,此轮问责风暴将更有助于推进行政问责向着制度化、常态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

法官辞职信范文6

刘涛1981 年出生,北大毕业,三十出头就被任命为湖南临澧县副县长。出人意料的是,正当春风得意时,半年前他却辞官回乡当农民,租赁100 多亩土地,建起红心猕猴桃种植示范基地。同时筹建网上销售平台,不仅销售自己的水果,还销售家乡的葛根、腊肉等土特产。从无到有,从一片荒地到硕果累累,刘涛坦言“很享受这个过程”。(6 月17 日《湖南日报》)

公门中人辞职总会引起一番说辞,几多解读,既有功利性的“官帽虽取下,权力还有余香”,也有“为诗意辞职点个赞”等。总体归纳大致有两方面的说法:

一方面,官员辞职是在商海里用官帽子“舀钱”。这样的情况的确有,主要体现在一些贿官、腐官身上;另一方面,“进入公门者,能够光宗耀祖也”。这部分人把公职当铁饭碗,当养家糊口的工具,公职难求,弃之可惜。

人的思维总是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改变的,就像我们对刘涛的辞职一样。在外人眼里,“北大毕业”“30 出头副县长”“团派任职经历”, 这些能够灼伤人眼球的光环,我们既然看得见,作为当事人的刘副县长岂能不知,我们都扼腕叹息了,他又怎能不知珍惜?但是他能够在人们不解的目光下毅然决然脱下“公袍”,昂首挺胸地走出“公门”,一定有他的想法和活法,我们的惊诧与愕然只是功利心使然。既然刘涛辞职没有违背道德和法规,我们就无权指指点点。

可喜的是对于刘涛的辞职,这次大家终于异口同声点了赞,这说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已经开启新纪元,人们对“劳动创业”的观念正在回归“正常态”,这个时代让“劳动光荣”“劳动创造财富”的理念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升华。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有着高学历、对农村生活耳濡目染经历的刘涛辞官回乡当农民,是一件好事情。谁能够读懂刘涛回乡创业的“诗意情怀”呢?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农民工离乡背井,漂在北上广,让城市高楼林立了,但是我们祖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故乡,却由此“衰败不堪”了,“空巢的老人”“ 留守的儿童”“正在逐步消失的村落”,让“儿时的故乡”就像鲁迅先生小说里描述的一样,只能够静静地躺在我们的记忆深处。星星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也还是那个月亮,只是芳草侵古道,难闻犬吠声。这个时候,刘副县长辞职回来了,乡土之情不能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