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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教案范文1
众所周知,倒叙是语文中的修辞手法,倒叙并不是把整个事件都倒过来叙述,倒叙特点是根据表达的需要,把事件的结局或某个最重要、最突出的片段提到文章的前边,然后再从事件的开头按事情原来的发展顺序进行叙述的方法。采用倒叙的方法,能增强文章的生动性,使文章产生悬念,更能引人入胜,同时也可以避免叙述的平板和结构的单调。在教学中应用倒叙能打开学生的深层记忆,让学生把知识记牢固。对于应用型课程来说就是符合“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基于问题解决来建构知识,通过问题解决来学习是建构主义者提出的许多教学改革设想当中被广泛采用的基本思路。
二、“倒叙案例式”教学法在教学改革中如何实施
传统类课程一般从教授理论内容出发而引出实例,对于理论内容以案例支持,属于传统的由“理论—实践”的教学过程,但是设计类课程中大多数理论知识并不像理工文史专业那样内容复杂,设计类专业课程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内容占多数。因此,对设计类课程实行课堂教学改革,应在教学中尝试“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课堂授课模式。“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打破传统先讲述理论知识的授课方式,以倒叙的案例出现在课堂上。这种课堂教学改革思路基本如下:1.教师展示优秀的设计案例(实践感知)。2.师生共同提出完成该作品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有的放矢)。3.讲解、提炼、归纳设计作品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理性认知)。4.根据章节设计相应作业,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完成设计(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对抽象知识的掌握)。5.总结通过案例使学生自主理解的理论知识(学生已经具备相当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实践能力,使理性知识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得到发展)。6.教师针对学生实践当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疑惑进行系统的分析讲解(再认知)。7.学生再实践(巩固认识)。以《3dsMax》课程为例,下表是3dsMax的授课安排。可以看出3dsMax是一门很典型的应用型课程,讲授课时与实训课时基本相同,目的就是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练习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从而掌握技能,怎样运用“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是成功教学的关键。我认为,应该把每个章节的知识点设计成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授课前展现给学生看,告诉学生要想完成这样的案例需要学习哪些知识点,再开始讲授相对应的知识,学生就会带着问题去学习,印象会很深刻,紧接着的实训课时就让学生亲自操作,遇到问题时教师及时帮助解决,以学生为主体主动学习、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各章节知识点都学会后,教师再引入一个综合案例,巩固所学知识,掌握系统流程,最终可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三、“倒叙案例式”教学法给我们的启示
道法教案范文2
浙江省籍交通肇事人甲(现年25岁),于2007年4月2日在浙江省某市内的马路上无证、违法驾驶机动车,当场撞死行人1名。案发后,甲没有逃逸,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立案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期间,甲依法申请了取保候审,并在此期间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1〕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之后,是否应当予以吊销?该款并不能提供明确答案。
在上述个案中,就存在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的规定,〔2〕这是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面对的问题。
二、两种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基于对私人而言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权依法申领并有权保有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解释方法及其结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该款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中,“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既是目的,也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法》第86条第1款就是为了落实这条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这就决定它要实现的目的具有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办法》第86条第1款之所以明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消减交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像第一种意见那样,认为该款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没有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会放纵仅仅因为申领时间不同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甲——这类交通肇事人。显然不符合《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原意,也违背了该类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犯罪事实清楚、本人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禁止交通肇事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本案甲申领了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予以依法吊销。
三、法律漏洞
表面看来,上述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第二种解释的比较准确,而且说理相当充分。既然《办法》第86条第1款的本意是禁止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为什么在该条中又找不到这样的明文规定呢?〔3〕
“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4〕“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5〕“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6〕
以此为指导,第一,《办法》在体系上存在缺陷,没有规定应当规定的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时间段;第二,由于上述缺陷以至于无法解决如何处理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第三,如果允许交通肇事人保有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能预防这类人驾驶机动车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上述缺陷违反了立法的意图。总而言之,《办法》存在“规范漏洞”——“真正的”法律漏洞。〔7〕
(一)反驳反对观点或有观点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不存在“规范漏洞”而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只要扩张解释“第101条”就可解决问题。主要理由是:《办法》无疑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86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既包括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包括甲这种情形,即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办法》第86条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第87条第2项,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据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根本无法成立;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但结论正确。这种观点貌似有道理,但并无有力支持。第一,从字义上看不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这种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如果硬把“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放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之内,则会超出其文义范围,很难令人信服。故在此不能采用论理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8〕第二,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涵盖“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宜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审查规则否定《办法》第86条第1款。因为,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的认定标准是“相抵触”。这是一种积极的冲突,〔9〕很难说本案法律适用中就存在这样的冲突。总之,上述反对观点不能有力的提供适用于本案的确切大前提,不能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填补漏洞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就本案而言,笔者建议采纳上述填补漏洞之后的意见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规定,由有关机关待人民法院对甲的判决生效后,按照道路交通违法处罚一般程序作出吊销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道法教案范文3
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道法教案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优势,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创新思路深化开展“远教送法”系列专题活动,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质,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服务‘三农’,维护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深入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定期开展村级班子成员培训班,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做好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的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质,为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进程、建设和谐、平安、文化强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契机,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充分整合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者等专家队伍,利用远教站点场所、设备、人员及课件等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同时,积极培树“民主法治示范村”典型。
(二)继续开展“法律赶大集”和“法律明白人”活动。利用乡村、社区大集日举办法律赶大集活动,由区普法办牵头,抽调与农村、农民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分别组成法制宣传教育小分队,以镇为单位确定固定地点,举办法律服务大集活动,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镇(街道)司法所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村民法律知识的咨询与解答工作。
(三)加强村级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依托远教网络,举办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各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妥善解决村级组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难题。
(五)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制作土地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行政诉讼等经典案例剖析课件,让群众接受到有声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编排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农村、社区巡回演出,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掌握法律知识。
(六)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按照“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等版面内容,各镇(街道)建立1处法治文化广场,基础条件较好的村要建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律图书角”,社区要建立法治长廊、电子滚动屏等,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教育熏陶。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年度“远教送法”专题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各镇(街)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整合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镇(街)认真总结“远教送法”专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和区远教中心。区司法局、区远教中心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区司法局成立专题活动领导小组,与区远教中心协同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度。各镇(街)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要明确分管责任,将工作任务细化,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道法教案范文5
关键词: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SWOT分析法;策略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陕西轨道交通人才需求与高职教育发展研究”(项目编号:SGH0903101)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初,我国职业教育出现了集团化办学的发展趋势。随着高等职业教育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江山,以高等职业院校为牵头单位组建的职教集团进入了快速发展期。2009年2月,西安市政府组建了以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为牵头单位的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由于陕西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起步较晚,加之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刚刚成立,进行一定的策略分析,对未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SWOT分析法是战略管理中常用的一种分析方法,用来确定系统内部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劣势,以及系统外部环境的发展机遇和面临的威胁,从而将系统发展战略与其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以发挥优势,克服不足。把SWOT分析法引入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的发展策略分析中,旨在找出对集团发展有利和值得借鉴的因素,预期存在的矛盾和应该规避的问题,实现全省轨道交通职教资源的融合共享,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之路,不断满足社会对轨道交通类技能人才日益迫切的需求。
一、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概况
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是在全国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职教育实现第二次飞跃之际,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轨道交通行业大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成员之间的合作结合点是以轨道交通类专业为纽带,包含3所高职院校、13家轨道交通主营企业和4个行业学会。每年向全省、中西部地区的轨道交通行业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3,000多人,并向社会(企业)提供技术革新、技术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
二、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发展内部条件分析
(一)优势
1、以全省轨道交通骨干院校为龙头,以特色专业为纽带。集团包含的高职学院均为陕西省轨道交通行业办学强校。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是职教集团的牵头单位,是以轨道交通专业为主,轨道交通类教学培训型高等职业学院。具有50余年的办学历史,拥有雄厚、扎实的轨道交通职业教育的软、硬件条件。学院隶属西安市政府,长期以来依托行业办学,校企深度合作特点突出,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和深厚的行业背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近1万人。近3年全院在轨道交通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占全部毕业生的70%左右。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职教集团的龙头学校之一,创办于1973年,是西北、西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设置的铁路工程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以大专层次的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融以成人教育、短期培训和技能培训鉴定相结合的办学格局,形成了铁路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和建筑工程技术为核心的三个轨道交通类“集束”专业群。目前,在校生超过1万人。
集团所包含的13家企业全部是以轨道交通行业为主的大中型企业。西安地下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市政府直属国有独资公司,负责西安地铁项目的建设、运营和开发。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入运营,员工只有不足700人,其中运营人员不足400人。据行业人力资源配置分析,到2015年,西安地铁一、二、三号线将陆续投入运营,3条线共有营业里程86.6公里,共需员工6,062人,即每年需增加员工1,010人。从业人员可分为一线生产人员、技术人员、辅助支持人员和职能与管理人员。其中,一线生产和技术人员构成了地铁运营的骨干力量,其来源将主要来自高、中职院校毕业生。
西安铁路局是西北乃至全国重要客货流集散地和转运枢纽之一,在西部乃至全国路网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现有线路2,811公里。职工总数89,158人,其中在岗职工82,813人,中高级工与中级工占了绝大部分,铁路高技能人才主要来源于开办轨道交通类专业的职业院校的毕业生。
神华集团神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7月成立,是神华集团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全资子公司。已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铁路运输生产企业。
集团成员间以轨道交通类专业的人才培养开展联合办学,实现陕西省、全国中西部地区轨道交通职业教育资源与市场资源的共同结合、相互渗透,形成了比较牢固的职教产业实体。
2、行业特色鲜明,教育资源利用率得以提高。强调实践性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轨道交通行业的特殊性,轨道交通类专业的实践设备和实作环境一般要求高度的模拟和仿真,学校在校内外实训(习)基地的建设上的投入较大。实行职教集团化后,一方面成员学校和企业的职教部门可以共建、共享实训(习)基地,降低成员单位硬件投入,提高设备利用率;另一方面根据集团企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校企共同制订轨道交通类人才培养方案,轨道交通企业主动提供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场所,加大订单培养力度,使毕业生能够迅速适应岗位。
(二)劣势
1、组织结构有待进一步牢固。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组织结构与国内大多职教集团类似,是区域性与行业性相结合的集团化办学,各成员之间通过契约和章程保持联合办学关系,人、财、物及法人资格保持相对独立。这种“契约型”关系,必将影响集团工作方针的贯彻和任务的实施,不利于形成集团主体学校及成员单位的发展优势。
2、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程度有待提高。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理事长单位是院校,所包含的企业分布在几个不同的省市,隶属各级政府或不同部门,虽然依靠比较牢固的专业人才供需纽带,但如何让企业能深度介入轨道交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过程的参与、企业文化的渗透、工学结合等方面的合作,使校企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互为依存,还要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
三、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发展外部环境分析
(一)机会
1、教育集团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趋势,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大。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让有限的教育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并发挥最大效能,这是集团化办学的使命,唯有这种高度集约化办学方式,才能使职业教育最终实现“第二次”飞跃。陕西是教育大省,也是职业教育强省,各级政府对高职院校的发展非常重视。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是由西安市政府组建的四大职教集团之一,得到了陕西省、西安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通过政府的引导,教育集团的运行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控。同时,通过积极探索职业教育集约化体制运行机制,政府必将研究制定一系列有利于职业教育集团和谐发展的相关政策。
2、全国职教集团发展空前,有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制造业强省职业教育发展好。目前,全国职教集团已经初步形成“津、豫、苏、鲁”四种典型模式。通过陕西省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集约化的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笔者认为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可以借鉴山东职教集团模式,采取政府引导、学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这种运行模式,尤其强调企业参与,政府要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要求职教集团形成生源链、产业链、师资链、信息链、成果转化链和就业链,促进各成员单位共同进步,为区域经济服务。
3、轨道交通类专门人才需求旺盛,迎来发展良机。根据陕西省铁路建设“2851”的规划和西安地铁发展规划,从2009年开始,陕西铁路新的“十大工程”将陆续开工,将建成一个中心,两个客运大通道,西安地铁也在抓紧建设,如此大规模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每年有近万人的人力资源需求。依照陕西省招生办《2009年度普通高校在陕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汇编》统计数据,2009年度陕西高职院校轨道交通类专业招生的规模只有2,700余人。由此可知,每年由在陕高职院校提供给陕西轨道交通行业的高技能人才不足3,000人。院校提供的高技能专业人才与轨道交通行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相差甚远,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愿望较为迫切。轨道交通类专门人才旺盛的需求,为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迎来发展良机。
(二)威胁
1、人才市场供需因素的影响。轨道交通行业(企业)对本行业人才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有些企业或地区限制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依然存在。
2、地处西部,影响办学的开放程度。职业教育的特点就是开放性。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地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较为滞后的西部,社会参与职业教育的程度不高,就会抑制办学的开放性办学,将会给职教集团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西安轨道交通职教集团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对策思考
通过上述策略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是陕西职业教育规模化、集团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具备较大的发展优势,全省轨道交通类专门人才的培养内容、培养方法和培养手段全面革新。在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即将启动之际,如何发挥优势,规避风险,提出以下对策:
(一)争取政府有效引导,促进校企之间的沟通合作。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要实现稳定、持续、和谐发展,仅靠牵头院校与合作成员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调控,建立行业、企业多方参与的动力机制与协调机制,实现政企互动、教育资源优化组合,提高办学效益。
依靠政府的宏观调控,实质性地协调各个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政府创设的环境、搭建的平台、制定的政策、提供的信息服务等,规范政府、学校、企业等在集团化办学中的权利与义务。政府利用政策杠杆和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合作。
为促进集团内校企的沟通与合作,学校的管理应来自企业资深行业专家的直接参与,行业协会应经常进行行业内的企业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满意程度的调查,参与教学质量评估与监控。学校的管理与决策必须有用人单位、企业界的参与,加强沟通、重在合作,增强集团化办学的凝聚力。
(二)理顺内部关系,有效发挥牵头学校作用。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内部成员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成员单位与龙头学校关系程度不同,在集团内部的位置和作用也不同。它们主要是以专业作为连接纽带,之间的关系形式多样,有的是合作办学、有的是合作革新技术、有的是提供培训服务、有的是人才交流合作等等,这种关系多是临时性的。因此,建立理事会制是职教集团比较适合的管理体制。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集团章程,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团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秘书处设在牵头学校,负责职教集团的统筹、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是牵头学校,具备“领导班子勇于开拓、专业特色和优势明显、内部设施配套、师资力量较强等条件”(山东省教育厅对本省职教集团龙头学校的要求),对整个职教集团的发展举足轻重。作用是整合和共享教育资源,搭建联合培养轨道交通类技术人才的平台,体现在沟通人才供需信息,促进专业建设,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师资团队建设,协调学生的实训、实习,合作进行技术革新、技术咨询与服务,以及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等。
(三)突破运作瓶颈,建立校企合作的新纽带。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部校企之间的合作目前是在学生的就业、实训实习,员工培训等合作形式上。从长远来看,企业的发展需要更适合的、更具备发展潜力的人才,而学校则需要摆脱人才培养内容和方法的陈旧和被动,因此学校与企业必须有更深入的合作。
校企的深度合作,就是要力求让企业能深度介入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过程的参与、企业文化的渗透、工学结合等合作工作,使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更为紧密、互为依存。笔者认为,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建立吸引企业深度参与机制,着重建立校企合作的课程开发、教学设计、工学结合、实习基地共建等有效组织和制度,建立校企合作的新纽带,真正实现“人才培养规格与企业需求接轨、教学过程与岗位工作过程接轨、教学过程与工作任务接轨、能力考核与技能鉴定接轨”(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四接轨”的人才培养模式)。如此才能实现以企业发展带动专业的发展,专业的发展推动企业的发展,为企业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
五、结束语
既有全省轨道交通行业高速发展之“天时”,又有地处轨道交通资源丰富省会城市之“地利”,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的发展迎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我们期望以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为领军的西安轨道交通职业教育集团能够充分发挥带动、典范和辐射作用,推动陕西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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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教案范文6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一、何谓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深入角色,分析案例,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性学习,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的实质就是贯彻“课堂教学不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自己学会学习应用知识,同时向学生传授所学理论知识的学习方法”的教育理念。这里的案例不是学习的终极目标,而是用于揭示原理、启迪学生思维、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培养学习能力的载体。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价值
第一,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更加丰富学生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的认识。
第二,通过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相应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通过案例教学,给学生提供大量的现实情境,可以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帮助学生缩短与现实的差距,使学生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的公民。
第四、案例教学法能提高和促进中职学生在《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的参与性、主动性,促进中职学生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的理论学习中得到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中职学生职业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其就业竞争力。
三、《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1.力求“案”、“理”合一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中运用案例要有针对性,要结合中职教育的特点,要充分考虑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的知识和学生的接受能力,力求达到案例内容与教学理论知识点的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案”、“理”合一。缩小学生思维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使学生了解社会中存在着的各种现实问题,更好地去理解和掌握《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同时根据职业素质的要求,来提高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务必使“符号世界”与“生活世界”相融通
案例教学的教学内容针对性强,接近实践,以语言文字为基本载体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本是“符号世界”,书中所阐述的道德法律知识相对于现有中职学生来说是比较抽象的。相反,学生的“生活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世界,是由一系列鲜活的事实和生动的直观的感受建构的世界。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将课本中的“符号世界”和学生现实的“生活世界”相融通,使学生跳出课本,走出课堂,实现《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小课堂,大社会”的教学功效,用案例进行教学不失为一种好形式。
3.努力实现启发思维,开智慧窗
运用案例进行教学,应注重对学生的启发和引导,以开启他们思维的闸门,点燃他们智慧的火花,让学生在听课中思考,从案例中汲取相关知识,以达到预期的学习目的。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中,要根据实际问题来设计案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的收集、讨论、演示就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
四、《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1.精心准备案例。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主线。案例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它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成败,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准备好案例是用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和基础。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利用好《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上的案例,要对案例概念所涉及到的内容做好全面的、开拓性的诠释,以丰富学生对案例的理解。同时广泛地搜集案例,并对案例进行适当遴选,应结合当前社会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选择好案例,可以通过书籍、报纸、网络、新闻等途径广泛收集资料,然后根据资料撰写或改写教学案例。在编写案例中要注意案例的选择要切合中职学生不同专业教学的特色,要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相关,是已经发生过的或正在进行中的典型事例,是社会真实生活情境的一种描述与记录,而不是虚构的事例。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与时效性。案例的内容可长可短,形式可多种多样;可以是单一案例也可以是综合案例;可以是正面案例也可以是反面案例;可以是文本型案例,也可是视音频型案例等等。所设案例要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多向思维的空间,并能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和疑问,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和参与意识,便于引发学生不同思想的碰撞,容易引起学生的思考和辩论,使学生能够利用现有信息多角度寻找答案,做出高质量的分析和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达到理想的教学目的。
2.灵活导演案例。案例教学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教师如同一个导演在设计一项学生参与下的活动,驾驭好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非常高,教师要考虑案例中如何设计有价值的问题来层层剥离出法律原理;教师要考虑如何有效地组织课堂讨论,既节省时间,又让所有的同学合作分享;教师要考虑如何引起学生持续探究的热情,设计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教师要考虑如何巩固探究成果,应用得到的原理、方法去探究拓展案例;教师要考虑如何拓展案例,要考虑教材提供的案例是否适合自己的学生,如果不适合的如何选择案例等。案例教学不是平铺直叙。平铺直叙的案例教学不仅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导致《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丧失了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使命。中职学生有其特殊性,他们的社会阅历有限,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思想观念易出现偏差。《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对案例教学的应用必须首先以启发为原则,帮助学生丰富《职业道德和法律》层面的认知,让学生从内心深处去体会,对照自己的言行,从内心深处去触动他们的感觉。案例教学不是教“案例”,而是以案例为工具让学生获得有血有肉的知识,学生在探究过程中培养的探究能力和获得的知识原理是他们进一步探究的保证,实现由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充分掌握案例的内容,而且应预先设计好讨论的程序。
3.组织讨论案例。教师可先将案例发给学生,做好启发引导工作,让学生独立地做好准备,然后再进行讨论,讨论可采用先小组后全班,或其他组织形式,教师负有引导、组织的责任,关键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进入角色。在讨论过程中,还需要教师灵活的组织能力和机智的反应能力。案例教学是在一个开放的环境里进行的,教学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因此,要搞好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根据教学目的精心设置课堂教学环节。首先,教师要将与该课程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有关专题的研究情况讲授给学生,以便学生在进行案例讨论、探讨时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其次,教师要以中职学生职业道德实践中的焦点问题为导向,以“中职学生职业道德冲突”作为切入点,结合教材内容,联系相应的案例来设置学生要思考与讨论的问题。所设置的问题要针对教学目的,有助于突破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有助于加深对基础概念、基础理论、原理的理解掌握。最后,将有关的案例内容和思考与讨论的问题提前介绍给学生,指导学生广泛地利用多媒体、图书馆等途径查阅相关资料,准备讨论发言提纲,为上好课堂讨论做准备。
4.组织评价案例。这是对案例讨论的总结,一般多由教师来做,指出讨论的优缺点,进行补充与提高性的讲授等等。评价也可以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进行,使学生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是组织学生进行独立学习、锻炼能力的一种手段。案例分析报告是对一次案例讨论课后的结果和心得体会的全面总结。通过课堂的讨论和辩论,教师指导每个学生认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它一方面可以巩固讨论的成果,另一方面在写案例分析报告的过程中学生不断反思,这对于中职学生职业人生价值观的形成、解决矛盾和冲突的能力提高都有非常好的帮助作用。
五、结语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式,特别适用于中职学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课堂教学。它既是传授知识的重要途径,又是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的有效手段;既通俗易懂,接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又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学生学法、懂法、守法,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感性认识占主要地位的中职学生来说,《职业道德与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因而使用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进行教学,就可以化抽象为具体,化理性为感性,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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