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法自然范例6篇

道法自然

道法自然范文1

有将混成,先天地生。寂寥(liáo)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

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王居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二、译文

有一个宏大的东西混合而成,产生于天地之前。无声无形独自存在而永不停息,可以作为天地万物的本原。

不知道它的名称,给它取个字(别名)叫做道,我勉强为它取个名称叫做大。大(宏大)而运动,运动而永恒,永恒而循环。

天大,地大,道大,圣人(圣王)也大。宇宙中有这四大,圣人(圣王)居于其中之一。

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己的本然。

(“有将混成”的“将”,与竹简本甲本中多次出现的“将”,字形极为相似;另,古代的“将”有“大”之意,《尔雅·释诂》:“将,大也”,与“吾强为之名曰大”照应,故应作“有将混成”,作“有状混成”缺乏依据。帛书本和通行本为“有物混成”。)

三、解析

老子揭示时空奥秘。

天地万物具有丰富性、规律性、神秘性,让人叹为观止,不禁会发出疑问,天地万物从哪里来?是什么在支配着天地万物的运行?这其中都遵循着什么样的规律?老子在观察、在体悟、在思索、在想象。

在天地之前的起初状态是什么样的呢?老子认为是一个宏大的混合状态(“有将混成,先天地生”),无声无形(“寂寥”),独自存在而永不停息(“独立不改”),这可以作为天地的本原(“可以为天下母”)。不知道它的名称(“未知其名”),要给它取个名称却不容易,给它取个字(别名)叫做道(“字之曰道”),“我”勉强为它取个名称叫做大(“吾强为之名曰大”)。老子在第一章提出了道的概念,描述了道的状态,认为道是天地万物的本原。道生天地万物,就是老子关于宇宙本原的认识。

“有将混成”,有一个宏大的东西混合而成,道是混合而成的。“混成”就是有和无的混成,道是有无混一,有无相生,有是指实有,无是实有自身的规律。道表现为“寂寥”,无声无形,疑是“气”。

道都有些什么特征呢?老子认为道不是静止不变的,道生万物,道是宏大而充满运动的(“大曰逝”);道不是一段时间就消失了,它不仅是运动的还是永恒的(“逝曰远”);道虽然永恒,道还是循环往复的(“远曰返”)。

“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宇宙中有这四大,圣人(圣王)居于其中之一(“域中有四大,王居一焉”),把圣人(圣王)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在这一章里既提到“王亦大”,又提到“人法地”,说明“王”和“人”是两个概念,“王”不能等同于“人”。本人认为“王”是指圣人(圣王),这一章可为证:“江海所以能为百谷王,以其能为百谷下,是以能为百谷王。圣人之在民前,以身后之。其在民上,以言下之……”在老子看来,圣人是处下的,所以为王。“圣人”者“内圣外王”(圣王),所以“圣人”也叫“王”。“王”也不等同于“侯王”,在竹简本甲本中,另有“侯王”的概念,如,“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宾”。侯王之王与圣人之王是有区别的,侯王之王是统治者,具有阶级性;圣人之王是指得道的人,是理想人格的投射,不是阶级性概念。另外,先说圣人居于其中之一,下文接着讲“人法地……”,正好也衔接。圣人是人,但他是具有理想人格的人,是彻底得道的人。

人与天、地、道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那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己的本然)。老子说的自然,是指自己的本然(自身的规律,本来的状态),不是指大自然,也不是指与文化相对立的自然,老子说的天地万物才是指大自然。“道法自然”,道效法自己的本来状态,道无所法,道自己生自己,就是老子独特的本体论思想。“道法自然”,天地万物来自于道,道来自于自己,跳出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本原追问。

道法自然范文2

关键词:道;自然;道之自然;人之自然;物之自然

中图分类号:B2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6—0126—05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近几年来,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越来越深入。但检视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道法自然”的理解仍然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对“自然”概念的理解,其二是对“道”“物”关系的理解。本文将直面这两个问题,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考察“道法自然”的真实意蕴,最后反思学界其他解读的不足。

一、“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

要解读“道法自然”,首先得确定自然的基本内涵。自然由“自”和“然”两个词构成,“自”主要有四层含义:“始”,“从”,“自己”,“自然”。“然”的含义很多,但在“自然”这个合成词中,主要作“如此”、“这样”、“样子”解。综合来看,“自然”中的“自”首先应当理解为“本源、原初”,“然”理解为“样子”或“状态”。“自然”即“初始的样子”、“原初的状态”,指的是一种根源性状态、原初性状态,是为自然的第一层内涵。这层内涵是我们将自然诠释为“本性”、“原初性状”的基础。同时“自”还可以作反身代词,指代自身、自己,而“然”则是一个特殊的指示代词,指代如此的状况,通常是指代动作、行为带来的状况。“然”的这种用法在短语和句中可以作谓语成分。这样“自然”就是“自己如此”、“自己而然”,是一个表示事物自主实施动作和行为的主谓结构,是为自然的第二层内涵。①

在“自然”这个词语中,“然”所指代的种种状态引发了我们对“所以然”的进一步追问。如果说“然”的原因是“自”所指代的对象,那么“自”的原因又何在?按照因果关系,我们似乎可以继续追问。但在“自然”一词中,“自”同时表示原初性、本源性,意即“自”所指代的对象本身就是开始、本源,这样“自然”便以一种近乎独断论的方式,截断众流,将造成“然”的终极原因归结为“自”所指代的那个对象本身,从而避免了无穷的因果追问。至此,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是互相融贯的。

进一步来看,在《老子》中,“自然”主要是指事物的“原初状态”、“初始状态”,强调一切事物本性的根源性、原初性,我们不妨称之为“根源性自然”,亦即“物之自然”。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各有其本性,并应按照自己本性来发展,这就是物之自然。老子借用了“无名之朴”②、“珞珞如石”③、“婴儿”④、“赤子”⑤等比喻,旨在推崇这种原初本性的存在价值。但当“物之自然”之“物”指向“人”这一特殊物时,即反身代词“自”指向人自身时,“自然”就是“自己如此”的意思,强调了人的自觉行为状态,我们不妨称之为“自觉性自然”,亦即“人之自然”。在《老子》中,“民”的自化、自正、自富、自朴等等存在状态正是蕴含了这种内涵。“自然”的这一层内涵强调了人这一特殊物的自觉理性与对自由的向往。然而,通常我们只强调了自然的“物之自然”内涵,认为道家之自然就是要回归纯粹的原初本性,却忽视了“自然”中“自”同时也指代“人”这一特殊物,因而蕴含着人对自身的反思与追问:人的本性是什么?在老子看来,人之本性是一种自觉的理性,即能够自觉以无为的方式生存在世,不过分干涉事物的生长,亦不受外力的压制,体现了人之主体性与自由的价值取向。若只看到“自然”描述一切事物原初性、根源性的意义,则一味地强调人要顺从物之自然(根源性、本性),而将人之自然(自觉性、主体性)遗忘,使得人的自觉精神消弭,主体性沦丧,人走向了异化,因而也就不自然。

总之,在“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中,“物之自然”强调天地万物自生自长,充分彰显其本性,“人之自然”则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人应反思而行,自觉而为,尊重万物之自然(本性)。至此,“自然”的两层内涵便有机地融和在一起。

二、道为“物之自然”立法

分析完“自然”概念,我们再看自然与“道”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道法自然”的命题来呈现: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⑥

从文本上看,通行本与帛书本、竹简本的差异主要有四处:“有物混成”,竹简作“有状混成”;帛书本、竹简本均无“周行而不殆”一句;竹简的“道大”在“地大”之后,作“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王亦大”与“王居其一焉”中的“王”傅奕本、范应元本作“人”。但此章的解读争议最大之处在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断句以及“道法自然”的诠释上。刘笑敢先生总结了断句问题,大致分为三种读法。⑦第一种是传统读法,即读作“主—谓—宾”结构,“人”、“地”、“天”、“道”分别在四句中作主语,“法”分别在四句中作谓语,“天”、“地”、“道”、“自然”依次作“法”之宾语。第二种读法遵照上面的“主谓宾”结构读前三句,最后一句“道法自然”中,则把“自然”当成形容词,作谓语。把“道法”当成“道之法则”的名词性词组,作主语。这种读法以河上公为肇始。河上公注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⑧还有第三种读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以“人”为主语,四个法字是同一主语的谓语动词,宾语则分别是“地地、天天、道道、自然”。在历史上,唐朝的李约最早倡导这种读法,李约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言法上三大之自然理也。其义云‘法地地’,如地之无私载;‘法天天’,如天之无私覆;‘法道道’,如道之无私生而已矣。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例也。”⑨近代学者高亨在《老子正诂》中引李约之注,认为“按李约读法,义颖而莹,善矣”,但他同时认为:“予疑此文原作‘王法地、法天、法道、法自然’,重天、地、道三字,后人所益也。”⑩现代学者张松如、古棣、王庆节亦赞同李约的读法,并对传统读法提出了质疑。

笔者认为传统的读法并无不妥,并且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呈现“道法自然”的意蕴。据前文对“自然”的理解,我们从三个层次来分析“道法自然”。

首先,道应当效法什么?或曰道有效法的对象吗?通常在同一语境中,古汉语句法一般保持一致,因此,“道法自然”与“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的句法结构一样,都是在讲效法一个对象。从句子结构上看,“道”所效法的对象是“自然”,但“自然”是什么?根据上文的解读,自然乃是一种根源性的、原初性的状态。那么“道法自然”是否意味着道要去效法另外一种与“道”不同的状态或实体呢?显然不是。因为在“道法自然”的命题中,“自然”之“自”作为反身代词,指代先行词“道”,“道法自然”实际上是“道法道自然”。“道”所效法的对象正是道自己的根源性状态。“效法自己”的说法实际上是以主客同一的方式,表明道是自本自根的存在,正好印证了道的“独立不改”。至此,我们发现“道法自然”是一种十分奇特的言说方式:字面上理解是说效法另外一个对象,而实际上表明道本无所法,只是自己而然,本性如此。

其次,道自己的存在状态究竟是什么?道如何效法自身的存在状态?一旦追问到这些问题,我们便陷入了困境。因为“道”作为“名”,不过是老子为了言说而勉强借用的一个词,而这个名之所指,即道自身无形无象,超越人的感官经验,不可言说。然而道本身不可言说这个事实又促使着老子去言说,否则我们就不可能了解“道”本不可言说,甚至连是否有道本身这一回事都不知道。由此,老子为了表明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及其作用,不得已还要言说。

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自今及古,其名不去,以阅众甫。吾何以知众甫之状哉?以此。

“道之为物”帛书本均作“道之物”,依据帛书,则文义解释与通行本有差异。按“之”可训为“出”,“道之物”意即“道生物”,因此,接下来的经文并非对道自身进行描述,而是对道生物的过程进行描述。但即便是道生物的过程,老子亦认为不可直接感知,这从他大量使用“恍”、“惚”、“窈”、“冥”等在日常经验中表达模糊与晦涩含义的词汇可以看出来。但老子坚信“道”自身的真实存在,并且设定象、物这些可被感知的阶段来呈现,用“精”、“真”、“信”等观念来保证道的真实作用。通观《老子》,我们发现老子很少直接描述道自身,而多是以道物关系为中心,通过描述物的形成及其存在状态来设定“道”的作用与功能。从道的作用来看,大道生生不息,源源不断地生成万物,长养万物,道是天地万物之母。那么我们为何可以通过“物”的存在及其状态来体认本根之“道”呢?“道”与“万物”是何种关系?老子曰:“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这表明大道流行于万物之中,无所不在,天地万物依靠它而存在,因而有物即有道。老子又曰:“譬道之在天下,犹川谷之于江海。”万川归海,川谷与江海之间最本质的联系是源与流一体融贯,不可分割。老子使用这个比喻,旨在说明道与天地万物一体相融,而非彼此隔绝。由此可知,“道”自身并非独立于天地万物之外,而是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而“先天地生”、“独立不改”的说法只是一种形上的设定,而非经验的描述。由此,则道并没有独立的实体化自身,道自身的存在状态只能通过万物来呈现,其实质是天地万物生生不息的过程,是谓“道之自然”。

最后,天地万物如何要法自然?或者说我们如何从“道法自然”得出“天”、“地”、“人”最终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问题首先在于,我们能否由“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直接推出“天”、“地”、“人”都要“法自然”的结论呢?长期以来,这一推论被我们想当然地接受。笔者并非否认这个结论本身,但直接得出这个结论却忽视了“自然”背后的本源之“道”,甚至忽视了“道”与天地万物的关系。而真实的推论过程应该是这样:“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三句表明“道”是天地人的终极本源,不仅仅“天”要效法之,按照层递关系,“人”与“地”也要效法之,即天地人都效法道,这是第一层结论。但道应该效法什么呢?“道法自然”表明道自本自根,本无所法,只以自己的原初状态为法,自己而然,这是第二层结论。那么道如何效法它自身的状态呢?据前文分析,道没有独立于物的实体化自身,道通过万物的存在状态来呈现,道使得万物的本性之呈现(物之自然)成为可能,非万物之外别有一“道”的存在状态。天、地、人的法“道”,实质是效法自然,也就是充分彰显各自本性,自己而然。这才是第三层结论,亦即最后一层结论。

如果撇开“道法自然”到万物法自然的这一过程,也就是绕开“道法自然”中的“自”所指代的“道”,也就是切断了“自然”作为一种价值的根源。尽管研究者们大都认可“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或原则,却很少追问其根基,即使追问也仅简单地认为“道即自然”。其实“天、地、人”本来都要“法道”,却最终仅得出了“法自然”的结论。

总之,“自然”根源于“道”,抛弃道则无所谓自然。在“道法自然”命题中,“自然”逻辑上先在地作为“道”自身之存在状态——道之自然——而获得一种形而上的价值之源,这不同于一般的“天法自然”或“地法自然”甚至“人法自然”。何谓也?因为无论是天、地还是人,都不是宇宙万物的终极本源,它们自身都根源于道。只有道才是一切存在者的终极本源,正是因为有了道之自然,才有了天地万物的生生不息,简言之,“自然”就是道的存在方式或存在状态。“自然”作为万物生存发展中体现出来的一种价值,是从“道法自然”中提取的。

三、人为“自然”立法

综上所述,我们分析出《老子》中“自然”概念的两层内涵:“物之自然”与“人之自然”。“道法自然”则从形而上的角度确立了“道”为万物之本根,并成为自然的价值根源。然而,我们还要进一步追问:在“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序列中,老子为何要从“人”出发,而以天地万物都效法自然作为其最终结论呢?下面我们对“道之自然”、“人之自然”、“物之自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

首先,从概念的指称角度来考察“道”与“物”的关系。如果我们依据概念之指称是否为经验性实在进行区分,那么“物”显然是一个指实的概念,我们不妨称之为实性范畴,而“道”,因其超越感官经验,并非经验存在物,我们可称之为虚性范畴。虚性范畴多用于形而上的建构,实性范畴则多用于经验的分析。受张立文先生的虚实范畴逻辑结构研究的启示,我们进而从形上形下两个角度来考察“道”与“物”的关系。在老子哲学中,正如陈鼓应先生指出的那样,“道”“事实上只是一个虚拟的问题,‘道’所具有的种种特性和作用,都是老子所预设的”。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老子预设“道”为天地万物之母,是天地万物之本性(物之自然)的根源。因此,道之自然使得天地万物之自然成为可能,简言之,道为“物之自然”立法。“道”作为一个虚性范畴,是如何存在的呢?将虚性范畴完全限制在人的纯粹思辨之中,以构建纯粹概念之间的关系,这不是中国古代哲学的特征。老子之道尽管是一个形而上的预设,但老子相信这个名称之所指真实存在,并内在于天地万物之中,通过一切生存个体的现实活动来体现。因此,“道之自然”并非独立于“物之自然”的一个阶段,而只是一种形而上的架构。从形而下的角度来看,器物才是真实的存在,而器物的存在根据正是形上的本根之道,因此,按照老子的逻辑,“道之自然”最终体现在经验之物的存在状态中。

其次,在“物之自然”中,最突出者当然是“人”这一特殊物的“自然”,即“人之自然”。人作为自觉的存在者,以自觉理性作为本性,能够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直接影响其他一切存在物的生存状态。老子将“人”放置在第一位,特别强调人应效法自身所处的环境,反思而行,自觉而为,以无为的方式处世,从而保证根源于道的天地万物之本性得以呈现,促成人与天地万物的和谐共存,这一过程即是人之自然,同时也是物之自然真正得以实现的关键,并最终体现道之自然。

由此可知,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是以人的追问与设定为前提的,换言之,人类理性的现实活动才是道家之自然得以实现的前提,人在为“自然”立法。只有人才能真正地自己而然,自觉地确立本根之道的观念,并持守根源于“道”的万物之本性。作为一个抽象的观念,建基于“道”之上的“自然”既体现了对天地万物之本性的尊重,又充分肯定了人的主体性与理性精神,从而表达了一种普遍的价值关怀。老子的“道法自然”正式将“自然”确立为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让天地万物等一切生存个体的本性得以呈现与延续,人与物在绵延不断的现实活动中契合于大道而存在,这正是老子自然观念的价值所在。

四、反思学界的其他解读

在分析了“道法自然”的基本意蕴后,下面我们进一步反思学界的三种解读。

第一种解读,“道性自然说”。此种理解最早源于河上公注:“道性自然,无所法也。”首先这种解读在句法上是将“道法”看做是“道之法则”或“道之本质”、“道之本性”。刘笑敢先生曾批评道:“前三句的法都是动词,惟独最后一句的法突然解释为名词,殊为突兀,于理未惬。”其次,能否将“自然”看做“道”之“性”呢?“性”是“本性”还是“属性”呢?无论是看做本性还是属性,都很容易将“道”误解为一个实体性存在,甚至一种类似于“物”的存在。但显然“道”并非“物”,也不是一个实体,蒙培元先生曾对这种理解进行了批评,“道”不是实体,也就无所谓属性,“自然”如果是属性,就必然另有一实体。显然,自然只是道自己的存在状态,“自然”与“道”不可分说。

第二种解读,“人法自然说”。这种理解的根据是前文所指出的第三种断句法,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种理解标新立异,但也存在问题。首先是断句。李约认为这种读法与“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相似,其实不然。以“君君”为例,第一个“君”作动词,第二个君作名词,两个词合在一起构成独立的动宾结构,这种构词方式古代较为常见,如《庄子·知北游篇》的“物物”的说法。但在“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的句型中,地地、天天、道道本身又在一个新的动宾结构中的充当宾语,即作“法”的宾语,显然,这种复杂的构词法,先秦并无旁证。高亨先生曾怀疑这几句经文重复了“地、天、道”字,然通检诸多《老子》版本,这种怀疑并无文本根据,不足为信。其次,从具体语境来看。此章经文前半部分已经明确指出,“道”为天下母,生生之功甚大,故老子以“大”名之,但“大”这个名也是老子勉强借用的,可见“大”也不足以真正体现“道”的功能与地位。紧接着,老子将“天”、“地”、“王”与“道”合称为四大,并指出“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这既是对“王”能够与道、天、地并称为四大的褒扬,同时又是对“王”只是“四大”之一的警醒。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何除了“道”之外还有其他“三大”呢?其他“三大”与“道”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按照这个逻辑,下面的经文应当是着重讨论四大之间的关系。但如果按照李约等人的读法,下文却只探讨人与其他三大的关系,并没有涉及四大之间的关系探讨。并且这种读法只简单地得出人效法天、地、道、自然,而忽视了这样一些问题:自然与道之间是什么关系?天、地是否要效法道?天、地、道是否要效法自然?如何得出天、地、道效法自然?显然,“人法自然说”没能解答这些问题。

第三种解读,“道法万物之自然说”。这种理解主要以伍晓明、王中江为代表。伍晓明认为“自然”应被视为一已经名词了的词组,意味着某些可被称作自然者,道法自然意味着“道法万物”。王中江先生指出,“注释者对《老子》中使用的‘自然’缺乏整体性的观察,没有注意到老子说的‘自然’是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的。”“道法自然”的“自然”不是“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它是“万物”和“百姓”的属性和活动方式。“道法自然”的准确意思是:“道遵循万物的自然”。很显然,这种理解仍存在问题。首先,句法上的理解问题。在“道法自然”中,反身代词“自”应当指代一个对象,很显然,在这个句中指的是“道”,而非“万物”,“自”所指代的对象正是先行词“道”。其次,这种解读极易让人误解《老子》中的道物关系。本来“道法自然”表明道效法自己的存在状态,实际上是道自己而然。但道没有独立的实体化自身,或曰,道本无体,以万物为体,“道法自然”的真实意义在于“物之自然”,即万物得以自生自长,本性得以畅达与呈现。道法自然蕴含着“道之自然”,这只是形而上的设定,其现实经验基础则是“物之自然”。但如果说“道”还要去遵循万物之自然,那么“道”的本体地位何在?这种理解混淆了虚性范畴与实性范畴的关系,将形而上的预设屈从于经验事态,同时极易产生“道”、“物”分裂的危险。而实际上道与物本一体相融,老子之所以要论述道法自然,主要是为万物之自然确立形而上的根据,为“自然”作为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寻求一个价值根源。换言之,道为万物之自然立法,而万物只有实现“自然”才是符合道的。王中江先生正确地注意到《老子》文本中“自然”往往和“万物”和“百姓”密切联系在一起,这一现象其实正好表明老子很少直接从形上角度去论述抽象之道以及道之自然,而更多地是从现实经验层面论述具体万物之自然,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道法自然”从形而上角度为万物之自然确立了依据。

道法自然范文3

道法自然的意思是“道”就是“自然而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用顶针的文法,将天、地、人乃至整个宇宙的深层规律精辟涵括、阐述出来。

“道法自然”是老子哲学的重要思想。“道法自然”这一论题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其关涉到老子形而上学的根本问题——“道”与“万物”的关系,也关涉到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圣王”同“百姓”的关系。

(来源:文章屋网 )

道法自然范文4

所谓“道法自然”是指我在班级管理过程中的指导原则与思想,即尽可能多的了解每位学生的性格、兴趣、学习情况等,在对学生有一个初步了解的基础之上,思考出一个适合本班学情的发展计划,使计划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心性相吻合;在正确指导学生个体发展的同时,教会他们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培养集体荣誉感。

这里的“无为而治”是指教师在日常班级管理过程中通过组建班委会,放手让学生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班委会对班级学习、生活负直接责任,班主任和全体学生共同监督,通过班委会内部的协作分工、班干部的各司其职,使每个学生都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班级学习与生活的共同构建中去。所以说教师的“无为”实际是为了让学生更加“有为”,教师力求自身少为甚至无为,达到遥控班级,做到“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以无为而达到无所不为的境界。为此,我做了以下工作来促进学生的“有为”:

一、与学生谈心,了解其分科以后的学习、生活方面的想法,乃至将来的打算

用轻松愉快的方式先博得学生对班主任的好感和信任。针对班级中学生人数众多且学情复杂的情况,可有选择的选一些基础好的或问题多的再或者是那些不爱学习却热爱班级活动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有侧重的谈话,了解学生对班集体未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顺其心声、助其希望,相信这样做了,班主任在班级的管理中所遇到的阻力就会小一些。

二、组建得力、肯干、会干、能干的班委会

班委会的构建是一个班级运作是否顺畅的重要前提和主要工作之一。班委会出自班级所有学生,服务于班级全体同学。这一小圈子最大的管理优势就是他们是这个班级日常学习与生活的直接参与者,他们对班级发展动向、学习风气、同学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关系了解的最为真实、全面、透彻。因此,组建一个得力、肯干、会干、能干的班委会,让其充分运作起来,是直接促进班级发展的有效手段。班委会对班级事务做的多了、做的好了、做的基本到位了,班主任自然而然的就做的少了,这样既可以调动学生自治班级的积极性,又可尽量减少班主任和学生之间由于年龄、阅历、知识储备多少、及对事情的看法等方面的差异而带来的隔阂及冲突。也可以说建好了得力、肯干的班委会就等同于基本实现了班主任的“无为而为”,使“道法自然、无为而治”的思想变得更加实在了。

三、日思、周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论语中有云:“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可见反思自己一天的行为很有必要。为此班主任要求每位学生每天晚上反思自己一天以来的学习及生活行为,自我品评得失,每周五利用班会课再抽出一定的时间进行全班生活、学习、卫生、出操、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点评,班会要求班委会选人主持,全体同学共同参与,群言群策。达到存优去劣、不断改进班风、学风,养成好习惯,成就好未来的班级心态。对有问题的学生、自控能力较差的,要通过班会批评,班干部谈话,甚至是班主任解决等多渠道、多手段的方式来规范其行为,引导其正确的价值观。

四、“培养小心腹、解决大问题”

也许是笔者作为一名历史老师的专业通病吧?每每思考问题总喜欢引经据典,从历史中去思考、借鉴。纵观五千年华夏文明,国家的稳定、王朝的安危建设,少不了统治者的遍设耳目、强化统治的举措。汉代之十三州部刺史、司隶校尉,唐代的观察黜置使,明之锦衣卫等,无不体现了人君耳目的重要性。班主任虽说与学生相较其他科任教师来讲是要熟悉的多,但班主任也不可能时时刻刻跟在学生身边、随时随地的观察学生的生活与学习情况,更不可能掌握学生在周末的生活动态了。有鉴于此,为了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适当的在学生中培养几个固定的“心腹”是很有必要的。通过不定期的与这些学生聊天、谈话,掌握一些班级动态,对一些可能引发师生矛盾、生生矛盾、对班级影响较大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应对解决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维护和谐、上进的班级风气。

五、“温言在口,大棒在手”

道法自然范文5

天地万物具有丰富性、规律性、神秘性,让人叹为观止,这背后一定有一种力量,这种力量就是万物的主宰,这个主宰就是道。

“道者万物之注(主)也”。(帛书老子)

2.什么是道?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25章)

3.道看得见吗?听得到吗?摸得着吗?

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不可名,复归于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后。(第14章)

4.道是怎么生出万物的?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第42章)

一是混沌状态。“有物混成”。(第25章)“故混而为一”( 第14章),“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第39章)

二是天地。“先天地生” 。(第25章)

三疑是光、气、水,万物产生的前提离不开光、气、水。

道生混沌状态,混沌状态生光、气、水,光、气、水生万物。人是万物之一,人是万物之灵。

万物的基本特征是“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第42章)

5.道可以认识吗?道是恒常的吗?

“道可道,非常道”。(第1章)

道是可以认识的,道不是恒常的。

传统和通行的解释认为,可以说出的道就不是常道,即道不可以说。如果道不可以说,那老子大量篇幅论道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种解释还预设世界有一个常道,这与老子前后章节不符,老子在大量的章节中呈现出道是变化的,而不存在一个不变的常道。

6.怎样才能认识道?

“故常无欲,以观其妙”。(第1章)

恒常无欲求,以体悟道的奥妙。这是入道的途径。

有的人以“常无”断句,忽视了“无欲”是老子的基本主张之一。如,“常使民无知无欲。”(第3章) “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第37章) “我无欲而民自朴。”(第57章)老子主张“三无”,理性上无知、情感上无欲、行动上无为,此为入道的方法。无知,即无智,指无事物的分别心;无欲,指无虚妄的价值判断;无为,指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另外,1973年马王堆出土的汉代帛书《老子》甲乙本均能证明“无欲”、“有欲”不能断开,“无欲”后边有“也”字,“故常无欲也以观其妙,常有欲也以观其所徼”。

7.道和万物有时间先后关系吗?

“此两者同出而异名”。(第1章)

道和名(万物)同时出现而表现为且道隐名显。

道,“先天地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都是指逻辑上的先后,不是时间上的先后。天地万物都遵循道的作用而产生,但不存在有一个时间在先的道独立而存在于天地万物之前。司马谈对这个问题认识比较深刻,他在《论六家要旨》中说:不为物先,不为物后,故为万物主。

8.道和万物有开始吗?开始之前是什么?

“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第1章)

“天下有始,以为天下母”。(第52章)

在老子看来,道和万物是有起始的。

那问题就来了,如果有起始,道和万物起始之前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是能够解答的,时间只是物质运动的属性,时间离不开物质,没有物质外的时间。道和万物之前没有物质,没有物质也就不存在时间的问题。那道和万物之前是什么状态呢?

“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第40章)

道和万物之前是“无”的状态。

9.“无”等同于道吗?

道和万物之前是“无”的状态。“无”不等同于道。道虽然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无形无象,但道却表现为“有”,一是表现为“万物的有”,一是表现为“无名的有”(名:名相)。“孔德之容,惟道是从。道之为物,惟恍惟惚。惚兮恍兮其中有象。恍兮惚兮,其中有物。窈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第21章)

10.道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

有的人认为道是唯物主义,以“有物混成”一句为证,认为“物”就是指“物质”,这种理解是偏颇的。第一,“物”应解释“东西”;第二,郭店楚墓《老子》为“有状混成”,“状”不是“物质”的意思。

道法自然范文6

关键词:道法自然;生态;意义

在道家的哲学体系中,“道”是最高概念,天地万物在“道”的意义上是平等的,都是按照自己的状态存在。他强调人的自然无为,彰显出人与自然相处的内在的和谐性。道家哲学思想的关注点是从人生哲学拓展到整个自然界,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使人的生命成为一种具有规律性、目的性的存在。在这一系列的哲学阐释中包含着的深刻的生态意义,奠定了中国古代生态哲学思想的基础,这也为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一、道法自然的内涵

道家哲学中关于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应当师法自然的思想,实际上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种“天人合一”论,对此后的庄子做了进一步概括,庄子说:“万物一体”,“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傍日月,挟宇宙,为其吻合”。(《庄子》齐物论)道家这种万物一体,天人合一的整体观念,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道家哲学思想中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观点,正是从这样一种“天人合一”的基本思想出发的。在道家哲学中,所谓的“天道”就是指天地万物的规律和自然规律,道家哲学认为,天之道是“自然”、“无为”的,“自然”是依事物的本性自由伸展的状态,“无为”是顺其自然而不人为地强加作为,“无为”并不是一味排斥人为,所排斥的只是违反自然而随意的强加妄为的那种人为。

在道家看来,“道”是最高的哲学范畴,它兼具宇宙本原和秩序法则的双重含义。而自然是“道”的本性,是一种不加强制力顺任本性而存在的状态,它所表现的形式即是“道”的最原始本质特征,也是宇宙万物的最根本的法则。任何事物都必须接受这一宇宙法则的制约。人既然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人对自然的态度理应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二、道法自然中蕴含的道家生态观

道家认为“道”就是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就是人所应当效法和遵循的自然规律。《太平经》说:“自然者,乃万物之自然也。不行道,不能包裹天地,各得其所,能使高者不知危。天行道,昼夜不懈,疾于风雨,尚恐失道意,况王者乎?三光行道不懈,故著于天而照八极,失道光灭矣。”“自然守道而行,万物皆得其所矣。天守道而行,即称神而无方。上象人君父,无所不能制化,实得道意。地守道而行,五方合中央,万物归焉。三光守道而行,即无所不照察。雷电守道而行,故能感动天下,乘气而往来。四时五行守道而行,故能变化万物,使其有常也。”《太平经》认为,自然万物的自然而然就是“道”,自然万物之所以能够和谐发展,关键就在于“守道而行”,就在于“自然”,在于自然而然。

道家认为,自然万物为天地所生养,人顺天道,就应当保护自然万物。《太平经》说:“上君子乃与天地相似,故天乃好生不伤也,故称君称父也。地以好养万物,故称良臣称母也。人者当用心仁而爱育似于天地,故称仁也。此三者善也,故得共治万物,为其师长也。”“夫天道恶杀而好生,蠕动之属皆有知,无轻杀伤用之也;有可贼伤方化,须以成事,不得已,乃后用之也。故万物芸芸,命系天,根在地,用而安之者在人。得天意者寿,失天意者亡。凡物与天地为常,人为其王,为人王长者,不可不审且详也。”也就是说,人应当效法天地“恶杀而好生”之道,仁爱自然万物。《太平经》还要求人们“饮食诸谷,慎无烧山破石,延及草木,折华伤枝”,把保护自然落实到人的行为之中。天之法,阳合精为两阳之施,乃下入地中相从,共生万千物。”所谓“万千物”,概是指天地所生养的自然万物,当然也包括自然界的生物在内。显然,这种把生物物种的多少看作是衡量一个国家贫富的标准的观念,与当今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主张是相通的。

道家的“天人合一”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讲“自然无为”就是不要破坏自然界以及自然万物的和谐。《太平经》认为,太阳、太阴、中和三气和谐而化生天地以及人和万物,因此在自然界中,太阳、太阴、中和三气缺一不可。断绝此三气,一气绝不达,太和不至,太平不出。阳者,要在中和。中和气得,万物滋生,人民和调,王治太平。”这里的“太和”,即是“太阳、太阴、中和”三气的和谐,“太平”则可以理解为三气和谐而达到的平衡,即自然界生态系统的平衡;也就是说,三气的融合达到和谐就是太和,进而也就实现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太平。如果三气有所欠缺,或互不和谐,自然界生态系统就不可能达到平衡。由此可见,《太平经》非常重视自然界万物的和谐,并视之为实现自然界生态系统乃至整个社会“太平”的必要途径。

三、道法自然与道家生态观的现实意义

道家的道法自然与道家生态观在今天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现代意义上讲,人与自然的和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为了满足物质和精神生活方面的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充分地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二是人们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遵守自然的客观规律,注意对自然的保护。问题在于人类为了追求眼前个人或局部的利益,往往对自然采取掠夺式的野蛮开发,使大自然的生态平衡遭到极大的破坏,他们对自然的态度也是漫不经心的,忽略对环境的保护。换句话说,现代人在处理人与自然的问题上,过分地看重从自然中索取财富,而忽略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所以,如何正确地对待自然,道家的“道法自然”哲学思想就彰显出了它的重要性。在道家看来人与自然是平等的,人应该尊重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造福人类。

总之,道家“道法自然”与道家的生态观以自然的人性论为基石,把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联系起来,分析了它们相互之间的内在矛盾,并试图消除社会中出现的这些矛盾及冲突,最终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无疑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王明.太平经合校[M].北京:中华书局,1960.

[2]道教义.藏外道书(第21册)[M].成都:巴蜀书社,1992.

[3]道德真经藏室纂微篇[M].道藏(第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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