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范例6篇

地图管理条例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1

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和出版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出版活动以及相关的地图市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表物体、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一般特征,内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点、行政区划、交通线和各种境界线等要素的地图。

专题地图,是指表示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中的一种或者几种要素的地图。

地图编制活动,是指编辑和制作地图的活动。

地图出版活动,是指地图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等活动。

第四条 省测绘局依法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省新闻出版局商省测绘局管理全省地图出版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图广告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或者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地图上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在地图上绘制本省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七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内容;

(四)遵守技术规范,保证制图质量。

第八条 普通地图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专题地图由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一律不得出版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在出版前应当报省测绘局审核。

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浙江省省界线的地图需要公开展示的(包括在影视画面、图书、报刊、广告中使用的),应当经省测绘局审核。

按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专题地图,由省测绘局初审后转报。

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公开发行、销售;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展示。

第十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由出版社送审。公开展示的地图由展示单位送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省测绘局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报送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送原稿复印件);

(三)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证明。

送审电子地图,应当同时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编图资料来源说明、软盘(或光盘),以及与软盘(或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第十一条 省测绘局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将样本一式两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在地图上注明下列内容:

(一)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以及其他地图资料来源;

(二)地图审核登记号;

(三)版权记录、书号、条码;

(四)刊登广告的地图必须载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第十四条 省外出版社在本省印刷、发行地图,应当按照有关出版规定办理跨省印刷和发行的手续。

禁止买卖书号出版地图。

第十五条 地图编制或者出版单位经营地图广告业务的,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格,并持公开出版地图的书号证明和省测绘局签署的地图初审意见,向地图内容表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批准的,不得利用地图经营广告。

行政区划图和非公开出版的地图不得用于广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省测绘局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并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出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出版社处以注销地图出版资格的处罚:

(一)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报送省测绘局审核的;

(二)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地图单位未按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报审,擅自出版、展示的地图上的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或者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未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地图出版规定的,由出版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送审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批准文件无效,由省测绘局予以收缴;地图已经出版的,视同未经报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款项处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或者超越广告经营范围,利用地图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测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图编稿和编绘地图编绘是制作出版原图和印制地图的主要依据,是编制地图的中心环节。

①要对编图资料进行处理使之成为便于使用的形式。

②计算并展绘新设计地图投影的坐标和图廓点。

③地图内容的转绘和编绘。可采用照相、光学仪器、缩放仪或网格等方法转绘,其中以照相法速度快、精度高、应用广泛。编绘原图多采取和出版比例尺相同的等大编绘。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2

最近一个时期,国内一些网站包括政府网站的网上地图,存在损害我国和领土完整、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甚至泄露国家秘密等严重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安全隐患。为了加强对网上地图的管理,维护国家版图的庄严性和神圣感,确保国家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网上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地图信息不断增加,在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维护国家版图、保证国家安全和遵守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造成网上地图不断出现一些影响恶劣的政治性问题和严重的泄密问题。例如:有的随意漏绘南海诸岛、和赤尾屿;有的将台湾与祖国大陆用不同颜色标注,很容易给人造成两个国家的错误认识;有的使用从国外网站下载的中国地图图形,使我国的国界线表示严重变形,甚至部分领土丢失;有的将大比例尺地图未作任何处理,就用作城市、景区规划图的底图,直接登载在网上,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网上地图传播面广,容易复制下载,影响范围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和通信管理局一定要本着对国家、国家安全、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上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杜绝各种违法违规地图在网上传播。

二、加强对网上地图的监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要向网站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普及地图知识,对网上地图进行跟踪监督,防止违法违规地图的传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和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网上地图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工作中,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网上地图,要保存网页,记录网址,通知有关网站及时更正,并依法查处;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省通信管理局。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与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局密切配合,做好对违法违规网站和网上地图的查处。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 销售合同管理 合同信息链 用例图 类图 顺序图

一、前言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销售合同的管理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已成为与生产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资产管理、其它信息管理等同等重要的职能管理,企业生产的一切产品的交换过程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销售合同的方式来进行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和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顺利运行。企业销售合同确定了产品销售的价格、交易日期和质量等项目,规定着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关系,它贯穿于企业从产品的研究、设计到质量检验及交付货品的各个阶段,涉及到企业生产的各个部门,渗透到企业的生产进度、质量管理和成本管理之中,形成一个纵横交错的庞大的合同信息链。

随着经济的市场化和全球化,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交易活动的不稳定性随之增大,销售合同的管理难度也随着客户的增加而加大,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愈来愈多。目前,部分企业管理者或决策者存在合同法律意识差,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基本上没有把销售合同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视野,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无机构、无人员、无销售合同台账和档案,一些销售合同资料不全,甚至出现文本原件丢失时的现象,各业务部门协调不够,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深入监控,往往致使销售合同履行不到位,出了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的情况,这样一定会干扰正常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决策造成不利影响,导致企业形象和利益受损。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采用无制度管理或手工管理方式甚至孤立的由某个管理层的管理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竞争的要求。

根据企业销售合同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一个省时省力地、轻松地管理众多复杂的销售合同管理平台,构建出信息高度集成的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1.销售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就是对企业的项目涉及到的产品设计、生产、物资采购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系列活动。销售合同管理系统是对销售合同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处理,便于企业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能够实时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合理安排,以便对产品的质量、生产进度、成本等方面进行合理地控制和管理。

2.系统需求的分析

本系统采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进行面向对象的分析和设计。UML是一种通用的、广泛适用的、得到工具支持和工业标准化的革命性建模语言,用于对系统密集型过程的制品的描述、可视化处理、构造化和文档化建模工作。UML在系统分析和设计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识别系统中用例和执行者,首先对销售合同管理进行需求调研,依据销售过程的业务流程以及项目中涉及的各级操作人员,识别出系统中的所有用例和执行者;接着分析系统中各执行者和用例间的关系,最后使用UML建模工具设计出系统的用例图;第二阶段是通过用例图分析和抽取出各种类以及绘制系统的静态模型,从各种角度分析用例图,从中抽取出类,并描述类之间的关系,建立系统的静态结构;第三阶段是设计系统的行为模型,用顺序图来描述用例的动态行为,顺序图是按时间顺序的类对象之间的交互图,图中采用从上到下的顺序来表示时间的顺序。

3.系统的用例模型

UML的需求分析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细化用例的迭代过程,在不断细化过程中需要完成用例和执行者的识别,并用自然语言具体的描述出用例发生的条件与事件及与其他用例的关系。限于篇幅,用例的细化和描述过程不一一列出。如图1所示为员工管理销售合同的子用例图,表是对图1中“添加销售合同”用例进行详细地描述。

图1 员工管理销售合同的子用例图

图2 执行者和销售合同的类图

表 添加销售合同的描述

4.系统的静态模型

类图的设计始终贯穿整个系统的分析和设计阶段。为了建立以UML类图表示的系统静态模型,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1)销售合同管理需求描述的用例说明;(2)销售合同业务领域中的相关规范、标准和术语定义;(3)反映销售合同业务领域知识的既往经验。例如,销售合同管理系统的静态模型之一“执行者和销售合同的类图”如图2所示。

图2中共有“系统管理员”、“部门领导”和“员工”三个执行者类和一个销售合同类。系统管理员类与部门领导类,以及员工类之间存在分配角色的关联;部门领导类与销售合同类存在审核与查寻的关联;员工类与销售合同类之间存在维护的关联。

图3 添加合同顺序图

图4 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包图

5.系统的行为模型

顺序图用来描述类对象之间动态行为的交互关系,侧重表示类对象之间消息传递的时间顺序。图3是添加销售合同顺序图,图中描述了员工类对象成功地把销售合同数据添加到数据库系统的过程。在此顺序图中,员工类对象首先通过系统的验证进入数据录入界面,然后将销售合同文本中的信息输入到销售合同管理界面,并保存到相应数据库文件中,返回成功保存信息,最后在系统的页面上显示已经录入的合同数据信息。

6.系统的功能包模型

根据前文系统分析,销售合同管理系统功能包模型由用户信息管理、销售合同管理与维护、销售合同的控制与查寻、合同提醒功能和系统维护管理等子包模型组成。销售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包模型如图4所示。

7.系统实现

针对某水泵企业的具体情况,本系统选用了Dreamweaver MX网页开发工具,利用编程语言编写页面应用程序,采用SQL Server 2000作为后台数据库平台,Web服务器采用IIS6.0。

图5是系统的添加销售合同界面,其主要功能是添加销售合同的详细信息,以及保存合同文本的文件等。图6是销售合同的查寻条件设置界面,可以设置各种查寻条件。

图5 添加销售合同界面

图6 查寻条件设置界面

三、结束语

本文以UML技术结合某水泵企业的销售合同管理的分析与设计应用为例,介绍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采用UML进行建模的过程,并运用对其进行了编程实现。该系统对企业的销售合同中涉及到合同信息链进行了高效的管理,能够促进企业的管理人员迅速获取销售合同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制,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1]徐兰英李向民:企业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规避和防范交易风险,商业研究[J].2003.15

[2]林红珍雷德明:企业销售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商场现代化[J].2006.6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以利于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边界争议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自治洲、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之间,乡、民族乡、镇之间,双方人民政府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因行政区域界线不明确而发生的边界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各族人民的团结,有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当地双方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事求是,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由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可以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通过变更行政区域的方法解决。

解决边界争议,必须明确划定争议地区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四条下列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必须严格遵守: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的权限,上级人民政府在确定行政区划时明确划定的界线;

(二)由双方人民政府或者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划定的争议地区的界线;

(三)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由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线。

第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顾全大局,及时解决边界争议,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六条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处理依据

第七条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四)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

(五)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第八条解放以后直至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

(二)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

(三)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

(四)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为处理边界争议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十条边界争议发生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争议地区迁移居民,不得在争议地区设置政权组织,不准破坏自然资源。

严禁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和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发生群众纠纷时,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报告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

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经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边界争议,由双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边界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形图上签字。

第十四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自边界协议签字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凡涉及自然村隶属关系变更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管理的规定》中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或者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生效后,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联合实地勘测边界线,标绘大比例尺的边界线地形图。

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经双方人民政府盖章后,代替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所附的边界线地形图。

第十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处理的边界争议,必须履行备案手续。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达成的边界协议,由双方人民政府联合上报备案;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上报备案。上报备案时,应当附实地勘测的边界线地形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协议,上报国务院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国务院备案。

县、市、市辖区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民政部备案。

乡、民族乡、镇的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逐级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边界争议解决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执行边界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决定,向有关地区的群众公布正式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教育当地干部和群众严格遵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争议双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肇事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区域边界划定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越界侵权造成损害的,当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章附则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变的,应当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界线位置不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九条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批准变更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机关备案。

第十条生产、建设用地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应当事先征得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同意,分别办理审批手续,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5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图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图书馆随书光盘著作权

[分类号]G255.75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的结合推动了“图书+附盘”销售模式的出现和逐步盛行,随书光盘由此日益成为图书馆一种新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文献资源。随书光盘不能直接识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或者以这些技术为基础研发出特定的阅读设备。这种不同于阅读传统的纸质图书的新的技术特点,意味着对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受到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控制,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原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作品利用方式是相对应的。所以,图书馆收藏、整理、储存与传播,或者深层次地开发利用随书光盘必须认真解决好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1 随书光盘的著作权性质

1.1 随书光盘的可著作权保护性

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客体得以成立的具体条件的规定可能有所区别,但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却是得到一致l生要求的实质条件。随书光盘的内容一般是该书中涉及到的可执行程序、原代码、编码、材质库、文件文档、创作实例等,这些内容无疑是图书或光盘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随书光盘内容的可复制性是不言而喻的,包括同种类介质的复制和不同种类介质的复制两种情况。因此,随书光盘受到著作权保护是无疑的,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中得到肯定的回答。当然,随书光盘不能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不能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材料。

1.2 随书光盘的作品类型

随书光盘的内容都以数字代码化符号序列存储于特定的介质上。对于这种以数字代码表达的作品的类型问题,学术界至今有争论,归纳起来有“原作品类型说”、“新作品类型说”、“概括性作品类型说”等。有学者认为,随书光盘主要涉及4种作品:数据库(汇编作品)、视听作品(音乐、录音录像、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子图书和软件。但是,许多随书光盘的表现形式综合了这些作品各自的主要特征,通过多媒体对图书内容进行声、像、图、文并茂的说明、解释和演绎,体现出极其充分的可视陛、直观性、实践性,大大增强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和阅读效果。但是,这种多媒体形式的随书光盘是很难确切地归人我国著作权制度框架中的既有作品类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是解决了随书光盘的受保护资格问题,并没有确立其具体的作品地位。有学者指出,要求多媒体作品总与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某“类”传统作品相符,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律未对多媒体的作品类型做出界定,而又必须使这一智力创造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一些变通性的做法,比如把多媒体(包括随书光盘)置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畴之下。

2 开发利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分析

2.1 复制权问题

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首先要涉及到“暂时复制”的合法性问题。“暂时复制”主要是指技术上难以避免的复制。比如,在计算机上阅读光盘,必然先在其RAM中形成一个“暂时性的复制件”。关于“暂时复制”的合法性,各国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别,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复制”行为都是“长久复制”,因此“暂时复制”在我国不构成侵权,说明图书馆用户在计算机屏幕上“浏览”随书光盘内容得到法律认可。图书馆对随书光盘子复制还可能受到法定豁免的待遇。比如,若图书馆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了随书光盘内容的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工具等服务,则会进入“安全港”,得到免责。

在我国,图书馆合理复制随书光盘的规定主要见于《条例》第七条。该条款从表面上看是针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规定,实质上首先是对数字复制合理性的界定。因为,将作品上网的前提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就随书光盘而言,主要是“从数字到数字”的复制,即将光盘内容复制在计算机内存当中。图书馆行使《条例》第七条赋予的复制权利,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①被复制的随书光盘为本图书馆合法收藏;②图书馆不得从复制行为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③如果是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目的的复制,必须是随书光盘已经损毁、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存储格式已经过时,且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④控制复制的数量,以够用为限度。

当然,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复制利用也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比如,某大学图书馆已经制作了供读者下载的随书光盘3000张,这些随书光盘全部都可以通过书目检索的图书详细信息提供下载链接点,读者可以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校园内所有可上网的地方随时下载需要的光盘。这种服务虽然受到读者欢迎,但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条例》第十条第4款的规定,图书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读者的复制行为。现在还有一些图书馆为读者提供随书光盘刻录服务。刻录是复制的一种形式,图书馆如果未经授权就从事该项业务,则无论是否营利,都属于侵权行为。在外借随书光盘的服务模式中,图书馆对读者利用光盘的行为很难监控,一旦读者因对光盘的复制而导致侵权纠纷,图书馆也很可能被随之牵涉入其中。另外,将非合法渠道收藏的光盘复制上网也属违法。还有一些复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得到法律的界定。比如,图书馆为节约硬盘空间,将随书光盘进行压缩,这种改变原格式的“格式复制”是否合法呢?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对于图书馆能否如外借纸介图书那样把随书光盘外借给读者携带出“图书馆外”使用,法律并未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数字作品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外借随书光盘必须得到许可。但是,考虑到权利人采用“图书+附盘”销售模式的本来意图中所包含的对图书馆外借随书光盘的默示,考虑到“图书”与“随书光盘”之间的特殊联系,也考虑到图书馆单独向权利人取得授权而招致的时间与经济方面的不利益性,图书馆以传统方式外借随书光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在这种服务模式中,法律应该关注的不是图书馆的外借行为,而是最终用户(即读者)对随书光盘的进一步传播行为。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随书光盘“最安全”的利用模式是将其上载到图书馆局域网内,使其不向“图书馆建筑”之外传播。现在,许多图书馆把随书光盘上载到校园

网内使用,这种做法不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存在法律风险,这已被有关案例所证明。在《条例》第七条的规制下,传统的馆际互借协议显然不适用于随书光盘的馆际互借与馆际在线传播,因为这些协议的订立往往没有权利人的参与,适用的对象也只限于纸介书刊,而不包括随书光盘等数字化作品。

如果具备相关法律资质,图书馆可以享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以法定许可方式传播随书光盘的权利,但是需要遵守限制条件。比如,行使《条例》第九条的法定许可权,一方面随书光盘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外国作品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要事先采取公告措施,必要时还要履行删除义务。无论是行使《条例》第八条还是第九条的权利,图书馆都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两种使用作品方式的付酬标准有所区别),而且行使第九条的权利不得有任何直接与间接的营利行为。

2.3 出租权问题

1991年,《伯尔尼公约》增加明确的财产权利中包括了出租权。随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WIPO著作权条约》、《WIPO邻接权条约》等都规定了对出租权的保护条款。2001年10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7款对出租权单独立法,2001年12月颁布的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6款也规定了软件权利人享有的出租权。出租服务是读者欢迎的服务方式,一方面满足了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收费也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图书馆事业费的不足。在有的地方,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还曾通过行政规章来推动图书馆出租服务的开展。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出租权被包括在发行权中,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因而对图书馆的出租服务影响不大。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尽管对纸质图书、期刊的出租服务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却对随书光盘的出租形成了明显的制约,图书馆再不能像从前那样非经授权地从事光盘的出租服务。

3 开发利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管理对策

3.1 提高对随书光盘著作权价值的认识

随书光盘是一种重要的智力资源,其创造者的劳动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图书馆界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却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比如有学者认为,随书光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甚至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产品,因此对其复制传播并不会影响到作者的权益,相反却可能给作者带来一定的知名度,带动图书的销售,所以光盘的复制传播不会受到著者的反对与追究。但是,作品商业价值的大小与其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随书光盘的商业价值不大,也不能把其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更不能对其做超越法律规定的非经授权的使用。另外,随书光盘并非都是图书的“附件”,很可能是“主件”。比如,傅宇旭等编著的《NetWaware普及版使用指南》一书,介绍了该普及版的安装与管理的方法,而随书的光盘是局域网服务器安装CD和客户软件安装CD,包括有NetWare4.11完全版、Z.E.Nworks及GroupWiss5.2等软件,随书的CD显然比图书本身重要得多。

3.2 健全随书光盘著作权管理制度

图书馆应采取物理措施、技术对策来加强对随书光盘著作权的管理:①保证从正规渠道购买、受赠图书及其附盘,重视对入藏随书光盘的验收以及合法性的鉴别,对收藏的每一种、第一张随书光盘都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②对随书光盘进行止规化、标准化的分类、编目、典藏;③不使用、不传播来源不明或者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随书光盘;④对每一种、每一张随书光盘的使用方式进行专门的登记,做好随书附盘的外借记录;⑤对因为各种原由需要进行剔除、淘汰的随书光盘详细登记,妥善保管,或者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销毁;⑥对随书光盘的技术适应性建立评估机制,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复制保存,或者剔除的科学依据;⑦建立相应的随书光盘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对随书光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3 依法取得有关服务项目的法律资格

按照《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刻录、出租等服务必须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也就是说,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的刻录、出租服务,一方面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另一方面要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图书馆工作者对从事随书光盘刻录、出租服务的行政法规知之甚少,认为只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开展相关的服务,这种法律风险虽然不直接来源于著作权保护问题,但是却与著作权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图书馆若不具备相关的法律资格,就不能开展对应的著作权资源服务;另一方面,这些行政法规对图书馆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网络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标明与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3.4 采取技术措施保护随书光盘著作权

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图书馆负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随书光盘非法传播、复制的义务与责任。目前,保护光盘著作权的技术有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光盘内容完整性的技术措施等多种。比如,可以采用ASX、ASF、RM等流媒体形式提供不可下载的光盘内容服务。又比如,IIS所提供的WEB服务可以通过设定IP地址访问范围,在ASP脚本中也可通过Request.ServerVariables测知来访者地址,从而实现对来访者的权限控制。还比如,可以仿效Elsevier出版商的SDOS数据库采用的办法,使用软件下载数据监测系统,对于使用软件短时间内大量下载全文的IP进行监测,并及时停止该IP的使用。

3.5 加强对用户利用随书光盘行为的指导

读者利用随书光盘的行为与图书馆能否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有着重要的联系。比如,读者从图书馆借走或下载随书光盘后对其进行复制使用是非法的,超出r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权利人因此提讼,图书馆将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所以,有学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图书馆涉入侵权纠纷的起因往往不来自于图书馆本身,而来自于最终用户――读者。如何提高读者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以及主动性、积极性,对图书馆读者教育和读者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一方面,图书馆要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在读者中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加强对读者利用随书光盘行为的指导;另一方面,图书馆要对读者开展合同管理,将保护著作权的意义、规则、方法、法律后果等包括其中,由读者做出明确承诺。对违反合同的读者,图书馆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严重者可以暂停对其服务。如果读者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图书馆本身的社会形象和实际利益,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3.6 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完善法律制度对图书馆规避风险的意义在于更加明确责任的归属,也在于减轻图书馆的法律责任。比如,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在从事光盘网络服务时,只限于图书馆馆舍的局域网内,并且不得提供给读者下载。但是,如果读者借出光盘后将其进行复制传播,或者上网传播,其法律责任如何归属呢?法律如果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不予明确,图书馆将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外借的“脱离”图书馆控制的随书光盘的利用确实难以尽到注意、监控之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不外借随书光盘,又可能使纸质图书的利用受到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法律明确规定:①图书馆外借随书光盘的做法具有合法性;②如果读者对其所外借的随书光盘侵权,图书馆可以免责,或者从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