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例6篇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1

黑色广告:

你真是个环境杀手,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也不美观。你听了是不是不服气?不服气就听我慢慢给你解释。

从前,你没有来到世界上时,松陵镇的街头巷尾一般都是干干净净、整整洁洁的,几乎没有肮脏的地方。后来,有了你的到来,街道、墙壁、花坛都一个个成了你的目标,就连细细的电线杆也未能幸免。你一个劲儿给它们“打扮”,把它们弄得像个“大花脸”,使它们变得像个“丑八怪”,你的嚣张不但占据了吴江,竟还跑到其它城市去逍遥法外。一传十、十传百,许多城市受到了你的污染,你真是无法无天!

后来,人们知道你是环境杀手后,得到了重视,人们看到你就撕、就涂,毫不留情。政府还特地因为你来了一次次大规模的的清除,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财力,中央电视台还为此给你做了个人采访呢!如今,你还服不服气?服了,请乖乖离开;不服,就等人们来治你吧。

最后,我奉劝你一句:请乖乖离去吧,不要污染环境了,退一步,海阔天空,对谁都有好处,有利无害呀!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2

我很多的委屈、悔恨、快乐都来自我的妈妈。我的妈妈有严肃的一面,也有温柔的一面。就先说说严肃的一面吧。

一次,我作业做错了,妈妈马上变脸了,仿佛非骂死我不可,当时,如果有个地缝,我一定钻进去躲个一天一夜。那天夜里,我在被窝里偷偷地哭了好久。

妈妈对我好的时候,简直无话可说。一次圣诞节,妈妈本来说好晚上带我一起去选圣诞礼物,结果,妈妈上夜班,那天我很早就睡了,第二天,我看见枕边有两双粉红色的新袜子,袜子里有两块巧克力,那天我穿着新袜子,吃着巧克力,心里别提多美了。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3

你美化了环境。

你真棒!

小树,我想对你说:

夏天的时候,

你给我们带来了树荫。

你真乖!

小树,我想对你说:

沙尘暴来的时候,

你给我们挡住了风沙。

你真勇敢!

小树,我想对你说:

希望你能快快长成大树,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4

一、班级学生情况分析: 二、教学思路:

本学期,我们要本着“面向全体学生毕业;扩大优生面,提高优秀率、平均分”的思想,分层次的进行备课、教学。对学习困难生,我们重点进行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巩固,再者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自立、自主及竞争意识。对优秀生在巩固基础知识、形成系统知识的同时,要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并进行强化性训练,提高阅读分析能力,提高考试技巧,争取明年中考语文优秀率有较大提高。

三、教学措施:

为了完成教学目标,我计划从以下方面入手:

1、确定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想。和田老师一道团结协作,把精力放到教学上,把精力放到学生的管理上。

2、集体教研,集体备课。平时,注意研究考试类型、考试动向,指导日常的教学。积极进行集体教研、集体备课。对于教学内容,我们要共同商量,确定教学的重点、难点,写出确定了教学内容的共同的简单教案,然后备课组成员根据自己的特点,再进行细化。

3、采取分类、分层次教学,对一般学生,重基础知识的巩固、作文写作;对成绩优秀者,采取强化性训练,训练阅读能力、分析能力、考试能力。以抓学生的基础和能力为重点。对于字词等基础知识不能放松,要落实到实处。为了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和思维能力,在日常教学中要继续通过各种活动、措施,在促进学生对语文学习由兴趣到志趣的转变上,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和语文成绩。

4、教学内容上,对于讲读课文精讲点拨,引导学生掌握学习课文的方法和技巧。要根据学生的掌握情况确定授课内容,要本着学生先入为主的原则,让学生先读书,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反馈正确信息后,老师在有的放矢的讲解课文。课外阅读,引导学生实现知识的迁移,做到举一反三,学习致用。

5、重视作文教学,积极探索作文教学改革。作文教学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训练计划,有目的,系统的提高学生作文,作文备课要全面,过程要写明确。计划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指导:审题、拟题、开头、结尾、布局、语言、选材、立意。为了尽快适应应试,可加大范文仿写的力度,让学生练熟、练活。开始先练习“片段组合式”的模式,提高作文平均分。等到熟练后,对中上游学生提倡“个性”写作,在文采、感情等方面得以较大提高。

为了根本上提高作文成绩,应重点从以下两点解决:一是重视学生的书写,做到规范书写;二是开阔学生的阅读范围,引导学写好读书笔记,把作文化整为零,经常练笔,做到水到渠成。

6、针对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期间要对中考个考点一一训练到位。争取提前取得较好的社会氛围。

教学进度和内容:

第1—周:九年级上册第一单元

第2----3周:九年级上册第四单元

第4周:九年级上册第二单元

第5—7周:九年级上册第五单元

第8周:九年级上册第三单元

第九周:综合训练

第10周:期中考试

第11周:九年级下册第一单元

第12—13周:九年级下册第四单元

第14周:九年级下册第二单元

第15—16周:九年级下册第五单元

第17周:九年级下册第三单元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四年级下册第二单元作文范文6

一、 什么是规律

1. 《辞海》将“规律”解释为: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和趋势。

2. 人民教育出版社小学数学室张华老师在《小学教师》2010年1、2期合刊第4页《关于小学数学教材中“探索规律”的解析与思考》中则有更详细的解释:

规律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决定着事物的发展趋向。规律是一种关系概念,不存在于任何一种或一个实际的客体之中,是从许多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来的一种关系模型。

探索规律就是对客观事物和现象之间内在、稳定、反复出现的关系的认识。鉴于规律具有重复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探索规律首先需要明确构成规律的元素以及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的基本单元,也就是了解规律的结构,即内在的规则;其次,探索规律还需要能够根据规律的重复特性,预测出后面的元素是什么,即预测规律的发展趋向。

3. 一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第163页是这样叙述的:“一般来说,一组事物依次不断重复的排列(至少出现3次),就是有规律的排列。”

二、 如何理解此处之“循环”?

笔者在多处看到将这节课的课题称作“图形循环变化规律”,但是对“循环”二字的理解却各不相同。如《教学月刊·小学版》(数学)2010年第3期第32页马珏老师的《直观感知规律,促进思维发展——人教版二年级下册〈图形循环变化规律〉教学设计》中就将“循环”理解为前面规律含义中的“重复性”。而从二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第151页的叙述来看,此处“循环”是作为“变化”的定语,是指“组”(单元)内部的变化方式。对此,笔者更认同后者。

三、 本节课的规律有何特点

这节课中主题图的四种图案(四种颜色)在按一定的次序做循环变化,这种变化具有“可预测性”,但是不具“重复性”。如果按照上面一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上的说法,至少要有这样的三个排列,也就是说至少要有12行(三个“组”),才符合“一组事物依次不断重复的排列(至少出现3次)”的说法。如果按照上文张华老师提到的“规律结构”的说法,那么本主题图也只能算作一个“基本单元”,构成这个“基本单元”的四个“元素”是这里的四个“行”(列),而不是简单的“一种图形”!

可以这么说,一年级下册图形的排列规律中每一个 “组”(基本单元)的构成图形(元素)是单一的、固定的,探索的规律是“组”与“组”之间的关系,即“单元”与“单元”之间的关系,“元素”没有变化,主要体现“单元重复”。而这节课里图形的排列规律中的“组”(基本单元)的构成元素是组合的(四种图案或颜色)、循环变化的,它探索的规律实际上就是探索构成这个“组”(基本单元)的四个组合元素之间的变化规律——将第一行的第一个图形移到最后,其他图形往前移动一个位置而形成第二行,以此类推。这是“元素”在循环变化,没有体现“单元重复”。

由此可见,一年级下册探索的图形规律是简单的重复规律,和本节课要探索的规律有很大的不同,笔者认为这种不同并不仅仅像二年级下册《教师教学用书》第151页上所说的那样“稍微复杂些”那么轻松,而是有着比较大的跨度。这也难怪二年级学生在学这一内容时普遍感觉困难。

为了体现单元“重复性”,笔者认为可以增加这样的问题:“按照这样循环变化,第n(一个不太大的具体的正整数)行应该怎么摆呢?”有点类似三年级的一些思考题,如“今天是星期三,再过n天之后是星期几”之类。当然教师也要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

四、 主题图与例1之间是什么关系?

《教师教学用书》第153页上说:例1四组图形的变化方式与主题图相同,只是图形不按行列的方阵排列,而是排成一行。从左边起,每组图形中的第一个图形在下一组中变成了第四个图形,第二个图形变成第一个图形……如此循环排列。按照这样的说法,例1与主题图属于并列关系,那么将此例作为探索了主题图之后的一道练习让学生来完成应该没问题。可事实上,从笔者以前的教学经历和六位比武教师的实践结果看,例1的正确率很低。究其原因可能有三方面。

1. 例1既有图形的区别又有颜色的区别,而两幅主题图要么考虑图形要么考虑颜色,是单一的,因此例1的难度明显大于主题图。而非《教师教学用书》上所说的“只是排列上的不同”。

2. 有的教师在画一画之前先让学生摆一摆,但给学生准备的学具也像例1那样很小,让学生在摆的过程中造成因“没摆规范”而造成了错误。在画一画的过程中,有的学生“斜的”画不好,也造成错误。

仔细分析了主题图、例1、“做一做”、练十三的第1题,笔者认为教材这样安排的意图是:主题图作为一个引例,由学生自主探索,从行、列、对角线等不同的角度归纳出循环变化的规律,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升、深化到例1,以例1为主讲,“做一做”和第117页练十三第1题作为配套练习。从逻辑上看这样的安排很合理,但实际上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单考虑形状或者颜色的主题图和一年级下册的“找规律”已经有相当的跨度了,更何况是有诸多干扰因素的例1。

五、 如何取舍素材更符合二年级学生的实际?

《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11版)》关于“探索规律”第一学段要求是“探索简单情境下的变化规律”。当然对此的理解是有弹性的,还要看学生自己的实际。普遍来说,二年级学生的思维具有完全直观、形象化的特点,而且注意稳定性差,注意广度不够。因此,像例1这样由诸多干扰因素构成的“循环变化规律”就很不容易被他们发现,一些学生甚至在“合作”“启发”之后仍难以完成。这无形给学生造成了挫败感,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探索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