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范例6篇

荒山承包合同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1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2

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乙方县 乡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 沟、小 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县 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县 乡村村民小组(签章)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3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4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5

关键词:治理荒山、措施、思考

中图分类号:S7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荒山土地由于水土流失严重,生产力极其低下,对当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负面影响。为合理开发利用这些土地资源,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围绕治理开发使用权和经营权,进行了积极的改革和大胆的尝试,充分调动了群众治理开发的积极性,探索出了适宜地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治理开发模式。

二、水土流失现状

我国各地荒山水土流失情况不可忽略,尤其是在西北偏远地区更为严重,例如2006年,山西省全年流失土壤3亿多吨,6万多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严重的水土流失使荒山土层变薄,甚至发生沙化、石化现象,造成大量泥沙下泄,抬高河床、淤积库塘,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荒山开发治理的措施

1、荒山对外承包要点

(1)明晰产权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明确荒山属集体所有,农户享有使用权、承包权和转让权。规定荒山承包期为50年。明确荒山有偿使用、有偿承包和有偿转让,在50年的承包期内,根据不同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规定无受益期和受益期,分别提取不同的使用费和荒山承包租赁费。

(2)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对荒山荒坡进行全面规划。一是从宏观入手,划定各种林种的分布界限。二是深入实地,按村、组逐山、逐坡、逐沟、逐块规划,确定四界。三是按照荒山的类型、上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安排开发治理项目内容,分组造册,按户登记,建档立卡。

(3)采取多样的承包经营方式:①按人平均分户承包:登记造册贯彻2004年山西省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相关政策,完善承包合同。②未划分到户的荒山,多采取租赁承包办法。③集体统一营造,交户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④集体统一营造,按能招标,承包到户。⑤小范围封闭式拍卖。⑥对少数无力开发治理的农户,经集体同意,可将荒山转让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户、干部、工人和居民,实行有偿转让。⑦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将荒山、劳力、投资等折合为股份。组建股份合作制林场,实行股份制经营。他们还打破区域、行业界限,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入股联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发治理荒山。

2、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大力发展经济林,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

在山区,由于山的走向与地质构造等局部差异,立地条件变化较大,适宜多种树木的生长,因此,在荒山治理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自然优势和资源优势,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树种.特别要重视经济林树种的选择,积极发展抗干早、耐瘠薄的花椒等干果类,较肥沃的地方选择苹果等水果类。经济林生产周期短,经济效益高,通过经济林在短期内获得的较高经济效益,就可以弥补水土保持林经济效益低和用材林周期长的缺陷,实现取之于林,用之于林,以林养林,促使山区造林绿化滚动发展,面积越滚越大,收人越滚越多,增强经济实力,改善生态环境。

3、积极发展工矿业,以工补绿,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俗话说,靠山吃山,吃山养山。山区发展起来的一些工矿业,如煤窑、采石及石材、石料加工等与山区相关的产业,有力地促进了山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但是,随着工矿业的发展,破坏了现有植被,恶化了生态环境,因而又必须依靠工矿业的发展,促进山区绿化,在经济上以工补绿,以林促工,在生态上以林补工,工林结合,实现工盛林茂,协调发展,振兴山区经济,优化美化山区的生态环境。

4、林水结合,根治荒山

在荒山治理过程中,一般由于土薄石厚而难以栽植,或成活率过低,生长过慢,生态效益小,经济效益既慢又低。

通过土石分离建成小梯田,可以有效解决土的问题,对造林初期涵养水分极为有利。但是投资大,用工多,特别是在短时间内,仅靠林业主管部门,难以大规模的实施。

小流域治理是山区保持水土的一种有效的工程措施。经过治理后,土石各尽其用,以石固土,涵养水源,但是如果不及时植树造林,则风化、冲蚀快,很快会功亏一篑,前功尽弃。通过小流域的治理,石块集中,土层增厚,不但能促使林木旺盛生长,而且可以栽植经济林,提高其经济效益,形成以石固土,以土养林;反过来,又以林固土、以林蓄水,形成良好循环。同时,通过林水结合,形成小梯田,不仅错落有致,非常美观,成为山区一奇景,而且有利于幼林抚育和林产品的采收,又有效防止了杂草丛生,形成自然分界,有利于护林防火,是根治荒山的一条有效途径。

四、治理荒山的几点思考

1、要把治理荒山由政府行为变为经济行为

大规模的政府行为,投资甚巨,收益甚微,不仅浪费了大量资金,还贻误了治理时机。以承包形式治理荒山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方法,它是政府采用经济手段管理下的经济行为。

政府可与承包者通过经济合同确定契约关系,根据治理地方的难易程度、栽种数量、治理面积、种植品种及成活率等,明确提出要求,承包者必须保证按合同完成各项指标,自行投资进行治理,然后根据完成指标情况分阶段地从政府取得投资回报。

2、治理荒山要有政府各方面的支持

(1)加强示范效应,改变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带领广大农户逐步退耕还林。目前农民怕的是风险,缺的是技术,难的是市场。而要改变这种现状,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承包者的成功势必能够成为真正的示范,这是引导农民参与生态建设、改变传统落后的产业基础和生产方式最为实际、有效的方法。

(2)资金投入上的支持。治理荒山首先要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诸如水、电、交通、园地整治等方面,这些基础设施的投入,国家应给予支持。在资金投入上,要打破所有制界限,要强调最终结果。

(3)要有技术、市场信息方面的支持。政府应成立专门常设的咨询机构和交流中心,供承包者和农民、商人、厂家及相关人员随时咨询和交流,由农技人员给予有偿的技术指导,使承包者与先进的技术、现代化的市场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使其少走弯路,尽快取得实效。

(4)加强监管力度。要建立新的机制,特别要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独立的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出现无功受禄、微功厚禄等腐败行为。这样做的好处是:提高了投资的透明度,节约了资金,加快了速度,提高了效率。从而保证了荒山治理的长期性、连续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一系列综合措施的荒山治理,不仅加快了荒山绿化速度,融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于一体,而且为山区综合性建设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1] 杜广云 周海燕 史爱英:《综合治理荒山 促进全面发展》,《河南林业》, 1995年01期

[2] 云存智:《治理荒山的几点思考》,《国土绿化》, 2002年08期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6

一、我省承包大户造林基本情况

据各市上报材料的不完全统计,我省现有承包造林面积200亩以上的大户680多户,共承包宜林“三荒”639817亩,完成治理面积404542亩,占总承包面积的63.2%;治理面积中经济林占124131亩,占治理面积的30.7%;投入资金5580.71万元。

宜林地承包使用期在10—80年不等,其中30—50年使用期的有568户,占总承包户数的83%。承包大户承包荒山时有合同、协议的669户,占总承包户的97.8%;承包合同经过司法公证的570份,占承包合同总数的85.2%。承包大户与集体签订合同后,有林权登记的118户,占承包合同总数的17.6%。

(一)、承包造林形式

1、承包责任制

承包责任制是指承包者通过按年向集体交纳承包费、或取得效益后与集体利益分成、或在一定期限内绿化荒山等条件,取得承包期内的宜林“三荒”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形式。

在我省,承包户向集体交纳的承包费每亩从几元到几百元不等,即便同等立地条件下,承包费也有一定差距。承包户与集体利益分成的比例从2:8到4:6都有,大头归承包户。集体一般要求承包户在1-5年内将荒山绿化,若逾期不能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完成绿化,集体将收回使用权。

在我省造林大户通过承包责任制形式流转的宜林“三荒”面积达31万多亩,其中已经完成治理面积22万多亩。

2、买断经营权

买断经营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拍卖”,它是承包责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承包者通过竞标方式买断宜林“三荒”使用权,一次清宜林“三荒”使用期的费用,使用期内有经营自、收益权。

在我省拍卖主要有两种方法:①先治理后拍卖:对于面积较大,立地条件较差,仅靠群众自己集资治理有困难的宜林“三荒”,由集体统一规划治理,然后进行拍卖。如滦平县火斗山乡边营村将集体治理开发的2万亩经济林拍卖给北京部队空军某部经营管理。先拍卖后治理:对分布散碎,面积较小,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三荒”,先拍卖后治理。这种形式多适于农村中家庭农户。

由于我省还没有出台规范拍卖宜林“三荒”的法规政策,所以拍卖的程序不统一,价格从几元到数百元相差较大。目前,我省通过拍卖给造林大户实现流转的宜林“三荒”已达33万多亩,其中完成治理面积18万多亩。

(二)、承包造林大户主体形式

在我省承包造林大户的主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家庭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购买宜林“三荒”造林,有的家庭农户以山为家,搞庄园式开发。

2、联户经营:由几个家庭农户联合承包购买宜林“三荒”进行造林,风险利益均摊。

3、公司:公司将承包绿化宜林“三荒”作为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增长点。如定州市奇林艺苑有限公司、易县云蒙山林果建设开发公司等。

4、股份制:几个农户或单位采用股份合作制形式联合开发治理宜林“三荒”,如隆化县商爱民等5人组成股份制果园。

5、域外开发(社会化开发):外县市、外省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参与宜林“三荒”治理开发。如上海三昶公司在保定易县、唐山鞋城和北新集团合股在青龙县治理荒山。

6、下岗职工:由于部分企业经营不景气,许多职工下岗后参与到开发宜林“三荒”的队伍中来,曾一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7、妇女:妇女承包大户以其特有的社会影响力,在承包造林大户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如临城县王秋鱼在本村组织了一支60多名妇女参加的“三八绿化队”,治理荒山6000余亩。大名县武想兰开发的1000多亩河滩曾三次被洪水冲没,但她仍然在这片土地上执着的追求着。

二、承包大户治理宜林“三荒”中取得的经验

1、出台和完善政策性文件

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鼓励群众承包造林和稳定林权的政策性文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①明文规定治理宜林“三荒”坚持“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和“谁造谁有,长期不变”的政策;②在承包购买使用期内,允许继承、转让等;③使用期适当延长,并且治理开发初期一定年限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集体提留等各种税费;④治理宜林“三荒”的用工可以适当折抵义务工;⑤给承包造林大户提供贷款;⑥允许承包大户为治理宜林“三荒”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建房、打井、修渠、养殖、产品加工等活动。

2、依法公证合同

为保障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集体与承包大户都签订了合同协议、并进行了司法公证,避免和减少了合同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我省承包大户签订合同率达97.8%,合同公证率达85.2%。

3、积极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

各级政府、林业和水利等部门通过提供无偿资金、工程造林补助款、贴息贷款、林果科技推广建设专项基金等方式帮助解决资金;无偿提供树苗、种子、炸药、水泥、化肥等生产物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承包大户的资金困难问题。

4、技术指导

林业技术人员主动成立下乡工作组,包片包点,深入基层第一线为承包造林大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群众ABT生根粉、地膜覆盖、抗旱保水剂、育苗等先进技术,编发林业技术手册,提高造林水平。林业技术人员还帮助群众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走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的路子;以林、农、牧相依托,乔、灌、草相结合的格局,实现以山养林、以林养山的良性循环。

5、荣誉鼓励

为支持和鼓励群众造林,各级政府和部门授予治理宜林“三荒”成绩显著的承包造林大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有的承包造林大户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创造了良好的鼓励群众造林的社会氛围。

6、促进了林业发展

承包大户的出现和发展,极大地调动了群众造林积极性,推动了林业的发展。尽管造林承包大户所治理的面积不大,但治理的速度是快的,仅仅十多年的时间,治理面积达到承包面积的63.2%。照这样的速度,全省绿化速度肯定会加快。同时,也说明承包大户起到了带动和推动造林进程的作用,是一种新的造林机制,是绿化的新动力。

三、承包造林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承包、拍卖程序有待规范

有些地方承包、拍卖程序不公开,搞内幕交易、低价交易、欺诈操作、仗权拍卖等行为。因此,有必要出台规范承包拍卖的法规政策,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竞标。

2、规范合同,司法公证,确权

发证

当前,许多承包拍卖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造成在兑现时出现争议和纠纷。因此,合同要写明荒山四至(附图表说明)、使用权限、治理标准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签订合同后要进行司法公证,林业部门要及时核发林权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亟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由于缺少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和监督交易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致使承包拍卖宜林“三荒”的价格相差甚大,有的故意低价交易,造成集体财产严重流失;治理标准的兑现认定有分歧,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省亟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4、承包拍卖金有待统一管理

目前,有些地方将承包拍卖金纳入农村基金会管理,有的由乡政府管理,甚至有的由村委会代管,资金管理混乱。承包拍卖金取之于民,应用之于宜林“三荒”治理,专款专用,应由统一的单位和部门进行管理,防止集体财产流失。

5、后劲不足,亟待解决

承包大户承包荒山造林后,相当一部分大户因经济基础薄弱,把全部积蓄都投入到造林中去,还有相当一部分户向银行贷了款。因营造林木多属用材林或公益林,见效慢,十年八年难以见到效益,造成欠债多、负担重,后劲严重不足,有的濒于家破财空。这种情况亟待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积极的对策,帮助大户度过难关。

四、承包大户治理宜林“三荒”成果与营林机制改革的探讨

据各市上报材料统计,我省承包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户共承包宜林“三荒”近64万亩。然而,这个数字是远远低于实际数字的,一是各市搜集的材料有局限性;二是200亩以下的承包面积未作统计,而200亩以下的承包面积数肯定是相当大。勿庸置疑,承包大户在我省开发治理宜林“三荒”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然而,相对于我省有待绿化治理的宜林“三荒”面积来说,承包造林大户的数量和积极性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需要。

影响承包造林大户积极性的外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治理宜林“三荒”的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群众不敢冒风险;二是怕政策不稳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是缺少营林技术,经营管理不善,得不到效益;四是自然灾害、人为和牲畜的破坏随时可能发生;五是造林资金困难。

然而,制约宜林“三荒”绿化进程的内在原因和矛盾焦点主要是现行营林机制责、权、利不够分明,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结合不紧密,影响了承包大户的造林积极性。国家有限的资金投入又不能满足宜林“三荒”开发治理的需要,造成过去“放羊”式生产方式,集体出工不出力,只管栽树不管栽活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治理宜林“三荒”的质量和进度。要扭转这种被动的社会局面,就必须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营林机制,把治理宜林“三荒”与群众自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的造林积极性。从根本上把绿化宜林“三荒”从单纯依靠国家拨款转向依靠国家、集体、群众、全社会共同筹资;把绿化宜林“三荒”由单纯的政府行为真正转变为全社会行为、群众自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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