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例6篇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1

关键词:起凤公园;破损山体;生态恢复;景观营造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1004203

1引言

破损山体地形复杂,水土流失严重,植被覆盖率低,山体岩层松动,易造成山体滑坡、碎石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给周边人群生活带来诸多不便[1]。对破损山体进行生态修复和景观营造,不仅能重建生态群落,再造秀美的山川景观,而且在防治山体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加固残坡积物以及增强边坡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能改善山体景观格局,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缩短自然生态恢复的演替过程,使植物群落实现良性的自我更新并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有助于实现城市生态的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2,5]。

2研究地概况

起凤公园位于大理市东部的海东镇开发区。海东镇年平均气温15.4℃,年降水量565mm,无霜期305d,属亚热带半干旱气候,具有山地高原温凉气候特点,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海东地处横断山脉南端,哀牢山北缘,属云贵高原西侧洱海东岸山地峡谷洪积区,境内主要为喀斯特地貌,以及与之相间的谷地坝区和海岸地貌。起凤公园原为侵蚀、剥蚀的退化荒坡,现规划为公园,规划区西至东三路,北至海月街,南至蔚文街,西至沐月街,东至双月路(隧道下穿)。西侧紧邻洱海,内有大丽铁路从中穿过,在整个海东的开发建设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园总面积171905m2,山体南北长577m,东西长470m,最高海拔2048m,最低海拔1968 m,相对高差约80m,多坡地,间有少量台地、陡崖,部分区域土壤受到侵蚀。公园复合生态系统主要受到开挖边坡、农耕、过度放牧、风化等的影响,导致山体大部分地段植被覆盖率低,林地生态效益差,部分地方存在明显的生态和环境隐患。目前自然植被处于演替的初期,主要乔木有

3起凤公园立地条件分析

地形因子是影响公园立地条件的主要因素,在破损山体的立地因子中,与植被恢复相关的因子主要有破坏山体的外貌形态、坡形、土壤等因子[3,6]。外貌形态是人为活动造成的地形、地貌和植被的突变。坡形因子包括边坡的坡度和高度2个因子。土壤中的土层厚度及土壤中砂砾含量的多少是影响植被恢复的重要因素,故选择了2个参考因子。从而选定破坏山体外貌形态、坡度、边坡高度、土层厚度、砾石含量等5个因子作为影响破坏山体植被恢复的主导因子。综上,将破损山体划分为迹地平台、摞荒地、道路边坡、峭壁4种立地类型(图2)。结合外业工作和室内分析获得的原始资料需要进行分级量化和均匀化,各立地因子的分级与量化标准见表1。

4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

4.1迹地平台的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

迹地平台位于山顶处,地形外貌较特殊多为5°~15°之间的缓坡,土层深厚,是公园的主要景观节点,如凤舞广场、柏洁广场等。该立地条件类型根据设计标高造地,利用山体整地方式和边坡生态修复技术相结合进行穴状整地,采用乔灌草混置模式为主[4]。乔木种植穴规格为08m×08m×06m,灌木种植穴规格为05m×05×04m,每种植一株乔木需要加入客土038m3,而灌木需加入客土01m3。凤舞广场的周边以绿色植物为背景,选用的乔木有凤凰木、蓝花楹、鸡爪槭等,凤凰木围绕广场中心,灌木有石榴、杜鹃、含笑、鹅掌柴等。地被植物包括紫花苜蓿、红花三叶草、红花酢浆草、三叶草等。

表1破损山体立地条件类型划分中因子分级与量化标准

分级与量化标准立地因子立地类型坡度/°边坡高度/m土层厚度/cm砾石含量/%1迹地平台缓坡60少≤102摞荒地中等坡>15~≤30中高边坡>8~≤15中土层30~≤60中>10~≤303道路边坡陡坡>30~≤60高边坡>15~≤30薄土层5~≤30多>30~≤504峭壁急坡>60超高边坡>30极薄土层50

迹地平台摞荒地

道路边坡峭壁

图24种立地类型

4.2摞荒地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

在坡度较缓的地方,采用阶梯整形覆土整地技术。改造的平台为2~5m的宽度,深0.5~1m。随后进行表土覆盖,最后栽植相应的植被。坡度大的区域根据设计的需要,则采用小鱼鳞坑整地技术[8]。规格为0.8m×0.6m×0.6m,这样可尽量减少破土,利于保护原有植被。摞荒地缓坡区宜栽植黄连木+滇树+黄花夹竹桃+五色梅+火棘。坡度较大区以荒坡绿化治理为主,人工播草与封山育林相结合[9],大量撒播金合欢、木豆、水冬瓜、火棘、清香木、波斯菊等植物。这样既能够减小工程量,同时能够营造旖旎动人的自然风光,增加野趣之美。

4.3道路边坡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

道路系统的建设伴随着大量边坡的出现,此类边坡大都坡度大,贯穿山脚到山顶呈带状分布。边坡岩石外露,土壤贫瘠,是植被恢复的重点和难点。主要采用混凝土框格或石砌框格客土复绿技术。当边坡坡率不超过1∶10时,坡高低于10m,且边坡稳定,一般用浆砌或干砌方格形规格为10m×10m-30m×30m,常用于路堤、路堑边坡的修砌。当边坡坡率大于1∶10时,或坡高大于10m时,一般用混凝土现浇框格客土技术,框格规格为20m×20m~40m×40m[7]。南坡面的凤凰台,坡度约为75度,坡高为60m,立地条件差,几乎都是的分化岩,植被恢复难度极大。然而其地理位置重要,是起凤公园的窗口,在该处设计凤凰展翅翱翔的立体图案,寓意“龙腾东海,凤起九天”的设计理念。该处在混凝土现浇框格客土的基础上,通过定点放线,采用钢筋混凝土梁围绕凤凰一周,浇灌出凤凰的轮廓,通过锚杆固定于边坡上。在间距较大的区域,采用钢筋拉网,固定植物。绿化设计主要以彩色植物为材料打造腾飞的凤凰图案,所选植物为红花继木、金森女贞和马尼拉草及塑料马尼拉草。红色的红花继木塑造出火红的凤凰身躯,金黄的金森女贞围绕凤凰一周,展现金色的光环,翠绿的马尼拉草坪用做背景植物,衬托出展翅高飞的凤凰。同时在每条混凝土梁上粘贴塑料马尼拉草坪,便于养护及欣赏。植物方面,使用叶子花、红花继木和黄金榕种植成凤形图案:叶子花(中国红)和叶子花(春花色)按适当比例栽植成凤形,株行距3m×4m;凤眼的位置用3丛红花继木点缀;叶子花栽植一圈黄金榕,保护叶子花不受爬山虎和常春藤的影响。

4.4峭壁的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

峭壁的生态恢复采用挡土墙、空心砖堆砌、削肩缓坡,砌反坡墙、阶梯爆破、修建二级平台、喷锚种植攀缘植物复绿等技术经过整地与基质改良[10]。石壁上方栽植悬垂藤本植物,下方栽植攀缘性植物或挖穴种植灌木或小乔木,穴规格为0.8m×0.6m×0.6m,每穴施垃圾肥50kg左右,回填表土。坡度小于45°的裸岩或峭壁,可用灌草模式或草本模式,坡度大于70°的陡峭裸岩或峭壁,可用藤本-花灌木模式、爬藤-灌木和小乔木模式及植生带-藤本模式等,如黄花槐+余甘子+叶子花+长春油麻藤+南迎春。

2014年1月绿色科技第1期5结语

通过对起凤公园5类立地因子调查分析,确定了4种立地类型,并以生态设计理念为指导,研究分析各个立地类型与之相适应的修复技术及施工工艺,结合植被生态习性进行树种遴选和配置,是对破损山体的生态恢复与景观营造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李成,尚红.城市破损山体修复与绿化景观营建技术[J],园林绿化,2008(5):80~82.

[2] 丰瞻.基于恢复生态学理论的山体生态修复模式研究[J],中国水土保持,2008(4):23~25.

[3] 王富.淄博市周边破坏山体立地类型划分[J],山东林业科技,2008(3):41~43.

[4] 符亚儒.陕北沙区煤矸石废弃地的植被恢复技术研究 [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27(5):178~183.

[5] 破损山体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模式-以济南奥体中心为例[J].山东建筑大学学报,2011,26(4).

[6] 李俊浩.恢复生态学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7] 李传荣,董智.破坏山体的造林绿化及植被恢复[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8] 沈烈风.破损山体生态修复工程[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2.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2

【关键词】中央革命根据地;水利建设;林业建设;生态保护

中央苏区时期虽无生态文明建设之名,却有生态文明建设之实。中央苏区的水利林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生态文明建设业绩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前身渊源,其成功经验可以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借鉴。

一、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组织群众大力兴修农田水利

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兴起后,在中央苏区没收地主豪绅的田地山林,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打破地主豪绅对土地和水利的垄断。为了确保农业生产丰收,减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改变“农民穷了无力整顿水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大力发动和组织群众兴修农田水利,保护生态环境。

(一)颁布水利政策,依法保护水源

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纲领中明确宣布田地及水利归耕种的农民所有,并领导修建水利工程。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临时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土地问题党纲草案的决议》提出:“整顿水利改良灌溉方法之工程,由农民代表会议执行,井泉溪沼等完全归农民使用,农民经过农民代表会议而行使这种权利。共产党并认改良水利扩大灌溉源流,采用新式技术机器电力等,为自己的重要职任之一。共产党组织并赞助农民之改良灌溉的合作社运动。共产党要努力设法实行防止水旱的工程,建堤导河填筑淤地筑造牧场等等;并实行预防饥荒的设备。”1929年5月,红四军第二次人闽,颁告宣布:“田地及水利归耕种的农民所有,不再交租与田东。”1929年6月25日,中共六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党的土地政纲》宣布:“国家帮助农业经济:一、办理土地工程;二、改良扩充水利;三、防御天灾……这些都是将来苏维埃政府要作的。”1930年2月,“二七”会议通过的《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第15条规定:“河坝及大规模池塘,不便分配的归苏维埃管理,供给人民公共使用并督促人民修浚整理。”第28条规定:苏维埃向农民征收土地税的用途之一是“修理道河坝等。”同年5月,闽西《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第八章《水利》定:陂圳水车由乡政府管理。其水流连贯数乡的陂圳,应与该有关系乡政府组织某陂圳管理委员会管理之。各乡土地委员会应设巡圳委员,每日巡视圳路,堵塞漏流,排除障碍,以利水流。修理陂圳水车,工钱少数由公家负责,过多则照灌溉田亩分配,派钱派工均可。旧有水利组织如水摆等应照旧维持,但过去如有豪绅弄弊者可以改正。田地上下相通者,应准其流通,其自愿划沟者.听其自便。新开水路所有经过地方,无论何人不得借故阻挠。田砌崩坏,由耕田者修理,如数目过多者由政府设法帮助。所有池塘归政府没收,出租与农民畜养水产物,其与水利及消防有关系者,应以水利消防为重。秧塘照田亩酌量分与农民或作为公田,任农民播种不收租税,但秧苗收清后,应归公租人养鱼。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央苏区水利建设的政治保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0条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得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同时,苏维埃政府号召群众破除风水与姓界阻隔等封建迷信行为,发展大流域水利。1932年7月,闽北分区工农兵政府颁布《改良水利宣传大纲》,决定在八月做一水利工作运动,要求在八月内把各地所应修复建筑的堤坝、湾、圳、塘等做得很好,村乡苏应把全村乡哪些堤坝圳要修复建筑,哪些地方因要挖塘或开圳等,确定后报告区苏,区苏同时须督促和实地去勘查,并在七月内举行水利宣传周广泛地向群众宣传。1933年2月,福建省各县区土地部长联席会议决议案决定,由各区乡政府详细调查,组织陂圳修理委员会,选举专人负责执行水利陂圳修理整顿计划;水利建设与植树造林相结合,要培植森林以蓄养水源,河堤两岸多栽树木,禁止砍伐;挖深池塘多养鱼,增加副产收入。同年4月,中央土地部在《春耕运动大纲》中指示各区乡政府要组织水利委员会,领导水利建设,要求水陂、水圳、水塘不但要修理旧的,还要开筑新的,缺水地方要在高地开挖水塘,水车未修理好的要继续修好,沿河地方要设置筒车。水是稻田的命脉,无水则人工肥料都成了白费。区乡政府要组织水利委员会去领导全区全乡水利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提出“保护山林”、“禁止烧山”的口号,保护和发展山林,防止水土流失。同年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命令各地将植树造林与水利建设结合起来,“注重培植树木保护山林,特别是禁止烧山。同时要号召广大群众多搜集肥料,并准备来年春季植树运动。要动员群众进行热烈的铲木梓山运动,过去荒了的要发动群众迅速开垦起来,以保障群众的利益与生活,并注意修筑河圳,来改进水利。”

(二)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著名思想

1934年1月,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一文中阐明了水利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指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我们也应予以极大的注意。”“水利问题等,我们必须用力领导农民求得解决。”1934年3月15日,中央土地部中字第一号训令――《为发展水利》,明确指出“水是一切农产物的命脉,适当地调剂水量,对于今年(1934年――引者注)粮食再增加二成收成战斗任务的完成,有着决定的意义。”训令指出,以往旱涝灾害的事实非常迫切地要求我们立即动员群众,开发水利,以克服水旱灾荒。办法是:修复现有的陂圳山圳,使水能畅流无阻,并不致漏掉,河堤也要修整完好,使其不致崩塞,必须开掘新陂新圳的地方,要立即发动群众开掘。近河或无法开陂的地方,要打起筒车来。原有的池塘乘着现在贮水不多的机会,赶快把它挖深挖宽,使能多蓄水量。高地平地要开挖山塘,以供灌溉。原有的筒车水车,要限期修理完竣,不够的地方还应该添置新的。发动群众按田亩出人工、出材料和集资本,或向消费合作社暂借水利建设用费。这些思想论断和水利政策是中央苏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三)修筑陂圳,防止水土流失

在中央土地部山林水利局的领导下,中央苏区水利建设成就巨大。在山林水利局的支持下,瑞金白露乡和合龙乡的群众曾经修复被土豪以风水为借口捣毁的水渠。1932年夏,瑞金干旱,在叶坪与群众一同劳动抗旱,并带领群众及乡、区干部沿绵江上溯几十里寻找水源,规划修筑陂圳。在上杭才溪区,“去年(1932年――引者注)十二月就已将九十一座陂圳修好了。”会昌县石迳乡不分姓界,统一规划建水渠,扩大了灌溉面积。据《红色中华》报载:至1934年4月,会昌县已经修好陂圳1030座。福建省兆征县大埔区十里埔乡的群众在1934年春耕运动中组织成立了一个筑陂委员会,决定自筹经费重新建筑一条十里长需要一万多人工的陂头,筑好后可灌七千多担谷田,现在工程已经完成三分之一。工程竣工后,4月6日,中央土地人民委员高自立、副人民委员胡海致信福建省苏土地部转大埔区十里乡筑陂委员会暨全乡工农表示热烈的祝贺与嘉奖,称赞这是“发展水利的模范。”瑞金县武阳区松山乡第三村群众发扬互助精神,三天开挖成一口新塘,储水量足够灌溉附近的二千余担谷田。“在福建只长、宁、汀三县就修好了陂圳二千三百六十六座,而且新开了几十座陂圳。在粤赣全省修好陂圳四千一百零五座,并且新建筑了二十多座。”在苏区江西省,“只据兴国一县的报告,就修好陂圳八百二十座,水塘一百八十四口,水车、筒车七十一乘,计费人工八万七千四百八十九天,能灌溉四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一担田。并新开陂圳四十九条,水塘四十九口,费人工四万零六百四十二天,能灌溉田九万四千六百七十六担。在瑞金,修好陂圳二千三百十四座,筒车、水车五百十一五乘,并新开了陂圳二十六条,新造了筒车、水车三十乘”临时中央政府主席领导干部群众修筑了瑞金叶坪东华陂,可以灌溉农田13000余亩。无坝引水陂是苏区时期最为普遍的引水工程,“在闽赣边界的山区就有一千余座。”在瑞金境内的礤水陂,引水灌田2440余亩。浆砌石陂莲塘陂,灌田7300余亩。1934年9月,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斗争》载文指出:“水利方面,特别是今年(1934年――引者注)得到了及其巨大的成绩。旧的陂圳池塘已经几乎全部修好,新的也造了不少,都是过去在统治下因迷信风水而不准开发的。”

(四)成立管水队,群众自管收益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水利建设是夺取农业增产丰收的重要保障,中央苏区高度重视水利建设与维护。福建省上杭才溪区组织成立了15个管水队,每乡都有管理陂圳委员会,担负管理陂圳和水源的任务,由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受益。1932年夏在叶坪与群众一起车水抗旱、寻找水源、规划修筑水陂水圳,使农业生产旱涝保收。1934年9月18日,《红色中华》载文报道:“在开荒方面、植棉方面,均获得相当的成绩,尤其是水利的建设一项,在今年的农业生产中起了伟大的作用。”经过整理水利和开辟陂圳等工作,瑞金、胜利、长胜、太雷、汀东、长汀等地方,战胜了春耕荒旱困难,避免了生产下降。瑞金有一首歌谣唱道:“工农力量大如天,坏坝崩陂筑得坚。蓄水池塘也整齐,无雨水足不靠天。”

中央苏区水利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中央苏区新建和修复了许多陂圳等水利工程,至1934年上半年,中央苏区部分水利工程建设成绩如下表:

二、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漫山遍野的竹木等森林资源是中央苏区林业建设的自然条件。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山林法令》,红一方面军总前委和江西省行委联合提出了“山林国有”政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颁布了《山林保护条例》等法规,为中央苏区林业建设和生态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山林分配与管理

中央苏区土地革命政策包含山林政策。《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对山林采伐数目、山林出产及山林栽耕等作了具体的管理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大规模山林不便分配的,归苏维埃管理。人民需要采用竹木时,按照下列数目,得苏维埃批准,二十根以下的由乡苏维埃批准。二十根以上五十根以下的,由区苏维埃批准。五十根以上的由县苏维埃批准。”第十七条规定:“大规模山林的出产,除供给人民需要外,其余归苏维埃出卖,所得之价,作苏维埃用费。各级苏维埃应得之成数,由高级苏维埃规定。”第18条规定:“木樟山杉山竹之不便个别分配的,得由人民数家合为一组,向苏维埃领取栽耕,以其生产分配组员使用。”《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作了杉树没收和使用的规定:一切杉树归政府没收,但居山农民自己种植的杉树而靠此为生者不没收。没收来之杉树,由所在地乡政府管理,其在两乡之间界限不清或向来无人管理者,由两乡共同管理。杉树出卖所得价款按时间年限及价款比例由乡或县苏维埃政府征收。已经砍下或出水的杉树,其系土豪反革命者,由苏维埃政府没收以低价拍卖,所得价款以百分之二十归乡政府,其余缴交上级。小商人经营的杉桐不没收,其从前未缴清之价款,被减少三分之一,缴交县政府,政府应保护其出口。关于竹山的没收分配和使用,《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土豪及公众竹山,一律没收归政府处理,其农民耕种者不没收。没收来之竹山,由政府分配与原耕山农民耕种。山多田少地方,农民无田可耕,多数要求分山者,由乡政府分配,但不会耕山者不分。分山以竹之多少为标准,其山可推成田亩来分,多分山者少分田。最好则由分山的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将领得之山共同经营之,俟做出竹麻时除原料余外,按照各人做工多少分配。竹山分配之范围以乡村为单位,凡该乡村内竹山,由该乡群众分配,但外乡人在该乡内耕山者要仍旧分配与原人。其几乡交界分不清者归原耕山农民所住乡村分配。没收来之茶山,由政府标价租与农民,或生产合作社经营。茶山所得标价,以百分之二十归乡政府,其余缴交上级。桐、梓照茶山办理,其无人耕管者不同。樟树由乡政府管理,卖得价款以百分之三十归乡政府,余缴上级。松树由乡政府管理,自由处置。香菇树已经砍下者任其经手予以保护,不准偷取,或故意为难,如未砍下者应向政府再行订购,所得价款,乡政府得百分之三十,余缴上级。水果园属农民的不没收,反动派的没收,由乡政府标价出租与人种植,租金由乡政府与录租人酌定。烧木炭陶器者任其自由。关于山林资源公用问题,《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各处修理陂圳、桥梁、公共建筑物,渡船公用器具及其他公共事业得取用公家松杉,不取价款,其房屋被烧要修理者准此。取用木材应报告乡政府转区政府批准指定砍伐,如所属区内无材木或不够者得请上级函各区通融办理。乡中树木多的地方,民间须采用多少木材者得报告乡政府配量准其取用。但须报告上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0条规定:“一切水利江河湖溪森林牧场大山林,由苏维埃管理、建设,便利于贫农中农的公共使用,桑田竹林茶山鱼塘等,得如稻田麦田的一样依照当地农民群众的自愿,分配给他们使用。”地方苏维埃政府应在该地环境允许条件下,创办“培植森林”等事业。1934年,人民委员会颁布《山林保护条例》,详细规定了山林保护政策,即:凡属国家管理的山林,不准任何私人砍伐。河堤及大路旁边的树木,均归当地苏维埃政府管理,非有特别原因,不得砍伐。乡苏维埃政府对于民众分得的竹木山、梓桐山、茶山等,要按时督促修铲,不得荒废。民众分得的荒山,乡苏维埃政府应督促栽植。如无充分理由三年不去栽植,又不出租者,应交与他人栽植,所得利益,以十分之一归山主,余由栽植人所得。每乡须成立一苗圃,栽培松杉、樟木、梓桐及各种有用树木与果树的秧苗,供给当地种树的需要。“如因砍伐树木而发生严重的情形者,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苏维埃政府还实施减免山林税政策,鼓励开荒种树,发展林业生产。1933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训令规定:开荒种树者免征山林税三年。《赣西南苏维埃政府土地法》第32条规定:“山林出产,只供人民自己食用,没有多余的,不收税。自己食用之外尚有多余的,其多余部分由苏维埃按照出卖价值,用适当比例收税。”闽西《土地问题Q议案》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茶山照政府规定出租额征收,不另收税,其农民自种者不收。”在“二苏大”报告中强调:“森林的培养,畜产的养殖,也是农业的重要部分。”苏维埃政府应该结合农业生产来发展林业。

(二)颁发“耕山证”,成立看护队

1931年3月,江西省县区苏维埃政府主席联席会议通过的《土地问题提纲》规定:由乡一级苏维埃政府向农民发放“耕山证”。在没收委员会和土地委员会的领导下,发动群众焚毁旧的土地契约,设计调查表清查山地亩数,踏看山地肥瘠,最后插牌插旗分定山林,张榜公布,明确所属。山林分定后,由乡苏维埃政府授予分到山地的农民“耕山证”,在法律上正式承认农民所分山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闽西苏维埃政府要求各区乡挑选能种树铲山的青年组织成立若干山林看护队,每队至少三至五人,负责守山护林。苏维埃政府严厉镇压破坏森林的阶级敌人,处罚马虎失职者。1934年4月6日,会昌县苏维埃政府公审处决了因记恨自己山林被分而纵火烧山的该县高排区地主种三寿。同时,严肃处理了因疏忽失火烧山的会昌县高排区苏维埃政府原劳动部长王九根。

(三)提倡“植树节”

1932年3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召开第十次常委会,通过了《对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该决议案指出,为保障田地生产免受水旱灾祸摧残,必须在沿河两岸、道路两旁及荒山空地广植树木以保护河坝和道路,禁止随意采伐树木。并决定以每年的3月16日为苏区“植树节”,这是我国林业发展史上第一个红色“植树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发展史之根源。

苏区各地积极响应中央政府举办“植树节”的号召,踊跃植树造林。1933年春,福建省工农民主政府贯彻执行人民委员会关于植树运动的决议案,决定由省政府拿出一百元钱去江西买茶子育苗种植,要求全省人民“每人最少种一株茶油树或最少种一株松树。”中央政府土地部《猛烈开展广大植树运动》的通知,要求“各乡设立一个植树委员会……村也应组织分会。”“应发动每人至少植树五株以上,要注意培植。”通知提出了栽种、插枝、栽秧等植树的方法。各地政府和群众积极开展个人与个人、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的植树造林竞赛,将荒山披上了绿装。植树造林运动模范区――瑞金武阳区、模范乡――武阳区石水乡,得到的高度赞扬,亲自赠予奖旗。

(四)保护山林,严禁砍伐

1930年3月25日,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的《闽西土地问题决议案》对“山林之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为保护水源,防止山崩,调节气候,储藏富源起见,由各乡政府规定禁例,厉行禁山。山上开坟墓不收山礼,但不准自由砍伐树林。“有妨碍田禾及水利道路房屋的煤炭及其他矿产不准开采。”杉、竹、梓,一律禁止砍伐,私人所有物准此。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不准人山盗挖春笋布告》,规定:“自布告日起,不准入山盗挖春笋。”如有不法之徒入山盗挖,一经查觉,予以严重处罚,绝不宽宥。“仰各革命群众人等,一体知照。”1931年6月,于都县于北区第六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关于山林保护法规定:“关于保蓄水源、灌溉田亩之山林,不许任何人采伐。…‘柴火山不分乡村之别,以原来采樵之处仍准其砍柴,但不得砍伐树木等。”江西省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指出:“反对那种破坏森林的办法,实行以乡为单位组织培植委员会,专为做培植森林事宜,实行所有的荒山地种树木,已有的森林不准任意破坏。”1933年10月29日颁发的《江西省土地部紧急命令》(第一号)规定:“注重培植树木保护山林,特别是禁止烧山。同时要号召广大群众多搜集肥料,并准备来年春季植树运动。要动员群众进行热烈的铲木梓山运动,过去荒了的要发动群众迅速开垦起来,以保障群众的利益与生活,并注意修筑河圳,来改进水利。”为了保护耕地,防止水土流失,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修正土地法令决议案》规定:“凡领耕田地,不准种鸦片及违禁品等。领耕田地不准建造地坟。”1934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山林保护条例》,实行依法治林。各地积极响应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植树造林的号召,纷纷植树造林,有效保护了环境。1934年夏天,来到会昌城外的岚山,看见苏区军民热火朝天的植树运动,欣然填词:“东方欲晓,莫道君行早。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会昌城外高峰,颠连直接东溟。战士指看南粤,更加郁郁葱葱。”

三、结语

中央苏区军民掀起的农田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运动,不仅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环境建设,而且有利于反“围剿”战争。中央苏区第一次反“围剿”战争中的龙冈大捷,就是在“万木霜天红烂漫”的森林中取得胜利的。中央苏区第二次反“围剿”战争中的白云山战斗,也是在“枯木朽株齐努力”的森林中取得胜利的。广昌是一个武夷山下的小县城,中央苏区第二次反“围剿”战争中的广昌战斗,是红军战士在广昌城西南一座大山上击毙敌军师长而一举攻破的,所以,在词中豪迈地写道:“赣水苍茫闽山碧”。中央苏区第三次反“围剿”期间,红军利用苏区茂密的森林,从敌人包围的缝隙间成功地实行了神秘的战略穿插,连续取得莲塘、良村、黄陂、南团等战斗的胜利。在中央苏区第四次反“围剿”战争中的黄陵、东陂伏击战中,森林密布的环境是红军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正在赶赴战场途中的江西军区司令员闻讯赋诗:“千崖万壑供野宿,羊肠鸟道笑迷津。半夜松涛动山岳,中天月色笑须眉。工农儿子惯征战,四破铁围奇中奇。”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3

[关键词]水土流失 成因 治理

一、水土流失的含义、成因及危害

水土流失是指水流作用下,土壤被侵蚀、搬运和沉淀的过程。在自然状态下,纯粹由自然因素引起的地表侵蚀过程,非常缓慢,常与土壤形成过程处于相对平衡状态。在人类活动影响下,特别是人类严重破坏地表植被后,由自然因素引起地表土壤破坏和土地物质的移动,流失过程加速,即发生水土流失。水土流失是地表径流在坡地上运动造成的,可导致土壤肥力下降,使大量肥沃表层土壤丧失、水库淤积、河床抬高、通航能力降低、洪水泛滥成灾。在高山深谷,引起泥石流灾害,危害工矿及交通设施安全。

二、西北黄土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

通过西北黄土区水土流失与生态安全综合考察,根据遥感分析,黄土高原地区2000年土壤侵蚀面积41.9万km2,占总面积的67.14%,其中水力侵蚀占总面积的52.78%,风力侵蚀占总面积的14.11%。近年来,黄土高原地区土壤侵蚀强度及其面积发生显著变化,强度侵蚀面积显著减少,目前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措施平均每年可减少入黄泥沙4.1亿t~4.5亿t。但是,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由于人为不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造成了大量的新的水土流失,导致我国水土流失灾害进一步发展。WWW.133229.COm据2002年完成的遥感调查初步成果,全国水蚀面积与10年前基本持平,其中东部地区稍减,西部某些省区仍在扩展。针对上述水土流失“边治理、边破坏”,西部地区破坏大于治理的严重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建议。

1.通过政府行为,使大家认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

水土保持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对环境保护极为重视,对水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较好,边开发边综合治理,才能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们大荔县,经济长期处于贫困,治理水土流失,更是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我们必须坚持“依法保持水土,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在水土保持方面,应发动政府行为,大力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生态可持续性,同时让人们知道水土流失的危害性。让每个人牢固树立“水土保持,从我做起”的意识。

2.进一步认识水土流失治理的长期性与艰巨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黄土区水土保持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局部治理与整体恶化的趋势并存,特别是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承载力加重,“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西部干旱区和半干旱区面积大,大陆平均海拔高,而且是季风性气候,冬春干旱,夏季雨量又相对集中,与其他地区相比,自然条件具有明显的脆弱性。因此,西北黄土区水土流失严重既与人为因素破坏有关,同时也与我区自然条件有很大关系。对水土流失治理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应有足够的认识,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有步骤地实施并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规定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

3.从四荒入手,搞好水土保持

四荒即荒山、荒滩、荒坡、荒沟。一般来说,只有在“四荒”资源使用权界定清楚的情形下,农民才会对“四荒“治理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进而采用可持续的“四荒”治理措施,所以必须搞好产权界定。“四荒”资源的产权界定决不是简单地发一张产权证就能奏效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产权界定所包含的具体的内容。要管理好四荒,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给“四荒”资源的经营者较长的治理时间,使其能够形成稳定的预期收益,从而采取可持续的治理措施,真正实现“四荒”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要从规范“四荒”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入手,积极培育“四荒”资源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四荒”资源的流转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使其成为提高“四荒”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途径。

(3)以承包、拍卖的方式诱导农户竞争“四荒”的使用权,有助于加快“四荒”治理的进程。近几年大荔县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激励群众积极承包荒山种树。大荔县境内的千亩铁镰山03年绿化达95%以上。这无疑对水土保持起了很好的屏障作用。

4.实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途径需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生态修复与集中治理的关系,要在充分发挥大自然自我修复能力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治理,实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结合。

(2)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要在切实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基础上,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实现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与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机结合。

(3)正确处理点上治理与面上管护的关系,要切实解决好重建轻管的问题,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快治理步伐,实现水土流失防御、治理与管护的有机结合。

(4)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生态建设的关系,要在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美化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经济,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5)正确处理能力培育与执法监督的关系,要在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基础上,进行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加大能力培育强度,实现能力培育、监测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机结合,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关键在于加速推进水土保持科技进步与制度创新。

5.应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法规制度

完善水土保持法规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的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且有强制力的处罚和处理措施,直接影响监督执法效果。二是对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如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审批、水土保持监理技术规范等问题尚无严格、明确的规定,导致这些环节的管理缺失或不规范,直接影响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三是流域机构的法律职责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执法权,难以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进全市创森工作及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维护林业生态安全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注重实效、提升绿量、巩固成果”的原则,统筹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增加碳汇,治污减霾,不断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建设生态文明、增进民生福祉和推动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结合《xx县北部矿山生态修复与开发利用规划》中涉及的公益造林功能区、安吴镇孟家塬、安吴镇龙源村造林区,实施北部重点生态治理恢复植树造林行动。生态治理恢复造林工程坚持做到因地制宜,在对现有植被及其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进行植被恢复,达到彻底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公益造林功能区和安吴孟家塬、龙源村造林区生态治理恢复造林工程涉及荒山、坡耕地2种类型。生态治理恢复以植物防护为主,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全面恢复森林植被。绿化树种以具有较强生态防护功能和适应性的乡土树种为主,充分利用植物的生态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植物的生态防护功能和景观功能,形成持久稳定的生态防护效果,有效改善北部矿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使北部重点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三、重点任务

(一)全县春季义务植树活动

1.时间安排:2018年3月5日。

2.工作重点:在安吴镇龙源村及孟家塬造林区开展全县义务植树活动,采取专业绿化公司栽植+县级机关干部义务植树相结合的方式,实施造林绿化面积500余亩。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树种以国槐、五角枫、侧柏、圆柏等为主。

3.职责分工。县农林局负责起草春季义务植树活动实施方案,配合做好招投标工作,组织中标专业绿化公司做好现场准备、苗木调运、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后续管护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好义务植树的资金的划拨及招投标手续。安吴镇负责落实植树地块,确保全县春季义务植树活动的顺利开展。县绿化办要认真落实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确保全县义务植树尽责率、建卡率达标。

(二)生态治理恢复区植树造林

1.时间安排:2018年2月23日—3月31日。

2.工作重点:2018年生态治理恢复植树造林公益造林区工程总面积2222.7亩。公益造林区位于兴隆镇西苗村、宗沟村,由专业绿化公司实施工程造林,栽植树种以侧柏、花椒等为主。

3.职责分工。县农林局负责配合做好招投标工作,组织中标专业绿化公司做好工程的实施、技术指导和后续管护协调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好植树造林资金的划拨及招投标手续。兴隆镇负责落实好这两个村的植树地块,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资金预算及付款方式

2018年北部重点生态治理恢复植树造林资金总预算500余万元。绿化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鼓励种植大户种植,按5:1:1:1:2的比例予以付款或补助。

五、工作原则

1.鼓励矿主转型发展生态。以孟家塬造林区为典型,抓点示范,鼓励矿主续租群众土地,治理恢复生态,变破坏生态为保护生态,发展生态林及经济林,同样享受相关鼓励政策。

2.鼓励企业承包荒山荒坡。落实租地补贴和造林补助政策,同时坚持生态林和经济林同步发展,鼓励发展苗木花卉基地,帮助企业实现长效受益,保护生态。

3.公益造林区鼓励工程造林。对无企业主的由县农林局牵头,镇村配合统一租地,组织工队实施,三年后交给群众,并参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适当予以生态补偿(经济林除外)。

六、实施步骤

2018年实施的公益造林区生态治理恢复植树造林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租地阶段(2月23日—3月4日),兴隆镇政府负责落实西苗村、宗沟村的荒山、坡耕地,县农林局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作业设计,落实建设单位。

第二阶段:栽植阶段(3月5日—3月31日),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地、栽植、浇水、圈红刷白,县农林局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4月1日—4月25日)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财政局、农林局共同组织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北部重点生态治理恢复造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xx县北部重点生态治理恢复造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谢保卫同志担任,县农林、水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北部重点生态治理恢复造林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镇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涉及群众的思想宣传动员和地块落实工作。

(二)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县文体广电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平台、LED屏幕、墙体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造林绿化在推进“生态美丽新xx”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中的重大意义,营造全民参与绿化、齐抓共管林业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造林绿化、林木管护、育种育苗等工作,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5

关键词: 逆向思维; 新理念; 环境观

中图分类号: G4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5-0078-02

众所周知,传统的正向的思维和方法大部分时候能很好地解决问题,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然而,实践中诸多实例证明利用传统的正向思维不易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可一旦运用反向思维,更有利于问题的科学解决,这说明反向思维是摆脱常规思维羁绊的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思维方式。

同样如此,在地理学科的教学中,培养学生客观的环境观点是地理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尤其是在进行生态环境观念教育的时候,教师既要从正面说明事物,也要从反面及时反省,说明事物的特性和发展趋向。在分析事物时,要敢于从问题的相反面进行深入的探索,注重引导学生“反其道而思之”,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这样,学生对待问题的分析态度将会更加理性化,处理事情的态度将会更加科学化,其环境观念将会逐步客观化,将更有利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人才的培养。

以下是作者在中学地理课教学中的一些体会,通过几个教学案例,阐述对学生进行客观的环境观教育的过程,为中小学地理课的进一步教学改革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案例一:大型水电工程的反思――水电真的是清洁干净无污染的能源吗?

正向思维:我国是世界上水能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水能蕴藏量达6.8亿千瓦,但水能的开发利用程度还非常低。到目前为止,全国水力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用量的11%。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煤炭、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必将日渐枯竭,能源紧张问题日渐凸显,因此大力开发水能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需求,我国已把大力开发水能作为一项长期的十分重要的任务来抓。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大江大河,除怒江外,已全部布满了大大小小的电站。怒江是我国目前唯一一条没有被水电站拦腰截断的大河。而对怒江丰富水能资源的开发已在论证中,截断怒江指日可待。同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相比,水能具有可再生、无污染两大突出优势,同时,水库还兼具有防洪、提供清洁用水、灌溉、航运、养殖、旅游等综合效益。因此,开发水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综合效益良好,水能将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能源保障之一。

逆向思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日本、韩国、泰国以及欧洲的反水坝运动日益高涨。他们反水坝的主要理由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水坝导致生态环境破坏:水库储水会导致大片森林被淹没,生物多样性将会减少;并造成下游河床干涸,至使河口三角洲和海岸线退缩;河口鱼类资源减少甚至消失;河口三角洲海水倒灌,土壤出现盐碱化,农业大幅减产;同时,在工程施工地,由于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将会加剧;与水电站相配套的新城镇和新的道路系统将侵占大片农田以及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库区还可能使得某些疾病如血吸虫病、疟疾病等高发和蔓延;还有可能截断某些洄游性鱼类的生存路线,导致这些鱼类绝迹等等;而所有这些都是反坝人士最不愿看到的。(2)水坝潜伏着巨大的公共安全隐患:任何一座水库都是有寿命的,都会有它於满、老化和报废的时候。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环境恶化的环境下,水库的实际寿命往往比人们当初设计的预期寿命要短得多。而且随着大坝年龄的增加,大坝逐渐老化,对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隐形威胁。此外,战争的阴影从来没有从地球上消失,不可抗拒的地震等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意外溃坝,其后果将不堪设想。(3)水坝带来的经济利益得不偿失:为了确保从水坝获取利益,必须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牺牲许多其他利益,尤其是社会和环境的利益。据美国有关部门统计,如果大坝老化,需要拆除大坝,不仅耗资比新建大坝多得多,而且所面临的生态问题、社会问题也比建造大坝时多得多,光是大量淤泥下泄给下游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难以预测。因此,从长远看,代价昂贵,得不偿失。

新理念:毫无疑问,当前在我国经济建设中,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尽管水能不是百分之百的清洁能源,水能的开发也不能一劳永逸,但水能的利用的确能缓解很多国家能源紧张的问题。因此,我们绝不能反对修建水利工程,而是要合理发展水能。反坝和拆坝者所讲述的也并不是空穴来风,毫无道理,相反,可以帮助决策者和执行者更注意在流域规划、枢纽设计、大坝施工、水库调度及电站运行等方面更加有重点地考虑生态因素和环保因素,加强水利水电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环境保护研究。美国的拆坝工程实践和生态后果,对我国退役坝管理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在修建水利工程时,一贯以简单的支持态度不可取,而应多方论证,以科学的态度“有备无患”地对待水电工程的修建。

案例二:干旱、半干旱气候地区荒漠化治理的反思――人工种草种树是防治荒漠化最有效的措施吗?

正向思维:在干旱、半干旱气候地区,由于过度开垦,过度放牧,过度樵采和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严重的地方甚至出现荒漠化。为了治理荒漠化环境,恢复其生态,人们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加大人工植树种草的力度,提高植被的覆盖率,从而达到防风固沙,保持水土,防止土地荒漠化的目的。而人工种植植被,在理论上可以加倍实现提高植被覆盖率的速度,因而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采用人工种植植被的办法,成为人们促使生态环境好转的首选方案,并得到推广实施。

逆向思维: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人工造林已达60余年,可森林覆盖率仍不足1%,人工林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茁壮成长。这说明了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植被的生长有它自身的客观生态规律,而受人工造林的因素影响却极小。因为乔木被人戏称为“干旱地区地下水的抽水机”。人工造林使宝贵的地下水更加容易被蒸发到空气中,从而导致土壤的干燥程度进一步加大,可见,大量植树造林不是一种因地制宜改造荒漠的良策。此外,人工种草是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呢?实践证明,大量人工种草一则成本高,二则可能带来大量外来物种,导致生物入侵,从而面临着给当地的社会生产生活带来更加巨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从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人工种草也不是一种简单可行的办法。

什么样的措施既简单又可行呢?2000年以来,中科院生物所在内蒙古浑善达克沙地进行了围栏实验(设立生物圈保护区)。实验当年,滩地的草木覆盖率就达100%,草层高度达80厘米以上,亩产鲜草820斤;流动沙丘的自然植被恢复率达30%;平均每提高10%的覆盖率费用每亩仅为1.73元。第二年效果更加惊人,自然萌发的榆树苗每平方米达321棵,草层高度达1.43米,亩产鲜草5300斤。

新理念:我们并不是反对在荒漠化地区的人工治沙。但是,如果退化沙地的治理既不用种树、也不用种草,仅自然力就能完全恢复退化的生态,岂不是一种更好的办法?此外,自然恢复的植被没有外来物种,多为当地优质的禾本科牧草。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实验充分说明了利用自然力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种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风险最小的途径。由此可见,撇开人为的干扰,以自然之力修复环境,就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最大保护。

案例三:“大树进城”的反思――“大树进城”是目前我国城市绿化的最好方法吗?

正向思维:大树,顾名思义,是指那些树体高大或树龄较大的具有较高园林观赏价值的树种,如香樟、桂花、银杏等。“大树进城”就是把城市的边缘地区或者远离城市的乡村、山区生长的树木移植到城市里,从而达到绿化城市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迅猛增加,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人居环境日益恶化,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为了在短时期内解决城市绿地系统的三个重要量化指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为了获得“文明城市”、“卫生城市”、“人居城市”等称号。因此,“大树进城”成了当今我国许多大、中城市最主要的绿化手段,其绿化成果显著,且普遍受到各界人士的欢迎。一方面,“大树进城”既提高了绿地率,又提高了绿化覆盖率,短期产生了有目共睹的绿化效果,达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另一方面,搞活了农村的经济,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逆向思维:大树由于来源于城市周边的农村地区,大部分是野生树。“大树进城”严重破坏了当地农村的生态系统,在城市绿了的同时,乡下黄了,山上秃了。众所周知,生态是无界线的,是公共的。从城市周边其他地方运来的大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美化了城市,对城市生态起到了良好的环境作用。但对于那些被取走大树的城市边缘地区、乡村、山区,挖掘大树却将会造成大树原生地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加速珍稀物种的灭绝,并可能进一步影响该地区的气候、水源、地质等各方面,对地理环境的整体性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此外,由于移植的大树根系遭到破坏,成活率低,“一命呜呼”和“奄奄一息”的大树实不少见,损失惨重,惨不忍睹。另外“大树进城”,树看起来着实高大,但由于其根系很浅,一旦遇到极端天气,就很容易造成树倒的惨剧,出现年年栽树年年无树的悲惨局面。显然,这种做法是一种极大的生态浪费。同时,“大树进城”还滋长了农村非法挖采的风气,促成了一些农户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行为,不利于农民环保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形成,实不可取。

新理念:大规模“大树进城”是一种只顾自家小环境,忽视周围大环境的做法,并有悖于和谐社会的理念,且造成了巨大的生态浪费,经济损失严重,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大规模“大树进城”的风气应该尽早给予制止。

综上所述,在地理教学中,培养学生逆向思维的方法和能力很有必要,也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特别策划――水坝惹是非[J].中国国家地理,2003(10).

荒山修复生态工程案例范文6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勘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镇辖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镇水利站负责。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计划、环保、建设、农业、林业、土地、矿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进行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行为进行检举:

(一)违法毁林、破坏植被的;

(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向河道、水库、塘坝和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垃圾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违法采石、取土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第二章预防与保护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育草,保持植被,扩大植被覆盖面积。

禁止毁林开垦、破堰种植和放火烧荒。

第九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范围内开垦坡地的,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采伐方案中必须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水土保持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修建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不得立项。

第十二条单位申请开办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申请开办个体采矿的,必须持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有关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由生产建设单位聘请持有国务院或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二)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三)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预测;

(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六)治理费用概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项目单位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后,应在规定的期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为60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为30日)内审批并给予答复。逾期未予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水土保持方案已被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或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毁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梯田、地堰(埂)、截流沟、蓄水池、水窖、排水沟和沟头防护、跌水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栏渣坝、尾矿坝、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护堤、河滩造地、水土保持专用道路、排洪桥涵、围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木、植被及苗圃、植物埂、果园等植物设施;

(四)水土保持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设施及安全防护范围;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告。

第三章治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本地的资源开发建设,建设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持耕作等措施,有计划地对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标准、完成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统一组织受益内的农民统一治理,也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治理。实行承包治理的,应当按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标准、承包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在承包治理有效期内,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草及其他成果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增加的土地归承包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个人承包荒山、荒沟、荒滩进行农业开发,在承包合同中必须载明水土保持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矿、探矿、采石、挖沙、取土、筑路、修渠、烧窑等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对新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治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自行治理或联合治理的,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预算,缴纳防治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缴存市财政专户,实行第二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活动中,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使其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须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非法开垦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擅自开垦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第三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