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例6篇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1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按照中央政府的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本市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培训,抓紧完善配套法规体系,积极探索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设,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各环节专项整治,加快构建上海特大型城市食品安全防控体系。总体来看,上海市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基本平稳。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产品监管为辅的分段管理方式。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监管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的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决定》,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承担本市地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本市地产蔬菜、生猪等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监管;负责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承担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食品(保健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企业经辐照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和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职责。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预后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监管的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

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实行专业监管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现场进行审核,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以及对保健食品进行日常监督。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食药监部门负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药监局的批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后必须向所辖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药品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管

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赋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本市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价格法》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许丹丹)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服务平台

投诉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3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农资打假(上海市农委):64012480

生产环节(上海市质监局):12365

流通环节(上海市工商局):12315

餐饮环节(上海市食药监局):962727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1-38620967

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62727

政府网站

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市政府门户网站有: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2

《计划》提出,经过3年努力,我国要初步建立布局合理、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重点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没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部)。继续实施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项目,支持承担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中心),配备基本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为残疾学生提供个别化教育和康复训练。支持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开展医教结合实验,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加大对薄弱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教育教学和康复设施的支持力度。各地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797家保健品企业被责令停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表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开展了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等问题。全国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近50万家,立案l万多起,责令停产停业797家,吊销证照47家,移送公安机关468起,移送工商部门非法宣传案件3907件。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国人对健康的重视,养生、健体等围绕健康的新生事物越来越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尤其当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等社会议题拨弄人们心弦时,健康意识自然引起人们的重视,进而促使消费者对营养保健品产生更多的关注和需求。业内人士表示,一些不法厂商抓住患者希望治愈的心理,违规添加化学药物,让保健食品具有“神效”,其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保健食品行业的产值已达2600亿元。有数据显示,中国营养保健品市场规模近3年内复合增长率达到31.57%,2015年的预期产值将达到1万亿。201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40%的受访者表示经常服用保健品,75%的受访者在近半年内购买过保健品,30%的受访者有过购买保健品上当的经历。

监管转基因食品国家有专门条例

在前不久的一次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国家有专门的转基因生物管理条例,要进口农产品,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符合国家贸易需求,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可以进口。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学校;卫生保健;探讨

学校是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各种传染病流行病易传播的地方,近年来随着非典型肺炎等各种传染病在局部地区的爆发,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越来越被重视,加强我校卫生保健工作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广大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是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对维护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我校通过学习《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我校《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条例》的规定,对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讨论,加强规范化管理,完善我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的缺陷,提高了工作质量,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1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人员缺乏:我校学校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由于政府财政的投入相对不足,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相对不完善,我校的专职校医目前有2人,专职护士1人,学历以本科为主,由于人员不足,工作量大,导致我校学生传染病登记、食物中毒、学生病事假登记不及时规范,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治工作不能及时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不及时。

1.2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存在一定不足:对我校所有教室进行采光达标率检查发现,教室照明达标率偏低,课桌面照度>150lx的教室占88%,灯管排列方式(长轴垂直于黑板面)的教室占92%,有黑板灯管的教室占67%。对生活环境检查结果显示:生活环境情况:依据《学校卫生工作计划条例》规定进行监测发现,我校校园患者相当整洁,局部仍然存在卫生死角,尤其在雨雪天气后,垃圾不能及时清楚;我校厕所均为蹲位设置,水冲式厕所,宿舍楼内卫生管理人员清洁卫生尚不及时,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度不一,个别宿舍卫生较差,存在挂床围等现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饮用水符合标准,开水由学校统一供应,澡堂内卫生清洁尚不及时。

1.3缺乏健康教育及指导:目前学校广大师生仍缺乏自我保健意识及能力,对健康教育的材料阅读有限,学校对健康教育的宣传较少,不能做好眼保健操。

1.4学校食堂卫生环境不足:目前我校食堂环境相对较差,从业人员存在无证从业者,学校周围存在大量小商小贩,对胃肠道疾病的发生,存在隐患。食堂内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垃圾桶内残余食物残渣未及时清理,垃圾桶未加盖等现象较普遍。

2采取的措施

2.1加强学校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学校卫生医疗保健工作的投入,定时对医疗卫生保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进修,提高学校保健工作质量。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疾病发生发展趋势,对乙肝携带者做好保密工做,对传染病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上报,搞好传染病管理工作,及时对学生进行预防接种。

2.2强化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普及卫生法规,依法严格管理食堂。定时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工作,学校食堂必需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需持有健康证,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主要由学校组织由校医主讲,分层次定期对食堂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加强卫生观念,并给予技术性指导,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体检。

2.3加强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针对广大师生自我保健能力差的情况,由学校组织,由本校校医主讲,根据卫生教育的有关材料,及不同年龄,不同级部,多层次,多渠道、图文并茂的形式,分别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广大师生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卫生观念,提高常见病的认识,尤其对目前国内流行的手足口病、甲型H1流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防病能力,对可疑人员及时隔离并上报,同时根据课时安排,在校医的指导下加强各种体育锻炼,按时做好眼保健操。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4

案例:65岁的黄女士患有糖尿病。一年前,经人介绍。她开始服用某品牌保健食品,并且把医生开的药都扔到了一边。2012年4月3日晚,黄女士因腹泻而昏倒,经诊断系糖尿病所致。直到此时,黄女士才注意到自己一直服用的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面对黄女士的索赔。该保健食品销售者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黄女士有权选择由谁赔偿。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本案中,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在此情形下,黄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而销售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必须作出10倍赔偿

案例:苟某患哮喘病多年。2012年5月,苟某在网上看见一家公司宣称:其生产的“喘立停”为纯中药制成的保健品。患者服用后只需5至20分钟立即见效,遂买了12盒。一个月后,苟某不但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遂报案。公安机关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查获近20袋制成品。公司负责人承认,此保健品的主要原料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

说法:该保健品生产公司必须作出10倍赔偿。一方面,公司不得在保健品中添加兽药。《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因此,公司在保健食品中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必须作出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夸大宣传并误导消费,应当承担双倍责任

案例:2012年6月,72岁的姜女士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一则某口服液的广告,广告宣称:该口服液能治愈心脑血管等方面的40余种疾病。次日,她便到该广告提及的药店一下子买了15盒。回到家后。姜女士发现该口服液的“功能与主治”只显示是普通的益气养血产品,适用范围也很有限,姜女士感到自己受骗了,遂要求药店进行赔偿。

说法:出售口服液的药店必须作出双倍赔偿。一方面,生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一方面,姜某有权获得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不择手段“钓鱼”,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案例:2012年7月的一天,正在散步的梁某遇见3名自称“老龄委”的工作人员在路边免费分发小礼品。遂领取了一份。并填写了自家地址。次日,一名自称“跟踪服务者”的人来到梁某家。一番常规检查后,告知其血压高,应注意保养,同时向其推荐了一种保健品。见来者语言始终充满亲情关爱,梁某遂在其“提示”的药店购买了该保健品。当发现该保健品价格竟比别处责了3倍而要求退货时,梁某却被药店告知其门口立有“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牌。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第十条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政府授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设摊证明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卫生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在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周围,以“小饭桌”等形式接纳学生10人以上用餐的,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市场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划行归市;

(三)负责市场的清洁卫生;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的管理和监督。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销售单位应当向采购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凭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承运手续,货主不能出具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承运。需要索证的范围及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健康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让、买卖。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在临时性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验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每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制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下列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明制度,生产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依法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一)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食品或者产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相对集中的农场、矿区、开发区、度假区等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该食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不满3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使用售货工具销售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

(二)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的;

(三)餐饮经营者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或者不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及其原料销售者不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健康证明,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调离生产经营岗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卫生管理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保健品;管理;比较

中图分类号:R1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197(2008)07-003-04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观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从疾病治疗转向疾病预防、注重保健,从单一依靠体育锻炼和通过一日三餐摄取营养转向间接强化输入营养。随着人们追求健康和高质量的生活方式,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使得人们在营养保健品上的消费日益增长。由于营养保健食品不仅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还能调节人体机能、促进健康,具备普通食品所不具备的第三功能,从而得到人们的广泛青睐。在过去10年里,保健品行业发展迅速,其消费人群和市场销售额都有大幅增长。2004年美国的功能食品市场规模达到245亿美元,全球膳食补充剂和功能食品的市场销售额为719亿美元,开发对人类健康有益的保健品已成为世界上最有前途、最有活力的行业之一。

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对保健品实施监督管理。由于国际上关于保健品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国的提法略有差异。在美国,这类产品称为膳食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在澳大利亚,这类产品称为补充医药产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在日本称为特定保健食品(FOSHU)。基于对保健品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各国采取了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本篇从范畴、法规、管理机构、审批制度、标签声明、生产管理等方面对世界主要国家和组织在该方面的情况作以介绍和比较。

1 美国[1,5]

1.1 范畴

膳食补充剂是一种旨在补充膳食的产品(而非烟草),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膳食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草本(草药) 或其它植物、氨基酸、一种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膳食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浓缩品、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产品形式可分丸剂、胶囊、软胶囊、片剂、粉剂或液状物等多种形式[2]。须标识为“膳食补充剂”,不能代替普通食物或作为膳食的唯一品种。

1.2 法规

1994年美国通过了《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DSHEA),1997年修订通过了《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其中包含了一些专门针对膳食补充剂和膳食补充剂食物成分的条款。DSHEA 的条款首先确定了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范畴,建立了确保其安全性的新框架,明确了产品销售时所标识的文字要求,例举了几种有关功能和营养的声明,指出了有关成分和营养标签的要求,并委托FDA 负责起草有关GMP 条例。DSHEA 还要求在国家卫生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建立一个膳食补充剂标签委员会和膳食补充剂办公室[6]。

1.3 管理机构

政府对膳食补充剂的监管部门之一是FDA,负责产品标签上的健康声明,包括包装、插入物和其它的促销材料管理[7],另一部门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管理产品广告上的健康声明[8]。

1.4 审批

FDA对药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非常严格,上市前必须报送全部实验资料,如理化、微生物、毒理等,临床试验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获批准。但对膳食补充剂则不同,只要生产商提出上市要求并保证安全就可以了。只是如果该产品在作为膳食补充剂之前已作为药品销售(相同摄入途径和相同剂量),那么其安全性要经FDA 审核。另外,在1994 年10 月15 日之前未曾在美国上市的膳食成分称为“新膳食成分”,凡含有新成分的膳食补充剂,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在上市前75天向FDA提供资料,证明其是安全的,无致病与危害作用[9]。FDA收到材料90天后公布这些材料,厂家就可以上市。同时,厂家可以委托FDA请有关单位对新原料制定一个安全使用条例。虽然FDA不对食品补充剂评审,但是对食品补充剂的安全性有质疑的权利,如有质疑,可向消费者公布,供消费者参考。

根据DSHEA,某种膳食补充剂如果它本身或其中某些成分在标签指示下食用或在正常情况下食用(如无食用指示) 具有明显的或过度的引起疾病或损伤的危险,那么它就视为搀假产品。某种膳食补充剂中所含有的新膳食成分如缺乏充分资料,不足以保证其不会引起明显或过度的疾病或损伤危险,那么它也被视为搀假。美国卫生与人类事务部(SHHS) 公布哪些膳食补充剂或食物成分对人类健康和安全造成直接危害。但如同其它食品一样,保证产品上市前的安全性和标签的正确标识是生产者的责任。

1.5 标签及声明[11]

目前对食品补充剂的标签内容有:①食品名称(内含几种);②净含量;③功能简介(商家自已说明,未经FDA批准原则上不能标注疗效)④使用方法(不能按照医药品标注剂量,只能标注建议量)⑤食品补充剂营养成分表;⑥辅助成分按重要性递减列出;⑦生产及经销商。

在美国,可用于传统食品和膳食补充剂标签上的声明有三类:健康声明、营养素含量声明以及结构―功能声明。确保这些声称合法性的责任在于生产商和FDA,就广告而言,责任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1.5.1 健康声明

健康声称是在表述某种食品、食品成分或者膳食补充剂成分与减少某种疾病或与健康相关症状的危害之间存在某种联系。FDA 通过三种方式监管何种健康声明可以用于某种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标签之上或用于标示某种食品或膳食补充剂。

(1)根据1990年《营养标示和教育法案》(NLEA),FDA要求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健康声明的科学证据必须经过FDA仔细审查才能授权认可该食品和膳食补充剂的健康声明。

(2)1997年《食品药品管理现代化法案》(FDAMA) 规定健康声明应该基于美国政府科研机构或国家科学院发表的权威结论,并且在使用该声明之前通告FDA。

(3)2003年FDA《促进消费者营养状况的健康信息》的文件中规定了有限健康声明(qualified health claims),所谓有限健康声明指当科学证据的质量和强度低于要求FDA授权条件的情况下的健康声明。此种声明FDA作了详细的限制,以保证给消费者的信息必须是准确的,不具有误导性。

具有健康声明的膳食补充剂具有比较明确的适应证,因此健康声明必须经过FDA的批准。目前FDA已经批准了11个食品健康声明,主要是补钙与骨质疏松、膳食纤维与癌症及必血管病、脂类与癌症及心血管疾病、钠与高血压的关系、叶酸与新生儿神经管畸形的关系等。这些声明可用在符合要求的产品,做为标签的补充。

1.5.2 营养素含量声明

NLEA容许使用标签说明一种食品中营养素的水平,即营养素含量声明。营养素含量声明可以使用诸如无、高和低(free、high、low)这样的词汇,描述产品中营养素或营养物质的水平,或与其它某种食品中的某种营养素水平进行比较,使用多于、减少和清淡的(more,reduced and light)这样的词汇来描述。准确的定量表达(如200mg钠)可用于表述任何存在的营养素含量。但是,如果使用“只含200mg钠”这样的句子来说明产品的低钠水平是不太合适的,需要有一个比较[11]。

1.5.3 结构―功能声明

结构―功能声称描述了一种营养素或膳食成分影响正常人体结构或功能的作用,例如“钙可构建强壮骨骼”。另外,还可以描述一种营养素或膳食成分维持结构或功能的作用方式,例如“纤维素维持肠道平衡”,或“抗氧化剂维持细胞完整”或者描述摄入营养素或膳食补充剂可达到健康良好状态。结构―功能声称也可描述对营养素缺乏疾病的益处(如维生素C 和坏血病),只要说明这种疾病在美国的普遍性。结构功能声明可以明确或含蓄地与某种疾病或某种与健康关联的病状相联系。生产商有责任确保这些声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它们无需得到FDA的批准,生产商只须在产品上市之后30天内向FDA提交一份通知。包括这种声称的膳食补充剂标签,必须说明该声称未经过FDA 评估。还必须说明该产品不用于“诊断、处理、治疗或预防任何疾病”,因为只有药物才可以合法地进行这些声称[12]。

1.6 生产管理[13]

FDA为了帮助消费者获得准确标示的非假昌的膳食补充剂,2003年发表了新的行政规则建议《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的制造、包装或保存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Packing,or Holding Dietary Ingredients and Dietary Supplements)。这是FDA第一次建立标准以保证膳食补充剂和膳食成分不被污染或搀假,保证正确标示出产品中的活性成分和其他成分,保证草药产品每批次之间的一致性。cGMP适用于所有制造、包装或保存膳食补充剂或膳食成分的机构,包括参与检测、质量控制、包装和标示以及批发销售产品的单位。也适用于制造、包装或保存销往美国的膳食补充剂或膳食成分的外国公司。

2 加拿大[1]

2.1 范畴

天然健康产品的定义有两个要素:物质要素和功能要素。物质要素包括允许以Natural Health Product Regulation(NHP)销售的多种成分或混合物、顺势疗法药品或传统药品。如植物、藻类、细菌、真菌或非人类的动物材料及以上的提取物,氨基酸,必需脂肪酸,生态制品,矿物质,几种维生素,天然物质的合成仿制品。但不能含有抗生素,通过刺破皮肤给药的物质,《烟草法案》管理的物质,还有《食品和药品法案》管理的几种物质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和。天然健康产品的功能要素包括:①诊断、治疗、缓解或预防人类的一种疾病、不适、非正常的身体状态或其症状;②恢复或纠正人类的器官功能;③调节人类的器官功能,以维持或促进健康。

2.2 法规

2004年1月,加拿大提出了天然健康产品(NHP)这一名词,并应用《天然健康产品管理条例》(Natural health product regulations)对NHP的销售、生产、包装、标示、进口、分装及贮存等活动进行监管。2003年发表的《天然健康产品成品的质量证据》则提出了加拿大天然健康产品的质量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天然健康产品成品的品种鉴别,纯度,数量和效力以及容许限量,以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

2.3 管理机构

加拿大卫生部新设立的天然健康产品指导委员会(NHPD)进行管理。

2.4 审批

在加拿大销售一种天然健康产品首先应获得必要的产品许可证(product license)和场地许可证(site license)。产品许可证将给予产品识别号码(product identification number)。该号码应显示在产品的标签上,一旦给予产品识别号码,产品就被批准在加拿大销售。要获得产品批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参照加拿大天然健康产品品种标准(natural health product monograph)执行的产品。二是向NHPD递交申请,提供证据证明一种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向加拿大卫生部递交有关产品的资料,包括名称、来源、效力、非医疗成分和所提出的用途,以及支持该产品上市使用的证据,证明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申请被NHPD批准后,给予NPN或DIN-HM(Drug identification number-Homeopathic Medicine)。所有天然健康产品的生产、包装、标示和进口厂商必须得到场地许可证,获得条件是厂商必须采用天然健康产品的GMP标准进行其相关的生产活动[14]。

2.5 标签及声明

加拿大天然健康产品的效用声明有三类:结构/功能,减少危害,治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与产品不同的效用声明相适宜。其中结构/功能是表明天然健康产品成分对人类结构或生理、神经功能的影响。减少危害声明是表明某成分可降低某种疾病的发生率或影响疾病发生的主要因素,它也需要大量的科学研究证明。治疗声明是关于诊断、治疗、减轻、预防疾病,失调或人类不正常的生理症状,例如“有效减轻关节疼痛”,这类声明必须有充足的科学证明支持[14]。

2.6 生产管理

为了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加拿大卫生部关于天然健康产品的GMP要求天然健康产品的制造、贮存、运输和分发应符合相产的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厂房、设备、人员、操作、质量保证、稳定性、记录、无菌产品、批样品和撤回报告。

3 欧盟[1,15,16]

3.1 范畴

食品补充剂是指一类用来补充正常膳食的食品或营养素浓缩物或具有营养及生理作用的单一组分或混合物,并以胶囊、锭剂、片剂、丸剂、香囊、粉剂、混悬液等形式上市,以便按准确小剂量服用。由于食品补充剂被认为是食品,所以普通食品法同样适用,除了有些部分有专门针对食品补充剂的产法。

新食品是指含有新的或改造的大分子结构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由微生物、真菌、藻类分离的物质组成的食品或食品成分;由植物、动物或动植物提取物组成的食品或食品成分,不包括传统繁殖、驯养方法所得并有安全使用历史的食品或食品成分;采用新生产工艺,并且其组成或结构进而影响其营养价值、代谢或杂质含量受新工艺影响的食品或食品成分。如果食品属于以上范畴,而最终确定其是否是新食品的关键因素是其是否在1997年5月15日前已经在欧洲市场上销售。

特定营养用食品(PARNUTS)是指有特定组成或生产工艺,能满足具有代谢、消化或生理等障碍的目标人群的专门营养需求的一类食品。如能量限制或减肥用食品,婴儿类食品,具有某种医用目的的食品等。

3.2 法规

欧洲的法律没有将功能食品或营养素视为特殊种类的食品。对这类食品有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包括普通食品法(General Food Regulation),食品补充剂指示文件,新食品法规,特殊营养用食品法规框架指示文件,还有关于食物中维生素和矿物质添加以及营养与健康声明的建议等。

3.3 管理机构

欧洲的食品管理主要基于风险分析,它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信息交流三方面。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科学风险评估,欧洲委员会(EC)、欧盟委员会(CEU)和欧洲议会(EP)负责风险管理。风险交流工作则由EFSA与EC共同承担。

3.4 审批

功能食品、食品补充剂等须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食品生产商或相关利益组织向EFSA提交含有证明食品所含成分在其使用条件下服用安全的科学数据的资料。食物链和动物健康常立委员会在收到EFSA科学风险评价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使用。常立委会员是由成员国的专家组成,协助欧洲委员会进行风险管理并被赋予采取措施的权力。一旦批准,应考虑在高剂量使用时会出现的多种后果。此时,证明的责任发生转换,不再由执行机关而由食品生产商来证明它的安全性。虽然有关法规和食品法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但证明安全的科学证据是十分必要的。特定营养用食品采用通告程序,即生产商上市前必须通知各成员国有关部门。生产商必须出示有关文件证明该产品作为特殊用途食品的适宜性和安全性。与普通食品法一样,将食品的安全性责任交给企业,要求他们具备食品检测系统和一套完整的程序撤回他们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还有告知义务如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其上市产品的不良反应或存在危害等。

3.5 标签及声明

欧盟有关营养健康声明的法规尚在审议中,但预案的范围十分广泛,不止包括了食品标签,还包括了宣传与广告。它涵盖了所有可能与健康相关的声明。如营养声明(表述或暗示其具有营养功能),健康声明(表述或暗示食品或食品成分与健康的关系),降低疾病风险声明(表述或暗示食品或食品成分可显著地降低人类疾病发生的风险因子)等。在标示的管理上,欧盟立法者存在较多分歧,预案提出了三种进行营养健康声明的方法。①只能引用法案附录里的营养声明,这个附录十分严格;②只允许使用列入名单的基于公认科学研究的健康声明。但这样成员国可能会限制列入名单的声明数,尤其是涉及其它物质或植物药材方面的;③其它健康声明和降低疾病风险声明只有向EFSA提交文件并通过常立委员会同意才能使用。但有人担心这种文件要求和同意条件只有拥有丰富资源和实力的跨国公司才能达到。欧盟议会在一审预案后决定选择用通告程序取代授权程序,这种预先批准程序将由企业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程序可能存在和新食物程序一样的缺陷,耗时,昂贵,不可预知性,目前许多成员国的中小型企业难以达到要求,只能做大量的非法声明。

上一篇中医中药

下一篇元旦祝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