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决定范例6篇

最后的决定

最后的决定范文1

[关键词] 决策 不确定型决策 选优

决策是人们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综合活动,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主客观条件,提出各种不同的方案,并从中选取最优方案的过程。决策工作的第一步是确定目标;第二步是拟定各种可行方案,考虑影响各种方案实施的自然因素及各种方案在自然因素影响下所产生的效果;第三步是选取最优方案。然而对于同一个目标,决策者“选优”的原则不同,导致所选的最优方案的不同,而影响“选优”原则确定的是决策者对各种自然因素出现的可能性的了解程度。依此,决策问题分为:确定型决策问题,风险型决策问题和不确定型决策问题。以下说明的是不确定型决策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不确定型决策问题

所谓不确定型决策问题指决策者对各种自然因素发生的概率是未知情况下的一种决策形式。

二、“选优”方法

1.悲观法

该方法也称Wald法,俗称“坏中求好”,指从每个方案中选出最小收益或最大损失,然后再在最小收益中找出最大的或在最大损失中找出最小的,对应的方案即为最优方案。

2.乐观法

该方法俗称“好中求好”,指从指从每个方案中选出最大收益或最小损失,然后再在最大受益中找出最大的或在最小损失中找出最小的,对应的方案即为最优方案。

3.“折衷法”

该方法也称“乐观系数法”,该方法的思想基础是:决策者并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完全乐观的。该方法的决策过程是要求决策者根据历史的经验确定一个乐观系数,用α表示(0≤α≤1),然后求出每个方案的折衷损益值f(i),其中

再比较各个方案的折衷损益值,选择最小损失或最大收益值即为最优方案。

4.平均法

该方法就是把每个方案在各种自然因素影响下的损益值加以平均,然后选取最优。该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该方法认为各种自然因素出现的概率是一样的。

5.最小遗憾法

该方法也称最小的最大后悔法。该方法的思想是:在真正选择一个特定方案之前,尽量使后悔程度达到最小。该方法的决策过程为:先确定在各个自然因素下的每个方案的最大后悔值

并构成一个后悔矩阵,根据后悔矩阵,从每个方案中选择一个最大(小)的后悔值,在这些最大(小)的后悔值中挑选一个最小(大)的值,其对应的方案即为最优方案。

三、案例分析说明

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09年重型汽车和中型汽车需求量预测,制定了以下三个车身开发目标方案。

(1)全面引进技术,进口设备。

(2)全部依靠自己的力量,改造生产线,实现决策目标。

(3)自行改造为主,技术引进为辅。

1.分析和决策过程

该厂首先对三个方案进行了定性分析,并认为: (1)采用第一方案的优点是技术先进,可以生产多品种的优质产品并提高生产能力,但缺点是外汇耗资大且不利于本厂产品的发展;(2)采用第二方案的优点是费用少,但缺点是周期长,受技术条件限制,开发后的产品不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采用第三方案的优点是关键技术和设备可达到世界上20世纪90年代水平,周期短,投资不多,而且,本厂有强大的技术后方,设计、制造、安装力量都较强,可以承担自行改造为主的任务,但缺点是生产能力没有第一方案大。

定量分析是定性分析的深化,是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进行了定性分析后,还要进行如下的定量分析。

根据该股份公司的有关资料。得到了如表所示的损益矩阵表。

2.方案选择过程如下

(1)按照“好中求好”决策方法,最高利润为44040万元,它所对应的方案为d1,即全面引进,对应的自然状态是高需求。但根据当前国家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形势,近3年内车身产品销路不会出现最高需求峰值。另外,全面引进需要4600万美元外汇,该厂不具备这种条件。因此,该决策问题不能按照“好中求好”决策方法来进行决策。

(2)按照“坏中求好”决策方法,34500万元是决策目标值,它所对应的方案为d2,即全部自制,对应的自然状态是低需求。但是,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是乐观的,低需求出现的可能性很小。同时,采用全部自制方案将造成生产能力无潜力,产品质量很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难以打人国际市场。因此,也不可按照“坏中求好”决策方法来进行决策。

(3)根据预测资料以及汽车工业发展前景和该股份公司客观条件,该公司认为:决策因素中既有乐观的一面,也有悲观的一面,且乐观因素大于悲观因素。因此,按照α系数决策方法来进行决策。经分析,取乐观系数为α=0.7,则1一α=1一0.7=0.3。其计算过程和结果如下:

这些利润值中的最大者为:

计算结果表明,方案d3,即引进与改造相结合方案为最佳方案。

(4)由于α系数法中α的取值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决定再用“最小的最大后悔值”决策方法对所选方案进行验证。

其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如下:

最优方案按下式决定:

计算结果表明.按“最小的最大后悔值”决策方法,其最小值200万元所对应的是方案 ,因此,引进与改造相结合的方案为最佳方案。这个结论同用 系数决策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一致。

最后,该股份公司决定采用引进与改造相结合的方案。

当然,对于同一个决策问题,应用不同的方法可以得到不同的最优方案,方法的好坏取决于决策者对自然因素所抱的态度如何。

参考文献:

最后的决定范文2

    ■案号 一审:(2011)泰山行初字第 204 号 二审:( 2012)泰行终字第 25 号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繁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规划局。

    2010年9月25日泰安市规划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赶到泰安市泰山区青山南村小区孟繁金建房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取证,发现孟繁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其住宅二层楼上扩建第三层楼房一处,建筑面积50.49平方米,遂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泰规停决字[2010]第209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以下简称停止决定),主要内容为:“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2010年9月26日到本机关接受处理”,同日向孟繁金送达。后孟繁金并未停工。2010年12月2日泰安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泰规拆决字[2010]第209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拆除决定),主要内容为:“责令于2010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同日向其留置送达。孟繁金对拆除决定不服,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泰安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拆除决定。孟繁金于2011年10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停止决定。

    【审判】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事实表明泰安市规划局在发现孟繁金的建设行为后,即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及时下达了停止决定,随后对孟繁金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了审查判断,最终依法作出了具有实体内容的拆除决定。故停止决定只是整个查处过程中的一个执法环节,是为了防止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所实施的阶段性行为,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此时行政处理程序尚未结束,不具有可诉性,故孟繁金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孟繁金的起诉。

    宣判后,孟繁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个复杂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行政过程,在作出最终行政处分之前,会有一些预备性、程序性和处于中间阶段的阶段性行政行为。有一些阶段性行政行为虽然表面与普通的可诉行政行为无异,但从其所处的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最终的行政法律效力,一般不单独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孟繁金所起诉的停止决定即是泰安市规划局所作最终行政行为拆除决定之前的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应单独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如果对作为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停止决定进行审查,将可能妨碍行政程序的正常发展,使本应正常推进的行政过程中止或中断,并与行政主体之后或最终的行政行为冲突。本案中泰安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先作出停止决定然后作出拆除决定的顺序进行处理。如果法院对停止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将妨碍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妨碍拆除决定的作出。且如果法院对停止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判,该裁判结果也很可能与行政主体其后作出的拆除决定的内容相冲突。二、阶段性行政行为往往无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其暂时性的行政法律效力往往因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而被吸收、覆盖导致失效,这种情况下阶段性行政行为无独立的诉讼利益,不需裁判亦无法执行。本案中停止决定中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法律效力自然被拆除决定“责令于2010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法律效力所吸收、覆盖,当泰安市规划局作出拆除决定并送达孟繁金时,拆除决定对孟繁金生效,同时停止决定失效,不再产生法律规制效力,停止决定实际上无独立的诉讼利益,没有单独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三、作为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停止决定,可以在审查行政主体的最终行政行为时受到审查。孟繁金可以另行起诉拆除决定,停止决定可以也仅应在孟繁金起诉拆除决定一案中成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孟繁金如果起诉拆除决定,在该案中法院亦有义务对停止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同样可以达到审查停止决定合法性的诉讼目的。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程序的完善,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作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会越来越多地被诉至法院。但现行行政诉讼法是以“行政行为”概念作为理论原点以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行政过程的理论及应用未予重视,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阶段性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均未作规定,有必要结合本案例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有观点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拆除决定对上诉人生效时,停止决定失效,停止决定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他阶段性行政行为亦均可以适用该项规定。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可取,理由如下:一、停止决定对当事人并非不产生实际影响,在拆除决定生效之前其当然地具有约束相对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法律效力。虽然拆除决定生效时停止决定失效,但此时停止决定最终的失效并不能否定其在被作出至失效期间的行政法律效力,亦不能否认在此期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其他阶段性行政行为也会对相对人在一定期间产生一定的实际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的规定是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完全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停止决定这类阶段性行政行为虽然不能单独地作为诉讼标的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其在被作出至效力被吸收期间发生了行政法律效力,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其可以也应当在当事人起诉最终行政行为如拆除决定案中成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而不是完全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之外。本案例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之规定以驳回起诉。

    如前所述,阶段性行政行为一般不单独具有可诉性,但是否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阶段性行政行为均不单独具有可诉性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有一部分阶段性行政行为也可以单独起诉。比如本案中若泰安市规划局作出并向孟繁金送达停止决定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再进行最终的处理,即未再作出拆除决定。这种情况下停止决定中泰安市规划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意思表示发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孟繁金会因停止决定的行政法律效力而不能继续建设。若孟繁金认为其有权继续建设,停止决定侵害了其权益,此时应认为停止决定单独地具有可诉性。因为孟繁金的权益受到停止决定的限制性影响,在其他可诉性要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泰安市规划局作出停止决定的行为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可以单独起诉。再比如若泰安市规划局作出的停止决定中不仅包括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还包括缴纳罚款若干的内容,则即既使其后已经作出拆除决定,亦应认为停止决定可以单独起诉,因为停止决定虽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但其中包含了罚款等不因最终行政行为即拆除决定而失效的单独可诉的内容。

    有必要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要件进行归纳,笔者认为基于阶段性行政行为的特点,其可诉性要件主要有以下两点:

    要件一:不妨碍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

    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如果可能由于对该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被打乱,此时对阶段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会不必要地妨碍行政主体将要或已经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该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与此相反,不会打乱行政主体作出最终行政行为的正常程序则成为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的要件之一。

    要件二:该阶段性行政行为具有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

最后的决定范文3

那么,决策之日兴是否跟策划之渐衰有关呢?君不见诸多策划公司这些年来已悄然更名为咨询机构。此中虽有“跟国际接轨”的意味,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因为业务不景气,所获欠丰裕。毕竟策划之士不过为人幕僚,只是“出主意”,其殚精竭虑后的思维产物最终还要由别人来“拿主意”,取舍、定夺、拍板什么的都由不得策划人自己。古来即将出主意谓之“谋”,拿主意谓之“断”。谋而不断、多谋寡断或当断不断,如今常常成了拿主意的决策者小觑出主意的策划人的主要理由。

让人不解的是,尽管满世界在把一个“决策”说过来说过去的,怎么学界至今竟连“决策为何物”还众说纷纭、没有定论呢?撇开各种表述在字面上的细微差别不说,关于决策的概念界定至少有如下几种不同说法――

一说,“决策就是对不确定条件下出现的偶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置决断”。

似这样强调“不确定”和“偶发性”,显然是想将决策限定为“冒风险的选择”或“危机下的决断”。可是,除此之外的那些选择(重大的和普通的,艰难的和轻易的),就都不能视为决策了吗?如此定义决策,未免有些狭隘。

二说,“决策就是对若干备选方案作出最终选择,是决策者的拍板定案”。

人们不禁会问:若将决策限定为“最终拍板”,那它跟“众里挑一”的“抉择”又有什么两样呢?虽然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把需要作出抉择的事情说成了“决策”(也有说成“定夺”的),但那不过是简单化、口语化的一种说法罢了。“决策”有能力高低之分,“抉择”却没有。所以,人们会经常听到“决策力”的说法,却没有听谁说过“抉择力”。

三说,“决策指的是包括提出问题、确立目标、制订方案、选择方案以及所定方案的执行这样一个全过程”。

这一界定强调决策是一个“过程”,这很有必要,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让人难以接受的只是它说的决策这一“过程”还包括“所定方案的执行”。

这是关于“决策”概念的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说法。美国的领导力大师本尼斯也作如是说。在其最新力作《决断》中(中文版于2008年出版,译者所译书名为《决断》,其实跟人们通常所谓的“决策”并无两样。奇怪的是书中还在两个地方出现了令人不得其解的“‘决断与决策’这门学科”的译文)本尼斯将“决断”明确划分为3个阶段――准备阶段、作出阶段和执行阶段,并一一加以论述,反复强调“决断的过程从领导者认识到决断的需求开始,一直延续到决断得以成功的执行。”《决断》一书为此花了很大篇幅论述了许多精彩的“执行”,令人大受启发,读来也饶有趣味。

可是,我们仍然要就“决策包括了执行”这一说法提出商榷性意见。

我们认为,“执行”应该是一个很清晰的特定概念,它从来就是事务的一个独立性很强的专门环节。不仅理论界早已有人就“执行力”一事著书立说,大声强调“重在执行”,而且企业也常常会在CEO之外另设“执行总裁”职位,具体负责战略定位之后的日常执行。又如法院,也是有一个主事判决(犹如决策)的审判庭,还有一个主事执行的执行庭。如同“执行”不是“司法判决”的组成部分一样,“执行”也不是“决策”的“题中应有之义”。人们知道,言是一个东西,行也是一个东西,尽管要求一个人要做到言行一致,但毕竟二者不是一回事。决策力是一个东西,执行力也是一个东西,尽管人们希望一个好的决策要顾及日后便于执行,但是好决策毁于糟执行的事情仍时有发生。

当有人评价说某个事情“决策高明且执行得力”时,那是在说二者相得益彰、两全其美,不是在说一件事。如果说决策和执行确实密不可分的话,那意思只是说“它们是事情最终获得成功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方面,而决策力和执行力便是领导者的‘领导力’之双翼。”领导者在作出决策之后继续关注和督察下属的执行情况,并且根据反馈信息适当调整原有的决策,这些必不可少的领导行为并不意味着“决策包括了执行”。领导作决策,下属来执行,这才是一种常态。在人们的感觉里,决策常常是一个“短时行为”(有的甚至是“瞬间行为”),而执行往往是一个“历时行为”(有的甚至历时漫长)。如果真要说“决策包括了执行”,那就意味着根本不存在“当机立断”式的决策,而这种说法显然也跟世间的事务和人们的感觉大相径庭。

好了,最后要说到我们所能认同的第四种说法了。跟上述第三种说法相比,它也强调决策是一个过程,但“方案执行”不在其中。其完整表述是:决策指的是提出问题、确立目标、制订多个方案,并从中作出最终选择,这样一个思考判断的过程。

的确如此,“制订多个备选方案,通过分析、比较、权衡,最后从中选定满意型方案的全过程”,这就叫决策。请注意,在此我们选用的是着眼于主观的“满意型”,而不是着眼于客观的“最佳型”这种字眼。因为,任何一个最后选定的方案必定是决策者当时自己感觉满意的,而未必是后来被事实证明是最优的。

决策概念的上述真实含义也得到了汉语词源学的有力支持。从字的古义来说,决就是断(“决断”一词属于同义组合),也就是判定的意思;策就是谋,策划也叫谋划。如此看来,决策一词的现代解读包含“谋”、“断”二义,并重其“断”,实在是精准地诠释了古人的思想。“多谋善断”与“多谋寡断”从来就被人视为两种境界两重天。若从决策一词的拉丁文写法dcodere来看,其字面意义就是“切断”。这意味着决策要求人们在作最后抉择之时须断然撇开其他种种机会。这跟中国古代的“舍得”之说又是相通的――欲得之,先舍之。

说到决策,不能不提到德裔美国人赫伯特・西蒙。这位理论大师是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而且是迄今为止作为管理学家获此大奖的唯一人士,后来也是他奠定了决策科学的基础。也许是因为兼有管理学家和决策学家双重身份,西蒙针对决策所说的那句名言是紧扣管理的:“管理就是决策,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如今,西蒙寥寥数字的这句话早已被管理学界、决策学界乃至整个经济界的许多人奉为圭臬。看来,人们用不着再在决策一词的解释上喋喋不休地争论了。

最后的决定范文4

    Philosophia(哲学)是距今2500年前古希腊人创造的术语,是从希腊字“Φιλοσοφíα”(philo-sophia)转变而来,希腊语Philosophia是由philo和sophia两部分构成的动宾词组,philo是动词,指爱和追求,sophia指智慧。哲学是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形象的说,哲学就是在你不知向左拐还是向右拐时,告诉你左拐有左拐的好处和坏处,右拐有右拐的好处和坏处,并没有为我们指明向哪个方向拐,却全面分析了利弊,以便权衡得失,给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1]。

    2临床医学决策分析

    2.1概述

    临床医学决策是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根据自己掌握的国内、外医学科研的最新进展,进行诊疗方案的比较,并将自己认为最优者进行实践的过程。为什么要进行临床决策分析?在临床医疗实践中,许多事件的发生是随机的,对个体患者来说诊疗措施的疗效、远期预后常常是不确定的和不可准确预测的,究竟采用何种方案最好,很难简单作出决定。例如文献报道某种新的治疗措施可以提高疗效,但风险大,可能伴有严重的不良反应或者价格昂贵,然而传统的治疗方法疗效稍低但风险小,如何选择治疗方案?这都需要正确的决策分析[2]。

    2.2步骤

    决策分析一般分四个步骤:①形成决策问题,包括提出方案和确定目标;②判断自然状态及其概率;③拟定多个可行方案;④评价方案并做出选择。临床上最难的是风险型情况下的快速决策分析,这其中又以评价方案并做出选择为最难。风险型情况下,未来可能状态不只一种,究竟出现哪种状态,不能事先肯定,只知道各种状态出现的可能性大小(如概率、频率、比例或权数等)。常用的风险型决策分析技术有期望值法和决策树法。期望值法是根据各种可行方案在自然状态下收益值的概率平均值大小决定方案的取舍。决策树法有利于决策人员使决策问题形象化,可把各种可以更换的方案、可能出现的状态、可能性大小、产生的后果等简单地绘制在一张图上,以便计算、研究与分析,同时还可以随时补充和不确定型情况下的决策分析[3]。但都较复杂和不为医务人员所熟悉。

    3医学决策中的哲学思考

    3.1哲学思考

    医学发展的历史,实质就是不断自我反思———哲学思考加科学验证的过程,临床医学尤其是外科决策中,如何认识并解决患者的疾病,做到最优化处理,往往涉及到哲学的思考即了解事物发生、发展的本质,抓住主要问题,最直接以最小损害或损失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

    3.2利弊论

    3.2.1利弊论原理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4]。事物矛盾的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自然和社会的根本法则,因而也是思维的根本法则。矛盾论着重辩证的统一,一分为二的看问题。利弊论的原理是从不同的角度或立场来看与其利益相关联的矛盾即利弊,故利弊本质仍是矛盾,有矛盾的绝大部分特性,是矛盾的一种特殊形式。针对同一对象从不同利益角度或立场会存在不同的利弊结论。患者的利益总是在科学及社会利益之上(赫尔辛基宣言),故医学决策从医患双方角度作出最主要的利弊分析结论,尤以后者为基准。概括起来,临床医学决策中的哲学思考就是分析矛盾、比较利弊、权衡得失,从而得出最优化、最大获益处理策略即利弊论,其正确决策必须遵循利大于弊且差值尽可能大的原则。它必须建立在有丰富的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基础之上,且随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不断提高而不断丰富其内容,从而使其得出的结论也更加全面、准确。它相当于效用分析决策法,后者是风险型决策的基本方法之一,是利用效用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对风险和收益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决策的方法。利弊论主要针对决策分析最难的地方即评价方案并做出选择,它用最简单的内容做最直接的比较,得出最实质的结果,具有精简、直接、非传统性特点。

    3.2.2利弊论分析

    利弊论分析方法关键是:①确定期望达到的主要获益目标;②分析可能出现的主要严重后果;③掌握各自的发生概率;④了解医患双方对目标及后果出现的支持与满意度。医方:设备条件、技术水平包括同病种医疗组实践成功率、严重并发症的防治能力等;患方:各脏器功能状态、伴随病、活动能力、经济能力、家人亲属的配合、患者及家人亲属文化教育程度、对风险的理解和承受力等。利弊论的分析步骤是从决策问题的整体出发,充分运用决策者的主观认识能力、经验、直觉等,用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推理规律指导决策过程[3]。其要求首先明确决策问题的基本结构,抓住关键要素,将问题简化。然后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多轮分析,全面分析矛盾、比较利弊、权衡得失、得出决策。必要时运用决策树、效用函数、概率计算等简便的决策技术做出判断与推理,使决策分析快速见效。它强调对决策问题的整体思考和结构化,注重运用正确的分析过程。根据需要,利弊论循环运用思考(think)、分解(decom-pose)、简化(simplity)、具体论证(spceify)和反思(re-think)五个步骤,不断深入决策问题的本质,得出符合实际的结果。①思考:决策者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认真考虑决策问题的性质,明确问题的结构,才能着手处理问题。②分解:将问题分解为若干要素,对这些要素做逐一探究,然后再将这些要素重新组合起来,分析彼此间的相互联系,弄清决策问题的来龙去脉。③简化:决策者的注意力应始终放在对最重要的决策要素的鉴别工作上。这些要素包括:主要的备选方案,可能达到的目的(获益———利)和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后果(损害———弊),掌握其发生概率,评估对医患双方的主观效用(支持和满意度)。④具体论证:对主要的备选方案及其可能结果(利与弊),医方和患方(患者及其家属)共同探讨、分析、确认和具体化,比较利弊、权衡得失,确定对医患双方的主观效用(支持和满意度),重视患方参与决策,必要时甚至让患方作出最后决策,既充分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又让其共担风险。⑤反思:决策者应认识到在一般的决策问题中,决策者对方案的选择通常是比较不同方案的期望获益值的大小,然后选择其中较大者为最佳方案。但在许多场合,情况并不是这样,最佳方案的选择往往因决策者的价值判断而异。因为对同等收益,在不同风险的情况下,决策可能不同;在同等风险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其决策也将不同。故决策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包括了决策者的主观判断和预测,所以在各轮分析之间和决策终了之时,都要不断思考,找出分析过程中不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环节,根据新掌握的信息来修正原来的预测结果,如系患方做最后决策时医方需要作适当解释、引导、提供相关信息以供参考,以利其做出最有利的决策。但必须尊重患方合情、合理、合法的决定,即使它不是最好的决策。

    3.2.3利弊论原则

    利弊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真实性,即制定及评价决策方案的依据必须是真实的,经过科学试验验证的;②先进性,即决策的全过程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必须是在尽可能收集并严格评价国内、外证据即在循证医学的基础上进行,使决策摆脱个体经验的局限性;③效益性,即决策过程中应遵循“汰劣选优”的原则,选择的方案必须是更有效、更安全、更经济的,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者为首选;④重要性,即对重要的临床问题进行决策分析,所选择的方案与其他备选方案相比,其差别应该具有重要的临床意义。

    4利弊论的应用

    医疗活动中我们总是在有意无意中已经使用了或正在使用利弊论来处理一些常见问题,如用药、补液、外科手术时机、术式的选择、术前签字谈话等。利弊论对于临床诊疗工作亦是一个很好的评估鉴定方法和手段。下面运用利弊论分析1例外伤后重度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患者[5]的临床诊治情况。首先明确早期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控制失血,保证体内有足够的血氧供应,维持生命;进一步再细分为出血与输血之间的比例,如何尽快控制出血以达到尽可能少的继续失血或不失血,分钟失血量与输血量之比将决定患者的生命。必须很好地作出手术决策包括手术时机、手术方式等。需明确以下几点:①患者创面大且可能已伤及肝门血管故不手术难以止血;②患者入院到输血估计要多少时间;③血量供应是否充足;④有无相应的肝外科人员、技术、设备等。传统观念是快速输液、输血,等生命体征稍平稳后再手术,其“利”为生命体征平稳后手术较安全,“弊”为可能在达生命体征稍平稳前患者即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解剖上肝静脉直径为0.7~2.0cm,门静脉约1.0~1.2cm[6],普通输液管管径为0.3cm,输血管管径0.3~0.4cm,远小于肝内主要血管直径。如肝创面大而深且呈裂开状态,则创面出血血管总横截面积大,出血量多。

最后的决定范文5

关键词:恶性增资;原生性认知;负反馈;自辩理论

作者简介:唐洋(1967-),女,湖南武冈人,南开大学会计学系博士研究生,天津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与财务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4-0067-04 收稿日期:2007-05-06

传统经济学以“理性人”为基础,认为企业决策者在资本预算项目决策中,以预期收益最大化为决策依据。他们会继续投资于获利项目,而放弃非获利项目(Homgren & Foster,1991)。然而,近40多年来的大量财务会计与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决策者向一个项目投入大量资源后,发现完成该项目取得收益的可能性很小,在有明确而客观的信息表明应该放弃该项目的情况下,管理者却会继续投入额外资源(该现象称为恶性增资(staw,1976)。恶性增资行为给企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然而,它却普遍存在于资本预算项目决策中。因此,如何有效地控制决策者的恶性增资行为,对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早提出恶性增资控制程序的是Brockner和Rubin(1985),他们分别试验了几种管理程序以判断哪一种在控制恶性增资方面更有效。此后,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控制措施(Simonson & Staw,1992;Heath,1995;Ghosh,1997;Chow et a.,1997;Rutledge & Karim,1999;Tan & Yates,2002;Cheng et al.,2003)。然而,关于恶性增资控制机制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试图在自辩理论的框架下,研究通过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和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两种措施,控制决策者的恶性增资行为。

一、理论分析和假设的提出

(一)理论分析

自辩理论最早由Staw(1976)提出,它源于Festinger(1957)的认知失调理论和Kiesler(1971)的心理承诺理论。

Festinger(1957)指出,当投资者参与到一个资本预算项目中时,对初始决策将产生原生性认知,如果项目后来的反馈信息与原生性认知持续不一致时(如:项目并不像预期的那样好,应当放弃),认知失调就会产生。此时决策者会体验到不舒服的感觉,并有动机消除这种感觉。决策者有两种消除这种感觉的战略:一是接受失调认知,放弃或终止项目;二是继续接受原生性认知,并拒绝失调反馈,这样就会导致恶性增资(如图1所示)。

认知失调理论解释了决策者恶性增资的动机。对于预测决策者将选择哪一种减少失调的方案(继续还是放弃投资),心里承诺理论是必要的。

Kiesler(1971)指出,决策者将选择哪一种决策方案,依赖于原生性认知和失调认知的相对强度。他预计:决策者将放弃相对弱的认知。也就是说,如果失调认知弱于原生性认知,决策者将放弃或者改变失调认知,表现为恶性增资;如果失调认知强于原生性认知,决策者将接受失调认知,停止恶性增资。可见,要使投资者接受失调认知,停止恶性增资,必须使他们的失调认知大于原生性认知。有两种途径可达到此目的,一是增加投资者的失调认知,二是降低他们的原生性认知。

本文认为,同时使用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和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两种途径,可有效地抑制投资者的恶性增资行为。而采用综合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方式可同时达到这一目的。

(二)假设的提出

1、负反馈信息明确化

目前,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两种,即提供关于初始决策以及未来投资的明确信息(Ghosh,1997)和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Cheng et al,2003)。本文采用在项目初始决策时,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的方法。

最低报酬率是指按预期理性原则,投资者认可的项目应该继续投资下去的最低限度。超过这个最低限度,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继续该项目已无利可图,放弃是最好的选择。项目最低报酬率是评判项目是否继续下去的客观标准。

Simonson和Staw(1992)指出,如果负反馈信息不明确,决策者对“该项目的业绩有多差”就模糊不清,此时,他们甚至会认为负反馈是不可信的。Ghosh(1997)研究显示,当负反馈信息是非财务的,缺乏清晰透明度时,投资者更有可能恶性增资。Cheng et al.(2003)研究表明,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可以使负反馈明确化。因此,本文首先提出如下假设:

H1: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能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2、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

目前,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的具体做法有,减少负反馈对决策者的压力(simonson&Staw,1992)和采用投资者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方式(Cheng et al,2003)。本文采用设定最低报酬率的不同方式达到相对降低投资者原生性认知的目的,进而抑制投资者的恶性增资行为。

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方式通常有个人设定和公司设定两种方式。个人设定方式是指,集团总公司下属的项目具体实施分公司或部门(或部门管理者)设定,总公司或其上级部门不参与和干涉设定过程(本文简称个人设定)。公司设定方式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的上级部门或集团总公司设定,具体实施项目的分公司或部门不参与设定过程(本文简称公司设定)。最低报酬率只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的一个参考标准,没有强制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决策者自己设定支出上限时,能减少恶性增资倾向(Simonson & Staw,1992;Brockner & Rubin,1985;Teger,1980;Brockner et al.1979)。Brockner和Rubin(1985)指出,个人设定限制作为“心理账户”能够限制决策者随后的决策。实际上,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是通过两种机制达到抑制恶性增资的目的的,即负反馈信息明确化和在管理者心中形成“心理账户”。

而公司设定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被动地接受上级部门的指令,他们没有参与设定过程,因此,与个人设定方式相

比,很难达到抑制恶性增资的目的。Cheng et al.(2003)的研究也显示,与公司设定最低报酬率方式相比,采用个人设定方式能更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本文仅研究个人设定方式,因此假设一可进一步确认为,Hla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个人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但是个人设定方式也有其负面效应。由于采用个人设定方式时,缺乏公司总体控制,会导致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如果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过低,会为决策者继续一个从公司角度来说无利可图的项目找到借口,即为他们的恶性增资行为找到借口;反之,如果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过高,可能导致投资者放弃一个从公司角度来说仍是有利的项目,使公司丧失好的投资机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Cheng et al.(2003)的研究表明,在允许决策者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的情况下,他们设定的值往往会显著高于公司期望值。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采用个人设定方式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将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

如果假设1和假设2成立,说明个人设定方式既有优点,又有缺点。那么,是否有一种更好的设定方式,该种方式既可利用个人设定的优点,又可避免个人设定的不利后果呢?以往研究文献并没有对此进行探讨,也没有给出有关的解决措施。

对此,本文提出综合设定方式。该种设定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企业从公司总体利益出发,先给出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作为参考值,具体实施项目的分公司或部门根据这一参考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最终设定一个最低报酬率(本文称之为“综合设定方式”)。这样做,一方面决策者在设定最低报酬率时,不再缺乏信息,因而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不会偏离公司期望值太多;另一方面,由于最低报酬率最终是由决策者个人设定的,因此能够起到抑制恶性增资的作用。对此本文提出:H3a采用综合设定方式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不会显著偏离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H3b: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综合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

如果假设H3a、H3b成立,说明综合设定方式既能保持个人设定方式的优点,又能避免个人设定方式的缺点,也就是说,该方式可同时达到相对降低投资者的原生性认知和使负反馈信息明确化两种目的,因此是更好的设定方式。

二、研究方法

本文运用角色模拟实验方法(role-playing experiment)来验证前面所提出的假设。

(一)实验对象

实验对象(也称被试)为天津商业大学财务与会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大二、三、四学生,共240人参加试验,获得有效样本230个,占总参加人数的95.83%。其中164女66男。所有被试都系统学习过管理学和财务学知识,熟悉相关的投资决策理论,平均工作或兼职经验2.27个月,平均年龄21.43岁。

(二)研究设计

实验构成为“设定最低报酬率的方式(不设定、个人设定、综合设定)实验阶段(Partl-4)”,即:3×4。实验共分三次进行:所有被试被随机地分为A、B、C三组,每组80人。他们被假设为一家虚拟的网络公司财务副总裁,其工作包括对公司项目投资进行决策。公司准备投资研发一款网络游戏M。预期投资800万元,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可达25%,同期市场平均收益率为15%。

在实验中,我们还设计了一些诱使被试恶性增资的因素,以检验设定最低报酬率能否抑制恶性增资行为以及两种设定方式在抑制恶性增资上的效果。

在设定方式上,A组为不设定最低报酬率,B、c组在开始时就设定一个最低报酬率。B组采用个人设定方式,c组采用综合设定方式。

(三)试验过程

在实验前,首先让被试填写其年龄、性别、工作经验等相关信息,然后开始实验。在实验时,被试在做完一个情景的决策后,紧接着进入下一情景。四个情景的有关信息如附表所示。对于设定最低报酬率的B、C组,在实验最后阶段,还要求被试回答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在他们决策中所起的作用。采用10点量表方式,1表示非常不重要,到10表示非常重要。同时还要求被试填写他们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值。

(四)内生变量及其衡量

本文的内生变量是恶性增资行为。恶性增资的一个特征是,“总想解套,反而套得更深”的动态过程。它的另一个特征是,决策者恶性增资的程度。以往研究文献对恶性增资变量的衡量均采用一个维度,或注重“有”或“没有”恶性增资的结果(Bowen,1987;Garland et al,1990;Harrison and Harrell,1993等);或注重恶性增资的程度(Harrison and Harrell,1993,1994:Vera-Munoz,1998;Rutledge and Karim,1999)。

本文认为,仅采用一个维度衡量恶性增资行为是不全面的,不能体现恶性增资的两个特征。因此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采用恶性增资程度和恶性增资持续期两个维度度量恶性增资变量。

对于恶性增资程度,与Harrison and Harrell(1993和1994)等相同,采用10点量表示被试的投资方向和恶性增资程度。1~5表示放弃投资,1表示非常坚决放弃,到5表示有点坚决放弃。6~10表示继续投资,6表示有点坚决继续投资,到10表示非常坚决继续投资;对于恶性增资持续期的考察,采用考察各组放弃恶性增资的先后顺序。比如,若B组被试在情景二放弃投资,而且被试在情景三放弃投资,我们就认为,与B组被试相比,C组被试恶性增资持续期更长。

三、研究结果分析

本文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13.0。首先检验B、C组被试在决策时,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在他们决策中所起的作用。两组程度得分的均值分别为:6.91、6.42,未通过检验(z=-1.44.Sig=14.9%),说明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与综合设定最低报酬率被被试划分在相同的心理间隔性账户上,并依据相同的心理账户进行决策。也就说,两种设定方式在相对降低决策者的原生性认知上所起的效果是一样的。表l为被试在Partl-4中,恶性增资程度的描述性统计。图2是三组被试恶性增资程度指标均值变化图。

由表1可见,A组投资者直到Part 4才放弃投资(均值<5),而B、C组投资者在Part 3就已放弃投资(均值<5)。也就是说,与不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的A组相比,设定最低报酬率的两组投资者,恶性增资持续期更短。另一方面,图2横轴表示情景1-4,纵轴表示恶性增资程度。由图2可见,B、C组的均值线始终在A组均值线的下方,这说明,与A组相比,B、C组恶性增资的程度始终比较低。因此从恶性增资持续期

和恶性增资程度两个维度可见,与不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相比,设定项目最低报酬率能有效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一(H1、H1a)、假设三b(H3b)得到初步验证。

由于三组被试的恶性增资程度均不服从正态分布,因此采用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分别检验各组均值之间是否具有显著差异。表2为均值检验结果。

由表2可见,除Part 3外,A组与B组恶性增资程度均值均具有显著差异,说明总体上看,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A组)相比,个人设定最低报酬率组(B组)的恶性增资程度得到显著地抑制,再结合两组决策者恶性增资的持续期,可以得出: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个人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H1a得到验证。

A组和C组的检验结果与A组和B组的检验结果一样,因此可以得出:与不设定最低报酬率相比,综合设定方式能显著地抑制恶性增资行为,假设H3b得到验证。结合H1a、H3b可知,假设一(H1)得到验证。

由于B组和C组投资者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也不服从正态分布,本文仍采用非参数检验,分别检验个人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和综合设定的最低报酬率与公司期望的最低报酬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别。表3是B组和c组决策者设定的最低报酬率的描述性统计以及非参数检验结果。

由表3可见,B组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均值为17.14%,显著高于公司期望值15%(Sig=0.001,通过检验)。因此,假设二(H2)得到验证,这一结论与Cheng et al(2003)结论一致。C组设定的最低报酬率均值为15.73%,与公司期望的报酬率无显著性差异(Sig=0.249,未通过检验),假设三a(H3a)得到验证。

四、稳健性检验

本文又将总人数按是否有恶性增资行为分为两组,用列联表分析法再次检验个人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是否有关、综合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是否有关。表4为检验结果。

由表4可见,个人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行为有关,Part1-Part 4均通过了检验。综合设定方式与恶性增资的关系在Part2、Part4通过了检验,而在Part1、Part3未通过检验。总体来看,不同的设定方式可改变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本文的假设从另一角度再次得到验证。

五、结论与研究局限

最后的决定范文6

悖论一:情报茧房,导致决策失衡

什么叫情报茧房?这与信息茧房相类似,就是指信息接收者习惯性按其兴趣获取信息,最终获取的信息只局限于其感兴趣的领域,像蚕茧的“茧房”将其他信息隔绝。情报同样像信息一样不可避免会出现茧房现象,由于任何情报来源都不可能是全面的,当某情报来源价值显现,决策者就更依赖该情报,导致情报来源逐渐局限于单一的局部的情报来源,而最终导致决策的失衡。

悖论二:情报洪流,导致决策瘫痪

首先,情报像洪流一样过多,决策者难于综合海量的情报进行决策;其次,决策者对情报过于贪婪,永不满足现有的情报,决策者最终难于在不断变化的情报中进行决策;最后,最有价值的情报永远是下一条,最新的情报是最有价值的,决策者始终等待最后一刻的情报而迟迟不能决策。情报的过多,决策者对情报过于依赖和贪婪,最终导致决策的瘫痪。

悖论三:劣情报驱赶良情报,导致决策不当

劣情报驱赶良情报,是指劣质的情报往往比优良的情报更丰富,且更容易获取。好的情报往往被掩盖在劣质情报之下,劣质情报泛滥,以及情报人员的懒惰性,情报搜索往往止于寻找劣质情报,而不进步搜寻优良的情报,最终导致决策的不当。

悖论四:情报过于依赖,导致决策简单化

本来丰富的情报有利于决策者的充分思考和决策,但由于决策者对情报的价值过于信赖,凡事依靠情报,久而久之决策者只依靠情报而疲于思考,最终导致决策的简单化。

如何防止情报悖论的出现?

正如任何事情都有其正反两面,情报缺乏合理应用,会导致反效果,出现情报的悖论,判定情报悖论的存在是件艰难的事情。如何判定现阶段处于情报茧房,还是处于情报洪流?如何判定劣情报驱赶良情报呢?决策的失败又有多少来自于情报的不当?如何防止情报悖论的出现?这就需要建立动态的监控机制。

情报价值链,是信息价值链的一环,是动态的、可重构的。情报价值链是在一定的时期内、针对某一企业战略、为了在市场上占据先发制人的优势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其生命周期一方面取决于企业战略和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取决于该情报价值链的成效。当整个价值链长期没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增长,或者所带来额外的获益远小于其付出成本,这时候整个情报价值链就需要进行重构,但如何重构,则根据上述情报悖论进行对号入座,然后针对不同环节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