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书范例6篇

免责协议书

免责协议书范文1

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1

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要求所有员工认真学习,如果您确认已经完全领会该规定的内容,并承诺完全按照规定的内容执行,请签字: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治安/消防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本人的人身安全,本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自愿在工作中遵守以下安全事项,如不执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1﹑本人已经完全熟知和明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的内容及规定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执行;

2﹑本人保证上班及上班前不喝酒,如经医院签订和有理证人证明喝酒,而造成的设备﹑人员伤亡事故,由本人负完全责任;

3﹑遵守社会公德,不打架斗殴﹑偷盗﹑不惹是生非,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无运营资格的车辆,乘车不携带易燃易爆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

4﹑钻爆人员严禁私自偷盗雷管及炸药,如私自偷盗雷管及炸药,自行负责所犯刑事责任,与本公司无关;

5﹑自有机械设备,实行定员责任制,设备操作员专人专机,严禁非本机械设备人员操作,非本人操作机械设备,如出现机械故障或油料丢失,由本机械操作员负责;下班后设备集中停放至指定区域,严禁停放非指定区域,夜间停放非指定区域设备丢失或油料丢失,设备维修工具,实行登记制度,如有丢失,均由操作员本人负责。

6﹑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制度中的各项规定,维修保养前关闭总电源,关闭气源,挂牌,监护,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7﹑遵守项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上班前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各方面符合要求;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在工作时间睡觉,串岗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绝不操作非本岗位设备;否则,本人负完全责任。

8﹑上岗前按规定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工作。

9﹑有权阻止﹑纠正他人的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等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规章制度的指挥﹑调度及安排。

10﹑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关闭主电源﹑风源﹑油路确保班后安全。

11﹑不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原理安全隐患易发生的区域,如发现自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已交国家司法刑事机关,由本人负责。

12﹑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评比竞赛等安全活动。

13﹑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危险源或设备故障,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汇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利和义务排查安全隐患,上报并协助整改。

14﹑工作期间有事外出必须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开;住项目宿舍人员夜间外出或下班返回不一人单行,且遵纪守法,不跟社会上染有不良习气人交往,不私藏,携带管制刀具,不做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事,不到不安全区域活动,同事,必须按照项目规定及时返回宿舍,负责,在外出现的意外伤亡事故,完全由个人承担责任。

15﹑严禁带无关人员进入项目宿舍,宿舍内不要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必须断电,否则,所出现问题和由此问题为他人及项目带来损失由均有个人承担。

16﹑节假日及班后外出游玩,娱乐,必须到有安全,健康,卫生及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场所(遇到应急及时拨打相应应急电话求救),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17、附属工程施工搭架子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超过地面2米属高空作业,

员工签字: 项目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安全免责协议书范本2

甲方: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员工家属 (以下简称乙方)

一、此次活发动 工家属 成年人均采纳自费制度,即出游个人产生 的相关费用由其个人承担(儿童免费(网) )。

二、红螺寺一日游运动 为非盈利性质运动 ,并有必然潜在的危险性,如出现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责任 均由本人承担。

三、红螺寺一日游运动 是个人自愿参加 的运动 ,建议员工家属 自行购置 出游人身意外保险。

四、起程 前所有参加 运动 的员工家属 必须 供给 真实的本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紧急 事件接洽 电话),签订 《红螺寺一日游出游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甲方及组织者不承担负 何法律、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

五、如运动 前、中、后产生 个人物品的坏损或丧失 、与他人冲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组织者亦不承担因意外伤亡或个人的经济丢失而产生 的任何法律责任 和相关的费用。

六、参加 运动 的员工家属 如有特别 情况 需要 中途离开 务必通知组织者,声明自愿离开 ,离队后的安全、经济及一切连带责任 自傲 。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钓友必须 签订 《自助钓鱼、出游运动 安全免责协议 书》。

八、该协议 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日期,协议 一经签订 立即生效直至本次运动 收场 。

免责协议书范文2

【关键词】网上证券交易;证券委托协议;风险揭示书;委托错误;责任承担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始起青萍之末,却得以迅速发展,直至浸淫溪谷。其一分支的网上证券交易,也在包括中国以内的世界范围掀起巨浪,对于长期传统式的证券业务带来颠覆式冲击,可谓革故鼎新。但是,在网上证券交易中,尤其是网上证券委托却日益突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作为用户的投资者将面临更多的风险。有别于传统的证券交易风险,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则表现为更大的特殊性,其中存在的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从事网上证券交易的券商 [1](以下简称网络券商,或称在线经纪商)在网络系统容量与交易安全方面无法配合这种交易量的迅速增长下,极易发生系统瘫痪事件,在交易高峰期无法连线、网络堵塞导致无法交易等问题,从而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就有学者提出,因此类技术事故导致网上证券委托发生错误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负担适宜概括称作为“网上证券委托错误的责任承担”, [2]本文着眼于该损失对应的民事责任部分 [3],故借以引用。

二、风险揭示书与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的冲突:一种不尽合理解释的择取?

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开通网上证券交易业务时,都会签订网上委托协议书,由此二者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故此,网络券商作为受托证券商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由网上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委托业务指引”第4号《网上委托协议书》第1条“约定”,作为甲方的投资者了解和认识到因系统故障在内的多项风险。且在第16条规定,“当本协议第1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作为在线交易活动指南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是在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网络券商使用风险揭示书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达到“金蝉脱壳”的实质目的,对投资者的利益(预设潜在风险)造成损害。但是,风险揭示书的法律性质如何?其与证券委托交易的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是否协调一致?下文将作简要分析。

(一)风险揭示书的法律性质

目前,我国开展网上在线交易的券商,都在终端的窗口显示证券网上买卖风险揭示书,其内容包括出于线路忙、网络故障、黑客侵入引起的损失赔偿免除,以及投资人不慎泄露或遗失密码锁引起的风险豁免。问题是,是否网络券商按照办法规定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就可以免责?是否可以将风险揭示书中列示的风险损失全部由投资者承担?

就《办法》第七条含义来看,只要开展网上交易的券商向投资者及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解释风险,而且在“在线交易协议”中确定了券商与客户的责任,该责任划分就是合法的。

事实上,券商提供的“在线交易协议”属于格式合同这点殆数无疑,其公平与否应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办法》第28条规定,券商提供的“在线交易协议书”应向证券主管部门提交与客户签订的网上委托协议书范本、风险揭示书以及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有关网上委托的所有资料,由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审核以后,决定是否允许该券商从事在线交易。亦即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一旦审核通过即具备有效性。可见,我国券商提交的“在线交易协议书”和风险提示书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下是合法有效的,所载内容是合法的免责事由。

(二)不尽合理的免责条款:基于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的考察

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是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价值的具体体现,是证券委托交易的内在民事责任分配原则的具体化。证券委托交易风险的承担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以下简称三公)的原则,提倡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核心理念,重点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投资者的利益。有学者指出,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包括:(1)可控制性规则,即风险分配给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2)可预见性规则,即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能力预见风险的一方;(3)效率规则,即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率的处置风险的一方在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由最有效率处置风险的人承担风险;(4)经济能力规则,即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风险具有相对性。 [5]

据此分析上述

“合法化”的免责事由,实难发现其正当化依据所在。因为在风险揭示书所列举的免责风险下,即使证券公司疏虞管理也可能免责,意味着投资者只要选择网上交易这种方式就要承担风险,这有悖于公平原则。从鼓励和促进技术创新的角度看,如果基于技术本身发展水平的局限等条件限制,网络券商的免责条款无疑可以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但这绝不意味着那些可能由网络券商的过失所引发的损失也可免责。网络证券交易的技术风险承担,就是要防止网络券商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同时在网络券商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故此,笔者以为我国立法实践的合理性实值商榷。

三、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及保险机制的引入

当网上交易出现系统故障致使交易指令无法执行时,此即发生网上证券委托错误,通常伴随着会引起利益纠纷,此时责任如何分担也就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实现网上证券交易的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民事责任分担制度。

(一)网上证券委托错误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合理分配

虽然对于网上证券委托遇到技术事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网络券商是否要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各国目前均未作出具体规定。但国外已有理论和判例认为即使系统出错,网络券商仍然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 [6]在遵循“三公”原则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建立如下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制度:

1. 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

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均应由投资者承担。但如果使用的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在网络券商提供交易软件时,出现的问题可由投资者主张损失赔偿的权利。

2.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网上黑客的攻击、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风险承担

原则上,因网络券商的服务内容发生的风险,应由网络券商承担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损失。但是,俟于网上证券交易风险的特殊性,不能不考虑风险来源而无故加重券商的责任,影响网上证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此种情形下,也应该区别对待。

在第三人非法入侵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下,考虑现有技术水平,为体现公平原则,应当分两种情况归责:一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无法控制的,由投资者自己承担;二是当前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可以控制的,由证券公司承担。

因供电中断等因素使证券委托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确属不可预测、不可控制或不可抗力的事件的,网络券商可以免责;其余情形可由证券公司先行赔偿,并根据供电部门的供电实际过错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

3.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承担

互联网出现故障的原因极为复杂,相较之下,网络券商比一般投资者拥有齐备的专业技术人才、网络风险防范能力更强,由网络券商控制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成本更低,更经济。但在此种情形下,由网络券商承担全部的损失风险又将极大挫伤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也悖于公平的原则。笔者以为合适的安排应当是,要求网络券商在投资者缴纳的委托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赔偿基金,一次给予限制的最高额度赔付。

4.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委托系统的风险承担

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的网络带宽有限,二是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投资者理应承担由其网络带宽有限引起的风险,但因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的风险,则应当由网络券商承担。假设此时,网络券商及时提供足够的替代方法,如电话委托等形式,网络券商的责任应当得到部分免除。

免责协议书范文3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_________平方米。

1.2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_____________,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2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_____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3.1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______ 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3.2 在本出租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协议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_______倍,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4.2 租金

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________%;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4.3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4 供电增容费

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第五条 租赁费用的支付

5.1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协议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后_______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5.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

甲方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__________。

5.3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或该日以前按第4.3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 费总额的_____________。

5.4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6.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7.1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7.2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7.3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防火安全

8.1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8.3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8.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 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0.1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______ _____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装修条款

11.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协议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协议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____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协议

13.1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__________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 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协议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协议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 _____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________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4.2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 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

16.1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16.2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_______________市有关规定,因本协议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协议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 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协议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19.1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19.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条款

20.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0.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一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免责协议书范文4

2000年3月17日至9月26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机床总公司(以下简称机床总公司)签订13份借款合同,共计贷款4.373亿元给机床总公司。中国轻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公司)、北京正一机电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正一机电公司)分别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工行东城支行依约将全部款项划付给机床总公司。

同年12月20日,工行东城支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北京办)、机床总公司、正一机电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13份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债权4.373亿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北京办。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华融公司北京办于同年9月27日向轻工集团公司送达了催收函,要求轻工集团公司在3.513亿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01年4月6日,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正一机电公司、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还息协议书约定,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4.373亿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机床总公司总债务的利息负责偿付,并按照双方约定按时付息。

截至2001年6月20日,机床总公司尚欠机床总公司贷款本金421538621.84元,利息17097160.63元。

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机床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51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鑫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金422257116.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机床总公司偿还华融公司北京办本金421538621.84元及利息;二、轻工集团公司对借款本金338638275.44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正一机电公司对借款本金82900346.3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欠款本金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借款本金421538621.8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华融公司北京办的其他诉讼请求。其中上述判决第四项关于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为:华融公司北京办与地鑫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息协议书合法有效,地鑫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向华融公司北京办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息协议书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各方当事人均当庭确认该协议是一份新协议,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001年8月10日的律师函不当然发生起算保证期间的法律后果。该案保证期间自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起诉时起算更为合理。地鑫房地产公司关于华融公司北京办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过保证期间,其保证责任应当免除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地鑫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仍以华融公司北京办向其主张权利时已过保证期间为由主张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五项,对一审判决主文第四项即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项,以还息协议书中地鑫房地产公司作出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实际上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为由,改判为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21538621.84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地鑫房地产公司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机床总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105186.90元,财产保全费1100441.90元,由机床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186.90元,由地鑫房地产公司负担。

评析

地鑫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主要争议的一个问题是地鑫房地产公司能否免责的问题。地鑫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4月6日,与华融公司北京办、正一机电公司签订还息协议书,分别对正一机电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利息承担偿还责任和地鑫房地产公司对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做了约定。对地鑫房地产公司而言,该协议书虽名称上为还息协议书,但实际上是地鑫房地产公司为机床总公司总债务提供担保作出的承诺。而且该担保承诺又有别于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地鑫房地产公司是在机床总公司的总债务4.373亿元到期后不能偿还时向债权人机床总公司做出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该案在审理中对地鑫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机床总公司尚欠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均无异议,但对地鑫房地产公司究竟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即地鑫房地产公司是依据其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将其在还息协议书中的承诺视为其对既成债务作出的予以偿还的意思表示(即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问题),争论较大。同时,对债务到期后出具的担保是否适用保证期间制度等也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一、关于还息协议书中有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的性质的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还息协议书的约定构成了地鑫房地产公司的担保责任,但从形成权角度分析,认为对于债务到期后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保证人不能以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其主张权利为由主张免责。该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债务未到期前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对保证人仅享有或然担保债权。其所享有的或然担保债权向实然担保债权的转化,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形成权。这个期间就是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的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了形成权,则形成其对担保人的担保债权。即债权人获得了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其可依法向担保人提起请求之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情况下,保证期间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即形成权的行使),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债权人行使形成权的后果是债权人因此享有了对担保人担保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从而转由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如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则产生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设置的根本意义在于赋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将原享有的或然担保债权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进而享有对担保人的请求权。保证人作出担保承诺的时候,仅表明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将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因债务人将来是否履行债务(即是否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以及履行多少债务等尚处于不特定状态,从而导致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等也处于不特定状态。故法律通过设置保证期间这个制度,赋予债权人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形成权将或然担保债权转化为实然担保债权,以最终确定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范围。

本案保证人系在主债务均已到期未予偿还时,向债权人作出的对债务人实际未偿还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其提供担保的债权范围是确定的、具体的,其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一经债权人接受,债权人即已取得了实然的担保债权,即保证人对当时已经确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债权人是否通过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形成权将或然担保债权确定为实然担保债权的问题,故在法律意义上,亦不再需要通过适用保证期间这个特殊的制度来确定债权人是否对担保人享有担保债权。也就是说,在保证人对已到期债务提供担保的,不产生保证期间适用的问题。保证期间作为一种除斥期间,赋予债权人一种单方面的形成权利,保证期间是对权利的形成设定的时间上的限制。即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既然担保债权在作出担保意思表示的时候即已形成,这种对权利形成设定的时间限制便成为不必要。

另一种观点从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角度分析,认为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涉及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行使权利保证人免责的问题。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该观点认为:地鑫房地产公司在华融公司北京办与机床总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与华融公司北京办签订还息协议书,承诺为机床总公司的4.373亿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协议书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尽管该协议书字面上记载地鑫房地产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办建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但鉴于其签订还息协议书时,机床总公司的债务均已到期,已为实际发生的债务,地鑫房地产公司向华融公司北京办作出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实际是对到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承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提供担保。地鑫房地产公司与华融公司北京办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地鑫房地产公司代机床总公司向华融公司北京办偿还4.373亿元债务的法律关系。

免责协议书范文5

【摘 要 题】专题探讨

【关 键 词】电子期刊/许可协议/出版商

【 正 文】

随着WWW的盛行,网络电子期刊逐渐成为学术出版的主流,由于其多采用许可协议的方式租用使用权,从而使得许可协议模式成为图书馆订购或利用网络电子期刊的主要手段,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licensing agreement)已成为图书馆或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方式基本是由许可方(信息资源提供商)提出许可使用的协议初稿,规定被许可方(通常是图书馆)的使用权利、责任及义务,双方如果对协议的条款没有异议即可签约。但由于许可方不了解图书馆用户的具体需求,提出的条款往往比较苛刻,或不切合实际;与此同时,作为被许可方的图书馆对这种新的贸易形式也不太了解,不知道谈判的余地有多大,由此面临许多问题。

1 许可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在采购过程中,与电子期刊提供商谈判及签订许可协议的基本及关键步骤包括:安排试用、审核许可协议、就计价问题进行谈判。首先必须提供试用,这样才能为图书馆提供一个评价电子期刊的有用性及是否易于存取、用户是否足够及任何额外的硬件需求的机会。图书馆也将尝试解决任何潜在技术问题及明确培训问题。审核许可协议将有助于图书馆员找到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答案,诸如:图书馆反对许可协议中的什么条款?需要删除或改变什么术语?需要增加什么条件?可以接受许可协议中使用权限及授权用户的定义吗?图书馆能够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所有规定/限制吗?其主要任务将是审核许可协议中的专门条款,强调用户、信息使用及用户存取。最后的步骤是就计价问题进行谈判,对绝大多数图书馆来说主要是考虑价格是否合理。

在此过程中,联盟或图书馆有关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并熟悉及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条款,不可将此重任委托给订阅。当对许可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术语存在疑问时,可与法律律师或采购部门协商后修订措词;如果不了解许可协议中的某个条款时,可要求将其重新写出。还要审阅许可协议中的每一个附件,以了解联盟或图书馆是否能够遵守许可协议中的所有要求及限制。

为了有效地完成这些步骤,负责许可协议谈判的联盟或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很好地掌握图书馆策略目标,很好地了解图书馆的软硬件环境、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及本地用户服务政策。在谈判时,为了达到双赢,双方应了解其它团体的意图和限制条件,也应尝试从其它团体的角度来看待、理解许可协议问题。图书馆员应理解信息提供商必须保护他们的投资,而信息提供商应理解图书馆要为其用户群服务,而且信息提供商通常也乐于和图书馆合作解决问题、澄清术语,并使双方签订许可协议。毕竟,许可协议是由信息提供商为保护其利益而让其律师写成的,没有图书馆及图书馆用户的参与,它只是考虑了单方的利益。对于图书馆员和出版商而言,每次审阅及谈判,都是一个学习经历,出版商也从中了解图书馆需要什么、拒绝接受什么。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列出一个清单,在与信息提供商谈判时就不会漏掉重要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资源可能非常独特或用户需求度很高,而不得不接受某些不太合理的条款。但在续订时,可要求再次谈判;同时,核对并了解其它信息提供商是否也已开始提供存取该资源。

虽然谈判与签订许可协议已成为图书馆联盟引进任一电子资源时的标准程序,但由于电子资源与厂商的多样性,迄今仍未有标准的许可协议能够套用于所有的状况,所以图书馆联盟必须谨慎审阅与修正每一份电子资源许可协议,以免影响到读者与联盟成员的权益。当许可协议不符合图书馆的需求时,要积极谈判,图书馆联盟有权去改变许可协议条款,以获得一个既使联盟、图书馆及用户受益,又符合合理利用方针的许可协议。

2 有关注意事项

2.1 电子资源的合理使用(Fair Use)

图书馆的使命就是支持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传统出版环境下,“合理使用(Fair Use)”的理论已经被出版界与图书馆界广泛接受。1976年版权法section 107允许为了教育目的(教学、学术研究)使用和复制版权著作。Section 108条款为图书馆的复印或复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方针。然而,随着电子出版时代的来临,虽然早已在1998年10月28日签订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但仍有许多厂商以电子出版环境不同于传统出版环境为借口,在许可协议条款中具体地、详细地说明如何利用电子期刊、什么是授权利用的、什么是禁止利用的,企图停止合理使用权的继续适用,以保护信息提供商的利益。为此,全球图书馆界必须形成一股团结的力量向厂商要求合理使用权能够适用于电子资源。

图书馆应该意识到在许可协议中存在一些出版商强加的限制合理使用的条款,而这会影响到图书馆及授权用户的合法权利。因此,图书馆员有责任就此进行谈判。在进行谈判时,不要放弃版权法案107条及108条授予的权利,以在保护版权所有者(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及用户信息需求及自由交流思想之间找到平衡点。

事实上,由于电子资源提供给使用者不同于传统资源的功能与加值特性,为使这些功能与特性能被广泛且有效地运用,信息提供商应开放让其数据库被合理使用于非商业性或教育等用途,而不应加诸过分的限制于经过授权的个人用途,例如厂商应准许使用者能够在合理范围内无限次下载、储存、打印其数据库内容。

此外现行著作权法已有载明对合理使用、教育用途与图书馆豁免权(Library Exemption)等相关条文,在审阅电子资源合约时应留意是否含有违背前述条文的条款。例如,图书馆在合约中应争取允许电子资源能使用于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馆际互借是1976年的版权法108条赋予图书馆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许可协议应允许图书馆提供论文的打印复本或电子复本,以满足馆际互借的要求。但是在网络电子期刊的许可协议中,许可方(信息提供商)常常要求被许可方图书馆把产品的使用权限制在本单位内部的用户范围,而不容许授权使用的图书馆或用户将该产品传递给其它单位或用户。例如在美国科学协会关于Science Online的许可协议中包含一个限制电子馆际互借的案例 (sciencemag.org/subscriptions/termsunlim.shtml):由于电子出版物易于复制的特性,AAAS明确禁止以任何电子或数字形式对Science Online(包括Science及ScienceNow)的论文或内容进行馆际互借。Academic  Press(AP)也在其许可协议中规定不可由电子期刊提供馆际文献服务,但是如果该馆已订购过纸本期刊,可在符合馆际互借条款规范下,由其电子期刊印出纸本,提供文献服务,每笔服务需记录其期刊刊名及刊期,定期汇整记录给AP,细节再议。这些规定固然保障了出版商的利益,但与图书馆界多年来倡议的“资源共建共享”理念及积极推动的相关措施,不啻背道而驰。由于图书馆界的反对,目前已有一些信息提供商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如Elsevier允许每年每种期刊可以提供五篇电子期刊全文作为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之用,Kluwer规定会员可以用电子期刊印出之纸本进行馆际互借。因此,图书馆联盟及有关单位在能与出版商谈判时,要力求突破,以免阻碍信息的传播,影响学术研究的发展。

2.2 明确地说明数据库内容

在许可协议中应描述图书馆购买或租赁了什么,这可确保图书馆方面不对网络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内容产生误解。JSTOR在其许可协议中声明,数据库是由学术期刊的过刊组成,过刊应从每种期刊的创刊号开始,一直到1年以前出版的卷期。同时,图书馆可以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注明信息提供商向图书馆通知数据库内容变化的条款。

2.3 审慎界定授权用户与使用地点

当联盟或图书馆订阅一电子资源时,究竟有哪些使用者能够使用呢?对于信息提供商而言,总是希望将授权用户限制在一较小范围的群组中,而这往往与联盟或图书馆的期望相违背。因此在签订许可协议时,务必要注意其中“授权用户”的定义,并审慎选择较宽松的定义与信息提供商磋商。

此外,引进电子资源时必须注意到可以合法使用该资源的地点,例如:是否仅能在图书馆馆内使用?或者可以在校园外透过某种特定的认证机制使用?从实践经验来看,大多数数据库是使用IP的方式来控管。最近Elsevier SDOS正研拟开放以ID/Password的方式来控管,如此一来只要是合格的使用者便可随时随地使用。

2.4 要求提供使用统计

精确及时的使用统计是有效管理电子期刊所必须的,它是反映数据库利用率的重要指标,可以帮助馆员制定馆藏发展决策,确定是否需要引进、续订或停订,并让图书馆同时了解是否有必要更积极地宣传某些资源,从而使电子期刊成本效益最大化。但并不是所有信息提供商持续、有规律地提供使用统计数据。基于这些原因,应在合约中添加这一要求,让厂商了解使用数据对于图书馆的重要性。

2.5 要求给予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

许可协议必须包括存档及永久使用的议题。由许可协议可知,被许可方图书馆购买的是网络电子期刊在一定时期的使用权,而不是真正拥有该资源,所以许可协议应提供被许可方购买的网络资源的永久保存或永久使用的承诺,以明确授权使用的资源在协议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问题,从而避免知识的潜在损失。如许可方可以让被许可方免费或以适中的费用续订使用合约;或向被许可方提供资源存档的替代物(如光盘、印刷型产品、磁带或可以在局域网上运行的产品)。如生物学家公司的许可协议就有这样一条规定:在终止订购时,图书馆将获得用于永久保存的光盘,该光盘收录有图书馆在合同期内订购的期刊卷期。

2.6 重视合约转让问题

在绝大多数的许可协议中,会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图书馆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然而,却没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禁止信息提供商将其与图书馆的合约转让给另一方。图书馆应该要求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即在信息提供商的公司倒闭、被出售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时,要保护图书馆的利益,防止由于原提供商的断层、政策的改变,而对图书馆权益及拥有权或使用权的影响。如果合同被转让,图书馆有权重新谈判或取消现有的合同。

2.7 关注赔偿条款(Indemnification)

一般合约中都附带有赔偿条款,但往往会被图书馆所忽略。以下是赔偿条款在合约中经常出现的形式:图书馆是否需要为其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Misuse,Abuse)数据库的行为负责?图书馆是否必须负责监督其读者对电子资源的用途,例如:图书馆是否必须确定读者只将电子资源用于学术用途?信息提供商有否保证其数据库未侵害第三者的知识产权?抑或一旦发生数据库侵害第三者知识产权时,厂商是否承诺愿意负责?上述第1、2种形式主要界定图书馆是否需要负责其读者对数据库的使用行为,在签约时务必考虑自身的技术资源(Technical Resources),切勿承诺采取能力范围外的技术来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以及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

那么,什么叫做不当使用或滥用数据库呢?国内曾经发生有读者以计算机程序自动到某电子期刊系统中在短时间内下载大量全文资料,因而造成对方系统不胜负荷,此即属于不当使用数据库的范围。一般而言,电子资源提供商多会采取将该读者所属单位暂停使用权数天作为惩罚。

由于电子出版环境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息息相关,读者也较传统出版环境更容易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因此图书馆在道义上应该承诺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加强宣导)来避免读者对电子资源的不当使用或滥用;若发生不当使用或滥用时,也应该与信息提供商共同采取适当的步骤来停止该类行为。但是,在合约上不应让图书馆或联盟负起个别读者不当使用或滥用电子资源的责任。只要图书馆已尽最大努力通知用户有关使用的限制并防止滥用时,图书馆就不应对滥用资源的个体用户的行为负责。Sherden建议应在许可协议中加入以下条款:图书馆将通知用户有关资源的使用限制,并执行这些限制;但是,对于因无知或图书馆非授权用户的行为,图书馆不应负责。推而广之,只要图书馆或联盟并未故意帮助或鼓励个别读者违反合约载明的条款,并且当个别读者违反条款时能协助厂商解决,图书馆或联盟也不应该为个别读者的此类行为负责。

2.8 可要求延长合约

图书馆应该能够要求在许可协议中收录有这样的条款,即根据因信息提供商的原因而不能存取资源的天数来延长合约。机构合作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institutional Cooperation,IC)认为,如果由于许可方可以合理控制的原因,而不能提供被许可方使用超过连续24小时时,许可方要同意被许可方不需额外的费用按相应的时间延长使用时间。

2.9 其它

除了上述几项之外,图书馆或联盟在谈判与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留意的事项还有:(1)了解并关注谈判过程,注意谈判条件的变化。许多信息资源提供商要求图书馆通过联盟购买电子期刊,并有可能邀请图书馆参加联盟合约的谈判,这一过程与图书馆员传统的、有序地选择期刊的方法截然不同。由于通过联盟购买的电子期刊数据库有可能达不到图书馆的期望,所以图书馆必须确定是否想要购买,该电子期刊数据库是否符合本馆的馆藏政策。在谈判中,图书馆还应该明确其愿意支付多少费用(2)浏览并比较不同许可协议。这将有助于图书馆员了解出版业目前许可协议的标准,也有助于图书馆了解信息提供商愿意谈判的内容。

免责协议书范文6

一、新的领导体制运行情况

去年10月份,按照省市要求,蓝田县委换届中进行了减少副书记职数、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建立常委分工负责制的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换届后,共有常委11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县长1名,专职副书记1名,兼任政府副县长的常委2名,其他常委6名。与上届相比,副书记职数减少3名,兼任副县长的常委职数增加1名,基本上确立了常委分工负责制,地方党委领导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1、集体领导,科学分工,工作推进有力

工作中,县委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切实落实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不断强化常委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策,明确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部署、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均须提交常委会或全委会决定,依靠集体智慧提升县委工作水平,推动全局工作。

同时,本着分工不交叉、不重叠,充分授权、各负其责的原则,对11名常委的职责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分工,做到人岗相宜、权责相称。县委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处理县委日常工作,分管县委办公室工作,并受书记委托,抓好临时性重要工作,不分管有常委的部门和政府的具体工作;兼任副县长的常委分工主要侧重于政府工作;其他常委主要是主持本部门工作,适当地分管与本部门工作有关联的部门或群团组织,并联系一些政府部门工作,直接向书记负责。通过科学分工,使班子成员权责对等,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互相补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通力协作、合力推进。

2、分解目标,落实责任,促进工作开展

按照任务指标化、责任明确化和工作时限化的原则,结合常委分工及岗位职责,从业务目标(即常委自身所处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和公共目标(即常委在全局工作中担负的职责,比如联系的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社会稳定等事项)两方面,对常委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以常委个体目标责任的落实来促进和保证县委整体目标任务的完成。每位常委都按照县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的蓝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根据分工及岗位职责,制定了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委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分管常委,着力形成常委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力的工作局面。对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发展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由各常委分别负责,落实了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并明确了完成的时限和标准,把促进发展的责任落到了实处。20*年上半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5.96亿元,同比增长12%;地方财政收入完成3485万元,增长31.1%,县域经济社会步入快速发展、快速提升的新阶段。

3、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理政议事秩序井然

为了保证常委分工负责制的顺利运行,健全完善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确保决策内容、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决策方法符合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县委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从工作职责、组织原则、公文处理、公务活动、情况报告、作风建设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修订建立了常委会学习制度、常委会议事制度和常委定期汇报工作等制度,规范县委工作运行;进一步推进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任前公示、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坚持干部任免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会议决定,乡镇党政正职、政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人选“全委会票决制”。

二、新的领导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一些问题:

一是议事程序不够顺。换届前的县委领导体制是书记——副书记——常委三级架构,在常委会决策前,书记办公会在议事方面发挥了酝酿讨论、统一思想的作用,换届后的县委领导体制是书记(副书记)——常委两级架构,由于副书记职数减少,书记办公会的职能明显弱化,使常委会决策前必要的酝酿讨论环节缺失,如对干部动议时,往往在常委会上才酝酿讨论,把常委会的决策中心变为议事中心,降低工作效率。

二是协调沟通机制不够畅通。在旧的领导运行架构中,副书记领导常委工作,可以较好地实现对工作的协调,但在新的领导机制中,副书记减少后,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使常委之间、常委与副书记之间的协调难度增加。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分工相对独立,彼此之间沟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常委会的决策效果。

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在原有的领导机制中,书记与副书记之间、副书记与常委之间可以相对规范的实现监督制约。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后,常委直接对书记负责,副书记很难理直气壮地对常委进行监督,而书记直接面对的常委较多,也难以对每个常委进行充分的监督。

三、对策和建议

1、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议事决策程序,继续坚持和完善书记办公会制度,吸收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及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常委列席会议,充分发挥书记办公会的酝酿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做到先议一步,为常委会科学决策做好必要的准备。

2、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县委班子成员谈心、通气制度,常委之间、常委和副书记之间要定期开展谈心活动,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加强沟通,促进和谐;要定期在常委会或全委会上通报工作,搞好沟通联系,加强协作配合。书记应重视做好常委之间的协调工作,促进常委之间相互了解,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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