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制度范例6篇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1

疫苗冷链, 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由于疫苗对温度敏感,从疫苗制造的部门到疫苗使用的现场之间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因温度过高而失效。为了保证计划免疫所应用的疫苗从生产、贮存、运输、分发到使用的整个过程有妥善的冷藏设备,使疫苗始终置于规定的保冷状态之下,保证疫苗的合理效价不受损害,我国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建立了冷链合作项目。目前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所有的县(区)已基本完成了冷链装备。冷链的配套设备包括贮存疫苗的低温冷库、冰徘速冻器、普通冷库、运送疫苗专用冷藏车、疫苗运输车、冰箱、冷藏箱、冷藏背包以及计算机和零配件等。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

为了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加强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疫苗在流通环节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9〕207号),并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6月13日国家局印发了《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国食药监市[2019]278号),对申请和从事经营疫苗的批发企业从经营许可、人员、管理制度、储运设施设备及条件等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为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在其所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疫苗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二、疫苗批发企业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并不得兼职。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三、疫苗批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结合疫苗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管理制度: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疫苗购进管理;疫苗验收管理;疫苗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管理;进口疫苗管理;疫苗有效期管理;不合格疫苗管理;疫苗销售管理;疫苗运输管理;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和管理等。

所建立的制度应能保证对以下各环节提出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建立有关记录或档案:储存与运输的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校准,疫苗的购进,疫苗的收货和验收,库存疫苗的定期检查,疫苗的销售,以及疫苗批发企业在接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报告等。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基层疾控中心 疫苗库存管理

疫苗是利用细菌、病毒、肿瘤细胞等制成的可使机体产生特异性免疫的生物制剂,按种类可以分为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一类疫苗和公民自愿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也称作有价疫苗)两种。随着公众的免疫观念不断增强,政府的政策导向与支持,疫苗需求量稳定增长,发展前景乐观,这给基层疾控中心疫苗流通与库存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加强基层疾控中心疫苗库存管理的重要意义

疫苗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科学有效的手段之一,其关系到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关心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基层疾控中心应该充分认识到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及社会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卫计委制定执行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制度,加强对疫苗采购、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能,确保疫苗质量。

二、基层疾控中心疫苗库存管理存在问题

(一)岗位设置不全,职责划分不清

基层疾控中心规模小,编制少,人员紧张,拨入经费有限,基层疾控中心一般不设立专门的疫苗管理机构。一线业务科室是疫苗库存的实际管理部门,由疾病预防控制科室负责报送疫苗的采购计划和进货,购入后作备查登与出入库手续,并承担疫苗的储存、管理、调拨以及疫苗接种业务指导工作,这不符合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的物品保采购、保管即不相容岗位需要相互分离的原则,疫苗库存管理游离于财务监管之外,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管理意识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

疾控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的管理意识淡薄,疫苗库存管理存在缺陷和疏漏,具体表现在:一类疫苗由国家无偿调拨,基层疾控中心只在数量上做三栏式备查登记,未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各基层疾控中心的二类疫苗核算方法不统一,难以真实、准确地反映疫苗收支存等情况,缺乏纵向与横向可比性;未建立完善的疫苗定期与抽查盘点制度,而是根据财务账面数来盘点库存,盘点流于形式,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等情况未及时查明原因,不作相应处理,容易造成漏盘,账实不符,也容易滋生腐败。

(三)技术手段落后,管理方式欠佳

疫苗数量和种类的增加,加大了疫苗管理的复杂程度,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工作量大,易出错,既严重影响工作的效率效果,又未能实时掌握库存的动态信息,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财务和后勤仅仅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出入库清单进行核算与监督,缺少对疫苗库存的有效监管。

(四)缺少采购计划,报损审批不严

基层疾控中心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疫苗库存和需求情况,没能设置合理的安全库存量:对疫苗需求估计过量,会出现疫苗积压、批号过期报废等现象,造成资源浪费与财产损失,对疫苗需求估计不足,会出现疫苗断货,无法满足公众对疫苗接种需求的情况发生;疫苗管理过程中会出现破损、过期等现象,对于这些疫苗疾控中心往往处置不规范,报废缺少严格的逐级审批程序,难以追究相应岗位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改进疫苗库存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

为保证疫苗库存管理安全,应加强基层疾控中心对疫苗库存的监管,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把疫苗仓储和物流管理分离给后勤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监督,业务科室则专门负责疫苗的使用指导、采购、调拨。这不仅能起到科室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也能实现相关职能科室之间的有效制衡;建立健全疫苗库存安全管理制度,在月末、季末、年末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实地盘点,分批次,按种类地填写盘点表,并与财务数据核对,及时发现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出现舞弊情况,严厉查处并督促整改,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增强管理意识,规范疫苗核算

单位领导应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并以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将疫苗库存管理制度化。基层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主动学习新知识,不断提升疫苗管理人员素质,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类疫苗虽为国家免费调拨,但管理上不容忽视,应纳入财务管理核算;二类疫苗收入应全额、及时上缴财政非税专户,以准确核算二类疫苗进销存及其成本、利润情况。管理与核算规范化,保证在账薄、报表、备查簿中真实反映、监控疫苗的实际情况,利用疫苗库存信息做好数据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依据,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利用网络化信息管理手段管理好疫苗库存

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替代手工是疫苗库存管理的必然趋势,基层疾控中心应建立信息化库存管理系统,实施网络化信息管理与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单位间信息的有效传递,提高疫苗库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电算化需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安全、信息维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应先对系统进行调试和维护,录入单位信息和各类疫苗库存初始化数据,收到疫苗后,与采购单认真核对疫苗的数量、金额、生产厂家、批号、失效期、规格、剂量等信息,生成本级库存的入库单,并录入系统。一类、二类疫苗应分开录入,信息必须填写完整,以提高数据准确性、有效性。库存电算化管理不仅方便查询疫苗的批次、种类、出入库数量与金额等情况,也有利于数据预测、分析、汇总,有效杜绝舞弊的发生,为疫苗的事后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四)加强疫苗用量的预见性,严格审批程序

为保证合理的疫苗供应量,管理人员必须准确预测疫苗需求数量,以适当储备、保证需要、避免浪费为基本原则,适时调整计划,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际效果,并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采取自下而上,层层审核的办法;监控疫苗有效期,坚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疫苗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隔离、停止发货,避免过期疫苗流向市场。疫苗的被盗、破损、报废应形成书面报告,走正规审批流程,分析破损、报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建议,且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备案。过期、破损疫苗应记录下种类、批号、数量、出库等信息,由疫苗生产厂家收回后统一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四、结束语

随着基层疾控中心不断发展壮大,中心领导和科室对疫苗的库存管理更加重视,内部控制制度也日趋完善。疾控中心应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从与省、市、县(区)级疾控中心经验交流中,逐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探索,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加以解决,以规范疫苗库存管理,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疾控系统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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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志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浅析[J].新财经.上半月,2013(3)

[3]亓恒梁.基层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外医学研究,2012(4)

[4]颜凌云,颜丽,穆冬枚.疾控中心生物制品的核算和管理[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1(02)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5

2014 年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动态与防控策略

为了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每年我国都会对相关动物进行禽流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的强制免疫。但是,近年来,由于政府采购疫苗质量问题,强制免疫政策饱受养殖户质疑,在3 月25-26 日召开的“2014 年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培训班上”,来自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动物疫病防控机构负责人齐聚重庆,参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培训,并共同探讨当前强制免疫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作为农业部指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养殖场疫苗经费补贴”试点省份,来自山东的代表特别报告了在“强免补贴”实施两年来的进展情况,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的分析。本期“特别关注”,我们将专家报告内容与读者分享,并对质疑环节进行深入探究。此外,在本次培训班上,来自重大动物疫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防控岗位的专家也带来了他们最新的研究成果,一并与读者分享。

一、试点背景

2011 年,国内多家主流媒体先后报道数起以“强免疫苗遭弃用”为主题的新闻,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国内动态清样第3949 期《部分养猪户拒用免费疫苗 监查防控体制需完善》报道中,山东省部分养殖场(户)、村级动物防疫员和疫苗生产企业人员现身说法,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姜异康书记、刘伟副书记,省政府贾万志副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调研,妥为处理。

2011 年3 月、9 月,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联合省财政厅先后组织开展2 次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和基层兽医工作者等意见,并深入了解了强免疫苗管理使用等情况。2011 年7 月14 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1〕45 号),提出养殖场确有需要可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全省防控工作实际,为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的多种需求,有效提升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山东省开始探索创新强免机制。

一是及时掌握全省规模养殖场强免疫苗自购和使用情况。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关于报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用疫苗自购、使用情况的函》(鲁牧动监字〔2011〕4号),要求各地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强免疫苗自购使用情况进行逐一调查,详细全面掌握,实事求是的摸清底数。

二是联合省财政厅起草印发了《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强免疫苗和疫苗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三是改变了以往依据统计局数字“自上而下、层层下达”的方式,实行了依据畜禽实际饲养量“自下而上、层层申报”的方式。各市根据本辖区内实际需要上报下一年度本市免疫计划,省畜牧兽医局在汇总各市免疫计划的基础上形成下一年度全省免疫计划,并报财政厅审批后联合批复各市。

2011 年12 月,据各市上报2012 年强免疫苗计划情况看,全省共有13 个市开展强免疫苗自购试点工作,共有规模养殖场473 家。

2012 年,农业部组织部分省份召开了强免疫苗自购试点工作研讨会,对山东省自购备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鼓励积极探索创新强免疫苗经费补贴机制。

为有效调动规模养殖场积极性,有力推动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工作开展,在农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山东省探索开展了规模养殖场强免疫苗经费直补试点工作。

2012 年9 月,省畜牧兽医局组织起草了《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养殖场疫苗经费补贴试点方案》,并先后多次下发通知、召开专题研讨会,对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反复修改,努力确保试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012 年11 月,省畜牧兽医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实施2012 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备案补贴项目的通知》,对2012 年各市符合补贴条件的备案规模养殖场进行了试点补贴。

2013 年,在总结2012 年山东省规模养殖场强免疫苗经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13 年山东省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试点方案》,进一步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养殖场疫苗经费的补贴原则、补贴范围、补贴品种和标准、补贴养殖场条件和义务、项目运行和程序及监督管理等给予了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实施试点补贴。

至此,山东省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及疫苗经费直补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二、基本情况

从近3 年试点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自购企业给予补贴;二是仅对自购企业备案,没有给予补贴。

2011 年8 月5 日,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牧防发〔2011〕37 号 ),要求各地对强制免疫疫苗自购规模养殖场实施逐级备案。其后,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省畜牧兽医局先后下发多个通知,安排部署强免疫苗自购备案监管工作。2014 年,全省共有11 个市开展自购备案,涉及163 个规模养殖场,21 家疫苗生产企业,拟自购强免疫苗6500 多万毫升(头份、羽份)。

按照全省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试点方案要求,经逐级审核,实际补贴数量:2012 年:总补贴125.38 万元。全省4 个市,13 家养殖企业,共自购强免疫苗1212.31 万毫升。2013 年:总补贴341.85 万元。8 个市,38 家养殖企业,共自购强免疫苗2265.23 万毫升。针对自购强免疫苗备案规模养殖场,山东省每年至少进行2 次全覆盖免疫监测和3 次重点抽查。从2012 年总体情况来看:流感疫苗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6.47%,自购猪瘟疫苗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0.46%,自购猪O 型口蹄疫疫苗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3.08%。2013 年,全省春秋防两次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均为100%、猪O 型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6.67%。

省级重点抽检结果显示:高致病性禽流感、猪O 型口蹄疫、牛羊双价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均为100%、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79.5%、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体合格率73.3%。各市全年两次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显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7.16%、猪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为95.13%、牛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为82.89%、猪瘟免疫抗体合格率90.1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93.22%。

个别企业免疫抗体不合格原因分析:

1. 部分采样个体为仔猪,免疫注射与采样检测间隔时间短,抗体尚未达到有效保护水平;

2. 个别规模场为降低动物应激反应,选择临出栏生猪采样,因免疫时间过长,抗体已无有效保护力;

3. 个别规模场可能存在购买疫苗质量低劣、免疫程序不合理、免疫注射技术差等现象,导致动物免疫抗体水平低。

根据抽检结果,我们及时督促养殖场对免疫效果达不到要求动物进行补免,切实加强抗体监测,确保有效保护。

总体来看,山东省自购强免疫苗的免疫效果基本达到了农业部规定的70% 的群体免疫合格标准。从统计学分析结果看,自购强免疫苗和政府采购苗的免疫效果差异并不明显,这也说明自购强免疫苗既能保证畜禽免疫保护水平,又能满足规模养殖场根据畜禽生产和防疫的需要选择适合于本场畜禽免疫所需疫苗,能够有效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质量。

三、主要做法

(一)切实抓好强免疫苗自购规模饲养场备案 严格做好强免疫苗自购规模养殖场备案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并对所有自购强免疫苗规模养殖场及自购疫苗的种类、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情况进行逐级备案。

(二)切实抓好防疫责任承诺 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制定了《山东省规模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承诺书》。各地结合辖区实际,及时与自购备案规模养殖场签订了动物防疫承诺责任书,督促规模养殖场每半年按规定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有效落实了规模养殖场的防疫主体责任。

(三)切实抓好规模场的巡视监管 各地不断加强对强免疫苗自购备案规模养殖场的巡视监管,落实监管兽医和监管责任,责任到场到人,及时督促养殖场建立健全疫苗购入、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畜禽免疫记录和养殖档案建设,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检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切实强化疫苗管理和免疫检测,严厉打击转手倒卖疫苗、采购使用非法疫苗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禽有效保护。

(四)切实抓好免疫效果监测 严格实施规模养殖场全面自检、市县全面抽检和省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检测方式。

企业全面自检:每季度委托当地通过省级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或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

市县全面抽检:每年春防、秋防结束后,各地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自购备案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抽检,每次每场检测样品数量不少于20 份,并且要求分别于每年7 月15 日和12 月15 日前分别向省局报告检测结果。省级重点抽检: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根据全省春、秋防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企业实施重点抽检,并对检测结果进行通报。各地根据抽检结果,及时督促养殖场对免疫效果达不到要求和新补栏畜禽的补免,确保有效保护。

强免疫苗直补试点

(一)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

各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间不断强化协作,明确职责、强化沟通、落实经费、夯实措施,共同推进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试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自购强免疫苗饲养企业监督抽检经费和疫苗补贴经费,加强自购强免疫苗补贴经费的使用监管,切实保证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和资金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现象。

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自购强免疫苗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试点养殖场进行每年至少两次的免疫抗体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试点企业免疫状况。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试点养殖场的巡视监管,监督试点规模饲养场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综合防控措施。

(二)严格养殖场补贴条件

一是对直补试点规模场的规模作了明确规定:蛋(种)禽存栏5 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20 万只以上;种(母)猪存栏1000 头以上;生猪年出栏5000 头以上;牛(奶牛、种牛、肉牛)存栏1000 头以上;羊存栏5000 只以上。二是规模场应具备下列条件:1. 规模饲养场已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 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 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5. 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的运输、储藏条件;6.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7. 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8. 该年度内尚未享受到国家关于该种疫苗补贴政策;9. 以及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每年9 月份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试点书面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将批准的试点畜禽规模养殖场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免疫苗计划的一部分,每年10 月31 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

(三)严格补贴申报的审核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

试点规模场申请疫苗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贴申请表;2. 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3. 批准为试点规模养殖场的文件复印件;4.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以及相关兽药制品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5.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台账;6. 养殖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7. 全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8. 具有相应资质的兽医实验室出具的相关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相关强免疫苗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并且畜禽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等。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定试点规模饲养场疫苗经费补贴数额后,在当地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至少7 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汇总后向省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厅报送试点规模场强制免疫补贴经费申请。

(四)严格补贴资金发放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按照山东省强免疫苗补贴政策,由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各市、县要于每年10 月15 日前组织辖区内试点规模饲养场提出自购强免疫苗补贴经费申请。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接到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关于试点规模饲养场疫苗经费补贴申请后,根据规定按程序将省级以上财政补贴经费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疫苗经费补贴比例配套后,于12 月31 日前将补贴经费支付各试点规模养殖场。

(五)严格加强疫苗经费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疫苗经费的监督管理,山东省先后制定了《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畜牧兽医局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不断加强对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场的监管,准确掌握疫苗使用情况,做好疫苗资金核算,严禁在疫苗备案、申请、核实、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一经查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几点体会

2011 年以来,在深入推进强免疫苗自购备案和经费直补试点工作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不少问题,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关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归纳相关经验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三点经验

1. 企业欢迎和认可。参与试点的企业一致认为,强免疫苗自购试点是对现行防疫工作机制的一种创新,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防控工作实际,自主选择强免疫苗,还能申请疫苗经费补贴,既简化了疫苗逐级调拨程序,减少了疫苗中转运输时间,又能继续享受国家强制免疫的惠农政策,充分尊重了企业强免疫苗使用自主权,有效维护了企业权益。

2. 进一步落实了防疫责任。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中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现行强免工作中,畜牧兽医部门要负责组织开展强免疫苗计划管理、 招标采购、逐级调拨、免疫注射等各项工作,提供 “买、发、打”一条龙服务,基层防疫人员工作强度大、 压力大、责任大。开展强免自购备案和经费直补试点, 可以有效落实规模养殖场的免疫主体责任。同时,规定试点企业必须开展抽样监测,对于保障基层兽医实验室有效运转、提升检测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开展强免新机制试点,改变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 ,政府工作更多转向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提升了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四点问题

1. 现阶段,实施强免疫苗备案的多、真正补贴的少。市县财政积极性不高,认为实施强免疫苗补贴要财政多承担一部分经费,增加财政负担。2. 养殖企业积极性不高。按照山东省直补方案规定,需要定期开展免疫效果检测等工作,规模较小的企业相对得到的补贴相对较少。

3. 畜牧兽医部门积极性不高。实施强免疫苗经费直补需要额外做大量工作,并且基层缺乏相应工作经费、监测经费,任务十分繁重;

4. 补贴申请材料详实。补贴申请需要详实资料,需要经过省市县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层层审核把关,符合条件并申请到资金的养殖场较少。

从总体情况看,对自购企业给予补贴,更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有利于畜牧兽医部门监管、监测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掌握面上免疫情况,更好的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但是,大大增加了畜牧兽医部门监管、监测工作量和经费支出,如果在全省全面推开,畜牧兽医部门现有的机构、队伍、经费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和服务。

总结影响当前试点工作进一步 扩大范围的因素:备案规模养殖场的补贴额度偏低。强免疫苗自购备案企业免疫效果监测经费高。

现实工作中,为了有效构筑免疫屏障,提高养殖环境生物安全水平,企业购买疫苗的单价,远远高于山东省当年度统一招标中当地同类疫苗中标单价。而试点工作中,山东省自购强免疫苗补贴单价按照当地同类疫苗中标价格计算,补贴经费金额与实际购苗经费差距悬殊。同时,按照山东省规定,强免疫苗自购备案规模养殖场每年至少要开展4 次主动检测,按照现有的实验室检测收费标准计算,由于山东省中标疫苗价格较低,养殖量偏小的备案规模养殖场所需的检测经费远远超过其获得的疫苗补贴经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备案规模养殖场的积极性。

疫苗管理制度范文6

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第一类疫苗订购分发工作

目前,我省纳入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口服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报我厅审核后,由我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实行部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除*市)等7个市疫苗费由当地财政安排。疫苗分发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向下分发,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到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订购供应工作

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从*年1月1日起,我省第二类疫苗不再实行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订购和逐级供应。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均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

为确保疫苗流通改革的平稳过渡,各市疾控中心在*年12月31日前如有需要,仍可到省疾控中心采购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三、加强管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疫苗管理是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