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范例6篇

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范文1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通欢迎。

    不动产抵押如何办理?

    不动产抵押的程序较为复杂,通常的情况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 同时又是抵押担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为了表示能够按期履行债务,借款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作为担保抵押给金融机构。也有情况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请第三人为其作担保并将第三人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抵押给金融机构。

    在整个抵押担保贷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首先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建立借贷关系,签订借款合同(也称主合同);其次是抵押担保人将其不动产抵押给金融机构,签定不动产抵押担保合同(附属合同),建立抵押关系。最后抵押双方持主合同(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抵押活动的全部法律手续。

    在抵押活动过程中,首先要审查借款人身份,资信及商业证明,其次审查抵押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状况,检查抵押物是否属于不能抵押的范畴之列,确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如果抵押物确属抵押人合法拥有,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应当请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认可的土地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接着根据评估报告所确定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在决定要贷款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机构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门进行咨询调查,以免在签完了贷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办不下来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范文2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特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组概念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未加严格的区分。

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合意。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除此之外,合同成立的条件应具备:(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达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因未能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而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合同无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亦有将一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消灭了大量本不该消灭的交易。所以,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经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换言之,不生效的合同也并非均不成立。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根据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及相互关系,抵押登记对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应细化到以下三个方面:

1、抵押登记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只要当事人双方根据要约和承诺的规则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担保法的规定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即告成立。而抵押登记是当事人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合同成立要件的范畴,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成立,不受抵押物是否进行登记的影响。

2、抵押登记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是否有效,体现了国家对意思自治的合理干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若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不能绝对地以抵押物是否进行登记来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生效的关系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以不动产为特定物设立抵押权的协议,属设权合同,但不动产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设立抵押权,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履行设立手续,即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手续,故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行为。以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而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定。也就是学者所谓的“混淆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依据抵押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抵押合同属债权合同,应当自成立时生效,与是否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无关。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了设定了抵押权的权利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抵押权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抵押权经登记而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担保物权变动的范畴。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设定的关系应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抵押权设立;抵押权设定应以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依据。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当然的不能设定;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必就能设定。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合法成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依据

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据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对已经成立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作简单地、绝对地不生效认定后即一判了之,甚至是认定不动产抵押合同不成立,而不作后续处理。此时,不仅抵押权不能设定,抵押合同也属不生效合同,抵押人违背抵押合同的约定,既不构成违约,不发生违约责任,并因抵押合同不属于无效,也不发生无效合同责任,这势必会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有悖合同法与担保法的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作如下处理:

(1)如无其他债权人对不动产抵押物主张权利或者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补办登记的,法院应予支持。因为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没有设定,抵押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合同既已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拘束力,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义务的当事人就应按合同履行。即使合同对抵押登记如何办理没有明确约定,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抵押人也应当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不动产抵押范文3

关键词动产抵押不动产担保债权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 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7-01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意义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担保债权之动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 法律 规定的方式对设定抵押的动产折价、变卖、拍卖,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因为不动产位置固定、价格评估较为容易,所以不动产抵押在融资过程中一直备受债权人青睐,被称为“担保之王”。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量企业的主要财产已由机器设备和存货等动产构成,对这些缺乏不动产的企业来说,融资成了一个难题。根据传统民法,在动产之上只可设立质押。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在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存货上设立质押后,由于需要移转占有,出质人正常生产过程就无法继续进行;而债权人不仅不能利用质物,还要为保管质物付出额外精力与费用,且出质人生产过程中断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得到清偿。在矛盾面前动产抵押应运而生,在动产之上设立抵押,在保证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础上缓解了抵押人融资困难,债权人则免去了质押中保管质物的麻烦,其债权实现也更有保障。WWW..cOM

二、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之处

1.动产抵押物范围过宽,可操作性不强。根据物权法规定,我国的动产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几乎未做任何限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即可。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对动产抵押物范围做出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

2.动产抵押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在动产抵押登记效力方面,物权法采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动产抵押有效性,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此立法模式,动产抵押在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即成立,且并不要求移转抵押物占有,这就使动产抵押明显欠缺公示表征。在未登记时,由于标的物仍在抵押人掌控之中,第三人从外观看并不能得知动产上已设立抵押。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让与善意第三人,则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动产抵押丧失对抗效力,这就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3.动产抵押的登记机关过于分散,效率低下。我国目前的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按抵押物种类的不同做了区分,相当分散。机动车抵押登记机关为公安机关 交通 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船舶抵押登记机关为船籍港港务监督机构;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机关为船籍港渔港监督机关;民用航空器抵押登记机关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财产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在登记机关过于分散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以不同种类动产设定抵押,则必须到不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会大大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成本,造成效率低下。

三、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完善

不动产抵押范文4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相关范本。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借入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出借方:_________(乙方)

地址:_________

甲方为了在_________事业进一步得到发展,需要________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__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________元(大写:美金________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

二、支付方式:

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

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_______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

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

三、利息:

1.利息利率:年利率10%;

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

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

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

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四、借款期限:

1.偿还期:贰年;

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偿还;

4.甲方在同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

五、抵押:

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及_________全部产权房,共计________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甲方按时偿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延期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2.甲方如延期偿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则要支付双倍利息;

3.如甲方不能偿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偿还乙方的债务,不足部分仍由甲方偿还。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

2.如发生纠纷,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呈外管局存按_________份,律师楼存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出借人、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抵押人(共有人): 身份证号:

乙方因投资需要,向甲方借款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动产,(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不动产: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乙方还清贷款本息前,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动产:在抵押有效期内,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取保管费 元整,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 (大写)元整,抵押率为 %,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拥有权与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利率、利息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小写: )借款期内的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二、债务履行期限

本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借款 元整。(小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借款给乙方,但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状况。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放借款。

2、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归还借款。

六、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1、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抵押物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诉讼(仲裁)等情况。

七、抵押人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费用。

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 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转让抵押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

八、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况受到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面的侵害;

九、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甲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有剩余的,甲方应退还给乙方。

十、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十一、抵押物名称与范围:

不动产:乙方将独自拥有/与共有 (共有人)的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抵押给甲方,作为担保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本金,违约金及将来实现抵押权利的费用;该房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该房已向 抵押借款人民币 元整,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止,并已通知该抵押权人做第二次抵押。

动产:乙方将其与 (共有人)拥有的抵押物: ,规格: , 数量: 帐面价格: (大写)元整。 九、违约责任(违约金)

乙方如逾期归还甲方借款,则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另甲方有权以每逾期一日按当日银行贷款利率的 倍计算利息。如逾期到 日后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将抵押物依法处置,处置所得用以清偿借款本金、违约、利息及相关处置费用等,如有余款则交由乙方。

十、争议协议

本协议项下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鉴定后借款发放之日并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 份,抵押物公证、登记部门各 份。

十三、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抵押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抵押权人(签字): 盖章:

抵押人(签字): 盖章:

不动产抵押范文5

1、在进行办理之前,应当对不动产进行了解,因为有些情形是没有办法进行受理的,这就要求办理之前要对产权进行认知。通常情况下,产权具有争议或产权不明晰、被法律限制的产权、属于房改政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都是不能办理的。

2、一般来说抵押的整个受理过程是比较简单的,但对用途会有一定的限制,这是因为贷的类型不同,所以对标准会有些许不同。那么在选择不同类型时,就要充分考虑到还款的能力,以免后期出现还不了,导致不动产的动荡。

3、当确定好方式、类型、金额等方面之后应当签订正规、合法的合约,其中应罗列出各项协商的条例及违约责任。当签好后应当进行登记,这样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最后等还完后还需申请取消抵押的程序,这样不动产才能重新回到自己手中。

(来源:文章屋网 )

不动产抵押范文6

1.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性质

1.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不动产抵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不转移该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用于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充分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将该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2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及变卖三种方式。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标的物是不动产本身,在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仅及于不动产本身,并不及于该不动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例如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只有当抵押人在抵押权实现之前转让抵押物时,质押权的效力才有可能及于该抵押物转让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另需注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抵押存续期间,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救济权要求抵押权人停止该行为并恢复、补足抵押物财产价值或者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性质

2.1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定义

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上并无应收账款的概念,“应收账款”更多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使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首次提到了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2007年9月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对“应收账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应收账款是指因出售或出租一定的货物、设施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可以要求义务人支付一定对价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该定义,本文倾向于认为,不动产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包括出质人销售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和出质人出租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2.2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及效力范围

2.2.1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71条、第81条 的规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包括收取该不动产抵押物租金、取得抵押物出卖价款等在内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该债权,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由质权人直接向租户收取应收账款。这是因为这样的约定可能违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2.2.2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

基于不动产产生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质押标的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基于该不动产产生的金钱债权,该质权效力并不及于不动产本身,而仅仅基于不动产已产生或将要产生的现金收益。

3.两者的竞合

从前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及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的分析讨论可见:抵押权的效力在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包括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以及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等待进一步处置等等)前不及于应收账款。但如果抵押人将基于该不动产抵押物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给第三方,即产生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时,则由于出质的权利可能包括收取该不动产抵押物租金、取得抵押物出卖价款等在内的应收账款债权,出质可能减损抵押物价值。因此,当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抵押权人行使法定救济权时以及抵押权因实现而需处置抵押物时两者可能会存在竞合的情形。

3.1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在使用抵押财产的过程中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救济权,例如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如果抵押人的该行为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就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部分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人既不同意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拒绝另行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的该等救济行为有可能会对应收账款质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即存在竞合关系。综合《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针对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前的竞合,抵押权人可能的法律救济措施有:(1)要求出质人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2)办理异议登记;(3)在规定时限内就质押登记提出诉讼;(4)抵押人的出质行为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5)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

3.2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导致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应当将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提存或者向抵押权人提前偿还债务,而如果抵押权人选择经抵押物所得价款提存的,则该抵押的标的已经变为抵押物的转让价款。而基于该抵押物转让产生的抵押人有权自受让人处取得转让价款的权利又属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人对此享有质权,当质权人实现质权时有权就该转让价款优先受偿。这样便也导致了抵押权与质押权的竞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一般理解 认为,只有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即抵押与质押的标的应为“同一”财产。

3.3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时的竞合

抵押物因实现抵押权而被处置后,根据前述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方式的分析,不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可能在以下情况发生竞合:不动产折价,或者被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不动产抵押物被扣押后产生的包括租金在内的法定孳息。

3.3.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时,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协议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抵押物的折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根据前文分析,此处也应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人仅在转让价款超过抵押债权人债权数额时就超过部分受偿。

3.3.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被拍卖、变卖时的优先受偿权

如前所述,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还可以选择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样,质权人也仅可能就清偿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的剩余部分获得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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