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范例6篇

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范文1

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身份证:

现住址:

手机:

签约地点:

电话:

甲方为深圳市运输局和工商局批准登记可以从事合法汽车货运的运输公司,乙方为从事汽车货运的个体经营者,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所有人,现就挂靠经营汽车货运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遵守执行:

一、挂靠方式:

1、乙方自带自购大型货车(车牌号:发动机号:拖架牌号:)挂靠在甲方处经营汽车货运业务,乙方自负盈亏,承担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二、权利与职责

(一)甲方

甲方在合同期间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并按时交纳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牌证、保险、各种规费(代收代缴);协助处理车辆在运作中出现的各种乙方需要协助的正常性业务,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在乙方的委托下协助乙方处理营运中出现的重大事宜,但所产生的费用和应付经济责任一概由乙方承担,甲概不负责。乙方是合同车辆实际支配人及所有权人,如因该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用包括合同车辆外的其他财产偿还甲方损失,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3、甲方可为乙方经济往来结算,提供发票,凡需甲方开发票费必须按正常税额向公司交纳税款,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合同经营期间,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负前提下,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负责支付办理车辆牌证、养路费、车辆保险等一切费用,支付车辆保修、年季检审的一切费用。

3、乙方必须投保足额保险尽量减少营运过程中的风险。乙方自行承担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负乙方的任何经济责任。乙方挂靠车辆必须由甲方统一投保,保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在保险到期的前十五天内,向甲方申报及续保并缴纳保险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购买保险,因退保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乙方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乙方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规定,保证车辆的安全运作,按规定缴纳政府各种规费,国家费税必须如实缴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自行雇请司机,购买相关保险,司机在履行乙方指定的运输业务时发生相关事故,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全部赔偿义务。如书方拒付以上费用而造成甲方经济上的损失,甲方有权收回乙方车辆,以补偿甲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必须补足。

5、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将车辆营运手续及牌证转让他人的或私自套牌者,一经发现,支付相应违约金。

6、不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缴足挂靠费(具体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并拍卖或者变卖其车辆以抵乙方欠费。

7、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将车辆给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驾驶员或者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事故或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者,甲方有权收回牌证,且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合同期间电话联系不上,更改地址及电话而不及时通知甲方,造成合同车车的一切损失(如审车、验车等)及企业损失(如无法年审等),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三、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

1、乙方在甲方挂靠营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因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以及债务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和义务给予乙方经营方面的协助,也有权在必要时了解乙方有关经营情况。

2、乙方在经营中应坚持“安全第一、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服务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服从本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利用车辆走私、贩毒和走税、引渡等违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违法行为造成甲方声誉受到严重损害时,甲方将配合海关、公关、司法机关查清真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或取消合同。

3、乙方使用的驾驶员中途出现交通事故被吊牌需另雇请司机继续经营,由乙方自行依照相关的法规及海关规定另行雇请司机。

4、甲方协助乙方车辆办理各种牌证时,乙方必须将车辆的各种有效证件提供给甲方,同时必须交纳相应的费。以便以时办理各种牌证。牌证只限于乙方本车使用,不得转让他人,否则,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餐,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5、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经营证件,乙方要妥善保管好,如有遗失,乙方负责补领证件的一切费用,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拒力的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有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仲裁机构裁定。

五、本合同有效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若车辆尚可正常经营,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继续延期。若车辆因故提前报废,车辆报废日视作合同期满日。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范文2甲方: (以下简称本 车行 )

乙方: (以上简称车主)

1.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安装GPS,车辆状况良好。

2.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车主不能私自把车开走。

3.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出现故障,车主应及时修理。如车主没有时间,车行派人去修理,修理费用由车主自行负责。

4.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必须参加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即租赁险),如不按规定保险,出现被骗等其它事情由车主负责。出现车辆被骗或交通事故,本车行协助乙方处理,本车行不负担经济赔偿损失。

5.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每辆车按每月毛利交10%的管理费。

6.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每辆车的行车证、保险卡和车钥匙一把都放在本公司管理。

7、到本车行挂靠租赁的车辆到期检车和保险都由车主自行负责,如不负责本车辆出现一切后果由车主自负。

8.到本车行挂靠的车辆每月洗车费按实际次数收费,冬季每次15元,夏季每次10元。

9.到本车行挂靠的车辆,车主负责车辆每月的定期保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汽车挂靠经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挂靠车辆 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车型为:,吨位:。 乙方对挂靠车辆拥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

第二条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第三条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元,每季度共计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其他

1.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方式为月结,时间为每月8号。(现金或电汇) 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

2.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的路线由甲方决定,运费按低于市场价计算。

3. 短途运输和零星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

2、车辆挂靠期内,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运营账款从甲方账户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迟不得拖延10天。

5.车辆挂靠期内,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指挥,不服从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挂靠资格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挂靠期间,车辆管理权属于甲方,产权和收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甲方的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检、季检、二维、技评。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挂靠车辆发生车辆损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应及时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协助乙方处理事故,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负责将收到的保险索赔金转付给乙方。

5. 乙方车辆在甲方无运输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运输活动,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个月的挂靠管理费;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5个月挂靠费。

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运营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该笔款项日均千分之五的迟滞金。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情势变更需修改协议条款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因协议某方单方丧失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或其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挂靠经营范文2

一、车辆产权乙方自有货车以甲方名称登记上户,上户后车牌号:湘e___________ ,_________车辆上户登记不是产权登记或产权转移,车辆产权仍属乙方。

二、挂靠期限乙方车辆挂靠经营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三、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挂靠管理费______________元;全年共计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为乙方代办各种事项及甲方各项管理的劳务费用。挂靠管理费每______年交纳一次,并应先交后行。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费_________元,及时交付甲代为办理。

四、牌、证押金乙方在挂靠之日,应向甲方交纳车辆牌、证押金________元(不计息)。

五、乙方自理费用

1.乙方车辆在挂靠经营期间的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等各种规费、车辆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油、胎、料消耗、安全事故费、商务事故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车辆年、季检费、过桥费、过渡费、过城入境费、停车费、洗车费、违章违纪等各种费用。

2.乙方及乙方因经营需要所聘请、雇佣的驾驶员、相关人员等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医疗费(含行车事故中的伤、残、亡的费用)以及各项保险费用、驾驶执照和从业证的办证费用。

3.乙方以及所乙方雇佣的人员在挂靠经营期间发生是行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各种纠纷所产生的费用。

4.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费用。

六、安全机务管理

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如发现乙方车辆不符合安全行驶规定,甲方有权制止车辆运行;如乙方不按规定执行,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保险,必须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乙方发生行车事故,其责任和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事故费用按保险公司的有关理赔办法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乙方用其车辆拍卖款和个人家庭财产弥补,甲方概不负责。未办理好车辆保险手续前,乙方车辆不得营运。

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经甲方同意的车辆改型、改造、换厢大修,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且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挂靠管理费用不予减免。

4.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牌、证要遵守甲方的牌证管理规定,甲方移交给乙方使用的所有证件和车辆牌照,乙方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乙方要承担所补办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车辆运行

挂靠经营范文3

合同自编号HCZ-

甲方:

乙方:(车主)姓名

车牌号 **A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湖北省和**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规范经营和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互惠的原则,现就旅游客车挂靠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挂靠经营主要内容

1、乙方将自购符合旅游客运要求标准的客车(以下简称客车)自愿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旅游客运经营。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客车相关的规费、税费和保险费等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

3、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从事旅游客运,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4、乙方自愿承担车辆挂靠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营风险和责任。

5、甲方为乙方在经营上提供车辆客运资质保证,并提供经营上的相关服务,乙方向甲方按期缴纳相关管理费用。

第二条、客车有关证照及编号

车辆型号

发动机号

底盘号

载重吨位

核定座位数

道路运输证号

行车证号

驾驶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第三条、合同期限

从 年

日至

日,后期续签至六年以内为止。

第四条、车辆抵押担保及保证金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采用以下二种方式向甲方提供抵押和担保:

1、乙方自愿将挂靠甲方的车辆作为抵押,同时,由乙方自行邀请一位具有一定资产的自然人予以担保。

2、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客车风险保证金;缴纳标准:

35座以下(含35座)5000元;47座以下(含47座)7000元;

47座以上10000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安全保证金 元/台,合同期满,乙方如无违规的情况下,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相关费用的约定

1、车辆挂靠管理费

元/月,此费用不因客车审验、修理、交通事故、车辆遗失及其他原因的停驶而免交。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或政府有关政策因素影响需调整管理费,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甲方调整管理费的幅度,不得高于市场同行标准。

2、乙方自接业务,如需甲方开据票证,甲方将代收代缴税费,按票面金额的5%收取税管费。

3、甲方安排乙方的固定通勤班车业务,按不低于15%的标准收取税管

费。安排乙方的门市业务按10%收取税管费。

4、其他经营费用,如:包括办理挂靠客车转入或转出的过户手续费用及线路牌、保险、事故、车辆有关证照审验及保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客车保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客车保险:乙方必须对其经营的客车按规定投保,如:交强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险和驾驶员人身意外险,其中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由甲方统一购买(其他险种乙方可自行选购),其投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支付。有固定班车的可由甲方现行垫付办理投保,无固定班车的,乙方则需提前一个月预缴投保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投保,如乙方不按期投保,则由甲方强制购买,并按10%收取滞纳金,如乙方恶意拖欠保费达两月以上者,按单方违约处理,违约者按第九条第一款处理。

2、交通事故处理:乙方客车在挂靠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并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理赔由乙方享有。但乙方若差欠甲方款项时,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付款中扣回。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在协助和行使对上述事故的处理以及签署处理事故的有关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已全权和已授权。因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车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人员差旅费和现场处置费以及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安全管理及客车审验要求

1、乙方应参加甲方通知的安全教育和学习活动。甲方应对乙方学习情况作出记载,并以此作为续签合同和客车审验的必备条件之一。

2、乙方应按照交管部门和运管部门的要求对客车进行维护和保养,按期参加审验和车辆技术检测等工作,并向甲方提供驾驶员审验证明(复印件)、车辆年审单据、车辆保养证明单据。

第八条、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1、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2、在乙方未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停止相关的服务和处置乙方车辆的所有权。

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规定,要积极维护甲方企业声誉,不得发生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违者,将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4、乙方应自觉按旅游客运行业的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合法和守法经营,如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发生违章违纪行为,应积极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如因此影响甲方声誉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甲方将停止对乙方停发办理线路牌三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解除本合同。

5、乙方在旅游客运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甲方的规定办理业务登记手续,领取线路牌,如遇恶劣气候、恶劣地段等特殊情况必须报备甲方,经同意后方可承揽业务。

6、本合同期内,乙方因证照吊销吊扣或因病致残,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可向甲方提出客车转让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客车挂靠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及其有关债权债务等,由乙方与转让方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

7、为了确保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将本合同第四条中所指客车做抵押。抵押期与本合同期相同。(客车具体情况见第二条)

8、本合同期内,如客车达到六年期限,乙方必须将客车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给甲方办理车辆下线手续,本合同自然终止,其挂靠车辆应随即转出,如在三个月内未转出,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双倍标准收取管理费,直至该车籍转出。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支付客车经营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时,甲方有权不予提供经营凭证;乙方累计欠款达两个月时,乙方除补交欠款以外,表明乙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书面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即为解除。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将在当月内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如接下来的三个月内未办理转出手续,则视为乙方放弃车辆所有权,甲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处置,其处置费用除补齐各种欠款外,余额部分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条款处理。即:(1)乙方擅自将客车转包、转租、转让、转卖;(2)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乙方违规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的行为。

第十条、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则另订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甲、乙双

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部门和甲方改制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在此以前,甲、乙双方签订的有关涉及本合同客车的意向和协议即告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签字):

代表签字:

挂靠经营范文4

关键词: 旅行社 挂靠经营 利弊

一、旅行社挂靠经营

1.内涵

挂靠经营指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其他企业法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允许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法人为被挂靠人;使用被挂靠企业法人牌子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为挂靠人[1]。

2.挂靠经营旅行社的特点

(1)挂靠旅行社需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向被挂靠旅行社缴纳一定的费用,此费用即作为这一时期的挂靠费用,一般为3000元~5000元不等的挂靠费。

(2)挂靠旅行社对外多冠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业务部等名称。挂靠旅行社为了逃避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在挂靠时通常以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等名义存在,这样既可以逃避检查又可以利用旅行社的品牌赢得旅游者的信任。

(3)挂靠旅行社不受被挂靠旅行社经营管理规章的约束,在财务、人事、业务网络上相对独立甚至完全独立。一般有自己独立的账户,对外使用旅行社或营业部的印章,并且独立操作团队,而正规的旅行社对服务网点、营业部等实行统一的管理、财务、招徕和咨询服务,团队必须交由总部操作。

二、旅行社挂靠经营的利与弊

1.挂靠经营带来的益处

(1)设立更简单。旅行社挂靠经营使有限的资金用于团队操作,不用为了因交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后不再有流动资金而愁眉不展,而且减少申请设立正规旅行社的繁琐条件。只要以设立门市部或服务网点为名进行申请即可,更简单、方便。

(2)运营灵活,易于生存。挂靠旅行社因不受被挂靠旅行社规章制度的束缚,因此整个运营体系更灵活,在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变化。虽然其生存能力较弱,但面对冲击时,因其成本小,所以在某些程度上比大旅行社更适应环境的变化。

(3)扩展业务,提高效率。旅行社对其挂靠社严格管理,进行整体操作,积极设计、研发新线路新产品。挂靠社统一价格,提高服务质量,这样不仅使挂靠社灵活操作,被挂靠社获取收益,而且可与其他大社相竞争,达到双方获益。

2.弊端

(1)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挂靠经营,虽说给挂靠社带来了很多方便,并且表面上减小了压力,但实际上却加速了企业的灭亡。旅游者寻求低价位商品,而挂靠旅行社为了吸引旅游者,一味降价,甚至低于其成本进行操作,渐渐导致整个行业的恶性竞争,而挂靠社最终的结果则是倒闭。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给被挂靠社带来了经营风险。对被挂靠旅行社自身来说,出租本企业业务经营权,必然对其业务经营活动的持续健康运行不利,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搞挂靠经营的旅行社的命运往往有三种:

第一种是在初期,旅行社业务和规模扩张很快,表现为一派兴旺景象;

第二种是时间不长就会出现麻烦,如被挂靠旅行社业务逐渐下降,待收款项逐渐增多,财务状况走下坡路,挂靠旅行社状况混乱等。

第三种是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状况急转直下,因为挂靠旅行社的恶性竞争使得企业品牌高度受损。质量纠纷、债务纠纷日渐增多,使企业举步维艰[3]。

而被挂靠旅行社最终的命运只有两种:一种是悬崖勒马,下决心清理挂靠部门,积极扩展旅行社业务,使企业洗心革面;另一种则是一蹶不振,艰难度日,甚至倒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3)债权债务难以处理。一方面,挂靠社不确定性高,组团旅行社经营者担心团队无法顺利完成,因此拖欠地接旅行社的团款,使得地接社零团费或负团费操作。另一方面,挂靠社因流动资金少,在业务繁忙的旺季往往资金周转不灵,这就迫使地接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不拖欠酒店或旅游车队的款项。这样就形成组团社拖欠地接社,地接社拖欠酒店、车队这样一种三角债的局面。而因为挂靠社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组团社在收取客人团款时很难一次性收回,使得三角债问题越发严重,债权债务难以处理[4]。

三、解决旅行社挂靠经营的措施

旅行社挂靠经营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整个旅行社行业的正常发展,因此应采取一系列恰当的措施解决此种问题。

1.宏观上使旅行社业积极向垂直分工体系演化

旅行社的分工体系指的是不同类别的旅行社在各个市场区域和旅游产品流通环节中扮演的角色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要解决中国旅行社水平分工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对水平分工体系进行改革。应向旅游产业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学习,将我国旅行社的水平分工体系转向垂直分工体系,让大中小旅行社各尽其职,真正实现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化。

2.中观上修正我国现行的旅游法律法规

(1)按旅行社规模大小制定不同层次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按旅行社经营场所的面积、从业人数等确定不同等级的注册资本及质量保证金。并对新旅行社进行不定期的明察暗访,如查到旅行社规模有所变动又未及时予以上报的给予重罚。

(2)制定更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针对老社、强社、大社及新社、弱社、小社的差异,制定出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单纯凭业绩定输赢。要使业绩与服务质量作为共同的指标,且针对旅行社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进行较公平的评比。让旅行社专心提高服务质量,只有服务搞上去,业绩才会跟上来。

(3)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简单地指出挂靠行为属于出租、出借及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处罚方法。因此,需定出单独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什么是挂靠经营,此种现象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处理,以避免旅行社钻法律漏洞,进行违法经营行为。

3.微观上加强旅行社内部、外部的管理

(1)加大对挂靠经营行为的惩罚力度。上文的法律条文中指出相关惩罚办法,但此种处罚对挂靠旅行社及被挂靠旅行社来说可谓是九牛一毛。因此应加大惩罚力度,此种现象一经发现便处以高额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管理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做到杀鸡儆猴,使整个旅游市场规范化。

(2)改善旅游市场监管手段。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监管的手段仍以人员现场监管为主,手段相对落后,造成较高的成本,直接制约对旅行社挂靠经营行为的监管效果。因此,应充分利用网络监测手段,做到实时监控,避免人为操作的隐性问题。并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管人员的筛选和培训,建立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组织精干的旅游市场监管队伍,打击和遏制困扰旅行社行业的挂靠经营现象,净化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环境,维护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旅行社内部加强管理。旅行社挂靠经营这一手段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被挂靠社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宣传自己的品牌,但由于挂靠社的不确定性强、流动性大,因此长期下来毕竟会给旅行社带来损害,并且影响其声誉。因此,为了旅行社的健康发展,内部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门市部、服务网点统一管理,加强监督,杜绝挂靠现象的发生,确保旅行社健康稳步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旅行社门市变脸三问.四川日报,2009-9.

[2]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国旅游出版社,2004-2.

挂靠经营范文5

所谓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以下简称挂靠车主)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为车主登记人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脱胎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其运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不规范性,并潜藏了巨大风险,这种不规范在一定时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就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求发展,如何掌控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行业开放催生挂靠经营

1983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行车”、“国营、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政策,犹如惊天春雷,迅速催生了我国公路运输业发展的春天。

尽管如此,集体、个体运输户却始终面临着没有运输经营权的政策。与此同时,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凭借掌控的线路和运输资源,极力排斥集体、个体运输户。集体、个体运输户亟需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国有公路运输企业又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发展难题,因此双方都有着合作的迫切愿望。

鉴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开全国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措施都是错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台前,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客运企业普遍实行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量的社会资金,推动了运输市场从国有一统天下、主体单一、毫无个性的行业,快速演变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主体多元、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的格局。截止到20__年底,全国公路客运车辆达到128.40万辆,其中挂靠车辆占营运客车的85以上,有些省份甚至达到了90。挂靠经营有效缓解了运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

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大多不属于运输企业,经营权又承包或出租给个人,资本的逐利性使挂靠车主把经济效益最大化放在了第一位,从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公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公路运输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混乱等现象依然突出。曾被作为道路运输业发展新模式的挂靠经营,也颇遭业界批评。

一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从被挂靠单位来看,尽管大多数国有道路运输企业在行车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较为严格,但在挂靠经营模式下,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况且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收取车主挂靠费后便万事大吉,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更有甚者,对挂靠车辆根本没有任何安全管理措施,对车辆只提供办证、年审、维护等服务,甚至有时候发生行车事故也无从知晓。

从挂靠车主来看,绝大多数车主安全意识淡薄,车辆的各项成本,包括安全管理成本等被压缩到极点,车辆技术状况差,超载、超速、躲避安检等无所不用其极,处处存在隐患,行车事故频繁发生。

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客车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肇事比例多达90。因此,挂靠经营模式潜藏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二是市场秩序混乱,挂靠经营较多违规行为。挂靠经营引发的利益主体多元化,造成经营行为不规范。实践中,一些挂靠车主往往不按许可线路运营,不遵守法律法规,车辆外挂、异地经营、恶性降价、非法运输、违规经营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服务质量较差,挂靠经营突显诚信危机。从道路客运市场来看,由于客运门槛低,挂靠车主不乏文化低、素质差的社会闲杂人员,拉客、宰客、甩客、卖客、倒客以及欺行霸市等屡有发生。挂靠经营追求的是单车经济效益最大化,往往置服务质量、市场信誉于不顾。

从道路货运市场来看,一些货运车辆带病上路、违法运输、野蛮装卸、监守自盗,甚至连车带货“人间蒸发”现象时有发生,道路运输市场诚信度不高。

四是车辆产权模糊,挂靠经营潜藏法律风险。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确,使得由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司法机关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常常遇到挂靠企业与挂靠车主之间的责任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所有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都为挂靠企业所有,那么挂靠企业就理所当然成为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按照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原则,虽然挂靠企业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均为企业户头,但经营权却归个人所有,挂靠企业实际上并不拥有车辆所有权,并不实际控制和运行该车辆,也不直接从车辆经营中获取利益。因此,挂靠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三种观点采取了折衷的态度,认为车主应为诉讼

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对车辆挂靠经营的风险防范策略

保险实践中,与挂靠经营相关联的保险产品主要有机动车辆保险、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来看,我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的赔付率整体偏高,部分保险公司车险业务处于亏损边缘;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不够规范,赔付率相对较高;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压力较大,通融赔付案件时有发生。导致上述业务质量不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便是保险公司对挂靠经营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承保了大量的风险性较大的保险标的,进而导致理赔环节的被动。

围绕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开展的各险种业务已形成一定规模,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辆及其公路客货运市场进行细分,有必要将机动车辆挂靠经营作为一个独立的标的市场来重新梳理现有的业务结构,以此降低相关险种业务的风险水平。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正确处理规范和发展的矛盾,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并在规范的基础上更好地发展。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个独有现象,其存在本身充分说明我国机动车辆登记管理和道路运输市场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就保险公司而言,是等市场规范了再发展,还是在不规范的市场中努力寻求发展呢?

应该认识到,尽管近几年来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清理挂靠的力度,但限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模式在短时期内还不会退出历史舞台。市场机会不等人。保险公司必须要转变观念,要在现有不规范的市场中寻找市场机会,通过风险识别,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切实降低保险标的风险,才是正确的发展之路。

二是要对机动车辆挂靠经营的几种不同类型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承保政策。

目前,我国很多保险产品是按照团体业务和私人业务的不同对保险市场进行细分,并制定了差异化的价格。但这种划分仍显粗糙。鉴于经营模式的不同,我国团险业务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挂靠经营和集约经营两种。所谓集约经营,就是将运输线路经营权、车辆、人员以及资产进行有机整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经营方式。与挂靠经营不同,在集约经营模式下,运输企业既是实际车辆所有人,又是运输经营人。

在对保险市场进行上述细分的基础上,保险公司要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将那些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挂靠车辆从团体保险业务中剔除,或者制定差异化的费率调整系数,以此控制这部分车辆的承保风险。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方面,对于管控比较到位的挂靠车辆,完全可以按照团体保单享受优惠折扣;对于内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控流于形式的挂靠车辆,其风险概率反而大于私人营运车辆,因此应注意使用差别费率的方式承保。

2.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方面,挂靠经营模式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究竟是挂靠单位还是挂靠车主,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一致,因此保险公司更要谨慎承保。对于安全管控比较到位的企业,可以视同为集约经营模式,将挂靠单位和挂靠车主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将挂靠单位整体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对于安全管控不到位的企业,应将挂靠车辆视同为私人车辆,以挂靠车主为被保险人承保,同时严禁按照团体业务保单优惠承保。至于挂靠单位依照法院判决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险公司则可以通过特约条款的方式予以承保。

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应按运输货物性质和价值的不同,分为普通货物、贵重货物和危险品货物。如果挂靠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则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在货物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挂靠车辆从事贵重货物运输,可以承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但必须特约承保;如果挂靠车辆从事危险晶运输,由于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大,而挂靠车辆产权不属于挂靠单位,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的风险格外巨大,保险公司应该谨慎承保,或者拒保。

三是要建立安全检查、跟踪与测评机制,做好关键客户的防灾防损工作。

通过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的管理水平、安全隐患、车辆技术状况等风险点。同时,要严格对照承保条件,对风险因素增加的客户要求其追加保费;对管理水平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户,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持续性的检查,可以建立起有效的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关键客户进行安全测评,为将来的续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承保依据。

四是要尊重客观实际,做好挂靠车辆出险后的理赔工作。

如前所述,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存在市场秩序混乱、运作不规范等先天不足,这给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带来挑战。例如,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实践中挂靠单位往往就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论上讲,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主张拒赔,但实践中,恐怕没有哪一家保险公司会以此理由拒赔。再如,实践中存在大量挂靠车主在没有挂靠单位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直接领取赔款的现象。从形式上看,这构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未经授权领款的情形,严格来讲并不符合操作规范,但这又完全符合挂靠经营的实际。笔者认为,基础层面的产业市场不规范,建立于其上的保险市场也难免存在不规范运作之处。因此,保险公司一定要尊重客观实际,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开展理赔工作。

挂靠经营范文6

反映在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的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现有审理挂靠经营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的滞后,诉讼中,特别是挂靠经营极为普遍的建筑领域中,如何确定挂靠经营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本文试谈一下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与大家探讨。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第一种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经济中,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施工个人负债务本应由其个人承担,施工队是主债务人,但因让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允许个人挂靠,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债权人认为施工队系挂靠单位的一部分,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一种基于过错而承担的垫付性质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队负责人追偿。

关于第二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订立建筑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挂靠的施工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这在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个人不是订立的合同一方,不能允许施工队负责人个人主张债权,若允许个人以施工方名义主张债权,因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则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施工队个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查清施工队确属于挂靠性质,施工队个人可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债权,因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投资、个人组织施工,个人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赋予施工队负责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若施工队负责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建筑公司未投资,其无实际损失,若建筑公司亦不起诉,则施工队负责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民工工资、料款不能支付,必将引发许多社会矛盾,这与人民法院止争息诉的职能也不相符。关于的建筑合同效力,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后,由施工队个人组织施工,若施工队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队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建筑质量问题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纠纷。若认定建筑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建筑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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