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合同范例6篇

挂靠公司合同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1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挂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为发包方装饰工程承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__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子公司,作为本合同规定挂靠期限内独立承接的家装工程的挂靠方(以下简称:挂靠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挂靠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选拔经营者,并以挂靠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挂靠方二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生产者。

第二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挂靠经营期间,子公司必须坚持原有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挂靠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子公司本次实行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____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六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形式为:保上交挂靠费,保技术改造投资,挂靠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子公司本次挂靠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具体如下:

第一款?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为原则,挂靠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工程总造价的_______%。

第二款?挂靠经营期间,发包方为挂靠方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和业务(含盖章,开发票等)的必要支持。

第三章?挂靠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挂靠方的权利

第八条?挂靠经营期间,挂靠个人或合伙挂靠的第一挂靠人(以下简称:第一挂靠人)为该子公司的负责人,当然总经理,享受总经理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总经理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挂靠在承包期间,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总经理及副经理级管理干部,组成子公司的领导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子公司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展新的经营业务。

第十条?挂靠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挂靠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挂靠方在挂靠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子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应完成发包方给挂靠方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第四款?应负责继续履行子公司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

第五款?自觉接受总公司和子公司员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子公司员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子公司报告工作,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款?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员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子公司员工收入,不断改善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挂靠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子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权监督子公司的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子公司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工程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挂靠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子公司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挂靠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挂靠方的收入

第十五条?挂靠经营者在挂靠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其收入子公司以分红形式结算。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挂靠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款?员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挂靠包的收入每月月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后,挂靠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及子公司收入一次性结清,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挂靠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挂靠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挂靠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发包方造成重大损失,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挂靠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挂靠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挂靠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挂靠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规定的挂靠期满,发包挂靠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挂靠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挂靠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挂靠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包、挂靠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挂靠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挂靠经营者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所上缴利润指标,可从总公司分管子公司财务扣除,酌情处罚3倍罚金

第二十六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挂靠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挂靠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________月以前交付挂靠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________向挂靠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二十七条?发包、挂靠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合伙挂靠的原定第一挂靠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挂靠人(或挂靠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发包商仍实行招标挂靠经营,且挂靠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挂靠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条 在挂靠过程中,子公司所出现的一切责任性事件(民事诉讼、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法律诉讼等)都由挂靠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挂靠其间,发包方为子公司出具一名会行政监视,负责子公司财务日常运作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挂靠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挂靠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挂靠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挂靠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2

反映在民事审判中,相当数量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虽是建筑公司订立的,合同履行中却是个体施工队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施工,个人组织,个人投资,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只向建筑公司交纳管理费,建筑公司只负责订立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收取管理费,施工中不投资不管理,这就是建筑领域中的挂靠经营。对挂靠经营问题的性质,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未作明确规定,为解决的审判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作出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保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挂靠人及被挂靠单位的诉讼主体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现有审理挂靠经营的唯一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的滞后,诉讼中,特别是挂靠经营极为普遍的建筑领域中,如何确定挂靠经营诉讼主体资格,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本文试谈一下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与大家探讨。

与挂靠经营相关的建筑领域民事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因施工队欠材料、劳务费等引起的合同欠款纠纷;二是因建设单位欠工程款引起的建筑施工合同违约纠纷;三是因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欠挂靠施工队工程款及施工队欠建筑企业管理费、垫付材料费等引起的挂靠合同纠纷。

关于第一种类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建筑单位和施工队负责人应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但根据当事人起诉自愿原则,债权人也可只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单位,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被告。

挂靠经济中,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本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主体,施工个人负债务本应由其个人承担,施工队是主债务人,但因让个人挂靠经营违反有关行政经济管理规定,建筑单位允许个人挂靠,主观上有过错,并造成债权人认为施工队系挂靠单位的一部分,债权人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这是一种基于过错而承担的垫付性质的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施工队负责人追偿。

关于第二种类型案件,被挂靠单位、挂靠的施工队系债权人,但被挂靠单位是名义债权人,施工队是实际债权人。

订立建筑合同的双方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债权,是理所当然的,至于挂靠的施工队负责人能否以个人名义主张债权,这在实践中有争议,有人认为个人不是订立的合同一方,不能允许施工队负责人个人主张债权,若允许个人以施工方名义主张债权,因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格,则涉及到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施工队个人只能以建筑公司的名义主张权利或向建筑公司主张权利。笔者认为,只要查清施工队确属于挂靠性质,施工队个人可依据施工合同主张债权,因为施工队负责人个人投资、个人组织施工,个人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享有请求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赋予施工队负责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因为若施工队负责人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建筑公司未投资,其无实际损失,若建筑公司亦不起诉,则施工队负责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保护,民工工资、料款不能支付,必将引发许多社会矛盾,这与人民法院止争息诉的职能也不相符。关于的建筑合同效力,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后,由施工队个人组织施工,若施工队一方已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若施工队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认定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违反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实践中,因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制度,建筑质量问题较少,大量的建筑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纠纷。若认定建筑合同无效,也无法适用相互返还的原则,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慎重认定建筑合同无效。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3

关键词:挂靠工程 会计 税务 处理

建筑挂靠工程是一种建设的行为,是指由于受到建设资质的限制,一部分不具备施工等级的较低小规模建设户,这些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无证包工所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通常采用的是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的方式。将自身的建设对于挂靠在具有较高资质的建设企业中来实施正常的经营,因此在挂靠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向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的行为。本文主要对挂靠工程在会计以及税务处理中的相关费用进行研究。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五、结束语

本文对建筑业中挂靠工程进行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在通过研究具体的总承包工程与分包工程之后,对于一些不具有相关资质或者级别的施工小企业进行了经济处理研究,能够在建筑行为加强不成文的挂靠工程做出合理的解决方式,这些都能够促进农民的就业以及总承包、分承包的工程建设问题,并且为建筑中的经济管理提出了科学的依据,推动了我国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志磊,王学清.罗莉安.建筑工程呢过分包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2012

[2]迟丽华,于雪.新《企业财务通则》下的企业财务风险控制[J].生产力研究,2011

[3]徐华平,刘元芳.黄埔.建筑施工企业挂靠现象的风险识别与危害防治研究[J].中国建筑研究.2011

[4]杜景瑞,刘丽华,王兰宁.业主代扣代缴税金的分包工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J].工程项目建设,2009

[5]乔泽祥,齐佳欣,张继航.企业合并中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致富向导,2010

[6]肖太寿,赵建峰.母子公司、总公司和挂靠体制下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技巧[J].建筑施工研究,2011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4

    一、挂靠会计处理方式

    在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总包单位财务处理方法进行对照实施。在建设过程中,假设总承包合同的造价是X万元,分包工程的造价是Y万元,并且分包工程造价小于或等于总承包合同造价,对于总承包合同来说,分包工程的总成本是Y,但是对于分包单位来说,Y却是自身的全部收入。通过这种假设进行研究,在建筑的施工单位的会计实务中进行会计分析,一般情况下,总承包人在预算自身的收入时,就会将分包公司的收入也纳入自己的总收入中,而对于承担分包工程的费用,则就会计算成总承包公司的成本预算。通过这种收入与成本的计算,就会使得总承包工程在加强自身的业绩以及工作量中的预测。必要时就会放弃一些损害自身的收入数量。在总承包会计的计算中,在税金方面的处理通常是总承包单位将(X-Y)万元作为自身的营业额,并且要对这部分营业额支付相关的税金附加。在总承包工程中,由于自身是法定的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因此要支付一部分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这项费用以Y万元作为支付的基数。

    二、挂靠工程税务处理

    在挂靠行为中,这种行为依然是建筑业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当签订了纳税的主体之后就会存在这种挂靠关系,通常在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办理的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够作为计税工资的税前扣除。并且必须要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去开区相关的发票,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这种表面的挂靠关系,实际双方是不承认这种挂靠关系的,但是在账务上依然会存在挂靠方要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的项目,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在合同中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的执行,根据双方协议中的个同城造价、结算的标准、承包的形式以及对于相关上缴管理的处理,对挂靠方确定出合理的收入,并且要按照具体的税务计算征收税收。在这种税收的征管中,对于总包、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就容易造成避免税务的征收行为,使得个体的无证建筑队趋向于挂靠外来的建筑公司生存,这就为税收的征收造成了麻烦,并且影响了当地的经济效益。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对于此类挂靠的财务处理,挂靠公司不做账务处理的居多,往往通过将发生的成本票据提供给被挂靠公司的方式,由被挂靠公司做账务处理,被挂靠公司则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拨款情况,再开具发票给甲方,同时又结合挂靠公司提供的票据金额,适量对挂靠公司予以进度拨款。至此,所有的票据、发票、款项都通过了负担有法律责任和纳税义务的被挂靠公司,账目也较为清晰。但是一旦出现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这样的被挂靠公司将会吃不了兜着走,隐患巨大。

    因此针对这种挂靠工程的税务处理现状,只有采用实地征收的办法进行实施,这就需要税收征管人员要进行实地的巡查,在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实施,加强相关的税收制度,严格执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增强挂靠工程税务处理的保障。

    三、建筑行业挂靠工程依据

    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挂靠工程是一种常见的建筑行为。对于该行为来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分析:对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所承揽施工任务的一种行为,在挂靠的双方就出现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建筑行业相关法律中规定,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单位中具有的相关建设资质将施工项目承包给建筑单位,在总承包的合同中,必须要遵循分包工程的条件,必须要得到发包合同的认可。另外,在总承包工程方存在着非主要性或者是专业性较强的施工劳务组织。在正常的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为了能够加快工程的施工进程,可以按照非主要或者是专业性比骄傲强的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形式进行正常的建设,其中这些分包单位应该具有相关的建设资质和建设级别,最终是为了保证施工的质量。

    四、实际案例分析

    对于建筑业挂靠工程会计处理的研究,在总承包方支付的营业税额以及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及附加中,对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通过研究具体的实例来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例如:2010年5月,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工程项目,二者之间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其中注明了合同的工程总造价是1200万元,其施工的工期为7个月,在甲乙双方的同意下,对于该项工程中的摸一个项目分发给丙施工单位进行建设,在签订分包的合同中明确的注明了该项工程的造价是600万元,并且乙方同意要上缴4%的挂靠工程费,在工程竣工之后,乙公司总共发生的合同成本是1200万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此期间,开工后的3个月,乙公司完成了总工程的一半,并且有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的工程款的现金,然而在扣除了相关的管理费用后,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时1120万元,对于剩下的工程款会在整个工程竣工之后彻底的结清。因此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工程款一次性的结清,对于营业税总承包的乙公司要作出明确的财务处理,保证整个工程的会计处理能够顺利进行,这些对于建筑业的挂靠工程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中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表现在: 2010年6月,甲乙公司之间结算的总承包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是: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实际收到的工程款是:借:银行存款560万,贷:应收账款—甲公司560万;对于营业额的税金计算的会计处理是:发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

    乙丙公司结算工程款: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0万,贷:应付账款—丙公司300万;乙代扣税金:借:应付账款—丙公司9万,贷: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9万,贷:银行存款9万;收取管理费并且对于剩余的账款进行一次性的支付:借:应付账款—丙公司289万,贷:主营业务收入—分包收入10万,银行存款279万。

    对于整个工程的成本计算:借:工程施工800万,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800万。

    对于收入以及成本的确认:借:主营业务成本1100万,工程施工的毛利10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

    对于11月结算余额:借:应收账款—甲公司600万,贷:工程结算600万;按照开票数计提税金:借:营业税及附加18万,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上交税金: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万,贷:银行存款18万;收取的余额:借:银行存款640万,贷:应收账款640万。

    竣工的会计处理:借:工程计算1200万,贷:工程施工1100万,合同的毛利100万。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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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随着线路经营期限陆续到期,2012 年至今,各地的“挂靠车主”们集中展开维权行动,讨要本属于自己的客运班线经营权。

维权三年后,57岁的客车司机戴伍祥最终未能取回自己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尽管他已经在这条从海安至苏州的线路上跑了25年。

2013年6月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戴伍祥诉讼请求。半年前,他与另外四名车主提讼,请求判令南通的两家汽车运输公司归还其客运班线经营权。

此前,戴伍祥是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华翔汽车运输公司(下称华翔汽运)的一名挂靠车主。2008年,华翔汽运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南通汽运实业集团(下称南通汽运集团)。

一年后,南通汽运集团宣布,将用内部调拨的方式将挂靠于华翔汽运的全部车辆转至该集团名下。同时,南通汽运集团规定了原华翔汽运236名挂靠车主的退出时间,并同时收回他们的班线经营权。

这让戴伍祥无法接受。1988年,他自行出资购买一辆大客车,并以个体经营的方式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同时获得海安至苏州客运班线经营权。他不甘心,为何一夜之间,属于自己的东西就这么“被拿走了”。

2009年,戴伍祥和其他车主们一起多次上访,并无结果。

2010年1月,戴伍祥因不肯将车辆过户被刑拘15天,期间家属被迫签名过户。此后,他仍然没有放弃维权,经过多次努力后,2012年12月,海安县法院终于受理了他的。

戴伍祥案的纠结,缘于其背后20余年客运管理政策的嬗变,在传统的管制思维之下,政策“拉郎配”催生了“挂靠车主”群体。

随着线路经营期限陆续到期,2012年至今,全国的“挂靠车主”们集中展开维权行动,讨要本属于自己的客运班线经营权。 经营权几经变故

上世纪80年代末,原由国家统一经营的客运班线因普遍亏损,不得不放开市场。“那时允许长途客运班线由个体经营。”戴伍祥至今留存着1988年个体申报班线经营权的审批表,他的职业生涯也是从这张审批表开始。

此后,客运市场经过近十年的自由发展,开始萌生“宰客拉客”等各种不良问题。1996年,交通部下发《关于整顿道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知》,此通知目的为“规范客运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运市场秩序”。通知下达后,各省纷纷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政策。1997年,个体司机戴伍祥成为海安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的一名“挂靠车主”。

2000年,为“调控运输市场运力和运量平衡,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合理分工,优化运力资源配置,引导道路客运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交通部下发文件,将道路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分为四级,每个级别的考核指标包含企业运输资历、人员素质、资产规模、车辆设施、企业管理、经营效益,并要求各级政府到2002年底全部实施到位。

按照规定,海安县需组建一家三级企业,才能容纳本县客运班线的运力。三级企业标准为“经营班线客运三年以上,近三年内完成客运量90万人或客运周转量8000万人公里以上;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其中客运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企业自由营运客车50辆以上”,等等。

当时,除海安汽车站直接隶属南通汽运集团外,海安全县尚有县际以上营运线路36条,营运客车59辆,分属大小七家客运企业运营,它们皆无法达到三级标准。

2002年4月,在海安县运管所的安排下,华翔汽运组建。随后采取联合参股重组的办法,将所有七家客运公司强制并入华翔汽运。就这样,戴伍祥也随即变成了华翔汽运的一员。

然而,“拉郎配”的结果是,拥有运输资质的车主,并不愿将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权作价入股刚成立的空壳公司。客运企业也不愿与车主分享企业股份,最终双方大多以挂靠的方式完成联合。在运营中,车主和客运公司实际互不干涉。

2002年交通部为弥补这一失误,再次发文强调:“杜绝道路客运企业为骗取资质而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假兼并、假重组、假收购。”

海安县也随即下达批复,要求“以资产为纽带,变单车经营、个体经营为股份制经营”,但戴伍祥和华翔公司并未进行车辆和班线经营权收购或折价入股。

事实上,在当时全国各地,绝大多数班线客车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然以挂靠名义维持,政策响应者寥寥。

无奈之下,2005年交通部开始明令“禁止挂靠经营”,并要求在全国2007年前完成“清挂”。江苏省交通厅在2006年下达配套文件,规定对于运输企业中原线路经营权属于个体经营者所有,现挂靠在企业中经营的客运班线,需要解除挂靠合同或协议,个人愿意的可通过资产和线路纽带转换成股东。但华翔公司依然未响应,也从未向车主提及线路换股份的动议。

2008年1月,华翔汽运的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南通汽运集团,戴伍祥等车主也被一并打包给新东家。

2009年10月,南通汽运集团强行收车,并要求挂靠车主退出客运公司,车主们不得不开始维权之路。 全国“收车潮”

戴伍祥案并非孤案。浙江省永康市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双飞公司)的挂靠车主们也有类似的遭遇。与戴伍祥不同的是,他们遭遇的不仅仅是与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纠纷,还被政府“横插一手”。

2010年4月29日,浙江省永康市政府宣布,“依法收回承租合同已到期的17辆永康至金华客运车辆的班线经营权,终止车辆承租者与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客车租赁经营合同》,实行公司公车公营。”

为敦促司机交车,政府还制定了“奖励”措施:5月6日前签订终止协议的车主将得到80万元奖励,5月7日至8日奖金降为60万元,5月9日至10日为40万元,5月11日至12日为20万元,5月12日后不签订终止协议的,不享受奖励政策,且政府将强制收回车辆。

但相较于车辆运营的长期收益,一次性的“奖励”办法让挂靠车主难以接受。

2011年,双飞公司3名挂靠车主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永康市政府的决定,被法院驳回,再上诉至金华市中级法院,结果是维持原判。

此案律师陈岳琴称,该案目前已提请浙江省高院再审,已有扭转迹象,近期可能发回重审。

类似的收车纠纷也发生在安徽,2011年,多家客运企业要求收回挂靠车主的经营权,曾一度引发合肥至舒城班线客运车主罢运。

2012年,29名车主将各自挂靠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车主们的车辆所有权和客运班线经营权,法院判决虽然确认了车主秦兵等人拥有对客车所有权,认为客运班线经营权是个行政许可,不属于民事法庭审理范围,建议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但秦兵所挂靠的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却拒不接受判决,称与秦兵签订过《企业内部客运车辆抵偿使用合同》与《企业内部客运班次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约定客车的产权与班线经营权均属该公司所有。

无奈之下,2013年5月,秦兵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严格执行交通部相关规定,通过收购或作价入股的方式,解决挂靠问题,并按照每辆车两个名额的标准安排其就业。

此番全国“收车潮”和车主维权诉讼扎堆并非偶然,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而在2012年前后,正值上轮经营许可期限陆续到期。律师陈岳琴认为:“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年限规定,并不能突破班线经营权作为物权的长期稳定性。现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到期的行政许可,可以申请延续。在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况下,政府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应该给予续延。”

同时,她还认为,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生效,并不能否定此前原告已经取得的班线经营权,这是“法不应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重配方案

在诉讼中,客运车主们强调拥有客车所有权和班线经营权。然而,对于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物权,在《物权法》修法过程中有过激烈争议,但最终并未被明确纳入《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中。

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下,如何保障“被退出”车主的权益成为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认为:“要确认几个问题:一是政府有没有违反它的承诺,比如说有没有提前收回客运班线特许经营;二是特许经营撤回要不要补偿,从国际惯例来讲,到期以后就不要补偿了,没有到期是要补偿的;三是如果到期了,公共资源重新配置,是不是一定还要配给原车主。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政府特许经营权确实到期了,现在它要收回去重新配置,也不能称其违法。”

但也有学者持更为开放的观点:“挂靠”形成的历史原因是由于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能力的不足,政府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包括民间资本,才形成了现在相对成熟的运营线路。这部分民间资本中的很大一部分便是由“挂靠”车主投入的。收回经营权实质上是对产权的一种征收,应该进行合理的补偿。

可以借鉴的是金华模式。2009年,金华市对34条农村客运线路和140辆客车展开公司化改造时,就采取了补偿的方式。对到期客运班线,按车辆平均收益的3倍加车辆残值给予原承包、挂靠经营者一次性补偿。对未到期的班线,车主选择提前退出的,除了可获取与到期班线相同的补偿外,还可参照剩余经营期限预期收益额获得另外的补偿,选择继续经营至到期满的,将不再给予补偿。

这一做法,得到了挂靠车主们的广泛认可,金华这次改革也成为交通部“清挂”政策执行后少有的成功案例。

另一种方案则更合乎法治逻辑。即在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内部实行股份制改革,将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挂靠”者用车辆等折价入股,成为股东,在此基础上使实现产权明晰和规模化经营。

比如,2012年,安徽省舒城县飞霞客运公司对两条线路的34辆挂靠客车进行了公司化改制,公司发起人注入现金120万元控股,车主将车辆折价12万元,同时增资8万元,共计20万元入股。公司改制后,原车主除了享受股东分红,还可以被公司聘为驾驶员,领取每月2000元的工资。

挂靠公司合同范文6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表现形式及会计核算方式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是指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并向其缴纳一定管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挂靠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被挂靠人,它是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办有税务登记证,以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则是挂靠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这一种因流动性较大,使税务部门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挂靠经营的存在着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与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又与无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项目联营承包合同书。而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退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之后,也不进行实际施工,也不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由联营的另一方承建工程。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开发商个人为了不失去建筑工程中的利润,增大更多的利润空间,寻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作为挂靠单位,自己既是发包方又是承包方,由自己任工程项目负责人,自己聘任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只向挂名的承包单位交纳少量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建筑物处置后,便溜之大吉。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在建筑领域表现最多,主要指挂靠人与中标的被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被挂靠人将挂靠人编成内部的一个项目部或施工队,由挂靠人包工包料,商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赚取的利润由挂靠人获得,并以此来规避法律,逃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此形式主要表现为,中标的被挂靠人与挂靠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由挂靠人分包工程中的基础、主体、水、暖、电、卫、门窗制做以及屋面防水等所有分项,表面上看是肢解了整个工程,实际上还是挂靠人在管理整个工程,掌握和分配使用工程进度拨付款,技术质量及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由挂靠人来承担,被挂靠人还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此类表现形式在建筑领域也表现甚多。

从以上四种表现形式,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经营的会计核算方式。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一般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和公司日常管理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这种核算方式,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致使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有的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简单,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只直接反映工程管理费收入。这些都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存在的税收问题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因其项目生产周期长、作业地域流动性强、施工企业多而杂且良莠不齐,内部管理规范程度不一等特点,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问题:

(一)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特殊运作影响税收监控。

建筑企业向这些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就放任自流,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况也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的成本费用。这些都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挂靠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对只核算管理费收入的建筑公司来说,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不反映,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而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都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管理,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的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企业负责人的纳税意识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所以在建筑业企业的费用中含有大量为企业负责人开销的与公司经营无关的费用,如向企业负责人支付房贷车贷、子女入学费用,家属的生活费用等,这些费用的列支造成企业所得税严重流失,而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3、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4、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更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5、各地的带征率有所不同,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工程承包方在承接工程项目后,挂靠到征收标准较低的建筑企业,或挂靠到外地建筑企业,致使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外流,引发了建筑业税源的无序游动。

(三)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由于多数企业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维持运作的形式,导致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收入无法核实,企业也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一是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流动性较大,导致企业无法补扣补缴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施工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漏洞较大,工人工资的领取,大都由项目经理统一签名领取,工人的人数由项目经理提供,无法确认。还有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挂靠造成营业税征收的减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建筑企业应该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挂靠经营下,建筑企业只是表面上的纳税人,工程承包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他们才真正知道工程进展到什么程度,工程款已收多少,收到的款项是否已全部申报纳税以及是否有故意延期结算等工程情况。这种隐蔽性给挂靠人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有些挂靠单位向建筑企业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应作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造成了营业税的减少。

三、完善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税收征管,有力地进行税源控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建筑行业税收实行专人管理,分类别建立建安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建议对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施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一方面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须向建委报送其最终确定的承接工程的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等资料,由建安企业将资料输入电脑;另一方面建安企业须向税务机关报送上了一定规模的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税务部门进行归档,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这样两份资料的同时存在,给税务机关对项目实际情况及建安企业的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提供了方便,将会减少检查中的难度。税收管理员也应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多了解情况,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

(二)严格被挂靠单位的管理。应加强对市内大中型建筑安装企业的管控,检查是否有挂靠施工的现象,一旦发现,责令挂靠方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项,避免一些建安企业随意注册、施工队伍随意挂靠、企业少缴税款等问题。建安企业要规范对承包(挂靠)本企业的建安工程及开发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管理,建立健全账务,按照承包(挂靠)建安工程项目实际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建议对下列建筑业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一律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各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

1、自行承揽建筑工程并挂靠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承包人,不论其如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2、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料核算管理方式的。

3、建筑安装企业对工程承包人实行包工(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或者包料(包括全包和部分承包)核算管理方式的。

4、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分得一定的比例,其余均归工程承包人所有的。

5、建筑安装企业按照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或利润的。

(四)协同有关部门携手共同完善建安市场管理。

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联系,联合加强建筑业税收的检查与监督,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稽查力度,检查方式不应只停留在对建筑企业凭证、报表、帐册的核对上,还要到工地现场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如此以来,既遏制了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纳税人连续欠税的发生,也可以堵住小型零散建筑单位钻偷税的空子,从源头管住建筑行业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