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函订制范例6篇

邀请函订制

邀请函订制范文1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1],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2],等等。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3]

    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2000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01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 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蓝天公司收悉该函后未作表示。2003年3月12日,法院方就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通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8日,蓝天公司发出《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并于2003年9月1日公证送达通达公司。其中表示:“鉴于贵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业已终止,经我司反复研究,多方论证,现就响应贵司函中所述要求我司全面承租通达大厦的事宜,郑重承诺如下:我司同意按贵司函中所列条件内容承租通达大厦。”此后,2003年11月12日,蓝天公司又向通达公司致函表示,鉴于通达大厦中部分建筑物被拆除,导致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故而将年租金减少为107.8万元,并规定租金每两年支付一次。

    现蓝天公司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已经作出了承诺,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故而请求履行其与通达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通达公司则认为,《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仅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便认为其系要约,蓝天公司的承诺也已经构成承诺迟延,故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不成立,因此拒绝履行。蓝天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实际履行该租赁合同。

    (二)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系要约,其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 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因此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 的承诺》并不超越承诺期限,该租赁合同成立。

    (三)审理中的其他意见

    在审理过程中,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性质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而只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因为其并无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其内容也是不确定的。因此,虽然蓝天公司进行了所谓的“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上系租赁合同的要约,因为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表达了其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且如果蓝天公司作出承诺,该租赁合同将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生效,这就明确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另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租赁期限为20年。但是,持此种见解者并不认同判决中关于要约附生效条件的认识,强调蓝天公司的承诺期限应当自2001年4月3日起算。故而构成承诺迟延。

    二、对案情和相关意见的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通达公司与蓝天公司之间是否成立租赁合同。而对此问题的判断首先取决于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申言之,如果该函为要约邀请,则蓝天公司的回复绝无可能构成承诺,自然也不可能成立租赁合同。而如果该函为要约,则须进一步考察蓝天公司的回复是否能够构成承诺,从而成立租赁合同。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判断一项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必须看其是否符合法律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该规定来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项意思表示要构成要约主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4]:一是应当具备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的法效意思;二是要具备目的意思,即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且须具体确定。从而能够使受要约人一旦表示接受要约,就能够达成一项交易。而且这两方面的内容均须表示出来。[5]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与要约的区别在于:首先,其目的只是唤起对方的要约,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成立合同的法效意思;其次,其目的意思也不完备,换言之该表示的内容并不完全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这些条款并不具体、确定。

    此外,从法律后果来看,既然要约邀请并不具有目的意思,因此其并不发生要约的拘束力,即便对方对要约邀请作出回应,也不能成立合同,而且,即便双方最终成立了合同,要约邀请的内容也未必包含在最终的合同之中。因此,要约邀请并不发生当事人所意欲发生的法律效果,其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6]

    根据立法的界定,我认为本案中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二)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从本案来看,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的《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从该函件中可以看到: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并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其虽然表示了愿意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其中也明确表明该合同须在“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该租赁合同并非蓝天公司承诺即可成立,而是要在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之后再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因此,这一意思并非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另一方面,所谓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是指欠缺之即不能成立合同的条款。主要条款的判断应当依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来判断。就租赁合同来看,《合同法》第213条虽然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依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标的物、租赁期限。由于《合同法》第61条对价格条款规定了补充条款,因此严格的讲,价格条款并非租赁合同法定的主要条款。本案中,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明确提出了未来的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即:租赁物为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租赁期限为20年。但问题在于,通达公司在这一函件中也提及了租金问题,这种情况下,该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也应当认为是未来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该函件在提及租金问题的同时,却只是确定了租金的上限,提出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显然该租金条款并不符合“确定”的要求。因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不能构成租赁合同的要约。

    既然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并非租赁合同的要约,自然,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在性质上也不能认为构成承诺,更不能认为蓝天公司与通达公司之间因此而成立租赁合同。

    (三)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也不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虽非租赁合同的要约,但也不宜认为其系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

    从该函件的内容来看,虽然并不能一经受要约人蓝天公司承诺即可以成立租赁合同。但是,一方面,通达公司在该函件中明确强调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这就是说,其希望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就通达大厦与蓝天公司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该函件并非没有法效意思,只是该法效意思并非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而是意欲以该函件的内容为基础先达成一项协议,在将来条件成就后基于该协议再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法效意思。

    另一方面,该函件中对将来要订立的租赁合同的部分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租金条款虽然并未确定,但其仍然确定了租金条款的上限。这就使得合同的标的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同意该函件的内容,则即便未来双方就租赁合同展开进一步磋商,也只是对租赁合同其他具体事宜的细化,而不能脱离该函件的内容另起炉灶。因此,就该预备协议的内容,仍然是具体、确定和完整的。

    三、笔者对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性质的认识

    笔者认为,该函件性质上应当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

    所谓预约,即“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因履行预约而订立之契约称为本约”[7].预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就某项合同达成预约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该合同的义务。在预约成立而尚未履行的情况下,虽然此时本约并未成立,但当事人仍然是真诚的希望进行某项交易,只是鉴于当时的环境其可能还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就相应条款加以确定[8],或者该合同的订立受到法定形式的限制,如要式合同或要物合同,而只能先行订立预约,而对其他的内容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另行磋商订立本约。故而,预约的目的在于为本约的缔结和内容先做准备。[9]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通达公司《关于“ 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明确表达了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与蓝天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意思,此种意思的目的并非单纯的唤起蓝天公司的要约,而是旨在与蓝天公司在将来按照这一函件所确定的框架来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因此,这一函件明确表达了与蓝天公司之间就租赁合同订立预约的意思。而且该函件中对未来租赁合同的一些主要内容也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来租赁合同的大部分主要条款,尤其是其将未来合同的性质、标的等进行了确定,从而能够在其基础上进一步订立本约。

    此外,就该函件的法律效果来看,试想如果蓝天公司及时对这一函件表示完全同意,则蓝天公司的同意并非是就该租赁合同发出了一项要约,而是就该租赁合同的预约进行了承诺。根据这一预约,双方负有应当在条件成就(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在预约确定的框架内就该租赁合同进行进一步磋商从而订立该租赁合同的义务。尤其是考虑到发出该函件的当时,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的诉讼刚刚开始,究竟结果如何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认为该函件系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显然更符合商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既然该函件性质上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蓝天公司在历经数年后方作出回复,显然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不能成立预约,自然也更谈不上成立本约——租赁合同了。

    四、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区分本约的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并非仅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强调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而非租赁合同的要约和要约邀请,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

    (一)区分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的意义

    本约的要约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是要约,一经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较大区别:

    第一,就合同成立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则蓝天公司《关于同意接受<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的承诺》就有可能构成承诺,在本案中,只要确认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就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成立。而该函件如果认为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即便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也只是成立租赁合同的预约,仍不能当然的成立租赁合同。

    第二,就责任而言,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的要约且蓝天公司的承诺并未超过承诺期限,则该租赁合同成立。在通达公司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蓝天公司有权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在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通达公司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交付租赁物给蓝天公司使用。

    预约虽然在我国法上为一种无名合同,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我国立法也不禁止预约的订立。故而,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也同样应当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果认为该函件乃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的话,则即便该预约成立,如果通达公司拒绝履行,蓝天公司能够追究的违约责任也与违反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则通达公司应当履行的并非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而是应当根据预约的要求继续就该租赁合同进行磋商、缔约。另一方面,如果蓝天公司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在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也与违反租赁合同有一定区别。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直接依据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中确定的租金上限来计算赔偿数额,而是首先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综合考察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租金加以确定,再根据确定的租金数额、订立该租赁合同通常需要的时间等因素来计算赔偿的数额。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如果该预约成立,则鉴于预约中对本约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预约所建立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已经相当充分确定,故而在违反有效成立的预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当事人之间就未来缔约而达成的初步协议都是预约,都发生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了一项初步协议,但该协议所确认的缔结本约的义务并不充分确定,而且无法通过解释来确定这些义务的内容,则这些义务以及预约本身都不能生效。例如,当事人只是约定要就一套房屋来订立买卖合同,而并未提及且无法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究竟为哪套房屋,则应当认为该预约不能成立。[10]自然也就不存在依据预约继续履行缔约义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二)区分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的实践意义

    在对方接受的情况下,本约的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虽然都不能就本约而成立合同,但是区分二者在法律后果上仍然有重要意义:

    就要约邀请而言,其性质上并非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当事人进行表示后,并不能发生其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的界定,唤起对方的要约为要约的通常效果,但这只是一种事实,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要约邀请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

    一方面,特殊情况下要约邀请的内容进入合同之中,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学者也承认如果在此后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要约邀请中的相关内容未再磋商或有相反意思表示,且相对人对此有合理信赖的,该内容可以作为默示条款而进入合同。 [11]但显然,此种情形是以本约的成立为前提的,是对当事人意思的一种推定,单纯的要约邀请是不会一经对方承诺即可以成立合同的。而且,此种情形下要约邀请只是确定了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预约的要约则一经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无须本约的成立为前提,也并非当事人意思的推定。而预约的要约的内容则构成了预约内容的全部。

    另一方面,要约邀请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从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要约邀请发出后,表意人和相对人实际上已经进入了缔约阶段。如果要约邀请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确定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从而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发出要约邀请,邀请对方到其所在地进行磋商,但有突然拒绝谈判而给对方造成的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再如一方在要约邀请中故意进行虚假陈述,等等。而如前所述,预约的要约在对方承诺后,则预约成立,违反有效的预约所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形态、赔偿范围等方面显然不能同日而语。

    就本案而言,如下文所述,蓝天公司并未及时作出承诺,故而预约合同并不成立,自然也不存在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因此,区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究竟是租赁合同的要约邀请还是租赁合同预约的要约在法律效果上差异并不很大。但是,如果相对人及时对该意思表示进行回复的情况下,显然认定该意思表示是本约的要约邀请还是预约的要约,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可谓天壤之别。

    五、关于要约能否附生效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自然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承诺的资格,从而其迟延的承诺原则上视为新的要约。 [12]因此,在承认通达公司《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构成预约的要约的情况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还必须要判定蓝天公司是否及时作出了承诺。而对承诺迟延与否的判断,则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承诺期限的起算点,二是该期限的长短。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则在前一问题上。

    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要约中“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一语则是对该要约生效条件的规定。故而,该要约应当自2003年3月12日,即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终审判决生效之日生效。换言之,法院认为要约人可以对要约附生效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情况下,虽然要约已经到达相对人,但其并未当然生效,而是待条件成就后方可生效,自然承诺期限也应当自要约生效之日起算。

    我认为,所谓要约可以附生效条件的见解并不妥当。其理由在于:

邀请函订制范文2

招标,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最具有竞争、公开透明程度最高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招标投标活动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但根据本人多年来从事招标采购工作的实践经验,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还应包括在招标前的准备工作。因此,我们可以把招标投标活动分成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招标阶段。各个阶段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

在准备阶段,要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出具体安排,包括对招标项目进行论证分析、确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机构、邀请相关人员等。主要程序是:

(一)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即对招标工作做出总体安排,包括确定招标项目的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具体的时间安排、招标费用测算、采购风险预测以及相应措施等。

(二)项目综合分析

对要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或采购方案),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为确定最终的采购方案及其清单提供依据。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的咨询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对项目的论证、分析,同时也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的现场进行踏勘,或者对生产、销售市场进行调查,以提高综合分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案

通过进行项目分析,会同采购人及有关专家确定招标采购方案。也就是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确定出最佳的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涉及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主要商务条款,以及项目的采购清单等,对有些较大的项目在确定采购方案和清单时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分包。

(四)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和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知、合同格式、投标文件格式等五个部分。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采购人的代表及其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2/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制定的相关配套办法对专家资格认定、管理、使用有明文规定,因此,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招标的,其专家的抽取须从其规定。在招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相对保密。

(六)邀请有关人员

主要是邀请有关方面的领导和来宾参加开标仪式,以及邀请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派代表进行现场监督。

二、招标阶段

在招标阶段,应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步骤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招标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公开招标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内容、格式与招标文件的第一部分相同。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对有兴趣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办法和程序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载明,或者通过指定报刊、媒体资格预审公告,由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对潜在的投标进行资格审查。

3.发售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有兴趣投标且经过审查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对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非实质性修改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里应特别注意,必须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部分。

(二)投标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载明的事项有:投标函;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对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记。这个过程也非常重要,往往因为密封或标记不规范被拒绝接受投标的例子不少。

3.送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4.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补充或者修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

(三)开标

1.举行开标仪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仪式。

2.开标仪式的基本程序是:主持人宣布开标仪式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和来宾同志(来自单位、职务、身份等)、介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单位名称及投标人代表、宣布监督方代表名单、宣布工作人员名单、宣读有关注意事项、检查评标标准及评标办法的密封情况、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开标、唱标、监督方代表讲话、领导和来宾讲话、开标仪式结束。

(四)评标

1.开标仪式结束后,由招标人召集评标委员会,向评标委员会移交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2.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评标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五)定标

1.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应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记录、询标记录、综合评审和比较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等。

2.定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且其投标方案为最优,在综合评审和比较时得分最高的。

邀请函订制范文3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则中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即使结束,后续的工作仍然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的主导思想,招标人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失败后转入竞争性谈判,同时必须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仍属违法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处罚。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应当参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可适当简化,大体应包括邀请函、谈判文件、评委组成、评审和报价、签订合同5个阶段。以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径线工程(简称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为例,对竞争性谈判过程进行分析和探讨。谈判邀请函谈判邀请函相当于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函,主要是介绍谈判的原由、目的和项目的简明情况及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的方式,以及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在形式上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近。招标失败后,谈判邀请函应向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如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足三家,应同时再向已具备能力、资信良好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发出的邀请函原则上应满足三家以上,至少也应满足两家,以确保谈判阶段的“竞争性”。如购买招标文件时仅有一家,且发出邀请函后参加谈判的仍仅有一家,此时已不能再称为竞争性谈判,而应改称为单一来源采购,或叫定标谈判。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电力专业三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按程序向北京铁路局招标办报送了竞争性谈判核备函,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供应商,而后对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实施竞争性谈判过程时所使用的书面法律文件,主要用来阐明谈判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的原则、程序、原则和谈判注意事项及应达到的有关要求。竞争性谈判为非招标方式,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出现招标、开标、定标、评标、评标办法等字眼。同时应注意要从名称区别招标人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与供应商交纳的文件,不能统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可将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称“竞争性谈判文件”,而货物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可以称为“竞标文件”,避免发出与接受的文件出现混淆。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售出的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加以说明,区分出招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不同,此种方式也可采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自停止发售之日起距离递交时间应不少于5日,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或将递交文件日期顺延3日,给供应商足够编制竞标文件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性,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禁止活页印刷,确实需要更改应提前书面通知被邀请方,并给对方预留出重新编制谈判文件的时间。同时,竞争性谈判不能故意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使得进入最终谈判阶段的供应商仅为一家。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参照招标文件编制,将招标文件中的对应于招标方式的词语做相应改变,紧密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特征。如招标文件要改成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改为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改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向竞争性谈判方面改动,不能机械操作。铁路建设物资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商务、技术条件均通过评审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谈判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组织谈判的需要,可收取谈判供应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约束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行为。如果要收取谈判保证金,则需要对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数额、方式和退还方式、期限,以及没收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供应商参加谈判,必须向谈判组织机构递交类似于投标文件的竞标文件。竞标文件要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包括编制、递交、商务、技术条款等。

    评委组成对于招投标阶段的评委组成和评审程序,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确定,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竞争性谈判阶段的评委组成国家并没有具体要求,招标人可从专家库中抽取,也可自行确定,对于专家评委组成要有记录,比如电报、会议纪要等。专家评委成员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目的是为了确保评审工作的质量,因评审是技术含量较高的一项工作。对于评委回避制度,招标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但应尽可能避免全部由招标人自行产生。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评委应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评委由招标人、设计、主管业务处室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为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定物资供应商创造了理想条件,美中不足的是缺少形成评委的有关记录。评审和报价评审要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谈判方法原则上一律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报价法。评审工作共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专家评委首先熟悉竞争性谈判文件,详细审阅供应商递交的竞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出通过评审的供应商,并将竞标文件中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竞标文件中报价为首次报价。在评审的第二阶段,即为竞争性报价环节,报价顺序应由第一阶段报价高的供应商首先报价,以此类推,每个报价均要由相应的供应商法人或法人委托人签字确认,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第一签约候选人(可保留前三个),如果供应商最终报价相同时,资质等级高的排序在前,其次注册资金高的排序在前。谈判结束后,形成竞争性谈判报告,全体专家评委签字确认。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后,形成了较规范的竞争性谈判报告,内容包括谈判依据、谈判组织及程序、谈判结果,并包含竞争性谈判文件递交登记表、开标记录表、资格审查表、谈判报价表等,内容涵盖整个过程,保证了谈判的公平、公正及可追溯。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结束后,招标人向招标项目批准单位报送谈判结果核备的函,谈判各方无异议,可与第一签约候选人签订合同,合同仍然要执行既有的规范文本,不得对合同条款进行随意增加和删减,合同价款要与谈判报价一致。

    随着铁路工程建设的继续推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仍是今后铁路招标工作中的重点,竞争性谈判确定物资供应商的情况也将不断出现。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的知识业务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到竞争性谈判的工作中去,才能使竞争性谈判工作顺利实施,科学择优选择物资供应商,推动铁路工程建设,保障工程质量奠定基础,确保物资采购工作经得住检验。

邀请函订制范文4

一、节庆活动

节庆活动大体可分官方节日和民间节日两大类。官方节日一般指国庆日、建军节、建交日、友好条约签订日等;民间节日指民间传统节日(包括国际性的)和宗教节日等。

国庆日世界各国对本国的国庆日都很重视,一般都要举行活动表示庆祝。一年一度的国庆招待会是各国庆祝国庆比较通常的做法。出面主持招待会的,有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有的是外交部长。招待会的形式也各有差异,近年来采用酒会的形式日趋增多。招待会一般均邀请各国驻当地的外交使节出席。遇有逢五逢十的大庆,招待会的规模就更大些,形式也更隆重些。但在某些国家,在国庆日也有不举行招待会的。

军事检阅和群众~是某些国家国庆庆典的主要仪式。除本国领导人和军政官员出席观礼外,还邀请正在当地进行国事访问的外国领导人和各国驻该国外交使节出席,并对他们给予较高的礼遇。有的国家在节日之夜还放节日焰火、举行文艺晚会等活动。

某些君主制国家,以君主的生日或登基日为国庆日。这些国家除上述常见的国庆活动外,还在王宫客人签名簿,由各国使节前往签名道贺。

我国自1980年以来,只举行国庆招待会和联欢会。招待会由国务院总理主持,采用酒会形式,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华侨、港奥台同胞少数代表出席。国庆联欢晚会一般不邀请外国人参加。

为庆祝国庆日,各当事国驻外使馆在驻在国首都一般都举行国庆招待会。这类招待会规模大小不一,多以酒会形式,邀请驻在国政府领导人和有关方面人士以及各建交国使节夫妇和主要外交官员参加。如在中午举行招待会,则往往不邀请配偶。招待会上一般很少发表讲话。有些国家的使节只举行小型双边宴会,邀请驻在国少数官员,不请外交团人士。一些国家的驻外使馆也有不举行招待会的。各国对出席外交使节举行的国庆招待会的规格,按习惯做法和国家关系来定。除关系密切的友好国家外,有的国家还明文规定领导人不出席大使馆的国庆招待会。

对别国的国庆日,国际上通常是发电、函祝贺,一般以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名义致对方相应领导人,少数国家在对等的基础上,以政府或国会的名义发贺电。在外交界和民间人士中经常用名片、函件等方式祝贺。在关系更为密切的国家间,常互相邀请政府代表团或特使参加国庆庆典活动。

各国对发来的贺电、函或名片以相应方式复谢。

建军节各~方对于建军节也颇为重视。多数国家由国防部长或总参谋长等最高军事首长出面主持建军节招待会,邀请各国武官参加,有的也邀请使节出席。

邀请函订制范文5

医院推广会是指医药企业的产品获准进入或已经进入大、中型医院后,企业和医院联合召开的一种产品介绍会。目的是通过向医生介绍产品的药理研究、毒性实验、临床使用、功能主治等多方面的情况,增加医生对产品的认识,促进医院使用量的增长。 医院推广会操作步骤

一、与药剂科主任约定时间和地点。时间一般为下午下班前1~2小时,地点最好安排在医院的会议室。医院会议室一般有幻灯机、投影仪、电视机、录像机等,企业销售代表讲课时使用,产品介绍效果会更佳。

二、确定到会对象。一般为正副院长、药房主任、采购、相关科室的医生等(确保请到权威医生)。同时,与药剂科主任确定到会人员的纪念品。纪念品最好为厂家生活化的广告促销品,以便医生记住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

三、会议程序

1.会前备齐签到册、宣传资料、幻灯片、录像带、广告礼品等,调试会场各种仪器,粘贴广告画,可做横幅、挂旗,标明“某某企业某某产品介绍会”字样。

2.与会代表报到时,由医药代表及其主管做接待,递送名片,发放纪念品及资料,请医生登记姓名、职务、职称、住址、联系电话等,以便于将来联系。

3.会议由院方药剂科主任主持。首先作人员介绍;其次由厂方较高级别代表致欢迎词,作公司介绍,邀请院领导讲话;最后由该医院的区域医药代表作产品介绍。如能请到当地权威医生讲课,则效果更佳。

4.产品介绍之后,可组织简单问题的抢答赛,并发放奖品,以加强医生的记忆及对产品宣传资料的了解、阅读。

5.会议结束后致答谢词,并进行会场整理,以给院方留下良好的印象。

四、注意事项

1.会议时间不宜太长,最好控制在1小时左右;

2.着装一定要职业化,演讲用普通话;

3.每次推广会最好只介绍一种产品或某一类型的产品,以切实加强宣传记忆的效果;

4.推广会以后,当地的医药代表最好在三天以内开始第一次拜访,并保持一定的频率。

商业推广会一般是指医药企业充分利用商业客户的网络关系,以会议的方式,将产品导入医院、药店、诊所或调往其他商业客户的一种方法。它主要有导入医院型,导入药店、诊所型,商业平调型,综合型等几种形式。 商业推广会操作步骤

一、会前的准备工作

1.与医药商业客户的经理协商,确定会议类型,并根据会议类型确定邀请对象。

2.确定会议规模,成立会务组,选择会场,发出邀请函。

邀请函的制作可决定到会人员的多少及开会时的拿货准备状态。一般的医药企业和商业企业在开会时只将开会的时间、地点及产品情况告之邀请对象,邀请对象在开会前准备状态较差;而湖南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在产品的邀请函中却注明了许多东西:时间、地点、公司简介、产品简介、推广会的内容及程序、订货订单及政策、广告播放情况、服务承诺等,效果非常好,许多与会代表刚到会场便送来了订单。

3.医药企业代表必须在开会前将货发至医药商业客户处。

4.会务费原则上由医药企业出,但也可协商解决。

5.制定商业业务员奖励政策及客户进货让利政策,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会场布置

1.会议地点一般为宾馆、客户的会议室等。

2.会议的主席台上方悬挂产品推广会横幅,并标明商业客户名和医药企业名,会场门口置欢迎词板、台卡、陈列样品及宣传品。

3.医药企业备齐各种资料,商业公司备好发票。

4.主席台上可设置摸奖箱,放置奖品。

三、会议内容

1.会议签到,发放饮料、宣传册、价目单、小礼品,会议程序表等。

2.会议由商业客户的经理主持,由医药企业最高级别代表介绍企业的宗旨、理念、目标、发展战略、产品销售形势等公司情况;由医药代表或当地权威医生介绍产品情况、使用情况,增强到会代表订货的信心。

3.组织抢答赛,以激活气氛。

4.医药企业的销售代表和商业客户的业务员要积极宣传,拿订单,对一些重点客户晚上也须加强订货公关活动。

5.抽奖及兑奖可放于活动的最后(订货基本完毕)进行。

四、注意事项

1.医药企业的销售代表与商业客户在会后须马上清理订单,将订货客户分类;对于订货量大的客户须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订货量小的客户也可用信函、电话加强联络,确保销售的良性循环。

2.会后及时兑现对商业客户业务员的承诺,调动其送货、收款、服务的积极性。

3.调整客户货源、库存,并加紧收款工作。

五、各种类型商业推广会的侧重点

1.医院型:在现阶段,由于大中城市医院进药管制加强,因此,公关进药后,召开单个的医院推广会较为适宜。但在县级医药市场,采用医院型推广会,可以快速地占领广大的农村区、乡医院。

2.药店、诊所型:一般应选择大中城市,在当地市场投放广告以后,或者在大中型医院销售较好的情况下,通过商业推广会铺开市场。同时,也可利用日用消费品助销理念,招聘DTC代表做市场。

邀请函订制范文6

排球比赛的邀请函范文一为进一步增进全国业余排球运动员之间的交往与友谊,提高运动竞技水平。第三届春城杯全国业余排球邀请赛将于XX年4月30日─5月1日在拥有春城之称的昆明举行。我们诚挚地邀请全国各地热爱排球的朋友,来昆明切磋球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规程

1.比赛时间:XX年4月30日至XX年5月1日

2.比赛地点:暂定云南省体育馆篮排球馆(昆明市东风东路)

3.比赛办法:比赛设男子组十支队伍。

1)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均采用3局2胜制,每局均为25分。

2)积分办法:

(1)各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计算z值,z值高者名次列前

(3)如z值仍相等,计算c值,c值高者列前

(4)如c值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4.参赛条件:

1)凡各地业余排球爱好者球队均可参加;

2)本次比赛严格禁止专业球员参加,每队报名限报一名身高190cm及以上队员,每场比赛每队身高185cm及以上队员不得同时超过2名;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截止时间:XX年4月10日;

2、赛程及裁判场次安排将于4月20日公布;

3、考虑到比赛时间所限,本次邀请赛只接受十支球队报名参赛,以报名费交纳先后为准,报满为止。

2、各参赛队伍需缴纳报名费人民币600元,押金200元(如无罢赛、弃权或其他严重影响本次比赛组织的情况出现,押金将于赛后退还)。账号: 户名:(汇款后请通过电话或短信以便确认)

3、每队限报领队1名,教练1名,运动员12名,裁判员2名,领队、教练、裁判员可由运动员兼任。

三、比赛现场管理

1、各参赛队准备2套统一的参赛运动服;

2、保持比赛场馆的清洁,不破坏公共设施;

3、注意仪表和言行,做文明运动员;

4、各参赛队伍要注意比赛时间安排,服从现场管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5、比赛期间,请各参赛队伍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

四、比赛用球及网高

本次比赛使用国际排练指定比赛用球mikasa-mva200,网高为2米38。

五、其他事项

排球比赛的邀请函范文二为进一步增进全国业余排球运动员之间的交往与友谊,提高运动竞技水平。第三届春城杯全国业余排球邀请赛将于20xx年4月30日─5月1日在拥有春城之称的昆明举行。我们诚挚地邀请全国各地热爱排球的朋友,来昆明切磋球技。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规程

1.比赛时间:20xx年4月30日至20xx年5月1日

2.比赛地点:暂定云南省体育馆篮排球馆(昆明市东风东路)

3.比赛办法:比赛设男子组十支队伍。

1)比赛采用单循环赛制,均采用3局2胜制,每局均为25分。

2)积分办法:

(1)各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1分,弃权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计算z值,z值高者名次列前

(3)如z值仍相等,计算c值,c值高者列前

(4)如c值仍相等,则采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4.参赛条件:

1)凡各地业余排球爱好者球队均可参加;

2)本次比赛严格禁止专业球员参加,每队报名限报一名身高190cm及以上队员,每场比赛每队身高185cm及以上队员不得同时超过2名;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截止时间:20xx年4月10日;

2、赛程及裁判场次安排将于4月20日公布;

3、考虑到比赛时间所限,本次邀请赛只接受十支球队报名参赛,以报名费交纳先后为准,报满为止。

2、各参赛队伍需缴纳报名费人民币600元,押金200元(如无罢赛、弃权或其他严重影响本次比赛组织的情况出现,押金将于赛后退还)。账号:

户名:(汇款后请通过电话或短信以便确认)

3、每队限报领队1名,教练1名,运动员12名,裁判员2名,领队、教练、裁判员可由运动员兼任。

三、比赛现场管理

1、各参赛队准备2套统一的参赛运动服;

2、保持比赛场馆的清洁,不破坏公共设施;

3、注意仪表和言行,做文明运动员;

4、各参赛队伍要注意比赛时间安排,服从现场管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5、比赛期间,请各参赛队伍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

四、比赛用球及网高

本次比赛使用国际排练指定比赛用球mikasa-mva200,网高为2米38。

五、其他事项

1、因五一期间,车船机票均紧张,每支参赛队伍尽可能自行联系返程车票,如遇不便,可由组委会代为预订,所需预订的详细情况及费用请在4月15日前一并提交组委会。

2、因比赛正值五一假期,届时交通、住宿等安排将比较紧张,望各参赛队伍能及早确定往返行程及各项活动的参加人员,需要组委会预订酒店住房的请尽早联系确定房间。

六、以上竞赛方案解释权属本次竞赛组委会。

竞赛组委会及联系方式:

席伟(组委会主席):,qq:

崔南(外联):;

赛事组委会人员:席伟、何东、王洲、崔南(仲裁):

昆明阳光排球俱乐部

20xx年3月2日

排球比赛的邀请函范文三球友及球迷朋友:

为繁荣珠三角排球运动,丰富球友及球迷业余生活,促进业余球队沟通交流,提高球员排球技术,广州兄弟连排球俱乐部、广州市排球协会拟于20xx年五一节举办珠三角排球邀请赛,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办单位:广州兄弟连排球俱乐部

二、协办单位:广州市排球协会

三、赞助单位:待定

四、比赛日期:

20xx年4月30日(周二,五一节放假第二天)

比赛时间:10:0020:00,早上9:30签到。

五、比赛地点:

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排球馆

六、组队报名方法:

1、各参赛队负责人以本队为单位报名至广州兄弟连赛会组委会,并附队员姓名、球衣号码(118号)等信息,每队报名人数,不得少于6人,不得多于12人。报名截止到4月20号,具体报名表附后。

2、报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报名资料请发至:邮箱。

4、报名费:暂定每队600元(到会交纳)。

七、比赛规则

1、排球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比赛采用每球得分制(前两局25分、决胜局15分)。当双方各得24分或决胜局各得14分时,领先对方2分的队伍为该局的胜方。

2、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的六人制《排球竞赛规则》,网高2.38米。

3、参加队需统一参赛服装。每队场上队员不得有三名超过1米80队员同时比赛,需明确队长和自由防守人。领队、教练或运动员不能在不同队伍中同时报名参赛。未报名的队员不得上场。

4、每局比赛每队有2次暂停,时间为30秒,无技术暂停。

5、比赛如有对裁判判罚不满,由每队的队长进行申辩,其他人无权,如出现不尊重裁判的行为,裁判有权对该队罚1到2分。

八、成绩评定

锦标赛,拟邀请队伍10支。

1、若队伍数=7支队,比赛采取单循环制。积分决定最终名次。若7支队伍比赛采取分组循环制,取每组1-2名进入交叉淘汰赛决出冠亚季军。每队胜一场积2分,负一场积1分,弃权积0分,名次按最后积分排列。

2、若出现积分相同情况按以下顺序决定名次:

(1)以两个相关球队之间各局比赛的成绩小分来决定名次;

(2)考虑两个队所在组内所有比赛的得失分率高低排列(得失分率=得分之和/失分之和);

(3)两个队以上的积分相等,按得失分率排列后仍有队伍相同,只考虑得失分率相同的队之间的比赛得失分率高低排列;

九、奖项设置

团体奖:由广州市排协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同时颁发以下奖金:冠军1000元,亚军600元,季军300元,鼓励奖若干。(暂定,视情况进行微调)。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赛会组委会视情况另行通知。

广州兄弟连排球俱乐部赛事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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