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例6篇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1

年关岁末,冰城哈尔滨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寒流。

12月初,国家审计署向国务院上报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未经依法审批、未实际供应土地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土地使用证,损害了政府信誉。该案涉及哈尔滨的四家企业和多家银行,涉案土地面积144平方公里、银行资金数十亿元。

在宏观调控趋紧的大背景下,这一地方政府的公然违规案引起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领导批示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12月6日,银监会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领导协商之后,迅速成立了“126调查组”,负责彻查此事,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督导组组长杜俭担任调查组组长。

在地方财政能力不足且不得举债的前提下,土地和银行资金,正是中国近年来大规模爆发的城市开发潮的源动力;而对这两种资源的过度使用,正是投资过热的风险所在。针对哈尔滨土地案的调查,恰恰揭示了地方政府、银行和开发商超越自身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变相利用政府信用、强行发展的隐秘路径。

83本假土地证

哈尔滨土地案的爆发,源于审计署长春特派办今年5月至10月对哈尔滨国土部门的专项审计。

土地专项审计是今年国家审计的重点,包括哈尔滨在内的十个城市接受了这一专项审计。《财经》记者获悉,针对哈尔滨的审计,审计署上报国务院的并不只是“126”案件违规发放假土地证一事,另外还有哈尔滨市政府大楼建设资金违规问题、松北新区规划违法问题等,均引起高层的重视。

“126”案件中,审计署查出哈尔滨市国土部门共发放83本虚假土地证、涉及占地面积144平方公里。发放假土地证涉及到四家企业:

――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爱达置业),被查出22本假土地证,涉及土地面积1.17平方公里,该公司累计在建设银行(下称建行)、招商银行(下称招行)贷款发生额合计为32.58亿元。但建行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目前相关贷款已没有余额;另悉,招行也已于近期收回所余1亿元贷款。

――哈尔滨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群力开发办)则涉及一本假土地证,面积为4平方公里,并以此作为抵押在哈尔滨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哈商行)获得贷款35亿元。

――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哈投资集团)、哈尔滨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哈城投)共被查出60本假土地证,涉及土地139.05平方公里,并以虚假土地证注资,虚增资本149.9亿元。

12月17日星期一下午,银监会调查组在哈尔滨召集当地各银行的主管行长和信贷部门负责人开会,建行、招行总行也派出了有关负责人出席。在上一个周五(12月14日),银监会已经对哈尔滨各银行进行快速调查,检查是否对上述四家企业发放了贷款,结果发现除被审计署点名的建行、招行以及哈商行,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亦有向这些企业提供过贷款。

按照银监会要求,哈尔滨各家银行已从12月17日至24日进行自查,24日之后银监会再进行重点检查。有关检查不仅涉及这四家企业贷款的土地抵押状况、风险状况、拟采取的保全措施等,还要追查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向哈尔滨辖内企业发放的、以哈尔滨市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为抵押的贷款,并要求银行把土地证号上报银监会,银监会再与国土部门进行核对,看是否还有类似情况发生。

与此同时,国土资源部负责查土地问题,也要求哈尔滨国土部门核查2002年以来颁发的所有土地证是否合法。此外,银监会还使用延伸检查权,对这四家企业进行调查,尤其关注贷款资金流向。由此,调查从土地、贷款和企业三条线展开。

《财经》记者获悉,哈尔滨国土资源局发放的“虚假土地使用证”,主要是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手续不完备问题,但不排除存在超越权限批转农地的问题等,而相关四家企业涉及的问题又有所不同。

爱达置业开发的爱建滨江国际社区坐落在松花江南岸、原哈尔滨车辆厂旧址上,占地约1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220万平米。2002年6月,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车辆厂拆迁后的土地进行整理,统一挂牌拍卖使用权,置换土地资产27亿元,政府实现净收益3.5亿元。

12月20日,记者来到已经开发完成三期、正在进行四期建设的爱建社区。新建成的爱建路彻底缓解了过去车辆厂阻碍城市交通发展的状况。从爱建社区高层住宅楼上向北远眺,松花江隐约可见。

据附近居民介绍,爱建社区在哈尔滨属于中高档社区,近年来销售良好。但《财经》记者获悉,爱建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逆程序操作问题。即由于爱达置业的资金实力不够,哈尔滨市国土部门违规先给爱建项目办了土地证。这些土地证手续并不完备,且登记事项也比较模糊。爱达置业以该土地证向银行抵押贷款,待项目建成再补交出让金,办理正式的土地证。这类违规现象在房地产业普遍存在。

群力新区是哈市模仿上海浦东开发,在城市西扩中的开发地域,规划用地面积27平方公里,计划开发期长达13年-15年,开发建设总投资规模500亿-600亿元。从2003年哈尔滨市政府决定成立群力开发办,直到2005年底,受启动资金影响,群力新区的开发一直未全面启动。

于是,哈尔滨国土部门就把群力新区规划区域内、属于哈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一些土地交给群力新区开发办来运作融资。群力新区即以其中并无开发计划的4平方公里土地向哈商行总计融资35亿元,其中10亿元作为土地出让金交给了哈尔滨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返还又回到了哈商行。据悉,群力开发办在办理这四平方公里的土地使用证时同样没有完备的手续。

哈投资集团与哈城投的虚假土地注资问题,则有着更为复杂的背景。

土地注资之祸

哈投资集团和哈城投由哈尔滨市国资委全资持有,是哈市着力打造的投融资平台。

哈投资集团成立于2003年4月。当年11月,哈投资集团被确定为哈市使用开行信用贷款的四个市级平台之一,承担40亿元额度硬贷款(即普通商业性贷款)管理业务。

2005年6月,哈投资集团又被黑龙江省确定为该省利用开行信用贷款的六个省级平台之一,承担90亿元额度的软贷款管理业务。所谓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一般期限长,利率低。

近些年来,通过注入土地等各项优良资产和自身积累,哈投资集团已经拥有全资控股公司九个、参股公司16个。截至2006年6月底,哈投资集团注册资本已由成立之初的5亿元增至50亿元,总资产现为174.75亿元、净资产112.38亿元。

事实上,哈投资集团资产规模的猛增,很大程度上来自哈市政府的土地注资。2006年3月21日下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时任市长石钟信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包括市财政局长、哈尔滨国资委主任等官员。议题之一即是向哈投资集团、哈城投“注入土地资产及发行哈尔滨市土地储备资金信托计划问题”。

会议决定,将道里区群力部分土地、松北城市建设规划区全部土地、松北环西片北部土地、道里区沿江五宗土地、开发区四宗土地共89.3平方公里全部出让给哈投资集团;将呼兰河两侧可出让土地、三家子堤片区土地约30.5平方公里全部出让给哈城司,并明确指出将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计作国家资本金,分别注入哈投资集团和哈城司。

2006年4月4日,哈尔滨市国资委据此批复了哈投资集团的增资扩股,即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向哈投资集团注入土地资产价值94亿元,其中增加国家资本金45亿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一下从5亿元增加到50亿元,其余49.61亿元转入资本公积。

同月28日,哈尔滨市国资委向哈城入土地资产55亿元,也使其注册资本增加到50亿元,资本公积达29.5亿元。

以上两笔土地注资加起来,正是国家审计署通报的149.9亿元土地虚假注资的由来。一位知情人士称,问题主要还是手续不完备。因为以土地注资是来自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所以哈尔滨市国土部门就没有走正常程序,即土地由工业用地等转商业用地的报批,以及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程序,先给哈投资集团和哈城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

不过,记者在对松北新区土地和财政部门采访中获知,涉及到占了以上地块90%以上面积的松北新区虚假土地证问题要严重得多。

哈市北部的松北新区规划于2004年获得国务院批准,但用地规划需逐步审批。松北区历史上是哈市郊区,多数土地是农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一定规模的农地转建设用地需要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市都没有审批权限。但土地出让指标从中央分解到省、市,能到区里的就更少,而且在宏观调控、土地严查的大背景下,农地转用的指标更为紧张。

截至目前,松北区成立三年来究竟从国土资源部获得多少出让指标,哈市相关部门并未给《财经》记者明确答复。但业内人士分析,哈尔滨市政府一口气将松北78.9平方公里的土地出让给哈投,有可能超出了哈尔滨国土部门的审批权限。

“经营城市”热

哈尔滨市不惜冒着违规的风险如此操作,其总体思路是急于效仿其他城市的模式,即地方政府利用土地资源来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据悉,哈投资集团、哈城司是哈市政府专门去天津等一些地方学习经验后模仿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和开行合作打造一个政府融资平台。一位哈尔滨政府官员表示,“哈尔滨发展慢,好形势没跟上,中央关门时候才动身,正好被夹个正着。”

哈市官方数据显示,2006年哈尔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094亿元,同比增长13.5%;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192.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18.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810亿元,同比增长26.7%,2002年以来的四年中哈尔滨城市建设投资达到529亿元。

这样的投资规模和发展速度,仅靠地方财政收入显然难以支撑,地方财政又并无其他融资渠道;开行近年来设计的联合信用平台,成为地方政府曲线融资的重要途径。哈投资集团、哈城投的虚假土地证事件,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的极端产物。

截至2005年末,开行已与30个省、348个地市、906个县级政府签订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覆盖率分别达到94%、90%和47%,其中开行与重庆市政府合作的“渝富模式”广受关注(参见《财经》2006年第7期“渝富:一场没有完成的演化”)。

2005年,开行与黑龙江省政府签订了600亿元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

哈尔滨市政府为了加强与开行的合作,于2006年5月与开行成立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时任市长石忠信亲自担任组长,开行黑龙江省分行行长刘延平和常务副市长史文清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市发改委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建委主任等数位官员。同时,开行和地方政府之间官员相互挂职,以加强联系。哈投资集团中也设立了开行办。

截至2006年底,哈投资集团共管理政府信用贷款额度130亿元,其中市政府信用贷款40亿元,软贷款90亿元;已签订合同项目22个,使用开行信用贷款合同金额74.72亿元,累计借款余额60亿元;重点支持了磨盘山水库、利民开发区基础设施、沿江污水截流、松北江湾一期、华能集中供热等全市重点项目,拉动地方投资300亿元以上。

为了满足开发银行对借款平台承债能力的要求,解决松北项目借款人资格问题,哈投资集团作为松北项目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经过信用评级和债项评审,哈投资集团在开行的信用等级被评为A+,哈投资集团在开行的授信额度达到183亿元。

2006年4月,在市政府同意向哈投资集团以土地注资之后,哈投资集团有关领导在“哈尔滨市土地储备资金信托新闻会”上介绍,为加速松北区建设步伐,哈市政府已决定通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近期将实施江湾分区、东北亚合作区、环西片区共46平方公里土地的征地、拆迁和九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应的项目总投资16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28.2亿元,申请开行软贷款24.2亿元、硬贷款106.3亿元,其他银行贷款3.3亿元。项目建设达到土地出让条件后,通过土地市场对可出让的土地进行“招、拍、挂”收取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可出让的土地面积为27.6平方公里,预计土地出让总收入为278亿元(编者注:大约每平方米1000元),收支相抵后该项目静态收益预计可达114亿元,因此项目资金偿还有保证。

目前,还很难判断哈投资集团和哈城投的虚假土地证、虚假注资行为在其争取开行贷款中的作用,以及是否会影响到开行对这两个公司还款能力的判断。一位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哈投获得土地注资之后,目前没有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从开行获得贷款,开行贷款一般要求以贷款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而且开行贷款对应的是每个项目,投资平台资本金增加的增信并不大。”

一位国有银行的人士表示,“开行此类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实则由地方政府提供变相担保,开行软贷款就是将政府信用转化为资本。”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2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局局长。

委托人刘凌昌,该局监察大队队长。

委托人于逸生,黑龙江省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62号。

法定代表人吴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张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上诉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1996)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人刘凌昌、于逸生,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吴慧敏和委托人张文宏、湛中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所建9层商服楼,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院内原有两栋楼房,总建筑面积为1981.97平方米,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该两栋楼房所有权原属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同利公司),两楼占地54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031.60平方米。1993年4月,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分为土地管理局和规划局)申请翻扩建院内2层楼房。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中央大街108号两栋楼房卖给了汇丰公司,汇丰公司付清了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没有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l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

汇丰公司在施工中,相邻的哈尔滨市音乐厅因墙壁裂缝与汇丰公司发生纠纷。哈尔滨市建委领导主持了解决纠纷的现场办公会,并于1994年8月11日以哈建纪字〔1994〕20号文件发出解决纠纷的会议纪要。规划局于同年9月14日派员到施工现场检查并作“建设工程现场记实”。现场记实载明:“被检查单位是汇丰公司,建楼地址是中央大街108号,建设形象进度7层半”。同时还载明:“由于音乐厅上访,该工程暂时停工”。同年11月28日,规划局作出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汇丰公司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翻建588平方米工程,未经再批准,擅自超面积238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限期补办手续;(2)处理好四邻矛盾,出现问题自负;(3)超建面积罚款处理;(4)罚款额83580元。其后汇丰公司交罚款33580元。1995年4月7日,规划局下达了哈规土(1995)第36号文件,以1994年11月28日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被处罚单位与建设单位不符为由,决定予以撤销并返还对汇丰公司的罚款。1995年7月20日规划局又下达哈城规罚决字(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同利公司,该处罚内容是:被处罚人同利公司严重影响中央大街景观,擅自将2层建筑扩建为7层半,超面积2338平方米(为238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1)将超层部分拆除2层半,保留3层;(2)保留部分给予罚款处理并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补交各种税费。此决定因同利公司申明不是建设单位,不接受处罚,未实际执行。1996年3月5日,规划局下达(96)哈城规监字第1-1号《停工通知书》,汇丰公司不服该停工决定,于1996年3月18日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停工通知和办理批准手续。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以哈政复决字(1996)2号复议决定维持规划局(96)哈城规监字第1-1号停工通知。1996年8月12日,规划局对汇丰公司作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一、汇丰公司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5年8月,将中央大街108号(原为13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如下处理:1、拆除地面工程队5、6、7、8、9层、拆除部分合计建筑面积为2964平方米。2、地下l层、地面1、2、3、4层部分予以罚款保留,处罚建筑面积3200平方米,罚款192000元。二、汇丰公司在1994年6月将中央大街108号(原为13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如下处理:1、拆除地面工程队8、9层,拆除部分建筑面积为760平方米。2、对地下1层,地面1、2、3、4、5、6、7层予以罚款保留,处罚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罚款182400元。处罚决定履行后,汇丰公司可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费用。

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汇丰公司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所建商服楼房,开工依据是原同利公司得到批准的对中央大街108号院内楼房的改建588平方米的建设规划许可。对中央大街108号临街楼房的翻建没有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汇丰公司现已建成的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9层楼房,部分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部分是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应认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应予处罚。规划局对原告汇丰公司申请建设过程中违反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但不得对建设单位和个人刁难、勒卡”的规定,应承担责任。规划局在汇丰公司建楼与哈尔滨市音乐厅发生纠纷时就派员到现场并作“建设工程现场记实”。规划局下达了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后,又以主体不符及内部管理等问题为由,下达了哈城规罚字(1995)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且该决定认定“严重影响了中央大街景观”法律依据不足,处罚混乱、不严肃。经规划局批准在同处中央大街位置上的多处建筑均属高层,其高度与汇丰公司所建楼房高度超过12米性质相同。另有经批准而超高建筑给予罚款保留处理,还有未经批准而超高的建筑至今未作处理,规划局对在中央大街上的违法建筑存在同责不同罚的现象。规划局确定了中央大街保护建筑“外文书店”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就应以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该书店多少,就决定拆除多少是正确的。经勘验规划局所作的处罚拆除面积超过遮挡面积,故对汇丰公司的违建行为处罚显失公正。规划局举证对汇丰公司处罚依据是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此规划对中央大街的要求仅限于管理和保护,没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规模、体量和高度作规定。规划局又举证1996年10月规划文本,其中第十一章第三节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的体量、高度的规定,但此规划制定、报审时,汇丰公司楼已建成。且该规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该规划第一百二十条本身就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现查明规划局提交的规划文本至今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且是在汇丰公司建楼之后制定,不能作为对汇丰公司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也做了同样规定,规划局在1994年11月28日送达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时,汇丰公司建楼已达7层半。1996年3月5日下达停工通知书时,该建筑主体工程已完工并开始装修。规划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给处理增加了难度。鉴于汇丰公司建楼系违法建筑,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规划局具体行政行为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撤销第二部分第1项和第2项的罚款部分(即拆除中央大街临街建筑部分的5、6、7、8、9层,拆除面积2964平方米,罚款192000元;拆除中央大街院内建筑部分8、9层,拆除面积760平方米,罚款182400元);二、维持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维持第二部分第2项的保留部分(即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建筑地下1层,地上1、2、3、4层部分予以罚款保留;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建筑地下1层,地面1、2、3、4、5、6、7层予以罚款保留);三、变更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该楼的拆除部分,变更为:该楼第七层由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2支撑柱;第八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平行拆至第3支撑柱;第九层从中央大街方向向后拆至第4支撑柱;第七、八、九层电梯间予以保留,电梯间门前保留一个柱距面积通行道(上列所提柱距依哈尔滨市纺织建筑设计院1999年3月18日现场实测汇丰楼七至九层平面图纸和规划局、汇丰公司现场认同立面图为准),对该违章建筑罚款398480元。上述罚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履行,上述罚款履行后汇丰公司、规划局于一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上诉人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汇丰公司违法建设工程,从来没有办理过规划审批手续,该违法工程破坏了中央大街的景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依据法律,作出了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申报的工程建设申请在法定期内未作答复,应当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还认定上诉人下达停工通知时,被上诉人违法建设工程已主体完工并开始装修,由于上诉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既成事实,增加了处理难度,这一认定是不客观的。上诉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是根据被上诉人违法建设工程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不存在处罚显失公正的问题。原审判决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由,判决对上诉人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变更,未能达到保护中央大街景观的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称:哈尔滨市规划局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存在明显的滥用职权和显失公正问题。原审判决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上诉状、被上诉人答辩状、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证、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哈尔滨市建委哈建纪发〔1994〕20号会议纪要、建设工程现场记实、规划局哈规土罚字〔1994〕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哈规土〔1995〕第36号文件、哈城规罚字〔1995〕第018行政处罚决定、1995年7月20日汇款复印件、(96)哈城规监字第1-1号《停工通知书》、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答辩书、相关建筑物照片、惠鸿广场地理位置形象平面图、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政复决字〔1996〕2号复议决定书、1994年11月22日询问笔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协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汇丰公司未全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哈尔滨市中央大街108号地段建成面积为9964平方米的9层商服用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被上诉人提出其没有办理有关规划手续与上诉人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被上诉人提出的规划申请作出答复有关,但上诉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不是本案审查的内容,且上诉人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不影响被上诉人违法建设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对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上诉人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定被上诉人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但从其作出部分拆除部分罚款保留的处罚内容看,上诉人已在事实上认定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诉讼中上诉人称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与其处罚决定自相矛盾,且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规划的要求是:“在建设中,要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该规划中没有关于中央大街建筑物规模、体量和高度的规定。规划局提供的1996年10月修编后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有对中央大街建筑物的体量、高度的具体规定,但该规划尚未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3

迟文滨非正常死亡后,哈尔滨市立即成立调查组,根据医院诊断及其体表有外伤的情况,调查组对迟死亡事件展开调查。现已确定:迟文滨入所后,同监在押人员袁景权向迟勒索钱财未成,便指使同监在押人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迟死亡。施暴人员的责任待尸检结果验证后,再依法予以认定处理。

哈尔滨市政法委副书记丁坚告诉记者,他们对死者被打过程现已查清,虽然迟文滨的死不是干警打的,但看守所干警的确存在失职行为。目前,呼兰区第一看守所所长赵连贵、副所长李大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所领导班子和干警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对其他相关干警的责任正在立案调查。

“7.21”事件发生后,哈尔滨市政法委立即在全市政法机关展开以尊重人权为核心的执法为民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目前,哈尔滨市正对全市看守所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进行整顿。市直政法部门对监狱所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自查自纠全面整顿,突出解决监管人员管理不到位,“牢头狱霸”监内施暴、失控等问题。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4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兼有住房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双重意味,在人民的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关键性的作用。哈尔滨市作为全国较早试点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在二十余年住房公积金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的确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仔细观察,仍然可以透过现象,发现其中存在的隐患,大致来看,主要涉及缴费标准、贷款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制度。本文重点即在针对这些隐患进行分析论述,提出可能的改进思路。希望能够进一步保证哈尔滨、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哈尔滨市;问题讨论

中图分类号:F293.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52-02

住房公积金,指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制度于1991年在上海首创,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公积金制度全面推广,1999年国务院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化、法制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福利分房制度的继承者,经过20多年的运行,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效果。截止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33亿人,覆盖率高达80%,累计缴存3.9万亿元,缴存余额2.1万亿元。i

哈尔滨市是较早推行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早在1992年11月20日,就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出台,提前进入住房公积金时代。截止2011年中旬,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已达77.14%,累计归集公积金216.07亿元。全市(不含铁路分中心、中省直、电力和农垦系统)公积金已开户 9611个单位,职工81.54万人。累计发放个人贷款7.06万户,计118.14亿元,贷款余额65.07亿元。个人贷款率为6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率0.045%,低于全国0.356%的平均逾期率水平。ii在这样一些可喜的成绩面前,居安思危,也应该发现,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

一、缴存标准

哈尔滨市规定:单位和职工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达到12%。2001年1月1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5%比例缴存,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5%比例缴存。iii初看,政策的出发点无可厚非。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提取公积金的可能性将明显降低,缴纳意愿不足,这一部分公积金有较大可能性留存在个人账户中用以互助流动;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于没有能够享受福利分房制度,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要求,以货币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同时,这部分人购置住房的可能性偏大,对住房公积金的需要程度明显提高。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分级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

然而,在这里,有以下几点必须要重新加以考虑。第一,应该明确,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仍有一定比例没有参与福利分房。根据以上政策,按照最低标准,他们的个人账户中每月只能获得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6%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标准,这一比例也不过提高至24%,相比2001年之后40%的比例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一部分人,这种近乎于歧视的待遇,无疑是不公平的。第二,即使是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福利分房中收益的职工,在政策出台时的2010年,住宅也要有十年以上的房龄,况且,用作福利分房的住宅,房屋情况一般较差,与目前市场中销售的房屋不能同日而语。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存在住宅的改善性需求,按照目前的缴费方案,单纯提取公积金进行改善性住房投资将存在较大困难。第三,对于2001年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职工,15%的缴费比例负担过重。粗略计算,如果按照新参加工作职工平均2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将达到300元,扣除后仅余1700元,不可避免地,单纯住房公积金一项,就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压力。这样一来,他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大打折扣。

针对上述不合理之处,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将该政策中单纯通过参加工作的时间进行分级调整为通过是否参与福利分房进行分级。其次,提高第一部分人群(即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可以考虑在原比例上上调100%,即16%~24%,同时维持个人缴存比例8%~12%不变。再次,提高第二部分人群(即未参与福利分房的职工)个人缴存的灵活性,可以考虑采用浮动机制,将缴存比例调整至8%~20%。以上调整,充分按照个人需求,考虑个人实际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不再有失公允,不再成为职工的负担。

二、贷款规则

哈尔滨市规定: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组合贷款最高额度为7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为40万元,商业性银行住房贷款为35万元)。三、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20%;购买首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30%。四、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全部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五、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iv初看,这一贷款规则考虑了公积金的贷款福利,明确了限购制度,兼顾了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居住性需求与改善性需求),预防了需求过热的风险,的确可见其用心良苦。

然而,仔细分析,这一贷款规则仍有值得推敲之处。首先,在个人贷款的上限额度方面,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限似乎估计不足。据粗略统计,2010年8月,哈尔滨市房屋销售均价即突破7500元/平方米,这一政策则在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如果考虑首付款2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单纯通过公积金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67平方米的住宅;考虑首付款30%,按照7500元/平方米的价格,通过组合贷款,可购得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的住宅。这一设计似乎恰到好处。不过,要知道,2008年末,哈尔滨的住宅价格仅为4300元/平方米,短短一年半时间内涨幅高达75%。幸而,哈尔滨的住宅市场自2010年开始突然保持稳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没有太大变化,始终在7500~8000元/平方米之间徘徊。如果这三年内哈尔滨的住宅市场同全国其他大城市相似,哪怕维持2008~2010年的增长速率,必然将造成公积金贷款的失灵。所以,防微杜渐,势在必行,对于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妨采用浮动的贷款上限制度,即将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与住宅价格挂钩,每年年初对公积金贷款上限予以调整,调整幅度与上一年住宅市场的价格波动相一致,以保持原设定中投资者的可购面积相对稳定。

其次,在二套住房的限购力度方面,这一政策明显缺乏约束力。假设4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0年的贷款期限、以等额还款方式还款,按照现行4.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月还款额为2027元;按照1.1倍之后的贷款利率(4.95%)计算,月还款额为2135元。这一变动后,每月还款额仅仅增加了108元,全部30年下来也仅仅不过3.9万元,不足以对二套住房进行有效限制。至于50%的首付款,购房者可以考虑通过其他形式贷款的方式进行筹集,间接演化成组合贷款。针对这一问题,不妨可以考虑限制贷款年限来进行抑制,上例中,仍然按照4.5%的利率水平,如果将贷款期限缩短为20年,则月还款额将骤增到2531元,效果无疑非常明显。

三、信息披露

哈尔滨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信息披露混乱问题,详细来讲,似乎有以下方面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历史信息公开不足。不难看出,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于2012年3月14日建成,所以,在建成之前的一切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全部没有包括在内,造成大量珍贵信息的缺失,甚至缺乏对于历史变迁沿革的必要说明。对于一个政府机关来说,这些历史信息的缺失,无疑是不严谨、不规范、不合理的。

其次,政策法规公布混乱。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仅仅区分了政策法规的机构(国家、省、市、部门),却没有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使用或废止情况对各项政策法规进行排列,相反,则是全部堆积在一起,统一注明2012年3月14日,不知哪个政策在先,哪个政策在后,哪个政策已被废止,哪个政策仍在使用。这一混乱的做法,导致非专业人员了解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上加难。对于政策法规的公布,应该本着公开化、明确化、透彻化的原则,而不应给读者制造困难,使得读者一头雾水,无所适从。这样的政策法规的公布,无疑是失败的、不负责任的。

再次,政务工作披露迟缓。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几乎没有关于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的有效统计信息,如缴存覆盖率、个人贷款率、公积金贷款逾期率等硬性指标,在政务公开方面,财政信息的记录数甚至为0。应该认识到,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渠道能够获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详细统计数据,最新的一条消息还是上述远在2011年8月19日在哈尔滨日报上刊登的统计资料,迄今已有两年有余。这一不透明的信息披露体系,使得群众不能有效知悉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进展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受到严重破坏,对于政府公信力的建设、群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将形成冲击。

还有,基层意见缺乏反馈。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上,政民互动一栏的记录数同样为0。这说明两个问题,第一,群众对于公积金制度的关注程度不高。第二,政府机关对群众的反馈披露不及时。缺乏与群众的交流,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改良来说,将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消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引起重视。这里,不妨借鉴一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验,参考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的思路,切实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四、小结

哈尔滨作为一个北方边陲上的城市,尽管面积位居全国第二位,人口已突破1000万大关,城市化率也已突破50%。但是,就中国而言,学界对于这个城市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许多应有的建设、规划、调查、统计都没有施行。古语云:见微知著。作为较早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城市之一,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可能不止在这个城市中发生。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共性缺陷,应该可以为全国所参考和借鉴。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哈尔滨,以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进一步有序规范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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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延瑕.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 2013(17).

[3] 刘述波.哈市公积金覆盖率超七成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N].哈尔滨日报,2011-8-19.

[4]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2号)[R].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0.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5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提供坚强保障

哈尔滨市档案局党组将文明创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创建工作计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学习考评项目与评分标准,层层分解、目标到人,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坚持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党务、政务、人事、财务”四公开,营造尊法、守法、文明、和谐的工作氛围。2012年以来,局机关全面实行社会化管理,优化办公环境,提升工作水平。建立“一周一计划,一月一交流,一季一督查”的工作机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查漏补缺、完善提高。

二、强化文明建设,优化档案服务,开展“六项活动”

1.开展创建首善机关主题实践活动。认真领会市委常委、秘书长石嘉兴关于增强“四感一意识”的要求,联系档案工作实际,提出“四个反躬自问”,将创建首善机关与开展行政问责工作相结合,制定了《哈尔滨市档案系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制发了《哈尔滨市档案局档案监督指导人员行为规范(试行)》和《哈尔滨市档案局档案服务窗口行为规范(试行)》,窗口处(室)向全市发出《立足兰台,争做执行,创建首善机关模范》倡议书,在烈士陵园开展“缅怀先烈,牢记使命,争创首善机关”主题实践活动。

2.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充分发挥创城档案材料整理立卷组组长单位职责,与哈尔滨市文明办联合下发《全国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材料审核工作责任分工明细表》,组织档案业务培训,整理创城档案504盒,得到中央文明办检查组测评专家及哈尔滨市文明办的认可和好评。

3.开展创建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审批工作,制定了《行政审批共产党员先锋岗问责制》、《行政审批“共产党员先锋岗”服务承诺制》和《行政审批“共产党员先锋岗”公示制》等,明确问责主体、问责内容和问责程序,规范创建标准和保障措施。局机关实现共产党员先锋岗创建活动全覆盖,统一配戴胸卡,制作岗位明示牌,做出服务承诺,定期监督检查。

4.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参加全民健身运动广播体操表演,荣获优秀组织奖;赴东北烈士纪念馆开展“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为党旗添光彩”主题党日活动;参观黑龙江省黎明监狱警示教育基地;赴大庆参观铁人纪念馆、大庆石油科技博物馆及大庆油田历史陈列馆;开展“秋天的收获”和“迎国庆、庆中秋,欢度老年节”采摘活动。

5.开展提升素质教育活动。举办34期《学习讲坛》,46名档案干部走上讲坛,受教人数累计达3000余人次;组织20期《学习论坛》,通过档案文化专题研讨、档案文化沙龙和专家专题讲座三大板块,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学习能力和业务技能;开展“钻业务、提技能、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民主评选6名档案业务标兵,10名档案技术能手;组织档案业务基础知识“大培训”,培训机关和企业档案工作人员425人。

6.开展“四德”教育活动。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教育;组织开展学习全国档案战线的时代楷模刘义权和“远学刘义权,近学身边人”活动;组织“超越自我、争创一流”主题座谈会;举办公民道德大讲堂,开展“八个一”活动;成立学雷锋志愿者服务队,主动服务包保社区。

三、强化业务工作,展示良好形象,文明创建结硕果

市档案局坚持抓文明创建,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还锻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有力地促进了档案工作的科学发展。

1.档案工作影响力有新突破。在全国档案系统举办了《2012·档案文化价值研讨会》和《2013·部分城市与高校档案专题学术研讨会》,提升了档案文化对服务创建文化名城的影响力和贡献力;在南昌市建立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双向备份基地,开辟了机关档案安全管理新纪元;首次在市委党校开设档案专题课,提高社会对档案工作认知度;在全市档案系统开展的“档案服务新战略新跨越、服务民生星级竞赛”活动,提升了档案干部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在全市50个乡(村)、50个社区开展创建档案服务民生示范点活动,全市有40个乡镇、11个行政村、56个社区被认定为首批“哈尔滨市档案服务民生示范点”。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6

一、制定《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__-20__)》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松花江流域哈尔滨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__-20__)》,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结合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哈尔滨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哈尔滨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哈尔滨分公司、中石油哈尔滨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哈尔滨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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