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神赋原文范例6篇

洛神赋原文范文1

【关键词】启蒙运动;上帝观;洛克

1 基督教时期的上帝观

在基督教信仰中,上帝是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上帝作为万能、至善、永恒和完美的神圣存在者,创造了世界,是宇宙万物和人类社会的存在基础。上帝不仅是造物主,而且还是拯救者,因为他道成肉身,派他的独生子耶稣以无罪之身承担了全世界的罪恶并拯救了世人。在基督徒眼里,上帝是一个具有人格的神,是一个能够与人建立关系、充满仁慈和公义的神。他存在于历史之中,热爱人类,关心人类的事务,不断与人对话和沟通,惩善罚恶,引导和推动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完善。在很多启蒙思想家那里,上帝还是他们解释自然、人生和社会的出发点和前提。

2 洛克的上帝观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近代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是17―18世纪英国自然神论学说承前启后的代表人物。“在洛克的思想中,上帝是矢志不渝的存在,无论洛克在思考什么问题,上在时刻指引着他。”洛克的上帝观是洛克自然神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一环。

2.1上帝观念不是天赋的

洛克是经验论哲学的代表人物,在洛克那里,上帝观念如同我们的其他观念一样,也是通过经验,即感觉和反思取得的。洛克关于基督教的论述除了《基督教的合理性》以外,大多散见于他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之中。从上述著述来看,洛克显然对上帝的存在有着强烈的确信。洛克认为,上帝的存在是一个毋庸置疑的前提,而对上帝的信仰则是人类社会的道德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个基础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倡导宗教宽容的洛克反对对无神论实行宽容,主张政府绝不应该放任无神论思想的传播。

在《人类理解论》第一卷中,洛克对“天赋观念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知识并非来自天赋观念,而是建立在经验之上。洛克把经验主义认识论引向了对神学信条的怀疑,他认为上帝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人类对于上帝没有任何天赋的观念,这与他对一切天赋观念说的批判是结合在一起的。洛克进行了非常广泛的论证来反驳上帝观念天赋说。在《人类理解论》第一卷第4章中,洛克指出,上帝观念并不是一切人类普遍具有和一致承认的。在第14、15、16三节中,他还指出,即使人们心中有上帝的观念,其内容也各不相同。人们持有什么样的上帝观念,取决于他们所受到的教育,以及他们在运用和推理方面的能力。在该章第18、19等节中,洛克还进一步指出,上帝观念尚且如此,那么其它观念(如“实体”观念等)更不配是天赋的了。英国自然神论之父――雪堡的赫伯特认为,由于人们有必要认识上帝,出于公义的考虑,上帝应该已经为所有人提供了有关他的某种观念。从这一点出发,他坚持认为上帝观念是天赋的。洛克反驳说,如果说上帝的仁慈要求他将有关其自身的天赋观念赋予一切人,那还不如说尽管上帝已经提供了理智、双手以及物料,他还应该亲自为人们修桥盖房。[2]

2.2强调对上帝存在的信仰

受笛卡尔的影响,洛克先确立自我的存在,然后确立上帝的存在。不过和笛卡尔的普遍怀疑的方法不同,洛克本着经验论的原则,从个人对自己存在的经验出发,肯定了自身无可质疑的存在。洛克认为,虚无不能产生存在,纯粹的虚无也不可能存在。既然人能够拥有知识,那么这个存在者就应该是全能、全知的。就这样,洛克本着冷静谨慎的态度和如数学般确定的方式推导了上帝的存在,可是他的方法论决定了他证明的这个上帝只是一个必然的前提,是一个没有人格的造物主,是一个和人的总体体验没有多少关联的永恒存在者。

在《基督教的合理性》(1695)中,洛克就从道德实践出发,进一步阐释了上帝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洛克承认人类凭理性本身,的确可以发现一定的自然法和人的道德职责。可是他继而提醒说,“从自然理性迄今完成的一点点工作来看,单凭理性自身,它是在难以担当起让道德全面地、真正牢固地建立起来并散发出清明显赫的光明的重任。不仅如此,耶稣的降临还为信徒提供了一个来世永生的道德范例。[4]洛克清醒地看到,哲学家们以品德本身的优越性来劝导世人奉行品德基本上是失败的,而耶稣对来世的永生的应许以及他死而复活的例子却可以有效地劝服人们相信行善的好处,并因此为他们的道德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3上帝的存在是合乎理性的

洛克坚持认为上帝的存在是合乎理性的,借助“自然之光”可以证明上帝的存在。洛克自认为满意地证明了上帝的存在,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存在”。洛克论证的第二部分是证明这个永恒原因的本性。洛克认为,“我”是一个有意识的人说明了第一原因本身肯定是有意识的;另外,宇宙中的秩序向我们显示了第一原因肯定是有智慧的。由此,“我们是道德的存在物,所以我们的终极原因也肯定是道德的”。从而从人类自身拥有的能力、认知和感觉出发,推导出存在一个永恒的、最强有力并且最具智慧的存在。洛克认为,上帝是唯一的、永恒的和大能的,上帝是精神性的而非物质性的。

3 洛克上帝观的影响

洛克所处的时代,是英国自然神论由兴起到繁荣鼎盛的阶段,虽然他与约翰.托兰德和安东尼.柯林斯这样的自然神论重要代表人物有过密切的交往,但他一直都否认自己是自然神论者。“根据自然神论的一般立场,洛克与自然神论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承认奇迹、启示以及预言”。[5]

尽管洛克并不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但他对于自然神论运动所产生的影响却是无人能及的。后世的自然神论者将洛克的经验主义感觉论哲学奉为基石,从其精辟的论证中为他们的理论寻求支持。洛克关于上帝的思想对后来的自然神论者影响十分明显,导致他们放弃了有关上帝的天赋观念的学说,虽然赫伯特将对于上帝存在的信仰,以及他所提出的自然宗教的其他几项原则都建立在天赋观念的基础上,但洛克之后的自然神论者们却都追随洛克,把对上帝存在的信仰看作一个推理过程的结论。在自然神论者看来,越是能够通过理性来认识上帝,就可以越少需要任何的启示。洛克为一种合乎理性的对于上帝的信仰所做的论证使自然神论者们深受启发。

参考文献:

[1] 王慧:论洛克的宗教观[D],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洛克:《人类理解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 奥尔森:《基督教神学思想史》[M],吴瑞诚、徐成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洛神赋原文范文2

汉水之神是最早见于记述的女神,也是我国影响最为深远的江河女神。我国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中是这样描写的,“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汉之广矣,不可泳思”(《周南·汉广》)。闻一多《诗经新义》认为,游女就是汉水之神,也即郑交甫所遇汉皋二女。相传周朝时郑交甫在汉皋台下遇到二位仙女,倾心相爱,就向二女索求玉佩。二女“遂解佩与交甫,交甫悦,受而怀之,中当心。趋去数十步,视佩,空怀无佩。顾二女,忽然不见”(西汉刘向《列仙传·江妃二女》),后以“汉皋解佩”作为男女赠答的典故。由此看来,汉水之神是两位身佩珠玉、飘游不定、妩媚多情的女子。此后,文学作品中的汉水女神形象绵延不绝,“游女弃珠于汉皋之曲”(东汉张衡《南都赋》),“从南湘之二妃,携汉滨之游女”(三国曹植《洛神赋》),“感交甫之丧佩,愍神女之婴罗”(西晋郭璞《江赋》),“弄珠见游女,赋酒怀山翁”(唐代李白《岘山》),“文王化南国,游女俨如卿”(宋代苏轼《汉水诗》)。

“故汉广游女,见咏于《周南》。泽陂美人,兴叹于陈俗。郑交甫汉皋台下,遇彼二女,孔子阿谷之隧,调其处子。湘蛾宓妃,有虞二姚,亦不过同为江汉汝淮水滨居民想象传说神女而已”(钱穆《古史地理论丛》)。由此看来,汉水女神的产生,对女神形象的出现起到了示范启迪作用。

“沅有芷兮澧有兰,思公子兮未敢言。荒忽兮远望,观流水兮潺湲。麋何食兮庭中,蛟何为兮水裔。朝驰余马兮江皋,夕济兮西澨。闻佳人兮召予,将腾驾兮偕逝”(战国屈原《九歌·湘夫人》),歌词描写了湘水男神和湘水女神虽然生死契阔,欢会难期,但彼此爱恋不忘,对爱情充满美好的幻想,屈原借咏神女寄托了自己对楚王忠贞不渝的情怀。诗中的湘夫人又称湘娥、湘妃、湘灵,传说是尧的两个女儿,长女娥皇,次女女英,姐妹同嫁舜为妻。舜至南方巡视,死在苍梧九嶷山下。娥皇女英天天向九嶷山方向泣望,泪染青竹,因称“斑竹”或“湘妃竹”。后两人投湘水而亡,被天帝封为湘水女神。“湘瑟声沉,庾梅信断,谁念画眉人瘦”(宋代秦观《青门饮》),湘水女神弹琴鼓瑟来怀念舜,后常用“湘瑟”“湘灵”“湘筠”“湘弦”等表现哀思。

洛神赋原文范文3

一、所有物(权)与物质财产(权)的不同层次

在《政府论》翻译为中文时,Property、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都被翻译为财产,但洛克在使用这些不同的词汇时,是在表达各自不同的具体含义。概括说来,中文译本《政府论》中的财产概念一般是指具体物质的财产,对于如地产、产业、财物等物质性的财产,洛克一般是用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词汇来表达。如在第六章《论父权》中洛克说,如果儿子进入自由状态后,父亲对他的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Estate),都不再享有任何统辖权。这里用的是Estate在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中,洛克认为,人们要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Lives, Libertiesand Fortunes),这里用的是Fortunes在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中,认为权力的尺度就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Lives, Liberties and Possessions),这里的财产用的是Possessions。而当谈到财产是天赋自然的结晶的财产时,这个财产则是用Property一词,这主要反映在其第五章论财产中,例如,说劳动使得自然物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状态,就开始成为一种财产(begun a Property)。

洛克在使用Property一词时,更多的时候,不是指具体物质产品,而是指包括人的生命、自由和物质财产在内的所有物。也就是说,《政府论》中Property一般包含地产、财产、所有权和自然权利等意思,即人身权和物质财产权的综合。如在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中,Property包含三个方面: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Life, Liberty and Estate);又如,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论及政治社会和社会的必要性的时候,洛克认为,人们之所以自愿放弃自然状态、加入公民社会,目的就是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Lives、Liberties and Estate),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Property的东西再如,在第十五章《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洛克着重用括号说明必须说明,我所谓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这里的Property都是Estate、 Goods等词的上位概念。Property和Possessions、Estates、Fortunes、Goods等词一样,统一被翻译为财产,这很容易造成误解,即Property等同于一般的物质财产,忽视了其内涵的人权意义。笔者认为,应该把Property翻译为 所有物(权),以和具体的物质财产权区别开来。财产(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产权,也即与人身权利、人的社会政治权力等相并列的权利;而所有物(权)(即Property),则是指人的各种权利的统称,是生命权、自由权、物质财产权三者结合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生命权是人的所有权利的基础,是每个人首要、基本的权利,关注与保护人的生命权、人身权是《政府论》的首要使命;自由权是生命权之外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追求自由是人的与生俱来的欲望,人只有拥有了自由,才具有了人格,成为真正的人;物质财产权是人的生命的实质性保障,是维护人的生命的必要手段,是人的生存和生命所必需。作为《政府论》论述重点的所有物权具有丰富的人权价值,这种人权价值出自于人本身,是天赋的,也就是说,所有物权之所以具有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乃是因为它出自天赋自然权利。

二、天赋自然权利是所有物权的逻辑基础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的所有物权不是出自政府和法律的规定,而是作为人类就被天赋的一种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同时,人天然被赋予了保护自己生命、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权利是社会、政府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一)所有物权是人类天赋的自然结晶

洛克认为,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在这种自然状态下,自然法统治一切,人们普遍享有天赋权利,即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权利是人们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除了受自然法的支配外,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权利是天生的,人力不可夺取,即使进入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每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最基本的权利依然保留着。在《政府论》语境里,所有物权在自由的自然状态中早已被自然法所认可的,是人的一种天赋自然权利的结晶,任何政治组织和政治社会都必须予以保护,这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进入政治社会,唯一的目的就是克服自然状态下缺少公正裁判者的缺陷,以更好地保护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所有物。在洛克那里,所有物权作为人的一种自然权利,被看作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公理。

(二)所有物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洛克认为,所有物作为人类天赋的、自然的结晶,是受超验的、具有终极权威的自然法所确认与支持的,因而它们本身是不可剥夺的、不可侵犯的。所有物权的基本属性就是神圣不可侵犯性,因为,如果可以随意侵犯,那就不是所有物了。如果别人可以不得我的同意有权随意取走我的所有物,我对于这些东西就确实不享有财产。基于自然的权利,人身首先是自由的,其次,他所拥有的财产,就是他自己的,只能由他自己来处理,而不用听命于征服者,否则的话,所有物也就不能是所有物。专属于我的Property,只有我才有权享有,并自由处理。不管什么个人或组织,即使是最高的权力,只要不经其本人同意,都无权占有其所有物的任何部分。《政府论》中所说的Property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

(三)政府是保护所有物权的工具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即已具有所有物权,这种自然权利受自然法的保护。但是,自然状态无法保证所有人都严格遵守公道正义,人的自由权利处于不安全的状态下。因此,为了维护人们生而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免受他人的损害和侵犯,人们愿意放弃有自由但充满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加入政治社会以互相保护,于是就出现了政府。政府的合法性,即奠基于有效保护人的天赋权利上,或者说,来自于人们对自然权利的让渡。洛克由此强调,政府首先是所有物的保护者,即全力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害。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所有物。政府是一种保护所有物权的工具,权力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保护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所有物权,除了保护所有物权之外,政府没有其他目的,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不能继续存在。显然,《政府论》把保护所有物权作为合法政府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三、劳动促成所有物权向物质财产权的延伸

物质财产是每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料,物质财产权同生命权和自由权并列为所有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人的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那么,作为共有自然物品如土地等,怎么变成个人的私人财产呢?这是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过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即从普遍权利到特殊权利的转换,或者说,从共有到私有的过渡。

(一)劳动促成物质财产权的转化

洛克认为,人们共同享用神赐予的大地和果实,个人通过劳动和耕作而获得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一种足以产生排他的个人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得不依赖于他人的同意。这就是《政府论》对物质财产权最初获得的解释。人类原初状态是一个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人对于自己本身所从事的劳动和活动,拥有一种自然权利。只要一个人使得任何一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将自己的劳动渗进自然物,因此加入了新的价值,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这个已经被渗进了劳动的东西,也就成了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

(二)劳动价值是物质财产权的核心

《政府论》中反复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的观点。洛克认为,自然和土地只提供本身几乎没有价值的资料,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将绝大部分的价值加在土地上的是劳动,没有劳动就几乎是分文不值。洛克还从费用的角度进行论证,他说,如果估算纯从自然的来和从劳动得来的东西的费用,在绝大多数的东西中,百分之九十九全然要归之于劳动。洛克不仅强调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而且强调劳动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既然劳动占东西价值的绝大多说,那么说因劳动而获得物质财产权,也就是顺理成章了。

(三)物质财产的占有以享用为度

对共有之物施加了劳动,使之脱离了自然所安置的状态,此物也就成为那人的财产了。但是,我们的资源储量总是有限的,是稀缺的,如果无限制地劳动即占有,财产权将会成为人类福利的阻碍,因此,通过劳动把处于原始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变为私有的东西,必须要有限制。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天然界限就是权利界限,即如果所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物品超出了自己所能耕种、收获的部分,或者超出了自己所能享用的数量,这些都是人的天然界限那就会导致土地和资源荒废,也就意味着浪费了公共财物,侵犯了他人利益。洛克以享用这一天然能力作为私有财产占有的范围,力求使每个人占有的财产不致于损害别人的占有。

四、人权是所有物权最终落脚点

所有物权不仅是指人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个人与自然的关系,同时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原初关系。洛克用劳动论证占有的正当性,来说明物质财产不是社会契约和法律的产物,而是自然理性的结果,是基于人的生存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从而为私有财产的永恒性提供了理论论证。自然之物是没有价值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是人的劳动赋予其价值,而劳动乃是人的权利的延伸。被人施加了劳动的客观世界也就成了人自身扩大化了的产物,并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财产,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所有物权。通过物质财产权把私人财产权提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同时,物质财产的合理性,始终以人为中心,以人的自然权利为出发点,可以说,洛克关于物质财产合理性的论证是对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物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一)人权的实质是人对自身的所有权

人对自身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其内在的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因而这些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剥夺的,任何形式的奴役也都是不合理的。这种人权是人的一种初始权,是人拥有其他各种权利的载体、基点,人的其他权利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政府论》中自始至终关注着人的生命权、生存权。人不仅不能取得对生命的支配权,而且任何个人也不能任意转让自己的生命。这是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其生命。所以,企图奴役一个人就是企图夺去他的生命,即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人权中就天赋了自由,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于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对人权的尊重,也就是对财产权的尊重。

(二)物质财产权是人权派生物

物质财产权是人的权利的一种自然引伸和发展,也就是说,物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是人权的派生物。自我保存是人的本能,人类一出生就享有生存权利,因而可以享用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得以维持他们的生存的其他物品,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都享有排他性的所有物权和自己支配自身的自由权,因而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就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Property)。人是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在自然状态下,一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的生命权的延伸和展现,而劳动则是他对自己的人身自由的一种运用。人通过劳动在自然物品上渗进了私人劳力,劳动力跟无主物相结合,便产生了所有物,因此,这些劳动产品也就成了他的私人财产,物权也就这样产生了。生命和自由是人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而从人身到物质财产,从人权到物权,则是生命权、人生自由权在劳动过程中的延伸和结果。有了人身所有权,才有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换言之,物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

(三)人权是所有物权的升华

洛神赋原文范文4

小学生作文片断:现在物价上涨真厉害,洛阳纸贵,练习本都涨价了。

诊断:

【分析】这位小朋友按字面意思错误理解了“洛阳纸贵”的意思。其实“洛阳纸贵”是中国古代成语,原指洛阳之纸,一时求多于供,货缺而贵。后喻作品为世所重,风行一时,流传甚广。

【词目】洛阳纸贵

【拼音】luò yáng zhǐ guì

【近义词】风靡一时、有口皆碑、交口称誉

【反义词】无人问津

【感彩】褒义词

【成语释义】“洛阳纸贵” 原指洛阳之纸,一时求多于供,货缺而贵。后用来比喻作品有价值,广为流传。

【成语用法】形容词,形容著作有价值。

【语法结构】主谓式;作宾语、定语、补语。

【成语出处】《晋书・文苑・左思传》:“于是豪贵之家竞相传写,洛阳为之贵纸”。

【成语示例】人说“洛阳纸贵”,谁知今日闹到“长安扇贵”。此时画的手也酸了,眼也花了。(清・李汝珍《镜花缘》第七十七回)

成语链接:

晋代文学家左思,小时候是个非常顽皮、不爱读书的孩子。父亲经常为这事发脾气,可是小左思仍然淘气得很,不肯好好学习。

有一天,左思的父亲与朋友们聊天,朋友们羡慕他有个聪明可爱的儿子。左思的父亲叹口气说:“快别提他了,小儿左思的学习,还不如我小时候,看来没有多大的出息了。”说着,脸上流露出失望的神色。这一切都被小左思看到听到了,他非常难过,觉得自己不好好念书确实很没出息。于是,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刻苦学习。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左思渐渐长大了,由于他坚持不懈地发奋读书,终于成为一位学识渊博的人,文章也写得非常好。他用一年的时间写成了《齐都赋》,显示出他在文学方面的才华,为他成为杰出的文学家奠定了基础。这以后他又计划以三国时魏、蜀、吴首都的风土、人情、物产为内容,撰写《三都赋》。为了在内容、结构、语言诸方面都达到一定水平,他潜心研究,精心撰写,废寝忘食,用了整整十年,文学巨著《三都赋》终于写成了。

洛神赋原文范文5

「关键词自由,法律地位,洛克,自由理论,近代西方法治

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是法律制度的三项基本价值。与这三项基本价值相比较,法律制度始终得予以考虑的实用性价值,则居于稍低的层次;在价值体系的另一端,高于这三个基本价值的善,如仁慈、爱等等,则是法律无力企及的价值目标。〔1〕秩序和公平的价值在西方法律思想萌芽时期就为思想家们所认识,并一直得到公认。对于自由,古代希腊、罗马的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虽有论述,但个人自由在他们理论体系中更多的是法律秩序所带来的福祉,而不是法律自觉追求的目标。首先把个人自由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价值确立下来的,是古典法学派。

继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17、18世纪是古典自然法理论盛行的时期,涌现了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沃尔夫、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一大批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家都热衷于设计一套“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理论,由此来论证国家和法律的来源,以及国家、法律应该如何安排才为合理的理论。在这种大体一致的理论框架下,古典自然法学各代表人物的具体理论观点存在着许多差别,“应特别注意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中,已明显地存在着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两种不同的倾向,一种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国家主义、绝对主义的倾向,即认为国家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及其制定的法律;另一种是以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为代表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即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2〕这两种倾向,前者经黑格尔的国家观、 尼采的唯意志论、民族主义,最终为法西斯主义、极权主义的出现提供了思想素材;后者则支撑和发展了现代西方人权理论和法治学说,成为西方社会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而奠定后一个传统的思想家,应首推英国的洛克。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中,洛克首先提出了系统的自由主义理论,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鼻祖”〔3〕。 下文中我们通过对洛克自由理论的考察,来看自由在西方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这种价值体系确立的重大意义。

(一)洛克的自由理论

洛克关于自由的理论散见于他的各类著作中。在他的著作《人类理解论》中,他首先讨论了自由的哲学含义,他批判了流行的“天赋观念论”〔4〕,提出作为自由的主体,个人必须以能力、 理解和意志等经验因素为前提,才能获得并享有自由;在《论宗教宽容》中,他从宗教信仰自由方面,阐述了思想自由的不可剥夺性;有关政治法律中的自由问题,集中在他的《政府论》中。

1.个人自由价值的绝对性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通过探讨政府的起源、政治权力的目的和范围,建立起一整套法律价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个人自由处于“原始价值”的地位,它既不能再还原为其他法律价值,也不能以其他价值目标来代替。

洛克认为,人类是造物主的得意作品,个人不仅没有毁灭造物主得意作品的权利,反而负有保护这种创造的义务,这是“根本的自然法”〔5〕。根据这一“根本的自然法”只要某甲对某乙的生命有故意伤害的企图或行动,某乙就有权,甚至有义务用一切办法来反击某甲的侵犯,直到剥夺某甲的生命都是正当的。甲和乙这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洛克说,“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须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包括生命)的企图,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同样地,凡是在社会状态中想去夺取那个社会或国家中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假设为企图去夺去他们的一切,并被看作处于战争状态 .〔6〕只要个人自由被剥夺或受到侵害,这个人的一切所有、包括生命就受到直接的威胁,这时,对这个人来说和平与法律就不存在了,因此,自由价值是否得到满足是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与毁灭性的战争状态的分野;而战争状态的结束是人们进入社会状态,即有法律的文明社会的必要条件。这样个人自由是法律必须优先予以考虑和维护的,否则,社会状态就不复存在,法律也就不能存在。

洛克通过对个体生命伦理基础的阐述,用战争状态这一理论中介,沟通了“根本的自然法”意义下的生命权与社会这种状态之下的个人自由之间的联系,充分说明个人自由不能为其他政治的或非政治的便利或权衡所取消,个人自由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占有绝对优先的地位。

2.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

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虽然享有种种权利和自由,但自然状态对保护个人的生命、特权和地产等洛克称之为“财产”的权利,有着许多缺陷:第一,自然法不是明白、确立的,不便于在各类纠纷中适用;第二,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公正、中立的裁判者,由两者之一来适应法律,会出现偏袒自己的情况;第三,自然状态中往往缺乏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致使判决得不到执行。所以人们便自愿订立契约组建人间的立法权,进入社会状态。〔7〕另外处于战争状态的双方, 如果他们能够订立契约、作出协议,规定一方拥有有限权力而另一方必须服从,那么,在这一契约的有效期内,人们也进入了社会状态;要注意的是,洛克强调,如果处于战争状态的双方是以一方取得绝对权力,而另一方则完全被奴役,停止了双方的战斗,这种奴役状态并非和平,而只是战争状态的一种特例,双方并未进入社会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时,人们将他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解释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付给社会共同体。在社会契约生效后,人们不再是自己与他人纠纷的裁判者,他们把基于自然法的自保、处罚两种权利让渡给政治社会,处罚权是完全让渡了,自保权在有法律救济的情况下也让渡给了执法机关。但是人们保留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保护这些权利是政府及其制定的法律的责任。这些权利中自由权是尤其重要的,洛克认为,在社会状态中人们原来的自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成为法律自由;但并非自由从属于法律,而是法律必须尊重和保护自由。

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并不是“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而是“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为生活准则”之下的自由,也就是“在规则加以规定的一切事情上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8〕。 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规范,须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为准绳”,法律只能较之自然状态下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和自由。任何肆意侵犯个人自由的立法,只会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关系返回到战争状态。洛克作为一个成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透彻地看到了事物的两个方面,政治社会中个人自由离不开法律,它需要法律来加以约束和保障,同时,法律也不能忽视个人自由的价值,离开自由法律就失去存在的合理性。

为了保障政治社会中的个人自由,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分权学说。在洛克看来,无论是君主、还是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如果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行政权(洛克认为行政权包括司法权),那么,当这种绝对权威与公民发生冲突时,就没有中立的第三者来对冲突作出裁决。绝对权威既可借助行政权在执法活动中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又可以凭借立法权使他们的利益合法化。这样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保障。为此,洛克提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反对任何形式专制的分权学说。卢梭充满激情的理论没有顾及到现实生活中无论多么完美的“公意”终究必须通过一定的机关来体现和操作,将绝对权威交付给一个机关,它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某些人、甚至是某个人身上,雅各宾专政的已证明了这种权力安排的灾难后果。从这点上来说,洛克的理论是冷静而富有远见的,他从法理上否定了绝对权力与个人自由相容的可能性。资本主义民主制的实践历史,证明了洛克对于政治社会中个人自由保障的构想是成功的。

3.洛克自由理论中隐含的矛盾

洛克是著名的经验论哲学家,在哲学上他极力反对“天赋观念论”,提出著名的“白板说”。认为人类在感觉和经验之先,心灵就象初生的婴儿,是一张没有任何观念的白板;人类的知识,包括信念归根到底都是从经验中来的,关于个人自由权利的观念也概莫能外。这是洛克在他的《人类理解论》中的一贯观点。但就在他写作于同一年(1690年)的《政府论》中,洛克对个人自由的基础的解释却是唯理论的,他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规定个人自由权的自然法,也就是人类固有的“理性”。〔9〕可见, 关于“为什么个人自由是必须的”这一问题,《政府论》里的答案最终归结到“天赋人权”。这两种解释之间,是隐含有重大矛盾的,从他的《政府论》和《人类理解论》中我们看到,洛克无意去彻底解决这一矛盾。

洛克这种隐含有重大含混的自由价值论,之所以能为西方世界公众理所当然地接受,主要是因为洛克在构建这一理论中,直接依赖基督教文化传统,取得人们对他论述的个人自由价值的认同。例如,在论述个人自由的绝对性时,洛克援引了上帝造人的说法,人是上帝的创造,个人就无权去毁灭这种创造反而有义务坚决维护这种创造。而自由既为保障生命所必须,自由理所当然地就是造物主赋予个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10〕在论述财产私有制度时,他同样援用基督教创世说中上帝为人类的生计而创造世间万物的说法〔11〕。通过这种文化传统的阐发,个人自由和生命与财产一样在价值体系中获得了自由的地位,作为一项基本价值,构成洛克关于政治法律讨论的基点。当然,这种把道德观引入法律论证的作法并非肇始于洛克。但是,是洛克第一次用它来系统地论述了自由的地位,明确指出个人自由是法律的一项基本价值。如罗素所讲,经验主义在天赋权利上的难题,“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为道德律已由神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手”。〔12〕萨拜因教授也说,“要想确切掌握什么是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哲学根据,是极其困难的。撇开人们之间的所有社会和政治联系之外来谈论一切个人由造物主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这肯定不是任何经验所能证明的命题”。〔13〕不管存在怎样的含混,实际情况是,洛克的理论,特别是他关于个人自由价值的主张,在基督教文化传统的社会中,即使是在经验主义哲学开始盛行的时代,仍被人们普遍接受,对近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

当然,应该说洛克也意识到对“天赋观念”的批判,必然会冲击到包括个人自由在内的天赋“人权”的伦理基础。他试图从两个方面来缓和这一矛盾。首先,洛克在坚持经验论的同时,又采纳了当时流行的观念,即任何可靠的认识都是可以论证的。他说,“道德科学是可以解证出的”,因为道德体系在他看来不外乎是关于人类和理性的问题。“这两个观念(人类和理性)在我们既然是很明显的,因此,我想,我们如果能加以适当的考察和,则它们在行为底职责和规则方面,可以供给我们以适当的基础,以至使道德规范列于解证科学之列”。 〔14〕按照这个思路, 通过科学地论证人之所以为人与遵守道德律令的关系,来领会伦理道德的绝对命令。这样,关于个人自由的价值判断纵然以假设开始,仍然可以找到它不容怀疑的理论依据。洛克没有按这一思路作再进一步的讨论,但他细致了深入论证道德律令之所以困难的原因:一是“它们缺乏可感的表象”,同一个表达道德观念的语词,“在不同的各个人,则它们很少不是差异的”。〔15〕二是道德观念本身太过复杂。我们知道,包括各种价值观念在内的道德观念虽有其内在的客观基础,但它们同时也是发展着的历史范畴,洛克试图经验性地论证道德观的思路是注定不能成功的。从道德来论证个人自由的思路,在后来的康德哲学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洛克缓和他的经验论与“天赋人权”矛盾的第二方面的努力,是将个人权利的绝对要求,分解为作为生物个体的人,对快乐的追求、对痛苦的排斥的心理活动。他说纵然没有“天赋的实践原则”,但人们必须承认,“‘自然’给了人们一种希求快乐,和憎恶患苦的心理,而且这些心理确乎是天赋的实践原则,确实是天赋的实践原则,确实可以恒常地继续动作,不断地影响我们的一切行动”〔16〕。洛克虽然没有直接肯定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的根本动力,但他认为追求快乐和憎恶痛苦的心理形成了人们的行为模式。这实质上是一种合理的利己主义思想的起点,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分析法学所继承。

总之,在洛克的中,自由是的一项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二)个人自由价值观对近西律的决定性

古代和中世纪西方法律的价值观,以正义观念为核心。其基本特征是,以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力量,如:逻各斯、理念、上帝、王权等等,对人们的权利义务作出“公正的”分配和安排。基督教虽然提供了人人平等的观念,但它侧重的是对神、对神法的平等义务。个人自由的要求,即独立的单个人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志,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选择或安排提出积极要求,在古代和中世纪西方法律价值体系中是找不到的。即使是导源于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原则〔17〕,和萌芽于奥康的威廉的主观权利学说〔18〕,也只能称为个人自由价值观的思想先导。

进入17世纪后,古典法学的创始人格劳秀斯,第一次将个人财产和契约的自由,称为自然法赋予人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权利。随后,是洛克最为完整和系统地论证了个人自由的法律价值。继洛克之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者也纷纷论证个人自由在法律中的重要性。卢梭言辞激烈地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道德价值。”〔19〕个人自由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法律价值体系的核心。西方法律价值观的这一嬗变,对近代西方法律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促使人权学说全面形成

人权的观念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已萌芽,但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和人们认识水平的限制,到近代以前这些零散的观念始终没有发展为完整的人权学说。从理论角度看,近代以前关于个人权利观念的发展,始终没有超出一定的公正或正义秩序之下的个体权利的安排,即个人的权利只能是被动地、由外在的秩序来界定。

14世纪初至15世纪中期,由于教会衰微和自然的发展,正统的经院日趋没落,在逐渐摆脱神学的控制过程中,个人自由的思想开始萌芽;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在肯定个人作为道德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自由是人的本性。最后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最终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中个人自由价值论,使人权学说最终形成。“这种自由观之所以成为人权概念中的关键一环,是因为它使人得以权利主体而不是作为义务主体凸现出来。”〔20〕

人权学说的最终形式对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演进,产生了划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久超出西方世界,对整个人类文明的演进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2.对法治国家的重大贡献

“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治理国家的方式。要在上完整确定法治的含义,至今收效不大;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即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要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但对权力的限制可以出现各种十分不同的目的,例如有出于对上帝、天道的敬畏,亦可出自对权力自身稳固的考虑,这些都不能称作“法治”。“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21〕这就是“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观念。

自由价值对法律的第一项重要要求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一切法的形式要件, 而且必须含有尊重个人自由的目的意志。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忠实反映了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从此开创了一套人类历史上空前辉煌的文明制度。

自由价值对法律的另一重要要求是,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对自由进行充分保障。民主政治并不必然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要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2〕。为达到这一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权制。洛克首先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包括司法)分立的原则,孟德斯鸠将它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在西方国家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蜕变为专制政体。

总之,17、18世纪个人自由的法律价值的确立,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确立了价值目标,标志着西方国家法律思想和制度告别了一个旧时代,开创了一个光明的新纪元。

「注释

[1]参见(英)斯坦、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王献平译,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4页。

[2]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49页。

[4]“天赋观念论”是西方哲学中的一种先验论的认识论。典型代表是笛卡尔,他认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是天赋的,不证自明的第一公理也是人固有的、天赋的。按该理论,个人自由源于人固有的理性,或直接得自造物主。这种观点与经验论的自由观恰好相反。〔5〕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瞿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页。

[6]同上,第13页。

[7]同上,第77页。

[8]同上,第16页。

[9]同上,第59页。

[10]同上,第6页。

[11]同上,第17、18、35、48页。

[12]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克德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61页。

[13](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4页。

[14]洛克《人类理解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540页。

[15]同上,第541页。另外,洛克还认为,“你如果以为一个人的正义观念、 感恩观念、或光荣观念是虚妄的,那亦没有别的原因,只是因为他的观念同别人用同一名称所标记的那些观点不相符合。”见《人类理解论》上册,第367页。

[16]同13,第27页。

[17]普罗泰戈拉(公元前481—前411年),古希腊哲学家。他首先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相对主义原则,否定法律有客观渊源,认为人类对善恶区分的标准是相对的,法律只是人们相互保证正义的约定俗成,它渊源于人类个体的理性。因此人人都有参与政治生活、决定政治事物的权利。这一思想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先驱。

[18]奥康的威廉(约公元1300~1350),经院哲学唯名论的代表。生于英国苏莱郡的奥康。 他反对将“一般”看作独立的实在,认为具体的个别事物才是客观存在。在政治法律方面,他认为权力的唯一基础是个人,根据个人存在而拥有的权利人们可以按自己的意志选择君主,参与立法。这种基于个体存在而产生的权利即主观权利。

[19]转引自葛力著《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20]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5 年,第102页。

洛神赋原文范文6

[关键词]天赋论 建构论 先天 后天

天赋论(nativism或innatism)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问题,在西方哲学史上它备受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天赋论是指主张人生来具有某些特定的知识、认识能力,注意倾向、“原则”、“素质”或“概略”等的理论。一些伟大的哲学家都针对天赋观念问题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在当代,随着脑科学、认识神经科学、婴儿脑激活研究、神经语言学等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及近期婴儿实验研究新技术的重大突破,使得人类对自身的“天赋”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并掀起了当代天赋论的研究热潮。

一、传统天赋论的历史演变

天赋论思想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回忆说”。柏拉图认为,知识不是对象在心灵中产生的,而是心灵自身的产物。我们生前就知道相等、大、小、美自身、善自身、正义、神圣及所有打上“自身”标志的理念。由于灵魂出生时受到了肉体的污染,人刚一出生就遗忘了一切理论变得一无所知了。既然灵魂原来就具有知识,那么它当然可以回忆起来。回忆某一事情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 “由此可见,所有的研究,所有的学习都不过只是回忆而已。”柏拉图的回忆说虽然具有浓重的神秘主义色彩,但它把知识的源泉从外部对象移到内部心灵,是人类对自身认识结构的拓荒。

主张天赋论的另外一位重要代表人物是17世纪法国著名的哲学家笛卡尔。他在回答认识的来源问题时把观念区分为三类:有一些是我们天赋的,有一些是从外面来的,有一些是我自己制造出来的。笛卡尔虽然承认感觉是观念的一种来源,但片面地夸大感觉的相对性和变动不居。他认为由心灵所产生的天赋观念才是真实可靠的。在受到经验论者的诘难后,笛卡尔辩解说,这种观念是潜在的,只有在外部感觉经验的“机缘”的影响下,才由潜在的转变成为现实的观念。作为近代唯理论的奠基人,笛卡尔强调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原理,力图给科学知识找到理性主义的原则和依据。经验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洛克针对笛卡尔的“潜存说”指出,如果说人的心灵具有天赋观念而不理解它,这是荒诞的,“人们同时知道而又不知道它们”,这是自相矛盾,在此基础上,洛克提出了“白板说”即人们心中不存在天赋观念或天赋原则,心灵原来像一块“白板”或一张“白纸”,上面没有任何记号,没有任何观念。在回答知识的来源问题时,洛克提出了经验论的主要观点:一切观念和知识都是从经验得来。当代极端的天赋论者如乔姆斯基与福多等与主张后成建构论的皮亚杰主义者之间的争论从本质上说是近代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的延续和深化。

随后,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沿着笛卡尔的唯理论路线针对经验主义者的要害进行强有力的批判,他指出经验论者只懂到感觉的个别性、偶然性和条件性,不知道普遍必然规律。莱布尼茨认为普遍必然的知识不是来自感性经验,而是天赋的,并且认为一切思想、观念都是天赋的。他针对洛克的“白板说”提出了“大理石花纹假说”,即把心灵比作有花纹的大理石,那些花纹是可能性,而雕刻出来的画像是现实的东西,且花纹是大理石适合于雕成什么雕像的内在根据。莱布尼茨提出的大理石说看到了认识的能动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了经验论的消极被动性,是有其合理价值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笛卡尔和莱布尼茨的天赋观念论对天赋观念作用所作的论证,尤其是关于一切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都来自理性,都依赖于潜存于灵魂中的天赋观念的主张,除了某些偏颇之处,同时还包含有较之前更多的合理成分。所以,一方面使得它对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论的消极直观反映论的批判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另一方面也使得天赋观念说对后世特别是康德的主体性哲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康德看来,一切知识都从经验开始,但它并不局限于经验。我们的一部分知识是由认识能力本身产生的,按照康德的说法,这部分知识具有先天的(在经验之前的)性质。经验的知识是个别的,因而是偶然的;先天的知识则是普遍的和必然的。康德先验论真实含义是:个人在认识的初始就具有一定的,在认识之前就已形成的认识形式。康德跟随亚里士多德之后,把作为综合的基础的逻辑形式叫做范畴,范畴是先天的,虽然完全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先天综合判断的形成”进程中由我们自己创造的。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康德强调意识的能动性的思想。

二、天赋论的当展

近年来,新兴的脑科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婴儿脑激活研究、神经语言学等的最新研究发现表明:第一婴儿客体知觉具有先天规定的“原则”,婴儿一出生就能认识物体的“有界限性”、“凝聚性”、“坚硬性”和“没有接触就不会动”的特征,3-4个月的婴儿能在知觉输入的基础上推论某些物理学原则(如重力和惯性原则,物体不能穿越一个坚固的表面、不能同时占据同一空间等);第二婴儿具有先天规定的“计数原则”,一一对应、稳定的排序、项目无关与次序无关、基数(最后的数词代表这组物体的总数);第三婴儿具有先天规定的语言素质和注意倾向,出生12小时的婴儿能区别语言输入和非语言输入、出生4天的婴儿已经对母语产生敏感;第四婴儿具有先天规定的“常识心理学”,婴儿一出生就喜欢注视人的面孔,婴儿用目光注视和指向特定客体来进行非语言交流,对生物和非生物体的运动产生敏感,18个月大的婴儿擅长“假装”;第五成人大脑具有某些天赋特征,自闭症、威廉姆斯综合症、专家等认知功能的特殊性,成人脑损伤表明认知系统的领域特殊性(如只影响面孔识别、数、语言等,但其它能力完好无损)。这些研究结果证明了人类认识的确具有某些天赋的因素。当代先天论者把上述研究的最新成果引入哲学争论,并用来检验某些传统的哲学观点。这种做法对我国哲学研究很有启发意义,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它们为我们认识和研究认识过程本身以及知识的获得的机制等提供了新视角和新领域。当代天赋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参数天赋论

诺姆·乔姆斯基(Noam Chomsky)认为人类的“普遍语法”已经设置了有关环境输入的天赋规定参数。婴儿为什么能学习不同的语言?根据乔姆斯基的观点,这是因为普遍语法有确定的参数,这些参数可以通过经验而固定下来。“语言能力”是一种错综复杂的网络,此网络与一个包括开关矩阵的“开关盒”相联系,这些开关可以在两种状态之间转换,除非就其自身的性质工作,但是不同的功能取决于所有开关的设置方式。这个固定的网络就是普遍语法的原理系统,开关就是由经验确定的参数,给正在学习语言的儿童呈现的数据必须满足开关以某种方式进行设置的需要,而开关一旦设置,儿童就有一个特定语言的命令,并了解该语言的事实:一个确定的表达具有了确定的意义。这样,根据参数天赋论,所谓语言学习并不是儿童真正做什么事情,而是置于适当环境中的儿童发生了什么事情,就像儿童处于适宜的环境刺激和营养条件下,按预定的方式成长和成熟一样。总之,按照参数天赋论,儿童的语言获得能力是脑的固有机制的结果。婴儿的大脑可能天生就能分类接收刺激,如音位、词、句法类型和短语。这种天赋的机制使儿童正确而快速地获得语言。

2.模块天赋论

模块天赋论是一种“纯粹的”或 “极端的”天赋论。美国哲学家、认知科学家杰里?福多(Jerry Fodor)在1983年出版的《心理的模块性》一书中提出,先天论的观点和认识的领域特殊性与人类心理结构的制约有关。在福多看来,“结构”是相对固定的,受到高度制约的先天规定的组织——人类信息加工系统的不变特征。和主张发展是领域一般的布鲁纳和皮亚杰不同,福多认为心理是由遗传上规定的,独立起作用,具有特殊目的的“模块”,或者说由输入系统所组成。在他看来,来自外部环境的信息首先经过感觉转换,再把材料转化为具有各个特殊目的的输入系统能够加工的形式。反过来,各个输入系统以适合于中枢的领域一般的加工方式输出材料。他认为,模块是先天的,有固定的神经结构,是领域特殊的,快速的,自主的,强迫的,自动的,由刺激驱动的,产生浅表的输出,对中枢认知目的是不敏感的。模块的另一个特点是它是信息封装的。心理的其他部分不能影响,也不能通达至一个模块的内部活动,只能影响它输出的内容。近期进化心理学家科斯米德斯和杜比等提出了“达尔文模块”的概念。他们认为这种模块是“天赋的”认识结构——其独特性主要或完全由遗传基因所决定。进化心理学家进一步指出,支配我们认识结构的许多达尔文模块是自然选择的产物。

3.素质天赋论

该天赋论认为人具有天赋规定的“素质”(predisposition),即注意偏向和原则倾向性等,主要以卡米洛夫-史密斯(Annette Karmiloff-Smith)为代表。和福多“极端的”先天论相比,皮亚杰虽然也承认婴儿较低成分的天赋性的存在,如“遗传格式”(即注视、抓握和吸吮等),但遗传的作用限于只能决定后天成就的不可能性或者说可能性的范围有多大。然而,皮亚杰更重视领域一般性的发展变化以及材料输入和环境对儿童认识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卡米洛夫-史密斯试图调和福多的先天论与皮亚杰的建构论,并明确表示先天论和建构论并非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补充的。卡米洛夫-史密斯指出,信息储存在儿童心中有几种不同的方式。其中一种是通过作为进化过程之结果的“先天规定”。先天规定的素质可能是特殊的,也可能是非特殊的。无论是哪一种,环境的输入都是必需的。当先天成分被详细规定时——像福多和乔姆斯基那样,环境的作用可能只是触发有机体去选择一个参数或线路而不选其他。与此不同,当先天“素质”只是一种偏向或一个“概略”(a skeletal outline)时,那么环境的作用就不仅是一个触发器,它通过心理与物理、社会文化环境之间丰富的后成互动而实际影响大脑的随后结构。而所谓“概略”就只涉及到对特定输入的注意偏向,以及一些限制计算这些输入的原则倾向性。

4.初始天赋论

初始天赋论主张婴儿出生时便表现出来的知识,或称“初始知识”(initial knowledge)。其代表人物是发展心理学家戈普尼克(Alison Gopnik)和斯佩尔克(Elizabeth Spelke)。戈普尼克初始天赋论的要义是:“我们支持的观点是,婴儿由于某种天赋结构在理解人方面被赋予一种跳跃性开始,但他们逐渐开始理解包括假装、意象、情绪、知觉、愿望、意向和信念在内的整个心理领域。新生儿尚不具有理解他人和人的行动的富有优先权的方式。”斯佩尔克认为,当生物能够系统地凭借它所知道的东西对不能感知到的周围环境的特征进行推理时,就可以说这个生物认识了周围环境中的某物。初始知识天赋论为我们描绘了这样一幅认知发展的图景,人生来具有一些知识系统,每个系统包括一套有限的原则,这些原则又指导着对于一类重要实体的极可靠的制约。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每个知识系统“随着核心原则被不那么可靠的概念进一步丰富”而得到发展。此外,不同的知识系统开始指导范围越来越宽的活动并且彼此关联。也就是说,我们具备把知识系统拓展到它们初始界限以外的能力。

三、结语

诚然,无论是传统天赋论还是当代天赋论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和不尽人意的地方。随着未来科学的不断发展,它们甚至会被证伪。然而,天赋论所关注的人类心理的内在结构,对学习的制约、知识如何随着时间而逐渐变化等问题,能为了解人心理的最后表征形式提供精细的线索,进一步为人类认识和探索心灵奥秘(人自身的宇宙之谜)拓展了视野,并丰富了哲学、心理学以及认知科学的知识宝库。

笔者主张在天赋的领域特殊性与后天的发展可塑性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并保持必要的张力以保障后天发展的灵活性。一方面,先天的“原则”、“素质”或“概略”制约着后天环境输入的性质、结构和效果;另一方面,后天环境的刺激反过来又影响先天的(预先规定的)认知结构,从而形成具有独立功能作用的脑回路,如卡米洛夫-史密斯所说的模块化过程。先天后天相互作用观能够超越传统唯理论和经验论的缺陷,甚至弥补当代先天论与建构论的不足,从而为探索人类心灵之谜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晓朝,译.(古希腊)柏拉图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16

[2]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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