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胥引结局范文1
关键词:伍子胥、灭楚、合理性
一、全身避祸和隐忍报仇的必要选择
“伍子胥者,楚人也,名员。员父曰伍奢。员兄曰伍尚。”②伍子胥性刚强,青少年时,即好文习武,勇而多谋。伍子胥祖父伍举、父亲伍奢、兄伍尚俱是楚国忠臣。楚平王荒淫残暴,致使国势日衰。周景王二十三年,楚平王怀疑太子“外交诸侯,将入为乱”,遂迁怒于太子太傅伍奢,将伍奢、伍尚杀害。《史记》中楚平王诈招伍尚和伍子胥,意欲除掉伍氏父子三人。“伍尚欲往,员曰:楚之召我兄弟,非欲以生我父也,恐有脱者后生患,故以父为质,诈召二子。二子到,则父子俱死。何益父之死?往而令雠不得报耳。不如奔他国,借力以雪父之耻,俱灭,无为也。”③最终,伍尚执意选择了前往,走入了楚平王设下的圈套,如同飞蛾扑火一般,得到了“俱灭,无为也”的结局。伍子胥则不同,他没有选择像伍尚那样白白送死,而是选择逃离楚国,积蓄力量,将来为父雪耻。
伍子胥的逃亡并非是怯夫的表现。“古之所谓豪杰之士者,必有过人之节。”④他选择隐忍苟活,为的是奔赴大义,苦心经营复仇之大计,成大孝之名。司马迁认为“向令伍子胥从奢俱死,何异蝼蚁。弃小义,雪大耻,名垂于后世,悲夫!”⑤随父俱死,固然可悲,但相比起眼看着父亲被杀,自己苟活于世来讲要容易得多,而伍尚的死只能使亲者痛仇者快,无济于事,何异蝼蚁。“勇者不必死节”⑥真正的勇士不必为名节而死,伍尚死于名节,但远远不如伍子胥成功复仇来的大快人心,痛快淋漓。因此,伍子胥的选择具备值得世人肯定的价值。
二、投吴实为人才流动现象
伍子胥身处春秋末期,虽然当时诸侯争霸,但在名义上仍以周天子为尊,因此伍子胥离楚去吴并不算是叛国行为。况且当时尚贤之风,养士之风颇为盛行,各诸侯国之间也保持着较为通畅和自由的往返关系,这也直接为诸侯国之间人才频繁流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各诸侯国间的人才流动属于非常正常的现象,因此伍子胥的行为也的确无可厚非。
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侍。伍子胥需要的正是一个可以施展自己才能,实现自己抱负的机会。《吕氏春秋》也说“人主贤则豪杰归之”⑦,伍子胥投奔到吴国后,知道公子光有野心,想自立为王,遂推荐公子光为王储,待公子光取得王位,伍子胥得到公子光重用,此时的伍子胥羽翼丰满,积蓄满了为父雪耻的力量。可见,伍子胥“叛国”投吴的选择是正确的,伍子胥为吴国的国家建设竭功尽力,同时也借助吴国强大的军事实力实现了自己的抱负。
三、君臣关系的两面性
春秋战国时期,君臣关系具有两面性,其一是专制性,其二是平等性。专制性体现在君王对臣子的权利的专制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⑧。平等性则体现在君臣平等的相处方式上,臣子对君王的服从是有条件的,并非绝对的。孔子提出过“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观点⑨,君王要想获得臣子的忠心,必须对臣子以礼相待。反之,如果君王不仁无道,就会失去臣子的忠心,就算被下篡杀,也是理所当然。伍子胥前后侍奉二主,对待楚王,他为报父兄之仇,先是“叛国”投吴,再是率军灭楚,最后甚至掘坟鞭尸。对待吴王夫差,他忠心耿耿,直言进谏,死而后已。伍子胥对待二王的不同态度,恰恰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的体现。
四、血亲复仇观念备受推崇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集体的利益总是大于个人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总是大于家族的利益,当利益关系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以集体利益或是国家利益为重。该观念有其合理性。若从该角度来分析伍子胥的灭楚行为,伍子胥确有不明大义的一面,于是有些观点认为伍子胥是一个出卖国家,违背天道人伦的复仇狂。然而,人类的文化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特征,不同时期的人们所尊崇认可的观念也不一样。回归历史,古人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家族利益高于一切,人们的行动皆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国家利益则被抛置其后。正是因为先秦分封时代和后来皇权专制时代价值观的不同,导致了人们对伍子胥复仇的看法产生了两级分化的原因。因此,对于伍子胥“叛国”灭楚的行为,我们是要结合当时的价值观来分析做判断,而不能仅凭个人的是非观来判断其行为的对错与否。
儒家认为血亲复仇是人生神圣的使命。在儒家经典中有大量的血亲复仇的文字表述。《礼记・曲礼》:“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对于杀父之仇,儿子必要亲手血刃杀父仇人。对于兄弟被杀,也要身携兵器,随时准备为兄弟报仇。对于朋友被杀,要么杀死仇人,要么将仇人赶到国外。春秋公羊传中的一句:“君臣义合 ,父子天属,”也为血亲报仇提供了理论依据,君臣之间是“义”的关系,而父子之间,则是天生的血亲关系。“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如果父亲无故被杀,含冤而死,儿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复仇。伍子胥之父被楚平王无辜被杀,伍子胥和楚平王之间的“义”的关系也不复存在。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子不复仇,非子也。”,伍子胥“叛国”灭楚的行为是合乎道义的。
小结
综上所述,伍子胥“叛国”灭楚的行为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作出的一种选择,该选择符合先秦分封时代的价值观念,具有其合理性,应当被世人所推崇,所赞扬。他轰轰烈烈地完成了复仇大计,这让人们钦佩他的艰辛隐忍,他的勇而多谋,胸怀大志,敢作敢为。因此史学家司马迁给予他的“烈丈夫”的评价是准确合理的。伍子胥的复仇过程就像是一部活生生的人性故事,内容既丰富,又沧桑,结局既扬眉吐气,又辛酸悲凉,我认为这一切都值得我们去反思和借鉴。(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文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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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
注解:
①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83页
②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71页
③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72页
④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433页
⑤ 张守节正义,司马贞索引,裴集解,司马迁撰.史记(第七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2183页
⑥ 吴楚材,吴调厚选注.安平秋点校.古文观止(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7.210页
⑦ 张双隶等译著.吕氏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2007.15页
⑧ 姚际恒译著.诗经通论[M].北京:中华书局,1958.225页
⑨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2.30页
⑩ 郑玄注 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3页
华胥引结局范文2
隋唐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发展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筑山治三郎、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 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 。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参考唐朝社会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作一简单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 。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馀府准此。史廿人掌同府”[5] 。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首先,数量巨大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 。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掌行署文案。馀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掌同书令史”[7] 。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法律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 。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 。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 。又如宪宗初,郑馀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 ,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 ,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14] 。所以,无论从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 。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 ,同时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 ,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 。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 。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 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人员的发展,造成了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22] 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3] 。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 。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突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名,梁、陈各五名。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名,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 ”[25] 。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名。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在《隋书·百官上》、《通典·职官三》亦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 。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 。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 ,炀帝大业三年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二)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 。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 。可见,尚书省内?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 。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 ,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 。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 ,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扭转了南北朝以来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设置无常、品位不一的情况,炀帝大业三年诸司主事令史“并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随曹闲剧,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一人”[35] 的命令,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内主事与令史之间的配置及统属关系。而史料中出现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虞部主事”[36] 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设有主事。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设置,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三)各司普遍设置令史、书令史,并全部降为流外官。
《隋书·百官中》记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北齐尚书省中设有“正令史、书令史”[37] 。《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别有“北齐门下并有令史、书令史”,“北齐中书并有令史”的记载。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书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
梁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其中,“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都官左降正令史”为三品蕴位,“尚书正令史、尚书监籍正令史”为三品勋位[38] 。在中书省,据《唐六典·中书省》所记,“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门下省置令史、书令史,其中令史为九品[39] 。
至陈,据《唐六典》卷一“令史”条注,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40] 。门下省则沿梁制,置令史、书令史。
北齐、梁、陈之三省,除陈之中书省较为特殊外,已基本形成了令史、书令史的结构。隋朝在继承的同时,其改革主要表现于数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调整。南北朝时三省置吏数史料多不载,唯有梁制稍存,其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中书省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这和《唐六典》记唐尚书令史三百名、书令史多达近六百人;中书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书令史相比,相差数倍。隋代虽然不见吏之具体数目,但从吏部尚书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于前”看,吏员数量增加的趋势是确凿无疑的。在令史、书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晋以来,即“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书省某些令史已经是流内之外的三品蕴位或三品勋位。隋沿此趋势,史言尚书省令史“革选卑降,始自乎隋”[41] 。而前代尚为流内官的中书、门下二省令史在“开皇初,始降为流外行署”[42] 。这样,三省中令史、书令史在设置与品位上便比较整齐了。另外,前代令史和书令史之间关系也不十分明确,例如梁中书令史、书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对此虽无具体记载,但《唐六典》卷十《秘书省》“令史”条记:“隋秘书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与书令史之间已经确立了上下关系。
(四)台省胥吏与寺监胥吏的区分。
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台省、寺监置吏无原则不同。隋炀帝大业三年,除尚书省置令史外,“其馀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3] 。随着台省与寺监之间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职名也产生了鲜明的区别。
通过以上简略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三省制的确立以及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逐步理顺,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变化,主要是通过隋开皇、大业年间的机构改革,与三省制的要求相适应,综合条理南北旧制,改变了前代制度中职名不一、层次不清的混乱状态,在三省分设尚书都事、门下录事、内史主书,在作为决策与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齐划一的以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中心的处理文书的系统(参见附表一),由于令史、书令史全部降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一正九品主事,又因台省令史与寺监府史的区分,其纵向层次以及机构间的区分更加清晰。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初具规模,并奠定了以后的发展方向。
三 唐朝前期中央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发展
由隋到唐朝中叶,以三省制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虽不断调整,但总体相对稳定。从中央文官机构胥吏系统发展建立的角度观察,隋朝划时代的成果奠定了发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础上扩展和规范,进而形成了与机构职能、地位相应的三个相对独立的胥吏职位序列。
唐初,完全继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齐划一的趋势下,尚书、门下、中书三省中分设都事、录事、主书,且同升为从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内,在各司令史、书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 ,而且同为从九品上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书令史分别为流外勋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监的府为流外三品、史为流外四品。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 。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 。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 。另一方面,据《隋书·百官下》,隋炀帝大业三年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 。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馀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作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⑴ 前“注[44]”文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⑵ 《旧唐书·职官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佛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 。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
⑶ 在有关太子东宫官吏的记载中,《旧唐书·职官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书·百官四上》之间的差别最大。其中与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与另外两书相比,《旧唐书》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未记“令史、书令史”;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宫门局《旧唐书》未记“书令史、书吏”;司经局、典膳局《旧唐书》未记“书吏”;而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属食官署、典仓署、司藏署、厩牧署中,《旧唐书》均未记“府、史”。《唐六典》和《新唐书》在记述以上职位时,在具体数量上也略有差异。幸好《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分别记载了永徽二年(651)、开元二十五年的东宫职员情况,为讨论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时间参照。
先考察三书记述东宫部分的大体时间。从机构设置来说,《旧唐书》、《唐六典》均有“太子内坊”,《新唐书》东宫无,而是在内侍省设“太子内坊局”。此变动是根据开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50] 。可见开元二十七年为《旧唐书》、《唐六典》的下限。由二书崇文馆内置“校书二人”可知其均为开元七年以后制度[51] 。永徽《残卷》第17行记内直局有“典玺四人掌守玺”,而《旧唐书》、《唐六典》均未记。《新唐书》内直局注云:“武德中,有典玺四人,开元中废。”又《旧唐书》、《唐六典》均记“太子宾客四人”,据《唐会要》卷六七《东宫官》记太子宾客“开元中,始编入令,置四员”。综合以上几条可知,《旧唐书》和《唐六典》东宫官属部分反映时间大体相当,均记开元中后期制度。
隋东宫置吏状况从《隋书》中难以得知,但《册府元龟》中完整的保存了一条隋文帝时太子内坊官吏的资料,“隋文帝始置太子内坊,典内一人、丞四人、录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道客舍人六人、阍师六人、内阍八人、内给使无员数、内厩二人、典事二人、驾士三十人、亭长二人、掌故四人”[52] 。从吏名到员数,都与永徽《残卷》和《唐六典》所记相当接近。从内坊情况可知,在太子内坊置吏方面,唐承隋制,变化不大,直至唐中。而以《残卷》所记永徽二年制、《册府元龟》所记开元二十五年制、推测为开元中后期制度的《唐六典》、及至少为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制度的《新唐书》互相比较,可以发现近百年中东宫这部分官署置吏状况相当稳定,前后变化甚微(参见附表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既然《旧唐书》也反映开元中后期的东宫状况,与《唐六典》大体同时,那么其对“书令史、书吏、府、史”等胥吏的大量未记,至少从吏名来说,可以视为漏记。
⑷ 内侍省五局,《唐六典·内侍省》、《新唐书·百官二》记各局内均设有“书令史、书吏”,且两书对具体员数的记载也完全相同。如掖庭局记:“书令史四人,书吏八人。”可是《旧唐书·职官三》内侍省掖庭局记为:“令史四人,书令史八人。”在宫闱局,前二书记“书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旧唐书》记“令史三人、书吏六人”,数字相同,但吏名有异。
还是从时间入手。开元二十七年四月,太子内坊由东宫改隶内侍省,为“太子内坊局”[53] ,对这个重要变化,?有《新唐书》记载,《旧唐书》与《唐六典》均未反映,可见《旧唐书》、《唐六典》内侍省条所记下限为开元二十七年。《唐六典》、《旧唐书》记内侍省长副官为“内侍四人,内常侍六人”。而《新唐书》“监二人,少监二人”,其下注云:“天宝十三载,置内侍监,改内侍为少监。”由此可知《新唐书》此条为天宝十三载(754)以后制度。又《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记德宗“贞元四年(788)二月四日,内侍省内给事加二员,谒者监加四员,内寺伯加置四员”。同卷又记:“(贞元)十五年四月,诏内侍省内给事加置二员。……二十年十二月,诏加掖庭局令四员”[54] 。以此衡量诸书,《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谒者监十人、内寺伯六人”分别比《旧唐书》和《唐六典》所记多二人、四人、四人,与贞元四年敕合;而《新唐书》记“内给事十人”,与《唐六典》、《旧唐书》“内给事八人”相比,增加二人,正好和贞元十五年诏相符。其“掖庭局令二人”和《唐六典》、《旧唐书》相同,与贞元二十年敕不合。可见《新唐书》记内侍省职员令为贞元十五年到贞元二十年之间的情况。从开元二十七年到贞元十五年,《唐六典》与《新唐书》记载的时间跨度在六十年以上,而二书在诸局置吏方面几乎完全一样,仅仅《新唐书》在奚官局增“药童四人”,宫闱局之“内阍人”作“内阍史”,“书令史、书吏”的记载更是惊人的全等,这说明诸局置吏情况变化不大。
《唐六典》、《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均记“内侍四人”。《通典》卷二七《职官九·内侍省》“内侍”条注曰:“旧二人,开元中加二人。”这与《唐六典·内侍省》“内侍”条注:“皇朝依开皇,复为内侍省,置内侍二人,今加至四人”合。可见《唐六典》反映开元中制度。中华书局标点本《旧唐书》亦作“内侍四员”,但校勘记云:“内侍四员,‘四’字各本原作‘二’,据《唐六典》卷一二、《通典》卷二七、《册府》卷六六五改。”从时间定位角度考虑,此处将“二”改为“四”似不妥。因为《旧唐书》“内侍二员”,正好说明其记述内容是在开元中“加二人”以前。《旧唐书》所反映的情况既早于《唐六典》,那么,《旧唐书》记在掖庭局和宫闱局内设有“令史”便有可能,而景云二年(711)敕“内侍省令史资劳,宜同殿中省令史,其五局令史,同殿中省诸局”[55] ,正可作为玄宗前内侍省五局中可能设置令史的旁证。
若上述不误,我们可以做如下推测:在内侍省五局中,直到玄宗以前,在胥吏配制上还有“令史、书令史”,“书令史、书吏”或“令史、书吏”的多种结构,玄宗时对此进行了调整,主要在形式上将五局置吏统一成“书令史、书吏”的结构。由于职位数量?未变化,所以其调整的目的突出的表现在追求名称和等级的整齐划一。改革后的制度稳定,长期未变。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认为,与《唐六典》和《新唐书》对比,《旧唐书》内对置吏记载的缺失或不同,?不能说明当时没有置吏,多数是漏记,也存在错误,但其中也不乏珍贵的材料,为我们提供了比较的依据和思考的线索。在试图解决《旧唐书》问题的同时,对诸种资料进行比较中我们发现,就胥吏的设置而言,《唐六典》每卷前的职员表是反映唐开元中后期各机构职位配制情况最完整的资料,是唐前期胥吏系统发展的结果。下面,以这批史料为核心,试探讨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内的文书胥吏系统。
玄宗开元中后期的中央文官机构是由六省、六部、一台、九寺、五监,以及东宫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太子三寺构成。胥吏普遍设置于上述官府及其下属机构之中。根据各官府的工作性质与地位,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主体部分由三个相互独立的系列构成。其分别为:设置于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之省司,御史台,秘书省太史局,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内坊的“令史、书令史”系列;设置于九寺、五监、太子三寺及其所有下属机构中的“府、史”系列;设置于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中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如下表所示:[56]
令史
书令史
书吏
府
史
三省一台
勋品
二品
秘书殿中内侍省
二品
三品
太子詹事府、春坊
三品
四品
太子内坊
四品
五品
九寺五监
三品
四品
九寺五监之署
四品
五品
太子三寺
四品
五品
太子三寺之署
五品
六品
秘殿内三省诸局
三品
?
太子左春坊诸局
四品
?
。
在“令史、书令史”,“府、史”二系列基础之上,在六省和与省相仿的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的下属机构中,在唐中前期又逐步形成了“书令史、书吏”这第三系列,从前文对内侍省五局的考察可知,此系列在开元时期得以确立。他们存在于掌政令、事务等以外的,以为皇帝和太子生活服务为主要目的机构中。即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六局、内侍省五局、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十八个“局”。诸局长官从正五品到正八品不等,与“令史、书令史”系列的二十四司和“府、史”系列寺监机构中很多官署长官地位相仿,却建立了独立的“书令史、书吏”系列,可见此系列的分化确立也是以官府工作性质的区分为主要依据的。开元年间,在以“局”为名的机构中,?有秘书省太史局中的胥吏不是“书令史、书吏”,但天宝元年二月,太史局便改为太史监,从此不隶秘书省、不再称“局”,到乾元元年(758)设司天台,归入台省的“令史、书令史”系列[57] ,也可作为对“书令史、书吏”系列规范化的一点儿补充。
如上表所示,在每个系列中,同名胥吏又因所在机构地位的差别而处于不同的品级。王永兴先生在研究流外官之品秩中,指出令史、书令史、府、史这类流外官为“同一官称,其品秩之高低,由其所在官府的地位高低而定”,可谓一语中的。同时,与官相比,文书胥吏的这种品级区分是粗线条的。如寺监之署的府、史同为流外四、五品,其各个机构长官的品位却是由从六品到从八品不等。
三个胥吏职位序列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界限分明。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不会出现书吏、府或史;同样,在“书令史、书吏”系列中,也不会再出现令史、府或史;而在“府、史”系列中,绝对没有令史、书令史、书吏的存在。在每个系列内部,结构也相当严谨。“府、史”和“书令史、书吏”两个系列中,府与史、书令史与书吏的设置为对应关系,有前者必有后者,有后者也必有前者。在“令史、书令史”系列中,有书令史必有令史,仅在几个非严格意义的机构中?有令史而无书令史[58] 。在各个机构,令史与书令史、书令史与书吏、府与史之间,在人员数量上都构成大致一比二的比例关系。
以“令史、书令史”为胥吏系列的机构[59] ,从发展的角度看,它们是沿着“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方向演化。首先,作为对隋制的继承,此结构在唐初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已经形成。前文已说明,唐初,在秘书省始设主事,并明确内侍省主事之职任。《唐六典》记载表明,一个官府若设主事,则必有令史、书令史。在《唐六典》中,同设令史、书令史,但无主事的官府?有秘书省太史局、御史台、太子詹事府和太子内坊。从玄宗后期开始进行的一些调整,显示了上述趋势。开元二十七年,内坊从东宫官署分离,成为内侍省内坊局;天宝元年,太史局从秘书省分离,成为独立的太史监[60] 。按前文对三个基本系列的分析,这两个机构应脱离了“令史、书令史”之结构,不再成为问题。就御史台而言,《唐六典》、《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总序》中未记“主事”,但《旧唐书》和《新唐书》均记“主事二人”,且《通典》卷四十《职官二十二》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旧唐书·职官一》永泰二年(766)官品令中都有从九品上“御史台主事”。另外,《唐会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钱上》记载的大历十二年(777)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五》记载的武宗会昌令中,也都有“御史台主事”。因此御史台在开元末、最晚在永泰以后[61] 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就太子詹事府来说,《旧唐书》、《唐六典》、《新唐书》均未记“主事”,《通典》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P. 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旧唐书》永泰二年官品亦未记“主事”。惟《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记:“(开元)二十五年始总定官数,裁为典制。……(詹事府、二坊)皆有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员,以丞其事。”在上引大历十二年、贞元四年和会昌令中均明确记有“詹事府主事”[62] 。詹事府在唐中后期亦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结构。
可见,发展的结果是使“主事”与“令史、书令史”之间建立了更为严密的关系,使整个文书胥吏系统更为规范。在其中最重要的机构——尚书都省、门下省、中书省中,“主事、令史、书令史”系列之上又分别置都事、录事、主书,是为此胥吏系列最复杂的形式。
在以“府、史”为基本胥吏结构的寺、监及其下属机构中,因其官府地位不同,文书胥吏序列构成的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据《唐六典》,首先对寺、监及其下属机构作一简单区分,即分为寺(包括太子三寺)、监本部,寺下属有监和署,监下属也有监和署,除此之外,就只剩下两京武库和仓、津了。我们发现,以处理文书为中心,形成三种系列。第一种由“主簿、录事、府、史”构成,存在于寺、监本部,六个寺下属监和一个监下属监中;第二种由“录事、府、史”构成,设立在四个寺下属监和八个监下属监、七个寺下属署以及津、仓中;第三种?有“府、史”,设置在三十一个寺下属署、十三个监下属署、两京武库中。这三种结构实际主要是寺监本部、寺监下属监、寺监下属署三者地位差别的反映。
综上所述,通过隋朝的机构改革,随着三省制的确立,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中,以“主事、令史、书令史”和“府、史”构成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已经初具规模。唐朝在继承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这个系统推广到秘书、殿中、内侍三省,而且最晚到高宗初年,在东宫官署中的胥吏系统也已基本形成,也就是推广于整个中央文官机构之中。当然,直到玄宗以前,我们看到在内侍省五局内仍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胥吏结构,比较混乱,这在玄宗时期得到调整和规范;而另外一些机构的制度化,如东宫“总定官数,裁为典制”也是在玄宗开元年间实现的[63] 。因此,我们认为整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建立?规范是在玄宗时期基本完成的。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府、史”,“书令史、书吏”三个基本胥吏职位序列。因官府层次地位不同,以基本职位序列为基础而构成的胥吏系列复杂程度也有所差别。这构成了唐中央文官机构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
四 结 论
隋唐是中国古代史上官吏分途进程中的关键时期,最显著的是围绕文书处理,在中央文官机构中形成了与官员系统相呼应的文书胥吏系统。三省制下之胥吏系统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过程。随着三省制的确立,隋朝条理南北旧制,在具有开创性的制度改革中,适应三省制的胥吏系统初步建立。唐承隋制,此胥吏系统在唐代中前期得以继承、推广,并使之规范化,以胥吏所在机构工作性质区别为基础,形成了由三个相对独立的基本职位序列构成的文书胥吏系统。虽然其形成和规范只是三省制下的产物,其整齐划一的外形随三省制的瓦解会受到冲击甚至破坏,但是,这种形成各自相对独立职位序列,进而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框架为以后各代所继承,在胥吏发展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形成过程中,还可以看到专门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有一地位下降的过程,首先是令史、书令史在隋降为流外,其次是主事等流内官虽然在法律上是官,但由于其职位的原因在唐人观念中被看作和流外相当的胥吏。构成文书胥吏系统的低品流内官、部分流外官、无任何官品者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已渐渐成为一个以流外官为主体的“胥吏”概念,但新的观念尚未在制度上得到明确反映。唐制中的“吏”、“流外官”或“主典”等概念都不能与业已形成的文书胥吏系统比较准确的对应。对此系统冠以“吏”名,并最终落实于制度是在宋朝。在宋朝的文书胥吏组织系统中,虽然都事、主事等仍为流内官,但在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吏”既与“官”相区别,又和从事具体事务的“公人”相区别,是对文书胥吏系统人员的总称。这是宋朝对隋唐以来胥吏系统继承、发展的结果。
说明:本文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在此衷心感谢导师吴宗国先生的悉心教导。
【附表一】
北 齐
梁· 陈
隋 文 帝
隋 炀 帝
尚书都事
都令史八人,从八品
均置都令史五人,八品
梁后又为二班
改为都事,八人,从八品
都事六人,分隶六尚书,正八品
门下录事
四人,从八品
未 见
六人,从八品
六人,正八品
内史主书
十人,正八品
梁、陈均置
陈十人
十人,从八品
六人,正八品
主
尚书
二十八曹中,八曹
置主事
未 见
开皇十四年,诸
诸司主事?去令史之名,
门下
主事令史八人,
从八品上
均置主事令史,
梁为三品勋位
省各置主事令史员,
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置一人。
事
内史
无
梁:二人,八品
陈:无
正九品。
正九品
令
尚书
三省均置,
梁、陈均置。
梁一百二十人
其革选卑降,
始自乎隋。
门下
人数及品位
梁、陈均置,九品
至开皇初,始降
为流外行署。
史
内史
不详
梁:八人,九品
陈:无
至开皇初,始降
为流外行署。
书
尚书
三省均置,
梁:一百三十人
令
门下
人数及品位
粱、陈均置
史
内史
不详
梁:十二人,九品
下》,774、794页;《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608页。《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10页都事条注“自晋、宋、齐、后魏、北齐、隋,都令史置八者,当八座之数。梁、陈置五者,南朝多不置祠部尚书,当五曹之数。皇朝置六者,当六曹之数。”
[26] 分见《梁书》卷二五《徐勉》,383页;《南史》卷二二《王骞》,597页。
[27]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书条注。关于北齐中书主书,《隋书》卷二七《百官中》754页、《唐六典》均记“十人”,而《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令》568页,记北齐置主书“十八人”。未知孰是。
[28] 内史主书,《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记隋主书、主事均为“正第九品上”,因主书地位高于主事,所以可能有误。《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88页,《通典》卷三九《职官二十一》,1078页均记主书为“从八品上”。今从《隋书》。
[29]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事条注“陈氏及后魏北齐?不置”。
[30] 《隋书》卷二七《百官中》,753页。
[31]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主事条注,《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35页。
[32] 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363页注⑤。
[33] 《陈书》卷三一《任忠》,415页;《陈书》卷十四《衡阳献王昌》209页,《资治通鉴》卷一六八,5204页此条胡注曰:“主书及中书舍人,皆当时要近之职也。”
[34] 《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93页,《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主事条注“隋初,诸台省?置主事令史,皆正第九品上。”此处虽云“诸省”,但据《唐六典》卷十《秘书省》,298页主事条注,秘书省主事为唐置,所以此处“诸省”理解为三省似更为准确。
[35]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608页。
[36] 《旧唐书》卷六六《杜淹》,2471页“邸怀道”。《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显庆一二九“樊(宽)君墓志”,311页“樊匡”;图版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四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33页。《隋书》卷八二《南蛮·赤土》,1834页“常骏、王君政”。
[37]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609页,“北齐尚书郎判事,正令史侧坐,书令史过事”。《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一一》1019页,令史条引《北齐邺都故事》同。《北齐书》卷三八《赵彦深》505页,记其在东魏时,尚书令司马子如“用为书令史,月馀,补正令史”,可为旁证。
[38] 《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21页。《梁书》卷四一《刘览》,592页,“除尚书左丞,性聪敏,尚书令史七百人,一见并记名姓”。与此相差颇大,未知孰是,今暂且从《百官志》。关于品位,见《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35页。
[39]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甲库令史条注:“晋置门下令史,品第九。宋及梁、陈?同晋氏。”《隋书》卷十一《礼仪六》,227页记“门下书令史”。
[40] 《唐六典》卷九《中书省》,277页令史条注“陈氏中书吏不置令史”, 《隋书》卷二六《百官上》,742页。
[41] 《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12页令史条注。
[42] 《唐六典》卷八《门下省》,245页甲库令史条注;同书卷九《中书省》,277页令史条注。
[43] 《隋书》卷二八《百官下》,794页。
[44] “吏部主事”的史料略有分歧。《唐六典》、《新唐书·百官一》均记吏部主事四人,但《旧唐书·职官二》未记吏部主事。由于《旧唐书》主要体现唐前期情况,那麽这是否意味着在唐前期某段时期不置吏部主事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吏部主事在诸主事中是相当重要的职位,《隋书·百官中》明确记载北齐有吏部主事令史,隋唐志书中也没有其被废或重置的记载。在隋朝,据《旧唐书》卷六六《杜淹》2471页,“(邸)怀道在隋日作吏部主事,甚有清慎之名”。又《唐代墓志汇编》,咸亨二“唐故刘(德闰)公墓志铭”,510页,图版见《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第五册87页,记:“夫人隋吏部主事郑毗沙之女。”由邸怀道、郑毗沙二人曾任吏部主事,可知隋设有吏部主事无疑。唐初,《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676页,主簿条云:“武德末,杜淹为大夫,以吏部主事林怀信为之。”《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十,文物出版社,1985年,201页上,洛阳“龙门山造像三十九段”中有高宗“永徽四年(653)四月八日,吏部主事许思言为母杜氏敬造像一铺”。武周时,据《太平广记》卷二五八《台中语》,中华书局,1995年,2014页引《朝野佥载》,又有“吏部主事高筠”。由此,不论其数量多少,基本可以断定吏部主事一职在唐前期是一直存在的,所以,《旧唐书·职官二》缺“吏部主事”为漏记。
[45] 《唐六典》卷十《秘书省》,298页主事条注:“皇朝置”。
[46] 《唐六典》卷十一《殿中省》,323页主事条注。
[47] 《唐六典》卷十二《内侍省》,357页主事条注。
[48] 谢保成《<旧唐书>的史料来源》,载《唐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
[49] 《唐会要》卷四九《僧尼所隶》,1006页记此制为开元二十五年七月七日。
[50]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同。
[51] 《唐六典》卷二六,665页崇文馆条注:“本置雠校,开元七年改为校书。”;《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8426页同。
[52] 《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
[53]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注同。
[54] 此条从《唐会要》行文看,“二十年十二月诏”列于“元和十五年四月”之后,“宝历二年”之前,又未明记“贞元”,易造成误解。首先,“元和”年号不可能有“元和二十年”,而且《册府元龟》卷六六五《内臣部·总序》,7955页,明确将此诏置于德宗条下,因此,为“贞元二十年”无疑。
[55] 《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8页。
[56] 此表编制,以经过王永兴先生在《通典载唐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流外官校释》再次校释的《通典》官品令为准,仅一点有异。中华书局1988年版《通典》1104页,流外四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府”,流外五品有“诸署农圃监、诸牧园苑监史”。王永兴先生校改“署”为“宫”,即为“诸宫农圃监”,见《陈门问学丛稿》,342页。此改似有疑问。首先,官品令流外三、四品中有九寺五监府、史,但仍记司农寺宫苑总监、太仆寺诸牧监、农圃监、园苑监、诸仓官津等非“署”机构府、史品位,可见九寺五监头司与下属机构府史品位有所不同。若改“署”为“宫”,则下属诸署府史品?能理解为与头司府史品同。第二,以太子三寺而言,寺头司府、史为流外四、五品,官品令又明确记“太子诸署府”和“太子诸署史”分别为流外五、六品。东宫之“署”,只有家令寺三署与仆寺一署,可见寺“署”府史与头司府史品位不同,均低一阶。第三,若依《通典》原文,为“诸署”,并理解为寺监下属的诸署,则头司府、史为流外三、四品,诸署府、史为流外四、五品,与东宫官品位“署”府史低于头司府史一阶的形式也十分和谐。因此,此处不用校改之文,仍依《通典》原文,且流外五品“诸署”和“农圃监”间也应该断句。
[57] 《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1页。《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16页;《旧唐书》卷三六《天文下》,1335页略同。
[58] 据《唐六典》统计,有令史但无书令史者为“门下左散骑常侍、门下弘文馆、监察御史、太子崇文馆”。
[59] 在门下省城门郎、符宝郎,殿中侍御史、太子司直之下,亦有“令史、书令史”,但它们严格的说?不是行政机构,因此暂且不记。
[60] 分别见《唐会要》卷六五《内侍省》,1336页。《唐会要》卷四四《太史局》,932页。据《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1224页,太子内坊局仍旧为“令史、书令史”结构,存疑。
[61] P. 2504《天宝令式表残卷》中也未记“御史台主事”,刘俊文先生认为此为脱漏。参《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387页。
华胥引结局范文3
他叫樊斌堂,今年39岁,曾在西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就读4年,大学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了13年。但他却因执法犯法触犯刑律,于2001年11月14日,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猫鼠共谋”制造“案中案”
2000年3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宝鸡市财政证券公司经济犯罪案件进行侦查。3月31日,该公司总经理夏嘉陵交待了自己与前任总经理胥宝生共同受贿370万元及挪用巨额公款的问题。4月1日,宝鸡市纪检委宣布对胥宝生进行“”审查。4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胥宝生正式立案侦查。
樊斌堂当时作为宝鸡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助理检察员,3月底被抽调参与侦办此案,并于4月14日起进驻设在宝鸡市新宝招待所的办案点,主要负责对胥宝生的看管工作。但谁也未曾料到,樊斌堂竟被胥宝生收买,两人打得火热,直至“猫鼠共谋”,制造了胥宝生脱逃的“案中案”!
后经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4月至6月期间,樊斌堂在办理胥宝生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时,贪图私利,利用工作便利积极为胥宝生打探案情、通风报信。4月20日,樊斌堂应胥宝生要求,与宝鸡雪薇大酒店老板贾万清联系,找人为胥宝生说情。樊斌堂当时以方便与贾通话等为由,从贾万清手中收取手机一部、现金1600元。此后,樊斌堂先后几次在胥宝生和贾万清等人之间传递条子,帮其串通和找人出具伪证。樊斌堂等人还多次向胥宝生透漏办案信息,使胥对办案机关的一举一动了如指掌。
5月下旬,樊斌堂向胥宝生透露了市检察院准备批捕胥的情况,胥下决心准备逃走。樊斌堂多次提供手机,让胥宝生与其妻谢小琴及贾万清等人通话,并积极参与密谋策划,帮助胥宝生脱逃。他们先后密谋策划过4套方案,并将其中3套方案不同程度地付诸实施,最终使胥宝生得以脱逃。
他们密谋的第一套方案是“苦肉计”。胥宝生提出由他把樊斌堂绑起来,制造假现场让他逃走。樊斌堂认为这个办法会让自己“挨绑受罪”“吃哑巴亏”,没有答应。
第二套方案是给办案人员喝的水中偷放安眠药,把办案人员“放翻”后胥宝生逃跑。6月1日谢小琴让胥宝生之弟从药店买回100元钱的安眠药“三唑仑”,由她交给樊斌堂,并给了樊“活动经费”2000元。樊斌堂拿到安眠药后,反复权衡,害怕逃跑心切的胥宝生下药太重致人死命、自己的罪恶更大,便未敢将安眠药交给胥宝生,而是拿回家中藏匿起来,直至案发后被查获。
第三套方案是锯断胥宝生被看管的房间窗户上的钢筋逃跑。胥宝生受审查期间,被看管在宝鸡市新宝招待所二楼的一个房间,楼口、楼层及房间晚上都要上锁,其所住屋子窗户上装有钢筋防护栏。6月2日,樊斌堂把谢小琴在一家商场门给他的3根钢锯条带进办案点,偷偷交给胥宝生,当晚胥宝生用钢锯条偷锯窗户上的钢筋时,因声音太大、怕被人发现而未敢再锯,6月3日中午将钢锯条交还给了樊斌堂。
他们密谋并最后付诸实施的第四套方案是由樊斌堂偷配钥匙,胥宝生乘深夜开门逃跑。5月29日,樊斌堂以外出买烟为由,从其他办案人员手中要来楼门钥匙秘密配制,在其他几套方案均未得逞的情况下,于6月3日中午将复制的钥匙偷偷交给了胥宝生,之后他便借故回家,离开了办案点,当晚由其他办案人员看护胥宝生。4日凌晨1时许,胥宝生趁看守的办案人员熟睡之际,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了办案点楼道铁门上的大锁,翻过办案点大院铁门,乘坐其妻谢小琴、其弟胥宝华、胥宝宏及社会闲散人员冯大伟等在外边接应的出租车,连夜逃往甘肃平凉,接着继续西行,逃往新疆。
6月4日,检察机关对胥宝生依法批捕,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缉令。6月22日,胥宝生在乌鲁木齐市被抓获归案。7月17日,樊斌堂因涉嫌帮助胥宝生脱逃被刑事拘留,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执法者缘何成了“阶下囚”
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胥宝生以犯有、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死刑、;同案犯夏嘉陵被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内外勾结制造“案中案”、帮助胥宝生脱逃的7名犯罪分子均被逮捕判刑,其中樊斌堂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樊斌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一名执法者变成罪犯,这巨大的反差,令我十分悲伤、无地自容。”反省自己的犯罪事实,樊斌堂对记者说,“夜深人静,高墙电网内,回忆往事,昔日的一切历历在目,好比一根根钢针刺着我的心!”
樊斌堂从小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父母对他寄予厚望,希望他长大后有所作为。他刻苦读书,从小学到高中学习成绩一直很好,1983年考进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习法律专业。1987年他大学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即被分配到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
樊斌堂到检察院后,先后在刑检处、经济处、政治处培训中心和打假办公室工作,多次被评为单位和市级岗位目标责任制先进个人,1995年他还因表现突出被评为打假工作先进个人,受到省政府的表彰。1997年宝鸡市检察院成立了反贪局,樊斌堂作为业务骨干被抽调到反贪局侦查处工作。他当时不仅有令人羡慕的工作,个人生活也一帆风顺,成了家、有了孩子,妻子贤惠能干,女儿聪明漂亮,小家庭幸福和睦,日子过得有滋有味。
可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成为法律工作者,有一个不错的“铁饭碗”和一个美满家庭的樊斌堂,为何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此樊斌堂回答说,经过监狱改造和反复思考,使他认识到,根子在于放松了学习,放纵了自己,思想上出了问题。
樊斌堂说,他在检察院工作期间,单位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经常强调政治、业务学习的重要性,要求办案人员提高政治思想素质,熟悉业务,公正执法,作风正派,不为名利所动。这其中的道理自己也懂,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自以为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便飘飘然、产生了骄傲自满思想,放松了政治、业务学习,长期发展的结果是思想滑坡,工作安于现状、不思进取,生活上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对社会上的一些不良现象不能正确看待,耐不住机关的清贫寂寞,热衷于灯红酒绿的生活,喜欢让朋友说自己够意思、能办事。逐渐丧失了事业心,而虚荣心却越来越膨胀。在执法办案的特殊工作岗位上,常有人找他拉关系、说人情,送好烟、请吃饭司空见惯。刚开始他还能够把握住自己,对要求“帮忙”的事情能推的就推,实在推不掉的也是帮忙不失原则。“可是后来常有人对我说,都什么年代了还那么死板,有些事‘高抬贵手’,你好我好大家好,何乐而不为?这样的话听得多了,自己没有正确认识,不去抵制,逐渐患上了‘精神麻木症’,思想防线也就崩溃了。”
在监狱谈话室里,樊斌堂面对记者非常懊悔地说:“有人说过,‘播下一种心态,收获一种生命’。自己心态的改变带来了命运的改变。我把‘人情’和工作混为一谈,糊涂地认为‘小打小闹’给人帮忙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不必太认真。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这种‘帮忙’慢慢多了起来,天长日久就发生了‘质变’,悲剧也从此开始了。”在办理胥宝生案件的几个月里,他常和胥宝生私下交谈,慢慢有了一些“共同语言”。胥宝生熟识的朋友他也认识几个,这些人找他说情,让他‘关照’胥宝生。他碍于“情面”,也就做出了“让步”和“趋同”,直至拿法律和原则当儿戏,给胥宝生透露办案机密、向胥提供手机让其与外界联系串通口供、甚至找人作伪证帮胥逃避罪责,使案件侦办工作陷入很大的被动,最后他甚至与胥宝生等人共同密谋,设法帮助胥宝生脱逃以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样做的结果,也一步步把他自己逼上了绝路,最终沦为罪犯,严重败坏了检察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刻骨铭心说“教训”
“千错万错都是我的错。罪孽是自己造成的。漫漫刑期是无情的法律对我这个以身试法者的严厉裁决。法律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谁蔑视法律的尊严、视法律为儿戏,谁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落得身败名裂的下场。我就是这样一个反面教材。”樊斌堂被终审宣判后,2002年1月被送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接受劳动改造。
樊斌堂痛定思痛,懊悔万分。他一方面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耻辱,一方面深刻反省,决心以实际行动痛改前非。监狱部门根据樊斌堂的悔改表现和他文化程度高的优势,2002年6月让他担任了监狱“育新分校”文化课教员,给服刑人员讲初中文化课和进行扫盲教育,并让他承担了在监区办板报和写稿的任务。2002年年底樊斌堂被评为监狱《育新报》的优秀通讯员,2003年又被评为“育新学校”优秀教员。2003年11月,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给樊斌堂减刑一年。
樊斌堂说:“我的犯罪令人痛心,经过服刑改造和深刻反思,我对自己的失足总结出几点沉痛教训,希望对人们能起到一点警示、感悟作用。”
他总结出的第一条教训是,一定要认真对待政治业务学习,学法守法。他说,之所以犯罪,说明自己的思想还很不成熟,这主要是放松学习造成的。在监狱育新分校改造期间,自己给其他文化程度较低的囚犯上文化课,一边讲课,一边自学,扩大自己的知识视野,更加认识到学习提高的重要性。对于人生哲学、思想教育方面的书籍,自己以前看时总感到枯燥无味,体会不深,现在看时联系到自己的犯罪过程仔细思索,深感书中许多话都是至理名言,有些话好像就是针对我说的,真后悔以前没有好好学习,虚度了光阴,滑向了深渊。以前看案例,就是看个案本身,认为犯罪的是别人,不是自己,思想深处没有进行更多的思考,现在每看到、听到一个典型案例,我都会细加分析,深刻反省自己的过去。如果能充分认识到学政治、学业务的重要性,抓紧学习,学用结合,学用一致,从严要求自己,那么今天也不会呆在高墙里痛苦地回想自己的过去了。“学习使人进步”,如果放松学习,往往使人思想僵化、目光短浅,进而变得空虚无聊,迷失前进的方向。自己这个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
第二条是要洁身自好,注意小节,时刻从严要求自己。樊斌堂说:人生的蜕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我深深地体会到,不论干什么事情,从严要求自己至关重要。如果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工作中的一些小错误及不良影响放任自流、我行我素,虽然也可能一时对自己的生活、工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这种情形往往会在自己的思想上产生侥幸错觉,久而久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导致灾难的降临。“常在河边走,难免不湿鞋”,我之所以失足,正是源于这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消极思想,结果一错再错,直至落入法网。这真是一个血的教训。
华胥引结局范文4
关键词:伍子胥 左传 儒家思想
《左传》是一部儒家经典著作,它从史学、文学等方面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具有很高的文化价值。“《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1]书中称孔子为圣人,可见它是推崇孔子思想的,据《汉书・艺文志》:“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失其真,故论本事以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由此看出,《左传》在记事的过程中也对儒家的核心思想进行了诠释,它通过大量的历史场景、人物对话的描写,还有对事件前因后果的叙述,塑造了很多经典的人物形象,特别是其中伍子胥形象,更是《左传》典型人物中的突出者,儒家所倡导的忠孝等核心思想在他身上得到了具体体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左传》对伍子胥形象的塑造
《左传》作为记载春秋时期历史的史书,对武子胥相关史事作了真实的记载,从《国语》《韩非子》《吕氏春秋》《战国策》等诸子散文中,伍子胥事迹的主要情节都可以得到印证,但《左传》在叙述伍子胥的史事的过程中,运用了较高的文学艺术技巧来塑造其形象,具体表现在典型性材料的选择和人物典型性格的塑造上。《左传》中伍子胥的史事散布在昭公二十年、昭公三十年、昭公三十一年、定公四年、哀公元年、哀公十一年中,这六处事迹形断神连,截取了伍子胥人生中最重要的四个片段:逃亡、复仇、劝谏、死去,对他的人生经历作了非常完整的叙述。《左传》中比较典型的人物还有很多,如晋赵盾、楚沈尹戌、郑子产、吴公子季札等,作者都只叙述了他们人生轨迹中某段典型的言行片段,都没有像写伍子胥那样选择典型材料连续地去写完其一生。另外,《左传》在叙述伍子胥人生的这四个阶段的同时,成功地塑造了伍子胥的人物形象,其忠孝智勇的典型性格给后人留下深刻的印象。正由于伍子胥形象塑造的成功,后来的《韩非子》《吕氏春秋》《吴越春秋》等著作都受其影响,它们在《左传》的基础上对武子胥的事迹不断进行艺术加工,使伍子胥的形象变得更加充实与鲜活。
二、《左传》中伍子胥的形象特点及其体现出来的儒家思想
对于伍子胥,后人中大多为其忠孝、勇敢、智慧而高度赞扬,战国时屈原曰:“忠不必用兮,贤不必以。伍子逢殃兮,比干菹醢。”陈轸:“子胥忠其君,天下皆欲以为臣。孝已爱其亲,天下皆欲以为子。”,如梁启超:“伍子胥智勇深沉,真一世之雄也。”也有人对其持不同态度,如邵宝:“伍子胥孝知有亲而不知有国,仇一人而戕一国,卒之流毒宗社,不亦甚哉!”后人的这些评价主要依据《左传》《国语》中的史事,也有依据《韩非子》《吕氏春秋》《吴越春秋》等作品中的内容,下面笔者从《左传》的文本来分析伍子胥原始形象特点。
(一)伍子胥的忠与孝
春秋时期,忠孝思想已成为社会的道德准则。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为人谋而不忠乎?”[2]儒家思想认为忠大致可以体现在利民、事君、为公三个方面,要做到“忠”,需尽力为人谋,为国家、为他人竭心尽力,而绝非那种朝秦暮楚,三心二意。而“孝”也成为了当时主要的家庭道德准则,“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c!”[3]孝成为道德准则里面的根本。但孔子所提倡的忠孝观念,绝非汉代三纲五常所认为的愚忠愚孝,在他看来,忠孝观念既是一种道德准则,又是一种为人处事的态度,而历史进程中的人物与事件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那么对人对事的忠孝态度也绝非一成不变,它应该是灵活的,是辩证的。宣公二年,赵穿杀晋灵公后,史官董狐书曰:“赵盾弑其君。”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4]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5]从孔子对赵盾和管仲的态度上看,并没有认为二人不忠其君,反而认为赵盾是良大夫、管仲是大仁之人。
《左传》中伍子胥的形象所表现出的忠孝思想和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是完全一致的,在《左传》中,伍子胥被叙述为一个至忠至孝之人,表现如下:
1.对吴王阖闾忠心耿耿
吴王阖闾与伍子胥的关系,正如论语中所说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吴王阖闾把伍子胥引为心腹,对他言听计从,正由于这种知遇之恩,伍子胥对吴王阖闾忠心不二。他为吴王阖闾献计献策,尽心服务,正体现了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昭公二十年伍子胥为阖闾荐H设诸助其刺杀吴王僚,昭公三十年为吴王阖闾献上扰楚之计,定公四年吴攻楚时为行人以谋楚,吴王阖闾死后,为报其知遇之恩,实现其生前吴国称霸的愿望,伍子胥尽力辅佐夫差。哀公元年力谏夫差不要与越讲和,劝其一举灭越,哀公十一年中,冒死谏夫差弃齐灭越。《左传》中的这些事实可以看出,伍子胥对吴王阖闾忠心耿耿,竭尽全力,可以称得上是一个至忠之人。
伍子胥作为楚人而帮助吴国攻打楚国,史上一些学者文人便据此认为伍子胥是一个不忠之人,而《左传》并没有在叙述伍子胥史事章节的后面以“君子曰”的形式来发表对武子胥的不忠的批判,反而在叙述伍子胥对吴王阖闾的忠心史事中显现出一种赞扬的态度,这与孔子辩证的忠孝观是一致的。孔子认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5]是君臣之间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强调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国君要像国君的样子,对于那些没有忠恕之道的国君,大臣“可以犯之”。《左传》中,当大臣遇到使臣以礼的国君,如晋文公等,《左传》便以肯定的态度写出这些大臣的赤胆忠心,但对于反叛无道之君的大臣,《左传》并不谴责这些为臣的“不忠”,反而对这些看似“不忠”的大臣中的有些人持一种肯定的态度。楚平王亲小人费无极,信其谗言娶了儿媳,追杀儿子太子建,杀了伍奢、伍尚,通缉伍员,从而导致伍子胥不忠于他反而助吴攻楚报仇,行文中,《左传》并未否定伍子胥的行为,反而尽力体现伍子胥对吴王阖闾的忠心,明显地体现出儒家的这种辩证的忠孝观。
2.伍子胥是一个大孝子
春秋时期,孝道已经成为当时一种社会道德准则,从《左传》记载的史事中可见,如桓公十六年,卫宣公谋害儿子急子,急子不违背父亲之命不逃等死,书中急子曰:“弃父之命,恶用子矣!有无父之国则可也”,可见尽孝思想在当时社会的影响。《左传》宣扬孝道非常明显,在隐公元年就以“君子曰”的形式高度赞扬颖考叔孝及庄公的行为,把孝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道德去提倡,但《左传》所倡导的儒家的孝道思想是非常具体的,它是一种辩证的思想,它不赞同死守孝道,提倡守孝要分清大义。晋太子申生遭到骊姬和晋献公陷害而死,申生的弟弟重耳和夷吾选择了去国逃亡,夷吾是后来的晋惠公,而重耳成了晋文公,如果重耳和太子申生一样不违父命选择死亡,那历史上就没有这么一个具有文治武功的国君了,这与《左传》的思想相悖,因此,不能说重耳是不孝之人,而按照孔子提倡的“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的观点来看,申生的死却是置父于不义之地,他反而是不孝。
《左传》中,伍子胥是以一个大孝子的形象出现的,也体现着儒家的这种辨证的孝道思想。昭公二十年,楚平王杀害伍奢之前,企图召集其两个儿子伍尚伍员并将他们一起杀害。
王使召之,曰:“来,吾免而父。”棠君尚谓其弟员曰:“尔适吴,我将归死。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闻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亲戚为戮,不可以莫之报也……”伍尚归。伍员奔吴。
伍尚、伍员为父作出的两种选择是他们对孝道的一种理解,一人赴死,一人报仇,一个解父之困,一个释父之憾。史上一些人对伍子胥没有急父之困奔吴赴死作批判,认为吴子胥不孝。《左传》只是以记言的方式交代了兄弟二人的分工选择,并未以“君子曰”的形式对其做评论,虽然作者没有明确表明其观点,但还是比较明显地看出他对伍子胥以报仇的形式来尽孝的方式是持肯定态度的。伍奢受谗被害,死前闻员不来,曰:“楚君、大夫其旰食乎!”其愤恨之情可知,报复之情可览,“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伍子胥以父亲之恨为恨,为报父仇逃到吴国,坚毅隐忍,执着信念,历经十四年终于助吴攻陷楚国,使楚国差点面临灭国的境地。复仇的成功体现出伍子胥的大孝,十四年的艰辛苦楚都是建立在孝道的基础上,范仲淹就高度赞扬:“胥也应无憾,至哉忠孝门。”
(二)伍子胥的大智大勇
儒家思想里面,一贯推崇智者,“臧文仲居蔡,山节藻,何如其知也?”“宁武子,邦有道则知,邦无道则愚。其知可及也,其愚不可及也。”“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论语》里记载的这些言论,都强调为人处事要有智慧,有谋略。《左传》中叙述了很多智谋之士。随国的贤臣季梁、郑国老臣烛之武都显示出过人的智慧。同时,儒家思想里面也赞扬勇者,“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士见危致命,见得思义。”儒家思想认为,只有勇敢的人,才会为了仁义无所畏惧。《左传》中也塑造了很多这样的勇敢之士,像郑国的颖考叔、赵国的提弥明等,他们的英勇形象都非常突出,而特别是伍子胥,其过人的智慧和无畏的形象更是令人印象深刻,具体表现如下:
1.有识有谋,智慧过人
首先,从费无极和伍尚的言语记载中可以看出伍子胥过人的智慧。“奢子材,若在吴,必忧楚国。”“吾知不逮,我能死,尔能报。”其次,伍子胥逃亡之时,最后选择投奔吴国也显示出其过人的分析能力。《左传》中,吴国是一个后起的大国。成公七年,“吴国始大”。从形势上看,吴国要争霸,必然向楚地发展,二国发生战争势在必然。开始作战二国互有胜负,但昭公二年楚吴朱方之役之后,吴国开始处于上风,楚国夹在晋吴郑国之间,已是力有不逮。因此,当时最合适最有能力帮助伍子胥完成复仇使命的国家非吴莫属,而且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伍子胥在复仇的同时也能令吴国称霸,这对双方来说是一个能够实现共赢的选择。其三,伍子胥选择了效力于公子光而没选择吴王僚也表明其过人之处。
昭公五年,员如吴,言伐楚之利于州于。公子光曰:“是宗为戮而欲反其仇,不可从也。”员曰:“彼将有他志。余姑为之求士,而鄙以待之。”
《左传》通过伍子胥的自言自语写出其心理活动,显示出其非凡的识人能力,一举识破公子光有他志的内心:不想出征,想在家等待时机夺王位,又恐他人出征取得功劳。《左传》在昭公三十年里又通过吴子的话来呼应。
吴子问于伍员曰:“初而言伐楚,余知其可也,而恐其使余往也,又恶人之有馀之功也。”
伍子胥识破公子光的内心,且相信公子光的能力,把自己的命运押在公子光身上,并作出快速行动,“乃见H设诸焉,而耕于鄙。”其四,正确认识到吴越之间的关系。伍子胥认为,吴越之间,就如同吴楚之间的关系一样,是敌对而不可共存的关系。“越在我,心腹之疾也。壤地同,而有欲于我。”“与我同壤而世为仇雠,于是乎克而弗取,将又存之,违天而长寇仇,后虽悔之,不可食已。”在举国放松警惕的情况下,伍子胥向夫差进谏,无奈夫差一意姑行。当夫差不听忠言之时,伍子胥马上预见到灭国的结局,于是“属其子于鲍氏,为王孙氏”。
2.胆气过人,勇敢无畏
首先,向夫差进谏是需要勇气的。伍子胥知道夫差和阖闾不同,阖闾是个明君,他对伍子胥的话言听计从,而夫差不同,“次有台榭陂池焉,宿有妃嫱嫔御焉。一日之行,所欲必成,玩好必从。珍异是聚,观乐是务,视民如仇,而用之日新。”[6]而且亲近谀臣伯海刚愎自用,伍子胥知道向夫差进谏,说多了会导致杀身之祸,但是,他还是无所畏惧,冒死进谏。其次,明知有难,从容面对。哀公十一年,夫差带兵伐齐。伍子胥冒死进谏,夫差弗听。当伍子胥出使于齐的时候,“属其子于鲍氏,为王孙氏。反役。”本来进谏就已触怒了夫差,还把儿子托付给夫差的军事上的敌人齐国,对夫差来说是火上浇油。伍子胥能预见到回到吴国的结局,但他还是回到吴国,置生死于度外,从容面对即将到来的灾难。
《左传》成功地塑造了伍子胥的形象:一个大忠大孝,大智大勇的人物形象,儒家的核心思想也在他身上得到集中体现,从而导致后来的统治者为维护封建制度建立思想w系而有目的地对其形象进行大力宣传,这使得伍子胥的事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非子》《吕氏春秋》《吴越春秋》等在《左传》基础上,在伍子胥的史事中添加了许多细节,虚构了一些情节,使得伍子胥的形象显得更加丰满、生动,伍子胥的事迹也因此家喻户晓。
注释:
[1][4]李梦生:《左传今注》,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页,第250页。
华胥引结局范文5
2009年2月的时候,成都媒体报道,部分灾区的NGO所剩无几,原因大多是人员流动频繁,或者无序扎堆儿情况导致NGO在有限区域争夺资源,再有的则是根本无法适应当地的需求,不得不离开。
这个情况的出现,并不是刚刚发生的。在灾难发生初期,投身救灾的民间力量中,很多是通过诸如“NGO四川联合救灾办公室”这样的临时组织建立起联系网。环保组织“绿家园”负责人汪永晨表示,谁也说不清楚,到底一共有多少家NGO参与了这次救灾行动,NGO在相互协调方面暴露出很大的欠缺。由于缺乏能够统一调度这些民间人力、物资和信息资源的机制,一旦到了这种时候,大家全像没头苍蝇一样。
在地震救援期结束后,这个问题又被人提起。当时北京电视台制作了一档节目叫《走进汶川》,其中采访过北京泓德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张伟。张伟认为:“大家在这种爱的浪潮中表现出各自的专长和热情,但是从我们一些重灾点和地方看,这种爱是不均衡的,有的地方过于集中,媒体报道的点多,得到的爱就多一点;有的地方报道少一些进不去,得到的帮助就少一些。我们现在就不断思考,我们希望爱得到管理,我们认为爱也是一种资源,如果它不被很好地管理也会出现浪费,比如我们在项目点也看到爱的浪费,重复的资源到了一个地方,有的贫乏的资源、稀缺的资源到不了。”
这个问题显示出中国NGO的不成熟。这种不成熟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缺乏组织协调,缺乏专业持久性,缺乏与政府合作沟通的技巧及机制。然而,这个问题并不是灾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2008年5月救灾阶段,这个问题便已经显露出来。很多志愿者及草根NGO到了一线以后不知该往哪去。因为在各种民间力量之间,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而强大的信息共享平台。前方也没有一个组织机构,有能力统一指挥大量来自民间的人力、物资。
目前唯一能够做这种统一协调的只有政府。但由于中国社会环境,导致NGO长期与政府隔离,他们缺少与政府沟通合作的技巧与机制。
内因决定的组织失序
对外缺少合作沟通的机制,导致了NGO盲目投入到同一个工作中来,并导致了不必要的竞争。这种乱局非常像动物界里的占地盘行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自身能力建设不足引发的。
世界物流发展促进组织中国区总干事徐守振认为,从内部看,中国NGO在财力、人力、知识能力等方面仍然十分薄弱,大多数NGO面临着活动资金严重不足的困境。许多NGO一年的活动经费在10万元以内。然而,合法身份的缺失,使得其向社会公众、政府组织募集资金相当困难,很难取得外界足够的支持。一些组织不得不采取商业行为获取活动资金,这又违背了NGO的非营利性质,也引致社会公众的进一步不信任。尽管很多NGO的创建者、组织者往往都具备一定社会地位和财力,也往往满怀信仰与激情,对社会充满理想与关怀,但一个组织之所以称为组织,恰恰意味着这是一群人的活动。除了创建者、组织者外,组织中的普通人员需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如何保证这些人员的需要,既是维持组织运转的需要,也是NGO如何有效实现组织目的的关键。然而,资金严重不足的困境,使得NGO无法吸引到足够的精英人才,也难以维持稳定的组织队伍。
在这次灾后重建过程中,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没有实力的NGO根本不能到一线去,即便是去了,也不能扎根。”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说,“现在灾区对于NGO的需求量非常大,但能去的NGO根本不足以弥补这个缺口。”
正如徐永光所说,大部分NGO无法抵达一线,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来。但是很多草根组织视这次机会为发展自身的良机,于是想尽一切办法搏出位,尽量赶潮流,追赶媒体镁光灯所能照到的地方。灾后出现的大量不够专业的心理治疗机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另一个例证是,2008年9月,一位名叫唐昊的志愿者在自己的QQ空间里写下了这样的文字:都江堰的QJ社区,这里是上海社工在做社区工作。办公室是我们这几天所见最“豪华”的了,板房、办公桌椅,都很齐全,招贴布置也很漂亮,体现了上海人特有的对精致细节的重视。和广州社工的朴素简陋不大一样。这个社区很有意思,每周都要向上海方面连线汇报,所以,有很多精力都花在这上面,这和上海大政府的传统倒是一致的,政府主导的社工服务,也是另外一种特色。
同时他还写下了自己的反思:NGO并未进入到灾后重建的核心工作中去,大多只从事边缘性工作;NGO资源并未得到有效整合,基本上是各自为战,各自辐射很小的一片区域;NGO参差不齐,准政府化现象存在。NGO的层次过于单一,普遍为草根性的NGO,而属于中产和更高收入阶层的NGO过少,专业性不强;现在许多事情NGO不可能做得比政府更好。而能够做得更好的能力从何而来呢?NGO有理念,但它自身所能够提供的资源其实不多。这不仅是钱的问题,也是人才的问题。事实上,它不可能比企业和政府更加吸引人才。从大规模发展的前景来看,NGO最终应该成为一项正常的事业,而非少数人的理想主义试验田。在这方面,从量变到质变的人才桥梁尚未搭建起来。
失信的窘境
除去各自为战造成资源浪费的问题,如何确保NGO的可信度,是灾后重建过程中草根组织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如果它是值得信赖的,那么就会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进来以确保它能良好运行。但事实上,除了法律上规定的几家公募基金会之外,一般的NGO没有募款能力,只有接受捐赠,而这正是问题所在。
在中国,NGO要成为独立法人依然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行政主管单位双重审批,NGO依然难以找到“婆家”以取得合法地位。而法律上对设立合法的法人社会组织的人数和资金的门槛依然很高,更为致命的是,不允许在一个地区出现两个以上的同一性质的组织。正是上述一系列的法团主义(corporatism)的政治规则,使得绝大多数NGO无法注册。
同时,在外部的舆论环境上,中国NGO仍然面临着不被信任的局面。尽管中国社会整体在缓慢地向公民社会转变,但由于公民社会理念仍然没有达到普及的阶段,加之大多数NGO的活动在效率、效果和透明度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既往的不良案例,现实的不透明,无疑使得NGO的活动较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即使一些活动被接受,却又往往被社会公众指责为“作秀”,NGO不为组织外人员信任的局面十分普遍。
2009年3月,《成都商报》报道了一名叫胥波的志愿者被他所在的NGO备灾中心列入“黑名单”并被网上“通缉”的消息。胥波曾经是受人尊敬的抗震救灾志愿者,此前曾做过厨师、酒店服务员等。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胥波辞去工作来到汉旺做起了志愿者。白天,他冒着酷暑搬运帐篷、棉被等;晚上,他和许多志愿者一起挤在帐篷里,有时甚至不得不睡在露天坝子里。一个夏天过去,他脸被晒脱了好几层皮。
2008年8月底,考虑到胥波的优秀表现,同时经其他志愿者推荐,备灾中心决定把胥波留在汉旺项目办做全职志愿者,每个月基本工资及话费共计1200元左右。
2009年2月初,备灾中心副秘书长陈渡强前往汉旺项目办检查工作时发现,一名好心人捐赠的1300元钱,涉嫌被胥波私吞。此外,胥波还擅自把获赠的240桶红蜻蜓食用油,悄悄运往当地一家熟人开的火锅店,却谎称发给了受灾群众。备灾中心立即对胥波展开全面调查。调查时,有人还反映,胥波涉嫌诈骗,受害人已报案。
NGO备灾中心办公室秘书长张国远说,按规定,胥波所在的汉旺项目办公室不能接受现金捐赠。但当时捐赠人了解了汉旺的运作模式后,非常支持,死活要给钱,备灾中心只好“违规”允许胥波接受捐赠。而汉旺项目办的捐赠物资本来由两个人监管,但另一名成员因个人原因离开后,就只剩下了胥波一人,结果就让他钻了空子。
像这样的新闻事件,并不多见,但是足以说明一点,良好的组织秩序以及良好的运行机制将是解决草根NGO失信的一种有效办法。当然,这一机制需要外部社会的监督,这个外部社会包括政府和民间。
后知后觉的改变
所幸的是,大部分NGO并没有在这次重建过程中迷失自我,他们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缺点。现在,他们正力图改变这一现状。毕竟有组织有秩序的发展,会比现在一盘散沙来的更快更好,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也能发挥群体效用,其实质作用远大于个体NGO。
2009年3月,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和南都公益基金会联合发起了“社会组织5・12行动论坛暨公益项目四川交流展示会”活动,这项活动的目的是为灾后重建搭建一个有影响力的信息平台,避免资源重复及浪费。
华胥引结局范文6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标志着“国家公诉权”产生。公诉作为现代检察制度的核心职责,从1931年7月至今,已经走过了整整八十年的岁月。
作为一种西方法治理念的舶来品,公诉制度在法国和英国的萌芽期,都体现了从私益向公益的转变。何勤华主编的《检察制度史》这样叙述这个过程“制度作为司法权一项重要的权力,在统治者加强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其进行控制。统治者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经历了战火纷飞的岁月,一方面强烈体会到国家和安宁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感悟到某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对受害者个人的,也是危及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的。因此,自己必须扮演公民保护人的角色,并且随着权力的加强,统治者也有能力扮演者起这一角色来维持社会公共秩序。”
回顾产生于战火纷飞中的第一个革命政权的“国家公诉处”,却与几百年前的西方相契合。尽管在此后漫长的岁月里,机构名称数度变更,不变的却是由“源头”而来的“国家”二字。站在具备象征意义上的第一国家公诉人身影之后的,是不同时期、层层叠加的检察官。而此前由著名作家周梅森小说改编而来的电视剧《国家公诉》,更是将这一概念深入人心。
按照不同的历史发展期,记者梳理了八十年国家公诉史中的记忆片断。
第一阶段:起航(1931-1937)
鄂豫皖根据地所设立的“国家公诉处”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上目前发现的、首次专门关于独立的公诉部门的规定。
在中央苏区时期,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机关侦查和公诉。例如反革命案件由国家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预审和公诉;贪污浪费、放弃职责、、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等犯罪案件由审判机关检察院预审、公诉等等。也就是说,国家政治保卫局、军事检察所、工农检察部、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等部门均承担了一定的公诉职能。
事实上,这一时期真正由审判机关内设检察人员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多,“左”倾思潮的泛滥使得普通刑事案件也大多被当作反革命案件,比较著名的如杨嘉才杀人案;熊仙壁渎职、贪污案。
这一时期比较著名的公诉人是梁柏台。当时一个值得注意的公诉制度是“群众团体公诉人”制度。《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开庭审判时,除检察院出庭做原告人外,与群众团体有关系的案件,该群众团体也可派出代表出庭做原告人。”
在公诉制度方面,在西北办事处时期的历史资料中,还发现了一份附带民事诉书,这可能是公诉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最早实践,兹录入下:
延安市特别法庭国家检察员书(起字第一号)
被告白兰英,女,年20岁,富农,在押。
上列被告因盗窃案件经本国家检察员侦查终结认为应行提起公诉,兹叙述犯罪事实及理由于后:
事实
白兰英是女工厂的工人,为中央局前总务处长彭宝山的老婆。因此,经常来往于中央局及女工厂期间,到中央局总务处时,后来乘机窃取会计科财务。第一次窃去苏票4元白票5元,并窃取手电灯1个、牙膏2盒、香皂1块,经会计科查出后扭送侦查到案。
理由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在侦查中业经自白不讳,参以获案时在身上搜出赃物实属证据确凿毫无疑义。被告此项犯罪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苏维埃的刑事法令,即依法提起公诉,请求处以相当罪行。同时,被告所窃财务尚未全部交出。本国家检察员特代表国家依法提起附带民诉,请求判令赔偿。
此致
延安市特别法庭
国家检察员周景宁
1937年2月27日
第二阶段:战火纷飞的岁月
(1937-1949)
1937年9月,为适应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驻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由于这个政权的存在时间直到1950年1月,时间长,也比较稳定,所以公诉制度也相对完善。
一方面,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有检察处,公诉是其主要职责,这与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国家公诉处”体现了一定的传承性,内容却更丰富。案件的办理流程更加规范,如当时处理的雷宝明案件,边区保安处处长周兴就致信给检察长马定邦,要求移送审查。这说明与前一阶段相比,公诉权已经比较统一于一各部门。
另一方面,“群众团体公诉人”制度被继承下来,从而出现了一种现象:许多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在这个时期都担当过公诉人的角色。最著名的就是以抗大政治部代表的身份公诉黄克功案件。
黄克功原为延安抗大六队队长,少年参加红军,长征至陕北。在抗大期间,认识了太原来的进步学生刘茜。两人经过接触开始恋爱,后分手。1937年10月5日,黄克功约刘茜到延水畔谈话,被明确拒婚后枪杀了刘茜。
当时在党内有的干部主张黄克功对革命贡献大,请求赦免。然而此案由当时抗大政治部的、边区保安处的黄佐超和法院检察官徐时奎,联合以检察机关代表的身份提起了公诉。公诉书认为,黄克功系求婚不遂以致枪杀革命青年,在黄克功的主观上虽属强迫求婚,自私自利,无以复加。查黄克功曾系共产党员,又是抗大干部,不顾革命利益,危害国家法令,损害共产党、红军的政治影响,实质上帮足了日本汉奸,破坏革命。应严肃革命的纪律,处以死刑,特提向法庭公判。在公诉书的末尾,落款为检察机关代表:抗大政治部、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和法院检察官徐时奎。
经审讯被告、讯问证人、群众代表发言和辩论法庭当庭宣布判处黄克功死刑。
1946年10月19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马定邦任检察长,检察处受边区政府的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实现了审检分立制。但由于内设机构简单,并没有单独的公诉部门,公诉权与其它法律监督职责在一起行使。
当然,这一时期除了中央政权外,还存在着许多革命根据地,他们大都在根据自己的情况有着特殊的公诉制度。例如晋冀鲁豫边区《关于公安司法关系及城市分工的指示》规定:“公安局代行司法部门的检察权,因此公安机关得执行其看管询问之职权,不限于24小时居留权,预审清楚,以检察机关资格向司法机关。”这可以说是战争年代的权宜之计。
第三阶段:相伴而生(1949-1966)
建国初期,公诉工作的开展几乎都是围绕当时巩固政权的行为进行的:主要是参与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处理日本战犯和参加肃反。
与此同时,检察理论专家李六如撰写的《检察制度纲要》是第一本关于检察制度的书籍,其中的一些观点影响深远,特别是将刑事侦查和公诉合并在一起界定为“刑事检察”,直接影响了以后的公诉发展。
公诉日本战犯可以说是这一时期的一个工作亮点,这也应该是我国公诉史上被审查人数最多的一次,并且涉及到繁杂的国际法运用。
当时在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有1109名,其中969名是苏联政府移交给中国政府的,其余是中国政府从1948年到1952年间陆续逮捕的。早在1951年6月间,最高人民检察署就派遣马光世等人到东北分署协助调查工作。
1956年5月1日,张鼎丞检察长签发《对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决定书》,分作4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7月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45名被告人审理完毕,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8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与此同时,高检院于6月21日、7月15日、8月18日分3批,对1017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免予,宽大释放。
在1956年的“肃反”运动中,鉴于大量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在公诉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免予制度”。据被誉为我国检察理论奠基人的王桂五回忆,其源于杭州市检察院处理特务分子张毅一案,主要是为了体现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政策。仅这一年,被免予的就有18400余人,可见这一制度在当时被广泛运用(这一制度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被正式确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被取消)1956年12月《人民日报》报道了一起检察机关运用免于制度处理反革命犯罪分子的案件。
图谋爆破鹰厦铁路的派遣特务陆炳坤,从台湾潜入上海后第三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海市检察机关在25日宣布对陆炳坤免予。
公安机关查明,陆炳坤是集团“国家安全局情报局”派遣特务。今年11月7日,陆炳坤以泥水匠身份从九龙潜入广州,11日回到上海西郊区他的家里,企图以家庭作掩护,再到鹰厦铁路沿线勘察地形,制定爆破计划。据陆炳坤供称,今年8月,他在台湾曾受到爆破和密写等技术训练。
这个干了七八年特务的“泥水匠”回家后,看到原先一家人住的阁楼已经变成两间宽敞的房屋,家四周的破烂棚房变成美丽的曹阳新村。亲戚们经常向他畅谈解放后生活改善的情况,母亲责怪他当年不该逃往香港。知道他参加过特务组织的朋友耐心向他讲解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宽大处理的政策。陆炳坤考虑了两天,13日就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和陆炳坤离婚多年的女工庄水英见到他真心悔过,重新做人,也和他恢复了夫妻关系。
1963年,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捕、审查、出庭公诉工作的试行规定》,使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推进了一大步。
然而,这一短暂的一幕,很快随着的出现而被打破。随着“砸烂公检法”口号的提出,到1968年上半年,检察机构被撤销,检察工作被迫停止。在1970年3月的宪法修改小组会上,康生首次提出不再设置检察机关和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的意见。这一意见被1975年修正通过的《宪法》采纳。大背景之下的公诉工作,倒退回最初的由公安机关代行相关职责。
第四阶段:职责健全(1978-1997)
1978年6月,高检院在北京北河沿大街147号召开恢复重建大会,同年8月份设刑事检察厅,主管批捕、提起和支持公诉,以及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工作,1982年又将其调整为一厅。
这一时期,关于公诉最大的争论就是其与监督的关系。有人认为检察权的任何一项内容都是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有人主张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认为凭什么控诉是监督,辩护就不是监督?孙谦在《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中评价:“如果说公诉对审判权没有任何制约的话,那何必要诞生公诉制度呢?公诉的本质是国家和社会公益的代表――检察官指控犯罪,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这也是今后三十年的公诉发展的基本立足点。
恢复重建初期,公诉的最重要内容就是公诉、反革命集团案。
1980年9月27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黄火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反革命集团的工作情况,并建议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审理此案。根据相关决定,特别检察厅于29日成立,黄火青任厅长,喻屏、史进为副厅长,同时任命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女)、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为检察员。
的公认人、后任高检院副检察长的江文曾在多个场合回忆过讯问的一段对话。
:法庭开庭,我要讲话。你书前面有个序言、帽子,我也要讲个序言、帽子。
江文:这由特别法庭决定。你要遵守法庭的裁决和规则。
:我可不可以带书出庭?
江文:可以。
:你们说、集团,不对。是一个集团,包括陈伯达、我、康老、张、姚、王是一个集团。集团的头子是,我们这个集团的头子,不是我,是。
:还有几个问题,我要说。
江文:书没有认定的,法庭不予审理。
:我就不说。我还有几个问题,要找审判长个别谈,因为涉及国家机密。
江文:可以转达。(据后来了解,并没谈什么国家机密,只不过找机会胡搅蛮缠,把错的说成对的,把她干的说成别人干的。)
这也许人民检察历史上级别最高、规模最大的一次公诉行为,公诉对象级别之高,可谓前无古人。参与的公诉人,此后大都成为我国检察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
1983年全国第一次“严打”斗争开始。仅从1983年8月到12月,就摧毁犯罪团伙好几万个,有10万名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公诉工作的重点也随之转移如何从检察环节保证“严打”质量上,提出了“既要从重、从快,又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办案。从1983年到1986年结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60多万人。
作为我国检察权中的开展得最早、也相对完善的公诉职责,从“严打”结束后,进入了一个稳定发展期。此后的公诉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
1996年开始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程序和证据上的要求更加严格,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任务和工作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工作需要,1997年初,高检院将原先的“刑事检察厅”一分为二,设“侦查监督厅”和“公诉厅”。
第五阶段:国家公诉形象深入人心(1997至今)
“公诉厅”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在检察机关内置机构名称中重又出现“公诉”字样,此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更改了机构。
然而,1997年修行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前两年刚刚通过的《检察官法》,都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传统“个人承办、集体讨论、领导决定”的办案模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在审查工作中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的基层院还试行了主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等类似做法。
1999年8月,高检院召开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座谈会,时任副检察长的梁国庆在会上提出,“这是有意义的尝试,不但符合我们的实际,也是各国检察管理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能使优秀人才担当重任,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发现和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改善检察官队伍的结构。”
颇有意思的是,主诉检察官制的推广不仅在内部上促进公诉工作的开展,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一批主诉检察官的形象深入人心。
方工被称为“北京第一公诉人”, 从事检察工作二十余年年,参与和主办了近3000件刑事案件的审查和,无一错案。他挑重担,打硬仗,出色完成了对、、等一批贪官的工作,他承办了新刑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例“利用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0年,方工承担了与其情妇李平受贿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提审过程中,时常一把鼻涕一把泪,口口声声说自己是个苦孩子出身,“对不起人民,对不起党”。有些年轻的办案人员觉得他认罪态度不错,估计公开庭审会比较顺利。“大家一定不要被眼前的伪装所麻痹。”方工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及时提醒大家,如果真能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考虑,他还会几百万、几千万地收受贿赂吗? 在公开庭审时,一反提审时的谦恭样子,大肆翻供。辩护人随之提出:与李平没有结婚的事实,李平的证言不可信。突然出现的情况出乎当庭很多人的意料,方工却早就成竹在胸,他义正辞严地指控:“一、与李平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与李平二人的供述,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割裂;二、与李平的共同犯罪有明确的分工、合作。李平找项目要好处费,予以办理……”
与此同时,从辽宁“慕马案”开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高官腐败案件异地办理的司法模式,对于公诉部门来说,指控职务犯罪中也相应出现了“异地公诉”―将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权交由异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行使,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侦查权和公诉权,更能体现分权制衡原则,更有利于实现公诉权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公诉人形象的认知,不再仅仅是审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国家公诉也从理念上在“指控犯罪”中添加了“不冤枉无辜”。
在十年法治人物给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的颁奖词中这样写到:“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一个检察官,用7年的努力,使一起13年的错案回归正义。‘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中国法治完成了一个关键跨越。”
1992年,胥敬祥因入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那年春节前后,河南省鹿邑县连续发生8起入室抢劫案件,作案人常在夜里活动,潜入居民家中。同年4月,警方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件毛背心,他是被害人李某的衣物,于是警方认定毛背心现在的主人胥敬祥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决定突审胥敬祥。一个月后,胥敬祥交代了他8次入室抢劫的过程。在有罪口供上签了字,后来胥敬祥被当地法院判了刑。
6年过去了,1999年初,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偶然看到胥敬祥的案卷。从业十几年的他觉得案子里有些地方很是奇怪。“敬祥8起入室抢劫,竟然没有犯罪同伙,没有一件凶器,赃物也一件不能确认”蒋汉生觉得蹊跷,他决定到监狱去见胥敬祥。胥敬祥说,当年认定他有罪的那间毛背心是在农贸市场里买的旧衣服。
那次见面后,胥敬祥开始不断地给蒋汉生来信。就在胥敬祥的信中,蒋汉生有了一个惊奇的发现――在胥敬祥所做的有罪供述里面有两次有罪供述:一个是1992年4月10日,一个是1992年4月11日。这两个签字显然和胥敬祥本人的签字不符,与他给蒋汉生来信时候的签字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