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村卫生所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村卫生所范文1
就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一年来的情况,笔者对实施效果作了调查:发现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性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现状
1、基本情况
宁都县地处江西省南部,赣州市北部,全县人口80万人,属国家贫困县,辖区24个乡镇299个行政村4007个村小组。全县有医疗卫生单位43个,其中县属医疗卫生单位10个、乡镇卫生院25个,有村卫生所830个、乡村医生876人。
为纵深推进医改,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县村卫生所按一村一所的原则,全面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为此,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是成立了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全县村卫生所国家基本药物实施工作;二是明确实施基药政策要求。规定村卫生所基药必须全部经乡镇卫生院代购,且基药配备率必须达100%,不得销售非基药;三是加大了宣传力度。专门召开了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动员大会,在每个村卫生所悬挂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宣传条幅;四是对实施基药前后药品价格在各村卫生所进行了公示,让基药价格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五是拨付了基药补助资金。按照医改多渠道补偿政策,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下达的村卫生所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至各村卫生所。从此,全县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在全县299个行政村全面启动。
2、实施情况
从笔者近期对10个乡镇30个村卫生所基药实施情况所作的调查,可以反映出,国家基本药物在村卫生所实施情况不尽人意:
(1)药品采购途径
通过乡镇卫生院代购的村卫生所21个,占调查总数的70%;通过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的村卫生所9个,占调查总数的30%。从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的村卫生所,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基药补助发放考核或以药抵补助资金的形式进行代购。
(2)基药采购的数量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药品采购的总数比较:采购总数为15.6万元,其中从乡镇卫生院采购2.3万元,占14.7%,从其它途径采购13.3万元,占85.3%。
(3)基药品种的配备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平均每个村卫生所配备药品187种,平均配备基药34种,占18.2%,平均配备非基药153种,占81.8%。
(4)零差率销售情况
接受调查的30个村卫生所,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为2个,占6.7%;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28个,占93.3%,其中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所药品销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批准的零售价的村卫生所达84%。
二、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为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从管理层面来说,可以说是花尽心思,但执行起来却事与愿违,这主要是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府投入不足。在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属于农民群体,没有任何收入保障。当前,政府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是按人口总数的1:1.2的比例,人均3000元/人/年予以补偿(按我县乡村医生总数分配只能享受2100元/人/年,月均不足200元),而实施基药前,乡村医生收入主要靠药品差价。因此,在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缺乏强有力的财政保障。
2、政策执行依据不足。国家及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强调要全部实施基药,不得销售非基药,而且必须全部从卫生院代购,全部实现零差率销售,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如果村卫生所销售非基药,从乡镇卫生院以外的途径采购,不实行零差率销售等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政策条款规定应对村卫生所做出如何处罚。俗话说,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只是原则上要求,没有限制性措施的行为怎么便于执行呢?而且这里面至少暴露出两个矛盾:一是代购权限与国家法律规定之间矛盾。《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批发的机构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现行的法律条款规定,卫生院是没有为村卫生所代购的权限的,如何执行代购,这是一种矛盾;二是收费权限与收费项目之间的矛盾。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所代购药品,必须要收取药品成本。但从当前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中,乡镇卫生院是没有向院外没有产生医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收取药品采购费项目的;因此,收费也是一种矛盾。
3、农民维权意识不强。虽然每个村卫生所都悬挂了国家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标语,但是,农民在就诊时,大部分农民群众分不清什么是基药,什么是非基药?对村卫生所有没有执行零差率销售不清楚,甚至高于零差率几倍的价格销售都浑然不知。
4、部门监管不力。从实施一年来的情况看,各有关部门对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监管力度明显不足。有的乡镇,即使是县、乡两级进行了监管,但限于执法权力有限,村卫生所对实施基药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依然我行我素。
三、对策思考
1、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对村卫生所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否则,如果单纯地要求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实行零差率销售,而补偿不足、不到位导致村卫生所无法正常运行,乡村医生根本上无法生存,那么在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只能成为一纸空话。因此,各级财政应加大村卫生所实施基药的投入,确保村卫生所能正常运行。同时,分阶段解决乡村医生身份问题,使他们像民办教师转编一样,把乡村医生转为国家正式职工,用正规医疗单位的一套严格监管措施去约束他们的行为,村卫生所实施基药就能一管到底、执行到位,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
村卫生所范文2
农村(林场)卫生所(室)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因其点多、面广、线长,一直是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林场)卫生所(室)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养护、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应该引起各级药监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局今年对全市农村(林场)卫生所(室)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情况进行了一次广泛的调研和监督检查,现就如何加强对农村(林场)卫生所(室)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一、 **市农村(林场)卫生所(室)现状
**市地处小兴安岭南麓,占地面积6,600平方公里,设有四镇三乡,127个村屯;辖区内还有四个林业局、64个林场,一个国有农场,共有人口40万、182家农村(林场)卫生所(室);从药人员246人。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村(林场)卫生所(室)药械质量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管理相对人观念滞后,药械监管信息不灵,管理措施没有到位。日常监督检查较少,地处偏远的一年只能检查一次。调查情况见下表:
序号 监督检查项目 数量 占总数比例
1 进行人员培训情况 156 85.7
2 接触药品人员进行体检情况 21 11.5
3 设置药房的 64 35.2
4 具有药品陈列设备 110 60.0
5 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购、验收、陈列、使用) 31 17.0
6 有药品购进验收记录,票据较全 89 48.9
7 建有器械毁形销毁记录 58 31.8
8 凭处方使用药品 57 31.3
9 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13 7.1
10 人员配备:一医(一护)、一药 38 20.9
二、 存在问题
1、从无证企业采购药品、医疗器械。近年来,药监部门不断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尤其是全面推行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之后,农村(林场)卫生所(室) 从无证企业采购药品、医疗器械量明显减少,但仍然存在。主要原因是仍有流动药贩上门送货,且价格比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便宜。
2、药品专业技术人员少,业务素质教差。大多数卫生所从事药品管理工作人员为医生兼职,没有进行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又存在着“重医轻药”思想,对药品只顾价格、利润,放松药械管理和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时常出现一些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甚至误购、误用假劣药品。
3、药房设施设备不足,无法保证药械质量。大多数的村卫生所(室)都是住宅、诊所混在一起,受面积限制,诊察室、处置室、药房不能分开,存放药品的药柜、货架严重不足,药品、器械摆放杂乱。没有相应的通风、防鼠、温湿度调节设施,更谈不上阴凉、避光储存药品,甚至需要低温储藏的药品也在常温下使用。
4、使用完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及时进行毁形销毁处理,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在监督检查中,一些卫生所虽然建立了毁形销毁记录,但实际工作中却很少进行毁形,更不会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是毁形比较麻烦,二是进行焚烧时会产生有毒和难闻的气味,周围的邻居会干预。因此不少人干脆将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卖给废品收购人员,以图省事。
5、制度、记录不健全,自我规范意识不强。大多数卫生所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各项记录也没有认真记载。对于药监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反馈的问题,当场总是虚心接受,过后没有改正。究其原因,主要是不少村卫生所交通不便,地处偏远,药监人员一年才能检查一两次,对他们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很难到位。
6、违法行为处罚困难。对农村(林场)卫生所(室)的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于受交通条件和执法成本的限制,药监部门不论其行为是否要适用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大多数采取当场处罚的形式。在目前监管人员少、交通工具不足而对村卫生所(室)的监督覆盖面又要达到百分之百的情况下,药监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按一般程序查办每一个案件。
三、 监管对策
1、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源头监管。村卫生所(室)能从无证企业采购到药品、医疗器械,是因为有流动地下药贩。只要我们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销售人员的源头监管,杜绝药品、医疗器械流向非法渠道,断了地下药贩的货源,农村卫生所(室)就能从合法渠道采购。同时提高药品批发企业的配送和服务能力,来满足农村卫生所(室)的用药需求。
2、加强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培训。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基本上没有药学专业人员,缺乏药品的验收、储存、保管、养护等知识。因此,基层药监部门应建立、完善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保村卫生所(室)从业人员每年都能参加一次培训。培训的内容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 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二是药品验收、储存、保管、养护等专业知识。三是真假药品、医疗器械简易鉴别知识。通过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药品质量意识和自我规范意识。
3、强化日常监管,建立监管档案。应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农村、林场,集中精力、下大力气,花一至二年的时间进行重点监管,以求得农村、林场药械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对部分屡教不改的,问题较多的村卫生所(室),建立监管档案,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要不受监管频次的限制,经常性的进行监督检查,达到打击一两个、教育一大片的效果。也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药监部门的威信,使今后的监管工作更加顺利。
村卫生所范文3
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家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我省人口出生率下降,绝对增长量减少,农村人口数量也开始锐减。从《河南统计年鉴》显示的数据可知,1995年至2009年间,我省人城镇人口数量持续增加,农村人口数量逐步减少。农村人口总量和增长量的减少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农村适龄儿童规模缩小、基础教育学校数量和教学点数量的减少,从而形成了所谓“农村基础教育萎缩”的局面。但是对于这种萎缩,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农村人口减少,学龄儿童减少,出现教育萎缩,是顺理成章的事,不值得过于担忧。值得重视的是,还有别的深层次的问题影响着农村基础教育的萎缩。
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引起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萎缩
虽然十多年间,我省农村人口呈下降趋势,但毕竟人口基数大,现有人口依然众多。众多的人口意味着众多的劳动力。2009年农村从业人口增加了22.6万人,而农村从业人口中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却减少了83万人,这83万人是农村的剩余劳动力的一部分,他们转向了农村非农产业或流向城镇。
在大量流动人口中,包含着为数众多的儿童少年。近年来,越来越多外出务工者选择了让子女在其流入地学校“借读”。曾经借读不仅困难重重,而且还要缴纳数目不菲的赞助费、借读费等歧视性收费。现在,根据中央政府的要求,很多流入地放宽了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政策,还不需要交纳“赞助费”、“借读费”等,这进一步鼓励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热情。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农村学校生源自然逐年减少、规模日渐萎缩了。据统计,2009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校生达34.89万人,占我省基础教育在校生规模的2.29%。可以预见,如果未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之间户籍的藩篱被拆除,那么,将有更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镇,而农村适龄儿童的数量可能进一步减少,农村基础教育的萎缩可能进一步加剧,特别是如果农村基础教育状况没有根本性改变的话,萎缩几乎不可避免。
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加剧了农村生源的外流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一种以“城市为中心”的政策倾向,教育政策优先大都只反映城市人的利益,他们凭着政治上的优势而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利益。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无法改变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上的城市倾斜政策,这就使失衡的二元结构更加难以打破。我省也被这种大环境影响,形成了城乡教育资源发展不均的局面:城市学校占有优越的教育资源,师资力量雄厚,办学设备齐全,而农村素质好的教师流入市内,教师匮乏,办学条件简陋,学科开不齐,即使开齐也达不到应有的质量等。
由于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我国我省长期以来城乡基础教育发展的失衡。城乡之间学校有天壤之别。越来越多的农村家长让孩子脱离落后的农村小学,而到城镇读书。因为他们都希望自己的子女从小就获得良好的教育,为以后的学习和生活打好基础,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社会竞争。
对农村偏远地区规模小、办学效益差的学校进行撤并导致了辍学率反弹
2001年,国务院做出《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其中一项内容是“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农村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需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此后,我省遵循基础教育改革,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但遗憾的是,部分地区农村初中阶段的辍学率不降反升。造成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辍学率反弹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调整造成教育费用骤增,很多农村家庭难以承受。除此之外,很多成立的新校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初衷之一是通过资源重新调整,能够合理节约并利用已有资源,提高基础教育的办学质量,但一些新建的学校和一些学校合并后教学质量仍难尽如人意。
村卫生所范文4
[关键词] 农村卫生; 卫生调查; 改厕
[中图分类号] R127[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11-368-01
1 内容与方法
1.1 调查内容 一般情况:包括农村总户数、户人口数、户主文化程度和家庭经济收入等。户厕状况:包括有无户厕、户厕类型、厕内卫生状况。粪便处理情况:采用粪尿分集式及三联式沼气池处理粪便的方法均列入粪便无害化处理范畴。改厕户农民卫生知识知晓和卫生行为形成情况。
1.2 方法
1.2.1 调查对象 选择进化镇永范村、牛心顶镇凤山村、曙光镇东太平村、小杨乡双龙村,每村抽取50户以上作为调查对象。
1.2.2 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户厕类型与粪便处理情况,以及该户农民的卫生知识知晓和卫生行为形成情况进行调查。
1.2.3 评价标准 按照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进行评价。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抽查的4个村平均每村有253户,平均人口为875人,人均年收入为6345元,这4个村的总体经济水平较高,具有改厕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干部对改厕意义认识较深,积极性较高。
2.2 户厕状况
2.2.1 厕所类型与普及率 在调查的265个农户中,每户均建有一个厕所,建厕率为100%。户厕建造类型以深坑式、粪尿分集式居多。粪尿分集式户厕采用地下贮存池粪便干燥脱水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其普及率为80.00%。深坑式户厕无地下粪便处理设施,普及率为20.00%。
2.2.2 户厕的基本状况 建在住宅庭院的户厕246座,占92.83%。建在住宅室内的19座,占7.17%。厕所内地面高出庭院地面的245座,占92.45%,厕内地坪低于庭院地坪的20座,占7.55%。出粪口加盖密闭的260座,占98.11%;加盖不密闭的3座,占1.13%;无盖的2座,占0.76%。
2.2.3 户厕建筑设计状况 厕所屋顶材料采用石棉瓦等材料的176座,占66.42%;其它的89座,占35.47%。厕内地面处理采用水泥地面的255座,占96.23%;铺釉面砖、马赛克的7座,占2.64%;采用其它方式处理的3座,占1.13%。通风设施采用排臭管通风的260座,占98.11%;自然通风的5座,占1.89%。厕内设置手纸收集容器的206座,占77.74%;无手纸收集容器的59座,占22.26%。
2.2.4 户厕卫生状况 从厕内状况看,地面无积水、垃圾的259座,占97.74%;有积水、垃圾的6座,占2.26%。便器内无粪迹、尿垢、杂物的255座,占96.23%;有粪迹、尿垢、杂物的10座,占3.77。基本无臭味的259座,占97.74%,有臭味的6座,占2.26%。2.3 粪便无害化处理与利用 厕所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212座,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为80.00%;无处理设施的53座,占20.00%。深坑式户厕为老式厕所,因无粪便处理设施,粪便需另行高温堆肥处理后方可使用。
2.4 农户对改厕工作的反映 对改厕受益户的调查发现,卫生厕所建成使用后,农户满意的263户,满意率为99.25%;户厕能正常使用的264户,使用率99.62%。
2.5 卫生知识与卫生行为 共调查267人。被调查农民对刷牙次数、四害概念、粪便危害、改厕好处、厕所管理四项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为分别为65.22%、69.57%、76.09%、84.51%、92.39%。对不吸烟、不喝生水、瓜果洗后吃、饭前便后洗手、生活垃圾会处理四项卫生行为的形成率为47.83%、94.84%、90.76%、94.02%、92.39%。
3 讨论 按照省、市爱卫会关于农村改厕工作实施意见,全面落实此项工作,结果显示实施好农村改厕工作,使受益农民知、信、行发生了很大改变。调查结果显示,改厕村平均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了80%,建造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基本达到了无蝇蛆、无臭味、卫生、安全的标准,深受广大群众的喜爱,促进了农民相关卫生知识的提高和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了农民对厕所的正确使用和管理水平。目前,农村户厕建在住宅内的户厕不足8%。这表明,户厕建设没有纳入农村住宅设计,建厕随意性较大。因此要提高人们的认识,转变传统观念,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扩大农村户厕服务功能的同时,既要注重厕所地下设施的建设,也要提高厕所地下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划、设计、建筑,有利于推动农村户厕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
村卫生所范文5
关键词 留守学生 行为偏差 探索 思考
一、农村“留守学生”行为偏差的表现
1.心理方面
留守儿童由于缺乏与父母亲之间深层次的交流和沟通,他们得不到相应的父爱和母爱,没有可以倾诉的对象。父母不在身边,缺失的情感使他们的心灵容易受到伤害,困惑难以排除,压力难以排解,造成了学生自卑、悲观、孤僻的心理。
2.行为方面
行为方面,首先表现为厌学。由于这些学生主要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没有约束,学校与家庭没有很好的及时沟通,学习的基础没有打好,学习习惯差,因而对学习失去信心,对学习也无兴趣,导致学习困难,陷入恶性循环,把学习看作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希望早点离开学校。其次,经常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这部分学生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重视,出现自暴自弃的情绪,认为“反正没有人在乎我,我怎么样也没人管我。”对学习无所谓,在学校道德品行较差,不遵守规章制度,容易出现迟到、旷课、逃学、说谎、打架、欺负同学等行为。
二、农村“留守学生”行为偏差的成因分析
1.家庭原因
农村留守学生教育除了一般的农村教育问题外,还有其特殊性,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父母不在家,没有人能管得了孩子。爷爷奶奶由于上了年纪,同时又不懂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与“留守学生”存在代沟,所以难以很好教育;而那些寄居在邻居亲戚朋友家的,由于是别人的孩子,不太方便管,也不能对孩子进行很好的教育。而在外打工的父母,由于长期不在身边,缺乏与孩子之间的接触、交流和沟通,与学校的联系也比较少,另一方面又忙于生计,对孩子的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外出打工的部分农村家长对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造成了在增加经济收入与子女教育之间取舍失衡。
2.教育环境
由于家庭生活的不完整,留守学生在心理发展上比较其他学生存在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疏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作为农村学校,虽已实施素质教育,却仍然以成绩的好坏来评价一个学生的优劣,因此容易放松对成绩较差的“留守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同时由于本校地处农村,学生分布较广,家长不太配合,家长会难以召开,和家长的互动较少,这也不利于“留守学生”的成长。
3.自身原因
留守学生的年龄偏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缺乏法律、生理、安全方面的知识,再加上不能很好地辨别是非好坏,交友不当,很容易被一些坏人引入歧途,从而导致严重问题的发生,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留守学生正处于这一特殊时期,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价值观,由于长期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加上监护人的监管不力,导致情感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留守学生心理和性格朝着非健康和非积极的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大大高于其他的孩子。
三、农村“留守学生”行为偏差问题的对策思考
1.学校教育应不遗余力
首先,建立留守学生档案,实行心理辅导。档案资料应全面反映“留守学生”的各方面情况,教师只有掌握了留守学生的心理状况和生活学习情况,才能通过他们的言行、举止洞悉其心理的变化,并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纠正不良的心理状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心理健康教育于有益的活动中。健康的心理不是天生的,而是在社会环境和实践活动中慢慢形成和发展的。丰富精彩的活动是富有教育力和感染力的课堂,是培养学生健康心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其次,还有加强道德建设和法纪教育。学校要建立关爱留守学生机制,要切实为留守学生办实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培养孩子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法纪观念,促进留守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谐发展。
2.家庭教育不可或缺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弗洛伊德说:“一个人的发展,深受早期经验的影响。在正常情况下最有影响力的早期经验肯定是学生的家庭环境。”农民工外出务工、经商造成了事实上的单亲家庭和“隔代教育”现象。缺乏称职的抚养人,学生在生活、学习、心理方面都造成了困扰,这就需要学校与家庭形成合力,给学生的教育提供良好环境。在家庭教育中,结合学校教育,采用“党员跟踪教育和家长学校送到村、办到家”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模式,及时解决行为偏差生存在的心理和行为问题。
村卫生所范文6
关键词: 高校 学生处分权 问题 原因 维护
学生处分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性措施。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当学生违反了以上有关规定,学校可视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就学校而言,处分不是目的,而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向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育人目标的必要措施之一。目前,依法治校正逐渐成为治校方略,但是我国教育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滞后,学生对处分决定寻求救济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致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过度膨胀,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学生自身对自己的合法权利不甚了解,维权意识不足,导致自身合法权利在高校不当处分行为中受到侵害。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必须使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将维护学生权利作为学校工作重点之一。
一、高校行使学生处分权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根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针对在校学生违纪行为施予的否定性的制裁和惩戒,是一种必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同时国家赋予高校的管理自越来越大,高校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服从的不对等的特殊法律关系,处分权作为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的权力,是一种公权力,来源于政府与学校之间的行政权力的再分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来行使,性质上与民事权利的私权性有根本不同。一个公共权力机关不能做想做的任何事情,它只能合理地、最大善意地行事,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合法目的行事。这一公共属性,关系到高校怎样来行使这一权力,这一权力应受到什么样的监督与控制,以及发生纠纷和争议后的解决途径。如果高校超越法律来行使权力,或者违背法律的规定,或者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那么它的自由裁量性就要大打折扣,应受到政府干预或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这样行政自由裁量和依法行政之间才能达到平衡。明确了高校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为就像行政处罚行为一样可以适用行政法上的原则和制度,但我国目前关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制度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学生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和救济。[1]我国的教育立法在学生处分制度方面的有限性或者不完备,导致学校一定程度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加上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意识还比较薄弱,易造成学校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增大,出现学校侵权和违法行为,使学生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处理环节是诸项管理制度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在有关学生处分处理过程中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无“法”可依。我国的法律和相关教育法规对学生处分的规定有限,而且有些内容模糊、陈旧,出现新情况就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和意见来弥补。(2)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规范性文件必须得以严格遵守,否则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如果对某一校规的适用不具有普遍性,对同一种违纪行为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势必造成不公平,引起学生的不满。(3)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主要表现为制度规定、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缺乏公开性。“法布于众”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学生根本不知道校方有这么一个规定存在,校方就据此做出决定,显然是不合常理的。(4)缺乏严格的程序性。很多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不遵守程序,这往往留下草率的印象,即使校方做出的决定是慎重的。[2]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和缺失。
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从整体上看,内容相对陈旧,立法观念落后。《学位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是公权力为本位的背景下立法的产物,偏重于管理,忽视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其次,教育法律法规宣言性和原则性条款较多,操作性差,程序性规范少,可诉性弱。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缺失导致学生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其实体权利难以保障。此外,高校管理学生的规范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有机体系,高校处分的法律文件很多属于规章,是立法法规定的最低级别的法的渊源,某些教育规章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导致实践中行为主体没有统一明确的实体规范而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高校的校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高校行使处分权所自行制定的一些自治规则,是内部管理规定,不属于法的范畴,可视为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同高校各自情况不一样,各高校为其声誉、生存及发展着想,高校管理者从严格要求、严肃学风的角度出发,制定比法律规范更严格的校纪校规,且这些制度明显偏重于管理和约束,学生的权利体现太少,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越位,导致了实体的不公正。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立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学校无权对学生做出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更重的处分规定。学校提高对学生的要求,是对学生的一种不利规定,一经制定就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违背法治社会的原则和精神。
3.实施处分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程序上有待完善。
就大多数高校而言,对学生操行方面的违纪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考试方面的违纪或作弊由教务处提出处分意见,并由主管领导批准,即形成处分决定,中间既没有告诉学生处分的理由与依据,也没有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甚至连处分决定的送达都没有。诚然,一个处分决定的出台往往经过了层层审批,然而这只是一种行政审批性质的手续或一种权力的等级表达,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意味着当事人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辩权和事后的救济权的落实。通过正当程序可控制管理过程,使权力运行符合法治的规范。
4.学生的权利救济措施不到位。
作为与高校学生处分权相对应的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只有《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这一规定将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限定在申诉范围内,也就是将学生处分制定性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排除了权利救济的司法手段,此规定显然违背了法治原则。该条款“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规定,进一步昭示了除学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关系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事前的救济不到位,事后的救济也没有保障,这其实已构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三、高校在处分中需要对学生哪些权利给予维护
高校在处分行为中需要维护的学生权利,包括处分对象的自身权利及处分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
对处分对象的自身权利的保护是对学校权力的一个重要限制,学生权利一般指公法权利和私权。学校应注意保护的公法权利主要包括宪法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受教育权。宪法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几类。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最主要、最基本,又不可缺少的权利。私权即民法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财产权是指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总和。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以上任何一种权利除法律特殊规定外都是不容侵犯的。学校的规范制度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强制性地排除学生的上述权利,对学生的处分也必须在法定限度内以尊重学生权利为前提进行。
从处分程序上讲,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主要有:一是知情权。高校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学生有权了解或被告知自己所受处分有关的所有情况,包括处分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是陈述申辩权。高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应该给学生一个就重要事实表达意见和辩护的机会。学校应当认真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充分考虑其合理的要求和意见。这样做能尽量避免错误的发生,也能增加处分决定的可接受性,确保公正性。三是救济权。“无救济即无处罚”,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的同时,应当为学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允许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和诉讼。[3]
四、高校如何在处分行为中维护学生权利
在法治观念渐入人心的当今社会,高校行使对学生的处分权时,只有通过保证处分程序正当、畅通学生救济渠道、完善高校内部的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贯彻依法治教的理念等措施,才能保证该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
1.保证处分程序正当,畅通学生救济渠道。
高校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实施处分权的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规定了听取陈述和申辩程序,并规定了处理决定程序以实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高校实施处分的程序是:(1)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人的陈述和申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对听证进行具体规定,但听证确实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程序,不少高校在实践中都采用了这一程序。(2)依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决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问题。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3)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对学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4]
校处分权行使的任何不当都会损害学生的权利,若学生就自己权利被侵害而无法获得救济,则学生的权利不过是虚有其名罢了。畅通学生救济的渠道,是保障学生权利充分实现的重要手段。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规定了两条救济途径:(1)校内救济。做这一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是为了监督学校在处分或处理学生过程中依法办事。实践证明,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学生的民利和合法权利,加强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推进了学校依法民主管理的进程。(2)行政救济。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2.完善高校听证制度,保障学生申诉权利。
高校在处分违纪学生的时候,多是凭自己单方面掌握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就直接作出决定,而没有听取当事学生的申辩意见。这样的处分程序没有学生的参与,本身体现不了学生的意愿,无论从程序上和结果上都很难保证公正和合理。为使高校管理趋于民主化、公正化,应将听证制度规定为处分行为的正当程序,听证的含义即听取双方意见。借鉴《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学生应在学校告知后提出听证申请,学校审查决定听证后,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及说明其他有关事项,调查人员提出证据及当事人具体的违纪事实、进行处分的建议,当事人就针对指控事实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主办调查人员与学生进行辩论,主持人宣布结束之前,当事学生有做出最后陈述的权利;同时对听证会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学生的陈述、主办调查情况及辩论等全部过程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听证制度在学生处分过程中的重用作用,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保证了处分程序和处分决定的合理性。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教育法》通过专章明确了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突出了大学生对所受处分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因此,在学生处分过程中进行听证,能够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可以更加有效、更大范围地利用这种手段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听证过程是一个思想碰撞、内心交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能充分陈述自己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看法。对于学生提出的意见,合理的,可以吸收到最终的处分决定当中,不合理的,管理者也能根据法律及规章制度予以解释。因此,听证过程能使学生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地加以改正。相反,单方面的、生硬的一纸处分决定只能压制学生的行为,并不能从思想上教育和疏导学生。听证过程也同时使旁听的学生受到了生动的教育,通过学校和学生双方的辩论,对违纪行为、规章制度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这种身临其境的教育过程所产生的效果是单纯地阅读规章制度所不能比拟的。[5]
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62条规定,各高校已基本上成立了申诉委员会,建立了申诉制度。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在此所讲的申诉主要是针对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而言,是一种非诉讼上的申诉。从操作层面来看,将申诉作为高校学生处分的救济方式,既有利于有效地化解纠纷,又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因为申诉方式主要是在教育系统内部解决问题,便于调解纠纷和维护学校的稳定;既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又能体现“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因为申诉方式尊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又依法维护学生的权利。与诉讼方式相比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申诉是一种更合理、更有效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方式。[6]
3.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贯彻依法治教理念。
目前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不断加强高校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教育法制教育,提高高校管理教师法律素质,也是大势所趋。管理教师法律素质培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需要教师自觉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学校要加强组织培训工作。而培训内容既包括国家法律体系构成的基本知识和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知识,还包括教师职业法规知识和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今后教师培训工作中法律观念、法律知识、依法管理能力应成为教师培训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内容。另外培训要结合实际,要把实际管理当中有关常见的、易犯的错误行为和做法融入培训内容当中,这样既有针对性,又能增加培训的生动性和有效性,增强教师的权利意识及对学生维权行为的指导性。
参考文献:
[1]朱孝鸿.高校处分学生的法律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S1).
[2]吴克禄,詹晖.论高校学生处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J].江苏高教,2004,(4).
[3]姜丽丽,王亚鹏.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法治价值分析[J].理论界,2007,(1).
[4]曾伟,周克军.高等学校对学生施行纪律处分的法律分析[J].理论界,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