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协议范例6篇

离职保密协议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1

员工离职后需要对公司的一切进行保密,那么签订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2020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不相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内担任任何职务。

第七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报告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九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第十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条款,给甲方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2

甲方:

公司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密义务

甲方聘用乙方为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确定的工作职责,向乙方开放其职责范围内的商业信息。

乙方同意为公司利益尽最大的努力,不从事任何危害公司信誉安全的行为,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保密的范围

乙方因工作信任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任何信息、经验、技术和资料,包括扩展和经营计划、重要会议内容、重要公文内容、招投标方案、提成比例、财务数据、营销策略、用户信息、公司技术、运作模式、经营、文书、人事档案等一切有关重庆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的信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通信保密和网络安全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的使用

(一)乙方在服务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期间:

1、保证不擅自发表、不泄漏有关重庆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客户的任何秘密,不使他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这些信息,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资料不遗失、不缺损;

2、在公司指示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允许进行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交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漏;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工作中所保管、接触的有关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不得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同公司竞争的行为。

(二) 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结束在公司的工作时,都应及时将所有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包括个人笔记和复印的资料、电子文档等)归还给公司。

四、时效及时效期间内应遵守的准则

鉴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竞争中有重要价值,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解除之后,因此乙方同意:上述义务在乙方受聘于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有效,对重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长期有效。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重庆市阿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

(一) 责令乙方停止违约或侵权行为;

(二) 视情节处以年总收入以下的罚款,扣发奖金或其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三) 要求乙方赔偿其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可能的寻求法律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

(四) 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员工离职保密协议书范文3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 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且,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将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顺利开展离职交接工作,并完善离职后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

3、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商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则,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的权利;

本条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制作、销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的一切商业上、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对外公开或未解除机密性的各项资讯。

4、乙方承诺不从甲方处招聘员工;

5、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主张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离职合同(二)

甲方:(身份证号: )

乙方:XX公司

鉴于甲方与XX分公司的合作将于 年 月 日终止,为妥善解决甲方与乙方的现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甲方与乙方进行沟通,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日内乙方支付甲方 年 月工资。

二、甲方于劳动合同解除前3天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甲方保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坚守工作岗位。

三、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和解款合计人民币 元(和解款为甲方所有应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等事由),甲方对此予以完全接受,无异议。

四、乙方支付和解款后,甲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自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得以乙方员工身份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得毁损乙方的声誉、利益。

六、甲方对本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七、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履行义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皆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以上内容为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乙确认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职合同(三)

兹有本公司员工__________,性别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等原因该员工与本公司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与该员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权益,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在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均需严格执行: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甲方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

甲方服务项目的价格等服务资料;

甲方的技术操作流程和服务流程;

甲方的客户资料,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资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称、联系方式、客户经营范围等。

乙方的保密义务和保密期限

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开发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等一律交甲方归档;

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保证三年内不得将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向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乙方有违反协议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乙方应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消除影响;

2、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业秘密牟取的全部经济收入无条件归甲方所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外,全部赢利归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违约,甲方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4、另外,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甲方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3

误区一:将竞业限制等同于竞业禁止

[案例] 宋选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技术总经理。合同即将到期时,竞争对手有意高薪聘请宋选。合同到期,宋选提出不再续签,遭到公司拒绝。宋选认为原单位无权干涉其自由择业权,于是到新公司上班。原单位以宋选掌握其公司产品、技术的商业秘密为由提讼,请求法院判令宋选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宋选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择业不应受限。

[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约定业务,而非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如单位与劳动者事先没约定,那么单位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个义务。

本案中,若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宋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仍无法获得支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一规定其实不是竞业限制,而是竞业禁止,是法定的,但针对的是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规范离职后的人。

上述案例中,原单位混淆了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概念,将竞业限制看作法定的义务,要求法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令宋选履行竞业限止义务,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单位要想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必须事先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

误区二:脱密期与竞业限制并用

[案例] 张泽毕业后与公司签订了4年劳动合同,同时还签了保密协议,规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张泽须在3年内不能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2年后,张泽觉得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出为了不使商业秘密泄露,至少要提前6个月通知企业。张泽提出解除合同时间太仓促,公司拒绝解除合同。张泽遂将公司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提示] 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个被视为脱密期规定。当然,脱密期的运用也应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

由于竞业限制与脱密期都是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对同一个劳动者并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里也有明确的规定,脱密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选择适用。此外,某些地方性立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本案例中,公司并没有和张泽签订脱密期协议,所以不能要求张泽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已经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也不可能同时要求张泽再订立脱密期协议。

脱密期与竞业限制,究竟用哪一种,用人单位要权衡利弊得失。首先,脱密期针对的是在职员工,竞业限制是针对离职后的员工。其次,脱密期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第三,脱密期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在脱密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调岗,避免其再接触秘密;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到同行或相似行业就业。最后,脱密期内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费用。

一些技术革新较快的企业,可以考虑选择适用脱密期协议,从而避免补偿金的支付。对于技术更新比较慢的企业来说,脱密期的作用不大,因为6个月之内很难实现脱密的效果。

误区三: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

[案例] 某广告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与叶飞、李刚等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叶飞、李刚等人职位为业务员,负责为公司联络广告业务、礼仪策划业务。随着公司发展,叶飞与李刚成为了主管,公司为感谢及鼓励员工,采取了季度发奖、年终分红等方式予以奖励。在续订的第二个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一个月,叶飞、李刚提出不再继续工作,公司认为他们要另立门户,想要保护客户资源,要求叶飞、李刚和本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遭到叶飞和李刚的拒绝。公司便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要挟。叶飞和李刚交涉未果,遂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举报。

[提示] 竞业限制是一项约定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限制条款或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如果员工不同意签,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员工签订。本案中,广告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当然,员工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有很多种,一旦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就属于用人单位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即便员工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核心员工还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比较好。

本案的意义在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时机。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在员工入职时签订,可以在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签订。但从方便操作和保险的角度讲,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最佳时机乃是员工入职之时。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4

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继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对本公司经营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设等工作出现断层,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发展,乙方必须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楚,让其尽快熟悉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因为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5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二第2条中,就保守金鹏公司的商业秘密达成了如下约定:乙方(即王强与丁鹏)必须保守甲方(即金鹏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期和结束合同后一年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任何甲方的商业秘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给予任何第三方,并禁止使用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为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服务。同时,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附件二第3条还约定,对于乙方严格遵守上述义务的,甲方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向乙方发放六个月的经济补偿费用。补偿时间按乙方离职后每4个月发放一次。但乙方从甲方单位离职后,甲方未向乙方支付过该合同约定的补偿金。此外,附件二第4条还约定了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有任何违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其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的甲方损失费。其中对无论什么原因离职后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乙方按离职前一月工资总额为标准乘以6个月为计算标准,赔偿给甲方。除此之外,甲方可追索乙方因泄露其商业秘密而从中得益的全部款项。

现在,金鹏公司认为,王强和丁鹏作为股东设立的鹏飞公司所推广、使用的电子邮箱系统等软件与金鹏公司电子邮件系列产品在主要技术、功能、运行环境等方面完全相同,属同类产品,与金鹏公司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而侵害了金鹏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并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故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和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和违反竞业禁止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案由,且两者的举证要求也不尽相同,遂将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进行了另案处理,原告在另案中最终撤回了对侵害商业技术秘密方面的。本案中,原告仅要求两被告承担竞业禁止违约的法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强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8540元,被告丁鹏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37200元(按合同附件二第4条的标准计算);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工商调查费18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两被告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严格被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现两被告虽然违反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构成对原告的违约。但由于双方的合同未对违反竞业禁止的赔偿责任做出约定,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反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但由于两被告的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因违反竞业禁止条款而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原告因两被告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强、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鹏公司因用于本案诉讼的调查费、公证费人民币1180元。

二、原告上海金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律师点评:

显而易见,王强与丁鹏从创业者突然被推上法庭,就是因为两人在金鹏公司任职期间,曾与其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早已普遍为大中小企业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本案中幸亏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具体赔偿数额,否则,两个被告定要承担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

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原单位极近似的同类业务从而引发的竞业禁止纠纷,这种现象在司法审判中已不鲜见。但有人认为,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到同行业中就业,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事实上,我国法律早已对有关竞业禁止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中既有一部分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有一部分是允许员工自愿与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下面简要探讨竞业禁止的有关知识。

(一)竞业禁止的基本知识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也是防止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的自我保护途径。

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两种。构成商业秘密至少应具备三个要件:秘密性、实用性以及保密措施的采取。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所谓秘密性,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采取保密措施即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有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之分,《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分别规定了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必须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惟一途径。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此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需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会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但保密费不是必须支付的,有两个理由:第一,保密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第二,商业秘密可以说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绝对的权利,要求员工保密并不需要支付代价。但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为平衡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企业应当对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竞业禁止协议生效要件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确实存在、离职人员接触秘密信息的事实、限定有合理的时间和期限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竞业禁止协议在企业运行中的地位

首先,用人单位并非要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自主择业权,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和竞业限制的范围不宜过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要有可保护利益。为达到保护企业核心秘密和经营利益的目的,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者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对于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竞业禁止协议不应禁止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选择职业,其限制范围应参照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及行业,以适度地达到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目的为准。

第二,竞业禁止协议是为了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离职者牺牲了自己部分择业自由权,收入或生活质量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则因为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现实地或潜在地从中获取了相应的商业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以合理补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无此补偿,产生纠纷时可能导致法院认定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第三,关于竞业禁止限制的期限。我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竞业禁止的时间均规定为不超过三年。从我国的现实国情来看,该期限是比较合理的,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另需注意的是,当前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更新节奏加快,高新技术领域短时间内就会产生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竞业禁止限制期限不宜过长,一年较为合适,不易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人才资源浪费,而且企业也可以节约不必要的经济补偿费。

离职保密协议范文6

问:如何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答:竞业限制是雇主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而对其雇员采取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其主要形式是要求本公司员工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与本公司业务竞争。

科技部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有相关竞业限制规定。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并规定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那么此时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没有什么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等。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有的单位签得非常苛刻,要求员工不许这样不许那样。其实协议本身并不能让员工自觉地遵守协议约定,如果有大于员工应当承担责任的利益,员工一定不会遵守协议的。所以仅仅有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实际限制员工,关键的是公司需要一套确实可行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协议只是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它的内容可以很简单。意见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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