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例6篇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1

一、开学前工作

(一)组织领导

1.健全防控领导小组。各单位、各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防控领导小组,要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制,切实履行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政策贯彻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属地政府之间、学校与学生及家长之间的联系渠道,动员一切力量实施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二)宣传教育

1.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收集、宣传和舆情监督工作,依托微信群、公众号、班级QQ群等信息平台,用好公示栏、LED电子屏、黑板报、标语等阵地,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确保疫情防控宣传信息及时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

2.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及时关注权威,关注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不信谣、不传谣,消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3.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师生理性看待疫情,加强心理疏导和干预。

(三)分类指导

1.对寒假留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要落实每日健康监测,预警提醒,非必要原因不外出,尤其不到人流量大的场所逗留;细化后勤卫生保障,严格校门等重要位置管理,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卫生消毒,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入的要求做好校内防控工作,出入校园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严禁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内家属区住户进入校园,对所有进出校园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测量体温,禁止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人员进入校园,取消各种旅游团组进入校园。禁止校内居住人员串门聊天、聚餐聚集,加强宠物和家禽的管理。

2.对返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明确纪律要求,畅通各职能部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与师生联系渠道,主动服务联系师生。引导师生坚决服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决定、措施和要求,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员工和学生一律不得提前返校。

3.对已返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要建立教职员工生活及健康状况信息台账,督促其自觉遵守属地居家隔离规定,自行居家隔离。如有疑似症状,及时处理并报告。要重点监测假期去过重点疫区或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接触过疫情发生后从重点疫区离开者的健康状况。

4.对普通专业实习生。要细化政策措施,紧密联系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生疫情防控期间的管理,精准统计各个实习点、各个岗位在岗情况。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实习生的人文关怀,安排辅导员或心理咨询师,扎实做好实习生思想工作,特别是对已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或单位实习的学生,安排专人与学生保持联系,提供帮助,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防疫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及甘肃省延迟开学的规定,科学制定返校人员管理预案,错峰安排返校时间。

2.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科学研判,梳理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尤其是师生和职工的晨午晚检、因病缺勤登记与报告、隔离和复课制度等。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沟通,明确收治医院。

3.要安排开学时的体温检测、统计假期与相关人员接触情况,及时开展重点人群排查、疫情防控教育和心理辅导。

4.按照属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暂时实行学校封闭管理,做好入校登记,减少人员流动,防止交叉感染。

5.学校在8号学生公寓楼接待中心安排100个房间作为临时隔离观察场所,依规妥善处理需隔离留观人员。

(五)报告制度

1.建立健全学校疫情报告机制。明确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时限和流程,并公布学校疫情报告单位及部门的联系方式,保证疫情信息的及时精准报告。

2.学校卫生所在诊治过程中保存门诊随诊记录、开展疫情监测,重点监测假期去过重点疫区或教职员工和学生中接触过疫情发生后从重点疫区离开者的健康状况。如有疑似症状,应立即向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并做好相应的登记记录。

3.学校卫生所加强疾病防控知识专业培训,加强值班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增设预检分诊,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要第一时间隔离观察,并立即联系指定医院转诊,做到传染病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4.全面落实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对全体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服务人员(校内的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食堂工人、建筑工人、维修人员、老校区家属宿舍中的社会人员等)开展全面精细排查、精准落实,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及时准确报告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开学后工作

(一)宣传教育

1.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信息收集、宣传和舆情监督工作,引导教职员工和学生及时关注权威,关注疫情防控动态、联防联控的政策措施,不信谣、不传谣,确保疫情防控宣传信息及时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消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忧虑和恐惧心理。

2.加强健康教育,开学后各学院要开展不少于1学时的健康教育培训。要教育引导学生及时学习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大力倡导健康生活,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努力使人人成为疫情防控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3.加强心理辅导。开通心理支持热线和网络心理援助服务,引导师生理性看待疫情,加强心理疏导和干预。

(二)开学报到

1.返校旅途中个人防护。返校途中,可能需要搭乘公交车、地铁、城际大巴车、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搭乘过程中要做好如下自我防护:

(1)尽可能使用手机扫码、网上支付或电话预约的方式的购买车票;合理计划出行时间,减少候车时间;排队候车时与他人保持 1 米以上距离。

(2)避免人流高峰出行,最好错峰乘车。配合工作人员测量体温,体温>37.2℃,应配合进行暂时隔离;乘车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不得取下,车厢内不要饮食;坐车时注意咳嗽礼仪。尽量分散就座,减少接触车内公共区域,包括扶手、车门把手等;乘坐后注意及时洗手、未清洁的手避免触碰眼、鼻、口腔。

(3)记录自己的乘车时间及路线,如发现与新冠感染者同乘,要配合有关部分做好上报或居家隔离。

学生返程后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消毒、体温检测及个人信息登记后方可进入校门:

(1)体温检测:在进入校门前应及时与所在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取得联系,先在校门口划定的等候区相互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排队,然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消毒区对个人用品、旅行箱进行必要的消毒,最后再进入测温区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到各学院注册办理返校登记手续。体温异常(体温≥37.3℃)者在校卫生所值班处进一步复检确定后采取相关措施隔离留观。

(2)报到注册:到所在学院登记个人信息、旅迹及健康状况。

(3)进入宿舍:学生必须持所在学院注册报到单方可进入学生公寓。进入宿舍整理个人行李前后都应洗手;条件允许时应及时洗澡,特别是清洁头发及裸露的皮肤。同时,旅途劳累,返程后应注意规律作息、合理饮食,尽快恢复体力,防止劳累出现免疫力降低。

3.返校后要注意防护,避免交叉感染。应该记住防护的原则:远离聚集人群,保持环境卫生,注意消毒,勤通风,勤洗手,适当锻炼,加强营养,注意监测,保持好心情。

(1)外出回宿舍后要勤洗手、洗脸;将外套的内侧面向外反折后放置于固定地方,或将外套和外出鞋放置于通风处;宿舍内穿着家居服或宿舍专用衣物;对手机、钥匙等常用物进行消毒。

(2)回到宿舍要做到:返校隔离期间及宿舍有外来访客进入时佩戴口罩;保持空气流通,每日通风换气;每日监测健康状况及体温,出现可疑症状,及时上报;定期清洗床品、衣物,污染者消毒液浸泡后清洗;不共用毛巾、餐具、脸盆等物品,毛巾保持干燥并置于通风处;定期物表(桌椅、门把手、键盘、鼠标等)消毒;文明如厕、合理清理、消毒卫生间,消毒时注意配戴口罩,及时通风;

(3)保持宿舍整洁卫生,垃圾分类处理。正确处理口罩等污染物品;减少外出,减少串门,控制访客。如若特殊需要,应佩戴口罩,减少会面时间;不出租床位或留宿他人;保持良好心情,适度锻炼,加强营养,避免恐慌。

4.洗澡时应注意:合理规划洗澡时间,避免人多时洗澡,独自沐浴更安全,避免结伴;穿着易穿脱保暖的衣物,私人衣物放入自备的洁净袋中,保持衣物不接触公共设施;洗澡时尽量选择独立隔间或尽量保持足够间隔,最好与同浴者间隔一个花洒;注意适当增加洗澡水温度,避免感冒;不与同浴者聊天,尽量缩短洗澡时间,尽快洗完离开。

(三)食堂就餐

1.营业时间:上午:6:40-14:00;下午:16:20-20:00,延时分段、错峰供餐。

2.进入食堂应该注意:具有发热,咳嗽,乏力等流性病学史人员不得进入;须佩戴口罩方可进入食堂,限流、错峰、排队通过专用通道进出;进入食堂后请先洗手,再买饭就餐。

3.选餐就餐:选餐时戴口罩、少交流,保持安全距离,快速取餐;

倡导微信提前约餐;使用一次性餐具,鼓励自备餐具;打包带回宿舍或教室分散、就餐,就餐时不扎堆、不对面,不共用餐具,快速就餐。

4.就餐完毕后,使用消毒纸巾进行口部、手部清洁并立即佩戴上口罩;彻底清洗个人餐具,自然滤干或使用酒精棉片消毒;将餐余垃圾和一次性餐具放到指定回收点,受污染的纸巾弃置于封闭式垃圾桶内。

(四)教学安排(附教务处安排方案)

1.积极组织开展线上教学。各高校要借力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完善并实施“互联网+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优化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过程。要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充分利用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承担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的国内主流在线教育平台等的优质教学资源开展线上教学、师生互动和在线辅导。

2.疫情防控期间要减少聚集性活动,减少集中授课。必须开展的集体活动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参加人员须佩戴口罩,尽量安排在室外进行,尽量缩短聚集时间,尽量控制参加人员数量。

3.积极开展基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的精准教学监测与服务,确保“教师真在教、学生真在学”,保障教学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

4.持续加强实习管理。精准统计各个实习点、各个岗位实习生在岗情况。扎实做好实习生思想工作,特别是对已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或单位实习的学生,须安排专人与学生保持联系,提供帮助,对已经安排在急诊科(发热门诊)、呼吸科、感染科、重症监护(ICU)等疫情防控有关科室的实习生要重点关注,全力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5.在实验室工作的时候应该注意:线上预约,错峰实验;集中安排实验,减少往返次数;做好实验前准备,明确任务、步骤及注意事项,增加实验效率;做好个人防护,着工作服、口罩、帽子、护目镜等;如有动物及危险物品接触,应加强防护;保持实验室卫生整洁,及时清洗实验用品,适当增加实验用品高压蒸汽消毒的频率,危险物品合理存放;注意实验室消毒,通风,注意消毒剂安全使用,避免与实验溶剂发生反应,出现安全隐患;离开前,按要求脱下工作服等,更换洁净口罩,规范洗手。

6.在图书馆时应注意:建议隔位选座,避免聚集,如需借阅,网上查询确保所借书未借出后前往图书馆;佩戴口罩,不面对面就座,避免交谈;妥善放置私人物品,使用前后擦拭桌椅;馆内阅读后应将图书放入就近图书消毒柜,切勿直接放回书架上;阅读前、后洗手。

(五)防疫措施

1.实行定时检查制度。在开学后要继续做好防控信息日报告制度,各学院要严格落实师生晨检制度,做好学生每天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如有发热、咽痛、咳嗽、胸闷等不适症状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要第一时间隔离观察,依规妥善处理,立即上报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学生无故不得离开校园,确需外出时需持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请假单方可离校。严禁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校内家属区住户进入校园,对所有进出校园人员进行严格登记、测量体温,禁止未佩戴口罩或体温异常人员进入校园。

3.要及时了解、掌握在校师生每日健康状况。尽量减少在校人员流动,提倡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不必要的各种聚集性活动。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必须按要求佩戴口罩。

4.原则上不召开人群聚集的会议或典礼,提倡召开视频会议。如必须举办,严格遵循有关要求,缩短会议时间,控制参会人员数量。

5.在学校属地居住或者返校14日内的师生出现发热(达到或超过37.3℃)、乏力、干咳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精神稍差、恶心呕吐、腹泻、头疼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依规妥善处理,立即上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全省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卫生管理。食堂、宿舍、教室、图书馆等重要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至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定时对地面、墙壁、桌面、门把手、水龙头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食品用具以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为主,每次消毒15至30分钟。学校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定,学校环境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避免过度消毒。

7.规范隔离措施。在8号学生公寓楼接待中心设置隔离观察区,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对隔离观察者进行管理,专人值守,不得随意出入。隔离观察区人员及隔离观察者要佩戴口罩,避免与其他人密切接触,做好各项防护措施。

8.发生疫情时,学校应配合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的控制和病人的救治,并落实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

9.学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应依法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调查、采集样本、密切接触者筛查、隔离治疗、预防接种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六)报告制度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持续完善疫情报告机制。每日对全体学生、教职工和编外服务人员(校内的物业管理人员、保安、食堂工人、建筑工人、维修人员、老校区家属宿舍中的社会人员等)开展全面精细排查、精准落实,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及时准确报告全省教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2

为切实做好2021年寒假及春季开学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证全校师生员工健康安全,根据XX字〔2021〕X号文件,关于做好寒假、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政府相关防疫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防控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本校全体师生,倡导非必须不离平、不返乡,留在平湖过节。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确需离开本省的,须提前7天向学校报备行程信息。

二、组织分工

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员:

明确各人员的职责任务,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寒假期间防控工作任务。

职责分工

1.组长抓总体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工作的落实。

2.总务处负责校园环境及卫生的整治、购置有关器械和药品,消杀(除“四害”)以及防控物品保障等具体工作。做好寒假期间防控的督查、教职工每日打卡数据统计、上报等临时办公室工作。坚决把好校门关,实施封闭管理。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入校,入校人员要佩戴口罩,严格登记身份、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

3.教导处:加强家校联系沟通,利用工作群、班级群向师生家长传达防控知识和要求,指导家长安排好学生寒假生活,履行好监管责任。师生员工个人和家庭要自觉做好日常防护,养成好习惯:戴口罩、常通风、勤洗手、少聚集、不串门,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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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社交距离、使用公勺公筷。家长、学生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非必要不离开所在城市,不出国出境。对于确有需要离开所在城市、出国出境的师生,要按政府和集团要求履行各级审批、报备程序。

4.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负责与家长沟通,每日上报学生体温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必要时要协助疫情处理等。

5.英语中心:做好与外教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外教信息,做好安抚工作,确保寒假行踪跟进及开学后能按时返岗工作。协助做好外教的生活保障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校办:负责学校与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以及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三、寒假留校管理

1.2021年1月27日—2021年2月28日为寒假期间。

2.教职工留校实施审批。留校由个人申请,家属留校需同时报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向总务处备案。留校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3.留校人员原则上不出省,离省须审批,审批流程同外出审批流程。

4.留校人员不举办校内集聚活动,非必要不串门,不得私自带校外人员入校。

四、进出校门管理

1.实施校门管控,宏建路南门一门进出。

2.所有人员、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入校,入校人员要佩戴口罩,严格登记身份、检测体温、核验健康码。

3.留校人员进出校门出示临时出入证。

4.非留校教职工临时进校,个人提前12小时申请,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备总务处,进校时出示审批信息。

5.外卖人员不得入校。

五、每日健康云打卡管理

1.师生员工如实、准确、及时进行每日体温打卡。打卡时间每日9:00前,按规定登录健康云管理平台,报告个人信息。学生每天自行做好早晚体温测量,并上报给班主任老师,由班主任老师对全班学生进行体温检测及完成打卡任务,体温异常的,通过“健康云”及时报告。

2.幼儿园、教导处、英语中心、总务处等部门,负责督促各部门教职工每日健康云打卡,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教导处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打卡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3.因主观原因漏报、瞒报、虚报信息造成后果的,由本人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

六、开学返校管理

1.非必要情况,师生不提前返校,提前返校需批准。

2.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安排开学、复课时间及流程。所有师生员工于开学前14天开始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一旦发现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做到病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3.中高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区)、境外师生员工,需提前14天向部门领导报备,等待学校通知,分期分批返X返校。

4.师生员工同住家人有从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返X情况的,相关师生员工应及时向学校报备,同时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七、开学后应急处置预案

1.通过体温监测、学生即时报告、教师日常观察等办法,发现学生出现类似症状,教职工要第一时间报告校长,告知学生与其他师生立即分隔。

2.情况上报。学校将情况上报教育局和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专业检查评估。

3.摸排隔离。对出现症状学生的同学做进一步安排,设置隔离观察区,症状学生暂停与其他人员接触,在隔离区由校保健医进行进一步检查和问询,做好情况记录。

4.通知家长。学生出现状况,经医疗机构监测需要送医治疗的,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简述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详细地址,请家长到医院陪护并接受医学观察。

5.及时消毒。对出现症状学生所在教室、楼层、楼梯、寝室、食堂等场所立即进行全面消毒,保持开窗通风。

6.书面报告。将详细情况报属地政府(街道、社区、村居)、集团办公室、教育部门和卫健部门,并做好情况续报。

7.教学调整。根据医疗机构的检查评估建议和学生发生症状人数,程度等情况,确定进行何种教学调整(是否停课,是全部停课或部分停课)。

8.信息。做好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工作,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统一认识,不单独接受采访或对外谈论,不拍摄和相关视频,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外提供信息,如有需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统一向家长、媒体和社会信息。

9.后勤保障。如有疫情可能性发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后勤保障物防人防。

八、其他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3

公务员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机关纪律,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员和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严格把关的原则。

二、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一级管理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请假、准假、销假制度。除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病假、事假要严格掌握,禁止无原则性的批假。

三、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离开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返回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四、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副职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离开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返回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在离开宁夏前要到市政府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领导干部请假登记表,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开宁夏以书面或电话方式报告,离开中卫城区以电话方式报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副)职离开宁夏以书面方式报告,离开中卫城区以电话方式报告。

六、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副)职一年内未按规定请假外出一次者,予以通报批评;两次者,在年终考核时对本单位予以扣分;出现三次者,要引咎辞职。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一天至两天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至七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七天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六个月的,必须经市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未经医疗鉴定私自休病假的视为旷工;经医疗鉴定同意病休但在病休期间另谋职业的视为违纪行为;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坚持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鉴定之月起停发工资;正常病休假达到两个月的,年度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因公致伤、致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休时间适当延长,病假须持医院诊断证明,交单位备案。

八、处级以下干部职工请事假一天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两天的,由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七天的,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单位批准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七天。确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申请续假,续假未予批准或未续假的视为旷工。全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九、除法定节假日外,各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放假或休息,不得变更作息时间。如出现空岗、脱岗而耽误工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市政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成立考核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坚持每季度汇总通报出勤情况,提出表扬或批评。全年考勤情况要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考勤日常统计和汇总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对不认真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统计失误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恐吓、威胁考勤统计工作人员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5

1 范围

本预案规定了病毒感染疫情事件的响应和处置程序。

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生活区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本预案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善待生命”的原则,以突发事件的预测、预防为重点,以对危急事件过程处理的快捷准确为目标,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3 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 危险源辨识

3.1.1 所在地区突发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工被传染。

3.1.2 职工出差途中感染传染病,潜伏期未发现,上班后带来传染病源。

3.1.3 外来人员带来传染病源。

3.2 事件的特性

3.2.1 传染病特性

3.2.1.1 传染病是常见病、多发病,是由病原体引起、并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染的疾病,有的可导致后遗症、残疾或死亡。

3.2.1.2 根据各种传染病的传染性强弱、传播途径难易、传播速度的快慢、人群易感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

3.2.1.3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3.2.1.4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肺结核、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等。

3.2.1.5 丙类传染病是指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3.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性

3.2.2.1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企业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3.2.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3.3 事件类型及后果

3.3.1 重大疫情

3.3.1.1 传染病事件:发生肺鼠疫病例、霍乱大规模暴发、乙类或丙类传染病流行以及鼠疫、霍乱、炭疽、天花、肉毒杆菌毒素等生物因子污染事件。

3.3.1.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在一定时间内,发生涉及两个及以上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3.2 较大疫情

3.3.2.1 传染病事件:发生腺鼠疫病例;发生霍乱小规模暴发疫情(5例及以上);发生新出现的传染病有集中发病趋势的疫情(3例及以上);发生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出血热5例、伤寒、副伤寒10例、急性病毒性肝炎20例、痢疾30例、其他乙类传染病30例及以上;发生丙类传染病局部流行倾向。

3.3.2.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3.3 一般疫情

3.3.3.1 传染病事件:发生霍乱散发病例、带菌者;发生新出现的传染病确诊病人;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小规模暴发疫情,即在局部范围内,在该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发生急性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痢疾或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10例及以上。

3.3.3.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企业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3.3.4 后果

传染病主要通过水与食物传播、空气飞沫传播、虫媒传播、接触传播,突发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可能或严重影响员工健康或企业生产等,严重时会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或造成企业不稳定和发展,需要紧急采取措施。

3.4 事件可能发生的区域、地点

公司内生产、办公、生活区域。

3.5 事件可能发生的季节

一年四季都有可能,但在春夏交季、秋季发生的可能性比较高。

4 事件分级

4.1 重大事件:当公司内职工和家属10人以上发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2 较大事件:当公司内职工和家属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3 一般事件:当公司内职工和家属3人以上5人以下发生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5.1 应急指挥机构

5.1.1 应急指挥部

公司成立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每年根据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后以公司文件形式。

5.1.2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执行与日常管理工作。

5.2 职责

5.2.1 应急指挥部职责

5.2.1.1 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发展特点确定是否启动预案响应。

5.2.1.2 预案响应启动后的统一领导指挥。

5.2.1.3 应急响应期间,负责与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联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5.2.1.4 根据预案启动后的处理情况决定结束应急处置。

5.2.1.5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5.2.2 办公室职责

5.2.2.1 接受应急指挥部的领导,负责本预案的归口管理。

5.2.2.2 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总体协调。

5.2.2.3 负责外部医疗的联系,配合当地卫生部门的调查取证。

5.2.2.4 负责应急物资和防护用品的配备。

5.2.2.5 组织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摸底排查,及时发现疫情的苗头,同时做好卫生监督工作。

5.2.2.6 对疫情来源、可能的传播途径及范围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防疫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5.2.2.7 负责后勤保障,对需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5.2.2.8 食堂采买要避开病毒源,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5.2.2.9 负责对住宿部区域的员工进行监督检查。

5.2.2.10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应急时的车辆调用、救护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及时有效出车。

5.2.3 物资供应部职责

5.2.3.1 保障疫情发生时公司正常生产的必要物资供应。

5.2.3.2 负责救治病人必需药品的采购,临时隔离点消毒药品和器械及有关防护物资的采购。

5.2.4 安全部职责

5.2.4.1 负责厂区、住宿部各出入口及隔离观察区的警戒工作,在隔离区处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5.2.4.2 对非本公司人员如外包部门人员进出公司厂区或住宿部,要严格把关和检查。

5.2.4.3 专人负责公司门口的监测设备如红外线温度仪等。

5.2.4.4 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在疫情时按预案进行工作;发现预案存在不足,督促修编。

5.2.5 财务部职责

及时落实资金,满足日常预防和疫情发生时的需要。

监督各级人员、各部门在疫情时按预案进行工作;发现预案存在不足,督促修编。

5.2.6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应急指挥部命令,做好应急配合工作。

6 预防与预警

6.1 预防

6.1.1 员工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注意饮食卫生、均衡,适量运动、注意休息,生活、办公场所应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生活、工作场所干净,勤洗手、勤晒衣服和被褥,传染病高发季节和传染病流行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期间取消一切娱乐性活动,尽量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6.1.2 办公室负责对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预防的宣传报道,使广大员工能及时了解预防知识。

6.1.3 当地发生大面积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期间,尽可能减少各种会议、集会,尽可能不要安排员工前往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地出差。

6.1.4 当地发生大面积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期间,对公司内人员密集场所安排消毒。

6.1.5 社会上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尤其要防备疫情发生地区人员进入厂区,必要时可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查。

6.1.6 有条件时,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前,对职工进行传染病疫苗接种。

6.1.7 对来自疫区的人员(本企业出差,学习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中有可能接触传染病源的人员进行监测,必要时对接触病人或可疑病人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每天进行1-2次常规检查,直到有效隔离期满后解除隔离,并对其它有可能造成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途经、经过路线、接触人员的范围,向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汇报。

6.2 风险监测

6.2.1 风险监测的责任部门:传染病疫情事件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由办公室负责与当地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6.2.2 风险监测的方法和信息收集渠道: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及时监控疫情发展情况,组织汇总各部门人员身体异常情况日报表,对所有可能存在疫情的区域,联系医疗部门给予指导或彻底消毒,并对易感染人群,特别是发热病人给予及时监控及甄别。

6.2.3 风险监测所获得信息的报告程序:当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事件时,发现人或病人所在部门应立即将发生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症状、人员数量等)报告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要求上报上级各相关单位。

6.3 预警与预警行动

6.3.1 预警程序

6.3.1.1 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后, 疑似病例所在部门立即向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人员汇报,各部门每天定时向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部门疫情情况(是否有发热病人或疫情接触情况),如出现疑似病人由办公室联系医院进行甄别和处置。

6.3.1.2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根据疑似病例、是否有发热病人或疫情接触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向应急指挥部汇报,预警通报,通知各部门作好应急准备。

6.3.2 预警后的应对程序和措施

6.3.2.1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病例后,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在上级防疫部门专家的指导下对疑似病人及时进行甄别、抢救和转运,并予以有效隔离,同时向上级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统一专人专车转运至定点治疗医院进行进一步确诊、医学观察及治疗处理。

6.3.2.2 制作表格分发到各部门,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人员的体温进行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采取措施。

6.3.2.3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及时将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及治疗处理情况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

6.3.2.4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摸底排查,尽早发现疫情的苗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同时做好厂区的卫生监督工作。

6.4 预警结束

疑似病人经医学观察排除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人经治疗处理后确认康复,厂区及住宿部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预警结束通报。

7 信息报告

7.1 公司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7.2 当员工发现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症状、人员数量等。

7.3 部门负责人接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

7.4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部意见,通知应急指挥部其他人员。

7.5 经公司应急指挥部同意,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地方卫生部门报告。

7.6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集团公司应急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7.7 外部机构的联系方式见附录A。

8 应急响应

8.1 响应分级

8.1.1 发生一般事件,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响应责任人,并联动各部门共同响应的为二级响应。

8.1.2 发生重大、较大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命令启动“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利用公司所有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外共同响应外,还需要社会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参与救援的事件为一级响应。

8.2 响应程序

8.2.1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接到发现突发事件报告,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判断应急响级别。

8.2.2 二级响应: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作为响应责任人,马上到现场确定情况,情况属实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并马上确定病患是否已经送至医院就医,通知安全部对密切接触病患的人员进行隔离,并联动其他各部门,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好公司日常生产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确定是否启动应一级响应。

8.2.3 一级响应: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接报告后,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命令启动“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通知应急指挥部所有人员参加应急处理会议。公司各相关部门同时联动,物资供应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物资的供应和临时急救药品等物资的采购;确保采买的安全性和被隔离员工的正常生活配给;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总调度,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及时、准确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地方卫生部门报告疫情情况,以及必要时第一时间向外部应急救援机构寻求救援。

8.2.4 响应行动流程图见附录B。

8.3 应急处置

8.3.1 应急处置要点

8.3.1.1 发现人应尽可能避免与患者直接接触或近距离接触,并离开患者生活、工作的房间或办公室等场所。在现场附近把守,防止人员进出,等待公司应急组织其他人员的到来。

8.3.1.2 发现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接触患者碰触或使用的一切物品。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员当天活动的室内场所及接触过的物品、食物等,经应急指挥部同意行政事务中心通知安全部先行隔离,为医疗机构人员调查取证保存原始材料。未经应急指挥部同意,不得解除隔离。

8.3.1.3 考虑发现人有被传染的可能,在公司应急组织机构人员到达后,发现人简要汇报相关情况,并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执行预防传染他人的隔离措施。

8.3.1.4 应急处置过程中,其他人员应尽可能避免与患者直接接触或近距离接触,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患者发病地点,以防传染。

8.3.1.5 发现疫情部门应做好人员情绪稳定工作,同时做好生产人员安排,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8.3.1.6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人员带好防护用具,做好自我保护工作,对所发现的疑似病人,按有关规定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或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诊断、治疗和转运。转运时要用医疗机构的专车将病人转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将发病情况,诊断或疑似诊断(病历)向收治医院详细介绍,帮助收治医院在最短时间内明确诊断,及时治疗。

8.3.1.7 办公室根据专业医疗机构意见,安排人员选择合适的药品,对发生确诊或可疑病人的疫区、空间、交通工具、病人接触过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进行有效消毒;对不宜使用化学消杀药品消毒的物品,采取其它有效的消杀方法;对价值不大的污染物,采用在指定地点彻底焚烧,深度掩埋(2米以下),防止二次传播。联系地方疾病控制中心等相关防疫部门对感染区域及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消毒。

8.3.1.8 办公室配合上级防疫部门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史;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

8.3.1.9 办公室征求专业医疗机构人员确认与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检查、观察、隔离措施,并报告公司应急指挥部。

8.3.1.10办公室对需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负责安排好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给。采买要避开病毒源,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8.3.1.11 安全部布置安排好人力,做好公司各出入口及隔离观察区的警戒工作,隔离区处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8.3.1.12 安全部对非本公司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公司的如外包部门人员等,要严格把关和检查,并经应急指挥部领导同意或领导授权的人同意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公司。

8.3.1.13 预案需要启动后要在公司门口设置专门的监测设备如红外线温度仪等,安全部派专人负责进出人员安全。

8.3.2 其他处置措施

8.3.2.1 各级领导要充分考虑发生传染病疫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期间可能带来的人手紧缺问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证公司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各级健康人员要在不被传染的情况下坚守本职岗位,使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8.3.2.2 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乘坐本公司车辆,随时对公司属车辆进行消毒。根据需要派出专用车辆参加救援工作。

8.3.2.3 对传染病的疫情来源、可能的传播途径及范围进行深入详细的调查。

8.3.2.4 帮手按国家或当地政府的统一口径,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公布本次发生疾病的传播方式,传播规律,有效的预防方法,如何正确对待,使广大职工进一步了解相关疾病的预防知识。以消除职工、群众的恐惧心理,稳定职工情绪,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8.3.2.5 各部门应抽调人力做好患者亲友的接待、安抚工作。

8.3.2.6 各部门接到应急反应的通知后,应按各自的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表格内容对所属人员的体温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组织排查与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人员有过接触的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暂时不要与其他人员接触,并自行限制活动范围。

8.3.2.7 当传染病疫情暴发,虽采取措施但不能有效控制时,为保证生产有序进行,对部分健康的运行、检修和管理岗位人员进行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减少外界接触,以保障上述人员不被感染。

8.4 应急结束

公司所辖区域,应隔离时间段内,已隔离病员均得到有效治疗,患者生活、工作场所已消毒;且未发生新增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时,由应急救援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由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宣布“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结束。

9 后期处置

9.1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预案”结束后,按照把事故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原则,及时做好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9.2 财务部负责牵头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及后期保险和理赔等工作。

9.3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调查组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传染病疫情的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制,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9.4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 应急保障

10.1 应急队伍

公司安全部应急期间履行警戒任务,并根据应急指挥部命令,执行其他应急任务。

10.2 应急物资与装备

应急救援日常管理办公室组织储备适量的应急防护设施,如防护手套、口罩、消毒液、红外线温度仪等。公司车辆,应急期间优先保障应急需要。

10.3 通信与信息

公司通讯联络通过固定电话、手机方式进行。

10.4 经费

离职人员情况报告范文6

学校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普及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提高我校广大师生的自我防护意识;

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

二、工作方针和原则 我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四早(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三、学校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预案;

(二)指定校医或保健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课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组织开展对本校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1、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①首选校医或保健教师;

②工作要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③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

④必须为学校或者幼儿园的在编人员。

2、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①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②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③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④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四、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 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课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做好记录。

(一)晨检 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班级要有晨检记录本,学校医务室要有就诊登记本、传染病疫情报告记录本。

(二)因病缺课 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立即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并做好记录。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三)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五、应急措施 一旦学校发生群体性传染病疫情,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疫情报告 ①学校师生员工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学校医务室或当地防保站报告。

②校医(保健教师)或当地医务人员对可疑病人进行首次诊治,并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学校领导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指派学校疫情报告人2小时内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校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急措施 ①对疑似传染病的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安排在指定场所(医务室)进行医学观察,不能确诊的,应送当地医疗机构诊治。

②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者,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③对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可疑物品要进行封存,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检测和处理。

④对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学校医务人员指导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消毒处理。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采取必要的检查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医学观察。

⑤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未经学校和医务人员同意,任何同学、同事不得前往探望。

⑥暂时停止大规模的集体活动,必要时经请示教体局批准后全校暂停上课;

加强对校门的出入管理,控制人员的进出。

⑦学校在接到当地政府、中心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应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听从指挥。

⑧学校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让广大师生了解情况,稳定学生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学校的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l 六、善后处理 1、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学校要做好病人及其家人的安抚工作;

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治、调查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要形成详细的疫情报告,对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2、执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和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表现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