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论证范例6篇

对比论证

对比论证范文1

为市场提供连续的报价,随时准备成为交易的对手方,其报价是市场价格发现的基础。对于一些发行量和交易量较小或者投资者愿意长期持有的股票,由于交投不活跃,难以形成连续性的价格,做市商就能以合理的报价解决其流动性问题,从而较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那些交易量大的证券,做市商的存在可以使这些大额订单在较短的时间内找到成交的对象。而在竞价制市场中,是由来自交易商的委托单,根据预先决定的交易规则进行匹配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因此,如果机构在短期想买入大量证券将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实现。所以,相比做市商制,竞价制在流动性提供上存在明显不足。有效性差异比较。有效性指市场价格反映相关信息的效率,即市场将相关信息融入证券价格的速度和准确程度。理论上认为,竞价制市场能够提供更有效的价格发现,即价格能够较好地反映可获得的信息;而做市商制的市场被认为是能够较好地提供流动性,即在给定的价格下,交易可以很快的执行。实际上,在做市商市场中,做市商作为专业证券分析者优先掌握信息,通过合理分析得出报价,并将该报价交由交易者判断,市场对报价的接受程度反过来又促使报价向公平价格不断趋近。因此,其价格的形成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准确度。而竞价制对价格发现的有效性建立在完美理论的前提下,即假定交易主体是成熟理性的“经济人”,市场充分竞争且充分流通。现实中,几乎所有的证券市场都难以满足这些理论要求。所以说,虽然在理论上竞价制能更有效地发现价格,但在实际市场运作中,做市商所提供的报价却更为合理与准确。交易成本差异比较。证券交易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方面。直接成本指佣金、交易所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投资者向证券经纪机构、交易所或税务机关缴纳的费用。间接成本指与证券交易有关、但并非直接由投资者缴纳的相关成本。一般包括:a.买卖价差,即做市商的买进报价与卖出报价直接的差额;b.搜索成本,即发现最优价格的成本;c.延迟成本,即由于搜索而导致的交易时间的延迟;d.市场影响成本,即大额订单得到迅速执行后引起的额外成本。做市商在不断地买进和卖出从而提供流动性的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成本和风险。因此,一般认为做市商制下的市场平均交易成本要高于竞价制下的市场成本。大量的实证研究和理论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稳定性差异比较。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指证券价格的稳定性,即证券价格短期波动程度及其调节平衡的能力。在竞价市场上,股票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达到平衡的结果。这种交易机制比较强调供需关系,供需双方即买卖盘之间稍有一点不平衡,价格马上就会发生变化。这样势必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造成市场的不稳定性。而在做市商市场下,股票价格的形成是供求关系和时间因素的共同作用,即时性的提供者———做市商有效地使供求关系的不确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在做市商制下,一般把做市商所获取的价差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样就使股价的波幅也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性。(5)透明度差异比较。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通常以市场上买卖订单流量的信息披露来衡量。在连续竞价市场,证券交易中心的电子计算机系统实时地进行传送和汇总买卖订单,我国还向投资者公布三个最优价位以及每个价位的潜在交易量,因此市场的透明度较高。而在做市商市场中,某种股票的价格是由指定的做市商自己报出,信息比较分散,而且相对而言投资者无法了解市场供需的基本情况,因此与竞价制的市场相比,做市商制度下的市场透明度是较低的。

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解决了之前困扰做市商的灵活有效管理存货的问题,证券公司的快速发展也造就了一批在资金实力、人员素质,以及风险控制方面有能力进行做市的券商。然而无法否认的是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引入做市商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避险机制方面。做市商在市场上做市,需要建立合理规模的证券存货。做市商持有存货,就要求有避险工具以分散其做市风险。在证券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股价非理性上涨,做市商可以把自己的股票以一定条件融给做空的投资者,这样有助于抑制价格过快上涨。虽然目前我国已有股指期货这一金融期货工具,但在做空机制等避险机制上仍存在不足,这就需要市场进一步丰富避险机制,降低做市商做市风险。(2)投资主体结构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主体仍然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在散户投资者居多的市场中,较适宜采用竞价制;若是存在大量的机构投资者,则更适于采用做市商制。只有当机构投资者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理论上为50%)后,市场的稳定性才会加强。市场的稳定问题是影响做市商成败与否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制约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所在。(3)市场监管方面。做市商制度对于稳定市场来说是把双刃剑,监管得当则可稳定市场,否则会加剧市场的不稳定。引入做市商制度很可能会导致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尤其是做市商之间联手,从而会损害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实施做市商制度应加强做市商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监管,建立相对完善的法规和监管环境。但是,我国现有的证券法规尚未涉及做市商这方面内容,引入做市商制度可能存在与现行法规相冲突的问题。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虽然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障碍,但无法否认的是,做市商制度是竞价制度外对证券交易制度的一个很好补充。在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必要性。(1)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的流动性。一般来说,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至少要付出两种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做市商对做市证券进行信息处理并据此提出报价,这种报价进而又成为投资者进行信息处理的重要参考指标,使得投资者的信息成本大为降低。特别像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有大量散户存在,这种作用将更加显着;其次,做市商与投资者之间是纯粹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易不需支付佣金。当买卖价差相同时,投资者的交易利润较竞价市场高,特别是当发生大额交易时,这种成本差异更加明显。做市商所提供的报价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准确的参考信息,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上市后因股票流动性不足而受到影响的问题,有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2)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合理形成股价。配置效率的核心问题是交易价格的准确性。通过前面对竞价制和做市商制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在做市商制的市场中,价格的形成是做市商综合研究与市场竞争的双重结果,它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准确度。而竞价制市场由于噪声交易、内幕交易以及过度投机等行为的存在,使得市盈率居高不下,因此股价并不是完全合理的价格。所以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形成合理股价,从而优化资源的配置效率(3)有利于分散市场风险,活跃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风险一般是指在证券买卖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包括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竞价市场是一个由众多同质交易主体连接而成的平面网状结构。在市场还不够成熟时,竞价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大和深化。其原因在于竞价市场主体的同质性,在以利润最大化为唯一经营目标的约束下,市场行为同一化,市场缺乏对冲机制和稳定力量。这时竞价市场的平面网状构造与信息平行传导机制可能反而成为加剧市场波动的因素。而做市商制度市场虽然也是一种网状构造,但它分为两个层次:投资者形成第一层次,做市商构成市场的第二层次。两个层次是不同质的,因为做市商的利润来源主要是双向报价差额,而投资者的目标是获取单向预期价差。这样,市场风险冲击被分散于两个层次上,尤其是对于非系统风险,做市商可以比 较有效地加以消减。如果交易客体的股票价格因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大幅度下跌,那么,这种非系统风险便会在做市商和普通投资者之间得到分散。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风险较大的情况,引入做市商制度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做市商制度不仅能够保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而且在强化信息披露、稳定市场、控制市场价格波动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做市商制具有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和有利于市场稳定性的优点,但也存在增加交易成本、加大市场操纵可能性及降低交易透明的缺点;而竞价制具有交易成本低、透明度高和效率高的优点,但有提供流动性不足、价格稳定性不足和处理大宗交易能力差的缺点。正是因为这两种价格形成机制各自的优缺点,决定了两种方式不是彼此替代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竞价制较适合于交易活跃的股票,而做市商制则适合于具有一定潜力、当前交易不活跃的股票。从长远趋势来看,引入做市商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个完整的证券交易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立即引入做市商制度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障碍,但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做市商制度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将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对比论证范文2

【正 文】

一、银行业净利差的计算方法及国际比较

(一)银行业净利差的计算方法

利差收入是银行业传统的也是最重要的利润来源,利差的概念又可分为毛利差和净利差两种:其中毛利差=贷款利率-存款利率。净利差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为直接法:净利差=银行利息净收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银行总资产。另一种为间接法:其测算方式是这样的:用r[,L]表示银行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r[,D]表示加权平均存款年利率,假设该国银行利息类资产(总资产)和利息类负债(总存款)均为A,同时假设该国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均为B。r[,N]表示加权平均净利差。

由净利差和毛利差的计算公式可见,净利差相当于各期限(3个月期、6个月期、1年期、两年期等)毛利差的加权平均,再扣除不良贷款的影响。由于银行存在不良贷款,肆意并不能从所有贷款中获取利息收入,而银行却需要对所有的存款支付利息,所以“净利差”低于“毛利差”。一般来说,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越高,净利差与毛利差的差距就越大。相对于毛利差而言,净利差更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比较各国银行业的净利差水平更有实证意义。

(二)国际银行业净利差的截面数据比较

鉴于适当的净利差水平是银行业存在的基础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国际银行业的净利差进行分类测量,并以此为参照系来考察中国的银行业状况。我们使用包括全球银行90%资产的bankScope数据库,并按收入水平和地区分为6组区域,就2004年的横向截面数据,以及1994~2004年的纵向时序数据进行了测量。样本共包括了OECD的429家银行、欧洲的179家银行、北美的170家银行,拉美的29家银行、东盟的266家银行和转轨国家500家银行的数据。结果见表1。

表1 2004年世界6组区域主要银行加权平均净利差

加权平均净

区域

利差(%)

OECD 1.91

欧洲 1.53

北美 2.73

拉美 6.54

东盟 2.45

转轨国家 3.02

注:(1)加权平均净利差采用直接法计算。(2)转轨国家包括: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文尼亚。

资料来源:根据bankScope数据库计算整理。

从这6组区域主要银行的加权平均净利差可以总结出一些基本特征:(1)总体而言,拉美的净利差最高,达到6.54%,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的主要银行加权平均净利差普遍高于发达国家,而北美又明显高于OECD和欧洲。(2)OECD及欧洲以中间业务为主:OECD及欧洲的主要银行大多为发展较为成熟的跨国银行,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银行净利差空间不断缩小;来自中间业务的非利息迅速发展。如2003年,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瑞士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分别达到了占其总收入的48.3%、37.6%和64.1%。中间业务不断完善的盈利模式使得银行业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性降低,给净利差提供了稳定收缩的空间。(3)转轨国家及拉美银行业高度依赖利差收入:银行业是所有转轨经济国家最重要的金融部门,在大多数转轨国家中,金融发展的许多要素都相对缺失,如非银行中介机构和资本市场,利差收入是银行部门收入的主要来源,净利差一般较高。拉美国家由于拨备不足,运营成本比较高,同样维持着较高的净利差。

(三)国际银行业净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

除了横向截面数据以外,我们还可以从纵向时序角度,把6组区域主要银行的数据扩展到1997~2004年,纵向考察这6组区域净利差的历史波动图,结果见图1。

从图1我们可总结国际银行业1997年以来净利差变动的一些基本特征:(1)各区域的净利差水平相对稳定。其中欧洲、OECD和北美3大区域在8年间的净利差波动分别只有0.19%、0.3%和0.69%,2000~2004年波动更为微小;东盟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净利差有明显波动,但在其他年份则维持稳定的水平;转轨国家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净利差逐年缩减;拉美国家始终保持较大的净利差,但在个别年份有所波动。(2)除东盟外,净利差由大到小始终保持着拉美、转轨国家、北美、OECD、欧洲的顺序,且差额相对固定。总体上看,日益精微的风险管理、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中间业务的蓬勃发展,虽然带来了国际银行业净利差的缓慢下降,但在2002年之后净利差水平再度平稳下来。

二、国际银行业净利差的历史波动及其相关因素

(一)影响国际银行业净利差变动的基本因素

国际上对于净利差的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相关研究普遍认为,尽管在全球不同区域内部,各国利率水平不断调整,宏观经济有所波动,融资方式互不相同,但区域银行业净利差却保持相对稳定,这是银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土壤。净利差通常和以下基本因素密切相关:一是银行业运行的制度环境,或者说如果银行业赖以生存的金融生态较为糟糕,那么通常要求较高的净利差,作为制度弱化背景下的风险贴水;二是银行业运行的外部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以及以RAROC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使得银行业要求获得更稳健的净利差水平;三是银行业的规模和竞争强度,银行规模集中度、竞争强度和净利差水平均为负相关,因此以大银行为主的区域市场中,往往净利差均处于较低水平。

就具体研究而言,Ho和Saunders(1981)通过建立交易者模型(dealer model)发现,净利差水平依赖于银行的交易规模、市场结构以及利率波动②;Saunders和Schumacher(2000)把交易者模型应用于欧洲和美国的614家银行,发现监管要求和利率波动对净利差有决定性的影响③;Angbazo(1997)使用经验数据发现商业银行的净利差取决于违约风险和利率风险因素④;Demirguc-Kunt,Laeven和Levine(2003)发现,一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例与该国净利差成反比。另外,一些外部制度因素,包括破产法的有效性、政府对银行的干预或监管程度、腐败的严重程度、经济自由度等,是解释各国净利差高低的最重要因素⑤。我们下面就稳定净利差水平和中间业务发展、和经济周期、和融资体系安排者3个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简要讨论。

(二)中间业务发展与银行业净利差水平

发达国家已有的经验表明,市场竞争将导致商业银行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差逐步缩小,从而使商业银行源自信贷业务的利润在总利润中的比例也逐渐减小。目前国外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包括佣金和费用收入、金融业务收入、证券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已经占到30%~40%,其收入来源已经完全突破传统的信贷领域,转而提供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型金融服务。举例来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竞争的加剧和欧洲各国市场利率的不断走低,欧洲银行净利息收入不断减少。德国银行业净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从1990年的82%持续下降到2000年的71.9%。与之相反,银行非利差收入则持续快速增长,1990年欧洲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26%,到2000年,达到了39%。非利息收入为银行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盈利模型。

为了研究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的关系,Hanweek(2005)把银行分为大型跨国银行、大型非跨国银行(包括各种专业银行)。通过研究不同类型的银行利息收入与非利息收入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1)在跨国银行中,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非利息收入开始赶超净利息收入,到了90年代后期出现大幅增长,甚至超过了净利息收入,这与大型跨国银行积极开展国际业务,开发中间业务产品关系密切。(2)其他大型非跨国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始终远远超过了非利息收入,并且净利息收入维持在非常稳定的水平,成为银行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这在各种专业性银行中表现的更加明显⑥。

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即便一国银行业体系当中,金融机构的多样性较为丰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较强,即便非利息收入对大型跨国银行而言具备持续增长的可能,利差仍然是大多数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于其他类型的银行,利息收入更是维持其生存的土壤,维持必要的净利差十分重要。

(三)经济周期与银行净利差水平

国际银行业一般采用顺经济周期规模扩张的经营模式,在经济景气时期,政府较快的税收收入、企业较好的业绩表现和居民较快的收入增长,都导致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增长较快,并且贷款损失较低。而在景气下滑时,政府、企业和个人收入增长放缓、资金需求下降以及违约率的急剧上升,都会使得银行业也深受其苦,因此银行业也存在明显的景气周期,但实证研究表明,净利差与经济周期基本不相关,这也是净利差可以维持稳定的重要原因。

Demirguc-Kunt(1999)分析80个国家近7900家银行1988~1995年的数据发现,一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经济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对该国银行净利差水平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存贷利差不同并不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引起的,在一个国家或区域内,净利差水平也与该国(区域)的经济周期基本不相关,而与一些制度因素相关,如政府监管、破产法的有效性及经济自由度等⑦。

这也可以由简单的经验分析来证明,以美国为例,虽然宏观经济有波动,但经济景气时,银行利率水平随着联邦基金利率的上升而上升,不景气时,银行利率水平随之则下降,但净利差水平却始终维持在适当的水平。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总结出美联储调整联邦基金利率的经验公式为:联邦基金利率=8.5%+1.4%×(核心通货膨胀率-失业率),在上述公式中,核心通货膨胀率(Core Inflation)是指剔除粮价和油价之后的物价指数,而失业率是按季节调整后的失业率,这个公式对20世纪90年代之后美国联邦基金利率变动的拟合效果相当不错(John.Taylor,1999)⑧。结合观察图1,1997年至今美国银行业的净利差水平始终稳定地维持在3个百分点左右,既没有因为2000年之前新经济的高潮而飙升,也未因为2000年下半年美国经济的持续调整而收缩。

(四)融资体系安排与银行净利差水平

以金融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体系虽然近年来有了长足发展,这使得银行净利差有所收缩,但是直接融资体系是否对净利差水平存在替代作用,本文选取了欧洲和美国两个地区进行分析。

在欧洲金融市场,银行业历来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市场结构是以银行为中介主体的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而美国的金融市场则较大程度的依赖于股票和债券市场,以直接融资为主。这可以通过衡量一个区域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银行各个部门系统所控制的金融资产比例得到其在其金融系统中所占地位。1999年底欧元区银行贷款占GDP的比例达到100%,是美国这一比例的2倍。从股票市场市值占GDP的比重来看,到1999年底,在欧元区,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为71.1%,而美国则为163.3%,欧洲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远远低于美国和日本。1999年6月,欧元区、美国债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例分别为88.8%和164.6%,可以看到欧洲债券市场市值占GDP的比例也明显低于美国和日本⑨。

图3表示了美国和欧洲从1997~2004年的净利差水平,结果恰恰相反,美国的净利差水平始终高于欧洲,而且差距接近一个百分点。显然,美国和欧洲的净利差差异无法用融资方式来解释,这可能与银行的运营成本率有关,美国银行的运营成本率明显高于欧洲各国的银行。例如,2003年,美国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的运营成本率(运营成本/总资产)分别为3.1%和2.7%,而同期英国汇丰银行和瑞士银行的运营成本率仅为2.2%和1.8%。

由此可见,融资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净利差水平,无论是以直接融资为主的美国,还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德国,银行净利差水平均十分重要。

三、中国银行业的净利差变迁及其宏观效应

(一)中国银行业利差的历史变迁

我国1980~2005年,利率变动经历了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0~1989年,这个阶段是利率的调整阶段,其主要成果是改变了长期以来的利率低水平状况;第二阶段是1990~1992年,这一阶段利率变动引起利率结构的调整,其主要成果是简化了利率结构,初步理顺了利率关系;第三阶段是1993~1995年,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利率调整配合当时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第四阶段是1996~2005年,这一阶段通过利率变动使利率体系合理化,利率逐渐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2005年之后,未曾再出现主动缩小银行净利差的金融政策。

由中国历年一年期存贷利率图和历年不同期限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看到不同阶段的利率变动趋势,利率水平和利率期限结构趋于合理,1996年前,央行着重对利率水平进行调整,对利差则关注不够,因此一年期存贷毛利差空间狭小,1989年和1993年甚至两次出现了毛利差为零的情况;1996年后,央行在下调存贷款利率的同时逐步增大存贷利差,改善了银行业生存环境,获得了盈利基础。

在调整利率水平的同时,中国银行业的净利差水平也经历了3个阶段的变化,本文使用间接法计算了1980~2004年中国银行业的净利差水平,由于各种不同期限存贷款权重数据的缺失,本文使用简单平均存贷款年利率代替了加权平均存贷款年利率(在一国主要银行利息类资产规模差别不大时,一国主要银行的加权平均净利差与简单平均净利差应该比较接近),另外,2002年后中国银行业才开始使用5级分类法。因此,根据经验数据,2002年以前的不良贷款率粗略地统一估算为25%进行计算。得到的中国银行业净利差曲线图,是符合宏观经济和利率政策实际情况的。

对中国银行业净利差水平的历史考察,可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年之前,中国银行业基本没有正的净利差,在1989年和1995年两次达到历史最低点。这一阶段,在金融改革中对银行是否以盈利为目标难以定位,银行成为“第二财政”,充当了渐进改革成本支付者,国有企业的“埋单人”;在调整决策上,对利差的合理区间缺乏科学依据,注意力聚焦于利率水平,造成利差杂乱无章;在具体实施上,始终出现负利差,其中1993~1994年中国经历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使得银行业出现“深度负利差”。第二阶段1996~1999年,虽然有净利差,但是十分微小而不稳定,加上剧烈的宏观经济波动,导致中国银行业亏损较为严重。2000年之后,中国银行业才有了一定水平的净利差,首次突破2%,有了起码的生存土壤。近几年金融改革重大措施之一是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银行以利润为目标和市场经营定位至此明朗;2000年以后,净利差稳中有升,商业银行收益开始逐年增长。

(二)净利差水平对中国银行业的决定性影响

中国银行以国有银行作为主导地位,占到总资产的75%,另外有100多家各类银行,包括地方政府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其他一些比如外资银行。中国的银行业的基本现状应该是可以概括为不良贷款比例高、资本金低、营利能力差。

从2004年国际银行业的资产利润率比较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业业绩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远远低于拉美和转轨国家,另据前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的披露,在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利润率仅0.13%,中国农业银行为0.01%,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0.14%。而同年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分别达到1.50%和1.7%。

表2 2004年国际银行业资产利润率(%)

OECD 欧洲 北美 拉美 东盟 转轨国家 中国

利润率 0.7 0.6 1.07 1.5 1.25 0.64 0.52

注:资产利润率=净利润/总资产。

资料来源:根据bankScope数据库计算整理。

根据1999~2001年度四大银行的损益平衡表,国有银行体系的收入来源依次是:利息收入(69%),金融机构往来收入(17%),国债收益(10%),手续费收入(2%),汇兑和其他营业收入(2%)。而支出依次是:利息支出(57%),营业费用(22%),各项准备计提(10%),金融机构往来支出(6%),固定资产折旧(3%),其他营业支出(2%),可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高度依赖于存贷利差。如果是这样,中国银行业的低利差和低业绩应该存在一种正向的相关关系,另外,银行业绩还可以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物价因素或GDP增长率。为了研究净利差水平和经济波动周期之间的关系,我们还以中国银行业96家银行在1997~2004年净利润总额作为因变量,同期CPI指数及作者自行计算的净利差水平NIM作为自变量,进行了简单的线性回归,结果相对令人满意,其中:净利差与CPI对于银行业利润的相关性为0.882,方程的拟合度较好,R[2]为0.778,自变量净利差的显著性为0.032,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但CPI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证明CPI对银行业业绩的影响并不显著。如果采用逐步回归法(stepwise),回归结果则剔除了CPI变量,证明净利差水平是解释中国银行业业绩的最主要因素。我们试做的银行业利润与净利差的散点图也显示,净利差的高低对于中国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维持适当的净利差水平成为货币政策决策的难点

基于前文对国际银行业净利差水平的研究,我们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结论:(1)净利差水平的相对稳定,是决定银行业生存的关键土壤,这对转轨中国家的银行业而言尤其如此。(2)尽管跨区域比较时净利差水平呈现差异性,但就区域内银行净利差水平而言则相对稳定,如北美、欧盟等区域内银行业的净利差水平均相对稳定,东亚银行业只是在危机时出现过净利差水平的异动。(3)中间业务重要性的上升,使得利息收入的重要性平稳下降,但对大型跨国银行而言,利息收入仍然有举足轻重的意义。(4)维持适宜的净利差水平,和一国的经济周期无关,也和该国的融资体制安排无关,货币政策通常不把净利差水平的调整作为宏观调控手段。(5)对中国银行业的分析表明,2000年之前由于净利差水平低下,导致中国银行业几乎缺乏市场化生存的土壤。以上结论对中国货币政策有何政策含义?

第一,适当的净利差是银行业金融生态的最基本土壤,这始终未能成为央行决策中应予关注的重要指标,这一状况虽然近两年来略有改观,但重要性尚未得到广泛关注。长期以来,货币政策的调整很少考虑到维持适当的银行净利差的必要性,这从2000年之前中国银行业几乎不存在净利差就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使得银行业缺乏必要的生存基础。通过对中国利率水平经过20世纪80年代至今4个时期的梳理,虽然通过利率改革实现了利率体系合理化,利率逐渐成为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与之相适应,“净利差”的概念也开始得到正确认识,1996年,净利差水平开始由“负利差”乃至“深度负利差”转为正利差并逐年上升,真正成为银行业盈利的主要来源。另外,利差水平与一国的金融生态和发展阶段有关。利差合理与否,要与发展程度相当的国家进行比较。现阶段,我国的存贷款利差与欧洲相比稍高(仍低于北美国家),使我国的金融生态状况不容乐观。

第二,中国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前已经形成了全国性的银行竞争格局,导致银行金融服务的差别定价举步维艰,因此在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和主要股份制银行基本完成转型之前,央行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应当把维持净利差水平视为极其重要的转型条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之后,中国银行业开始努力形成贷款资助定价,目前在新增贷款中,执行基准利率水平90%~100%的占比为22.9%,执行基准利率的占比为28.2%,执行基准利率100%~130%的占比为29.3%,其余贷款利率上浮在30%以上⑩。之所以说先有全国性的银行竞争格局,后有利率市场进程,使得贷款自主定价相对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银行业的利率水平基本上还是由政府制定的,而不是由市场和银行的利润最大化需要决定的。目前虽然利率市场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由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先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导致银行业面临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难以有效地进行差别定价。二是银行的政策性负担导致不良贷款率高,毛利差和净利差之间的落差过大。渐进式改革的成本是沉重的,而国有银行恰恰充当了该成本的支付者。过去几十年来在金融系统内部累积的不良贷款,积重难返,大大降低了中国银行业的净利差。如过去几年里我国银行的一年期存贷款利差高于美国银行,但我国银行的净利差远远低于美国的银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美国银行。

第三,从2006年第4季度开始,中国银行业从严重的流动性过剩转向流动性过剩基本消除,利率风险日益严峻,在这个阶段净利差的稳定十分重要。从2003到2005年底,银行业存贷差分别为4.9万亿元、6.5万亿元和9.2万亿元,连续两年居民每年储蓄增长在3万亿元以上。截至2006年5月底,人民币存款余额比贷款余额多10.27万亿元,存贷比仅为67.3%,流动性过剩带来了两个现象,一是中国银行业一度出现了短期利率倒挂的问题,严重冲击了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二是金融市场上的固定收益产品收益曲线的变动令人担忧,图6是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变动,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到2005年底,中长期利率的低迷不振没有好转,基准曲线也整体下移。在这样的格局下,既要维持一个正常的基准利率,又要维持银行净利差水平的稳定,同时为促使汇率基本稳定,还需要兼顾人民币和美元之间的适当利差水平,多重约束决定了或者提高贷款利率,或者取消活期储蓄利率也许是相当必要的。

不过目前流动性过剩问题正在迅速好转,货币市场资金收益率也持续走高,过去12周大约每周走高4个基点,目前1年期央票中标利率突破了2.4%,是2005年3月15日以来的新高。困扰银行接近一年的短期利率倒挂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货币市场收益率的上升,必然从短端向长端传递,导致收益率曲线由短及长开始整体上移,债市的全面调整不可避免;考虑到货币市场收益率上升0.5个百分点花费了3~4个月的时间,长债收益率的上升可能相对滞后一些。但是目前剩余期限7年到19年的国债收益率仅在3.36%~3.60%之间,国债等长债品种的价格下跌,必然使商业银行持有的5万亿元国债和其他2.2万亿元债券面临严峻的利率风险。在中国银行业可能面临持续的利率上升的风险下,如果不注意维持净利差水平,有可能使得银行业盈利水平急剧收缩,甚至重新出来资产不良率的上升。

第四,维持适宜的净利差水平的另一个理由,在于目前中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有恶性竞争带来的过低定价问题,而来自境外机构的业务收入对大多数中国银行而言又微不足道,因此导致中国银行十分依赖利差收入,这种状况短时间难以改变。大型跨国银行在中间业务领域有着强大的优势,所以尽管净利差维持在低水平,仍然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是,即便如此,在非利息收入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利差仍然是大多数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这在中国表现得更为明显。根据各银行的年报,2003年,花旗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是其总收入的48.3%,美洲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3.3%,汇丰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37.6%,瑞士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64.1%,而中国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23.4%,中国建设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10.8%,中国工商银行的非资产业务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8.3%,我国银行非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比例很低,意味着我国银行盈利模式单一,主要依靠存贷利差。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也因为过度竞争导致定价混乱,有必要进行厘清。

第五,通过银行净利差的国际比较,以及对中国初步的实证分析,显示出维持适当的银行业净利差应该成为货币政策决策工具中应予以考虑的关键因素,如果在景气下滑时收缩净利差水平,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限于篇幅,我们给出的政策建议是:(1)高度关注经济周期和净利差之间的关系,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形成机制显示出,未能很好处理景气下滑和净利差水平往往使得银行业在经济波动中受到较大伤害。因此以牺牲银行业的稳健性来维持景气是不可取的。(2)考虑到中国银行业处于加速改制和对外开放的转型时期,因此央行和银监会规范存款性机构之间的竞争秩序,完善市场基准收益曲线相当重要,否则银行业之间的过度竞争会导致利率风险的严重扭曲。(3)完善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原则、流程和风险定价能力。(4)关注货币市场的利率水平,通过公开市场操作避免短期利率的倒挂,同时也应当对银行业持有的巨额国债的利率风险予以警惕。(5)通过引入利率掉期、资产证券化等工具帮助银行业增强通过市场分散风险的能力。

注释

①李波:《银行存贷利差的比较经济分析》,《比较》第18辑2005年,第181页

②Ho,Thomas S.and Anthony Saunders,1981,“The Determinants of Bank Interest Margins: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16(4),pp.581~600.

③Saunders,Anthony and Liliana Schumacher,“The Determinants of Bank Interest Rate Margins:An International Stud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19(6),pp.831~832.

④Angbazo,Lazarus,“Commercial Bank Net Interest Margins,Default Risk,Interest-Rate Risk,and Off-Balance Sheet Banking”,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1(1),pp.55~87.

⑤Demirguc-Kunt,Asli,2003,“Luc Laeven and Ross Levine,Regulations,Market Structure,Institutions and the Cost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mimeo.

⑥Gerald Hanweck,2005,“The Sensitivity of Bank Net Interest Margins and Profitability to Credit,Interest-Rate and Term Structure Shocks Across Bank Product Specializations”,FDIC working paper,January.

⑦Demirguc-Kunt,Asli & Harry Huizinga,1999,“Determinants of Commercial Bank Interest Margins and Profitability:Some International Evidence”,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13,pp.379~408

⑧John.Taylor,1999,“An Historic Analysis of Monetary Policy Rules”,in John.Taylor ed.,Monetary Policy Rules,Chicago Univ.Press.

⑨FIBV and ECB Calculations,Market Capitaliz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NYSE and Nasdaq;Japan:Tokyo;Euro Area and other EU Countries:Sum of Market Capitalization in the Respective Countries as reported by FIBV.

⑩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1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http://www.pbc.gov.cn。

【参考文献】

[1]Angbazo,Lazarus,“Commercial Bank Net Interest Margins,Default Risk,Interest-Rate Risk,and Off-Balance Sheet Banking”,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21(1),pp.55~87.

[2]Demirguc-Kunt,Asli,2003,“Luc Laeven and Ross Levine,Regulations,Market Structure,Institutions and the Cost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mimeo.

[3]Ho,Thomas S.and Anthony Saunders,1981,“The Determinants of Bank Interest Margins: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tudysis,16(4),pp.581~600.

[4]John.Taylor,1999,“An Historic Analysis of Monetary Policy Rules”,in John.Taylor ed,Monetary Policy Rules,Chicago Univ.Press.

[5]Saunders,Anthony and Liliana Schumacher,2000,“The Determinants of Bank Interest Rate Margins:An International Study”,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19(6),pp.831~832.

【原文出处】管理世界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69

【原刊页号】26~32

【分 类 号】F62

【分 类 名】金融与保险

【复印期号】200612

【作 者】钟伟/沈闻一

对比论证范文3

一、总分式论证结构

所谓总分式就是在论证的段落、层次结构中引入总说和分说关系的一种论证结构。总分式一般有“总―分―总”“总―分”“分―总”三种形式。无论何种形式,学生应首先在“总”字上下工夫,用准确精练的语言,将分述内容的主旨概括出来,使之成为能“张目”的总纲。其次,分说的内容必须与总说的内容保持一致,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来论证中心论点,相互之间不重复、不交叉。当然在实际写作时,根据立论的需要,这三种方式常常综合运用。如鲁迅的《拿来主义》一文,运用的就是“分―总”的论证结构。作者先着重分写“闭关主义”和“送去主义”,为下文论述“拿来主义”作铺垫,又写“送来主义”是带强制性和侮辱性的,不允许你不接受,也不允许你选择,这是帝国主义对殖民地进行掠夺的一种方式。作者旗帜鲜明地批判“闭关主义”“送去主义”,进而批判“送来主义”,再树立“拿来主义”,最后“总之,我们要拿来”“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这样就引出了作者的总论点“拿来主义”。论证的纲目清楚,确立的观点一目了然。

总分式论证结构具有内容纲目清楚、层次井然、结构严谨的好处。

二、并列式论证结构

所谓并列式论证结构就是文章的各层次之间是平行的,没有主次之分,层次顺序安排较为灵活的一种论证结构。段落之间如果相互调换位置,不会违背论证的逻辑结构。如2009年高考语文湖南的一学生作文《踮起脚尖》,作者把文章内容分为四层:第一层,踮起脚尖,感受大自然的美丽;第二层,踮起脚尖,谱写人间的真爱;第三层,踮起脚尖,成就完美的人生;第四层,踮起脚尖,就更靠近阳光。四层内容互不雷同,第一层举出的是自然中的平常事例;第二层举出的是来自生活中的平常事例;第三层举出的是来自书籍中的典型事例;第四层联系自身实际。这四层内容就构成了并列式论证结构。

并列式论证结构具有层次清晰、条理分明、富有文采、气势恢弘的好处。

三、对比式论证结构

所谓对比式论证结构是在阐述和论证论点的基础上,在本论部分选用论据进行对比的一种论证方法。对比式论证有正反对比、相关对比等形式。正反对比是把两种事物或意思加以对比进行论证的方法,它可以是正反观点的对比,也可以是正反事例的对比。如韩愈的《师说》一文,就是运用对比手法从正反两方面加以论证的。用“古之圣人”与“今之众人”对比;用教子从师习句读与自身不从师学道对比;用“巫医乐师百工之人,不耻相师”与“士大夫之族”讥笑从师而学者对比等,这样在布局上结构严谨,对比鲜明,论证逻辑严密。

相关对比是用一种事物或意思与另一种事物或意思进行比较。这一比较,可以是主次、轻重的比较,也可以是利弊、得失的比较。如《近墨者未必黑》一文,在本论部分先写近墨者黑的情况确实存在,但这不是主流,接着列举当代劳动模范、道德楷模、人民英雄在金钱面前、权势面前、地位面前不为心动的事例,论证了近墨者不黑的事实并分析原因,最后得出近墨者不黑是时代的主流。这样的结构布局,既做到了观点鲜明,又避免了片面性。一般来说,在本论部分需要辩证分析时,常采用这种论证结构进行论证。

对比式论证结构具有结构严谨、主次明确、论点突出、论证严密的好处。

四、层进式论证结构

所谓层进式论证结构就是后面的论证是在前面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前后之间是逐层推进、逐步深入的关系。层进式论证结构中各个层次、段落之间的前后顺序有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不能随意变动。层进式的方式有“由此及彼,环环相扣”“由浅入深,层层深入”两种。在考场上,有些学生由于紧张,即使看到自己曾经练习过的议论文,也会一下子卡壳,如何应急呢?方法就是面对论题或论点,分别回答:这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怎样才能收到这样的效果。这种论证结构方式就是标准的递进式论证。如2009年高考语文广东的一学生作文《我笔我心》一文,作者写出了考场上的紧张感,“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剩下的时间还不到四十分钟。看来我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没有为作文留下足够的时间”。作者以此为切入点展开议论,用违背了老师耳提面命的常识、出门前妈妈再三嘱咐的常识作论证,最后作者急中生智,“突破常识,才会有新的天地;走出常识,才会有新的创新”。这种论证由此及彼,环环相扣,给人一种耳目一新之感。

选择“由浅入深,层层深入”论证结构方式,学生必须对论述的层次有明确的认识,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由浅入深,是不是由小到大或由表及里。如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一文,文章开头(第一部分)提出“改造我们的学习”的主张,即摆出事物的主要矛盾,提出这篇文章所要阐述的问题。第二部分展开矛盾,把问题具体化,步步深入进行分析,充分阐明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理由,论证了“改造我们的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针对前面的分析,指出解决这些矛盾的具体办法,得出结论。整篇文章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即从事物的现象深入到事物的本质,得出结论,一环紧扣一环。论证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

对比论证范文4

内容提要: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对结论冲突的司法鉴定进行证明力的比较,经常是法官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在赋予一个鉴定结论以优势证据的地位之前,法官既要进行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又要注重鉴定结论内在证明力的比较,更要强调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综合比较。当外在证明力和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发生矛盾时,内在证明力的指向应当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对于法院查明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将鉴定引入司法程序,也可能给一些民事案件增添了复杂性。例如,某报曾报道了一个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此案原告的女儿毛某,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而到被告某市一家医院儿童医学中心专家门诊就医,并被作为危重病人收住入院。此后该患儿不幸死亡,原被告双方就孩子的死因发生争议。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是:医疗行为与患儿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是: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的后果无关。此案的一审和二审都认定了“医院对毛凯悦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毛凯悦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1]。”鉴定人对因果关系认识上的分歧,是本案两个鉴定结论对立的主要原因。在其他案件中,鉴定结论冲突的原因更是多种多样。

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都具有证据资格,那么,法官们面临的将是鉴定结论之间证明力大小比较的“量”的问题。这种“量”上证明力的比较,既是一个逻辑问题,又是一个经验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现状是:实务界的心得还没有上升为理论,而理论界的探讨则基本上处于拓荒阶段。为此,本文力求广泛挖掘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中关于证明力比较的域外资源,适当结合国内的现有资料,初步构建民事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比较的基础模型。

1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

司法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是指对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以及受法院委托和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的证明力比较。外在证明力的比较分析,并不关注鉴定结论本身的内容,而是侧重于对鉴定者的中立性进行考察。因为考察的重心是鉴定者是否具有利益倾向性,所得出来的结论也只能够反映鉴定结论的外貌,所以,称之为外在证明力的比较。下面逐一分析之。

1.1受法院委托和当事人委托的比较

在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为,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大。受当事人委托的鉴定者(专家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在司法鉴定走向市场化的今天,身处利益漩涡的专家证人,很容易屈从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如此“知识寻租”的结果就是:谁花钱买来的知识要为谁说话,花大钱请来的专家证人也经常会摇身变为“受雇的”。当金钱可以奴役科学的时候,鉴定结论也必然会按照雇主的要求来“量身订做”。相比之下,接受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联系会被公正的程序切断,自己不必看当事人的脸色行事。因此,受法院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一般更具有中立性,而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更可能具有倾向性。法院的这种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第5款的精神。该款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当事人和专家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利害关系,当然可以落入该款所指“其他密切关系”的箩筐中。

赋予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结论以强势证明力,还能够对滥用专家证人的企图进行有效的压制。专家证人制度在中国的运作,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效应。对于当事人财力薄弱、标的额不大和待鉴事项并非特别复杂的民事纠纷,专家证人的采用,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有可能将诉讼之水搅得更混。但是,对于诸如“上海浦江分子筛有限公司诉上海环球分子筛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之类涉诉标的额巨大的案件,[2]启用专家证人则可能会有积极的作用。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关键还在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理性地运用这项制度。为了给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机会,《民事证据规定》承认了专家证人的合法性。但是,可以选用专家证人不等于必须选用专家证人。为了防止当事人在权利选择面前迷失方向,为了避免专家证人制度的轻率启动,也为了减少诉讼成本的无谓增加,应当在制度设计上赋予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结论以强势证明力。但如果一味强调“受法院委托”的重要性,会使证明力的判断走向名实不符的极端。

1.2受不同当事人委托的比较对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进行比较,和专家证人制度的价值取向紧密相关。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在诉讼对抗制模式中破土而出的物事。专家证人制度的原意,是寄希望于不同专家能够从不同角度去探究案件争议点的固有真相,求得正反之合,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但是,由于实践中专家证人利益和当事人利益的联姻,催生了许多“歪嘴的科学证人”,导致了专家证人制度备受抨击。有鉴于此,在作为专家证人制度摇篮的英国,近年来将中立性问题为改革的重中之重。早在《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第3款中,就强调了“专家对法庭的义务高于对那些给予其指示或者支付其金钱的人的义务”。在2005年6月,英国专家学会和专家证人协会联合的《专家守则》。[3]它被英国民事司法委员会所接受和提倡,因此名正言顺地具有了规则的身份;另一个是英国民事审判委员会的《关于指导专家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为“议定书”)。[4]英国的这两个规则,在内容上都是围绕着专家的中立性而展开。在专家和法庭的关系、专家和律师的关系以及专家和当事人的关系中,突出强调专家和法庭关系的优先性。这些最新发展动态说明,专家证人制度的价值取向,已经从对抗性走向了中立性。

专家证人制度价值取向的变化,也对专家证词的证明力比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表现在诉讼中,法院经常通过对专家中立性的调查,来评价互有冲突的专家证词的证明力。英美法院认为,表现出较强中立性的专家,其证词要比有利益倾向性专家的证词,更具有证明力。考察专家中立性的途径很多,常用的包括:(1)对专家收取当事人费用多寡的评价。专家费用越高于正常费用,其保持中立的可能性就越低。为了防止专家费用对专家证词的控制,在《议定书》第7条第6款中,还进一步规定了:“依附于诉讼过程中所提出专家证据性质的费用或者依附于案件结果的费用,不得被提出或者接受。”(2)对专家学术观点的查阅。一般来说,专家必须出具和其学术观点一致的法庭证词。波斯纳法官认为:“拥有学术出版记录的专家基于如下事实而能够‘保持诚实’,即如果他站在证人席上试图要否定其学术作品,则他将遭遇毁灭性的交叉询问[5]。”对我国目前经常因为学术分歧而难以判断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法官来说,完全可以从英美法系的这种做法中获得启迪。(3)对专家法庭态度的观察。有利益倾向性的专家,在法庭上总会有露馅的时候。这表现出他的目标就是用其所能够收集到的观点来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4)对专家品质和诚信记录的调查。专家在其个人历史上的作证记录以及诚信品质,通常是交叉询问中的重点。为提高专家群体的诚信度,有关人士应联合组成职业协会,专家证人必须具备职业协会的成员资格,职业协会应保持记载其成员所有作证表现的专家名录。

英美法院对专家证人中立性的各种考察途径,是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在引进专家证人制度时,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避免再重走他们的弯路。因此,实务部门可以考虑在专家证人制度的运用中,有效地扬长避短。还应当指出的是,主张对专家证人中立性的考察,并不意味着我们赞成全面引入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我们只是认为,在专家中立性的判断上,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它山之石。本文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借鉴,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进行的。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受当事人自行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之间的外在证明力比较,并不能够取代二者间内在证明力的比较。

2鉴定结论内在证明力的比较

对司法鉴定结论外在证明力进行比较分析时,必须向外关注鉴定结论之外的鉴定者的中立性;对内在证明力进行比较分析时,则必须向内反观鉴定结论自身,对鉴定结论内在要素的证明力进行权衡。在鉴定结论内在证明力的比较上,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深受此问题的困扰与折磨。本文主要是从鉴定主体、鉴定内容和鉴定客体共三大方面来进行。

2.1鉴定主体的证明力比较

关于鉴定主体的证明力比较,可以很抽象地归结为:谁更有资格胜任鉴定事项,谁提供的证词的证明力就更大。它谈的是胜任鉴定资格能力高低的问题。

首先那些对具体鉴定事项本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专家证人,会因不具有资格而导致其所提供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为零。

在“Gilbert v.Daimler Chrysler(2004)”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她所进行的性骚扰,导致了她的自虐和忧郁,还将使她过早的和痛苦的死亡。但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只是聘请了一名社会工作者而不是一名医生为其提供专家证词。因此,法庭认为,一个没有接受过医学训练、无法证明自己能够有效解释医疗记录的社会工作者,其对疾病发展结果的预言,对事实的审判不会有很大的帮助。此案说明,不论是如何权威的专家,如果跳到一个和他隔着山一样远的专业去做鉴定,他完全可能是滥竽充数的东郭先生。

如今,美国对专家证人资格的要求日趋严格。门槛正在不断地被抬高。则通常要求专家有关于(该行业)某个特别领域的更为详细的技巧和经验。我国一些研究者对法医能否搞精神疾病鉴定的质疑。毕竟,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一个专家不太可能对自己所属领域的每个分支都能够拥有发言权。在“Ralston v.Smith&Nephew Richards(2001)”一案中,一位医学专家的证人资格就被否决。原因是法院认为:“该医学专家既没有就该诉讼所涉及的特别领域进行过研究,也没有就该主题发表过任何文章。”同样,在英国《议定书》第13条第6款中也提及了对专家证人资格的严格要求。该款规定:“在结论报告中所指出专家资格的详细情况,应当和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相称。仅仅表明学术和职业资格是足够的。但是,如果案件需求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则专家为了有资格提供高度专业化的证据,他们应该具有相应的特别训练和(或)特别知识。”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鉴定主体证明力比较的一般规则:有鉴定资格的专家,其所提供的证词比没有鉴定资格的专家所提供证词的证明力大;在专业上与鉴定事项相称的专家,其所提供的证词比那些专业不相称专家所提供证词的证明力大;在专业具体方向上与鉴定事项相称的专家,其所提供的证词比那些专业具体方向不相称专家所提供证词的证明力大。

2.2鉴定内容的证明力比较

鉴定内容可以细分为论据、论证方式和论点(结论)三大块。对鉴定内容的证明力比较也可分块探讨。

2.2.1论据的比较。任何鉴定,表面上是求助于专家,实际上是求助于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但是,在作出结论的论据使用上,有的专家会尽力运用所属专业知识,有的专家则会强调是以专业经验为依据。由此,就会产生专业经验与专业知识的证明力对抗问题。

在“United States v.Jones(1997)”一案中,一位有着多年实践经验并接受广泛训练的笔迹鉴定专家,堪称运用专业经验进行鉴定的楷模。该专家就自己的鉴定方法进行了细致的说明,达到了“如何从经验中推导出结论,为什么经验可以成为其观点的充分根据和如何使得其经验可信赖地运用于案件事实”的要求。而恰恰相反的是,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et al v.First Data Corpo-ration,and Concord EFS,INC.(2003)”一案中,专家证人Hogan EJ宣称自己是“依赖30年来的从业经验和知识得出相关证词的”,却不对其经验作任何解释。法院因此无情地拒绝了对他所提供证词的采信。该专家证人证词被排除的第一个理由就是:“他没有使用任何专业知识来得出他的结论”。[6]

由上可见,专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距离是既近又远。前案专家证人能够将自己的经验以一种可信的形式进行介绍,经验在陈述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转化成为了专业知识。后案专家证人的经验只是他个人的所感所受,对法官来说却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虚幻之物。因此,仅凭不能言传的专业经验作为论据的鉴定结论,其证明力要小于以专业知识作为论据的鉴定结论。

2.2.2论证方式的比较.和中国法官一样,英美法院的法官们也对鉴定中论证方式或者方法的判断感到不自信。但是,这是令法官们为难却又不可回避的一项任务。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长期发展中,“对专家进行控制的司法努力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途径是对专家所采用的方法论进行严格的审查;在第二种途径中,法院或多或少地‘剥下了专家的外衣’(undresses)。这是通过揭示相关信息,包括专家本人的、雇佣专家过程的或者专家所采用方法的信息等,来证明专家意见的不诚实。……这两种途径可以被看作一个连续统一体的两端。处在一端的是对专家能力的批评,处在另一端的是对专家品质的批评[7]。”当然,在大多数案件中,更经常见到的是对这两种方法的综合应用。在“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一案中,对推理或者方法的审查,被抬高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美国最高院在此案中自信地宣称:对(某项)推理或者方法是否可以用在被争议的事实上,联邦法官拥有审查的能力。这说明,法官介入对鉴定方法等跨专业知识的判断,是不可逆转的大潮流,中国的法官也不能例外。

首先,鉴定方法选择的中立性判断。在“re Alu-minum Phosphide Antitrust(1995)”一案中,涉及到了专家证人对经济损失评价的角力。其中,一位经济学专家采用了一种被广为接受的“前后(before and after)”理论来计算损失。在反垄断案中,这意味着对“违法时期产品的价格”和“违法前或者违法事实消灭后的产品价格”进行比较,中间的差价就是受害者的补偿款。但是,这位专家避开了较高的违法前价格,刻意地选用了偏低的违法事实消灭后的价格作为差价计算基准。更露骨的是,这位专家还将价格的选择范围,局限于违法事实发生后价格最低的那一段时间,并且,丝毫不考虑其它非垄断因素对价格下降的影响。该专家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做法受到了法庭的严厉呵责,其证词也被排除。因此,通过对鉴定方法的中立性考察,可以比较出方法证明力的大小。

其次,科技手段证明力的比较。就科学技术手段而言,其在自身领域内就有先进和落后之分。以科学技术手段作为鉴定结论证明力大小比较的前提是:不同专家在对共同事实上的其他鉴定手段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只有如此,我们才可以说,使用较高科技手段或者较精密仪器一方所提供的结论,具有更强大的证明力。但是,问题总是比我们想像得要复杂,法官还不能忽视科技手段使用中人的要素。如果进行了一项具有科学或者技术性质的测试,专家应该说明:(a)所使用的方法;(b)谁进行了这项测试和在谁的监控下进行了这项测试,并概述他们各自的资格和经验。因此,对科技手段证明力的比较,会和鉴定主体资格的证明力比较有着紧密联系。

再次,论证过程证明力的比较。在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中,论证过程是至为关键的一环,也因此是判断鉴定结论证明力大小的关键。在“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1997)”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论证过程对证明力的影响。此案的原告在被告(公司)处长期工作,认定自己因在工作场所大量吸入PCBs(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而患上了肺癌。原告的专家证人使用了幼鼠作为实验,对之注入了大剂量的PCBs,结果幼鼠长出了腺瘤。被告的专家证人,则是采用了流行病学的研究资料来证明PCBs与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指责原告的专家没有从本案所应有的流行病学角度来进行论证。地区法院认为:“原告的专家证人并没有证明为什么能够和如何能够从那些看似遥远的动物实验中,推导出他的专家证词”,而只是在不很切题的谈论“动物研究能否成为某一个专家证人观点的基础。”因此,法院最后没有接受原告方的专家证词。针对此案,美国最高院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方法和结论之间不能够被完全地孤立开来。”该案是美国专家证人理论上的一个经典案例。无独有偶,笔者也发现了我国法官关注鉴定论证过程的案例。在一起医疗合同中,原告因成为了准植物人状态,其家人代之愤而起诉!先后作出的两份鉴定结论大相径庭。法院认为,“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材料详实,程序公正,分析论证有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符合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特征,予以采信;而南京市中院的鉴定结论形式简单,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不予采信[8]。”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经验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论证过程严谨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那些对因果关系无法进行有力论证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是,对论证过程的判断,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知识。为此,建议我国也应当考虑为法官设立专家辅助人,可以一案一聘。

2.2.3结论中通说和新观点证明力的比较。专家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鉴定结论的产出。但是,在鉴定结论中,专家所表述的观点是通说还是非通说;是对他人观点的借用,还是自己的观点等差别,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

在美国,对通说证明力的判断,先后在两个重要判例中,经历了两次里程碑式的转折。先是在“Frye v.UnitedStates(1923)”一案中,法院认为:“只有在其所建基的原则,已经被充分地建立并获得了其所属领域的广泛接受(general acceptance),专家证词才能够被法院所采信。”这就是美国著名的“广泛接受”原则。此后,“广泛接受”原则历经了70年的判例风雨而岿然不动。直到在“Daubert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一案中,“广泛接受”原则才受到了美国最高院的质疑。该案中,作为原告的是两名孩子。他们起诉被告(一家医药品公司),声称由于他们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一种名为Bendectin的药品,造成了他们天生的生理缺陷。该种药品恰是被告所售。原被告双方都动用了专家证人。被告方的专家证人查阅了所有有文字记载的关于药品Bendectin和人类出生缺陷的流行病案例,共涉及到了30项已经出版的对13万名病人的研究。所有这些研究,没有一项表明该药会导致胎儿的畸形。原告方的8位专家证人,通过对动物的药物测试、对药理学的结构研究和对流行病数据的再分析,认定该药会和胎儿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地区法院认为:原告专家证据中对流行病数据的再分析,并未发表或受到过严格的审查,且和之前同样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的已发表的通行的结论相悖。此外,原告方专家证据中“对动物的药物测试和对药理学的化学结构研究”不属于流行病领域。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方的专家证据达不到广泛接受原则所要求的标准,判决不采纳原告方的专家证据。上诉法院也肯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但是,此案在美国最高院阶段被发回重审,理由是“在联邦证据法中,(观点的)广泛接受并不是采信科学证据的先决条件[9]”。此案件在美国的专家证据理论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广泛接受原则自此被拉下了原则的宝座。在英国《议定书》第13条第12款中,对不同学说的审查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如果对受委托出具观点的总结,是建立在已经出版资源的基础之上,专家应当解释这些资源,并且,在适当的情形,说明与其持不同观点的发起人的资历,特别是当这些相反观点代表着一个已经获得很好发展学派的想法时。”

上述案例的价值是:法官在司法鉴定结论的观点审查时,应当注意通说和新观点的平衡。若出现两种观点的对立,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持通说的鉴定结论具有更大的证明力。但是,在持新观点一方所提出的论证足以推翻通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新观点有更大的证明力。不过,目前我国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效力审查体系的发展远未成熟,因此,应当特别强调通说的证明力。

2.3鉴定客体的证明力比较

鉴定客体,是指送检的对象。鉴定客体可以分为人身、人体残留物、人体或物体的痕迹、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文书、其它物品等共六大类。

对鉴定客体是否进行了恰当的选择,也会影响到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在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就在DNA样本受污染的问题上大做文章。而事实是,“在交叉询问中,辩方通过有意地混淆了DNA样本的降解(degradation)和DNA样本的污染(contamination)这两个概念,并悄悄地使用尚未出版的科学家的意见,从而成功地绕开了(控方)的科学证据[10]。”选择鉴定客体的重要性,也同样的反映在“阴秉权等诉北京铁路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11]”一案中。这是一起关于噪声污染的案件。该案的一审法院第一次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结论,因在“测量噪声时有零星小雪的气象条件”,被提出了异议。此后,中国环境监测总局接受一审法院的第二次委托,在合适的情况下进行了监测。就如此两次检材有所不同的鉴定而言,自然是第二次的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因此,检材选择适当的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检材选择不适当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是,对检材的选择,不仅仅包括对检材本身的合理选择,还包括对检材所处时间、地点、温度等环境要素的适当选择。

3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综合比较

在实践中,不可能一厢情愿地只选择内在证明力或者是外在证明力进行比较。更为常见的是对内在证明力和外在证明力的综合比较。

3.1内在证明力和外在证明力冲突的权衡

如果两个鉴定结论指向相反,一方是受法院委托而作的司法鉴定结论,另一方是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司法鉴定结论,应当如何进行证明力的比较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当事人委托而作鉴定结论的内在证明力,大于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结论的内在证明力,那么,可以认定受当事人委托而作鉴定结论的综合证明力也较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够对鉴定结论只看“出身”,“以貌取人”,强调其外在证明力。在质证中,当事人完全能够以自行委托所得的鉴定结论为证据,从根本上推翻受法院委托而作鉴定的结论。这也符合对《民事证据规定》第71条的反向判断: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如果两个鉴定结论指向相反,且均是受当事人委托而作的鉴定结论,又应当如何进行证明力的比较呢?这时候双方的证明力差异,可以有多种表现,但我们只要取“一方的外在证明力较高,另一方的内在证明力较高”这类最激烈的情形来讨论,就可以达到“举重明轻”的效果。我们认为,此时仍然应认定内在证明力较高一方的综合证明力较高。理由是,外在证明力是关于鉴定人中立性的判断,它并不能够彻底推翻对方结论的科学性,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只能够是对对方内在证明力的打击。法官绝不能够认定那些“外强中干”的鉴定结论为优势证据。退一步来说,虽然中立性是专家证人制度的目标,但是,在实践中也不可能出现纯粹的中立性。在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中,也承认专家对当事人的义务,只是在位置上劣后于专家对法庭的义务而已。甚至,还赞成追究那些不妥善履行其与当事人义务专家的民事责任。

3.2内在证明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比较

通过对《民事证据规定》第29条关于鉴定结论七大构成要素的分析,可以把司法鉴定结论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大块内容。形式要件,指鉴定结论所必须具备的外在表现方式,包括: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的签名盖章。实质要件,指鉴定结论所必须具备的内在组成要素,包括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等。前文关于内在证明力的探讨,实际上只涉及了实质要件部分。这种探讨进路的选择,并不意味着形式要件证明力的大小无关紧要。实际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关于形式要件的证明力判断,已经能够获得较圆满地解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1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以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形式,将鉴定结论中的形式要件查清甚至补齐。当然,对于那些形式要件确实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形,其对内在证明力的打击也将是毁灭性的。因此,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关系,如同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可偏废的关系。法官对二者的关注,也应当保持一种平衡。

3.3综合比较后无法得出证明力优劣的解决

经历了证明力的综合比较之后,未必就能够有高下立判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双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旗鼓相当。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理由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于此,法院一是可以考虑调解,二是可以考虑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判案。该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这是一种不是办法的办法。在山穷水尽别无选择之时,只能够乐观地相信程序正义论者的说法:程序正义,结果正义。当然,有着前文所有的讨论为基础,在整体上,我们仍然是遵循着“正当法,既非‘没有程序’而成,亦非‘透过程序’而成,而是‘在程序内’,由‘某东西’形成。”

在庞大的诉讼法体系中,司法鉴定只是一个组成部分而已。然而,其复杂性也自成一个世界。本文对司法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比较,是通过对其内在证明力和外在证明力的比较来完成的,希望能够借此为实践提供一种证明力比较的基础模型。

注释: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苏民终字第0033号.

[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案解析[M].法律出版社,2005.405-406.

[3]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Motion toExclude Testimony of Edward J.Hogan,usdoj.gov/atr/cases/f201800/201828.htm 2007-3-8.

[4]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Motion toExclude Testimony of Edward J.Hogan,usdoj.gov/atr/cases/f201800/201828.htm 2007-3-8.

[5] 徐昕徐昀译.证据法的经济分析[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55.

[6] Memorandum of Law in Support of the United States’Motion toExclude Testimony of Edward J.Hogan,usdoj.gov/atr/cases/f201800/201828.htm 2007-3-8.

[7] Harrison JL.Reconceptualizing the Expert Witness:Social costs,Current Controls and Proposed Responses,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2001,Vol.18:275.

[8] 智敏.难以取舍的两份法医鉴定书[J].记者观察.2006(2):28.

[9] Wagner FD.Cases Adjudged in the Supreme Court,UnitedStates Reports,1997,509:597.

对比论证范文5

论证,是音乐教育论文写作的一种基本方式和重要环节,是作者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论证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需要采用逻辑思维方式,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以抽象的方法来反映事物的本质。针对不同的事物和问题,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论证,音乐教育论文常用的论证方法主要有归纳、演绎、对比、引证、例证、反证等方法。

一、归纳论证

归纳论证,是指从个别的、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的、普遍性的结论的论证方法。逻辑学中将这种方法称为归纳推理,其中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要求考察同类事物的所有个体,从中发现他们各自所具有的属性,从而推导出该类事物共同具有某种属性的一般性结论。不完全归纳推理只考察部分个体的属性,并据此推出一般性结论。例如:“关于素质教育的涵义,我国理论界、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说法。其中,比较权威的表述和界定有下面几种:柳斌认为素质教育的要义有三:第一是面向全体学生,第二是让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三是让学生主动发展。朱开轩提出素质教育应以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顾明远则将素质教育概括为:素质教育是一种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重视个性发展的教育。以上这些表述与界定尽管不尽相同,但都力图把握素质教育的实质,概括素质教育的内涵,基本抓住了素质教育的根本。”上面的论证通过引用三位教育权威的论述,来归纳证明素质教育的涵义,因此具有较高的信度。一般,当某类事物或现象的个体数量不多时往往采用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而个体较多时,因无法一一考察每一个体的属性,则多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方法。不完全归纳法较简单易行,但要掌握比较权威的材料,才能获得可靠的结论。

二、演绎论证

演绎论证,是指从一般的、普遍性的前提推出个别的、特殊性的结论的论证方法。逻辑学中将这种方法称为演绎推理,其过程多采用三段论方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表明某事物具有的一般原理,如:“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一项报告中提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这是新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小前提表明某事物个体或属性,如:“它提出了教育的核心是‘做人’的教育,尤其重视‘学会共处’这个做人做事的基础。”据此可以得出“学会与人交流、交往、合作、共处,是人生的一种能力和技巧,而音乐作为人类交流的一种方式,音乐教育应该在培养合作、共处意识方面有所作为”的结论。在论证过程中,有时可省略一个前提,如:“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途径,其特质就是情感审美。情与美的这种不解之缘,决定了音乐教育的根本方式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运用演绎论证这种方法,应注意前提的选取,也就是说论证质量与结果往往取决于假说的正确性。特别是从逻辑分析本身作为前提或假说的来源,就需要作进一步的演绎推理来证明其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从逻辑分析到逻辑分析,反复进行推理验证,以逻辑分析的长度来增强说服力。

演绎推理的另一种形式是引申推理,又称归谬法。就是先假定对方的论点能够成立,然后加以引申,结果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常有一些引起争议的问题,那么在各抒己见的同时,有时也会需要采用反驳的方法,比如下面这段论证:“在有些人看来,识谱的意义非凡,作用极其重要,比如将识谱喻为‘打开音乐之门的钥匙’,通往音乐彼岸的‘船’和‘桥’等等,意思是说,不通过识谱就无法接触、认识和学习音乐。自有人类时起,音乐就存在了,而乐谱的出现要比音乐晚得多,如果是只能通过识谱才能进入音乐之门的话,那么在乐谱诞生前的几千年里,人们岂非无门可入?那样长的一段音乐史岂不空白?”这段驳论针对过高定位识谱在普通音乐教育中作用的观点,通过音乐与乐谱关系的论述,证明对方观点的谬误。当然,就反驳的方法来说有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两种,而演绎论证则属于间接反驳的方法。

三、对比论证

对比论证,是将具有可比性的事物进行对照、比较后得出结论,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论证方法。通过事物之间的比较进行论证,更能突出事物的本质,有比较才有鉴别,可使观点表现得更深刻,给人以鲜明的印象和有益的启示。常用的对比论证有三种形式,即横比、纵比和类比。

横比,是将两个不同的事物进行横向比较,通过揭示两者间的差异来论证观点。比如将识字和识谱进行比较来证明识谱的难度:“识字,记住字形就认识了;识谱,只记住符号形状毫无意义。借助文字,可以阅读和写作,认识及情感活动通过视觉随即产生;借助乐谱,则必须还要通过听、唱、奏等途径,视觉与听觉共同参与才会引起情感及认识上的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识谱远比识字困难得多。”又如,将专业音乐教育和普通音乐教育进行比较,来论证普通音乐教育的素质教育性质:“如果说,专业音乐教育进行的是训练‘台上人’(音乐家)的工作,那么,普通音乐教育则是一项培养‘台下人’(听众)的事业。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业,普通音乐教育要立足于培养‘台下人’,为音乐会培养更多的优秀听众,为音乐艺术造就更多的知音。”运用横比方法,要注意用作比较的双方必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这样才能形成反差,才能证明观点。

纵比,即将同一事物的前后进行纵向比较,通过揭示两者间的差异来论证观点。比如,将我国不同时期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进行比较,来论证对唱歌教学的认识:“1982年颁布的小学、初中两个音乐教学大纲仍沿用了过去的‘唱歌是音乐教学的主要内容’的提法;而1988年颁布的小学、初中两个音乐教学大纲则有了改变,分别以‘唱歌教学是小学音乐教学的有效手段“唱歌是中学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取代‘唱歌是音乐教学主要内容’的表述。这种改变有利于澄清唱歌是中小学音乐教学唯一内容的片面认识,有利于学生音乐素养的全面提高。”运用纵比方法,用来比较的双方必须是性质相同而时段不同的事物,这样才能比较出前后发展的变化,以此来证明观点。

类比,是将具有相似性的事物,通过比喻的方式进行比较,进而证明论点的方法。例如:“如果说江苏民歌《茉莉花》犹如一幅清新、婉约的工笔画,那么东北民歌《茉莉花》就是一张热情、豪放的大写意,而歌剧《图兰朵》中的‘茉莉花’旋律则更像另类风格的西洋油画……这些《茉莉花》从不同维度深化着学生的音乐体验,那就是:《茉莉花》是美的,中国民歌也是美的。”类比虽然是通过比喻的方式进行比较,但它与比喻却不相同,因为用作比喻的双方是完 全不同的事物,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联系,仅仅在某一点上有相似之处;而用来进行类比的双方则是同类事物,两者具有本质上的相同点。

四、引文论证

引文论证,是引用事实或已被证明的原理、定律、定义或文献、著作来作为论证的根据或阐释观点的方法。其形式包括直接引证与诠释引证两种:直接引证是引文内容与证明的问题之间具有直接同一性,引文本身即能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诠释引证是引文内容与证明的问题之间具有间接同一性,引文需要通过诠释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常用的引证写法有三种:一是直接写法,即在论证过程中直接引用原话,并用引号标明。例如:“日本‘铃木教学法’的创始人铃木镇一指出:‘教音乐不是我的主要目的,我想造就良好的公民。如果让一个儿童从降生之日起就听美好的音乐并自己学着演奏,就可以培养他的敏感,遵守纪律和忍耐等性格。’(M.保罗:《铃木教授的小提琴教学法》,《音乐译文》,1981年第3期)”一般,引文写在段中即可,如果要特别给以强调,可自成一段,以引起读者注意。二是间接写法,即论文作者在原文基础上以自己的语言间接表达引文大意,例如下面这种写法:“恩格斯称赞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汇集了法国社会的全部历史;列宁认为俄国工人阶级研究托尔斯泰的艺术作品,会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敌人;毛泽东多次指出《红楼梦》可以当做历史来读,它能使我们认识什么是封建社会。”间接写法一般都放在段中,引文前要加冒号。三是串联写法,作者用一些衔接的语言把间断的引文串联成句或段。如下例:“梁启超认为,‘古来大宗教家大教育家,都最注意情感的陶冶,把情感教育放在第一位。’他在谈及美育的意义时指出,‘情感教育的目的不外将情感善的、美的方面尽量发挥,把那恶的、丑的方面渐渐压服淘汰下去’。并一再强调,‘这种功夫做得一分,便是人类一分的进步’。”在引文过长而又只是其中某些内容与论点有关,可采用串联写法,以使引文简洁。

运用引文论证时应注意引文内容的公认度与权威性,并要核查无误,不可引错,亦不能断章取义。此外,要注意有引有论,不能只是以别人的观点代替自己的论述,引、论相当才能收到令人信服的效果。

五、举例论证

举例论证,是列举具体的事实、数据、图片、乐谱等作为论据来证明观点的一种论证方法。论文写作中,例证法是一种最简单、易行,也是用得最多的证明方法。通常,例证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数据作为证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事实作为证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以数据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前提是数据要权威和确凿,才能令人信服。以事实作为证据应采用最典型、最有代表性、最具说服力的事实材料来阐释观点的正确性。比如下例:“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最大的两个现代化都市——北京和上海分别出台了21世纪中小学音乐学科教育改革方案,关注和重视学生音乐兴趣培养,成了制定两个方案的学科专家们的共识。上海的改革方案把‘加强以激发学生学习音乐兴趣为前提的审美基础教育’列为音乐教育改革的第一突破点;北京的方案则提出‘作为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音乐教学,其基础性主要不是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而是音乐兴趣’。”这段文章即是通过举例证明了培养学生音乐兴趣的重要意义。

同引证法一样,运用例证法时也要注意有例有论的问题。只有理论分析而没有事实依据固然不行,但只摆事实而不讲道理同样不能论证观点。事实只能表明现象,只能证明“是什么”,而理论才能揭示本质,才能说明“为什么是什么”。把例子和论述结合起来形成论证,既摆事实,又讲道理,才能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此外,应尽量避免使用孤证,不要抓住个别事实进行以偏概全的论证。

六、间接论证

对比论证范文6

(一)说明

说明是解说事物、事件和阐述事理的表达方式,这是公文常用的表达方式。说明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准确、明白,做到通俗易懂,语言平实。常用的说明方法有:诠释说明、分类说明、数字说明、对比说明、举例说明、比喻说明、类比说明、图表说明等。下面就统计公文中常用的说明方式作简要介绍。

诠释说明。亦称定义说明,即用简洁明确的语言,科学揭示概念、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包括内涵和属性。如国务院《办法》对“公文”涵义的诠释。

分类说明。是对文中有关事项按同质性原则分类进行说明。如国务院《办法》中对文种适用范围和公文格式的分类说明。

对比说明。又称比较说明。是对具有可比性的两个事物或一个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比照的说明方式。这种方式在统计分析报告中广泛应用。

举例说明。就是用典型的事例把抽象的事理具体化、明确化。公文中反映工作成绩的内容经常应用这种说明方式。

数字说明。就是运用确凿的数据说明事物和道理,给读者十分具体的印象。这种方式在统计公文中也广泛应用。

(二)叙述

叙述是一种叙说、介绍人物经历情况和事物发展过程的表达方式。叙述通常有六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叙述的基本要求是主线清楚。“一线到底,万变不离其宗”,交待明白,详略得当,起伏有变。按语言详略分,叙述方式有概括叙述和具体叙述;按结构形式分,叙述有纵叙、横叙。

概括叙述。也叫“简叙”、“略叙”,就是用简洁的语言对人或事物的基本物征和情况等作概括的介绍。

具体叙述。也叫“详叙”、“细述”。是用详实的文字对人或事物的全貌和事件的具体过程作详细介绍。文学作品多用具体叙述,公文中则很少使用。

纵叙。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先后或事件本身的发展过程来叙述。纵叙按时间顺序,又分顺叙、倒叙、插叙、补叙。

横叙。即按事物的空间位置来叙述。横叙中又包括平叙,即叙述两件或两件以上同时发生的事,先叙述一件再叙述另一件。

公文的叙述形式多用概括叙述和顺叙、平叙。

(三)议论

议论是通过逻辑推理来证明观点、辩明是非,借以说服人的表达方式。使用议论时,要做到立论明确,论据充分,论证符合逻辑。公文中较少使用议论,只在说理和论述观点或在说明、叙述中插入评论时,使用议论表达方式,且公文中的议论要少而精。

议论三要素。完整的议论由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构成。论点就是在论证中要确定的观点。论据就是证明观点真实性或者正确性的道理和事实依据。论证即逻辑推理的方法,也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