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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责任书范文1
关键词:侵权行为;数人侵权;责任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又一空白,对于民事制度的完整和民法典的编纂具有重大意义。《侵权责任法》的第二章对于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出了相关规定,表面上看区分了数人侵权的几种类型,并且针对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仔细读过之后还是会产生许多疑问:数人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什么?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两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是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免过于单薄简单了,也为此在理论见掀起了轩然大波。下面根据法条的规定,笔者将陈述自己对数人侵权的理解。
一、共同侵权行为
此处所述的共同侵权为典型的共同侵权。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理论界主要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主要观点:
1、主观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加害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通谋,或者没有通谋,但是对于损害有共同的认识。因此,主观说又分为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过错,既包括共同故意,也包括共同过失。
2、客观说扩大了侵权责任的使用范围,认为只要各侵权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客观上是不可分割的就是共同侵权行为。王泽鉴教授将此表述为:共同侵权行为之成立,以加害人间有共同行为足以,于此行为以外,有无共同之认识在所不问。
3、张新宝教授则是折中说的代表人,其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应该考虑主客观两方面要素。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皆可,但不要求有共同故意或者意思联络,只要过错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构成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皆为损害后果发生不可或缺的原因。折中说的认定标准太过苛刻,缩小了共同侵权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受害人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法学理论,笔者认为,典型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为:1、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2、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过错,即侵权行为人具有致人损害的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3、行为的共同性,也就是说数人行为必须相互关联成为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4、结果的同一性,指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可分的。5、法定的连带责任,不可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
二、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实施加害行为,个加害行为均可能造成损害,而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的行为。正如《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需具备三个条件: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此处的共同应和典型共同侵权行为一致)和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结果的具体加害人。正因为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法律本着保护受害人的原则,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共同危险行为可以划归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三、教唆、帮组型共同侵权
《侵权行为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等方法,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侵权意图或者虽有侵权意图但正在犹豫不决、侵权意图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侵权行为。帮助者通常是指为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提供必要条件的人。帮助行为具体可以是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物质上的帮助或者以言辞激励的方式从精神上提供帮助。但是请注意, 教唆人与帮助人均须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教唆人与帮助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则为实行行为人。
1988年1月 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但其实这种将教唆与帮助混为一谈的惩罚方式存在着不合理之处。首先,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主观恶性小于教唆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其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非常复杂,就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而言,有的大,有的小,如果一律要求其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过于严苛。因此,应当区分帮助行为人的过错和原因力确定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可以这样理解: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帮助行为的原因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责任不超过全部责任的50%,其余责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承担。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由《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知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由该数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以及能否确定个人责任大小为标准,对行为人分别规定了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平均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数人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认定的制度标准,目前通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行为类型对应责任形态,而是以各种责任形态的适用规则,对应适用范围或者标准。以往学者根据第一种方式来划分数人侵权的形态类型,所得的结论并不理想,因此笔者建议采用第二种方法。根据各责任形态责任基础及适用条件,尤其是“牵连性”多数人债的责任基础,确定各责任形态的适用标准或范围,构建我国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责任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承担责任书范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系 号车辆实际所有人,因业务需要登记所有人为 )
现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对 号车辆的安全生产及其他相关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遵守并履行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保证对该车辆的所有相关操作人员的资质和安全负责: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对甲方因该事故所受到的损失也一并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遵守甲方的生产管理规定,接受甲方的工作派遣(具体工作量以甲方出具的内部派工单为准);若甲方发现该车辆及乙方相关操作人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停止派工,待排除安全隐患,并待甲方验收合格后恢复派工;乙方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对因该车辆导致的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派工以该车辆配备的仪器设备作业能力为限;超出该车辆作业能力范围的,乙方可不接受派工;
四、与该车辆相关的生产运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车辆相关作业人员的有关费用(包括工资、住宿、生活费、资料解释等相关费用);
五、双方同意按照该车辆创造产值的40%为乙方支付劳务费用,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此费用。(具体结算金额以双方留存的内部派工单为准核算,若无派工单确认或双方未共同签字认可的不予核算);
六、乙方同意甲方不定期对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甲方要求对相关安全问题及时整改,若整改不到位甲方可以停止派工;
七、乙方承诺对该车辆所属相关员工严格管理,同时遵守甲方相关规定,杜绝酗酒、斗殴、私拿别人仪器工具等行为的发生,若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甲方的处理;
八、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该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承担责任书范文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购房单位。
原告(购房单位)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于2000年7月5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拟建的商品房74套,房屋面积共计7195平方米(实际成交面积以正式合同为准),每平方米单价为2500元,房屋交付日期为2001年第二季度。意向书第七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原告)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甲方(被告)请照图被批准后5日内根据本意向书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第三项约定“若因甲方(被告)售房价格变动影响乙方(原告)签订正式合同,甲方(被告)应按乙方(原告)购房总价的5%赔偿乙方(原告)损失”。另原告提供售房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被告已对外销售房屋。原告诉求,被告未按意向书之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996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意向书约定的签约义务是合同义务,在双方已经具备签约条件的情况下,被告未按意向书之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应支付原告违约金899625元。案件受理费14006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意向书并不是成立的合同书,上诉人未协力促进合同成立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将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899625元”。
[评析]
一、意向书的定性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意向书的定性问题。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契约,为什么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意向书就是正式契约的观点呢?
笔者认为,这与契约订立需具备的要件有关。我国新合同法规定,一项契约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就契约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则契约成立。契约成立应具备的要件:1、主体方面,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内容方面,双方就商谈的主要内容形成一致意见。3、形式方面,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运用上述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意向书,稍有疏忽就可能得出意向书为契约的结论。原因在于:(1)签订意向书的主体具有订约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条款作出明确的判断和分析。(2)意向书的条款系双方商谈一致的结果,并经双方签字、盖章予以认可。但是,上述分析忽略一个重要的问题,成立的合同既然要规制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而大多数的意向书只是对商谈内容的初步确认,并未形成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例如本意向书对面积的约定为拟购74套(实际面积以正式合同为准);房屋套型按乙方要求进行设计,套三110平方米左右、套二90平方米左右。“拟购”、“左右”等模糊性的语言,在成立的合同中是不允许出现的。具有可操作性表现为合同条款明确,明确的合同条款对确定当事人如何履行合同义务,是否违约及违约的救济具有决定性作用。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样认为:认购书只有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才能将其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大多数认购意向书仅是房屋买卖的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契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购房意向书与商品房预售协议书混淆,两者均表现为对未来权益的期待。但是,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完全不同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建立在规划、施工图纸等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未来交付的商品房与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价格、位置等主要方面都是一致的,而意向书却是尚未确定的,允许在以后的具体商谈过程中作出必要的修改和变更。另外,签订意向书的主体亦不完全适格,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本案系商品房预售,作为出售方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而该案出售方的预售资格尚在办理中。因此,若以成立的合同对待,则导致的法律效果是不具备预售资格的预售方签订的协议得到法律的保护,极易导致商品房市场管理的混乱。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购房意向书只是缔约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并不具备正式合同应具备的法律要素。而且,意向书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缔约过程的发展随时可以发生变更。因此,购房意向书除表明双方已进入缔约商谈阶段外,再无其他法律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我国契约理论。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的过失为基础的,这个过失不是以侵权法来衡量,而是以契约法所要求的缔结契约过程中的诚信义务来衡量。缔约过失责任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无关,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存在的交易关系为基础,并以法定的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义务为前提。为什么说诚信义务是缔约过程的法定义务?原因在于:处于订约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脱离了原来自由人的身份,进入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确定地位,彼此之间有共同促进合同成立的目的。基于这种身份关系和共同的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信赖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协力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告知义务等。而这种信赖利益并不是以合同责任为基础,只要是进入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一个具体的而且可以产生权利义务之债的信赖关系。之所以彼此信赖,是因为双方存在双赢的利益关系,合同的顺利签订、履行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彼此的信赖,双方理应负担一定的义务,即诚信义务(诚实坦白、公平守信)。诚实信用义务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应得的利益。只有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才能使相互之间产生信赖,顺利完成契约。因此,诚信是缔约阶段的法定义务,进入缔约身份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基于诚信而产生的各项义务(前契约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1、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阶段; 2、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具有缔约意图的双方当事人之间;3、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诚信义务。本案中,既然认定意向书只是一个缔约过程,则双方当事人皆应履行协力促进合同成立的义务,尤其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单位的上诉人,具有商品房开发方面的专业素质,相对于被上诉人有信息、知识方面的优势,其对于房屋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达成出售的条件应该是明知的。基于缔约过程的诚实信用义务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与对方进行交流,以修正双方的差距,促成合同的顺利签订。正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疏于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未及时将有关信息与对方当事人进行交流,致使签订丁根本无法实现的条款(见意向书第七条第一项),应认定存在进行恶意磋商的嫌疑。而且在房屋具备出售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第三人,致使双方当事人根本无法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背诚信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的应用使合同赔偿的时间提前到合同尚未成立之时,使基于双方订立合同的谈判准备过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与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期望利益同样地成为合同法所保护的对象。
三、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
受允诺人在缔约过程中基于对允诺人的信赖,信其能够遵守其允诺,而这一允诺使受允诺人采取了使其受损的行为,因其行为所蒙受的损失应由允诺人进行补救。这种基于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其唯一的补救方式即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认为,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有两种手段:一种以期待利益为信赖利益损失;一种以实际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笔者认为,期待利益是合同成立或有效之后,合同圆满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它是建立在合同成熟(成立或有效)基础上的利益。对期待利益赔偿可使信赖的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并对致害方实施有效的惩罚。但是,将期待利益的赔偿纳入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范畴,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界限。致使出现即使合同不成立,也可得到建立在合同有效基础上的赔偿,无形助长了恶意扩大损失的行为。尽管现行法律赋予尚未成立的合同以法律的拘束力,但是,也不能因此将违约的救济计算方法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计算方法。因此,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是产生于合同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两者不能同日而语。
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既存利益,因善意信赖已经受到损失的这部分利益。对这部分利益进行赔偿符合民事责任救济方式的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的基本要求。当事人在缔结契约的时候,就已为自己制定了“罚则”,即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的补救措施。这种“心照不宣的承诺”约束契约的双方主体,并在一方违反此种承诺时要求其承担对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将来计划的实施白白作了准备而遭受的损失。所以,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点,最高不得超过期待利益。
本案中,关于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有二种计算方法:1、应以现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当事人约定的房屋价格的差价乘以房屋总面积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2、应以现被上诉人已经另外购得的房屋总价款与原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差价为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一种计算方法明显带有对上诉人惩罚之性质,该计算方法将上诉人可得利益作为被上诉人之损失,即变相将违约之可期待利益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超出当事人能够获得的合理补偿范畴。第二种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损失之说,受损人基于信赖合同可以有效成立,导致错失与案外人签订有效合同之机会,导致最终以超出原价格几倍的价格签订新合同,该部分多付出的损失为信赖利益损失。
承担责任书范文4
关键词: 高等艺术院校 “非遗” 责任 路径
“非遗保护,人人参与”是2010年中国第5个“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一方面它表达了国家行政部门对组织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当前“非遗”保护缺乏社会力量有效支持的尴尬。自引入“非遗”概念以来,短短几年,我国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近87万项,其中被列入国家级“非遗”保护名目的约1400项,成为拥有世界级“非遗”项目大国之一。但是,在申报热潮的背后,是大量“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流失。据报载,60年间,我国传统剧种损失了三分之一,消失的舞蹈类遗产超过20多年前统计总量的三成。①事实证明,大量“非遗”项目传承链条断裂的趋势已日趋明显。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弘扬中华文化,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为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社会力量,高等艺术院校对繁荣发展民族“非遗”文化负有强烈的历史责任,必须从人类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肩负起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的历史使命。下文将从责任(必要性)与路径(可行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等艺术院校具有传承“非遗”的天赋职责
全球化趋势承载了经济一体与文化多元两个重要特征。伴随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是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是学科知识的快速更新,是文化形态的多元共生和互相渗透。民族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文化概念的表述。一个民族如果没有自己独特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精神实体将荡然无存。而“非遗”正是民族文化里最核心、最本质的东西,虽然是无形的,但是它对一个民族的意义却非同寻常。作为文化传承最为重要的力量之一,作为新文化、新思想、新信息聚集的前沿阵地,高等艺术院校必须充分认识“非遗”文化的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在保护、继承的基础上创造、弘扬新时期民族文化的辉煌。
(一)当前“非遗”传承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呼唤传承方式的变革。
“非遗”在现代社会潮流下的式微,与“非遗”固守传统的单一传承方式有着密切关联。当前“非遗”传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缺少科学的传承体系。
“非遗”是以人为第一要素的活态文化,主要依靠人类的口传心授才得以代代相传,因此,对传承人的发现、保护与发展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保护这些活态文化,政府制定了国家级、省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但是对于如何延续这些传承人却没有标准的模式可供参考。民间的传承方式以血脉相承、族内相传为主,传承对象的选择、考察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和简单的方式,与“非遗”庞杂的学科体系相比,传统传承方式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支撑。
2.缺少必要的人才储备。
政府在不断地加大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如资金、政策,但是,对“人”的投入仍显不足,而“人”正是传承的基础。比如“非遗”项目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需要大量的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人来完成;“非遗”的宣传、推广、传播与发展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来实施。资金和政策的投入是显性的,对改善“非遗”传承人的生活条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对“人”的投入却是隐性的,虽然短时间内难以彰显其效,但确是潜移默化、不可或缺。而当前,更为急迫的问题是,“非遗”项目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人才的培养没有跟进,人才储备严重不足,使得“非遗”传承后继乏人。
3.存在维持与发展的利益矛盾。
文化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适度的、合理的利用和开发有利于“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但是当前大部分“非遗”项目全靠政府津贴勉强支撑,维持尚可而发展无力,即使保住了眼下的这批“人”,“艺”仍有可能面临失传;有的在市场经济利益导向的作用下,以演代练、重商轻传,过多的商业活动干扰了传承人对于项目的钻研,开发过度而保护不足。维持与发展的矛盾也是生态文化与经济利益的矛盾,使二者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承问题。
4.缺少必要的创新环境。
多数“非遗”持有者出于自身生存和家族发展的需要,会极力保持技法的私密性和经营的垄断性,因而,传承人对“绝技”、“绝艺”或“绝活儿”密不传人,缺少美术工作者和工程师对其创作及工艺的交流指导,虽然有一些工艺口诀,但是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探索,致使部分工艺美术的表现形式陈旧老套,缺乏时代气息,市场萎靡。
(二)高等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担当。
据教育部2008年统计数据,全国共有普通高等学校2263所,其中艺术院校80所,另有开设艺术相关专业的院校在千所之上。作为艺术教育的高等学府,它们以艺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引领文化为主要职能,成为文化传承与交流的中心,在知识创造和传播的过程中悄然影响、改变着社会的文化形态,在保护传承“非遗”文化方面,更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无可推脱的使命。
1.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具有独到的优势。
其一,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保护文化最好的方式是通过传播文化、发展文化,促使大众接受文化、融入文化。保护“非遗”,保护传承人的最终目的是传承和发展。高等艺术院校具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可为“非遗”保护提供体系支撑。
其二,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艺术院校具有多学科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渗透整合的优势,能够从不同的学术视野、研究视角开展研究,这是其它研究机构难以企及的。
其三,具有突出的地缘优势。受区域经济和文化的影响,“非遗”具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充分反映了特定地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群体的艺术特性、审美情趣和价值观念。艺术院校扎根于地方,生于一方水土,养于一方水土,针对地方的文化资源具有近水楼台的科研优势。
其四,具有优厚的人力资源。艺术院校不仅学者云集,学生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艺术专业的学生经过高考的选拔,不仅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而且在学习锻炼的过程中提升了综合素质、专业素质和创新创造的能力。
天时、地利、人和的交融,给予了高校艺术院校从事“非遗”传承的无限自信,也使得高校具有了“非遗”人才培养的天然使命。但是,也有一些源于自身的制约因素阻碍了艺术院校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发挥。
其一,认知观念的滞后。我国当代高等艺术教育起步较晚,深受西方十八、十九世纪“学院派”教学体系的影响,西方视觉价值体系的文化方式占据了重要地位,甚至产生了“西方文化中心论”的观点。在这种教育环境的影响下,高校在进行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注重外来文化而忽视本土文化、注重强势文化而忽视弱势文化、注重书本文化而忽视民间文化、注重整体文化而忽视区域文化的误区,在文化的时代性与区域性的关系上,出现了矛盾。
其二,师资力量的不足。大部分艺术教师并未接受过系统的“非遗”知识学习,很多高校开展“非遗”传习是以聘请代表作的自然传承人为基础的。而这些传承人有的年事已高难以从事教学活动,有的囿于文化水平而不具备基本的授课能力,导致了进行传习活动的师资力量严重匮乏。
其三,价值取向的偏移。在价值认知上,高校对“非遗”传承缺乏足够重视。对于“非遗”文化传习,有的师生认为是“过气”文化无需倡导,也有的师生认为是民间技艺何必钻研,对其文化价值缺少尊重和重视。另外,功利教育的影响还致使大学生在艺术创作时往往会出现思想狭隘、品位世俗、技术单一、脱离现实生活的弊端。
其四,评价体系的缺失。长期以来,艺术教育的考核评价体系存在重专业轻文化、重书本轻民间、重技巧轻理论、重课堂轻实践的现象,导致部分师生人文素质及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知识结构单薄而难以开展深层次的研究。而且,“非遗”传习活动在大部分艺术院校还没有纳入正常的教学课程体系,评价标准、认证体系的缺失不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
二、艺术院校进行“非遗”保护的实现路径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针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针对人才培养的体制改革,指出要“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②,这些都为我们进行“非遗”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思路,即在“非遗”人才的培养上,也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更新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非遗”人才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积极探索“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思路。
“培养什么人”和“如何培养人”不仅是确定办学方向的前提,而且是解决“非遗”传承人培养问题的核心。在“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理念上也必须强调以人为本,构建“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相融、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结合、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思路,为“非遗”保护、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积极输送大批优秀的艺术人才。
1.以本位回归促艺术教育与传统文化的相融。
民族传统文化是艺术行业蓬勃发展的“根文化”,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当下文化的发展,都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传承、变革与创新。作为数千年来文化没有割裂的民族,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如果背离传统,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根本。文化本位的回归就是要提升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文自觉,在教育的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文化价值,对丰厚的传统文化进行科学梳理、深入挖掘,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非遗”保护工作的新特点、新任务、新方法和新途径,让学生们在博大精深的“根文化”中充分汲取艺术创新的养分,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以传承,并不断发扬光大,为德艺双馨的“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奠定思想基础。
2.以人尽其才促传授知识与传习能力的结合。
当代传习教育必须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学生个人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基于“因材施教”的原则,“非遗”传习可采取“菜单式”培养计划,加强学生的兴趣引导工作,围绕两个课堂建设,有计划地聘请传承人作为第一、第二课堂教师,有组织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传习活动,强化学生民族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应建立并不断完善“非遗”传习基地,邀请民间艺术大师、专家学者、专家教授举办民俗文化讲座,组建学生民间文化社团组织,组织传习竞技活动,通过提供活动场所、给予经费支持、聘请指导教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非遗”文化教育的机会,为学生们提供自由选择的发展空间,为培养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非遗”人才奠定能力基础。
3.以学以致用促专业实践与服务社会的结合。
社会既是学习实践的载体,又是“非遗”传承与展示的平台。结合传统节假日、纪念日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传承“非遗”、服务社会的意识,提高学生运用学科知识进行实践和创新的能力,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生产、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一方面,积极搭建校外实践平台。与社会行业组织共同建设实习传习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实现教学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生就业“三基合一”,大大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实践活动。“非遗”传承要与地方政府紧密合作,围绕政府规划策划、组织专业实践活动,借助公开展览和媒体报道达到民众宣传的目标。实践活动既能为学生的专业技能锻炼提供平台,又能满足政府宣传地方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服务社会的过程也是艺术院校把握行业动态、适应市场需求、融入社会发展的过程,为培养社会适用的高素质的“非遗”艺术人才奠定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
(二)优化教育教学体系,努力打造“非遗”传承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1.优化专业设置,创新课程体系。
艺术院校应紧紧抓住教育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拓宽学科专业方向,加强公共平台的人文通识教育课程、民艺教育课程与专业教育课程的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构建灵活、连贯、系统的课程体系,并通过这种整合与优化使得“传统文化基础”、“艺术理论”、“专业基础”、“专业技能训练”、“公共选修”等课程群相互连接,相互支撑,形成从文化基础知识、传统艺术表达、现代艺术思维到实际操作的多层次的专业训练体系。新体系有利于改变原有教育体系中“传统”与“现代”相互割裂、“人文”与“科学”泾渭分明、专业局限突出的现象,还有利于突破学科藩篱,促进文理融合,理顺专业的关系,提升传习实效,既能彰显学校教育特色,增强创新优势,也能促进“非遗”保护走进现代科学的阵营。
2.适应传技要求,改进教学形式。
“非遗”传习活动与常规的教学要求不同,相较“言传”,更侧重于“身授”。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尤其注重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实践证明,“体验式”教学形式的适用有利于“非遗”传习,即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规律,通过呈现或再现还原原有的“非遗”情境,使学生在亲历的过程中理解并建构科学知识,拓展实践能力,产生文化情感,提升创造意义。“体验式”教学是“以人为本”的教学观,注重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它在传习活动中的应用不仅仅使学生可以经由生动的教学形式而获得知识,还在于促使人从辩证发展的角度去认真考量生命的意义和文化的价值。它的意义还在于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利于对每个学生的潜能进行开发;二是鲜活生动的实践载体有利于知识灵活运用和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三是学生主动参与、自觉实践、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有利于提高学习的兴趣,增强自主学习的能力;四是民主、平等、互进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敢于质疑、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学术精神,完善健康人格。
3.依托科研平台,培育创新人才。
若要保护好民间文化的多样性,就必须重视其在现代城市中的创新发展。艺术院校要依托科研平台,致力于研究“非遗”保护领域中的应用与理论问题,促进“非遗”在当代社会的文化传承。一是大力加强高校“非遗”研究基地、研究所建设,筑巢引凤,凝聚优秀人才,尤其要吸纳经验丰富的老艺人加入传承研究。二是鼓励教师将当代艺术的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非遗”的创新传承之中,寻求民间文化元素在现代美术、设计、音乐、舞蹈等诸多艺术形式中的重生。三是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校企联盟,共同开发研究项目,在提升“非遗”传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实现经济开发、文化价值与文明传承的共赢。四是开展专项活动,以深入有效的传承研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信息咨询和决策参考。
总而言之,“非遗”传承的精髓在于以“人”为主导因素的文化的传承,艺术院校传承的不仅仅是“非遗”华丽的外表,更是其深沉的内涵,是民族的文化基因,也是民族的未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的十年,必将是高等教育腾飞发展的黄金时期,艺术院校必须紧紧抓住这个战略机遇,力争把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等工作积极主动地融入“非遗”保护传承的伟大工程中,践履神圣职责,探索传承途径,完成本位回归,建设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2010-6-13,第1版.
承担责任书范文5
文/ 本刊记者 许洁
2014 年11 月27 日,绿色家居建材品牌论坛——“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启动仪式暨会在北京会议中心隆重举行。来自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材行业的顶级专家、企业家及媒体记者共300 余人出席了会,共同见证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
“保障工程”经过一年时间的策划、筹备,得到了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绿色建材基金、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绿色环保建材》杂志社、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建筑涂料分会、硅藻泥分会等众多权威机构的大力支持。
据了解,“保障工程”是在采信国内权威认证标准基础上建设的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综合服务的体系。这个综合服务体系包括四个平台:绿色建材的展示平台、去伪存真的验证平台、专业完善的保障平台、综合全面的服务平台。“保障工程”将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指定媒体,向消费者展示“真正”绿色建材产品,公示产品的技术指标、保险承保、企业承诺、企业年度口碑报告及社会责任,接受全社会监督。消费者可通过产品验证标识进行辨别和验证,如消费者购买“保障工程”体系内的产品,未能达到企业承诺的技术标准,将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赔偿。
启动仪式上,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执行主席陈清山讲话说:“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是在这些支持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才得以诞生的。这些机构不是简单的挂名,而是每家机构都承担‘保障工程’中相应的职责,是‘保障工程’的指导者、监督者,更是积极参与者。”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到场祝贺并发表致辞,对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予以高度肯定。杨朝飞在发言中表示,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革的关键是要政府简政放权,以此激活市场和社会的活力。按照这个大的改革思路,今后解决环境问题要更多地依靠社会组织,发展绿色产品也应当依靠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监管作用。打造“保障工程”就是希望能从根本上净化建材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让消费者能够购买放心的产品,同时建立建材产品消费者损害的社会救济机制,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杨朝飞称赞“保障工程”项目的设计,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是解决建材行业绿色环保问题的有效方案。
“绿色建材消费者保障工程”希望能从根本上净化家居建材市场,让企业公平竞争,使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放心产品。同时,“保障工程”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大型的综合体系,涵盖产品环保检测、保险保证、品牌监测、社会责任、公益救助、维权援助等各个环节,单靠某个机构很难完成。而如此之多的业内外权威机构的参与和支持,在我国建材行业堪称首例。
装修污染的“终结者”
在会现场播放的视频短片清晰地向与会人员展示了装修污染造成的巨大危害,让人触目惊心。“保证工程”综合体系设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终结我国装修污染现象频出的局面,为我们的绿色家园保驾护航。
据了解,我国每年因装修污染引发白血病的患儿近2 万例,癌症患者更多达3.8 万例。装修污染和建材乱象亟待重视。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C)董事会秘书黄丽华认为,从我国的市场现状看,多年来绿色建材市场十分不规范,鱼龙混杂。厂商经常宣传的“绿色”、“环保”等所谓的绿色建材往往只是具备绿色建材的某一方面性能指标。甚至还有不法厂商虚假炒作绿色建材,误导消费者。这是我国装修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针对当前绿色家居建材市场标识混乱,消费者无从辨别的现象,“保障工程”采信国内权威标准,设计了一整套为绿色建材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障服务的体系。
作为“保障工程”的参与方,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年绿色建材评价技术研究的基础上,CTC 深化“保障工程”选用绿色建材的理念,以北京奥运场馆工程选材的环保标准为标准,结合近几年建材技术的发展,特别指定了一套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环保标准,确保进入“保障工程”符合消费者的需求。从源头上杜绝非绿色环保建材的加入,向大众展示真正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家居建材产品,促进家居建材行业向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保障工程”在验证环节中加入高科技。上海中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入“保障工程”的产品提供防伪技术保障。“保障工程”入选产品采用最便捷的手机端和官网进行验证。消费者在购买建材产品前,用手机对准防伪验证标签的二维码扫一下,会自动弹出官方微信服务号,添加关注后,通过产品查询功能可以查看入选产品信息,全面了解到产品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企业的承诺,购买保障工程产品责任险情况,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贡献,以及保障工程提供的相关保障等详细资料。
相信有了国内最为权威的产品的检测和多重综合性防伪验证,绿色、健康、环保的建材产品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
保险制度的“先行者”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总经理王少波在发言中称,要想合理地解决装修污染问题,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的质量管理模式,探索推行建材行业的保险产品。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材环保质量高的的关键原因,就是他们普遍推行建材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我国不妨学习国外好的做法,探索建材产品环保质量保证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健康、安全、生态的绿色环保建材走进人们的生活,并取得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经营者的安全需求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需求也变得尤为迫切。“保障工程”联手太平洋保险,着力为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量身打造符合其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包含产品责任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使得企业能够在增加自身经营安全、增加产品公信力的同时也让消费者多一份放心。
“保障工程”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承诺,如果产品环保指标未达到保障工程公示的相应准入标准,给予消费者双倍赔付,保障工程明确了投诉受理与赔付的办法。
“建材环保安全关乎到百姓民生。”陈清山表示,加入保障工程的企业对社会做出双倍赔付的承诺,旨在堵住建材行业内掺杂使假、虚假炒作等漏洞,提升整个建材行业的素质,全面改善过去建材市场放眼过去一片“伪绿”的局面,开启建材行业追求完美、全面提升质量体系和服务体系的新纪元。
行业资源的“整合者”
杨朝飞在讲话中指出,市场的问题还是应该从市场方面入手解决。现在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把生产者和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的相互信任的纽带,联合权威检测机构,建立一个真正的高端产品的平台,一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同时也能为优秀企业扩大影响,并最终达到产业提升的目标。
“保障工程”堪称行业资源的“整合者”,用行业资源整合的力量改变市场的混乱现象。其中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绿色建材基金不仅参与了“保障工程”项目的设计,同时也将发挥公益基金慈善救助的作用。绿色建材基金执行主任陈建煌在讲话中表示:“参与‘保障工程’旨在通过基金会的努力,使一个产业、一个行业能够得到提升,并直接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显然是一种更伟大的担当,显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整合媒体资源也是“保障工程”设计的一大亮点。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搭建了活动的官方网络平台,全方位报道、多终端“保障工程”盛况与进程,并作为品牌监测数据的唯一平台,以“媒体监督平台”的身份定期相关数据,对企业自身及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监测,打造企业声誉管理系统与顾问系统,通过千龙网? 中国首都网的网络监测平台及舆情监测体系,可以对企业进行全方位跟踪与监督,及时了解企业舆情,挖掘企业需求。
《绿色环保建材》杂志社也参与策划“保障工程”项目,充分发挥了传统媒体的优势,还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端等多种手段和先进的验证技术相结合,进一步拓宽了传播的渠道、增强了宣传效果,是传统媒体转型的一个有益的尝试。两家实力媒体的加入,对符合相应绿色建材标准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宣传报道,切实向大众展示真正的绿色建材,引导消费者购买,切实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同时,通过日常监督,协助“保障工程”全面、及时地掌握会员企业各方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承担责任书范文6
贵家长: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与学校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让每一个学生都健康成长,早日成为国家栋梁,也是学校和家长共同的愿望。
安全重于泰山,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家校共同的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明确责任,使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杜绝危险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学校特与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书。
一、学生自入学校上学、上课期间,应在校内活动,严禁私自出校门。走读生及在校外学屋就餐的学生中午时间的安全由其监护人或校外托管责任人负责。
二、严格请假制度。学生因事、因病确需出校门,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同时,学生应通知家长在学校门口接,做好登记后方能离开学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长应及时同班主任取得联系,严禁学生私自离开家门。
三、学生放学后,家长应及时接走,严禁学生放学后在校外逗留;由此引发的不安全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四、要求孩子不要乱拉电线、动插座等带电物品,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制止。
五、严禁到校外各种水库、河沟、水塘等洗澡、溜冰、玩耍,出现问题,有监护人承担责任。
六、学生上学和放学回家的路上,学生安全管理,由监护人负责。
七、不准未满12岁儿童骑自行车上路,行车走路不闯红灯,十字路口要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八、严禁学生在上学期间乘座“三无”车辆、超载等不合格车辆上学和回家,如因乘车上学和回家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九、严禁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戏闹,如抛石头、土块、杂物、弹弹弓、拿竹木棍、铁器、刀具等追逐打闹。对不按规定要求而出现的问题由家长负责。
十、家长、学生与各班和学校签定了此责任书,家长就要教育,管护好学生。若因家庭教育管理不到位而出现事故,或由于学生不服从管理,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学生姓名:
监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