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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1
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指的是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以及设备,即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档等,最终通过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对不动产的档案管理。在数字化档案管理中,档案信息多以电子档案或者数字档案的状态被储存或使用,在相关档案信息的调用过程中,使用者必须借助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信息检索操作,而且借助数字化系统,档案信息会更加全面,而且档案管理工作会更加方便和高效。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搭建,是以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为基础,通过建立数字化平台,最终实现对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的科学管理。
2.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主要问题分析
2.1登记信息共享率不高,工作效率较低
目前的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普遍存在任务繁重、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不断增加的城市用地、房屋交易导致档案管理的强度和难度日益增强。另外,在不动产的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诸多业务部门的整合、业务分工调整、登记交易量,工作强度加大这些因素促使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大。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冒名顶替、伪造证件等,也给不动产登记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影响整体工作效率的提高。
2.2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软件差异性较大
由于各部门管理人员水平、重视程度的不同,导致对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软件设计、硬件功能、管理流程和管理模式都有所不同,他们对档案数字化管理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和软件开发的程度不同。通过对一些不动产档案管理数字化的实际状况的了解,软件在数据采集、系统功能等方面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一些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使用软件的过程中没有即时更新软件动态,一些虚假无效的信息,对基础地形图的管理不规范,在信息数据的接收和交换方面存在漏洞。有些部门为了应对统一不动产档案管理软件,防止“倒库”中的信息数据丢失,将旧软件抛弃,重新开发新的档案数字化管理软件,造成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2.3抗风险打击能力不足
房地产登记档案作为重要的产权资料,抗风险能力的提升应该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大量数字化信息都储存在硬件设备中,设备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具有一定的保存年限,需要不断进行拷贝和更新,以维护数据安全。如果保管不当,可能发生损坏或老化等现象,导致数据损失损毁。网络、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基础,但同时也是信息安全风险存在的地方。黑客攻击、病毒蔓延、技术落后、治理不及时等是产生不安全因素的根源。
3.不动产登记档案数字化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3.1强化档案管理意识
正确的意识可以对行为进行科学指导,所以,为了不断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的功能,为了使不动产档案管理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强化档案管理意识。不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认识到档案管理关乎到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档案信息是其开展后期工作的重要依据,而且档案信息可以为建设管理者进行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力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3.2加强档案数据库建设
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过程中,各类不动产档案主要以数据信息的形式存在,而计算机网络则是为此类数据信息的传递与处理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为了实现对信息时代不动产档案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处理,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对各类不动产档案信息进行储存,也可以方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及时调用,进而为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具体而言,所建立的数据库要包含城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全部内容,所建立的数据库要进行严格分类,当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完成之后,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或专门的部门对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维护,如果有新增加的不动产档案信息,要将其在数据库中进行及时地分类并建立索引,对各类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完善,以此确保档案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为了有效推动数字化不动产档案管理利用发展平台建设工作的开展,首先必须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在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主要进行理论知识传递和实践操作培训,通过此类培训,使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以维护不动产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其次,可以引进高素质的计算机管理人才为进一步完善不动产档案管理提供帮助和支持。
3.4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面对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中缺乏制度保障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出台合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工作职责,做到责任到人,避免责任追究无制度可循;同时有关不动产登记业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必须要有统一的评价标准,确保参与相关工作的每个部门的工作达标,避免信息透漏等现象。只有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工作才能互惠互通,不动产的登记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2
多措并举 攻坚克难
安达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安达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并立足全市实际,深入研究探索,多措并举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使不动产登记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安达市不动广:登记局于2015年6月正式成立,为国土局内设股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承担初审、复审和核定工作。安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5年8月正式成立,做为全市统一登记经办机构,为隶属于国土局的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8个股室,领导职数一正两副,人员编制60人。主要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受理和发证、不动产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以及档案管理和使用等项工作。目前,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分散在国土、房产、农业、畜牧和林业等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已整合到中心,统一由国土部门承担。
信息平台建设已经完成。安达市被正式确定为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后,通过综合比较,聘请南京国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达市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支撑单位,帮助安达市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软件开发和数据更新整合、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等项工作,同时制定完成了《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技术方案》,市政府拨付专项经费97万元用于购置服务器、排队机和电子屏等硬件设备。目前,按照平台建设时间和任务安排,各类登记数据、软件系统及资源整合、城市地籍调查成果更新、地籍编码和房产登记数据分析匹配等项工作基本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网络再造已经成形,12月中旬实现了与国土部联网上线运行。
档案资料移交稳步推进、登记服务模式初步形成。为保证房产、林业、农业、畜牧等部门原有不动产档案顺利移交,安达市在新成立的人民办事中心一楼设置了500平方米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室,制定下发了《安达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与整合方案》和《安达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清理和移交的通知》,明确先行移交经过扫描的档案电子版和电子登记数据,各类图、表、卡、册等纸质资料仍然由原单位暂时保存,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开展后,按涉及的具体不动产单元进行了档案移交。
按照省政府“统筹兼顾、便民利民”要求,安达市将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设在新成立的人民办事中心三楼,大厅使用面积700平方米,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10个,房屋、林权和草原审批窗口7个,缴费和缴税窗口2个,实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初步达到了一站式办公标准,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和企业办事。
保障措施有力 打造一流服务平台
由于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所以在工作开展之初,安达市就确定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等推进”的工作思路,有力保障了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安达市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国土、财政、房产、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安达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2015年4月以来,领导小组共召开联席会议4次,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7次,就职责整合、机构设立、人员划转、平台建设等工作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决。
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训练提升人员素质。在开展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2015年8月中旬,安达市选派国土、房产、政府法制办等相关人员到四川泸州,就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学习。11月20日,再次选派国土局一名业务局长和几名业务骨干到四川成都和重庆等地学习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
为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需要,提高工作人员理论和系统操作水平。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业务正式开展前,聘请南京国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不动产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信息系统操作技术培训,并由国土局统一组织系统学习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安达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指南》,使全体工作人员,尤其是窗口工作人员不仅熟悉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流程,还提高了职业道德,了解了应该遵守的具体规定,为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开展夯实了坚实基础。
围绕便民主线打造一流服务平台。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安达市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模拟登记训练。按照不同登记类型,选取多个住宅用户、商服用户、取得土地审批的工业企业作为申请人按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类型进行模拟训练。登记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权籍调查和测绘窗口模拟进行调查和测绘,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并出具房地产平面图,审核窗口填写完善簿册、审核,缮证窗口根据审核结果打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3
一、国有档案在公物法中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
按照公物法的一般理论,所谓的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2]。公物有多种分类方法,民法上关于财产的分类诸如动产和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原物和孳息、主物和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都有适用的余地。公物按照使用目的可以划分为:1、公共用财产(公共用物或公用公物),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包括道路、桥梁、市场、公厕等。公众可以对此类公物进行一般使用或者特许使用;2、公务用公物(行政用物或公务公产),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公物,包括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交通工具等等;3、事业用公物,在行政法上被称为营造物用物,是指供国有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物,包括公立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学校、医院等所使用的国有财产。[3]根据公物是经由人力加工后提供于公共使用,还是保持自然的形态而被利用,可以区分为人工公物和自然公物。前者如河川、海岸等,后者如道路、桥梁等。根据公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可以区分为公有公物和私有公物。在我国,公有公物包括国家所有公物和集体所有公物。宗教财产也属于公物,西方国家通常将之归属于公法团体的财产。在我国由于不承认宗教组织为公法团体,而只是作为私法法人,因此,宗教财产应当归入私有公物。此外,还有预定公物,是指尚未成为公产,但预定将成为公产,对其管理处分适用公物的规则予以规制的财产。如为了国有道路、高速公路或铁路的建设和改良,可以指定保留的土地,在保留土地禁止进行建筑。在我国以铁路留用土地最具代表性,铁路留用土地可以出租、耕种,进行农业利用[4],但是禁止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铁路用地属于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国有土地。[5]因此,公物具有所有权主体公共性(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供用目的公共性和公物形态有体性的特点。
国有档案符合公物的基本特征:
第一,国有档案是国家通过各级档案机构提供给公众使用的物品。国有档案的所有权主体是明确的、一元的,即国家,在管理主体上是多元的,即中央级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设区的市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档案所有者正是通过诸多档案管理者向公众提高档案利用的。
第二,国有档案是国家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在公物法中,公共目的包括四种情形,即政府公务目的、事业公务目的、企业[6]公务目的和公众使用目的[7]。而国有档案被提供利用的目的主要是公众使用目的,即由不特定的公众根据档案的利用规则对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档案的公众利用性目的不仅适用于已经向公众开放的档案,而且也适用于处于未开放状态的档案,所不同的是这类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即尚未成为公物,但预定将成为公物,对其管理处分予以公共规制的物,如公园预留地、道路预留地等都属于此类公物。对处在未开放状态中的档案而言,根据档案的解密和公布制度,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档案法》第19条),决定了即使是未开放状态的档案仍然是预定要向公众开放和提供使用的。
第三,国有档案属于有体物。国有档案在财产形态上属于有体物,要明白这一点必须与国有档案所载内容的无形性区分开来,毫无疑问,国有档案所承载的信息属于无形财产,但是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及使用制度并不是以其中所记载的信息作为出发点,而是着眼于国有档案本身的查阅、复制和摘录,可以说是以国有档案的物的属性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的。
因此,可以说,国有档案作为国有财产,属于公物法理论上的公众用公物(公众用国有财产)、动产公物,还有部分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属于预定公物,对国有档案的法律规制以此为出发点建构其静态的法律归属控制机制和动态的公物利用管理机制。
二、国有档案所有权的规范现状与公物法规制前景
公物具有其被利用提供于公共之用的特点,一方面,作为所有权的客体,与私法上的交易秩序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作为公众用公物,已经或者预定要提供于公共之用的,从维持公物的效用的角度看,要求公物尽量独立于交易秩序(有的公物根本就难以成为私法上交易的对象)。由此呈现出公物在法律规制上的特殊性。
以公物在法律地位上的一般特征为背景,结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国有档案作为公众用公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所谓公物原则上不具有可流通性,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得被私有化。《档案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禁止任何人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准档案”)据为己有(《档案法》第10条);另一方面,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而且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也禁止私自携运出境(《档案法》第18条)。值得说明的是,尽管《档案法》提出了“档案所有权”的概念,但是档案所有权并不能等同于私人所有权,其最明显的特征就在于:档案所有人和档案管理人并无对档案进行处分的自由,尤其是禁止擅自销毁档案,也不允许有档案交易的自由。因此,档案所有权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人权能的规定(第39条),更应着眼于对所有权人或者其管理人的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的限制甚或禁止(所有权的社会性)[8]。
第二,公物原则上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就是说,即使在公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依法强制执行时,公物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如在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上,强调金钱请求权之强制执行,债务人为中央或地方机关或依法为公法人者,债务人管有之公用财产,为其推行公务所必需或其移转违反公共利益者,债权人不得为强制执行。关于前项情形,执行法院有疑问时,应询问债务人之意见或为其他必要之调查(第122-3条)。在理论上,公法学也是承认政府债务享有不受普通法执行手段约束的优先权。享有这种优先权的原因在于公共行政部门中事务的运作不能操纵在债权人手里;在保证公务运行和维护国家信用之间,应以前者为重。[9]原则上国家公产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得成为承担政府债务的财产基础。具体到国有档案而言,即在国有档案馆负有重大债务时,人民法院也不得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变卖或拍卖)国有档案。但是我国《档案法》或《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这一点。
第三,公物原则上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通常认为公物既然供公共使用,则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方法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公物就会导致公物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移转,会危及到国有公物所负担的公共使命,危害公共利益,使得国有公物可以通过私法方法逃避为公共使用的目的限制。[10]但也有观点认为,公物既然可能是私有,而且公物的公共用途也可以被废止,从宪法财产权之“价值保障”观点而言,[11]财产权之保护应当包括对公物的时效取得所带来之交易价值。不过公物所有权时效取得以后,如未废止公用,仍须受公用之限制。这一点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时效制度,因此,虽不需要言明,但是,在观念上需要明确,无论是任何人占有国有档案,也无论占有的期限有多久远,均不能取得国有档案的所有权。
第四,公物原则上不得公用征收。对于公用公物除先废止其公用外,不得进行征收。“没有必要对那些不用征收即已处在全社会公用中的物适用征收”。[12]这一点与私人档案形成了鲜明对比,私人所有的档案负担了公共征收的义务。根据《档案法》第16条的规定,私人所有的档案所有者,一方面负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妥善保管义务,另一方面,在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时,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甚至收购或者征购。尽管这里使用的是“征购”,但其含义与“征收”相同。《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均未言明如何确定征购的价格,亦即对私人档案所有者的征收补偿问题。在档案立法上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理念和规定,将“征购”修改为“征收”,并增加关于对征收私人档案的补偿规范。
第五,对与公物毗邻的私人不动产的限制。民法上规定相邻关系制度是对于相邻各所有权人于一定范围内课以协力义务,以便调和相互间利害,以期达到共存共荣目的。[13]不动产公物与与之相毗邻的私人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为了达成国有公物所负担公益目的,或多或少地排除私法的使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公物的相邻关系适用民法只是极少部分,绝大多数公物相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役权(administrative servitutes)或公共役权(публичный сервитут)调整的。该原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公物而言的,对于作为动产公物的国有档案而言,并无适用的余地。
三、公物法视角下 “国有档案所有权”的《档案法》规制建议
在公物法的视角下,国有档案的法律性质应当明确为公众用国有财产(处在未开放状态的国有档案在性质上属于预定公众用国有财产)。
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静态归属机制设计上,《档案法》除应继续维持国有档案所有权的不可流通性,要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移转,即任何人不得出卖国有档案之外,而且还应当明确即使任何人购买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国有档案也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即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同时,还要明确国有档案也不能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宜在《档案法》修改中或在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上明确国有档案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以此全面维持国有档案的不可流通性,防止国有档案通过非市场途径移转。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还是应当在观念上明确,国有档案不能通过时效取得。
另一方面,在国有档案的动态利用机制设计上,《档案法》应当根据公众用国有财产的法律本质建构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在作为国有档案所有权人的国家、作为档案管理人的国有档案馆、作为档案利用人的不特定公众和国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之间建立有效的使用机制。首先,要维持和监督国有档案的公共目的性用途的持续实现。这里的公共目的性用途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共利益性,即国有档案的存在本身是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国家建立和维持国有档案制度最终是为了服务于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二是公众使用性,即国有档案是供全体不特定的公众按照档案利用制度进行使用的,必须贯彻方便和照顾公众利用的一般政策。其次,要检讨和修正国有档案的利用制度,有必要将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定性为权利,从而在公众对国有档案的利用受阻时,享有权利的救济,即最终可能获得司法救济。
注 释:
[1]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国有档案和集体档案在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上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不拟专门研究集体档案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本文中有关国有档案相关问题的结论,可以适用于集体档案。
[2][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742.
[3]林腾鹞.公物概念之研究.东海大学法学研究(台湾),第16期:4.
[4]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242.
[5]祝铭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96-97.
[6] 这里的企业主要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基础意义和战略意义的狭义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国家设立的一般性工商业企业。
[7] 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0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157.
[9][法] 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龚觅等译,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1098.
[10]翁岳生.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467;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7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11] 李惠宗.宪法要义.台北:敦煌书局,1998年版:190.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簿管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配套的实施,我们的社会观念也会随之发展。在人们社会观念发展的促进下,我国各项管理制度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方式与方法进行必要变革也就变得势在必行。
房地产登记簿是对个人或集体房地产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凭证与依据,对实现房地产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房地产登记簿,指的就是有国家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来记录不动产(房地产)标示及其附着其上的物权状况由具体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此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1 房地产登记簿管理改革的必要性
房地产登记簿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的法定文件和重要资料,影响重大,为了有效的管理房地产登记簿,我国《物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因此,我国房地产登记簿的保存是由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的。然而《物权法》只规定了保管单位,但是对于保管期限并未做具体的规定,在房地产登记簿的保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这样就涉及到了房地产登记簿的保管在出现意外时如何进行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重办与补办的问题。我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城市房屋产权档案必须长期保存。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这一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不仅涉及到管理部门,也关系到房地产权的所有者。在管理层面,相应的管理机构必须对房地产登记簿相关档案进行长期的妥善保管。在所有权人层面,一方面必须做好房地产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另一方面还必须当登记簿发生丢失或损毁时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补办。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登记簿在管理和使用中的极端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既体现在国家管理要求的严格上,同时也体现在登记簿对所有权人的重要性上。因此,对于登记机关而言,如何更好的进行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就成为其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随着《物权法》在我国的颁布和实施,公众房地产权的申请和登记数量持续增加。在此情形之下,单纯依靠国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来满足社会大众查阅、核对以至补办房地产登记簿的工作已经很难实现。这样一方面给工作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量,另一方也难以满足公众的查阅需求,还有就是也不利于房地产登记簿的永久保存。
房屋登记簿作为房屋真正的“身份证”是所有者对于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各项权利的“通行证”,但是伴随着人们对于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中存在的诸如保管、重办、补办、查阅以及电子化变革产生的种种质疑,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的变革势在必行。
2 房地产登记簿管理的变革途径
房屋登记簿要想真正凸显出其重要性和作为房屋真正“身份证”的身份,必须在对其管理中适应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和满足人们对其需求。为此,我们对于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改革途径:分级保管、正副本管理、审核验证查询制度、电子化转变。
2.1 分级保管 在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改革中,首先就应该对其保管的方式与方法进行改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模式多数仍是传统的混合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一方面造成了登记簿保管中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其进行分门别类的科学管理。正是看到了混合式管理的诸多弊端,许多房地产登记簿管理机关正在努力实行更为科学的分级保管。所谓分级保管,指的就是管理人员按照房地产登记簿的保管年限进行科学的划分,将不同年限的登记簿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与保管。分级保管这一模式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特别是法国)不动产登记簿的先进管理模式提出并发展而来的。其具体做法如:房地产登记人员并不需要将保管部门提供给自己的各种等级文件逐一进行妥善保管,而是只需对五十年以内的相关公示文件进行保管即可。在保管年限介于五十年与一百年之间的文件,登记人员只需将其交由专门的保管部门进行保管即可。而对于那些保管年限超过一百年的文件,则应交由省级或国家级的档案馆进行专门管理。借鉴国外的这一先进经验,我国房地产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中同样也可以对其接受的房地产登记簿按照一定的年限进行划分,将一定年限以上的房地产登记簿移交给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妥善保管,房地产登记部门只需保管部分保存年限相对较短的房地产登记簿即可。此外,为了进一步保证房地产登记簿安全妥善的保存,房地产登记簿保管部门还需要设置专门的房地产登记簿保管库房并且采取。
2.2 正副本管理 为保障房地产登记簿的安全,登记机构在制作房地产登记簿的时候制作房地产登记簿正本和房地产登记簿副本,将房地产登记簿正本和房地产登记簿副本分开保管。一旦房地产登记簿发生损毁或遗失等意外时,登记部门就应该根据当时登记所留的副本进行登记簿正本的补办工作,并且在补办完结之后还应及时告知房地产登记簿权利人。当房地产登记簿正本和副本用纸发生损毁或样式需要变更时,登记部门要按照具体要求并严格依据原始信息进行正副本的重办工作。
2.3 审核验证查询制度 房地产登记簿是体现房地产及其权利事项信息的确定性载体,为适应登记公示的实体规则,房地产登记簿必须能为社会公众了解、知悉、查阅和复制,这体现了登记簿的公开特性,也即学理中所谓的“形式公示”,以与实体法中的公示相区分。不过,房地产登记簿同时牵涉权利人的财产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在公示和保密这两种矛盾的利益和价值之间应何去何从。针对这种情况,在房地产登记簿查阅方面我们建议审核验证查询方式。首先,界定查阅主体。其次,现场、网上审核查询制度。建立现场和网上查询两种机制,两种机制均建立固定的查询申请模式,申请人按照查询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查询资料,登记部门予以审核查询资料,审核合格开放查询权限。最后,房地产登记簿被查询后登记机关采用一定方式例如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房地产权利人其登记簿于何时被何人进行了查询,以保障房地产登记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4 电子化转变 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大力发展了通信和信息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21世纪是信息时代,在这个高科技的信息时代,什么都已走向电子化。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必然也要朝着电子信息化管理的方向迈进。电子信息化管理必须依托完善的管理平台,就房地产登记簿管理而言,首先就必须建立公共查阅平台和档案管理平台。通过这两个操作平台作用的充分发挥,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查阅以及档案管理的需求。在建立以上两个平台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电子信息录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电子信息化管理最基本的依托就是数字化,因此,要努力将房地产登记簿的相关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保证其能方便的进行查阅和管理,而这也是房地产登记簿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相关的配套相继实施,人们的社会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也会日益完善。总之,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的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房地产登记簿的管理工作必然会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引向深入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林少凤.《广州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探讨》,《房地产导刊》2008年第6期.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5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当前档案管理工作中,利用信息技术对于档案信息进行有效的处理,可以有效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社会服务的效率。当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还处于转型阶段,尤其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如何朝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成为了关注的重要话题。因此,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对于档案信息化管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的水平,真正地为提高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基础,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
二、当前我国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业的管理人才。在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直接决定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但是由于事业单位许多档案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档案管理知识的系统性训练,并且一些档案管理人员相对来说年龄比较大,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比较差,因此,难以更好地适应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过程中。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具体的工作中,就存在着一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作缺乏认真的态度和责任感的情况,一些人员抱有得过且过的心理。其在档案工作中的主动性比较缺乏,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提升。2.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当前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人员对于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对于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不够重视,对于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和全面的了解。并且,事业单位在实施内部考核制度的时候,对于工作人员关于理论知识的掌握比较重视,认为只要其理论知识比较好,就能够更好地与实践结合在一起,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工作也就可以得到更加有效的提高。但是其却不知道,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领导对于人才培养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影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发展。3.信息化过程中交接制度不严格。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由于其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和枯燥,所以相对来说工作人员的流动性会比较大。但是,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人员的要求又比较高,所以如何做好人员流动后档案工作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不同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加上事业的相关领导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这样就会导致在出现人员流动的时候没能够开展有效的工作交接。有的时候会因为交接手续不够完善,一些人员在离职的时候不做交接,这样就会导致新来的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接替档案的档案管理工作,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4.信息化程度不足。当前,尽管信息技术取得了很好的发展,并且在各个行业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在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中,信息化的程度整体来说还不够高,存在着手工管理和纸质档案管理的方式。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且这样的管理方式容易造成档案损坏或者缺失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有效性。同时,这样的管理方式会给档案资料的查阅和使用带来较大的困难,影响了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三、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1.强化相关人员对于档案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相对来说比较系统和复杂的工作,因此,在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给予充分的重视。相关领导应该加强重视程度,积极转变档案管理观念,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同时,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优化管理理念,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加强对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宣传。这样可以使事业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大众对于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有更加深入的认识。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保证在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务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目标,保证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进程。2.加大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资金投入。在开展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作为有效的支持。首先,需要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新,档案管理部门应该注重对于打印机、扫描仪和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的更新,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档案工作属于一个比较系统的收集、保管和利用以及服务等工程,应该做好每个环节的链接工作。工作人员应该充分利用文档处理软件,整理数据库,提高档案资料的检索工作。同时,还应该做好系统的防护工作,进行相关数据的加密和备份,充分保证档案管理的安全性。3.完善相关离职交接制度。完善离职交际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所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该重视离职交接制度,保证交接工作有据可依。这样可以使在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在离开岗位的时候,能够提前进行离职申请,能够把工作交接到新员工手头。同时,在离职后还应该留好联系方式,把工作的责任区分开,这样会更加方面管理人员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更加有效的掌握,充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开展。尤其是在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离职交接制度,能够使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更加有效的推进,推动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发展。4.做好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人才因素。因为信息化建设属于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技术性工作,这就对于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其除了需要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网络技术应用能力。事业单位应该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各方面技术应用能力。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鼓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学习,积极获取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推进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作为事业单位最基础的管理工作,档案信息化管理与每一个员工、事业单位自身以及国家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能够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更好的发展,就应该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尤其是事业单位的相关领导,应该讲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到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规划中,对于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应该注重加强资金投入,保证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其能够成为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者:吴晓芸 单位: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参考文献:
[1]陈嵩.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思考[J].城建档案,2016,(11):17-18.
[2]刘秋硕.加速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的思考[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21):60-61.
[3]刘金丽.实现事业单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路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5,(30):305.
[4]陈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策研究[J].赤子(上中旬),2015,(07):144.
不动产档案管理措施范文6
关键词:数字化管理;查阅;开放式管理
房地产又叫不动产,是指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院落等使用的土地。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产权转移、房屋变更等房地产权属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历史时期所形成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
所谓房产档案数字化,就是指在房产档案管理活动中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处置、管理和提供利用服务。
为了更好地分析房屋权属档案的数字化工作,本文拟从数字化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以及对数字化管理的思考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1.数字化管理的原则
1.1实用性原则
所谓实用,是指在数字化管理过程中,应采用性能稳定、与现有房产运行系统相兼容的技术与设备,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房产档案馆(室)现有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求。实用性原则的本质要求乃在于新建系统能够长久稳定地运行、使用。
1.2安全性原则
安全是数字化档案建设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甚至是头等大事。如果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应该保密的房产档案信息外漏或必要的房产档案信息毁损,使房产权利人因此而遭受合法权益损失的,档案馆要承担必要的民事及行政责任。而客观上,由于存储电子文件的计算机软盘、光盘等化学磁性材料寿命较短,不易长久保存以及软件系统的更新换代可能产生电子文件存储的数据结构是否兼容及其数据结构转换等问题。电子档案本身又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口。为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系统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具有免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能力,防止房产档案的散失、泄密。
1.3真实性原则
真实是电子档案的基本要求。在数字化管理过程中,如果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虚假或错误的档案信息,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房产权属争议,加剧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并可能导致档案管理部门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贯彻真实性原则,从录入、运行、维护等各阶段严格要求.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制度,避免产生失真档案。
2.数字化管理的具体实施
2.1数据库选择
建立产权数字化档案馆(室)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对于房产权属电子档案数据库建设,应尽量采用最为先进的存贮系统。针对产权电子档案极高的安全性要求,在采用高可靠性存贮系统的同时,建立完善的光盘库备份和恢复系统,以保持当前电子数据库的光盘复本。光盘备份,恢复系统采用智能化调度机制,可实现定时、定量(全备份,增量备份)的自动化操作。另外,与其它静态的档案不同。产权档案随时因房产权属的改变而发生增量变化,应构建一个动态的电子档案系统。通过在数字化档案馆系统中内置权属档案异动的动态更新机制,可为房产测绘应用和房产管理应用提供相应的系统接口,在线跟踪房产的权属变化(转让、变更、抵押,查封、灭失等等),动态更新电子档案的状态和内容,保证了电子档案与房产权属现状的严格同步和一致。
2.2人员培训
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选择的数据库技术,对员工进行培训;二是数字化管理的职责划分,即分清谁是权属档案微机数字录入员、扫描员、审核员、备份员,并明确其相应的工作内容、责任后果。
2.3录入、扫描及备份
对相应人员进行培训后,就进入了由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档案的生产运行程序。
第一道工作程序:房屋权属档案资料的录入。档案资料录入人员必须具有极端负责的工作态度,熟练的打字基础,对所输入的每一卷房屋权属档案的内容不得有丝毫的疏忽和大意,确保所输产权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第二道工作程序: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扫描。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扫描人员在扫描过程中,不得漏扫或随个人意愿随意增减、丢失房屋权属档案中每一页资料,不得造成因在这个工作程序中,房屋权属档案资料得不到应有的完整保护而丢失或散失,给房屋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第三道工作程序:对录入、扫描的全过程进行检查。房屋权属档案资料每一个信息历经录入、扫描以后,就进入检查阶段。检查阶段是至关重要的阶段,是纸质档案转变为电子档案的最后一道关键环节。检查人员要对房屋权属档案中每―个信息的真实性负总责,并对图片的歪斜程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道工作程序:对形成的电子档案进行及时备份。此时的房屋权属档案已经是传统的纸质档案的载体与信息的一体化,其生命具有了明显的整体性。因此,在保管纸质档案时,要更多地关注其整体存在。在这一点上,工作人员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每天房屋权属档案的录入、扫描、检查全过程完毕后,都要认真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工作。要严格按照备份制度进行备份,把备份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以防由于不可知的破坏性.为数据丢失后的补救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2.4开放性管理
所谓开放性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开方式对房产信息查阅、变更所进行的管理。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权利人对房产信息的公开查阅。根据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开查阅并不是无限制的查阅,其只能在权限范用内查阅,未经特别委托许可,原则上不得查阅他人的房产信息,为此,《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权利人对房产信息的变更。变更与查阅的性质不同,其直接涉及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审查当事人的变更请求,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原始凭证,否则,由于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疏漏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房产部门要承担赔偿责任。
3.数字化管理的思考
房屋权属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已势在必行,然而,变革之余,重新审视、反思,却仍然会发现数字化管理的诸多弊端。与传统纸质档案的真实性、稳定性、可靠性及原始性相比,电子档案要逊色不少,并且,由于以下三方面的事由,可能影响档案的运行管理:一是录入错误,即由于录入员的粗心等原因而导致的档案信息错误;二是病毒侵入,导致电子档案信息残缺不全。三是非法修改而致的电子档案失真。电子文件具有可变性,其真实可靠性远不如纸质档案,随时都可能被非法修改。当然针对如上弊端,我们也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预防:一是加强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并帮助其树立责任心,从主观上避免疏忽大意,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电子档案的使用管理.安装杀毒软件,减少外来软件、硬件的拷贝、编辑,阻断病毒侵入途径,建立完善的光盘库备份和恢复系统,以保持当前电子数据库的光盘复本。三是设定登录限制、使用文件权限,更改文件属性,不与他人共享文件资源,减少无关人员的接触机会。尽管瑕不掩瑜,数字化管理的弊端并不能根本性地阻碍改革的步伐,但是,房产档案的重要性,需要我们慎之又慎,在完善数字化管理的同时,对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绝不能完全抛弃。更为理智的做法是,取长补短,将纸压档案与电子档案管理结合起束,共同为房产事业服务。
参考文献:
[1】曹苏慧.关于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思考Ⅱ】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3l
【2】任松华,陈辉.论房产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啪兰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