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护理标识范例6篇

病危护理标识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切实把司全体人员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总局党组的工作重心和要求上来,提高坚守“红线”能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高改革创新的能力、提高敢于担当负责的能力、提高善于抓落实的能力、提高廉洁自律的能力。二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干成事”。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四风”,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转变文风会风、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实效。三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确保“不出事”。加强反腐倡廉会议、文件学习和警示教育;修订完善好《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司和各处室工作运行规则》、《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等各项民主决策、反腐倡廉、科学运行制度,严控“廉政风险点”;按照“九条纪律”、“双五条规定”、“四个零”要求,加强日常提醒和监督,逐步建立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努力将规划科技司建设成为务实创新、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团队。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识;

(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识;

(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等警示标识;

(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等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

第十五条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1?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3?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一条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四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

第二十七条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

第二十八条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第三十条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执行。

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三十三条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第六章附则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2

编者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以下简称《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24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实施。请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八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制定颁布《八条规定》的必要性

(一)目前绝大多数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对职业卫生工作不重视,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不知道怎样抓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以便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二)涉及职业病防治法规标准较多,内容要求较为复杂,用人单位掌握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一些关键要素,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把握不准,很难做到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因此,需要将法规标准中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要求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以便于用人单位掌握和落实。

(三)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而基层监管人员大多数没有从事过职业卫生工作,缺少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和业务能力,监管工作难以抓住重点。因此,需要将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点要求突出出来,以利于各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实施重点监管,促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由此可见,制定颁布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的若干条规定十分必要。

二、条款解读

《八条规定》围绕责任制、工作场所、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警示告知、定期检测、培训教育、健康监护等8个方面对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提出了要求,由“八个必须、八个严禁”组成,共225个字。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进行生产。

针对问题:当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各管理环节责任不明确,违法违规生产现象屡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提出相关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针对问题:劳动者长期在职业病危害超标工作场所中作业易导致职业病,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而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生产布局、防护设施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超标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个问题,本条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针对问题:排毒除尘等工程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是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为了节约成本,有的用人单位不设置,有的用人单位防护设施不使用不运行,成了摆设,导致工作场所粉尘、化学毒物等危害因素超标,有的甚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本条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置及运行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针对问题: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或者配发的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防护效果差,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甚至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针对问题: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是用人单位在其工作场所进行危害告知的具体形式。警示告知能够引起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的重视,提高劳动者的防范意识,进而提升其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当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隐瞒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往往导致劳动者未能按照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操作。本条规定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针对问题: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掌握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及程度,以及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措施效果的主要途径。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也有些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本条规定对定期检测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针对问题:做好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帮助劳动者树立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劳动者培训不合格就上岗位作业。本条规定对职业卫生培训提出了要求。

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针对问题: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尽早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人员受到进一步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条规定对这两项工作提出了要求。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3

【关键词】危重病人;护理;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R197.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2-0048-02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医疗的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病人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由于急危重病人病情变化相当迅速,病情极复杂,并发症较多,患者及家属心理压力大,心理承受力也差,情绪较容易失控,在急危重病人风险管理中,护理管理员也承担着很大的风险。为了保障急危重病人的安全,减少护理纠纷发生,我院制定了一系列护理风险管理措施及应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护理风险管理指有组织、有系统地消除或减少护理风险的危害和经济损失,通过对护理风险的分析,寻求护理风险的防范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护理风险的发生。

1 危重病人护理中的风险管理:

1.1感染风险:危重病人自身免疫力低下,多在ICU,病种复杂,感染源又多。滥用抗生素的情况仍然存在。护士缺乏院内感染知识和慎独精神,无菌技术操作技术执行不严,意识淡薄。

1.2技术操作风险:护理人员因观察病情不仔细,忽略重要病情变化,延误患者治疗或抢救。处理或执行医嘱错误,“三查七对”不严。个别年轻护理人员业务知识及技能相对缺乏。抢救技术掌握不熟悉,遇抢救不知所措。

1.3仪器设备使用风险:测量参数不准确,操作不恰当、感应器接触不良等。新的仪器设备在使用欠熟练。仪器设备管理不到位,无登记,常规消毒和维护不到位。多数参数设置不合理。

1.4转运风险:护理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充分说明病人在转运途中有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和风险。转运前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抢救设备和药品准备不充足。转运路途中监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护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抢救时机。交接班时病情交接不清楚。

1.5用药风险:抢救药品管理不够完善:抗生素类药物,血管活性药物,静脉通道的管理。

1.6非计划性拔管:和置管不适,管道固定方式欠妥,病人对管道的耐受性差。使用镇静镇痛剂不到位,未有效约束,护理人员宣教不到位。医疗护理操作技术不恰当。

1.7病历书写:与医疗记录时间不统一,内容不相符。护理记录存在涂改现象多,缺乏专科特色。重要病情变化、护理措施不完整,甚至无记录。

1.8护患沟通:未履行告之行为:侵入性操作、剪去衣服、取出患者贵重物品、约束带的使用等。履行告知义务不足或沟通技巧缺乏带来的风险。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交流时间少、宣教不到位,造成患者及家属误解和不满,不接受护理和治疗。

1.9检验输血:执行检验医嘱不及时,结果汇报不及时。采集标本、标本处理不正确。输血存在相关问题。

1.10病人管理:常见风险常见风险:1)误吸:咽喉反射减少,护理操作不当。2)压疮:危重病人病情危重,大多存在意识障碍。低蛋白血症、皮肤抵抗力低下。胃肠道功能。3)坠床:病人意识障碍,护理不当。4)突发事件。

2应对措施

2.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完善消毒隔离制度。合理使用抗生素,针对性的使用抗生素。各种管道的感染控制,保持引流通畅,预防感染,及时发现,积极处理。

2.2提高危重病人观察能力,快速扑捉病情变化信息,及时给予处理。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护理人员学习业务相关知识,提高个人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常用抢救技术,提高个人心理应对能力,抢救中做到稳、准、快。

2.3提高护理人员合理使用仪器设备的意识,不完全依赖仪器设备所提供的数据,做到主观与客观判断相结合。提高护理人员仪器设备使用能力,完善仪器设置管理登记制度,做到“五定”,使之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4告知其家属可能发生的风险。护送前,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意识、瞳孔、生命体征,做好护理记录,根据病情予以充分的准备。通知所到科室做好接待准备,电梯等后勤保障应准备到位。护送时,备齐必要急救药物及用物,如氧气袋、简易呼吸气囊、口咽通气道、监护仪等。防范转运途中有可能发生的意外,如管道扭曲、移位等。患者转科时按规定与病区护士交接清楚。

2.5抢救药品数量、品种齐全,有效期内。抗生素类:必要时做药物试验。血管活性药物:准确计算药物输注速度(单位的换算),根据病情变化的遵医嘱随时调整输注速度。合理选择输注通路,尽量选择中心静脉输注。

2.6评估意外拔管的危险因素:病人的意识状态、管道固定情况、耐受程度、肢体约束是否得当。选择适当有效地导管固定和约束方法:每班检查其刻度,气管插管可用气管插管固定器固定。规范护理操作程序,严格操作。做好心理护理和病人的镇静镇痛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并阻止患者自行拔管行为。监测和急救,及时处理,尤其是使用人工气道管者。

2.7规范、统一护理病历书写。书写护理记录时要做到及时、客观、准确、完整,禁止出现遗漏、涂改。应与医生的记录相符,不能凭空想象,随意更改。

2.8严格执行操作前告知制度,保护病人隐私权,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学习护患沟通技巧,提高护患沟通能力。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度。医保病人自费的治疗项目一定要告知家属,征得家属同意并签字。

2.9及时执行医嘱,建立危急值报告制度。正确采集标本,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及输血安全管理制度。

2.10常见风险:1)误吸:应评估病人吞咽功能、咳嗽反射及意识状态。鼻饲后30min尽量不吸痰。确定胃管位置正确,监测胃残余量。常规抬高床头>30度,预防返流。2)压疮:护士做好皮肤护理与监测评估,预防压疮发生。因病情特殊有可能避免的压疮时,应在病历上做好记载,并填写压疮预报表报医疗部备案。院外带入或院内发生压疮,须及时填写压疮报告表。发生压疮时,应将疗效及病人的转归填写在压疮报表上,以便进行追踪管理。3)坠床: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于24小时内向医疗部报告并予以登记。及时查明情况,包括事情经过、原因、受伤部位、伤情。妥善保管造成坠床的各种器物。4)突发事件。

通过加强危重病人护理中的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危重病人的护理安全得到有效保证,病人的满意度有了明显提高,护士对护理危重病人的责任感、自信心、成就感、主动性有了明显提高。护理缺陷与纠纷明显的减少。在以后的工作中,还将要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危重病人管理,促进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4

【关键词】皮瓣移植术后 血管危象 预见性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2-150-01

血管危象多发生于术后72小时内,包括动脉危象、静脉危象、动静脉复合危象[1]。手术后游离皮瓣可因血管蒂栓塞而发生血管危象,导致皮瓣缺血、缺氧,甚至坏死。早期对病人进行预见性护理,早期发现血管危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可提高皮瓣成活率,降低手术风险,减少医疗性纠纷起至关重要作用。现将总结如下:

1临床资料

本组患者16例,其中:男12例,女4例;年龄24岁~52岁,平均年龄38岁。其中撕脱伤6例,车祸挤压伤8例,机械伤2例。发生血管危象2例,及时处理恢复正常,未发生血管危象14例。均治愈出院。

2预见性护理措施

2.1强化慎独精神提高业务水平,多次组织业务学习,特别对新毕业及转科护士加强专科知识培训,力求每位护士掌握相关知识,如血管危象发生的危险因素,观察指标,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2.2提前做好环境准备科内为了保证断指及皮瓣移植术的患者得到最利于康复的休息环境,专门布置有独立的房间。房间安静,有空调,可保持适宜的室温(室温保持23―25`C)室内备烤灯,病房内配置健教箱,放有相关的健康教育宣传单供病人及家属阅读。

2.3创造无烟病房有吸烟史患者术后血管危象发生率是无吸烟患者的1.79倍[2]。我们在患者的病室内张贴有控烟知识宣传,有禁烟标识提醒入室人员禁烟,并将病房内爱好吸烟的住院患者记录在册,科内设立控烟小组,有专人在病房内巡查,对出入病房的人员及住院的患者进行吸烟的劝阻和戒烟的指导,保持病房处于无烟环境,避免尼古丁的刺激造成患者血管收缩引起血管危象。

2.4护理术后一周内绝对卧床,肢体有效制动,避免不当使皮瓣受压、牵拉、扭转。患肢略高于心脏水平,促进静脉回流,减轻肿胀。向患者和家属讲解绝对卧床休息的重要性,取得其理解和配合,避免因患者知识不足擅自起床引起再植皮辨血运变化。本组患者经过详细的健康教育后遵医行为较好。

2.5术后三天重点观察游离皮瓣移植术后血管危象60%发生在术后24―72小时内。大多数血管危象是可以纠正的,关键是早发现,及早处理。所以术后72小时内密切观察皮瓣血运,皮温、肿胀程度及毛细血管充盈反应至关重要,应每小时观察1次与健侧相对照,并详细记录。本组患者有2例发生皮辨血运障碍,经及时发现并积极进行各种处理措施后血运慢慢好转。

2.6加强心理护理及健康宣教皮瓣移植病人对手术期望值较高,术后血管危象的发生容易使使病人紧张、焦虑情绪,从而产生神经性痉挛,加重皮瓣坏死。术前有效健康宣教,可使病人了解疾病相关知识,正确认识伤情。术后加强与病人沟通,介绍预后良好的同病种病例,并要求家属给患者以心理支持,调整患者的心态,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

2.7疼痛的护理及时有效的止痛,防止病人盲目忍受疼痛而诱发血管危象发生。本组2例因术后疼痛出现面色苍白、出冷汗、皮瓣色泽变浅,皮肤温度降低。毛细血管充盈缓慢。遵医嘱肌注杜冷丁75mg、保暖30分钟后疼痛缓解,皮瓣颜色、湿度转正常,从而有效控制了因疼痛引起血管危象发生

2.8加强夜间巡视夜间护理人员加强巡视,及时发现并纠正患者不正确,消除引起皮辨血运障碍的高危因素,检查保暖措施落实情况,术后72小时内维持液体静脉输注。

2.9排泄护理术后及时指导患者保持大小便通畅,指导患者进食高蛋白、高维生素、高纤维饮食,预防便秘引起血管危象的发生。

2.10准确及时按医嘱使用抗凝、抗炎、抗痉挛药物,防止因血痉挛而出现皮辨血管危象,防止伤口感染。

3小结

预见性护理是以整体护理为指导,把预测作为护士判断病情,制订初步护理计划的主要依据,从而采取先预防后治疗的原则,使护理工作由被动变主动。预见性护理改变了以前并发症出现后才采取措施的缺陷,有效地预防了并发症的发生[3]。我们针对皮瓣移植术后血管危象发生的特点,通过采取预见性护理措施,未出现因护理观察不周引起皮瓣坏死,杜绝了医源性血管危象的发生。有预见性的对皮瓣移植术病人实施对正确早期护理,既可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护理质量,又能提高护士的知识水平,减少护理工作的盲目性。

参考文献

[1]杜克,王守志,骨科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67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5

关键词护士职业暴露暴露风险防范措施

在医学领域里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血源性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多是由于医护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中意外地被含有病原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黏膜或被含有病原菌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针头刺伤而感染,为保障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安全教育、落实标准防范措施,以达到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

对护理职业暴露的认识

职业暴露是指因职业原因暴露在某种危险因素中,有感染或引发某种疾病的潜在危险。而护理人员位于职业暴露高危人群之首,在职业暴露中针刺伤的发生率最高,也是护理人员最常见的一种职业伤害,应引起高度重视,加以防范,并进行标准和全面的预防。

标准预防:是将全面预防和体内物质隔离的许多特点进行综合,全面预防是指无论病人是否患有经血液传播的疾病,所有病人的血液及体液均被认为可能具有艾滋病、乙肝、丙肝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菌,我国是乙型肝炎高发国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约有12亿丙肝的感染率也达到17%[1],艾滋病在我国也进入了快速增长期[2],我国的医护人员正面临着严重的职业暴露危险。

护士面临的职业风险

生物性因素:医院是各种病原微生物聚集的场所,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各种含有血液的病原体,是污染医院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化学性因素:各种化学消毒剂,护士每天接触各种化学消毒剂,对皮肤、呼吸道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戊二醛是引起职业哮喘的原因之一,而含氯消毒剂及酒精刺激性强,长期接触使护士的双手受到伤害。

锐器伤:针刺伤是护理人员最常见的职业危害,而护士是针刺伤及感染和经血液传播的高危群体,不仅引起皮肤、黏膜损伤,更危险的是引起血源性疾病的传播[3],因此,护士感染血源性疾病时有发生,近年来经血液传播的传染病发病率也呈上升趋势,如乙肝、丙肝、艾滋病等,因此,职业暴露针刺伤所造成的血液感染日趋严重,对护理工作者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社会心理因素:护士长期面对疾病、意外伤害、死亡,情绪会影响精神状况和生活态度,社会对护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酗酒、吸毒、医闹等社会问题都增加了护理工作的风险性和紧张感,长期倒班造成护士心理压力加重,导致生物钟紊乱[4]。

职业防护现状

职业防护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护士作为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其防护意识及防护措施与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及不相称,在我国,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教育可以说是一项空白[5],在职临床护理人员相关培训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院感的控制对象主要是针对病人,临床护士的安全防护意识并未随着人群中的血源性感染性疾病的增高而提高。

医疗废物处理不规范:如注射后的针头处理;毁形浸泡、取下针头回套针帽、收取废弃锐器,护士在集中操作时物品放置混杂,在整理污物过程中也是导致锐器伤的原因之一。

操作不规范:未按操作规范操作或放置锐器而导致刺伤,徒手摆放和传递各种锐器,用后的注射器针头、输液针头未按要求及时放入利器盒内,而造成损伤。

防护措施

提高职业防护水平是一个需多方努力、共同解决的问题,不但包含了护士本身,也包括了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增进防护知识和技巧。

普及标准预防培训:通过宣传标准预防知识来提高护理人员行为的依从性,从而减少锐器刺伤,标准预防明确规定所有可能暴露于血液、体液的操作过程中都要戴手套,经研究证明,一个被血液污染的钢针刺破一层乳胶手套,医护人员接触的血量比未戴手套时减少50%以上[6],充分证明在操作及处理污物时戴手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及处理,正确使用锐器盒,设置危险品的警示标志(黄色),防刺破的锐器收件箱,被认为是最理想的减少利器伤的方法,可使利器伤降低至50%。

规范操作、纠正不良习惯:安全使用锐器,改变不正确的操作习惯,规范操作流程,加强废物管理,严禁护士回套及分离使用过的针头,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过的刀片、缝针,规范锐器的整理和操作,防止自伤和他伤。

职业安全是近年来人们日益备受关注的问题,临床护士锐器伤的职业危害引发血源性潜在的危险日趋严重,护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认识到职业暴露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将职业暴露的危害降至最低点。

参考文献

1贺惠琴.护理人员血源性传播疾病的防护现状与对策实用护理杂志,2010,3:7-8.

2中国艾滋病数据统计[M].南方都市报,2006.

3陈仕新.传染病医院护理人员针刺伤调查及预防对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06,17(1):62-63.

4徐彬,唐维新,张徐宁,等.传染科护士心里健康和人格特征的研究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9,15(29):3037.

病危护理标识范文6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含有致病微生物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黏膜,或者被含有致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护士是一门特殊的职业,在日常工作中,临床护士每天都会接触侵入性治疗和护理操作,是发生职业暴露的高危人群。但目前护理人员对职业暴露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工作中接触的各种传染源防护意识不到位,使职业暴露的危险性明显增加,威胁了护理人员的身心健康。因此,加强护士的职业防护显得尤为重要。现回顾性分析2007年1月—2009年12月我院护理人员职业暴露情况并提出相应防护对策。

1一般资料和方法

调查方法:回顾性分析2007年1月—2009年12月我院47例护理人员职业暴露情况。

2结果

职业暴露主要分布:急诊7例、门诊6例、病房22例(其中实习生2例)—锐器伤发生35例,污染血液喷溅12例。

3护士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

3.1针刺伤针刺伤是经血液、体液传播疾病的主要途径。国内职业针刺伤发生率为80.6%,其中74.5%为污染针头所刺伤,护理工作中针刺伤造成职业损伤引发血源性感染危险最严重,其中最常见的为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爱滋病等。

3.2化学因素护士在配制各种化疗药物时,药物颗粒释放到空气中,部分药物通过皮肤黏膜、呼吸道被人体吸收,可引起脱发、白细胞下降等。

3.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危害护士的健康,也是引起医院感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见的有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等引起的感染和通过与传染病人的直接或间接接触而致护士感染。

3.4社会心理因素目前,住院病人数大于病房实际开放床位数,护士与床位比例未达标,形成了工作量大、超负荷工作,如超时的走动,易引起下肢静脉曲张;弯腰用力不当,易造成肌肉骨骼的损伤、腰椎间盘的膨出或脱出等。同时护士在家庭、单位担任不同的角色,承受来自病人、家庭、社会及心理等多方面的压力,易造成免疫力低下,更易感染疾病。

3.5护士自身因素护理人员本身防护意识淡薄。比如针刺伤的发生原因往往是由于一些护士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时不习惯戴手套,对针刺伤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等造成的。

4加强护士职业暴露的防护对策

4.1提高防护意识是减少职业性损伤的关键要加强职业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护理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使每名护士真正认识到职业损伤的危害性和自我防护的重要性。

4.2加强锐器伤的防护管理特别是抽血针头、注射针头、安瓿等刺伤。工作中应注意预防,及时处理锐器物品。使用锐器盒收集锐器能有效地预防锐器伤,有报道:使用锐器盒收集锐器可使锐器伤发生率减少50%。

4.3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措施洗手是预防感染传播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正确的洗手方法是预防感染的最简单、最有效的防护措施,但也是护理工作中最易忽视的环节,护士必须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护理操作前要彻底规范洗手。同时规范着装,可以防止护理人员皮肤黏膜和衣服污染。

4.4强化标准预防理念标准预防是WHO推荐预防医患间血源性疾病传播的方法。护士应当学习、应用标准预防的措施。标准预防强调病人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需要进行隔离。在临床工作中,尤其是手术室、产室、ICU的护士要更多地进行标准预防。

4.5药物伤害的预防,强化护士对化疗药物的防护意识护士在配制化疗药物和护士操作时,应戴好口罩、手套、帽子、防护衣。配药场所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有条件尽可能安装空气净化装置,定期检测空气中药物浓度,严禁超标。如果操作时不慎将药物溅到皮肤或眼睛时,应及时用清水彻底冲洗。护士在操作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各种消毒剂,防止外溅。注意通风,祛除消毒剂残留在空气中的浓度。

4.6加强对医疗废物及一次性医疗用物的管理病人用过的棉签、棉球、敷料等要装入密闭黄色垃圾袋内。针头、安瓿等,放于专门的锐器盒,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按要求包装,并按当时卫生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参考文献

[1]李晓红,潘敏琴.护士的职业暴露危险因素及防护对策.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8,14(29):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