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危通知单范例6篇

病危通知单

病危通知单范文1

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指导思想

1.以党的十及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拓展职业卫生基础活动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防范重点行业和领域职业病高发和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2.督促用人单位重视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工作,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是结合“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劳动者关心自身职业健康、知悉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懂得自我防护。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和个体防护能力的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三是要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通知》等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义务,严格执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3.进一步深入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一是强基固本,开展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基础建设工作“回头查”活动,巩固前期基础建设活动成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的行业企业纳入到基础建设活动中,2016年,力争基础建设新达标企业数增加3家。

4.强力推进职业病危害较重以上用人单位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一是要依法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检测、评价,并依据检测报告的建议和现状评价的建议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有害因素浓度强度不超标。二是要依法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按规范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台账。

5.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一是所有企业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树立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确保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有人管。二是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三是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档案。

三、深化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

6.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拓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业范围。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安监局的具体要求,2016年对全县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4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7.坚持巩固提升,对前期专项治理的(木制家具制造、皮革箱包、电子产品生产、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电镀、冶金铸造、石材加工等)行业开展整治效果“回头看”。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否做到正常运行,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和执法工作

8.严格规范职业卫生执法内容和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台账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夯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基础。按照《职业卫生检查程序》,采取两人执法并配备执法记录仪,现场制作检查记录,对危害较重且无法现场整改的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复查确保整形成闭环。

病危通知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相统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重点,抓好点面结合,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有效遏制急性中毒事故和群体中毒事故,逐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

二、主要目标

加快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逐步改善作业场所作业环境,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有效控制减少职业病的发生。2012年度,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80%以上,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率达80%,存在职业危害的规模以上企业申报率力争达70%,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80%,工业园及各乡镇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达35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全面启动并在重点行业推开。

三、重点工作

1、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通过集中学、自学以及办培训班、利用广播、电视、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学习宣传,扎实有效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认真落实岗前、岗中的职工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排查整改职业危害隐患,落实检测监测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3、认真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安监安健〔2012〕38号)和《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大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的评审(备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备案)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力度,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

4、依法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所有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已经申报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申报;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5认真落实作业场所的检测和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告知劳动者并向安监部门报告;同时还要加强作业现场检查,明确每月检查的频次,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年底,工业园区及各乡镇对涉尘涉毒企业的检测力争全覆盖。

用人单位要定期对在岗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机构一定是经省卫生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无资质的健康体检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一般体检视为无效体检,到年底,工业园区和各乡镇存在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体检率要达到40%。

6、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增强职业病防治法制意识。加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力度,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今年培训的重点内容,通过办培训班等形式,采取分类、分行业、分层次对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教育培训,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制意识。

7、深化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根据本辖区特点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以职业危害治理作为推进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明确治理的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方法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治理工作。重点要对水泥制造(磨粉站)、箱包加工、皮革制鞋、船舶制造、纺织、板材加工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危害进行专项治理,从职业健康管理、工程防护、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方面督促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整治。

8、理顺监管体制,严格开展执法。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安监局《关于尽快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亳安监〔2012〕20号的相关规定,尽快调整理顺职业健康工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形成责权匹配、上下衔接、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健康监管部门联系协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日常执法检查,打击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按照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提高监督执法覆盖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大局。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管委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为本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努力。

2、加强领导,完善考核机制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考核力度,工作目标确定的各项指标将纳入乡镇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病危通知单范文3

一、着力提高安监人员职业卫生监管能力

1、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各办事处、管理处安监办(科)应指定监管人员,具体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配备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所必需的现场快速检测检测仪器等执法装备。

2、建立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制度。一是定期上报制度。各安监办(科)按季度上报申报、专项治理、基础建设活动、监督执法等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工作信息,及时统计、汇总、分析,实时反映工作进度和成效。二是定期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全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并通报各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3、建立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作用,与卫生、人保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4、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现场调查。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积极稳妥地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的现场调查工作。

二、强化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

5、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群众性宣传活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要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职业卫生专家下企业会诊、健康咨询、警示教育等多种活动,形成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大声势。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及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6、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知识培训。二是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7、继续面向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事项“告知”和“承诺”活动,力争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三、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

8、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主要对木质家具制造行业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回头看”,巩固治理成果。二是在建材(除水泥制造、石材加工外)、机械制造两个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力求取得成效。

9、继续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按照《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抓好重点企业基础建设活动,力争所有重点企业全部达标。在此基础上,有序扩大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覆盖面,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从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10个方面,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要培育一批先进典型,特别是树立一批中小微型企业先进典型,利用典型引领推动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开展。要注重强化“三个结合”,坚持做到基础建设活动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相结合、与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专项治理相结合、与监督执法工作相结合,以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推动企业主动落实基础建设活动要求。

10、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扎实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提升年”活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安排,采取明查暗访、安全卫生一体化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针对职业病高发、多发行业和存在薄弱环节、突出问题的企业开展严格执法,治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测,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执法纳入到安全生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中,围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等重点工作,有计划地推进监督执法工作。对重点违法违规企业要研究建立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1、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设立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他们切实承担起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12、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检测评价和健康监护工作。指导和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按照《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督促企业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做好健康监护工作。

13、依法推进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统计等工作。按照总局48号令的规定,采取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大申报工作推进力度。对申报内容要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供数据支撑。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依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职业病危害现状普查工作,并进行整理、分析,做到对全区工业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的全面了解掌握。2015年,力争所有安全隐患排查录入企业实现全普查。做好职业卫生统计、评估工作。按照安监总统计〔2014〕60号文件和安监总厅统计﹝2014﹞122号文件精神,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14、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整、准确、规范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与利用,加快推进落实进度,切实提高我区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

病危通知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相关的专业背景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复杂的应当编制评价报告书,其它项目可编制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规范另行颁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γ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病危通知单范文5

一、目的意义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更是一项民心工程。职业卫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和谐。要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增强职业卫生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力争在今年年底,对全县职业危害严重或者较重的生产经营企业实现监管全覆盖,打造安全健康工作环境,实现从业人员体面而有尊严地工作。

二、指导思想

抓基础,强根本,树典型,齐推进。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2015年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必须基本达到基础建设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力争实现全覆盖;从业人员岗前、离岗前、在岗体检达到100%,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复诊率100%;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应报尽报。实现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100%;力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100%;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现状评价达到80%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工作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出资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3.健全职业卫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层层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经费保障职卫工作的顺利开展。

4.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二)强化宣传教育,提高防护意识

5.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职业健康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咨询日等活动,力争普及到所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6.通过不同途径,强化对各行业职业病知识的宣讲,使从业人员知晓职业危害产生的原因,防范要领、严重后果全面了解,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相关职卫规定的自觉性。

(1)督促企业完成职工培训1500人次。

(2)深入企业,现场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

(三)加强机制建设,确保职卫工作制度化。

7.收集、调研、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现状,为修订《县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做好准备,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

8.认真执行职业卫生局际联系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对发生的职业病案件或者对过去遗留问题进行局际联合调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9.督促企业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的相关条款,实现集体告知;与职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载入职业卫生相关条款,明确职业危害程度,签发个人职业危害告知书。

10.做好职业病的现状调查,摸清底数,确定重点行业、区域,重点人群,有步骤地做好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做好职业危害种类、危害程度及涉害人员的统计。

11.对确认为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包括对已经倒闭企业的职业病患者的现状的掌握。

(四)认真履行监督责任,确保监督到位。

12.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巡查,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检查不少于1次,对职业危害较重、一般的企业每年进行抽查,力争实现全覆盖。

13.全面规范告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规范职业危害告知牌规格、内容。统一制作警示牌、标识、公告和告知卡。

14.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职卫档案。

15.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达到100%。按规定做好审查、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16.继续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上岗前、在岗、离岗均要按规定进行体检。

17.职业危害申报、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危害申报应报尽报;对职业危害严重、较重的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达到100%,现状评价达80%以上(主要放在沙厂、石料场、砖厂)。

18.对涉粉尘爆炸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按照《严防粉尘五条规定》和安监总厅管四〔2015〕12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检查。

病危通知单范文6

[关键词] 危重新生儿;转运;网络

[中图分类号] R720.59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21-0157-02

长期以来,我国危重新生儿院前转运方式主要为被动型和主动型,其共同特点是转运途中风险高,救治成功率较低。本院自2006年以来开始建立互动型危重新生儿院前转运网络体系,同时不断完善,取得了满意的效果,现将2006年以来院前网络转运的危重新生儿转运情况进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2006年1月~2011年12月院前转运网络累计转运危重新生儿3019例。

1.2 方法

1.2.1 转运网络 以本院NICU为转运中心,与本市及周边县、乡、镇共51家基层医院建立危重新生儿院前转运网络。

1.2.2 转运前工作 急救中心接到网络单位求助信息,从网络单位了解患儿病情,填好转运记录单,立即通知转诊医师,由转诊医师电话联系受援医院,再次详细了解病情,告知当地医院做好基础救治,尽可能稳定生命体征。根据了解的情况确定转运所需设备,在接到通知15 min内出诊。

1.2.3现场处理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参与现场抢救,确保静脉通道畅通,做好呼吸循环管理、病情相关记录及新生儿危重病例评分[1],根据当时的病情判断通知网络中心做好相应准备。

1.2.4转运过程中的工作 途中密切观察和监测病情变化,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进行针对性处理,特别是确保呼吸道通畅,途中随时与网络中心保持联系,通知抢救或会诊准备以及准备相关抢救设备。

1.2.5转运后工作 出院后填好救治记录及信息反馈表交给转运中心,作好记录并将反馈表寄回网络单位。

1.2.6系统培训 转运中心定期整理转运记录,总结并召开网络单位转运会议,对网络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1.3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 0.05作为检验水准。

2 结果

2.1 危重新生儿转运情况

6年共转运危重新生儿3019例,危重新生儿转运数逐年增加,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1。

表1 两阶段危重新生儿转运数及占同期住院人数比较

2.2 转运新生儿主要疾病构成

第一阶段转运新生儿前5位疾病分别为缺氧缺血性脑病182例(19.98%)、早产儿179例(19.65%)、新生儿窒息105例(11.53%)、吸入性肺炎98例(10.76%)、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为主81例(8.89%);在第二阶段转运新生儿前5位疾病分别为早产儿640例(30.38%)、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400例(18.99%)、新生儿肺炎325例(15.42%)、新生儿窒息152例(7.21%)、缺氧缺血性脑病49例(2.32%)。第二阶段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新生儿窒息较第一阶段下降,两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66.10、15.21,P < 0.05)。

2.3 转运途中及住院病死情况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转运途中死亡人数分别为8例、6例,死亡率分别为0.88%、0.2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转运人数的住院死亡人数分别为67例、109例,死亡率分别为2.91%、2.38%,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5)。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