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发言稿范例6篇

公益活动发言稿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1

新闻通稿最先运用于新闻通讯社。起初,新闻通讯社将采写到的一些重要新闻,以统一的稿件方式发给需要稿件的媒体,这种统一的稿件就是新闻通稿。经过不断演变,现今政府、企业、社团等组织,在遇到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热点问题、危机公关时,自行组织撰写稿件,并主动提供给各类媒体,借助媒体平台统一向社会公众,说明、解释相关情况,阐述观点立场,以统一宣传口径,营造有利于组织的舆论氛围,达到理想的公关效果。在传播条件、传播环境大为不同的今天,新闻通稿或延续原有特点,或出现新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呈现出利弊兼具的特点。

新闻通稿被“重用”

如今,除传统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外,互联网和被誉为“第五媒体”的手机媒体方兴未艾。媒介的多样化使得受众对媒介的选择更有余地,接受信息的渠道更为丰富,接触信息的总量愈加庞大;传播也由传统的线性传播向非线性传播转变。爆炸式增长的信息使得信息良莠不齐、真假难辨。面对海量信息,受众的辨知、识别能力越来越弱,价值信息常被不良信息干扰、埋没、驱逐。一旦危机出现,小道消息、谣言、传言将不胫而走,并被无限放大和传播,极易引发公众猜疑、社会动荡。正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各类组织越发倾向在危机发生、调查、善后处理等阶段,向社会和大众权威新闻通稿。如2011年5月26日,江西抚州发生连环爆炸,网络上关于此次爆炸的时间、地点、伤亡、原因等说法不一,甚至偏离事实。抚州市委宣传部在第一时间证实了事件,并作简要介绍。待事件有了初步结果之后,及时向国内新闻通稿。5月27日,新华社罕见地就这一突发事件英文新闻通稿,新华社在通稿中简要介绍了事故发生原因、伤亡人数。权威部门、权威媒体的新闻通稿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关切,打消了公众猜疑,正确引导了大众舆论,特别是网络舆情,防止了谣言恶传和大众情绪波动,维护了社会稳定。

新闻通稿被“滥用”

由于新闻通稿在回应关切、引导舆论、还原真相、击破谣言、危机公关、扩大影响和提升形象等方面具有其他文字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众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频繁甚至泛滥地新闻通稿。一时间,新闻通稿主体呈多元化,级别呈层次化,主题呈多样化,内容呈同质化,其公信力、权威性大打折扣。部分组织通过权力的干预向其能控制的媒体与新闻事实南辕北辙的通稿,以掩盖事实真相,欺骗公众,掩饰自己失职渎职,维护自身特殊利益。2010年6月1日,某地发生拆迁血案,当地政府新闻通稿,将自己说成无辜,肇事者凶残至极,把血案的责任推到肇事者身上。这很快被新华社《瞭望东方杂志》全盘推翻,推翻之后,当地政府保持惊人的沉默。有时,媒体受到通稿提供单位的利益干扰,将人为策划的“宣传性事件”、“关系稿”、公关新闻,甚至是有偿新闻作为新闻通稿予以,使新闻通稿丧失中立态度,陷入利益泥潭,误导受众,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新闻通稿被“活用”

新闻通稿理论和实务对于业内人士来说耳熟能详,但相对于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来说则相对比较陌生;或者这些组织与媒体未能建立新闻机制;或者即使建立新闻机制,但对新闻通稿何时发、如何发了解甚微,往往会错过最佳时机,影响公关效果。此时,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在组织和媒体间承接互动的媒介成为组织和媒体间的桥梁。经过发展,互联网开始为各类组织提供新闻媒体公关、新闻媒体报道、新闻通稿等服务、咨询与策划活动,形成了各类组织与媒体间互动传播的网络平台,比较典型的有“新闻通稿网”。这一平台的构建帮助传播者(组织)为传媒者(媒体)提供有价值信息,方便媒体采编、。为传媒人降低信息采集成本,提高信息效率,同时给相关组织省却采写、联系媒体之步骤。是继b2b、b2c电子商务模式之后,开创组织与媒体o2m(organization to media)互动传播模式,填补了中国组织与媒体网络互动传播的空白。这一模式的出现,对新闻通稿的专业化发展和速度化采编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闻通稿被“商用”

新闻通稿的这种变化相对于上述第三点表现得更加专业、更加细化、更加具有商品属性。淘宝、当当、卓越等电子商务网站将时下流行的b2c电子商务模式演绎得淋漓尽致,各类商品(含虚拟货币)均能在几大电子商务网站上交易,其中不乏新闻通稿这种刚展露出商品属性的物品。在淘宝网中键入“新闻通稿”,有14个新闻通稿、编辑商家显示出来。通过虚拟业务接触,得知这些、编辑的商家,一般背后拥有一支稳定的写作队伍,或是具有重点院校中文系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是杂志社、报纸等兼职记者编辑,或是从事过网络编辑、公关撰稿和广告文案工作,写作经验较为丰富。、编辑新闻通稿的交易流程和网购无异,不同的只是交易的商品是文字而已。一般情况下,顾客先在线咨询,提出写作要求,说明交稿时间,留下邮箱和电话;然后,拍下相应宝贝并付款给支付宝;商家随即安排专人精心创作;创作完成之后商家将稿件发至顾客邮箱,并电话通知;之后,“卖家”会根据“买家”要求对稿件进行修改,并在后台(邮箱、qq等)再次“发货”;最后,“买家”在后台确认收货,同意支付宝下款,并进行评价。也许受到传统观念制约,各类组织还不习惯新闻通稿初露端倪的商品属性,编辑业务关注度还不够高,交易量还不够活跃。但这种新的变化昭示的是新闻通稿的产业功能和经济活力,随着各类组织对公共关系越加重视,专业的新闻通稿、编辑业务将会受到更多的欢迎。

20世纪30年代,广播剧《火星人入侵地球》引起全美恐慌。在五种媒体常出组合拳的今天,大众传播效果影响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新闻通稿展示出的统治力和重要性,初步显露出的商品属性,伴随而至的http://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要充分发挥新闻通稿的作用,就要发挥其优势,削弱其劣势,这需要标本兼治,内外兼合,具体说来从四方面着手:

遵循新闻本质,提高新闻通稿真实度

真实是新闻的本质。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要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新闻通稿本质上仍是新闻,必须遵循真实这一根本规律。坚持新闻的真实性也是尊重受众知情权的一种体现。现代传播环境的变化使得传播者与受众之间无明显界限,传播者有可能是受众,受众也有可能是传播者。当突发事件或者危机发生时,受众就是传播者,他们的所见所闻就是信息,网络就是他们信息的平台。如果相关组织以推诿罪责、维护自身利益为目的,借通稿掩盖歪曲事实的真相,无疑是掩耳盗铃之举。在现代信息市场自净之后,必将真假立判,虚假信息便成为欺骗受众知情权的一场闹剧,成为自毁公信力、公共形象的愚蠢之作。对于突发事件中的紧急情况、热点问题中的负面情况,各类组织应真诚对待,不加掩饰,确实关系社会稳定的,允许有所“保留”,但绝对不能讲假话。稿件在报道有损组织形象的负面信息的同时,可充分表达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行动和组织领导人亲力亲为的务实之举,通过调动各类力量对事态进行科学控制和善后处理,以合理的调查、解释赢得受众的认同和支持,从而修复受损的组织形象,重新赢得社会大众的尊重及信赖。

转贴于

履行把关人职责,确保新闻通稿质量

传播学中,把关人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起着决定继续或中止信息传递的作用,起着信息审核、过滤作用。从整个社会来看,传播媒介是全社会信息流通的把关人;从传媒内部来看,不同的媒介具有不同的把关人,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介,新闻信息在提供、采集、写作、编辑和报道的全过程都存在把关人,但其中编辑对新闻信息的取舍最为重要。新闻通稿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文种,采写、编辑、过程较为严格。因此,采写、编辑、各环节的把关人都应遵循新闻规律,特别注意新闻通稿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措辞是否恰当,要考虑到出去所产生的社会反响,能否起到预期效果。特别要以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坚决反对并抵制虚假新闻、“宣传性事件”、“关系稿”、公关新闻和有偿新闻,力求以公正、中立的态度报道事件,还原真相,引导舆论,维护公信力。

强化商品属性,释放新闻通稿活力

有人担忧新闻通稿被赋予商品属性后,会使创作人成为组织的“御用笔杆子”,会影响到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这种担心不无道理。也许在新闻通稿市场化、产业化的初期,一些媒体为了经济利益,为了市场占有率,会盲目迎合客户的需要,出现诸如“有偿新闻”、“关系稿”等违背新闻原则的情况。但是,一个产业、一个市场有自己的行业规则,有自己的自净能力,有自己的竞争环境。在新闻通稿市场不断成熟、讲究长远效益的环境下,那些违反行业规则,背离新闻规律,投机取巧的新闻通稿必将遭到行业鄙夷和受众唾弃,其自然也就失去了受众和市场。当然,在这个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扶持,特别是要出台鼓励新闻产品商品属性发展政策,放宽新闻产品商品属性的相关权限,激活新闻产品商品属性的活力,力求在政策层面为新闻产品商品属性发展扫清障碍,促进新闻产品的繁荣。

加大教育监督力度,促进新闻通稿健康发展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2

是什么促使记者们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起敲诈的勾当,原来是报社的创收任务在作祟,报社从年初就定好了全年创收计划,从老总到普通的记者都有创收任务并与其工资挂钩。2003年,为保证完成任务,报社还集体组织了一次“以打击乱收费促使报纸创收”的特别行动,在领导的纵容下,报社全体记者出动,当年就从学校敲得人民币100万元之多,黄岗市除黄岗中学外,大一点的学校无一幸免。以监督学校乱收费为已任的记者和报社,竟以监督名义敲诈乱收费学校,最终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和被监督者成为了一丘之貉。

报社和记者走到这一地步,真是新闻界的丑闻。媒体也好,记者也罢,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充当“大众良心代言人”,但在事实上他们并没有特权,其所行使的仅仅是公民所具有的言论自由、知情权和监督权利,其的权威来自于媒体后面依托的公众的信任,进行虚假宣传和其他违反新闻原则的事情,都是拿公众的信任进行交易,是在欺骗公众,最终也损害了媒体自身公信力。

当然,媒体在市场化迈进的路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是不可避免。但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却不能改变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天职。因而,作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前哨——记者,其的采访活动是必须与经济效益脱钩,经济效益只能由不进行新闻报道的广告和发行部门进行,新闻报道与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必须设置“防火墙”。因为,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事实必须客观、公正,而这一切都必须与其报道的对象在没有利害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给记者创收的任务,那么记者就可能用手中的“权力”去换取金钱,从而有损于媒体的职责与使命。在这一点上,记者与司法、行政官员一样,不受制约的权力和不与其所接触的对象保持利益距离就是容易造成腐败和堕落。真记者的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还带来了假记者的泛滥,人们常常将假记者的敲诈行为认为理所当然。据《瞭望新闻周刊》报道,2004年,仅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就打掉了非法记者站21个,查处假记者8名。据估计,在山西最少有100多名假记者在活动。

其实,记者该如何来为报社创造效益呢?记者应当是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拿出能吸引读者和为读者称道的好稿来,这样报纸的发行量才能上升,报纸的发行量上升了,才能进步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做广告,使报纸有良性的发展。这一点上,《鄂东晚报》真该好好学习才创刊一周年的《新京报》,看看人家是如何能在竞争激烈的北京报业独占鳌头。记者唯一可以与经济关联的就是发稿的质量和奖金挂钩,好稿高酬,差稿低酬,但这并不是要记者去为报社创造效益,而是报社凭记者写稿的贡献给予他们的待遇。但是,《鄂东晚报》至今还只是口头表示彻底改革,还不见实际和具体的动作,他们的“生意”还要做多久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3

一、前言

关于物权法的体系设计问题,近年来学界讨论颇多,在许多著述中均有体现。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莫过于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梁慧星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广西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分别提出的三个《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三个学者建议稿以下分别简称为“梁稿”、“王稿”、“孟稿”)和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最近刚通过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但由于本文主题所限,下面将只介绍四个草案总则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并以此为讨论基础。

1、“梁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及违反的后果、物权排他性的限制、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解释。

2、“王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物权的行使、物权公示及其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3、“孟稿”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的种类、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平等原则、物权公示及其效力、物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物权的保护、物权的解释。

4、“草案”总则的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非物权人的不作为义务、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内容之评析

(一)、立法目的

“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对于此一规定,笔者有几点看法:

2、是保护民事主体的物权还是合法权益呢?“梁稿”和“王稿”使用的都是合法权益,“孟稿”稿的范围稍微小一点,使用的是合法财产权益。我们都知道合法权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大的方面可以划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物权属于财产权益是毫无疑问的。这在“梁稿”的理由说明中也提到了:就物权法而言,此处民事主体的权益是指其财产权益。P95但是合法财产权益还可以继续划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物权法所保护的只能是物权,而不可能是其他权利。因此,笔者认为草案在这里的规定是可取的,科学的,严谨的。

3、有没有必要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这一点鲜见有学者论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公司法等在立法目的中都规定了,而担保法 ,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却没有规定,更为奇怪的,同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规定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却没有规定,这究竟是立法者的疏忽,有意还是随意?我们的学者在这方面也保持了足够的宽容,鲜见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笔者却认为缺少了这句话至少说明了我们的立法者还没有宪政观念,我们的学者也缺少宪政意识,宪法可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啊!在法律位阶中是居于最高层次,其他法律都必须是“政出其门”的!

(二)、物权的定义(“草案”第二条第一款)

关于物权的定义,梁慧星教授对其提出了强烈的批评,他认为在物权的定义中抛弃了排他性,首先在理论上是不完善的,其次,更为重要的是没有排他性不足以向国家和人民传播物权法的理念。并列举了强制拆迁房屋和当事人行为违法却销毁了当事人的财产等恶劣行为。同时,他总结的认为:“物权的定义太重要了,绝不是教科书上的问题,不是一个理论问题,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是否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和民主。”[3]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对于我们这个私有财产经常受到政府侵害的国家,确实是有必要加以规定的。郑冠宇先生更从学理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此一对物权之定义,实无法说明物权具有绝对性及具有对世之效力,而显得就物权之定义在内涵上过于狭隘之感,盖法律乃人类社会生活之规范,实为对人之规范,应以人与人间所产生之权利义务关系为规范之内容,若物权仅限于系权利人对物支配之权利,实无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盖人对物之关系纵使经由法律规范,亦无法对物产生任何拘束力,此乃由于物对于法律之规定全然无法为任何反应,亦不会遵守法律之规定,故而所谓物权,应系指人对人之权利,亦即人对物之支配,进而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此一排除他人干涉之消极性的内容,实系物权之所以为绝对权,而与债权为相对权之差别所在,故欲对物权加以定义者,实无法忽视此一内容。”[4]虽然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但是,这样的规定首先是割裂了一个完整的定义,其次排除他人干涉的语气明显比要求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语气要强烈的多,也更能从权利人的角度出发来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完整性,而不是其他人。

(三)、物权法定原则(“草案”第三条)

1、物权法定原则在其他三个建议稿中都有了规定,但是对于“法定”的“法”和法定的内容,却有不同的见解。“草案”采取了传统的理论,规定“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而法定的内容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梁稿”在这方面跟草案是一致的,规定“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这种理论一直以来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导致了物权法的僵化,不能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有的提出应该包括习惯法。 “王稿”的立法理由也认为:“物权法定原则在适用中不能过于僵化,如果对任何以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都不予承认,这就不利于规范和调整新型物权法律关系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仅仅通过法律确认物权是不够的。一方面,物权作为对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它本身是极为复杂的,法律规定即使再完备。也不可能穷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物权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时期,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十分迅速,各种新型物权也将随之应运而生。法律因其具有稳定性的特点,难以及时地通过修改、补充来反映实践中已广泛存在的物权现象。所以,对于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创设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应当予以承认。”P157 并在“王稿”中规定了:“依法规、司法解释而形成的物权,如具有相应的公示方法可以认定其效力。”笔者认为对“法”的扩大解释是很有必要的,只要该法规、司法解释是全国通行的,那么依该法规、司法解释形成的物权就应受到保护 .“孟稿”对于法定的内容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应该包括物权的取得方式,笔者认为这一点是有实际意义的,在立法中也是得到体现的,如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现行法没有规定时效取得,所以我们不能主张通过时效取得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规定进去是有必要的,也更能体现出一般规定的概括性。

2、有没有必要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在这三个稿和一个草案中,只有“梁稿”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涉及到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一部法律是否科学实用的一个标准就是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这也正是我们历来“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所欠缺的。“梁稿”在其立法理由中就说到了:“在各国的立法中,虽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本条的制定具有极大的现实性,是必不可少的。并列出了两条理由,第一是对依旧法产生的物权和旧的物权观念有所清理,第二是对实践中不规范的做法予以清理。”P105笔者也认为这条规定是极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的制定同时也要考虑到本国的实际,而不是别的国家有没有规定。

(四)、物权公示原则(“草案”第四条)

这个原则其他三稿也都规定了,但是“草案”与其他三个稿子却有着很大的分歧,这涉及到对公示对象的理解,物权公示是对物权本身的公示还是对物权变动及其消灭的公示?抑或是权利公示还是行为公示?是对静的安全的保护还是对动的安全的保护?下面试举一例说明:甲出卖一动产于乙,如果甲乙约定该动产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时起转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那么,此时物权变动存在于甲、乙观念之中,公众是无从得知的。而“梁稿”的规定明显是与合同法冲突的,其规定了:“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P6完全杜绝了当事人在所有权转移方面的意思自治的空间,是不可取的。“”孟稿“规定的是未经公示或不当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与现行法是保持一致的,”王稿“的规定也是符合现行法的。那么,在这一假设中,物权变动公示如何可能!我们应该看到物权已经变动,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再假如,甲采用所谓的”公示“的方法,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此时,虽然物权变动”外化“成为一种”物态形式“,但能够”知晓“这一”物态形式“的物权变动过程的人,恐怕通常仍然只有当事人双方自己(除非当事人的交付行为当众进行并由新闻媒体曝光)。这时,公示如何体现?就交易安全的主张者即善意第三人而已,他无需在对他人之间先前所发生的物权变动过程”知晓“的基础上才进行交易,他只需基于相对方因为实际占有动产而变现出来的物权人地位的信赖基础上即可。[5]而且法条和学理上所说的”交付“,对于第三人来说,也是无从判断的,在第三人眼中,他们所看到的转移占有,在当事人一方既可能是转移所有权,即所谓的”交付“,也有可能是租赁、借用等其他形式。如果需要第三方去调查清楚,那么物权公示对于交易的效率而言,将是极不经济的,有多大存在的价值就值得怀疑了。公示的意义就在于公信,让他人信赖你是否有物权,而不是要第三人去了解,别人交给你东西的那个行为是什么性质。理论的建构需要能对生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不是闭门造车,与实践脱节。同时,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混淆了”登记“这个词在法条中的两种含义,”登记“当它表现为一种行为时,它是指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当”登记“表现为一种状态时,则是一种权利存在的状态,为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内容,在动产中也是如此,不过法律是分别用了两个词来表示而已,即”交付“和”占有“。对此,笔者对”草案“的规定是深为赞赏并认为是符合生活实际的:”物权应当公示,除有相反证据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五)、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草案”第五条)

对于物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和物权行使不得滥用,“草案”与其他三个建议稿大同小异,关键的分歧在于有没有必要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物权行使设置限制时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经过法定程序。“草案”关于这方面是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的一般规定里面,这些规定极大地缩小了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的范围,即只是在征收、征用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方面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在“草案”的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了:“因不动产被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的,应当给予用益物权人补偿。”但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如因不动产被征用致使用益物权人暂时不能使用该不动产,就不应当给予补偿吗?我们对于公权力的行使应该保持有足够的戒心,这样一款原则性的规定是有必要的,对于将来发生的一些不可预料的公权力对物权行使的限制也可以进行规制,并且将之限制在有法律依据的范围内。

(六)、物权的保护(“草案”第七条)

(七)、物权的优先效力(“草案”第八条)

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学说上历来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狭义的物权优先效力,指物权相对于债权而优先实现的效力;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指的是除包括狭义上的物权优先效力之外,还有物权与物权之间,完全物权优先于限制物权的效力。在采取哪种学说上,学者间的分歧较大,“梁稿”认为“在严格遵守物权公示原则的前提下,限制物权当然无法具有对抗完全物权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上。因不动产登记的作用,后续物权也无法具有对抗优先顺位的物权的效力。故中国物权法没有必要采纳广义的物权优先效力学说。”因此,“梁稿”采“狭义说”。“王稿”则采“广义说”,“孟稿”则没有规定,并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这种说法的前提是债权也可直接设定于物之上,然而,这违背物权和债权的常识。虽然有不少人认为债权客体除了行为,也可包括物和智力成果,但从债权的定义可知,债权与物并无直接的联系。……物权与债权,不处于同一客体之中,不在同一时空位置之中,永远没有机会相互冲突以至于需要确定谁为先的问题。”[6]笔者认为该见解相当精辟,颇具说服力。至于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孟勤国先生的见解与梁慧星先生相同,皆认为不存在冲突。反观“草案”,可知采取的是“广义说”。综合上面所述,笔者认为这一条并没有规定的必要,应予以删除。

三、结语

在新的时代,新法的制定应承担继往开来的角色,而物权法的制定,更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具体细化,我们应该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的态度,制定较为完善的可操作性较强的物权法,而不是随意拼凑,宜粗不宜细的“物权法通则”。

注释:

[2]郑冠宇:《物权法草案关于总则一般规定之浅评》,载于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31||all

[3]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在清华大学的演讲》,载于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40916-170839.htm

[4] 郑冠宇:《物权法草案关于总则一般规定之浅评》,载于http://www.ccelaws.com/artcldtl.asp?731||all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4

论文摘要:学术期刊刊发的作品特别强调学术性、探索性及语言的专业性,这就要求学术期刊必须严把审稿关。目前学术期刊审稿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因此学术期刊要完善审稿制度,逐步建立匿名审稿。从内外部环境和已有的成功经验出发,论证学术期刊实行匿名审稿制的可行性,重点分析匿名审稿制的功能和效果,认为匿名审稿可确保审稿过程规范维护审稿的公正性,持续提高期刊质量,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制分析。

学术期刊是以专门学者 为作者 和读者对象,报道学术研究成果的杂志。一般来说,学术期刊是由学术组织、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等主办的反映其所属会员、所属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的机关刊物。从刊发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独创性的学术论文、学术研究动态、有价值的科学研究阶段性成果和部分实验果等。学术期刊刊发的作品特别强调学术性、探索性及语言的专业性。

审稿是编辑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期刊工作中,无论是编辑约稿还是自然来稿,都要进行审读。通常情况下,各期刊编辑部均有自己的审稿制度,大部分编辑部采用三审制,有的编辑部也兼用会审制。无论是三审制还是会审制 ,它们都有一个共 同的特征——非匿名审稿。在当今学术研究与编辑出版业均呈繁荣趋势的条件下,三审制或会审制已经不能适应学术界的现实要求,并且 日益暴露出其弊端,匿名审稿制便应运而生。

所谓匿名审稿制,就是指期刊编辑部对来稿在隐去作者资讯后 ,委托相关领域的专家审稿 ,并据以择优刊用。在审稿过程中,审稿人不知道作者的真实身份,作者也不知道审稿人是谁,因而有人也称之为双向匿名审稿。在编辑实践中,还有一些期刊编辑部对责任编辑也实行匿名审稿制。

一、匿名审稿制的可行性

目前,国内的一些学术类期刊也开始采用专家匿名审稿制,有的还专门在期刊中就此发表启事,广而告知,以示重视。但采取专家匿名审稿的学术期刊仍然为数不多,也未能在期刊界普遍达成共识。

第一,从外部环境看,国外学术期刊大都采用匿名审稿制 ,因而,学界对刊物的地位或权威性 的判断,也相对容易达成共识。我国港台地区的学术期刊也大都采用专家匿名审稿制。不仅如此,很多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也均通过严格的匿名审稿制来确定论文是否人选,否则不向作者发出与会邀请函国内有关专家学者的大力呼吁和倡导,使实行匿名审稿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专家学者们都不约而同地呼吁在学术期刊界实行匿名审稿制。在这种 呼声背后,可以说 ,实行匿名审稿制正当其时。

第二 ,从内部环境看,一方面,我国学术期刊的发展经历 了较长的时间,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不乏失败的教训 ,这些经验教训是变革的基础,可资借鉴。另一方面,学术期刊编辑 大多是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即使是难以兼及的学科 ,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予以弥补。我国目前学术期刊实行的审稿制度,在决定稿件是否刊用之前,一般要找 1~2位对该学科发展情况有深入了解的具有该学科高层次理论水平的专家对稿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有了这些审稿的人才资本和初步机制,实行匿名审稿制应该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

第三,科技期刊已有的成功经验 ,为我们提供了借鉴。据了解,在我国许多科技期刊已实行了匿名审稿制。这是一种公平竞争,是保证学术质量的有效办法。相关人员还对匿名审稿的效果进行了专门的调查研究,结论是匿名审稿可以提高审稿质量,进而提高刊物质量 。

通过上述分析可 以看到,学术期刊实行匿名审稿是必要的、可行的,但是需要解决和预防的问题也很多。期刊界和学术界应共同努力,从各自的具体实际出发,建立和完善学术期刊匿名审稿制。

二、匿名审稿制的功能

功能,即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或效能。匿名审稿制的功能首先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虽然匿名审稿制与传统的三审制在方法上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是审稿制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匿名审稿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三审制的终止。从这个意义上讲,匿名审稿制的功能在于对三审制的补充、规范以及对编辑审查稿件裁决权进行制约等理念上的更新。但匿名审稿制又具有与三审制不同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隐去作者的姓名,使审稿人在不受非学术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对文稿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总体质量等方面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消除审稿人的后顾之忧。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条件,匿名审稿制具有自己的特殊功能。

第一 ,确保审稿过程的规范化,并展示 自身独立的价值。审稿过程规范化与否,与期刊质量的高低有着必然联系。期刊匿名审稿制的建立 ,对于提高我国的学术研究水平和促进期 刊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主要基于两点产生:其一,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其二审稿人为专家,对稿件所涉及的领域有专门研究这样可以完全排除外界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最 大限度地确保审稿过程的规范化、公正性,从而提高作者对审稿过程产生结果的可接受性。因为作者对审稿结果的可接受程度是衡量审稿制度本身价值的重要参数,审稿过程越是规范、公正,作者的可接受程度就越高。

第二,维护审稿的公正性。就一般意义而言,公正性具有价值和程序双重判断标准。公正性在这里具有两层内涵:其一是制约作用;其二是排除干扰。匿名审稿制的制约理念,是遏制学术腐败实际需要的理论归依。

第三,建立和维系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期刊质量上升通道。建立和维系稳定的稿源渠道和公正的审稿环境,是学术期刊得 以保证质量的根本前提。可以这样说,越是严格奉行匿名审稿制的期刊,越能持续地发表高质量的作品,也越有利于期刊树立学术界的权威地位。反之,如果受制于关系稿、人情稿的羁绊,其发展只能走恶性循环之路。

三、匿名审稿制的效果

国内外科技期刊的实践证明,匿名审稿制是保证期刊学术质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学术期刊而言,实行匿名审稿制是必要的、可行的,它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一,匿名审稿制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扼制人情稿、关系稿、面子稿的泛滥,真正做到一视同仁。目前,相当数量的学术期刊仍采用非匿名审稿制,从实践看,这种审稿方式具有不公平性。要解决以往审稿方式中产生的不公平现象,无疑要加强审稿制度建设。当然,实行匿名审稿制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其中的全部问题,但是,它的实行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只有从制度层面上予以规范 ,学术期刊才能更加有序地向前发展。

第二,匿名审稿制有利于建立学术规范,提高刊物质量,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学术失范”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对学术界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有识之士深感焦虑和不安。因此,强调和树立学术规范成为学术界的当务之急。多数学者认为,建立学术规范任重道远。对于学术期刊而言,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匿名审稿制。在这一制度下,审读稿件的事宜或由同行专家负责,或由学者化、专家化的编辑负责。这一制度是保证学术规范得到落实的一个根本途径,它为纠正“学术失范”现象、创建严谨求实的学风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 ,匿名审稿制有利于形成 良好 的编辑 职业道德。编辑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尊重作者的劳动,维护作者的权益。对于一些有悖编辑职业道德、违反科学准则且在学术领域会造成极坏影响的行为,匿名审稿制在不知来稿作者资讯基础上,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四,匿名审稿制有利于提高编辑的学术鉴赏水准。编辑学者化是学术期刊发展的内在要求。学术期刊的栏目设置一般具有学科化、专业化的特色。作为学术编辑,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而且要有专门化的学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自己编辑的栏目中得心应手,从众多的来稿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筛选出高质量的稿件。匿名审稿制促使编辑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能更加认真地审读稿件,鉴别来稿的优劣,写出审读结论。这个审读过程其实也是编辑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过程。这个过程循环往复,其结果必然更加有利于编辑学术鉴赏水准的提高。

四、匿名审稿制的建制

权威的学术期刊决不是 自封的,也无须某个官方机构封授或任何其他有势力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来确认。《美国经济评论》《政治经济学杂志》和《哈佛法律评论》等享有国际声誉的学术期刊,其学术地位的确立,就在于匿名审稿制为知识产 品的评鉴提供了一个客观公正的参照尺度和度量标准,使得这些期刊经过一段时期的知识 累积,就能够对学术发展作出自己独有的贡献,并因此为学术共同体所倚重。在这个意义上,权威学术期刊的认定,是一个依靠匿名审稿制的保障而自发演进的博弈过程,它与出版社、出版地或出版文种并无必然关联。

反观国内期刊市场,近年来呈现一 片“繁荣”景象。成百种期刊被某个“权威”机构确定为“核心期刊”,而其中的许多期刊甚至连专业期刊也够不上,充其量只能算是涉及某个专业领域的普及性读物,却也列于“核心期刊”。由于制度缺乏刚性,加之利益诱惑,一些毫无价值可言的学术产品便通过这些得到官方机构认可的期刊成批地制造出来 ,为那些文章的制造者们提供因晋升职称、绩效考核而须发表一定数量论文 所必经 的孔道 。由于缺乏制度规范,许多文章从头至尾没有一个引文、注解甚至参考文献,许多期刊也缺乏登载引文、注解的传统。上述种种弊端,不仅浪费了有限的物质资源,而且败坏了学术研究的声誉 。由于不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无视他人的知识产权,使得学术积累和知识增长无从谈起,并且极易造成“学术失范”现象的蔓延。

因此,在一系列学术建制 中,笔者以为,建立学术期刊匿名审稿制,对于提高我国的学术研究水准和促进其长远发展,更为根本,也最为关键。具体而言,实行匿名审稿制的学术期刊,采用学术共同体普遍信服的程序和规范编辑出版。该制度的两个核心要件是: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专家评审。在严格的审稿程序面前,一切以学术质量为标准。没有既定的权威,这促使那些已经出名的学者继续保持创作的原动力,丝毫不敢懈怠;新锐学人则可依凭其原创性的学术成果,脱颖而出。当然,匿名审稿制也有其自身难以消除的缺憾,如制度内生的遏制学术创新、助长审稿人的学术霸权等弊端,但它无疑是国际学界公认的现有各种学术产品出版制度中最公平、最合理、最少弊端的一种。

匿名审稿制的实行,无论如何都说明国内学术期刊在审稿方面走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如果只停留在形式上的相似,则无助于改变学术期刊审稿制度的现状。因此,只有辅之以国外双匿名审稿制的实质性内容,克服一切不利因素,建立、健全审稿专家数据库,实现审稿人资源共享,才能使我国学术期刊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在创立伊始就站在一个高起点上,才能实现惩治学术腐败、维护学术公正秩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叶继元.核心期刊概论 [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杨全山.学术期刊编辑学者化路径探析[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7(4):95~97.

[3]王建辉.新出版观的探索[MIll编辑之失常在学术.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4]郑红亮.学术期刊如何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J].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2003(3):41—42.

[5]杨全山.我国学术期刊市场化发展障碍及策略研究[J].现代财经,2007(8):79—81.

[6]朱大明.论双向匿名审稿制的合理性及其心理作用[J].中国出版,2007(1o):34—35.

[7]陈双燕.三审制、匿名审稿制与责任编辑的责任[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214~217.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5

嘉 宾:霍 然 《保密工作》杂志编辑部主任

陈为镛 日照日报社编委

主持人的话:6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规范管理。在7月15日启动的新版记者证换发工作中,首次要求新闻单位提供申领人员与所在新闻单位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和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

新闻泄密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保密协议”与记者采访的独立性和知情权是一种矛盾吗?新闻从业人员应掌握哪些保密知识?请看嘉宾观点。

新闻泄密的几种情况

霍 然

长期以来,从公开的新闻报道中搜集情报是世界各国情报机关一种公开、合法、有效的手段。美国、俄罗斯等国的情报官员曾公开表示,从新闻报道渠道获取的情报占整个情报获取的很大部分。

新闻宣传领域一直是我国泄密事件的高发领域。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用一枚火箭发射三颗卫星,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某工程师在卫星发射前,就给某报社和电台送去相关文章,内容涉及卫星运行细节等国家秘密信息。两家新闻单位未经保密审查,在卫星发射后第二天刊登、播出了这篇文章,国外很快全文转发,造成卫星有关技术参数泄密。时至新世纪,随着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新闻传播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捷,传播范围越来越广泛,而新闻领域的泄密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

分析近几年新闻泄密事件,笔者发现少数新闻工作者,有的思想麻痹,缺乏保密意识;有的受西方“新闻自由”思想影响,将内容作为公开信息进行报道,盲目追求新闻效应;有的名利思想严重,将国家利益作为自己出名牟利的砝码,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也有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差,保密意识淡薄,缺乏分辨能力。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违规报道会议和活动有关情况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明知参加的是会议或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内容进行公开报道造成泄密。如2005年,领导同志到某重点军工企业视察工作,当地电视台派记者跟随报道,该企业明确告知记者部分场景,不能拍摄。但该记者明知故犯,拍摄了部分尚处于保密状态的新型武器装备的外形,并在当地电视新闻中播放,被众多境内外网站转载,造成严重危害。

再如2004年,某自治区法制报社记者应邀采访该区法院工作会议,会后在采写的稿件中擅自摘录报告的部分内容,并谎称已经办会单位审稿,致使有关内容在报纸上刊登,造成严重后果。又如2006年,某省报记者在参加某工作会议后,认为应深入报道会议内容。他漠视保密纪律,不采用经审核的新闻稿,擅自在报纸上撰写含有内容的稿件,造成严重泄密。

采编过程擅自使用文件资料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保密意识淡薄,在对外采访过程中索要文件资料,并且未经批准,擅自披露文件资料内容造成泄密。如2008年,某杂志社记者在对某政府部门采访过程中,发现采访对象桌上放有一份文件,该记者未经采访对象同意,要求与采访对象同办公室的同事复印了该文件,全文刊登在杂志上,造成泄密。

采编过程中将稿件扩大知悉范围造成泄密。一些新闻单位既承担着面对社会公众的新闻报道工作,又承担着稿件的编写报送任务。在有关稿件处理过程中,由于保密管理混乱,导致稿件扩大知悉范围,甚至公开发表,造成泄密。如2004年,某地召开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邀请了某媒体记者。该记者根据会议精神起草了一份内参,会议主办方告知记者会议内容较深,不宜写成内参。但该记者称内参也是的,发放范围很小,仅供部分领导同志参阅,会议主办方便同意了记者的意见。随后,该记者将内参初稿投至发放范围极小的某内参编辑室,该室编辑认为稿件内容略显单薄,未予编发。该记者又将此稿投至发放范围较大的另一内参编辑室,未对此稿背景情况进行说明,最终刊登,导致知悉范围扩大,造成泄密。

采访报道中涉及敏感信息不经保密审查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新闻报道中追求眼球效应,肆意报道敏感甚至内容,造成泄密。如2007年,某军工企业一架飞机因故滞留某地,某报社记者赶往现场进行采访并拍照,现场保卫人员对其进行了劝阻,告知其涉及国家秘密,禁止拍照。但该记者不听劝阻,仍将稿件和图片刊登在报纸上,造成泄密。

处理稿件过程中保密管理不严造成泄密。少数新闻记者在处理活动或会议有关稿件过程中,保密意识淡薄,违规处理文件资料,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如某媒体记者在参加一个高会议过程中,严重缺乏保密常识,不仅在会场上使用无线联网计算机记录会议内容,而且会后将会议材料整理工作交由实习生操作,未对其提出任何保密要求。该实习生将整理的稿件擅自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给同学、朋友,最后被刊登在互联网上,造成严重泄密。

新闻保密

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丁 川

新闻是公开,保密是隐匿,从本质上讲是一对矛盾。随着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保密工作面临着比以往更加复杂的新形势。其一,信息渠道大大拓展。其二,在市场经济时代加盟的传媒从业人员具备了浓厚的市场竞争意识,但保密知识相对缺乏,保密意识不强。其三,经济建设成为全社会的生活重心,过去不被重视的一般经济组织的经营、技术和金融信息的保密,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驾齐驱,成为新闻保密的新焦点。其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逐步完善加强,“公民知情权”、“透明政府”的呼声日高,新闻保密与政务(厂务)公开、信息披露等政府和企业行为的关系协调成为一个新课题。

笔者认为,当前要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新闻竞争与保密的关系。在越来越激烈的新闻竞争中,独家新闻、首发新闻、精确新闻、背景新闻等一系列“特色菜”被开发出来并发扬光大,成为竞争的制胜法宝,新闻越做越快,越做越细,越做越深。这些做法,是建立在充分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基础之上的,基本符合新闻的竞争规律,推动了新闻事业的发展。但是,新闻在做快、做精、做深的时候,也正是新闻泄密容易发生的时候。

比如,抢新闻最容易导致新闻泄密。1992年,国家调整储蓄利率,4月9日,某报发表了《利率调整问答录》的文章,把国家将于4月15日出台的储蓄利率调整方案提前捅了出去,虽然抢得了独家新闻,但造成严重泄密。新闻竞争主要代表的是新闻媒体的利益,新闻保密应当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优先考虑保护国家、集体的正当利益,必要的时候,甚至要牺牲媒体的“卖点”,新闻史上这一类的著名事例很多。如苏联卫国战争期间,由著名记者波列伏依采写的苏军坦克部队用大量拖拉机冒充坦克借以欺敌、以寡胜众的通讯,虽然宣传了苏军的英勇机智,但因有泄露苏军战斗力薄弱的机密之嫌而被取消。

新闻事实与保密的关系。一般来说,事实是否准确和能否公开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个概念。有价值的新闻却不能报,准确的新闻事实要模糊地报,这就是新闻保密纪律的约束。新闻保密纪律如汽车的刹车,制约了汽车的行驶,也保护了汽车的安全。事实证明,新闻泄密中,不遵守保密纪律造成的泄密占有相当的比例。如在对伊战争中,美国资深战地记者比得・阿内特接受伊拉克国家电视台采访,道出了自己对战争的看法后,2003年3月31日,先后被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国家地理探索频道炒鱿鱼。由此可见,新闻记者并非是有了准确事实就可以为所欲为的“无冕之王”,新闻报道还必须妥善处理好新闻自由与新闻保密的关系。

事实上,保密纪律是在无数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保护措施。新闻保密纪律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单位在稿件“三审制”的基础上,坚持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既能有效保证新闻的信息含量和导向,又能起到保密防范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政策性较强的热点新闻,或是一些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内容,如自觉接受采访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则既保证了稿件的新闻质量,又把好了稿件的关口。

当前,我国新闻事业空前繁荣,信息来源广泛,政策也较为宽松,加之新闻竞争导致的时效性的压力,新闻单位稿件送审的程序已大为简化。要在这样的条件下做好新闻保密工作,尤其要强调保密纪律的严肃性。那种明明知道某些信息可能带来不良后果,但为了追求新闻的轰动效应,在小集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保密规定和社会责任,逃避审查将新闻捅出去的做法是非常危险的。

新闻保密与知情权的关系。知情权是民主社会里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享有知情权的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公开有关的信息,并享有在法定范围内获取各类信息的自由。随着整个社会信息化的高度发展和公民个人对公共事务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和监督,知情权日益凸显其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民知情权实现的主要方式。

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与方式。应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政府的透明度已显著增强。但毫不讳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满足不了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在有些地方,有的政府官员乱用新闻保密损害公民知情权的现象还非常普遍,尤其当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发生时,因担心引起民众恐慌和紧张,怕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希望媒体三缄其口。从大众传播及社会公共关系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媒体之间本来是相互依存、互相尊重的。一方面媒体需要负责任地自律,另一方面,政府也要负责任地公开,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当犯罪行为(如持枪抢劫案件)、违规操作(如矿难)、疫情蔓延(如非典)等危及、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应当借助媒体曝光和对外信息,不能以保密为借口,采取对人民群众不负责任的态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民众对知情权的诉求迅速提高,要处理好新闻保密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笔者认为至少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要把握对外公开的时间。事项是有保密期限的,期限届满的事项可以及时公开。有些重大事件虽然还在保密期限内,但政府考虑到公布后利大于弊,也可以公开。

其二,做好技术处理工作。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事件的真相又不影响保密,对事件公布时,可以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剔除掉,有些保密事项只公布粗略的概况。如抢劫案件,可以公布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不公布公安机关的侦察方案、手段等。

其三,创新新闻机制。要建立健全新闻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让人民群众知晓。

新闻工作者

如何做好保密工作

陈为镛

如今是信息时代,新闻媒体成为信息传播的先锋,社会的发展把新闻工作者推到了保密工作的前沿阵地。因此,如何加强新闻保密工作已是业内人员,特别是媒体领导们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强化一个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新闻工作的性质,赋予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保密的责任,决定了新闻工作者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必须从党、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和利益的高度去认识保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脑海里根本没有保密意识,或者说没有从思想上绷紧保密这根弦,那么,泄密的事是无法避免的。

打好一个基础。熟知保密知识,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如果强求编采人员在理论上完全理解所有的保密法规,显然是苛刻了些,但是,如果要求他们熟记国家规定的保密条款,应该是不过分的。倘若连什么东西属于保密的范畴都不知道,还谈何保密?

就目前来讲,新闻工作人员起码应该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关于加强军事宣传纪律的规定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关于不得擅自出版、发行涉及对台工作保密史料的通知》、《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新闻出版从业人员保密须知》及《宪法》、《统计法》中的有关条款。

掌握一个原则。预防为主,是我国新闻出版保密工作的原则。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工作做在前面,就是要在布置报道任务的同时也要布置保密任务,就是要将编采工作和保密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具体地说,就是要严格贯彻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中提出的各条措施,将其融入采、写、编、审、校的各个环节中,把保密工作作为一个实际的不可稍有疏忽的工作步骤纳入整个工作的流程,纳人正常的业务工作管理范畴,使防止泄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正常化。

公益活动发言稿范文6

    关于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立法过程一波三折。2015年10月31日,《慈善法(草案)》一审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016年1月11日,《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担任。此次修改,将信托公司排除在外。3月9日的三读,信托公司重返慈善受托人范围。

    对于信托公司再次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之列,多位信托业人士坦言“是好事”。信托作为一种架构,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主体,具有信托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特点,将信托纳入慈善事业发展中,将会使得慈善体系更加健全。按照《慈善法(草案)》,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中建投信托研发部总经理王苗军告诉财新记者,目前信托在中国运用尚不广泛,主要是信托公司层面在操作。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的运用和管理方面,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等,积累了丰富经验,也有严格的监管和法律约束。将一定资金沉淀量的慈善款项交由信托公司运作、管理,更加专业,风险相对也较小。

    不过,也有社会人士质疑,信托公司作为营利性机构从事慈善信托,是否和慈善事业的非营利性有冲突,专业性方面是否不如慈善组织专业?

    对此,王苗军指出,信托公司参与慈善信托,目的并不是赚钱,也不会将慈善信托作为业务来源之一。过往实践看,信托公司在公益信托项目中的报酬率为1%,部分甚至不收取信托报酬。据了解,部分慈善组织如基金会在从事慈善活动中成本在3%左右。“即使收费,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项目成本环节也有优势。”

    针对专业性问题,王苗军表示,信托公司可以聘请专门的慈善组织来开展慈善活动。信托公司聘请慈善组织的过程,也是一个主动选择的过程,会从专业性方面择优选择。

    实际上,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对于公益信托早有规定,不过公益信托在中国发展并不充分。公益信托指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如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救助残疾人等而设立的信托。《信托法》要求,设立公益信托,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