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分析

危爆物品安全管理分析

摘要:随着城市基础建设的不断加快,建设施工中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也越来越多,随着施工的进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逐渐出现在施工现场,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本文主要阐述了自2017年下半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的表现形式以及存在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分别从源头和环境两大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非法爆破;二氧化碳致裂器;监管;安全

一、引言

2017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和安保任务的落实,全国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的案件。打掉了一大批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中的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窝点。近年来,传统的利用硝酸铵非法炒制炸药的非法制造爆炸物品案件,已经呈现被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所代替的趋势。因此,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成为了新形势下危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新动态。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非法爆破作业时的表现形式

(一)以生产二氧化碳爆破设备的名义,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化器”

正规的液态CO2爆破原理是利用机械设备或通过物理变化产生的高压液态CO2,充入爆破管,再将爆破管装入炮孔中,接通电源,利用导爆管产生的热量将液态CO2加热,变成气态CO2,使爆破管内气体压力瞬间升高,当气体压力大于爆破管末端防爆片的抗剪应力时,高压CO2通过爆破管末端的出气口快速释放出来,为被爆物提供气动力和推力,将介质破碎[1]。有些厂家用“活化器”代替“导爆管”。而“活化器”的引爆不仅能产生热量,更重要的是产生爆破力,相当于“雷管”。全国权威的刑事科学研究所已经将“活化器”鉴定为“爆炸物”。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分局破获的张某某、尹某非法生产爆炸物品案,就是打着生产二氧化制裂器的名义,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化器”。

(二)打着生产二氧化碳爆破设备(制裂器)的名义,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爆破筒”

现有市场中,二氧化碳爆破设备有的是用一般铁管代替高压液态CO2爆破管,冒着很大危险,制造所谓“一次性二氧化碳制裂器”;还有的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代替液态CO2,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填装在一般铁管内,利用“活化器”做雷管生产“爆破筒”。

(三)利用“活化器”做雷管引爆不具抗爆性的销基复合肥,实施非法爆破作业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破获的戴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就是利用“活化器”做雷管引爆不具抗爆性的销基复合肥,达到爆破效果。

(四)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爆破筒”

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配置成爆炸物填充在直径8公分,长80公分的牛皮纸筒(或PVC管)内,中间加上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填充在塑料管内制作的引爆装置。组成完整的一套“爆破筒”。用电起爆法引爆“爆破筒”达到爆破效果。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获的蔡某春、蔡某生非法生产爆炸物案,就是典型一例。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非法爆破作业时存在的问题。

(一)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技术很不成熟,安全隐患大

目前,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绝大多数生产、使用者都是“地下操作”。对易制爆物品的性能、配比、爆破威力、爆破机理并不熟知,对爆破工艺设计参数研究较少,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规程。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没有取得任何资质,利益熏心,蜂拥而上、鱼龙混杂,产品质量五花八门,安全系数无从谈起。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

(三)使用项目多是不合法工程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规范了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主管部门对爆破作业项目的审查审批手续日趋严格。统一了对爆破施工、安全监理、安全评估的规范化和对工程合法性的审查。因此,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多用在非法矿山、石料开采和手续不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上,造成对矿产资源、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对城市建设和整体规划造成破坏。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3]。

(四)存在的有害效应不能控制

由于绝大多数生产使用者对易制爆物品的性能、配比、爆破威力、爆破机理并不熟知,对爆破工艺设计参数研究较少,对爆破作业时产生的爆破个别飞散物、爆破噪声、爆破振动等有害效应不予考虑,不加控制。必然会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探索

(一)从源头上控制

1.要按照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切实将本辖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品种、数量、人员掌控起来。2.要进一步加大网上监控力度。从破获的案件来看,绝大多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都是通过网络交易的。目前公安机关网上监控力度还很薄弱。因此,应加强网上监控力度。对网上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信息,都要逐条审查落实。3.要进一步加大措施,延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过去公安机关只重视了“实名登记”,忽视了对用途的管理。因此,公安机关应延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不仅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对生产、购买、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实名登记。更要强化对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用途进行监督。对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各种爆炸物的非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二)从滋生环境(市场)上控制

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绝大多数用于非法矿山开采和手续不全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建设工程的施工,造成对矿产资源、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对城市建设和整体规划造成破坏。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部门、公安机关、城市执法管理、国土等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非法爆破作业的监督。1.公安部门应配合城市执法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法建设工程的监督力度,对于未经审批、手续不完善的非法城市建设项目中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2.公安部门应配合国土部门加强对非法开采矿山资源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未经许可、越界等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严格依法进行查处。3.公安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发动群众,制定举报奖励制度,增强群众对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行为检举举报的积极性。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彻底消除其生存空间,滋生环境。坚决铲除利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爆炸物、进行非法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陈喜恩,赵龙,王兆丰,等.液态CO2相变致裂机理及应用技术研究[J].煤炭工程,2016,48(9):95-97,101.

[2]秦清风,马红茂.城市控制爆破的安全管理[J].机械管理开发,2007,6:106-1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Z].1984-01-06.

作者:张晓华 石京岭 吴殿勇 单位: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 济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二队 泰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枪爆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