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区政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以下简称例会)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列议题)。

(二)由区长、副区长主持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召开的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题会议(包括现场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调度会等)。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与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例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原则上定于每月上旬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研究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工作;

(三)研究部署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四)研究制定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政策、工作制度;

(五)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六)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

第五条以区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单位)组织。

第六条要做好例会会议记录,研究重大事项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起草,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以其他形式召开的例会,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起草,经区长、副区长签发,报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存档。

第七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落实;以其他形式召开例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或会议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落实。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园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