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轨经济法的功能研究

转轨经济法的功能研究

就笔者的观察来看,只是简单一句“中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是无法完全概括和描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的。实际上,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十分不均衡,有时候甚至可以说是十分怪异。在一些行业,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竞争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在这些市场中,市场的缺陷已经变成突出的问题,政府的干预不是过多,而是错位。而在有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通过审批、市场准入等一系列的手段牢牢地控制着市场,这些领域的主要问题就是公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过大了。中国如此巨大,历史遗留问题如此复杂,所以我们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状况万万不可只是简单的描述,而是要实事求是的考察,针对不同的情况得出不同的结论。

一、中国的市场化程度现状的复杂性

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造就了复杂的经济体制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总体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中国在转型过程中采取了渐进主义的模式,而不是大爆炸或休克疗法。中国的改革是分步进行的,由浅入深、先易后难、从点到面。这样的改革避免出现大的冲击,保持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很多艰难的问题也遗留了下来,许多结构性问题没有解决,包括私有化、金融和贸易自由化等等;由于改革是从点到面,因此某些行业、某些地区的市场化程度高,而有些市场化程度则低。

1.总体市场化水平根据《2010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见表1)综合现今主流统计结果会发现这些指数中近70%的指标显示我国的总体市场化水平处于中等市场化程度(请和中等发达程度区分开来)。不管是政府的数据还是学术研究,近十年来③,大家比较赞同的是我们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在60%~75%之间。

2.行业市场化水平经济学中认为,行业市场化,主要是通过行业的非国有化程度,即各行业非国有经济的占比来衡量。一般用非国有经济部门在岗职工人数占行业在岗职工人数的比重来衡量该行业的市场化程度。根据《2010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可以看出,市场化水平高的行业基本上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及房地产业(均超过45%);而金融保险业(35.7%)、公用事业,比如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2.8%)、邮电通讯(14.8%)以及交通运输中的铁路运输(4.3%),还有文化产业如体育(7.5%)、教育文化艺术产业(4.3%)等,市场化程度都要低得多。显然,在这些垄断型行业中,市场化程度还是非常之低的。综合以上分析,对当前行业市场化的总体判断是:制造业市场化程度最高,服务业中的金融保险、文化产业等,市场化程度还很低。

3.地域市场化水平中国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非常不平衡。这从国民经济研究所的NERI指数可明显地看出来。2000年排名前10位的,除了安徽,其他都是广义的东部沿海地区。总体而言,市场化程度,西部最低(4.71),中部次之(5.47),东部最高(7.16)。而且,东部与中部的差距比中部与西部的差距要大得多。

二、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复杂性与转轨经济法的任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来,中国的市场经济的发育情况是极为复杂的,不能简单地用市场化程度高或者不高来概括。“中国当前的经济体制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经济发育不够成熟”这一基本判断是正确的,但是在研究时,特别是要以这一事实作为研究基础时,应该区别情况,具体对待。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总的来说中国的市场化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不过需要我们经济法研究者注意的是,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依旧是国字当头。在这些行业中,市场准入门槛苛刻、行政干预很强,自由竞争较弱。而在一些行业,如轻工业行业或者服务餐饮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市场化程度低。另外,需要注意的还有,政府管理错位和错误的行政干预并不代表行政干预强(依法的行政干预),很多干预都是粗暴的、过度自负的违法干预。

1.转轨经济法要区分不同的经济领域采取不同的措施很明显,某些行业市场开放程度高,市场在资源调配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市场经济的一些弊端暴露的较为明显。在这些领域,政府管制软弱无力放纵了市场的缺陷。比如餐饮业,一般来说会有一二十个监管单位对其进行管理,但是依旧保证不了食品的安全性,保证不了餐具的卫生,保证不了消费者不被宰价。这些领域,显然不是要减少政府的公权力的,而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授权,保证公权力被正确地执行。在这些领域,经济法依旧要注意控制市场的缺陷性,防止不正当竞争、防止可能发生的垄断。而在有些领域,权利在资源配置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在这些领域,就要凸显转轨经济法的控权功能,限制对政府授权。当然,经济法的控权的功能和行政法比起来弱很多,控权主要还是要由行政法来实施,经济法主要是注意控制对权利的授予。不过笔者同时也认为,经济法的控权功能并不一定非要表现的如行政法一般,体现在具体的控权行动之中,经济法如能在制定相关行业和地区的经济法规章时,将控制授权的理念运用其中,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强调和信任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能力,减少对政府的授权也是一种控权表现。

2.转轨经济法要和民法、行政法联动,发挥培育市场控制公权力的功能在市场经济发育较为完善的领域,会出现市场缺陷的问题。但是当这些缺陷暴露时,往往看不到政府发挥应有的功能。法律对于政府如何管控市场是有规定的,即便这些规定有些还有不完善,不够成熟之处,但在严格执行之下,大部分问题应该足以解决。如老百姓关注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并不是由于政府公权力的管制太强而产生的,而是由于政府监管的错位而产生,只能说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在政府公权力不作为或者滥用时,行政法应该是控权的主要力量。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健全的领域,制定的法律赋予公权力过大的干预市场的时候,经济法的控权作用就应该凸显出来了。

结语

上述中国经济体制的复杂性恰恰是我国市场经济正处在转轨时期的生动写照,也正说明了呼唤符合中国国情的转轨经济法的迫切要求。转轨经济法的任务是为我国特殊时期的经济立法指明方向,为解决我国经济法理论与现实脱节寻找一个解决之道。转轨经济法是中国经济法发展历程上走的一个“必要的弯路”,但是转轨经济法最终要回到传统经济法的范式上面去,只不过是在中国的转轨国情结束之后。但转轨经济法并不只是很被动的等着这个进程的结束,而是积极地参与到这个进程中去,并且要加速这个进程。

作者:曾威 单位:中南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