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例6篇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煤矿 职工 劳动保护用品 管理

中图分类号:F5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0-0082-01

在我公司生产的几十年实践中,劳动保护用品为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做好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做好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解放以来,党和国家为保护工人的安全生产和身体健康,每年都要花大量资金购置劳动保护用品。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工人阶级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文就建立煤炭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安全生产过程中使用劳保用品的重要性及现阶段的主要问题

1、重要性

在生产当中,一部分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或不正确而造成了伤害,有的后果很严重。但更多的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齐全而避免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我们绝不可轻视劳保用品的作用,低估它的安全保护能力。因此,我们要切实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劳保用品的功效,在行动上杜绝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各级领导,特别是车间主任,班组长要把劳保用品穿戴当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来抓,既要让职工认识到穿戴好劳保用品重要性,让职工自觉严格按规范穿戴好劳保用品,又要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违章行为,使劳保用品真正成为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保护神,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7月16日下午5时许,抚顺钢厂轧钢分厂在给二压工段轧机现场修复电风扇的电源时,由于送电工人没有与操作电工联系,突然送电,正在接线头的维修电工刘某右手触电,全身颤抖,双臂麻木,但没有造成事故。这主要是刘某劳动保护用品着装齐全,当天新换的绝缘胶鞋绝缘良好,380V电压没能击穿。由此可见,现场操作工人一定要按照各工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着装的规定穿戴齐全,千万不能疏忽大意。

2、现存问题

有的企业不管劳动保护的需要,不按规定发放,或发放的标准不统一,效益好时多发,效益差时少发或不发。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对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矿靴、矿服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与新时期企业安全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企业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很差,有的竟是假货,而劳保公司照进不误,根本没有把关。例如,有的高温鞋,里垫衬竟是厚纸片,穿不到一星期就坏掉,有的高温鞋只穿一个月全部脱线。电焊手套、布手套,女工的手都伸不进去,何况男工人。还有防尘口罩写的十二层,其实只有六层。劳保用品是预防职工生产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措施,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的。但是,在检查中发现,有的职工将发的劳保用品拿回家,留在班组的劳保用品很少。如口罩是用来防尘的,可是在工作中,没有几个职工把它戴上,一问为什么不戴口罩?几乎是一致回答:怕麻烦,有个别职工开始也带口罩,经过大家的讥讽,也就不戴了。一些监督部门和人员也不予教育和纠正,失去了劳动保护用品应有的作用。

二、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

1、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制度

就是给每个职工发给一张劳动保护用品登记卡片,由小组安全员统一保存,领新保护用品时,必须由安全员或本人持卡片来领。由于在卡片上要详细记载工种、品名、发放时间和使用期间,就能避免个别人不到期就来领取的混乱现象。

2、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健全制度是基础。解决劳动保护管理中的问题,提高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水平,我们首先从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入手,结合我矿实际,对管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和重建,修改制定了《孙村煤矿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劳动防护的意义,规范了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及发放等程序,增强了操作性,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同时,加强学习教育贯彻,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管理更加具体有效可行,大大提高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制度化管理水平,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

3、加强对劳保用品生产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劳动部门要加强管理,禁止他们向非定点劳动用品厂家进货,同时各地市多搞几个劳动用品定点商店,引进竞争机制,打破过去劳保公司独家经营,非买我的不可的局面。使企业在购买劳保用品时,有选择余地,另外劳保商店的服务态度也会由此从冷变热。

4、对安全护具,用前必须仔细检查质量是否发生了变化

对于在用的安全带、安全网、高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安全护具,用前必须仔细检查,如能及时发现这些护品经一段时间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就能及时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80年代,我厂一名职工在六楼宿舍擦玻璃,系好了借来的安全带,以防万一,结果真的出了事,从六楼坠落身亡,安全带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事后检查这条安全带,3股尼龙绳,有两股象刀切一样断开,估计是使用前断裂的,另一股是由于身体重量及下坠力拉断的。对高压绝缘鞋、绝缘手套等,应定期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如鞋底磨薄、硬物扎伤时,可进行耐压试验。

5、建立交旧领新和丢失赔偿制度

凡领取新品,必须交回废旧品。如丢了旧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新品价格的百分之五十进行赔偿。因为如果不严格实行丢失赔偿制度,有些不自觉的人就会以丢失为名,领新不交旧。所谓“丢失”,有的是由于没有节约观念,不爱护国家财产,只知伸手要,旧的弄丢了或是甩掉了,确实无旧品可交了;有的则是保护用品还没有用坏,或是根本没用过,而舍不得当废旧品交,但又不愿延长使用期。便既想保留还能使用的旧品或根本没有使用过的新品,又想重新领到新品,达到“一举双得”,因此,就假说原来发的劳动保护用品“丢失”了。所以只要严格实行丢失赔偿制度,就能堵塞这些漏洞。

结语:

劳保用品是预防职工生产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措施,用好、管好劳保用品,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目的。

参考文献

[1] 杨涛. 劳保用品不能“带而不用”[N]. 工人日报,2013-09-10006.

[2] 甘心孟. 浅谈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J]. 中国劳动防护用品,1994,02:22-24.

[3] 钱朋寿. 劳动保护用品的现状和改进对策[J]. 水利电力劳动保护,1996,01:26-27+29.

[4] 彭小毛. 对当前劳保用品生产、使用过程几个问题的探讨[J]. 化工劳动保护,1997,06:29-30.

[5] 李丹. 劳保用品要正确穿戴[N]. 中华合作时报,2009-04-14C02.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根据目前的社会的需要以及趋势,对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来说相关职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在实际的社会发展过程当中,根据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问题,应当根据社会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有一定的保证。这其中需要注意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基本目的,是针对职业人员的健康安全通过制定的系统进行的预防和管理体制,严格控制疾病发生的情况,在最大的程度上保证职业人员在劳动中的生命健康安全。

根据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其开展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根据制定的《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进行管理,这其中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问题,对目前在职业人员劳动中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问题产生危险的情况,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管理保证安全,下面本文针对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从而确保在职业健康安全进行举例分析。

1 劳动防护用品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对于产生危险的情况以及隐患进行一定的控制,对于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生产材料保证最大程度的安全,根据生产的厂商选择的材料进行检查,通过对相关工艺、设备、施工作业的监督,针对部分具有一定危害的材料杜绝其使用,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制造劳动防护用品,从而减少劳动防护用品对人体的危害。

安全隐患的前期没有任何明显的预兆,但是只要发生危险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管理层人员应当有危险发生时的相关的预备方案,对于产生的后果造成的影响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因素的调查工作,应当随着风险的发生同步进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通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工作,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之外,对于使用的防护用品如何发挥其自身的防护价值也是相关的管理人员需要注意的。通过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而减少危险发生造成的影响。首先正确的使用防护用品,可以确保劳动人员拥有最基本的防护,因为危险的发生情况通常是一瞬间的,部分劳动人员根本没有时间反应,危险就已经发生了,所以根据此类情况,通过职业安全管理体系以预防为主的思想,对安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进行相应的管理。

所以,根据实际的劳动以及职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开展需要,应当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问题重视起来,对于劳动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等工作,应当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监督,而且生产厂商应当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设计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合理性和更加持久。

2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分类,一般分为九大类:(1)头部护具类,指保护头部的护具;(2)呼吸护具类,对于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有一定的阻隔作用;(3)眼防护具,保护劳动人员的眼睛不会受到外界的伤害;(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等情况工作的环境下,对于听力的防护;(5)防护鞋,为防止足部受到伤害进行的保护措施;(6)防护手套,针对手部进行的保护;(7)防护服,针对劳动者在劳动环境中受到物理、化学外部伤害,采取相应的防护;(8)防坠落护具,主要针对高空作业的劳动者的保护措施;(9)护肤用品,针对在外的皮肤的保护措施。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企业以及社会实际的工作需要进行相应的配备,并且结合在岗的工作当中出现的危险因素,针对劳动者在该环境下会产生何种危害或是后果进行分析,从而下发适当的可利用的合理的劳动防护用具。

3.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础标准

首先对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根据相关法律对30多种危险情况的研究,根据必须使用和考虑使用的情况来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所以在为劳动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根据,在实际的劳动环境中出现的危险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分配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例如针对在高空作业的劳动人员,除了基本的安全帽、手部保护以外,由于施工的环境较为特殊,应当配备一定的防坠落护具,保证劳动人员在高空施工作业时的安全。所以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需要,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负责单位对于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不了解,就产生错误配发产生劳动防护用品不能够发挥其本身作用,导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乐氐耐胁,所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正确的配发非常重要。

3.2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适宜性

生产经营单位在配备适合本单位作业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时,不仅需要以上两个标准为导则,还要充分认识到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人体防护部位的不同进行分类,如防护手套、护耳器、防护镜、安全带等,每个大类还会有进一步的细分,以便能针对更具体的危害特点和危害水平,再结合配发岗位的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参照细分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中要求: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中的维保要求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维护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并实施适宜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防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和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的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防止配发不合格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所造成的不安全隐患。

劳动防护用品有如司机身上的“安全带”,如何让这根“安全带”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努力的方向。只有正确的配备管理,正确的使用佩戴这根“安全带”,才能让它成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才能让它真正体现保障人身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价值。

结束语

根据目前社会和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劳动者的工作情况,采取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工作,对于当前社会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过程中,因为管理人员对于劳动用品使用功能的判断失误,和不了解劳动现场的环境情况,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劳动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应当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完善工作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旭荣.我国个体防护装备的发展趋势[J].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9.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3

二、酒店设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人事经理担任,以协管酒店安保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并由总经理任命。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保安部,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由保安部负责,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各岗位主管(领班)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三、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特点,依照国家及行业的有关劳动安全规定及技术标准,制定和不断完善本部门各类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各部门制定的各类劳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须报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可根据酒店总经理指示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并按酒店制定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和报告制度》进行妥善处置。

六、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概念含义:

1、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2、事故及伤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工伤(包括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6、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7、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七、不安全的行为及不正确的观念与态度:

1、缺乏知识、技术、经验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2、有生理缺陷或生理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值班。

3、上岗操作准备不充分,与同伴联系、配合不当。

4、操作姿势不正确,用力过猛,速度过快,工作位置不当。

5、安全装备设置错误或失效。

6、以身体代替工具,或以抛递代替手传等不安全动作。

7、饮酒、服药、过饥或过饱时作业。

8、带病、超负荷、超时、过度或恶劣环境作业。

9、未使用或错误使用防护用品、工具或穿着不安全的服装。

10、作业期间开玩笑、追逐打闹、搞恶作剧等。

八、不安全的环境:

1、不适当的照明环境,光源炫目或不足。

2、温度过高或过低,空气不流通,湿度过大。

3、不安全的设备设施、构造、作业程序及方法。

4、工具不良有缺陷、粗糙、尖锐锋利、表面过滑、老化失效。

5、设备、材料、工具或废料、物料没有堆放妥当或储存不善。

6、出入口、通道狭窄或堵塞。

7、地面不平、太滑或有临时及凌乱物品。

8、缺乏护栏及围蔽,上方及周围有施工作业。

9、设有高温、高压、转动、带电、易碎、易然易爆、有毒、有放射腐蚀设备及物品的场所。

10、人员流动大、有机动车进出、玻璃门、玻璃墙、双向门、转弯等场所。

九、健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十、酒店劳动安全生产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管理。

十一、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指导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

2、教育各部门管理人员尊章守法,带头搞好安全生产。

3、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4、协调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调查、布置、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5、负责随时检查、通报各部门劳动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各类不安全问题及职业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十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在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各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

2、向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安全生产书面工作意见,主要包括:针对部门的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开支计划。

3、参与制定酒店和部门防止伤亡、火灾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危险岗位、危险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实施。

4、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事故隐患。如有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拯救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5、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主管(领班)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规定和制度,对本班组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健康负责。

2、经常教育、检查本班组员工正确使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原材料、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等,消除危险隐患。

3、督促本班组员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地点的卫生整洁。

4、对本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和检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5、如遇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并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十四、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杜绝一切违章操作现象的发生。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设备、设施和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酒店和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部门和酒店有关部门汇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报告上级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6、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8、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十五、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分类汇集国家颁发的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档案资料,建立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酒店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存放在总经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

十六、各部门(公司)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汇总本部门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报表及分析资料,建立相关档案,及时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存档。

十七、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酒店和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流程,以及收集各类安全事故的案例汇编等。

十八、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可随时抽查各部门管理档案和各岗位的劳动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部门须将改进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由小组检查核实后才可终结,并将有关情况存档。

十九、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

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2、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4、在紧急情况下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5、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和检举权。

二十、员工在劳动安全方面的义务:

1、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

2、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3、在劳动过程中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他人违反安全作业的行为应给予制止。

6、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

二十一、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

1、酒店对劳动安全教育实行酒店、部门、班组三级培训制度。

2、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由酒店人事培训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的教育。

3、新入职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由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劳动安全教育及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各岗位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日常工作安全培训,经常检查员工有关劳动安全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员工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违反安全作业现象及时给予纠正及教育。

5、组织实施培训的部门必须制定相关表格,注明组织部门、日期、时间、具体内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均须签名确认。

二十二、酒店员工安全知识宣传栏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刊出。

二十三、特殊作业工种人员,如从事司机、电工、锅炉、烧焊、油气等工作的,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相关部门举办的安全学习及审证。

二十四、酒店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人员参加注册安全主任培训班学习。

二十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发放管理:

1、酒店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定期发放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眼镜、听力护具、防护套、手套、防坠落护具、防护鞋等。

2、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采购、保管、发放由人事培训部、供应部、仓管部及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3、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穿戴舒适方便,不影响操作。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酒店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

5、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按酒店制定的《工作制服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执行。

6、员工对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对失去保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及时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7、凡专业性强、结构比较复杂,使用要求严格或急救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部门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凡适合个人身体规格或随班组使用的,宜分散个人使用保管。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费用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4-0787-02

深圳市是全国外来劳务工最多、最集中的城市之一,据2010年深圳市统计资料,深圳市劳务工已经超过1000万人,为了解决劳务工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深圳市政府于2005年3月开始试行农民工合作医疗,经过1年多试行后,于2006年5月将农民工合作医疗更名为劳务工医疗保险并在全市铺开执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最大特点是社区首诊制度,该制度可简述为: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并统一为其选择一家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康中心)绑定就医,劳务工医疗保险病人必须在绑定的社康中心首诊,如果需要进一步治疗,一定要社康中心转诊到结算医院,由结算医院再转诊到上一级医院,这样逐级转诊才能获得医保待遇,否则就要自费。这种“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的医疗保险模式得到广大劳务工的支持,到2011年底,深圳市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人数超过530万人[1],沙井街道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人数超过50万人,占深圳市参保劳务工的1/10以上。由于劳务工医疗保险病人在社康中心首诊,门诊费用又是采取包干制,因此我们对2007年至2011年期间5年的劳务工医保门诊费用进行分析,研究劳务工医保门诊费用支出与社康中心服务的相关性,为劳务工医保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深圳市社康中心属于院办院管模式,沙井街道的20家社康中心均隶属于沙井人民医院,由医院社区健康服务管理中心(社管中心)统一管理,社康中心的业务报表按月上报到社管中心,本次研究的数据来自沙井人民医院社管中心、信息科、医保科的统计年表。

1.2 统计方法 相关数据用统计软件Excel进行统计学处理。

2 结果

3 讨论

3.1 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低廉,但参保行业单一,覆盖人群不足。2007年至2011年劳务工医疗保险门诊人均费用控制在38元至53元之间,5年的医保记账比例保持在70%左右,这意味每次劳务工在社康中心门诊看病,只需自付15元左右的人民币,基本解决了劳务工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深圳市劳务工已经超过1000万人,截止到2011年底,深圳市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人数是530多万人,只占整个劳务工群体的50%左右,这种“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的医疗保险模式仍需进一步推广,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劳务工人群。

3.2 可报销药品目录太少,药品记账比例偏低。目前沙井街道20家社康中心可用药物品种大约250种左右,甲类药品记账比例是80%,大约110种左右,乙类药品记账比例是60%,大约140种左右,门诊费用自付的30%基本上是药品自付部分。由于劳务工年龄结构较轻,在社康中心就诊的门诊疾病绝大部分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2-4],所以应该进一步对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药品费用细分结构进行分析,修改劳务工医保的基本药品目录,这对门诊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保障方式和政策选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3 政府应加大对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以后,劳务工门诊包干基金近3年来出现亏损状况,即使在2011年将门诊包干基金每人每月增加了2元的情况下,仍然出现亏损状况,其中一个原因是门诊次均费用的上升,还有就是政府投入不足,按照绑定的劳务工参保人数每人每月8元门诊费用拨付给结算医院,一个绑定的劳务工全年门诊包干费用是96元,按照门诊次均费用53元计算,还不够看2次病的费用,随着劳务工就诊率的提高,亏损也越大,基本上是看得越多亏得越多。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投入,通过提高筹资水平、提高支付水平、抑制过度需求、对基金亏损给予适当补贴等方式[5],进一步完善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在社康中心医疗服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3.4 建立符合社区卫生特点的薪酬制度,改进和完善社康中心医护人员的激励机制。由于目前社康中心医护人员的工资效益还是与业务收入、门诊工作量以及药品构成比等项目挂钩,劳务工医保基金实行包干制,亏损的基金只是扣罚亏损总额10%的金额作为对造成基金亏损医务人员的处罚,结余的基金又没有奖励给社康中心医务人员,这就难免导致医务人员有诱导需求的动机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倾向,在劳务工患者的就诊过程中存在不合理检查、过度用药、自费检查和自费药品处方过多等现象,造成医保基金的浪费和增加了劳务工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符合社区卫生特点的薪酬制度,改进和完善社康中心医护人员的激励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杜绝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利益驱动行为,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医保基金浪费,切实为劳务工提供优质廉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周森,沈华亮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深圳市农民工社区首诊政策分析[J].医学与社会,2011,24(1):4-7.

[2] 陈延,王梅 我国医院门诊费用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经济,2004,23(4):41-43.

[3] 肖瑶,潘华峰,冯毅 基于深圳市外来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的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1):333-335.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5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随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确认,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文件之中。这就进一步推动了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从深化改革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精减机构,撤销按行业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保留和加强综合性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政府职能换转的力度,将直接行政干预企业的管理模式转为间接的用经济手段调节企业行为的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脱离政府怀抱参与市场竞争。从对外开放来看,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允许更多的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使外向型企业直接开展进出口业务,与此同时,鼓励和欢迎国际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参考公平竞争。

2001年11月,中国加入WTO,促进中央政府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进一步提高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无论是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还是国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一律实行平等的国民待遇,遵循WTO规则,严格履行中国加入WTO承诺。

然而,中国加入WTO之后,西方许多国家或地区并不承认中国经济是市场经济,因而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中,仍然把中国当作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国家来对待。这样一来,在国际贸易中发生许多障碍和摩擦,如在“补贴与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和“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等的问题上,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说受到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歧视,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我国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与调整,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开放型市场经济。为了说明这个根本性问题,特撰写了这篇文章,作为给西方“中国经济非市场经济”论者的回答。

一、商品市场化

自1979年以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缩小计划管理的范围,不断地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首先,改革“统一计划、分类管理”制度,取消统购包销制度,缩小计划购销的范围,扩大议购议销的比重。其次,改革“统一定价、分级管理”制度,取消国家定价制度,缩小计划价格的范围,扩大市场议价的比重;其次,废除国家对企业直接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做法,由企业面向市场自行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最后,消除国有商业垄断市场的政策,允许生产经营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逐步向外开放国内市场。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很高。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有关资料综合计算的结果:2001年底中国商品市场化程度已达到95.6%,其中民营企业购销的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已达到100%。(其论据将另文阐述)。

无论是从现行政策法规来看,还是从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现阶段商品市场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与运行方向由市场来调节;商品价格由买卖双方依据供求行情来确定;商品自由进出市场,并自由购销;市场物价总水平的波动不是人为调控而是市场总供求行情的真实反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假冒伪劣地下活动,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产品质量法规,对进入市场产品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和抽查,禁止低质和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生产要素市场化

生产要素是生产经营活动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它是否市场化对国民经济市场化影响很大。从广义上讲,一切推动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素,都是生产要素,其中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些要素市场化程度决定经济市场化程度的高低。

1、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的主体,是最为活跃的因素,它决定其它生产要素发挥作用的程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改革计划管理制度,打破劳动部门所有制或单位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无论是技术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都允许自由流动、自由择业;高等院校开始实行“毕业生自由择业、双向选择、学校推荐”的制度;企业用工实行合同制,劳动力的使用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全国城乡普遍建立人才交流市场,为劳动者自由择业提供咨询和服务。为了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企业开始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险,社会保险机构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疾病保险、人寿保险、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各种劳动保险制度为劳动力市场化提供条件和保障。经过20多年来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劳动者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地在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进行流动,劳动力价格由劳动力市场供求来调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多少或高低由企业经济效益来决定。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和引进人才,决定企业劳动者的招聘、解聘。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劳动制度,与国际劳动力市场已经接轨。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和全国人才市场公布的有关资料综合计算的结果,中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已达到90%左右。

2、资本市场化程度。资本,亦称资金,它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其市场化程度越高,国民经济运行就越通畅。资本运行是否畅通无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的体现。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进行改革。首先,对国家投资体制进行改革,实行拨改贷,将过去国家通过财政部门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无偿拨款制度改革为有偿贷款制度,实行投资市场化。其次,改革计划借贷制度,将过去国有企业借贷计划申报审批制改革为企业自主借贷制度,实行信贷资金市场化。再次,改革计划融资制度,将过去国有企业计划融资审批制改革为企业自由融资,建立融资市场,实行融资市场化。最后,建立证券股票市场,对国有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实现企业投资市场化。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计划投资体制基本上让位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投资体制。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和投资效益的要求自主投资和融资,无需向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金融企业特别是银行(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也实行市场调节,讲求信贷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银行的金融信息,目前,中国资金市场化程度已达到88%以上。

3、土地使用市场化程度。土地是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是任何企业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以上说明,中国境内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这种所有制格局在市场经济国家也不例外。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改革了土地使用管理体制,实行有偿使用土地的制度,土地资源作为商品进入土地市场,逐步实现土地使用市场化。首先,实行企业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即土地使用费记入产品成本,成为商品价格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使企业用地率先实现市场化。其次,建立土地转让市场,土地价格由市场供求来调节,并由买卖双方自由成交。再次,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使土地与房产相结合,使土地价值增值,并自由买卖。最后,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实行有偿使用,使土地商品化。目前,依据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土地交易市场信息,中国土地使用市场化程度已达到90%以上。

三、企业行为市场化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对企业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政企职责分开,逐步扩大企业自主经营权,放开企业人、财、物等方面的决策权,让企业脱离政府怀抱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出现在市场上,其表现如下:其一,生产经营什么,生产经营多少,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行情自主作出决策,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其二,企业需要多少劳动者,需要什么样的劳动者,由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与此同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企业可以自主减裁或增加人员,招聘或解聘人员,还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培训人员,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其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既可到资金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也可发行企业债券,或到银行借款,自主开拓多条融资渠道而不受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干预。其四,企业根据市场竞争的态势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可自主地进行横向经济联系,有条不紊地开展兼并、收购、联营等经济扩张活动而无须请示行政管理部门。其五,企业根据其经营效益状况,自行进行分配和安排职员的福利待遇,也可根据职工对企业的贡献自行进行奖励。其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股份公司制,规范企业运行机制,讲求市场效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目前,中国企业经营体制已转换到现代公司制经营体制,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已与市场接轨,即按市场需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市场供求行情的变化来调整其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方向,企业行为市场化程度已达到98%以上。

四、政府行为市场化

政府行为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这里主要指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自从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逐渐从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中退出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还权于企业。为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让企业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开始转换职能,即:从用行政手段和行政方法管理经济活动转换成用经济手段和经济方法来调节经济活动;从直接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中转换为企业开展咨询和提供各种服务;从对企业“管、卡、压”到为企业解忧排难。总之,政府行为从对企业“管理”转变到为“企业”服务,如为企业提供市场供求信息咨询与服务;为企业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为企业进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输送人才;为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企业购销牵线搭桥等。这样一来,在政府与企业关系上,从过去的“管理者”变成了现在的“服务者”,政府行为从行政命令中解脱出来,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引导和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政府行为已经市场化了。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6

摘 要: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职工缺乏安全保护培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技术的落后也是原因之一。应制定狭义的劳动保护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以有效改善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

关键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3-0137-03

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用两章的内容对劳动保护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劳动保护问题上,我国还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制下,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了解乡镇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我们成立了课题组,在江苏省的连云港、南通、南京、苏州4座城市进行了“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状况调查”,有大约2 000名职工接受了调查访问。本文拟根据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劳动法的相关理论,结合劳动立法实践,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我国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保护方面的条款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从调查结果来看,42%的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44%的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也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就目前而言,乡镇企业职工很难凭借自己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工会与企业之间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有效保障自己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 2.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欠缺,缺乏安全保护培训 调查结果显示,60%的企业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而是用一定的金钱补助来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替代品。在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中,12.5%的企业只提供质量较差、种类不全的防护设备、设施。45%的企业在职工上岗前,没有对其进行如何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方面的专门培训。劳动保护措施的不完备无疑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是对职工权益的极大侵害。 3.劳动保护监督力度不够 全国总工会早在1985年就已《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该条例第3条规定: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中小企业迅速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加之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和监察体制不健全,使原有的安全管理体系受到冲击,甚至不复存在,安全生产受到很大影响(《人民日报》,2003-02-12)。如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企业呈现无主管部门、无工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据调查,28%的企业没有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分别有38%和30%的企业没有设置监督检查员和保护检查员。正是由于缺乏这些监督、检查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设置,以致工会在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在安全生产的运行中问题颇多。 4.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调查发现,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了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仍有52%的职工不会使用。其中有的是嫌麻烦,有的则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自己注意安全即可,不使用也无所谓,还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安全保护用品不会对劳动保护产生作用,只在应付检查时才使用。可见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于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重要性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二、劳动保护现状原因分析 1.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内容抽象,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由于涵盖范围广、包容性强,对于解决劳动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针对性不强,很多都只是笼统地提出对策或者努力方向,缺少实施细则等配套的法规来辅助提供一种具体、可行性的操作机制,使得一些法律条文还停留立法层面,真正由纸上法转化为活法的微乎其微。如卫生部和原农牧渔业部1987年颁发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所有乡镇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卫生部门的劳动卫生监督。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乡镇企业,劳动卫生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已建成投产的乡镇企业,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或地方卫生标准。《办法》还强调指出,乡镇企业不得安排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从事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胎儿和婴幼儿健康有影响的有害作业。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的乡镇企业,应建立定期监测制度和劳动卫生档案。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及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本办法从宏观上对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了要求,但在微观有待完善。其未能有针对性地对乡镇企业职工这样特殊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2.行政部门和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监督不力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第1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履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等职责。这里所说的检查是指日常检查、定期检查还是抽查?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该项职责运作起来没有形成固定的检查周期。举报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劳动者积极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对检举揭发的劳动者进行专门保护,部分劳动者害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不令人满意。 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企业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完备而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未及时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会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且其成员大部分本身就是劳动者,受制于用人单位,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着工会主席被用人单位收买的情况,从而导致工会这一重要的监管机构形同虚设,不仅降低了工会组织的权威形象,也使得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3.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薄弱 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没有社会责任感。企业在逐利天性的驱使下,追求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尽可能减少成本,从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设备下手,能省则省,或者选择较为劣质、便宜的用品和设备,弱化了劳动保护工作,没有承担其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知识。劳动者在利益上受制于用人单位,经济上不独立,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不敢检举揭发。加之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益,不会据理力争,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4.技术不达标,存在潜在危害 当前社会新兴产业飞速发展,由于劳动防护措施不完备而导致的潜在的职业危险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有时很难发现和检测,容易诱发一些劳动安全事故。比如在电子厂中的核辐射、化工厂中的尘毒危害煤矿的粉尘危害等等。一桩又一桩的职业危害事件无不在向我们敲响警钟,必须加强技术发展,提高检测水平,及时淘汰劣质防护用品、设备,更新、引进先进劳动器具,使得劳动保护措施真正有保障[1]。 三、完善乡镇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强化企业法律责任 尽快出台与已有立法相配套的细则、条例,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使其更有可操作性。建议制定狭义上的劳动保护法,专门调整劳动保护问题,规定可涉及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配备与监管,劳动保障监察的运行程序和强制措施,劳动卫生安全工作环境监管等等方面。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比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高潮中,原联邦德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两德合并后于1996年修改完善并颁布了《劳动保护法》,该法规定详尽具体,规定了企业是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由雇主代表、工人代表和企业医生及劳动保护专业人员组成的企业劳动保护委员会,并对该委员会的任务做出了规定[2]。现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轻微,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为了惩治对待劳动防护用品能省则省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3条明确了处罚力度: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目前相比较企业收益而言,很多企业会选择接受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整改意见置若罔闻,究其原因,就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无形中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所以必须尽快调高惩罚基准,同时相对明确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使处罚落到实处,给违法者以警示。 2.加强劳动保护执法监督,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察,强化执法监督功能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检查和检举揭发机制。确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实施状况进行监督。同时明确检举、揭发的激励机制,加强对勇于揭发的劳动者的保护,消除劳动者的顾虑。 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协助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进行定期、全方位的检查与监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提出一定的整改意见[3]。对置若罔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置职工安全于不顾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惩罚、整治措施。 3.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 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的法律意识。对于乡镇企业而言,要提高其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质量合格与种类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积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职工而言,要提高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综合运用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各种途径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4.设立行政许可,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生产的监督 政府对于劳动保护器具的生产许可应从严把关,将许可证颁发给真正有资质的生产商。并由具有国家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对器具进行强制检验认证,质量合格的颁发认证标志[4]。在投入企业生产过程中,政府也不能放松监督,采取抽查或者定期检查的方法,保证劳动保护器具的质量。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说明及相关标准中的要求督促、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制定并实施适宜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的职业、工种要求发放不同种类的、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职工也有按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和责任[5]。 四、结束语 劳动防护措施犹如是司机身上的“安全带”,如何让这根“安全带”真正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值得企业、职工和政府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同时这也是三方主体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只有企业提供完备的“安全带”、职工正确佩戴和政府、工会对质量及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三者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地处理好当前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漏洞,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 温仁.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体制[J].劳动保护,1993,(1):45.[2] 陈黎.友邦的启示——在德意志感受劳动保护(连载一)[J].现 代职业安全,2004,(12).[3] 贺媛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资关系[J].法制与 社会,2009,(6):335:339.[4] 李嘉.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发展[J].劳动保护,2008,(10):35-37.[5] 王银有,闫慧芝.加强职工劳动保护的实践与探索[J].管理荟萃, 2012,(1):40-41.(责任编辑: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