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申报材料范例6篇

医务申报材料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1

一、重学习强自身,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他作为一个老财务工作者,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做为自己的工作指南,加强对党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修养,为做好财务工作打牢政治基础,积极响应科室号召,除自已在业务知识、会计法、财务人员工作制度、财经条例、规定、财务人员职责一系列专业知识加强学习外,还提醒和带动年青同志学习。任联富同志为提高业务水平,克服重重困难,经常利用八小时以外的时间加班加点,一遍不会两遍、两遍不会三遍,直到学会为止,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

二、谦虚谨慎、尽职尽责,当好领导的财务参谋。

1、他管理医院的会计档案,严格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和要求办事,严守会计档案的密秘。按月将已装订好的会计记帐凭证,会计报表严格的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辑造册,对自己所管理的档案资料,做到了心中有数,有书面记录,摆放整齐,从而也方便档案的查阅,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对档案资料进行防潮、防虫、防蛀、防火、防鼠;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印、借阅的管理上,做到查阅、复印、借阅档案资料做到了有单位证明,有领导同志签字,并建立了相应的登记制度,保证了档案的完整性和严密性,无档案丢失的情况发生,绵阳市档案局检查验收达省一级标准。

2、对于票据的管理。能够严格的按照票据管理制度和医院实际情况要求办理,并根据我院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有计划购入,对购入发出的票据进行了严格的登记、验收,并根据医院规定核定的领用人员进行了按票据种类,分人员建立了领用报销登记手续,不定时的到各位进行票据的使用,保管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调整、处理,票据的“准现金”观念宣讲非常到位。

3、对于分院和项目核算工作。他始终坚持财务管理的要求,和本科室领导和同志一道坚持严格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医院的规章制度及协议要求进行核算,严格与总帐会计和相关人员进行密切配合,严格的登记项目核算科室的收入、支出,对收入做到了严密的核对,进行科室、姓名、检查和收入项目、金额核对。将支出进行了准确无误的登记,并根据收入支出的性质内容分科目进行核算,并按月及时核算业务收支、结余、分配情况,院审计处审计无违规违纪,无多记、少记、误记,保证了帐务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做好传邦带。他作一个老会计,他不摆资格,显资历,平时科室同志有处理不了的事情,他都主动地邦助解决,做好传邦带,他告知新财务工作人员工作必须具备小心谨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财务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在财务工作中如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将会给单位和集体带来巨大的损失,日常工作中要看了又看、审了又审,严格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帐务,如遇到财务手续不全或与财务制度规定相违背的违规票据坚决不准入帐,如遇到单据、票据与实际发生不符或无票据现象不要怕得罪人,要坚决打回重新开票,如果发现在日常业务往来中有什么问题的,尤其对单位工作不利的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向领导反映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日常记帐处理帐务中要将单据和票据仔细审查,将每一笔收入、支出,每一个数字,每一个小数点都审查的仔仔细细,直到发现无任何差错才将其装订成册。在对帐的过程中更是做到仔细、细致、严格按财务有关要求力争做的得更好。

四、热情耐心的服务,树立医院的良好形象

财务人员的言行举止将会影响整个医院的形象,所以任联富同志做为一名老会计非常注重加强自己的服务意识,努力塑造"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财务人员形象。他说只有服务提高了才能得到来办事人员对我们工作的认可,科室良好的形象才能得到维护;他非常热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人员,并做到快速、仔细、保质、保量。

五、对于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对上级交给他的各项临时性工作和任务,与本科室同志和相关人员相互配合,任劳任怨,不怕苦、不怕累,按要求完成,不计较个人得失。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2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渝职改办〔〕40号)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年全市卫生技术专业(含中医药技术,下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卫生、中医药各个专业符合任职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精神,上述专业申报人员,可不受单位所有制、地域界限和身份等限制。

(三)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1998〕50号)有关规定,对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原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然有效(需确认和转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和完善相关手续);原未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不受职称档次的限制,根据其学历和工作资历、业绩和实际工作水平,可以越级申报评定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有关文件规定,除经批准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申报晋升职称外,凡所在单位申报推荐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含提前退休、病退)的人员均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

申报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6号)规定,见市卫生局职改办编印的《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合订本。申报中医药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规定。任职年限计算到年12月31日止。

(二)外语、计算机

外语(医古文)条件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全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53号)规定执行;计算机条件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职改办〔2005〕99号)规定执行。

1981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副高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在2007年3月参加了职称外语考试不合格者,今年申报职称仍然有效。从2004年起,取消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制:凡2000年参加全市(含全国)职称外语、计算机A级考试和2001年以来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B、C、D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其考试合格成绩继续有效。

(三)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四)论文

副高级2篇,正高级3篇,必须是国家统一书号或刊号的论文,第一或第二作者。

(五)执业资格

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含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中西医结合)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申报护理专业高级职务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注册。凡变更、交叉申报上述专业者,须取得拟申报专业的《执业证书》,方可申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有不符合以上五条款其中之一的,均不得申报。

2、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七)破格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能力和业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渝卫职办〔2007〕41号)执行。

(八)对抗震救灾人员实行倾斜,按渝职改办〔〕40号执行(附件10)。

三、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

(一)评审程序

实行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法。材料审查—专业答辩—小组推荐—评委会表决。

(二)评审内容

1.查阅资料:学历及资历、外语及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及工作量、论文、科研成果、教学、年度考核、卫生支农。以上内容通过查阅资料获取,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量化评分表。

2.答辩:答辩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学术动态、知识应用。具体指标要求参阅《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四、申报程序

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下放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及简化资格考试发放程序的通知》(渝职改办〔2007〕12号)的规定执行: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送相应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破格申报者须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后,再送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参加评审。

五、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材料种类

1.《重庆市申报级专业技术职务送审名册》一式3份。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加盖公章(附件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附件2)

3.《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附件3)。一律要求打印,并用A3纸复印:卫生技术人员一式17份,中医药技术人员一式19份

4.破格申报者需填报《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表》1份(附件4)

5.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需填报《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1份(附件5)

6.任期届满考核和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各1份(单位提供)

7.担负有卫生支农服务任务的单位的申报者,需报送《重庆市卫生支农服务业绩考核鉴定表》1份(附件6)

8.任现职以来,最能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科研成果、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本人提供)

9.申报人任职资格材料1套(一律报送复印件,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审查原件,出具审查意见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1)学历、学位证书

(2)现任职务的任职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人事(职改)部门下达的任职批文及聘书

(3)有效的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等考试合格证书。按渝职改办〔2005〕99号、〔2007〕53号,属免试范围者,应填报《职称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免试审批表》(见附件7)。属年龄免试者,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属翻译文章免试者,需同时提交原文和译文;属公派出国留学免试者,需出具有关出国留学证明

(4)《继续教育证书》或《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卡》,区县卫生局或市级主管部门验审并用印后方为有效。

(5)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口腔、公卫、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人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理专业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10、《委托评审函》1份(附件8)。

11、申报材料清单1份(附件9)

(二)材料要求

1.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并清点申报材料,统一收集上报。11种材料中,除学术成果(含论文、科研成果、科研立项等)、执业资格、外语译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其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公示。各单位要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学术成果真伪鉴定

(1)学术成果真伪鉴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免费)。

(2)鉴定内容:论文要求复印封面、版权页、目录和正文;科研成果要求复印获奖证书、研究报告、成果鉴定书等有关资料;科研立项要求复印立项申报书、立项批文、查新报告结论等资料。学术成果如系合作项目,须由该项目负责人(主编、主研、执笔)出具申报人所承担的部分或所起作用的书面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鉴定办法:学术成果鉴定数量,报送材料时应由申报人明确拟鉴定的学术成果,并同时提交拟鉴定成果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经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鉴定并用印后,随其它申报材料送评委会。

4.执业资格鉴定:需出据原件和复印件,由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负责鉴定,于报送材料时同时进行(原件审核后退回)。

5.申报材料中涉及各种表格,除特定表格外,其余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报送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事(职改)和区县卫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鲜章。材料字迹潦草或复印件字迹不清影响辨认效果者,责任自负。

六、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工作中的职责

(一)材料审核:各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的内容及要求:查学历证明、任职资格及年限证明(任职资格评审表和资格证)、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继续医学教育记分卡、学术成果等原件是否与本人情况相符,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完毕,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二)公示:各单位在申报前对《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公示中有举报的,推荐单位要认真查实,凡举报属实,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属“主要业绩”弄虚作假的,需在推荐意见栏内予以更正说明。未按规定公示和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材料的收集归档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由单位派专人统一报送,高级职务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的顺序清点,用牛皮纸标准档案袋按人分装,并在档案袋上张贴《申报材料清单》(附件9)。

七、报送材料时间、地点

(一)报送时间

7月10日-25日: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7月26日-8月10日:区县、厂矿(市卫生局审批的厂矿企业医院)、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

凡逾期或由申报人员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一律不受理;申报材料经过重庆市职改办审查后,不再受理补充材料。

(二)报送材料地点

地址:重庆市卫生局职改办(渝北区松石路418号重庆市卫生局七楼719房间)

联系人:谢悦峰李永发谢春鹰联系电话:67706587 67706581 67706693

公交线路:

1.沙坪坝(土湾)—花园新村(205路公交车终点站下车)

2.杨家坪(方向)—花园新村(148路中级车终点站下车)

3.石坪桥—冉家坝(118路车东和春天站下车,途经上清寺、海关)

八、评审费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3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4

我代表__卫生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首办责任制

办事人员到卫生部门办理涉及卫生工作事项时,接待申请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首办责任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设立首席代表负责制。所受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只要符合规定,必须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予以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全部资料,所受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首办责任人岗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并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齐全即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合格的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

2、卫生许可证核发

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请,在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卫生监督员即进行现场审查,产品监测,符合办证条件的,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至城区5个工作日,农村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或限期改正决定,整改合格后,卫生监督员再次审查,审查合格后按以上(来源:文秘站 )工作时限审批发证,整改时限不计入办证承诺时限。对县里重大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服务,先办证,后由机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手续。

对于举报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案件,在查处结案后,对符合案情通报条件的实名举报案件10日内向举报人通报。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零时限、零距离”结报制。

县合管中心与县内外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直报协议,对参合农民在县内外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零时限、零距离”结报补偿,补偿资金由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后县合管中心直接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到合管中心报销的,在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偿到位。

三、落实“一站式”服务制

按规定由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传递相关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

四、实行医疗单位服务行为承诺制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整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严禁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物品、收取回扣等行为,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

五、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

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有关卫生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保证群众知情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等行政过错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5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一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二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88487040-16

医务申报材料范文6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城区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做好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在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保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定点医院8%、省内其他医院及省外医院15%。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支付6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⑤再生障碍性贫血;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城区学校在校生在统筹期年度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有效医疗费在定点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20%报销,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30%报销,实行当场结报,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人员。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1)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①申报表;②住院原件发票;③出院病历;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特殊门诊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疾病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市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区社保局确认公布。

(三)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医办、区社保局、*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残疾程度认定。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3046325、3023239;传真3052969。

(二)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移交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学校(幼儿园)保费收缴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帐。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社保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检查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其他

(一)农村在校学生,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与城镇学生待遇差额部分可通过商业再保险解决。

(二)农村学校城镇户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学校上报区社保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学生产生医疗费后,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准报销额以外的医疗费,凭《*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算单》,按各单位的规定办理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有效医疗费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