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工作措施范例6篇

治超工作措施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1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科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设置安全管理科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在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情况。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一旦发现职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对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向施工人员提供相关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信息。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隐瞒或欺骗。按“三级教育”的原则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职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2、个人防护措施: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佩戴有害

气体防护口罩、眼睛防护罩,杜绝违章作业,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工人作业场所的通风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8小时工作制,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2、个人防护措施:机械操作工要持证上岗,提供振动机械

防护手套,采取延长换班休息时间,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警示标志的悬挂,工人持证上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时间不超时等情况。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作业区的通风排气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相关工种持证上岗,给作业人员提供防护口罩,采取轮流作业,杜绝作业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良好通风,工人持证上岗,佩戴口罩,工作时间不超时,并指导提高中毒事故中职工救人与自救的能力。 

五、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作业区设置防职业病警示标志,对噪音大的机械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减少噪音污染。

2、个人防护措施:为施工操作人员提供劳动防护耳塞,采取轮流作业,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落实作业场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护耳塞,工作时间不超时。

六、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减小工人劳动强度,为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娱乐场所,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

2、个人防护措施:不盲目抢工期,即使抢工期也必须安排充足的人员能够按时换班作业,采取8小时作业换班制度,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稳定工人情绪。

3、检查措施:工人劳动强度适宜,文明施工,工作时间不超时,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七、高温中暑的预防控制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在高温期间,为职工备足饮用水或绿豆水、防中暑药品、器材。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2

这次会议是市政府在全市治超工作步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标志着全市治超工作转入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的新阶段。刚才,志勇同志宣读了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了超限超载源头专项治理目标责任书,兆龙、王敏、阿妮同志作了表态发言。省交通厅冯明怀总工作了重要讲话,对于做好下一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我就抓好全市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在省政府、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市县两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紧密配合下,全市坚持多方联动,多管齐下,大力开展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品种的专项治理活动,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6月份,全市干线公路三个检测站共检测车辆89.48万辆,其中超限车辆1.85万辆,超限率控制在2.07%;农村公路两个检测站共检测车辆3.06万辆,其中超限车辆627辆,超限率控制在2.05%。上半年共拆解非法改装车辆341辆,干线公路3个检测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紧实施,流动检测车启动运行,省界入口劝返有序开展,农村公路限制通行设施基本设立,为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顶风雨、冒酷暑,辛勤奋战在治超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

但是,近年来,随着彬长旬能源化工基地开发建设的快速推进,加之乾县、礼泉、泾阳等旱腰带地区建材生产企业大量扩张,对我们的治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有的地方、有的货运源头企业,摆不正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没有从源头上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车辆装载标准,随意超载,造成超载超限车辆大量上路,绕道逃检、分载合载、强行闯站,严重损坏了公路基础设施,导致了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也成为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加大了治超工作的难度。

今年以来,省交通厅在榆林市检查治超工作时,因榆林市政府治超不力,现场做出了核减3000多万元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处罚决定。我市312国道沿线乾县、礼泉、秦都等地的储煤场超限装载的问题,永寿县分合载的问题也引起了省上领导的高度关注,曾多次批示要求市政府进行清理整顿。省治超办先后两次夜间跟踪查获从我市礼泉煤炭转运场驶出10辆拉运煤炭的超限车辆,曾多次下发《督办单》,要求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治理。8月2日,省治超办专题召开了关中公路环线相关地市参加的治超工作协调会,对我市在货物装载源头特别是礼泉等地煤场无节制超限装载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形势非常严峻。

因此,超限源头治理已成为我市当前治超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调整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源头治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源头治超措施

这次全市源头治超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这一思路,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标本兼治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夯实责任,落实措施,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打好公路基础设施保卫战。

一要落实治超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咸阳市2007年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强化治超工作的职能,切实承担起本县区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及时与公路管理、运管以及货运源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务必将源头治超任务分解落实到位。

二要强化源头治超措施。会后,各县市区要及时抽调运管、煤炭、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精干高效班子,迅速派驻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强化货运源头监管,严防死守,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贯彻实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区。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对辖区储煤场、沙石场等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违法经营的要强行关闭。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要严格执行咸政办发〔2007〕(132号)文件精神,从即日起,全市不产煤县区严禁审批开办新的储煤场。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运输市场和货物装载的监管,对源头超载车辆实行劝返、堵截、整改等措施,对为超限超载提供便利的运输站(场)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关闭,确保车辆源头装载符合条件。

三要加强对非法改装车辆的治理。市治超办要组织发改、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治理活动,从根本上消除超载运输的装载条件,促进运输市场及运输价格向市场规范化发展。

四要积极探索建立源头治超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治超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研究力度,推动源头治超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对公路、车辆、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向纵深发展。

同时,各级要切实加大对211、312国道、关中环线等重点路段超限检测等治超工作力度,加强路政巡查,严厉打击分合载行为,依法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治超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科学组织安排源头治超工作,加大整治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形成源头治超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要加强信息沟通,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和整治进度,及时防范和妥善解决各类突发性事件。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源头超限治理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堵塞交通、聚众闹事、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处置,避免事态扩大,确保执法人员安全,为货运源头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国土部门要严格清查审核储煤场、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土地情况,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各类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营业、违规装载的企业要吊销其工商执照。环保部门要对煤炭储运场的环境污染进行技术监督,一旦发现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坚决予以关闭。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源头治超的意义和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时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典型事迹,曝光严重违法行为,震慑不法经营者,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治理环境,促进工作有序推进。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3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措施的的法律依据在治理活动中是十分重要的。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科学性、合法性。

关键词:集中治理

超限超载

法律依据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实施,从2004年6月20日起,为期3年的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已正式启动。专家认为,这次联合治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这是一次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高度结合的治理行动,是新时期政府高水平执政的体现,必将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科学性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

近年来,有些人对超限超载的认识出现了不正常的“宽容”和“理解”,什么“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超限超载是被乱罚款、乱收费逼的”、“超限超载有利于降低物价、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些论调,为超限超载的蔓延提供了“理论温床”,甚至影响了人们对治理超限超载正确性的价值判断。

“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制国家判断社会现象正确与否的标准,如果是违法行为应给予否定,如果是合法行为应给予肯定。

那么,超限超载是否合法?

超载,无论是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还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来都是禁止的,因此,超载违法毫无疑义;超限,《公路法》采取的是严格限制许可主义,即经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可以通行,未经批准不得行驶,因此,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行驶的,认定为违法行为也毫无疑义。需指出的是,最近几年,只有少量超限运输是经批准而采取防护措施通行的。

为什么这样清晰的标准,会被“超限超载有理论”所淹没呢?

古今中外的法制思想史上都出现过一种所谓“任何违法结果都能对社会有利”的怪论。按其主张:杀人有罪,但杀人给法官、律师创造了收入;伤人有罪,但伤人给医院提供了产值;销赃不对,但也繁荣了市场;走私不对,但让群众享受了低值商品;盗版不对,但让穷人欣赏到了大片。这种单以结果去否定违法行为定性的主张显然是荒唐的,它早已被现代的、文明的、进步的法律思想所否定。今天在对待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认识上,社会上各种“超限超载有理论”似乎又显现了其影子。

这种偏离法律标准判断事物的歪论,显然是在淡化超限超载的危害,美化超限超载,是违反科学思维的。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工作中,各种政策措施坚决刹住了美化超限超载的歪论,彻底否定了“超限超载有理论”,并坚持主张违法行为没有任何“理”和“利”,因此,治理活动必将使人们的认识回归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必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对公共安全的漠视。交通安全是我国公共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列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车辆超限超载后,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这几年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70%,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之首。明知超限超载的危害还去实施,表现出他们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2、对公共产品的滥用。道路是国家财产,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造成损坏,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基础产业属性,超限超载的危害由此也“传染”给了其上游和下游产业。我们看到,一些制造厂商为满足市场的不正当需求,开始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一些维修厂和改装厂为满足市场的畸形需求,开始违规加高槽帮和加装弹簧等,正常的经济秩序链条中的一环被破坏,导致环环不正常运转。

对超限超载危害性的认识,过去人们只停留在简单的损坏国家财产上,这远远不够。这次从“公共”的角度来看其危害性,表明了政府的管理已回归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科学理念上来。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的科学性克服了局限性

超限超载年年治,之所以收效甚微,是由于治理的政策措施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交通部门职责的局限性原因,但仍然反映出了政府部门之间协调性、系统性差的缺陷。这次治理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体现了政策措施的科学性:

首先,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使车辆制造业、维修业、改装厂有“法”可依,使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能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严格审查,许可合格机动车车型投入生产,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使工商部门能对非法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其次,由国家发改委公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型号,要求车辆的所有者、使用者主动恢复标准吨位。

再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登记、年检、年审时把关,发现没有按国家标准恢复标准吨位的,强制更正。

最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监督检查时,按行驶证标定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卸载超限超载部分,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回到源头上解决。

上述政策措施将逐渐消除市场对“大吨小标”车辆的“需求”,切断超限超载车辆的“供给”。

依靠科技提高执法科学性

治理超限超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执法活动,要求有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有科学的检测设备。这次超限超载的治理,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后才能上岗,另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装备检测设备,不准目测或凭经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体现了执法的科学性。

四、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政策措施合理性体现出了公开、公平、公正

政策措施的合理性,要求政府的政策措施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受益者众。可喜的是这次集中治理推出的所有措施,都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其合理性。

1、对双超的认定标准合理

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了对超限超载认定的新标准,这些标准是对原有标准的补充、修改,也是为向未来新标准过渡做准备。

在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超限认定的标准包括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超过轴载质量。这次《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将超重、超过轴载质量合并为以下几种情况: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应当说,这是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修改。

但需要指出的是,2004年4月1日,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又有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与此次集中治理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三者呈现出“两头小,中间大”的情况,这是必然的。因为在此次集中治理中,要求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在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前,留出一定的空间是合理的,这对促进广大车辆用户自觉恢复标准吨位是有益的。

据此,科学的超载认定标准应当是:以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生产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此登记在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标准,只要超过就是超载。

科学的道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应当是:道路车辆生产商生产的车辆超过《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就是超限。

科学的车辆超限行驶的标准,即《公路法》的规定应当是:按照各个技术等级的公路与桥梁的限长、限宽、限高、限载标准,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提出要求,而不是用一个标准去作为各个等级公路的超限标准。

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超限标准,到《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超限标准,实现了一次飞跃;从《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到《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超限标准,将实现第二次飞跃;从《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到《公路法》上的超限标准,将完成第三次飞跃,即理性的法律思维。这就是治超第三阶段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的主要任务。

2、强制恢复标准吨位合理

任何政策都具有“引导性”,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配套措施中,车辆恢复标准吨位,何人受益?这次政策的受益分配呈现出一个“多赢”的局面:首先,机动车的使用者将“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后,一次到位免受“超限超载”的查处;其次,生产厂家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免受“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再者,交通执法部门、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部门的执法标准、收费标准统一,减少了执法和收费的纠纷;最后,道路管理机构对多收的养路费尽管要退还给车户,对少交的养路费不予追缴,但减少了支付公路损坏修复费。因此,强制恢复标准吨位政策体现了其合理性。

3、自由裁量权合理

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收费的规定,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其合理性的具体表现;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的限制,是实现处罚合理的体现;对超限超载的罚款,规定在24小时内实行不准公安、交通两部门重复处罚,不准两地执法部门重复处罚,这是实现“一事不再罚”合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只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也是合理的。

4、先宣传后治理的步骤合理

透明和提前告知是合理的前提,这次治理将《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用长达1个月的时间来对政策措施进行宣传,体现了公开的原则。

五、集中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依据体现出了合法性

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是法制化,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之,为之则不合法。在此次集中治理中推出的措施,充分考虑了这一法制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1、对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的规定,不是为违法不究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实施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根据法理,凡法律规定为“应当”的都是“必须”实施的,但法律规定为“可以”的都是“可以”实施或“可以”不实施的。因此,规定第一次发现超限超载不罚款,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对执法人员罚款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是实现合法性的具体方法。

2、对第二次发现超限超载罚款不超过1000元的规定,不是对《公路法》第76条规定罚款3万元的“打折”

《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罚款是“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是在《公路法》第76条规定的3万元以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恰恰是对公民罚款50元、对法人和组织罚款1000元以内,因此规定第二次罚款不超过1000元,也是合法的。

4、实行超限超载抄告制度的有法律依据

关于这一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指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抄告制度恰恰是执行该法的具体方法;同时,《行政许可法》第64条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这就是“异地违法行为抄告”制度,因此抄告制度也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方法。

5、不收补偿费是否使国家财产受损失?

按照《公路法》第85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性质,即收补偿费依然是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了该项权利可以行使、可以放弃、可以变更,因此决定不收补偿费并未违反法律精神。

6、强制超载车辆卸载的依据

任何行政执法的目的都是围绕保护合法和制止违法而进行的,制止除进行制裁外,采取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是国内外通行的做法。《行政许可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立即改正”,“立即改正”就是要求卸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的(指超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所谓“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公路法》第70条、第76条对违法行为“制止”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规定,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所谓“恢复原状”就是强制卸载的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2条更是清楚地规定了运政执法人员发现车辆超载后“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7、超载30%应认定为违法

在这次全国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之前,许多地方规定超载30%才认定为违法,而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载质量规定的就认定为超载,超过30%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因此许多人认为这是政策多变。事实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原车辆的行驶证载质量失实;其次,在交通部、公安部办公厅2004年3月1日的《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通知在今年5月1日后,对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这次一律以超过行驶证的载质量就认定为超载,是严格执法的表现。

8、变卖卸载货物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一个引人注目的措施就是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不超过3天时间,逾期经通知后仍不运走的,将按规定予以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显然,作为政策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肯定是不能设定处罚方法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变卖”本身不是处罚,而只是一种措施。在“保管”的条件下,存在着一种《合同法》中规定的“保管合同”关系,在一方放弃保管物的条件下,保管人具有《合同法》第380条规定的“留置”等民事权利,因此变卖是有法律依据的。

9、取消从业资格的依据

这次集中治理超限超载中,对货运企业和货运驾驶员建立信誉档案,实行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公告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车辆超过总数的5%的,对不适合卸载的不可解体物品、规则尺寸物品、危险化学品、鲜活物品的车辆,登记3次的,要取消从业资格。今年7月1日将生效的国务院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第23条、第24条,分别规定了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准入的驾驶员资格条件,至于该资格的名称是“上岗资格证”还是“合格证”,都是从业资格的表现形式,因此,取消从业资格是有依据的。

10、对生产、改装、维修厂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2条规定,机动车维修业的行业管理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质检总局牵头,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些都是有根据的。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法学》作者:胡建淼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二、《行政许可》作者:马怀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法制出版社 1997年版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4

[关键词]瓦斯 采煤工作面 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T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3-0140-01

1、前言

新兴煤矿为高突瓦斯矿井,高瓦斯采煤工作面占生产工作面的50%以上,产量占本矿总产量的60%左右。多年来,高瓦斯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和回风巷瓦斯超限严重困扰通风瓦斯管理,影响安全生产。近年来,通过通风战线广大技术与管理人员的不断探索和实践,针对高瓦斯采煤工作面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采取了一系列的瓦斯治理措施,现将西六采区41071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几种具体的做法介绍如下。

2、西六采区41071采煤工作面瓦斯来源分析

新兴矿西六采区41071采煤回采左一片63#层,工作面瓦斯来源主要是本煤层瓦斯在回采落煤时释放进入工作面,另外上邻近不可采的煤层瓦斯通过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本煤层瓦斯涌出量占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40-50%,上邻近层占50-60%左右。针对41071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不同,经通风技术人员研究后,决定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41071采煤工作面瓦斯,以确保采煤瓦斯不超限。

3、41071采煤工作面瓦斯综合治理措施

3.1 加大风量

对于瓦斯治理,应多方面考虑,既要考虑生产的安全性,又要考虑生产的成本,所以,能够通过通风管理就能解决的瓦斯问题,不用采取其它措施,只在风量调整上进行就可。对于41071采煤工作面,决定利用风排解决一大部分瓦斯,经风速计算和防止煤尘飞扬的最佳风速要求,决定风量配到1200m3/min,以减少其它治理措施的生产成本。

3.2 多种抽放措施相结合治理瓦斯

由于41071采煤本煤层和邻近层瓦斯涌出都很大,经分析决定采取仰角钻孔、高位钻孔与本煤层抽放相结合的瓦斯治理措施。

3.2.1 仰角钻孔治理瓦斯措施

为治理采空区和上邻近层的瓦斯,在41071采煤工作面上巷每50米施工一处仰角钻场,每个钻场内施工12个直径94mm,长度90米到120米的钻孔。钻孔以扇形布置方式,覆盖上隅角沿倾斜向下60米的范围。钻孔布置在顶板距工作面的距离15到20米的裂隙带内。仰角钻孔抽放的主要是上邻近层涌入到工作面的瓦斯,使上邻近层的瓦斯不进入采煤工作面。仰角抽放有效的解决了由于上邻近层瓦斯涌入造成的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

3.2.2 高位钻孔治理瓦斯措施

由于上邻近屋瓦斯涌入工作面的量较大,仰角钻孔治理方面存在着钻孔利用率低,施工不当时,容易出现瓦斯治理空白区域,使上隅角瓦斯出现时高时低现象,所以决定施工高位钻孔,采取高位钻孔和仰角钻孔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在41071采煤上巷每200米施工一个高位钻场,每个钻场内施工16个直径94mm,长度230米左右的钻孔。钻孔以扇形布置方式,覆盖上隅角沿倾斜向下80米的范围。钻孔布置在顶板距工作面的距离15到20米的裂隙带内。

3.2.3 本煤层钻孔治理瓦斯措施

为降低本煤层瓦斯含量,防止机组割煤时工作面风流中和机组滚筒附近瓦斯超限,决定在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施工本煤层抽放钻孔。上巷施工直径94mm,长度60米左右的钻孔;下巷施工直径94mm,长度100米左右的钻孔工。

63#层瓦斯含量高,透气性差,在落煤时,工作面作业空间内瓦斯浓度高,针对这一情况,在本煤层抽放时,决定采用深孔预裂爆破的机理。

在含有瓦斯煤体中进行的深孔预裂爆破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煤体原有裂隙的长度和范围,以提高煤体的透气性,减少抽放阻力,从而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瓦斯抽放率。

经过试验我们把本煤层抽放钻孔间距定为5米。钻孔进行预裂爆破后进行抽放,在抽放初期,特别是前10天,预裂爆破的瓦斯流量很大,随后逐渐降下来。经过增大抽放负压,在50天时出现了第二次峰值。分析认为,爆破后,在爆破孔爆破近区,煤体严重破坏,充分卸压,使煤体内大量的吸附瓦斯变成游离瓦斯;在爆破中远区,由爆破产生的大量裂隙也非常有利于瓦斯抽放。

3.3 专用尾排巷治理瓦斯

采取了加大风量和抽放瓦斯治理措施后,41071采煤上隅角瓦斯浓度仍然在1.2%左右,没有达到龙煤集团公司规定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的目标,为进一步降低41071采煤上隅角瓦斯浓度,采取专用尾排巷治理上隅角瓦斯。用已施工完的66#层巷道作为41071采煤的专用尾排巷,破开两巷原有的石门联络巷,使41071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一部分通过后部进入66#层巷道,从而使采空区内积存的瓦斯通过尾排巷排出,上隅角处的瓦斯浓度得以降低。尾排巷的使用,有效的治理了上隅角瓦斯超限的问题。

3.4 采煤工作面短孔注水治理瓦斯

在工作面实施本煤层抽放时,由于工作面长度为200米,上下巷抽放钻孔长度约为160米左右,工作面中上部有一段没有抽到,机组割煤在这一段时,滚筒附近瓦斯浓度还很高,决定在这一段采取短孔注水。采煤工作面实施煤壁短孔注水,湿润煤体,增加煤体塑性,降低强度和透气性,使煤的结构和力学性质发生变化,煤壁应力集中带前移,是减轻高突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降低采煤机瓦斯涌出量的有效手段。煤壁注水的方法是在每班用风煤钻打一排注水孔,孔深4米,孔间距3米,静压注水,每孔注水时间不小于5分钟。

4、结论

1)、高瓦斯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必须认真分析其瓦斯来源,根据瓦斯来源不同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治理瓦斯。

2)、高瓦斯采煤工作面瓦斯治理在今后应加大瓦斯预抽力度,超前进行瓦斯治理,有效的解决回采时的瓦斯超限问题。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5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全州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监管、路面治理、追踪稽查”,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畅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

(一)建立由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州直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地政府具体负责的州、市、县、行委联动工作机制,实行各地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

(二)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货物运输源头监管、治超监督、治超绩效考评以及治超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

(三)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和治超人员培训,造就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管理规范”的执法队伍,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日常化、执法管理科学化。

(四)进一步优化治超站点和治超盲区以及农村公路流动检测治超的规划设置,加快“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Ⅰ、Ⅱ类治超站点建设。使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率达到95%以上,年超限率控制在5%以下,并力求超限率逐年下降。

(五)进一步强化超限超载联动治理,加强治超信息传递和信息反馈工作,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及运输企业、货运场站、非法生产改装企业等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示,实行追踪管理。

(六)加强运输车辆和货物源头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拼装、改装车辆行为。加强机动车辆登记和经营性车辆许可管理与运政巡查管理工作,确保运输车辆出场(站)不超限超载,使车辆源头装载规范率达到95%以上。

(七)进一步加大治超宣传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取得公众的理解参与和支持。

三、职责分工

(一)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治超工作,组织当地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工商、质监、安全监督等部门,进行源头监管和路面治理工作,制定本区域内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做到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负责制定本辖区治超工作应急方(预)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暴力抗法违法行为,确保本地区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二)州交通局负责超限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负责治超站点建设、管理,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称重、卸载、处罚等;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及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负责整顿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调整和优化运力结构;健全机构,加大设施投入,加强治超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强化监督检查,持续有效开展车辆超限治理工作。

(三)州治超办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州治超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处置治超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上报相关信息与数据等,保证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四)州公安局负责加强车辆注册登记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的治理力度,配合交通部门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五)州经济和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六)州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规等行为。纠正和查处干扰破坏治超工作的行业不正之风,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七)州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对经常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八)州质监局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以及各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测,确保量值准确、可靠;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落实车辆及其配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九)州安全监管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较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依法对生产企业、源头装载企业实施安全监管。

(十)州文体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在全州开展的治超宣传活动,配合相关单位制定治超工作宣传方案,充实活动内容,扩大宣传效果,指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营造治超工作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各地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运输车辆准入、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加强对车辆的登记、注册、改、拼装和货物装载的监督检查,强化源头监管工作,把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与治超监管有机结合,落实源头单位责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站)。采取强有力措施,对本辖区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装载、配载的源头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1.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负责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工作,组织安监、发改、交通、工商、公安、质监等相关部门实施现场管理。落实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并与货物源头装载单位签订《规范装载协议书》。为装载车辆发放《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原始规范装载证明》,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运场(站)。

2.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公路沿线的砂石料场、煤场及各种货物分装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依法强行关闭;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现经常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的经营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交通、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3.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发改、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国家公告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销售超出国家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不准年审,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发改、质监部门。对违反规定给上述不合标准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并发放牌证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定期开展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工商、交通部门牵头,联合经委、质监、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行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实施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停业整顿或取缔经营的处罚。

(二)路面治理

路面车辆超限治理工作要围绕“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固定治超站为依托,以流动稽查为延伸,以计重收费调节为补充的工作机制,采取“先卸载、后罚款、再收取公路赔(补)偿费”的严管重罚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加大对盲区盲点、省界入口、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1.各市、县、行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统一检查、方便运输、分头处理”的原则,继续保持和深化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巩固和扩大路面治超成果,使治超工作始终处于严管态势。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455号)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以治超站或卸货场静态磅称重结果作为治理、处罚依据,依法规范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3.路政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以地方干线公路为工作重点,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原则,加大超限超载车辆分合载治理、盲区盲点和绕行路段治理工作力度,加强流动稽查,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超限超载车辆流向调整流动检测车点位,实行全面布控,重点监控,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严格进行卸载和处罚,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4.全面落实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各市、县、行委交通部门要坚持“以堵为主,群防群治”的总体要求,采取“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多管齐下的措施,在县道、乡道和村道主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限宽限高标识及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各地公安部门要加大对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配合维护治超站点正常工作秩序,引导道路运输车辆进站接受检测。对短途驳载、避站绕行,蓄意滞留在国省干线上伺机冲卡,拒不接受检查而蓄意堵塞交通和暴力冲卡的超限车辆,依据治超站点的监控系统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进行处理。

6.各地交通运管部门加强对超限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100%一次、超限50%二次、超限30%三次以上的车辆或驾驶人员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经营许可,收缴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7.对运行中持有派驻货物运输源头管理机构签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规范装载证明》的超限超载车辆要查明原因,属于车主中途二次装载超过认定标准的,要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并抄告派驻源头管理机构;属于托运企业或承运单位责任的,抄告源头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驻源头管理人员、、擅自放行的,追究当事人责任及其主管领导责任。

8.按照《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号)精神,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1O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事装备的载货类假冒军车,一律暂扣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完善桥梁限重监管手段,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超限超载车辆非法通行、压垮桥梁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10.交通路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许可与服务保障工作。配合安监、质监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限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车辆卸载基地,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

11.以科技为支撑,在全州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超限超载车辆数据库,搭建集监控检测、音(视)频传输、数据信息处理、业务办公为一体的治超网络信息平台。建立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形成综合信息管理机制。

(三)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1.治超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采取“下游查上游,路面查源头,出口查入口”的倒查办法。即下游治超站倒查上游治超站和收费站、路面治超站点倒查货物装载源头、高速公路出口倒查入口放行的超限车辆。对经常进行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以及强行冲卡、逃逸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实行“黑名单”列管和处罚制度。

2.州治超办要联合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全州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明察暗访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并下发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3.公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按照“谁违反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治超工作成员单位和个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实行责任追究,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治超各成员单位要按照

“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放”的原则,深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治超工作重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目标责任的落实,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二)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要求,细化责任分工。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治超工作形势,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行委及相关部门应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要研究制定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治超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完善治超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治超工作落到实处。

治超工作措施范文6

4月28日,胶济铁路发生旅客列车脱轨倾覆相撞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4月3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电〔**〕2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刻汲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市长王鸿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严格考核,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各街镇乡、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传达、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重大决策上来,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做到警钟常鸣、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抓住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全面细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街镇乡、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肃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要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深入排查,治理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各街镇乡、县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县政府关于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防患于未然。要按照全县安全生产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排查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登记建档、举报查处、公示挂牌、专项督办、验收核销、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安全隐患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实行挂牌督办,落实“五定”(定内容、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措施,逐项整改销号。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寓于执法检查之中,做好经常性的巡检、抽检和排查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企业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严加防范,强化措施,确保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

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化煤矿整合关闭、瓦斯集中整治、水害防治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煤矿瓦斯治理监管力度,狠抓瓦斯抽采利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建立瓦斯监控、矿井通风、井下人员、超能力生产、应急救援等监控体系。要深化煤矿整合关闭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加大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防非法采矿反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公安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健全“打非”工作机制,实行“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打击,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窝点。商业、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危化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强化油气站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设城区化粪池、下水道监测监控体系,严防爆炸事故发生。商业部门要继续深化民爆器材销售企业安全整治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目前,我县已进入汛期,各街镇乡要严防暴雨洪灾、雷电灾害和地质灾害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务必做好河道、水库、堤坝、桥梁、涵洞等除险加固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装备和防灾救灾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重点做好矿井、生产企业防汛救灾工作,存在暴雨洪灾隐患的矿井和生产企业,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作业。同时,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冶金、有色、建材、化工、电力、邮政、贸易、林业、农机、特种设备、食品卫生等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四、突出重点,加强监管,狠抓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4·28”铁路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交通安全预防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紧紧抓住驾驶员和运输企业两个核心环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专项整治活动,采取强力措施,坚决治理超限、超载和超速行为。要继续实施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安保工程”,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推进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监控系统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监管、监控设施,严查客运车辆违章行为。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严禁非客运车辆载客,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要全面整合现有力量,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两防”专项整治活动,加强渡口渡船达标整治,落实桥梁隐患治理措施。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渔业船舶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载货行为。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全面开展铁路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交通部门要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下的交通安全预防工作,及时天气、道路安全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五、高度重视,加强监控,严防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各街镇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政、水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针对汛期降雨集中、洪涝灾害多发的特点,加强尾矿库安全监测监控,启动尾矿库安全项目改造,严防垮坝事故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加强对液氯、液氨、剧毒等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丢失、流散或泄漏。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把污染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人员、物资、装备等各项准备,督促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和保障措施,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六、加强监管,严密防控,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当前正置旅游旺季,旅游、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消防、旅游、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公共场所安全。要深入开展“三合一”(住宿集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和楼宇工业等类似场所火灾隐患“回头查、再整治”活动,重点开展对火灾多发、危险性大、易造成群死群伤场所和易燃易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整治,对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实行挂牌治理。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车站、学校、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认真做好游船、游玩设施等旅游设备的安全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使用;带有危险性旅游项目必须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各类旅游场所、馆所要按照接待容量,控制高峰时段游客数量,合理疏导游客,严防发生拥堵、踩踏等事件。加强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制订妥善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七、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各街镇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培育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实施“依法治安”,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大力实施“科技兴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全面实施“人才兴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及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