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例6篇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1

【关键词】刑事侦查 痕迹检验 手印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1-0222-01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案发率有所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痕迹检验是公安机关侦破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之一,而手印检验作为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手段,其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为充分发挥刑事痕迹检验技术在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应当从提高手印检验技术水平着手。

一、手印的主要特点

手印是指人的手指和手掌表面接触物体时在物体表面所形成的印痕。手印可以充分反映手的外形和结构以及手掌面皮肤花纹的形态和特征。这其中,手的外形结构包括手的大小、粗细以及手指的长短、数量等。手掌面的皮肤花纹则包括乳突花纹、屈肌褶纹、皱纹、脱皮、伤疤等等。之所以手纹可以作为刑事痕迹检验技术的重要类型,是由于手的外形结构和手掌面皮肤形象特征是通过客体的形象或表面附着物的变化所反映的。总体来说,手印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手印具有唯一性。手印是个人手指乳突花纹的结构、形态及细节等等,其种类、数量、角度和距离等等各不相同,是受到个人基因的影响所形成的。由于个人的基因具有不重复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因此手印也就具有了唯一性的特点。即使是遗传基因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孪生个体,其手印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正是由于每个人的手纹特点和属性各不相同,手印检验才可以成为鉴别个人身份提供了直接的参考和依据。

2.手印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个人的手印一经形成,就会具有高度的稳定性,这也就意味着除了发生人为性或外力破坏,手印都会以稳定的形态存在。研究表明,个人的手印自出生后六个月开始逐步成型,直到死亡其形态、种类、数量、位置、相互关系等细节都不会发生改变。手印具有高度稳定性是受到遗传学、生物学等因素所决定的。正是由于手印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因此利用手印进行身份鉴别,才具有时间上的可延续性。

3.手印具有触物留痕的特点。手印具有“触物留痕”的特点,是指手掌在接触物体的同时,就会留下手印痕迹。手印具有这个特点,就为手印检验技术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手印可以提取、分析并作为指认身份的重要证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被指认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划上等号。

二、手印检验技术在刑事痕迹检验中的重要作用

总结起来,手印检验技术在刑事痕迹检验中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作用:

1.手印检验可以为刑事案件侦查提供大量有价值的线索。手印是刑事犯罪现场的重要物证类型之一,也是刑事案件侦查的重要对象。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在犯罪现场提取各类手印,并作为现场重要的物证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通过对各种手印进行分类筛选和有效辨识,就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许多案件侦查过程中所必须具备的线索和信息。例如犯罪现场有多少人进入、每个人的年龄、性别、身高等等,都可以通过手印检验的结论而推导得出。手印检验可以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犯罪现场人员数量较多的现象,这其中既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又包括其他在犯罪现场出现但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员,这就给案件侦查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侦查人员通过运用手印检验技术,对现场提取的各类手印进行分类,能够有效地辨别出现场人员的数量,并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对在场人员进行合理区分,迅速锁定重点人群,并最终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手印痕迹之间建立联系,实现指认犯罪嫌疑人的目标。

三、如何有效提高手印检验技术水平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提高新形势下手印检验技术水平,应当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1.重视手印痕迹的分类采集和有效保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应当高度重视对于犯罪现场手印痕迹的分类采集和有效保护,既要根据侦查工作的经验,及时采集重点部位的有效手印痕迹,又要及时对采集到的手印痕迹进行有效保护,确保已采集到的手印痕迹能够得到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提高检验技术水平。

2.提高手印痕迹到犯罪证据之间的转化效率。修订后的《刑诉法》对于刑事犯罪证据有了许多新的规定。为了实现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目标,侦查人员要通过运用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提高手印痕迹的检验、分析工作效率,将其与犯罪证据之间建立密切的联系,以此来全面提升手印痕迹检验水平。

参考文献: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2

[论文摘要]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从历史发展的轨迹看,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目前,我国的侦查措施运用现状是: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基于这样的现状,侦查措施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是加强和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多样性。

侦查措施,是侦查部门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为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依法采取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的总和。侦查措施的选择直接影响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措施服务于侦查目的并且服从于侦查目的,而侦查目的能否实现依赖于侦查措施的实施。

一、侦查措施的历史发展轨迹

侦查实践活动由来已久。早在出现犯罪行为的原始社会后期,作为查明犯罪、惩治犯罪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侦查实践活动就已出现。侦查实践活动与犯罪活动相伴产生,并与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势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犯罪活动的发展,决定了侦查措施的发展。

总体上说,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的基本措施大都是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但是,由于特定历史时期人类文明发展程度不同、犯罪形势不同,这些在形式上都被称为现场勘查、讯问、调查访问等措施,在科学性、规范性、策略性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差异。考察历史发展轨迹,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的发展规律和必然趋势。

(一)侦查措施的科学性经历了从低到高的发展历程

在这里,科学性不仅指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和先进性,还包括其合理性和策略性。

在虽有丰富侦查实践活动但却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古代社会,侦查被视为查明案件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工具性活动,人们对侦查措施的总结和提炼,主要以实用为主,对与实际操作不直接相关的抽象理论几乎毫不关注,对侦查措施的研究也未能超出经验性积累和直观感悟的层次,缺乏抽象理论的升华。例如,在调查访问中比较注重策略性,虽然也有一些心理学、语言学和逻辑学等知识的运用,但均带有浓厚的自发性或经验性色彩,因此适用起来规范程度较低,效果也不稳定,可靠性较低。至于需要科学方法做支撑的一些侦查措施,如侦查实验、现场痕迹的分析和鉴定,则更加不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往往只是对人们日常生活经验进行简单的套用,或直观的比较。随着人类社会的科学文明水平得到极大提高,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成果被运用到侦查领域,提高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使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大大提升。注重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转化和运用,使侦查措施从个别的、偶然的经验操作上升为普遍的、必然的规范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除了借鉴和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形成的基础性理论也使侦查措施及其运用更加趋于理性和自觉。

(二)侦查措施的规范性经历了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这里所说的规范性,既指法律对侦查措施的实施作出规定的有无及其完备性,也指实践中侦查措施在不同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致性。

古代的侦查措施同样存在某种程度的规范性,例如,我国古代法律(特别是(唐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序等有明确的规定,体现出法律对侦查措施的规范性要求。但是总体来说,法律对各种侦查措施的规定完备程度不高,甚至完全缺乏规定。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虽有一些规定但却不完备,如强制措施。在古代中国,对强制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明确官府和司法官员拘留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力,以及不恰当履行这些职责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对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关押场所和关押方式等则一般没有规定;另一方面,有的侦查措施则完全缺乏规定,如秘密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与否及实施限度,可以由有权机关或人员任意决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或根本没有法律规定,类似的侦查措施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实施方式、步骤不尽相同,侦查措施常常因人而异、因案而异,不具有稳定性和普适性,侦查措施的实施和侦查结论的准确性因而缺乏制度性保障。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侦查措施的规范性也日益提高,突出表现为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诉讼观念的更新和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律、法规对侦查措施的实施方式、条件等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另一方面,司法的公正性也要求在不同案件侦查中的侦查措施在实施方式、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一点可以从近、现代各国法律对诸如询问、讯问、辨认、现场勘查、搜查、逮捕等各项侦查措施予以明确规定中看出。

(三)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经历了从单一到丰富的发展历程

侦查措施的多样性由人类社会整体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所决定。总体来说,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低和认识手段简单的古代社会,侦查措施较为单一,而在人类认识能力总体较高和认识手段丰富发展的当代社会,侦查措施的多样性也较强。在人类整体认识方式单一、认识能力低下的情况下,口供是侦查中最有效、最可靠的证据,人们必须或者说不得不重视和依赖口供。侦查人员由于缺乏有效的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和手段,往往只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主观推想确认犯罪嫌疑,而证实或推翻这种主观推想的依据莫过于犯罪实施者本人的认可或否认,因此口供成为最有效的证据;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承认犯罪后将要承担的消极后果能够促使人们不胡乱承认自己未实施过的罪行,因此,口供也是最可靠的证据。在古代社会,最主要的侦查措施就是调查访问和讯问,都是针对人实施的,旨在获得能够直接查明案件事实的人证。而在认识能力较高和认识方式多样化的历史时期,人们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智力前提,同时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法治及其要求等也使侦查人员有了探索多种侦查措施的必要性和动力。只有以丰富多样的侦查措施才能满足发现、收集、运用证据,发现犯罪事实和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从上述侦查措施的发展轨迹分析中可以发现,侦查措施科学化、规范化和多样化程度主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整体智力发展水平,集中表现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侦查活动中的引人和运用;其二,特定历史时期下社会的法治发展水平,包括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等;其三,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客观形势,如犯罪数量、犯罪形式、犯罪的智能化程度、暴力化程度等等。总之,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不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低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均较弱,而在整体智力化发展水平和法治化发展水平较高、犯罪的数量和质量较高的社会里,侦查措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多样性也相应地比较强。

二、我国侦查措施的运用现状

从法治观念和法治化建设来说,当前侦查部门有罪推定观念和无罪推定观念兼而有之、口供主义观念和物证主义观念兼而有之、纠问主义观念和程序正义观念兼而有之;从侦查工作的整体情况看,我国正在经历着从适应静态社会条件下以人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侦查,向适应动态社会条件下以高科技手段运用为主要特征的精密性侦查转变的过程,在此背景下,当前我国侦查措施的实施具有如下特点:

(一)一些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侦查措施开始适用并逐渐推广,但适用范围尚不够深广,适用效果也有待强化

近现代的侦查活动一直比较关注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在侦查领域的引人和适用,使侦查工作的科技性和智能性越来越强。在我国,在侦查措施的科技性方面,近年来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信息网络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实践及其成果。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侦查破案的传统方法,传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各种信息平台的快速检索查询所取代。侦查的过程转变为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的过程;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各种信息系统和信息库的建立,为侦查破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例如,ma年10月至1999年3月,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了打击盗、抢、走私机动车犯罪专项斗争。在此次专项斗争中,刑侦部门借助“全国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全国进口机动车查询资料网”、“全国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对人户、过户的车辆档案资料与被盗抢机动车资料的批量比对;通过全国被盗抢机动车辆数据库与各地车辆管理所的联网比对;通过对路检路查、清查停车场所等处理违章、肇事车辆与被盗抢机动车数据库的比对等方法,破获一大批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查获一大批涉车违法犯罪团伙,有效地打击了汽车犯罪活动。可以说,网络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改变了以往传统的侦查办案方式和侦查部门横向协作的方式,赋予一些传统侦查措施(如并案侦查、摸底排队等)以新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措施科技含量整体较低,特别是在广大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投入的不足、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强警意识的薄弱等因素从主客观上极大地制约了侦查措施的科技化,侦查措施的科技性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侦查法治化的需要。

(二)传统侦查措施的策略性和技巧性大大提高,但仍需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使其更加理性和有效

在大力倡导侦查措施科技化的同时,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也注意到,调查询问、辨认等传统的侦查措施仍然是调查取证的重要手段,尽管这些侦查措施公开性较强而强制性较弱,但如果不能以恰当的方式展开,同样可能侵犯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事实的查明。一方面,对于询问、辨认、摸底排队等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比较关注借鉴和吸收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使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法更富有技巧性和策略性,这既有赖于相关学科的发展,也是侦查人员应对侦查法治化发展的体现;另一方面,对于这些传统的、常规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和侦查学研究者们已不再仅停留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而是开始系统发掘这些经验做法背后的理论基础,以此提高实践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当然,实践中,调查取证方法简单粗暴的现象仍大量存在,这其中固然有观念落后和体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因素,但不善于运用策略和技巧仍是重要原因。

(三)侦查措施的规范性日益加强,但立法滞后、立法缺陷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着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化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有学者为考察该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曾对一些公安机关进行深人的调研。调研显示,各地公安机关均十分清楚和重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他们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转变执法观念。有的公安机关邀请参与刑事诉讼法立法起草工作的专家教授讲授立法背景、指导思想、修改的主要内容和公安工作的主要转变;召开有专家学者、各级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讨论实施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举办由学者和资深警官主讲的学习班、培训班,统一各级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思想及具体操作。藉此,广大公安干警强化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严格的执法意识,较大程度地克服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重执法轻监督”等错误观念。另外,各级公安机关为了杜绝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制订了严格的错案追究及办案个人负责制,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公安人员的执法活动。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较刑事诉讼法修正初期,近几年的侦查活动规范性更加强化。

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各项侦查措施,法律的相关规定仍不尽完善,存在不完整、不协调甚至空白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秘密侦查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调查询问、辨认等基础性侦查措施,法律的规定也常常是语焉不详,不同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有时相互矛盾,使实践中一些侦查措施只能依据侦查人员的个人判断和具体情况采取,规范性有待提高。

三、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侦查措施的丰富与发展,表现为提高侦查措施的技术性、规范性和策略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措施的不足,并探索改革和提高的途径。

(一)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

技术,其字义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技艺操作的方法和技能。技术的基本旨趣是控制自然过程和创造人工过程,如果说科学理论重在探求、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的话,技术则重在通过某种技巧行为改造客观事物。侦查措施的技术性,泛指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采取的一切旨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性技能。它既包括针对物实施工作的技能,也包括针对人实施工作的技能;既包括主要借助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而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主要借助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施的技能;既包括依据人的肢体活动及语言实施的技能,也包括依据特定仪器设备实施的技能。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技术性,就是研究侦查措施如何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以满足侦查获取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需要。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赋予了传统侦查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了其效率,如网上追逃的方式弥补了传统的专案追逃成本高和采取措施滞后的缺陷,通过网络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了获取逃犯信息和采取追捕措施同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全国一盘棋的协作格局,极大地提高了追逃工作的效率。有时,科技手段的运用影响之深远,甚至完全改变了侦查措施的基本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创造了一种全新的侦查措施,如网上摸底排队。网上摸底排队,是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它改变了传统摸底排队采用人海战术、疲劳战术等地毯式排查的粗放式工作方式,具有范围大、速度快、应用领域多和排查方式多等优势,不仅改变了以往仅靠人海战术、圈地排查的单一排查方式,形成了网络摸排、多种摸排方式,不仅适应当前职业化、智能化和流窜化的犯罪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警力短缺的问题,成为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新增长点。

综上所述,不断推进科学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在侦查措施中的运用,是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技术性的根本途径。

(二)提高和强化侦查措施的规范性

侦查措施的规范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程度。

当前,我国关于侦查措施实施的法律依据存在着抽象性和弹性过大的问题,侦查人员有可能为了侦查需要而突破法律规定滥用职权,例如连续适用拘传变相延长羁押时限、以涉密为由限制或禁止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也有可能因为责任不明或为了推卸责任而怠于甚至放弃行使职权,例如在摸底排队、调查访问中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同时,侦查措施实施的封闭性过强,特别是实施依据和实施过程的封闭性过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和非议。因此,强化和提高侦查措施的基本途径是:一方面完善立法,对侦查措施在实施条件、实施方式、实施范围、实施强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权力和责任的范围明确化。例如,在讯问方面,明确讯问开始的证据条件、讯问的持续时间、讯问记录方式、讯问中的权利告知程序、讯问时的律师在场规则等,以此明确讯问权的行使及其责任范围,督促侦查人员在责任范围内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措施的诉讼内控制,即建立刑事程序性裁判机制。刑事程序性裁判,一般是指裁判权主体依据刑事程序规则对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判断,并作出程序性处理。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未决羁押的解除等。“首先,为维护程序法的实施而不惜牺牲所谓的实体公正结果,这体现了一种程序中心主义的游戏规则;其次,法院通过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不仅不再充当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帮凶,,而且还为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了为权利而斗争韵机会,这显然有助于司法非正义的纠正;最后,从一种经验主义的视角来看,不宣告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无效,就根本无法促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遵守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3

对非数学或者经济学专业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是陌生的;对我国研习法学或者刑事司法的人士来说,统计学更是一门枯燥而且令人望而生畏的学问。但是,统计学是很有用的。客观世界中有许多令人不解的现象,对这些现象的解答绝大多数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处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要揭示这些“灰色地带”的规律,非统计学莫属。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侦查学教育甚至侦查学研究中都几乎找不到统计学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侦查学的发展,使侦查学教育长期徘徊在经验传授的低水平层次上,使侦查学无法摆脱“技艺”的身份而难以跻身于真正的学问之林。为了使人们认识到统计学在侦查学教育中的必要性,本文从正面讨论统计学对侦查学意义的同时,亦从反面分析了统计学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从而论证了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这一课程的必要性。

一、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

事实上,在我国,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远被低估了,因为我国侦查学者没有真正认识到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当然也就不知道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时至今日,我国侦查学界的研究成果中,能够找到熟练运用统计学的简直是凤毛麟角。侦查学研究者们的知识库中,能够找到统计学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便是我们没有认识到统计学对侦查学的意义的有力证据。那么统计学对侦查学有什么意义呢?或者更为直白地说,统计学能为侦查学做些什么呢?

(一)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较为精确地揭示各类犯罪的特点

和犯罪学一样,侦查学也要研究各种犯罪类型的特点。只不过,二者的研究角度是不同的。犯罪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改造犯罪人,它反映的是犯罪现象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而侦查学研究犯罪特点的目的在于发现和证明具体的犯罪事件,因此,侦查学中的犯罪特点反映的是犯罪人在具体环境中的行为方式以及这些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比如,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是犯罪学和侦查学都要关心的问题。然而,犯罪学只关心这些因素的差异是如何导致犯罪人犯罪的,又如何利用这些因素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人;而侦查学则要追问这些因素如何通过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目击证人、被害人等途径反映出来,又如何通过这些途径来识别这些因素,从而最终识别犯罪人,建立特定犯罪人和犯罪事件的关联。当然,应该承认,这些差异在侦查学著作中表现得也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但是,无论如何,侦查学是要研究各类犯罪的特点是没有疑问的。要研究各类犯罪表现出来的行为特点或犯罪行为改变环境表现出来的特点,统计学在其中大有可为。还是拿犯罪人的职业习惯、教育水平、生活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等等因素来说,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犯罪现场或者其他途径反映出来?对此问题,侦查学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有所解答。但让人遗憾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常常不能让人满意;因为缺少统计学这一工具,我们无法准确得知犯罪人的这些个人特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类型、犯罪手法,这些个人特征各自是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通过特定途径表现出来,是否有些因素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是否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也要影响具体的犯罪行为本身?我们习惯的方法是通过与侦查实务人员的经验交流,通过案例的总结,根据个人生活经验想当然地“反思”,对这些问题进行简单化处理;到头来,这些问题的答案在我们的著作中始终是一片混沌。反之,如果我们吸取社会学发展的经验,对每个因素在犯罪中的反映程度、反映方式,以及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影响反映程度、反映方式等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对前面提出的这些问题相信会有一个准确的回答,而且还可能会有让人意外的发现。

(二)统计学能够帮助侦查学准确评价侦查方法和策略

特定类型的案件的特定侦查方法、策略是什么?这些方法、策略的效度(effectiveness)、效益(efficien-cy)及正当性(justifiableness)如何?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这些方法、策略是否发生了改变?发生了多大改变?这些侦查方法、策略在多大程度上打了法律的球?公众、其他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对有违法嫌疑的方法、策略有多大的容忍度?这些问题在我国侦查学著作中几乎是没有答案的,即使有,得出答案的过程也是非常草率的。然而,如果我们应用了统计学这一工具来进行研究,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就会发现不同的侦查策略和方法,侦查学著作中就再也不会有所有案件的侦查方法大同小异的现象。如果我们对方法、策略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效度、效益和正当性进行了统计分析,就会减少侦查实践中侦查方法、策略的设计与运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也会促使侦查学界、诉讼法学界、侦查实务界就某些侦查方法和策略正当性这一问题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应用统计分析的工具,我们就会发现一些侦查方法、策略的效度、效益及正当性的问题都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也在发生变化,对变化的程度、导致变化的因素都会有一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总之,统计学可以帮助侦查学较为准确地评价侦查策略。实际上,将统计学应用于侦查策略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成功的范例,而这一成功范例是由侦查心理学家提供的。讯问策略和技术的评估,是国外侦查心理学家们长期研究的侦查策略问题。在1986年出版的一本侦查讯问手册中,Inbau等人竭力推荐在讯问中使用“里德讯问技巧(ReidTech-nique)”,这项技巧是由Inbau和Reid二人于1962年提出的,技巧分为九个步骤[1]:直接正面接触;帮助犯罪嫌人找到借口;对否认和抵赖的操控;平息异议;抓住并维持嫌疑人的注意力;控制嫌疑人的消极情绪;换一种形式提问;使嫌疑人口头交代犯罪的各个细节;将口头供述转化为书面供述。这项“里德讯问技巧”也是无数审讯人员的经验总结,而且这项技巧一直以来用于培训美国的审讯人员,而且还一直为一些学者所引用。然而,有的侦查心理学专家对这项技术也有疑问:和强制程度较低的讯问技巧(里德讯问技巧具有较大的强制性)相比,运用里德讯问技术能获得更多的供述吗?使用雷德讯问技巧导致的虚假供述所占的比例是多大?[2]这些问题显然是对里德讯问技巧的评估。而且,很明显,单纯从侦查人员的经验感知出发,很难对这两个问题有准确的答案,而且即使有答案,也只是凭个人感觉而得出的想当然的结论。经过侦查心理学专家们的研究发现,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有可能说自己有罪,冰岛和北爱尔兰的研究分别显示20%和22%的犯罪嫌疑人都会如此[3];而Leo等人认为讯问成功的策略以及在讯问中成功使用的几率如下[4]:诉诸犯罪嫌疑人的道德良心(97%);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矛盾(91%);“夸奖”(91%);为犯罪行为提供伦理和心理上的“正当”理由(90%)。从冰岛、北爱尔兰以及Leo的研究成果来看,这些研究成果都对“里德讯问技巧”提出的疑问进行了间接回答。而且,从上可以看出,对这些疑问的回答,依靠了统计学这一工具。可见,对侦查方法、策略的评估研究是应当应用统计学的,而如果引入统计学这一工具,将把我国侦查学中侦查方法、策略的研究引入一个崭新的阶段。#p#分页标题#e#

(三)统计学能够为侦查学建立证据的科学评估体系

目前,我国的侦查实践中,对证据的评估完全是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状态,规范性和科学性很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侦查学没有为侦查实践提供一个科学的证据评估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侦查学著作描述的多是对证据资格而非证明力的评估,对证明力也多是定性评估而非定量评估。然而,在侦查实践中,证据资格评估和证明力评估是同等重要的;定性评估虽然不可少,但定量评估更有说服力。然而,要在侦查学中建立一个能够定量评估证据证明力的方法体系,是离不开统计学的。在侦查中评估证据的证明力,要同时考虑肯定、否定两个方面的情况。单纯考虑某一证据可以确证或者可以否证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都是不科学的。客观地说,任何一个证据对某一犯罪事件或者犯罪事件中的某一要素,既有确证能力又有否证能力,只是能力的强弱不同而已。而且,犯罪嫌疑人没有最后定罪之前,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和否证都实际上是一种假设。是否要选取某一证据,就要将证据对犯罪事件的确证假说和否证假说进行一番量化对比,然后根据量化标准来选取证据。根据这一思想,我们将证据标记为E,证据的确证假设标记为Hp,证据的否证假设记为Hd;那么,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p),而证据支持否证假设的概率可以表示为p(E|Hd)。而要比较这两个概率的大小,同时用于决定是否选取证据,则要引入一个概念,即概率比(LikelihoodRatio,LR)。这个概率比等于证据支持确证假设概率p(E|Hp)除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p(E|Hd):LR=p(E|Hd)[5]可见,若证据支持确证假设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大;若证据支持否证假设概率的概率越大,则概率比值越小。假如,经统计分析发现,犯罪现场找到的某一枚弹头由某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80%,而并非由这一枪支发射的概率为10%,则两个概率的比值为LR=80%/10%=8。那么,这个概率比值要达到多大才能作为证据呢?经过研究发现,可以将这些比值用自然语言划定等级,用于帮助选取或者排除证据。表1列出了与LR等值的自然语言。当然,侦查实践中远比这上面的情况复杂得多:首先,证据可能会很多,其次,证据的两个概率值不易获得。对于证据很多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只需将前面的LR公式推广就行了(由于推广的过程有些繁琐,兹不赘述);对于证据的两个概率值的问题,诚然,并非所有证据的概率都容易量化,但可以肯定的是,侦查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证据的概率值是可以量化的。所以,这一评估证据的方法体系,可以应用到侦查学中去,当然这一方法的实质还是统计学。其实,类似的方法早已在国外的法庭科学实践中运用了。总之,在侦查学中,统计学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但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中具有统计学知识背景的人却少之又少,导致侦查学研究很少运用统计学。之所以如此,很大成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缺位造成的。

二、统计学课程缺位给侦查学教育带来的后果

据Robertson和Fields二人于1986年对美国大学刑事司法专业开设统计学课程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四年制本科刑事司法专业都必修统计学这一门课程[7]。这还只是1986年调查显示的结果,现在开设统计学的范围应该更加广泛了。而相反,只要了解一下国内数十所警察、政法院校侦查专业教学课程的设置情况,我们就会发现,侦查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没有统计学这一门课程的。那么,统计学课程在侦查学教学中的缺位,到底带来了什么不良后果呢?

(一)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很不合理

侦查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侦查人员需要有广泛的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知识,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才能胜任现代社会的犯罪侦查工作。因此,侦查学教育应该坚持通识教育的理念,在通识教育理念的指导下,侦查专业课程的设置应当坚持科技与人文并重、理论与实务并重的格局。然而,实际情况是,不管是警察院校还是政法院校的侦查学专业,其课程设置以人文学科为主,缺少科学技术学科;并且,侦查学教育长期重实践、重应用,因此侦查课程设置也是重实务、轻理论。在这种课程设置的框架之下,是没有统计学这一课程的,似乎也不需要有这门课程。然而,由于没有设置统计学这一工具,使侦查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表现出不合理的特点:人文学科知识比重大而科学技术学科比重小;实务经验比重大而理论比重小。因为,只有开设了统计学这门课程,现代自然科学技术才容易为侦查学专业的学生所接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科学技术都必须要运用统计学这一工具,而如果没有这一工具,学生对任何自然科学技术都不可能深入学习、研究下去;这样一来,在侦查学专业中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将成为空谈。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知识,学生便缺少了一项研究社会的工具,对侦查实践这一社会现象的认识只能停留于侦查实务人士的工作经验总结这一水平上,根本无法利用现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工具,从而展开有计划、有条理的、系统的侦查学理论探索;这样的结果便是,实务经验的价值被无限拔高,而理论思考和探索的价值被无限贬低。这一切都是因为没有培养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的科学精神所造成的,而科学精神的培养,少了统计学是不可能的。此外,由于缺少统计学的训练,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专业人员常常不知道利用统计学工具来分析侦查实践中的问题,也不知道使用统计学工具来对具体案件中的证据进行科学评估。

(二)使侦查学研究长期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

科学哲学认为,科学探索开始于问题。[8]也就是说,科学的发展是因为人们对自然、社会等等现象有疑问,而又有力图解决疑问的强烈冲动,因而才有人花费无数的精力、财力和时间来进行科学探索。可见,提出问题在科学中的地位是无比重要的,而科学研究中最重要的意识就是问题意识;而如果有无数的问题需要某一门科学解决,那么这门科学将获得无穷的发展动力,这门科学的发展前途将无限宽广。我国的侦查学研究却处于“缺少问题”的状态。我们经常可以听见从事侦查学研究的人士感叹:侦查学的问题太少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不是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反。且不说侦查学的概念体系需要厘清,学科体系需要完善,基础理论需要完善和深化;就侦查实践来说,亦有无穷无尽的问题需要侦查学研究者去研究、去解决。然而,人们为什么要感叹侦查学“缺少问题”呢?道理很简单,缺少发现问题的工具,而统计学则是一个发现问题的工具。侦查实务人士最关心的是具体工作目标怎么达成,如何清除阻碍工作目标实现的因素。对这些问题,侦查学界常常没有一个好的答案,其原因在于没有从这些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入的问题,当然不会有好的答案。而要从表面问题看到更深刻的问题,没有统计学这一工具是不行的;因为统计学可以将十分庞杂的社会调查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统计学能使我们从资料中发现行为模式、设计有效的研究计划、对大量信息进行简化描述”。[9]然而,我们的侦查学教学计划中却没有统计学这门课程,而这样培养出来的侦查学研究者当然也没有统计学知识,那么在研究中当然也就无法应用这一研究工具;因此,我国当今的侦查学研究者除了只能进行一下概念上的分析、观念上的推演外,只能充当侦查实务人员的传声筒,根本无法对侦查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科学、独立的研究;这样一来,侦查学研究怎么会有“问题”呢?没有“问题”的科学是没有前途的科学,我国的侦查学要找到自己的“问题”,得利用统计学。而侦查学要利用统计学,则需要有懂统计学的研究者,而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则绝大多数来自于学过统计学课程的学生。因此,在侦查学教育中开设统计学课程可以造就懂统计学的侦查学研究者,可以帮助侦查学找到“问题”,从而推动侦查学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使我国侦查学研究者长期无法与国外同行进行有效对话

托马斯•库恩(Thomas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科学研究的范式这一概念,他指出“‘范式’就是彼此纠缠的、复杂的理论信念和方法信念体系,它指导人们(在科学研究中)进行选择、评估、批评”。[10]同样,侦查学也有研究范式。我国侦查学的研究范式是借助自然语言对现象的描述进行观念推演,而推演的过程和结论缺乏精度。而国外的同行进行的刑事司法研究(包括侦查学在内),深受西方社会科学范式转换的影响(从单纯观念推演转换到观念推演与定量研究并重),一定程度实现了定量化研究。这主要体现在研究中大量利用统计学工具来获取、分析、解释资料。现在,国外的刑事司法学者(其中包括侦查学研究者)出版的论文、著作已经达到了这样一种程度,即“大多数公开发表的研究实际上都是定量化了的,而且还要求用统计学方法分析资料”;[11]而查阅包括犯罪侦查在内的刑事司法文献的学人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不怎么熟悉统计学,就几乎不可能读懂绝大多数公开发表的刑事司法文献和社会科学文献”。[12]然而,不熟悉统计学,正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的“软肋”。于是,我国侦查学研究者与国外同行之间的对话出现了这样的局面:国外同行不习惯我们的研究范式,认为我们的研究缺乏科学方法和科学依据;而国内学者只能知道国外同行对侦查实践中某一问题的研究结论,根本无能力对研究方法进行评估。这样一来,我国的侦查学研究无法介绍给国外同行;同时,我们也只能被动接受国外同行的研究结论,结论是对是错,根本无力进行评估。显然,这是一个让人无奈的对话过程。这样的对话并没有使双方真正了解对方,是一种无效的对话。而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侦查学研究者没有受过统计学训练所造成的,其根本原因同样可以追溯到侦查学教育中统计学的缺位。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4

【关键词】教学改革 刑事侦查 一体化教学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C-0147-03

根据当前公安院校发展战略以及刑事侦查学科的科目特征,传统教学模式的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党的十将教育列入改善民生与建构和谐社会的首要工作,并提出“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发展目标。教育模式的先进与合理,不仅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还直接影响到“办人民满意教育”战略的全面实施。从微观角度分析,刑事侦查学科作为公安专业的二级学科,主要通过刑事侦查学总论、犯罪现场勘查、刑事案件侦查、信息化侦查和公安情报学等分级课程来实现,丰富和加强学生侦查知识及实战技能,提升学生自身能力与综合素质,塑造刑警品质和培养职业荣誉感。在公安院校发展战略的“外驱力”和刑事侦查学科课程设置目的“内驱力”相互作用之下,需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满足院校的发展需求。在具体改革中,可以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课程教学模式来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

一、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优势分析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是指遵循“实用为主”这一基本原则,以公安民警职业标准为依据,确定刑事侦查课程所需的专业知识内容和技能,建立不同的教学功能板块,并运用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在具体的教学过程,教师通常会运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完全遵照刑事侦查实际工作过程,传授有关刑事侦查的理论知识、侦查方法、技能和操作流程等内容。从教学成果来看,“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实现了理论指导实践,并通过实践消化和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专业技能,进而规避了传统教学模式的一些弊病,例如在传统教学模式中,学生对相关知识理论存在机械化记忆,难以融入到实践应用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优势如下。

(一)突出学生主置

刑事侦查课程中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主要流程:教师布置实训任务教师传授相关理论知识要点教师就学生的疑问进行解答学生小组讨论学生之间自评、互评学生完成实训预习报告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练习,教师实时监控整个过程教师讲解实训问题,并对重点内容予以演示以小组为单位,学生向教师报告实训成果教师点评学生判定检测结果完成实训任务总结报告。从该流程可以发现,学生占据了学习过程的主体地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起到牵引作用。以刑事侦查课程为例,在具体教学中,教师作为这门课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首先应当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并运用科学的方法使教学任务与学生的求知欲望相契合;学生则以学习一种职业本领的态度,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同学交流协作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去掌握刑事侦查技能、学习相关知识,并在学习课程内容过程中构建属于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相关经验。

(二)理论实践高度契合

在教学过程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有机融合了理论与实践,帮助学生奠定刑事侦查理论知识基础,并通过实践巩固基本知识。这种将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的教学方式带来诸多好处。首先,该教学方式丰富了教学内容,有效规避了传统教学过程中的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相脱节的问题。其次,该教学模式通过多媒体等新型教学工具,模拟侦查现场的教学环境,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形成了理论课程与实践操作在空间上的完美结合,帮助学生在短时间内学以致用,在操作过程中对理论知识有更深刻的理解。

当前的高等院校存在这样一种现象:高校毕业生在学校的成绩优秀,但是进入工作岗位之后,却碌碌无为,表现平庸。从高校教育方式角度分析这一问题,可以发现:传统教学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较为普遍,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既无法让学生在第一时间应用理论知识,也无法通过实践操作进一步理解理论知识。“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全面实现公安院校培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超强素质的复合型人才这一目标。

二、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应用原则

在刑事侦查教学模式的改革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应用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刑事侦查岗位需求为主线,整合教学内容

刑事侦查课程教学内容的安排应以刑警职业特征为出发点,包括刑警职业需求和刑事侦查具体活动,对刑事侦查工作进行深入的了解分析,对相应岗位所需能力予以总结,并选择和编排以专业能力、知识和素质培养为目标的教学内容。在内容确定之后,根据刑事侦查工作的实践活动,以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遵照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规律,将教学内容分离成若干个教学板块。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教师一定要使每个分级教学板块都以实现刑事侦查能力为目标,设计相应的单项及综合能力训练项目,并引导、督促学生把握有关刑事侦查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方式与规程,从而实现学生刑事侦查能力、理论知识和职业素质全面提升的教学目标。

(二)以加强实践经验为目标,开展教学活动

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为突出的一个优势在于将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有机地结合成一体,突出了教学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从效果上看,教师指导学生实际“工作”的学习环境,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进而为日后的工作积累更多的实际操作经验。此外,“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能够加强学生对刑事侦查学科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授课过程中,教师将理论渗透到相应的实训项目中,让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进一步理解相对晦涩的理论内容,并能够付诸于实践。因此,积极开展教学活动,加强学生的实践经验,是“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具体应用中的关键。

(三)以学生为主体,科学设计教学环节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将传统教学过程中的教师“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环境转化为师生互动、学生“满堂学”的全新环境,该模式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将这一优势引入刑事侦查学科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判案能力,同时在潜移默化之中加强了学员的团队合作意识。因此,在刑事侦查教学中应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教师一定要遵循“学生本位”这一基本原则。

三、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的实际应用

遵循上述三原则,刑事侦查教学中“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实际应用可以按以下流程进行:演示和讲解学生模仿操作学生操作,教师循环指导检查和评价布置撰写实训报告。下面以“刑事侦查现场勘查”教学内容为例,分析教改后的教学方式应用情况。

(一)教学内容简介

通过本课程学习,使学生掌握犯罪现场勘查的基本知识,明确犯罪现场勘查的意义、目的和任务,掌握现场勘查前期处置、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的基本知识、实战应用技能和现场分析的内容、依据与基本方法,熟练掌握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制作及现场勘查信息的录入与查询技能,具备一般犯罪现场的勘查能力。

(二)基本教学要求

1.知识要求。帮助学生理解现场勘查的内涵;熟悉现场保护和勘查的任务和要求;掌握现场勘查的组织指挥要点;认识现场勘查、现场访问、现场分析和现场记录的一般步骤和方法。

2.能力要求。使学生识别各类刑事犯罪现场;进行室内现场、室外现场的保护,能够独立处理紧急情况;进行现场访问,制作现场访问笔录;按照实地勘验的步骤进行实地勘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能够正确进行现场分析,确定侦查方向、范围,制定侦查计划。

3.素质要求。通过学习,学生能够综合运用现场勘查知识和技能解决常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的具体问题,树立依法勘查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规范现场勘查行为;尊重现场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胜任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

(三)具体教学过程

1.演示和讲解。为了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到课程学习过程之中,激发学生对知识的好奇心理和求知欲望是极有必要的。首先借助多媒体播放刑事办案人员的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验、检查和现场分析等工作的影音录像,并结合短片内容,向学生阐述现场勘查的基本工作流程,将与各个流程相关的理论知识、法律制度和基本操作要领予以详细说明和演示。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巩固学生对各个操作要领的掌握情况,可以通过抽查个别同学的方式,让他们来模拟相关的操作流程。

2.学生操作,教师循环指导。在学生初步掌握现场勘查的基本流程和操作要领之后,为了训练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将学生以6人一组的形式分成若干个“侦查小组”,并再次借助多媒体教学技术播放案例短片,让学生以短片内容为依据,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的实训练习。以下是实际应用重点。

(1)现场访问。各小组根据所提供情景,然后以“案发现场”为中心,模拟现场访问练习,并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害人具体情况(基本特征:为人、身体状况、活动场、被害事件等),作案工具,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周边群众是否见到可疑的人、事、物等内容,按照教师传授的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的结构、格式等相关要求,将访问的内容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2)整体勘查、检查。遵循“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固定后提取”的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先中心,后的勘查顺序,详细勘验案发地点;重点观察、发现犯罪现场的遗留物质、毛屑、血迹、鞋印等痕迹和物证;沿着犯罪地点周边进行侦查,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无丢弃某罪证物品;对被害人进行检查。训练学生制作包括: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相(包括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细目照相)和现场绘图(制作现场方位图和全貌图) 等内容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3)现场分析。根据以上步骤所搜集的内容,各小组就侵害目标及损失,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方式,作案工具,作案动机,作案人数,作案过程和作案人特点等内容展开讨论。在该流程中,教师主要的任务是:通过观察各小组的实训练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循环检查和个别指导,并总结出实训中的共性问题,再次进行讲解和演示,以实现答疑解惑的教学目的。

(4)检查和评价。在以上工作初步完成之后,为了进一步检验学习成果,则进入检查和评价环节。检查与评价包括“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价”两种模式。学生自评是指:教师根据现场勘查的具体步骤和各步骤中的指标制定标准,让各小组去发现和分析实训过程中的问题;教师评价是指教师就学生的实训态度和技能掌握程度等内容进行综合的评价。其目的在于:实现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的完全对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

(5)撰写实训报告。为了使学生在学习新知识之后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结构和专业素养,在课程接近尾声时,教师以课程内容和实际操作情况为依据,为学生制定撰写实训报告的要求,并布置实训报告作业。

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方式顺利开展的保障措施

从“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应用流程来看,由于充分体现了学生是课堂“主人翁”这一特征,对开展刑事侦查教学工作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主角,但是教师的指导和牵引工作是实施这一切的根本。因此,为了让“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刑事侦查课程中得到充分应用,首先,学校应当提供相应的教学设施;其次,教师队伍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积极为学生制订科学系统的“教、学、练、战”一体化课程内容和教材,并不断探索师生互助、生生互助、调动学生学习热忱的教学方法;此外,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果和教学成果的评价体系也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就现况而言,无论是教学设施的完善情况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还是教师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的探索方面,已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评价体系的建设仍然以期末考试的笔试为主要参考。此种模式主要是以学生的卷面分数为学习成果检验的唯一标准,将理论知识的解答情况作为评价该课程学习情况的依据。此种极度强化考试成绩,缺乏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的方式,也必然成为学习与工作两极化分离的一大诱因。“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之所以被应用于刑事侦查教学中,就是为了解决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两极化问题,从而加快公安院校的教学改革,优化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因此,建构理论知识、专项能力、综合能力为一体的评价体系,使评价结果趋于合理和完善,是“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应用的一个关键保障。在具体的评价体系建构中,可以遵循教学内容与日后工作紧密联系的原则,将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核(以期末笔试为主要依据)、学习过程考核、综合能力考核(如:以实验实训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和案例分析考核等多个板块。之所以做出此番设计,一是为了规避学生平时不认真听讲,期末通过背书获得好成绩的现象;二是通过考核,实现全面重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解决学生进入社会之后,难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问题。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具体到刑事侦查课程中,以刑警职业需求和特征为出发点的教育大纲设置,有效整合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同时,这种全新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目前公安院校的人才培育目标主要通过刑事侦查课程的开展,让学生掌握必要的侦查知识和技能,同时在学习过程中形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最为基本的价值观和精神风貌。该教学模式不仅丰富了教育培训体系,同时还将人文关怀和心灵沟通有效融入教学过程,因此在当前的公安院校教学改革中有较大的应用和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蒋南飞.刑事侦查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3(1)

[2]董宁.论新时期刑事侦查专业教学思想更新与方法改革[J].教育与职业,2013(3)

[3]杨郁娟.从刑警职业技能的内容和特点看刑事侦查学教学改革[J].公安教育,2011(1)

[4]章峰,陈刚.论公安刑事执法综合实训教学的实施方法[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

[5]芦佳.案例教学法在《刑事案件侦查》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1(8)

[6]徐炳全.刑事侦查课程理论知识教学之探析[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5

关键词:经济犯罪;校局合作;大数据技术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时代,基于大数据的产业、研究与应用已经在互联网、商业智能、医疗、零售业、金融业、通信等主要行业大显身手。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发展和应用,现代社会将越来越与数据资源紧密结合,相融相生。大数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辅助决策,即利用大数据分析,能够总结经验发现规律、预测趋势。[1]这也为公安机关升级警务决策提供了巨大的机遇。经济犯罪侦查尤其需要依赖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大数据,因此培养适应大数据环境的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人才尤为重要。

一、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新要求

伴随着网络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发展,物联网、5G等无线通信技术等新兴技术以及“设备永远在线”等科技设想的逐步实现,现代人的生活越来越呈现出“数据化”特征。大数据不仅为人民群众生活提供很多便利,也对我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起到决定性的支撑作用,改变了传统侦查的思维方法和模式,有力提高了经侦效率。

(一)大数据技术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新思维

数据科学的思维是大数据应用的基本原理。其思维的逻辑就是,在大量数据上做统计性的搜索、比较、聚类或分类等分析归纳,即依赖大量数据的计算,用大量数据的相关性取代因果关系,并基于这些相关性获得新的“知识”。大数据的意义在于从不同来源收集信息,然后分析信息,以揭示用其他方法发现不了的趋势。大数据应用就是利用数据分析的方法,从大数据中挖掘有效信息,提供辅助决策,实现大数据价值的过程。大数据侦查能够很好地体现证据的客观性,特别是在侦查中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有关违法犯罪人员的出行轨迹、通信、资金流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进而能够客观反映相关人员的行为全过程。从这些数据中可以提取能够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口供具有更多的客观性,从而避免口供的主观性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近年来,随着涉众型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的高发,电子取证技术也得到基层经侦民警的高度重视。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导向,也印证了大数据侦查思维的客观性和实践性特质。[2]

(二)大数据技术为经济犯罪侦查提供新模式

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经济类犯罪具有成本低、隐蔽深等特点。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和5G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从事经济犯罪的门槛降低,不需要传统实体经济的贷款担保、征信评价,只需电脑和互联网便可操作,违法成本降到了最低。另一方面,为了掌握足够的证据,因为技术的发展,经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数据量正在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传统侦查模式中,无论由案到人、由人到案还是由人到人、由案到案,强调的是发现案件与嫌疑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对于有现场的案件,通过对发案现场的勘查寻找相关的犯罪嫌疑人,或是从被害人入手,搜寻与被害人相关联的人或事,推知案件产生的原因、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等,即通过逆向思维进行回溯推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刑事犯罪已经出现新的态势特点,特别是针对经济案件这种犯罪现场不明显或者现场难以确定的案件,传统的侦查方式已经难以为继。信息时代下经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更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涉案数据通过传统侦查手段更难查清,给案件的侦查带来很大的困难。在大数据分析模式下,侦查员可以转换思路,避开传统侦查思路中对案件因果关系的直接追索,通过大量的相关数据分析尤其是大量的各种个人网络数据资料来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或物的各种侦查特征。例如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追逃中,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汇总技术对其相关数据分析,对其手机、其关键联系人手机进行关联,从而确定其地理位置。也就是说,通过大数据分析,既可以做到以人和物来合并数据,也可以根据数据来找人找物,新的模式再结合传统的侦查方式,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深入了解侦查对象的多种涉案信息,在时效性方面也可以得到尽可能的提升,由此可以突破传统的经济犯罪侦查方式的限制,创造新的经济犯罪侦查模式。

(三)大数据技术为提高经济犯罪侦查效率提供新方法新机遇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成。在以前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料数据,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整理和归纳工作,并且还非常容易出现差错。由于海量的资料和数据是由数据和编码组成,所以人力难以及时处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要求经济犯罪侦查人员注意案件侦查的时效性,很多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时间限制,没有深入进行查证,因此带来的后果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应用电子计算技术对海量的经济行为数据进行云计算,可以迅速将过去不可能完成的海量侦查线索收集,并进行相关性计算,为侦查决策工作提供了高效的支撑,有力提升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的工作效率。根据公安部统一规划部署,各级经侦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大数据侦查破案流程机制,以提高侦查效率为目标,以情报导侦机制为核心,充分发挥经侦大数据情报资源服务实战的重要作用,构建了基础更牢固、侦查更全面、执法更规范、打击更有力的经侦工作新模式,并在近些年来的部督大案要案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整理总结了一系列经侦技战法。其中主要的技战法有通信工具发现法、涉案资金查控法、话单通信比较法、视频图像追踪法、同时上网人员锁定法等。近年来全国公安经侦系统在公安部经侦局领导指挥下,开展了集群战役、云端行动,运用各种资源手段和大数据侦查方法,主动监测挖掘各类数据情报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集群战役和专案打击,实现了以数据为引领的精准打击,收到明显的成效。[3]

二、大数据环境下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路径

大数据环境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的知识以及能力、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公安高校的经济侦查专业担负着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的任务,因此,必须主动适应大数据环境,要通过研发来加强模拟教学训练,通过实地调研加强经济犯罪实战训练,通过校局合作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多措并举来大力提升经侦专业人才的综合素质与实践应用能力。

(一)加强模拟教学训练,提升专业人才的数据办案能力

在确定了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的整体要求后,公安高校应根据经济犯罪侦查数字化实战的具体需要,加强研发模拟教学训练平台和训练内容。湖北警官学院制定了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框架,其中包含模拟数据管理、模拟案件管理、案件数据处理培训、案件模拟分析(洗钱类案件数据分析、涉税类案件数据分析、非集类案件数据分析、其他通用案件数据分析)等。如模拟案件管理的教学训练,主要是研发相关系统,提供用于教学的模拟案件生成管理功能。系统中的模拟案件支持洗钱、涉税、非集、电诈等多种犯罪案件类型。系统能够从模拟数据管理中,挑选合适的案件数据,组成用于教学的模拟案件,达到最大程度模拟经侦实际案件数据的效果。模拟案件管理支持分级设置数据功能,可以将数据分批提供,模拟现实案件侦办中的数据调取过程,引导学生自主地正确而高效地调取数据。

(二)加强实地调研和经侦办案实训,提升专业人才的实战能力

一是加强院校间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状况调查研究。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经侦教研室先后深入多所相关院校的大数据实验室进行调研交流,深入相关高校计算机院系进行大数据技术学习。到目前为止,该专业教师已经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江西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等公安高校的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实验室开展了研讨和交流工作,建立了相应的联络机制,这为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建立了行业间的密切联系渠道。二是在省经侦总队的支持下,深入湖北省内外多个公安经济犯罪侦查机关进行深入调研,走访了重庆市、南京市、南昌市、杭州市、广州市、遵义市等相关地市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对实战部门应用大数据侦查方法进行了近距离接触和了解,掌握了大数据侦查在公安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前沿应用状况。三是根据有关公安机关的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适时选派经侦专业学生参加基层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办案,通过具体的办案实践熟悉大数据办案的方法、流程、难点和有关注意事项,并要求学生在实习实训中注意总结经验,回校后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此举有力提升了大学生的大数据实战能力。

(三)加强校局合作,提升专业教师的大数据侦查办案的综合能力

在大数据的环境下,经侦人才培养要着力于“建立数据驱动侦查的大数据思维,加强警企合作并拓展整合数据来源,完善线上线下协同作战模式”,[4]以此提升经侦人才的大数据侦查专业素质。这对担负经侦专业人才培养任务的专业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公安院校大多提出了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目标,主要是通过教师岗前培训、挂职、下派、警务实践、基层调研等方式,促进教师与公安基层的联系,加强教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5]湖北警官学院针对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的要求,要求下派教师在警务实践工作期间,尽可能多地搜集经济犯罪侦查实战机关对于大数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尽可能地了解公安大数据侦查模式对公安民警个人的素质要求,并在挂职锻炼结束后向教研室提交相关调研报告。除此之外,学校还组织相关专业教师赴湖北省武汉市、黄石市、大冶市、宜昌市、荆门市等经济犯罪侦查机构开展专项调研工作,并与有关公安实战机关签订校局合作协议,这种校局紧密合作,既为经侦专业教师提升大数据实战能力提供了通道,也为基层机关增加了来自公安高校的技术指导,实现了校局的双赢,同时也为校局两方的经济犯罪侦查人才培养拓宽了路径。

三、结束语

信息技术具有双刃剑的特点,“原本只存在现实空间的许多犯罪随着网络的兴起嵌入网络空间”。[6]大数据技术为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的犯罪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利器。当前公安高校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及时跟上大数据的时展趋势,密切关注犯罪动态,注重分析数字犯罪的特点,不断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优化校局合作机制,就能培养出适应大数据环境的高素质经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课题组编.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发展报告2017[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71.

[2]程科.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大数据思维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4(4):39-46.

[3]苗宗猛.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思考[J].中国防伪报道,2021(5):90-95.

[4]邓翠平.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犯罪侦查研究——基于大数据背景[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1):76-83.

[5]孟晓梵.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探索[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6):123-128.

技侦工作经验总结范文6

一、立足“三优”,夯实检察技术基础

未来的发展将是科技的展示,未来的竞争将是科技的较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检察技术则是检察工作的第一战斗力,是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有力保障,也是振兴和发展检察事业的必由之路。[2]多年来,合川院从机制、人才和经费三方面狠下功夫,大力加强检察技术工作基础建设,突破制约技术工作发展的瓶颈,有效保障了技术工作的稳步、持久发展。

(一)整合管理,实现机构优化

1999年,重组检察技术部门,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检察技术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全力抓、党组成员配合抓,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具体抓”的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引进专才,实现人员优秀

合川院现有专职技术人员5名,兼职技术人员6名,占全院总人数的9.8%。5名专职技术人员中,有3名技术人员入选全市技术专家人才库。其中,主检法医师1名,工程师2名,助理工程师2名,独立开展法医、电子证据等的技术性证据审查、现场勘验、技术协助以及心理测试工作;6名兼职技术人员均取得了计算机二级以上资格。

(三)保障经费,实现设备优良

2008年以来,共投入200余万元,设立了独立的检验技术室,配备有法医检验勘测箱和物证箱,电子证据现场勘验箱、话单分析软件、手机检验包和心理测试仪等科技设备。建设了辐射铜梁、潼南等周边5个基层院的中心办案区,设立讯(询)问室9间,配置了较为先进的固定式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侦查指挥系统。

二、立足“三机制”,彰显检察技术工作成效

检察技术工作的实质是提高司法主体(侦查、批捕、等)的认知能力以无限趋近客观真实的过程,它对案件的侦查、活动的及时依法推进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法律真实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3]合川院以服务执法办案中心工作为目标,构建了高效、稳定的“侦查技术协作机制”、“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和“专兼职技术人员互助机制”,全面促进了侦查手段现代化、诉讼监督规范化和技术管理集约化,彰显检察技术工作成效。

(一)建立侦查技术协作机制,促进侦查手段现代化

技术手段是侦查办案的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将技术侦查权赋予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侦查部门只有和技术部门紧密配合,利用科技手段,深挖线索、发现证据,才能提高突破案件、揭露犯罪的能力。为此,合川院积极转变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技术协助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统一调配技术人员提前介入到每个案件的初查阶段,利用检察技术提升侦查能力。

1.判断侦查方向。侦查是一种关于法律事实的特殊认知活动,尽管所有的法律事实都必须有确实的证据予以支撑,但从认知的逻辑规律看,任何认知过程都必然从“预判断”开始,从粗略的结论去努力找寻得出该结论的前提,这在心理学上称之为“结论占统治地位”,因此正确的侦查方向是保障侦查活动正确进行的首要条件。合川院积极探索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手段,为侦查提供线索,指明侦查方向,如在侦办某医院院长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自恃作案手段地点隐蔽,对受贿事实避重就轻,致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通过对职侦部门收集的信息和取得的证据进行分析,我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去向进行了“紧张峰”设置的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中有2笔资金去向均高于嫌疑人已承认的受贿情景。经过技术人员提供的意见,侦查人员对这2笔受贿情况进行突审,嫌疑人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使案件得以顺利突破。

2.固定侦查证据。证据是侦查活动的目的,更是诉讼活动的核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特别是电子证据,都需要由掌握高精尖技术的检察技术人员去收集、审查和鉴别。合川院率先在重庆市应用“话单分析、手机检验、存储介质分析”等技术侦查手段,拓展电子证据在侦查环节的应用。仅仅在2012年,针对职侦案件进行的检验分析,提取有价值信息233条,对寻找犯罪线索、分析涉案关系人、收集固定证据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在办理王某涉嫌受贿54万元案件中,通过话单分析、手机检验,分析初查对象的联系关系网、活动轨迹,发现其与一年轻女子联系最为紧密。依据这一线索,职侦部门顺藤摸瓜,获取了王某与年轻女子共同受贿的大量证据。立案后,王某矢口否认与行贿人陈某相识,也拒不交待赃款去向,使此案一度限入僵持状态。技术人员通过恢复和提取被其删除的短信、通话记录和通讯录,迫使王某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发现了王某将赃款存放于省外某银行的信息,为突破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3.规范侦查行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有效的促进侦查人员自觉依法办案、规范执法有着关键意义。合川院切实落实同步录音录像“全面、全部、全程”制度,真正实现审录分离,注重录制资料的证据价值,2008年以来共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技术协助570件次。如侦办的梁某受贿案,梁某在法庭上当庭翻供,并对侦查活动提出质疑,称审讯笔录是侦查人员的压力和胁迫下签字。面对被告人的诡辩,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重现历次嫌疑人供述及审讯的实况。在铁的事实面前,谎言被揭穿,法庭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二)完善技术性证据审查机制,促进诉讼监督规范化

依法开展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全面加强审查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技术性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规范性,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4]为充分发挥法医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在对侦查、公诉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基础上,拓宽到控告申诉、民事抗诉、保外就医等案件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建立了《关于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实施意见》等制度,提高对瑕疵鉴定、问题鉴定等的发现、甄别水平。

1.推行诉讼案件“两全”审查工作制度。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合川院坚持对涉及技术性证据的诉讼案件全部审查的原则,审查过程中坚持全案审查。制度实施两年来,共对263件侦查、案件进行了审查,发现鉴定结论错误36件,业务部门采纳33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试行疑难案件“三见面”工作制度。面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医学文证审查,坚持三见面:一是与当事人见面、查看伤情,排疑解惑;二是与主治医生见面,全面了解诊疗过程;三是与鉴定人见面,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依据是否依法、科学、严谨、客观。如王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唐某的左手及全身多处受伤,原鉴定唐某损伤为重伤。我院法医经对伤者进行法医活体检查,到医院查阅病例、向主治医生了解病情,向原鉴定人了解鉴定意见的依据等,认定唐某损伤程度未达到重伤标准,后经重新鉴定为轻伤,保障了司法公正。

3.探索重大案件“四到场”工作制度。摸索重特大刑事案件、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看守所突发事件的法医到场介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2011年3月23日,在押犯罪嫌疑人杨某因突发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当晚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当即派法医赶赴看守所,配合监所科勘验监舍现场,调取杨某体检记录、监舍和民警值班监控录像,并参与杨某的尸体检验。法医的检验意见排除了看守所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初步确认杨某系正常死亡。法医的检验意见排除了看守所民警存在渎职行为,初步确认杨某系正常死亡后,其家属信服,使得此次突发事件得以圆满解决,获得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高度评价。

(三)建立专兼职技术人员互助机制,促进技术管理集约化

为积极适应职侦、公诉工作对技术提出的新需求,合川院建立专兼职技术人员互助机制,解决基层鉴定人缺乏、门类不足等困难。

1.融入鉴定资源上下级纵向整合机制。积极为重庆市院司法鉴定中心输送鉴定案源,在做好鉴定案件检材、样本的提取与固定基础上,鉴定人主动参与检验鉴定,发挥专业人才技能。如在侦办邓某贪污案中,发现邓某存放于电脑上经加密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表电子档已被删改,合川院兼职的电子证据鉴定助理人及时提取、固定了邓某个人电脑硬盘和U盘,专职电子证据鉴定助理人参与市院检验鉴定,成功恢复了删除的财务数据,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创新专兼职技术人员横向互助机制。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发挥专职技术人员引领作用和兼职技术人员辅助作用。在业务部门培养3名电子证据鉴定助理人、3名同步录音录像录制人员,实现持证上岗制度,协助专职人员开展电子证据检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促进了侦查办案工作。

3.加速培育“复合型”人才机制。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应用型复合人才,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5名专职技术人员分批派往职侦、公诉部门跟案锻炼1年,熟悉法律制度,了解办案流程与业务需求;6名兼职技术人员参与重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提升技术能力,提高发现、固定证据水平。

三、对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发展的几点思考

作为西部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我们更要利用实践方面的优势,主动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技术创新力度,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任务繁重、办案难度增大及干警力量不足等矛盾,为提高办案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检察机关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为民服务水平得到提升。

(一)正确认识检察技术的“业务部门”定位,改变其作为综合部门的做法

检察技术工作是一项专门性的业务工作,它不只负责购置设备、做好日常维护,重点是要在上级检察技术工作规范化体系下,与职侦、审查批捕、公诉、民行、监所等建立协助机制,提高发现、提取、固定、鉴别证据的能力。因此,要正确定位基层检察院技术工作的角色,防止实践中大多数基层检察技术部门沦为简单的后勤保障部门的倾向,对技术管理进行制度化探索,通过规范化管理从制度上解决检察技术工作的定位和功能实现问题。

(二)着力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改变技术部门人才流失和匮乏的现状

从目前技术建设状况来看,最困难的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观念的问题,检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实际问题未能有效解决,导致人才流失严重,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工作提出了的新要求,培养和引进中、高级技术人员刻不容缓。解决技术人才匮乏的关键,还在于特岗特定、保障待遇、重视培养,要加强专职技术人员和兼职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鼓励、帮助技术人员自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探索建立委托有关院校为检察机关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机制等等。

(三)推行技术人员归口分类管理,改变基层鉴定人员少且门类不足的弱势

技术部门工作涉及面虽广,但检察技术发展不平衡,在信息技术方面相对集中,而在检验鉴定方面发展迟缓。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鉴定资源整合机制,以市院鉴定中心、分院建设分中心为依托,建立完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制度,实现经费、人员、调度的合理配置、统一指挥与管理。具体而言,检察业务部门需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或复验、复查的,应当委托技术部门派员参加;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应当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文证审查等等。

注释:

[1]摘自检察长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杨小辉:《浅谈如何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9期上,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