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例6篇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1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经中共中央、xx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工条例》)日前颁布施行。

《政工条例》集中规范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原则、根本制度和组织体制,是我军政治工作的基本法规。20xx年颁布的《政工条例》,对于规范和指导军队政治工作,加强部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政治工作创新发展,增强部队战斗力和保证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政工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更加牢固地确立科学发展观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重要指导方针地位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的必然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xx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充分体现党的创新理论对军队政治工作的新要求,总结吸收军队政治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回答和解决政治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形势下我军的使命任务、建设目标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工作原则、根本作风、主要内容以及党的领导制度、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等方面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到我军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工作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等各个方面,并对军队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充分体现了xx关于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思想政治建设三个确保时代课题、思想政治工作三个紧贴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建设的科学性、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和提高军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重要思想。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对近年来军队政治工作实践,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组织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中探索总结的新鲜经验,都作了认真概括和充分吸收。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适应时展的新变化、使命任务的新要求,增加了做好军队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以及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培养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抓好部队政法工作等内容,强调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政治工作,对党委(支部)领导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组织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政工条例》,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成果,必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为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xx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xx或xx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xx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xx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xx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xx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xx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xx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xx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

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

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xx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

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

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

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xx决定。xx纪律检查委员会在xx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xx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按xx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

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六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六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术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xx、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2

关键词: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模式

作者简介:蔡军锋(1979-),男,河南舞阳人,军械工程学院三系,讲师。(河北 石家庄 050003)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023-02

随着我军整体建设转型和我国面临的国防安全形势变化,部队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的军事人才是我军适应现代战争军事变革和部队转型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全军人才战略工程的推进,军队院校正在由以学历教育为主向以任职教育为主的整体转型变革,岗位任职教育将成为军队院校教育的主体。作为为部队输送高层次军事人才的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也逐步向由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转变。在研究生教育转型过程中如何把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方向、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成为当前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之一。

一、目前军队院校研究生培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军队院校培养研究生以来,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取得了巨大成绩,在培养规模上得到稳步的发展,在教育质量上不断提高,在学科建设上得到巨大的进步,在人才培养上为部队输送了一大批“能打仗、打胜仗”的优秀军事人才,为我军适应现代信息化战争建设打下了良好的人才队伍基础。随着军队院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同早期我军研究生毕业任职岗位不同,目前大多数军队院校研究生毕业后一般大多任职于一线部队,要求具备指挥、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充分肯定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在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过程中还有一些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研究生基层任职能力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目前,我军队院校研究生生源结构上,招收的军队院校本科应届生和依托地方院校培养的国防生占较大比例。对于此类生源为基础的研究生来说,他们大多从未走出过校门,很少有接触部队生活实践的机会,往往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但组织指挥、部队管理能力较差,特别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一旦处于部队陌生的环境、陌生的岗位、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对应时,自身优势不能得到发挥,他们甚至出现消极抱怨、无所作为、离岗转业情况。据一份毕业学员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分配到部队的研究生,懂技术的占80%,会指挥的占30%,指技融合、教管兼通,综合素质较强的人才更是缺乏。

目前军队院校研究生传统培养模式大都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学习阶段,二是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在专业基础课程教学方面,大多课程教学采取“填鸭式”教学方法,课程设置上主要强调系统性和理论性,以系统上课为主,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教员讲、学员听为主,强调学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应用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忽视部队的实际需要;在学位论文撰写阶段,主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某项课题的研究,所从事的研究千差万别,有的课题与部队实际结合紧密,能够解决部队的实际问题,有的课题与学员毕业分配到部队的实际工作关系不大,不能有效提升研究生的部队任职能力。

为适应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队院校教育转型的迫切需求,第十六次全军院校会议指出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要构建与任职教育“融合式”培养机制,加大应用型人才培养力度,把加强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作为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的主要任务。[1]由此,军校院校研究生的培养应以应用型研究生为培养重点,加大教学改革力度,以适应军队院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部队建设的需要。

二、提高军队院校研究生任职能力的对策

1.强化军事职业教育理念,提高研究生的军政素质

“硕士、博士皆战士”,对于军队研究生来说,无论学历有多高,首先作为一个军人,必须具有军人良好的作风和军事素质。因此,对军队院校研究生来说,必须强化军事职业教育理念,从各个方面加强军政教育培养,提高研究生的军事素质。

一是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强化军人使命意识。高素质的军队人才在思想政治方面绝对高度可靠,这是对军队院校研究生最基本的要求。[2]要强化军队研究生坚定信念意识,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强化牢固的军魂意识,在任何考验面前都要始终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强化“当兵打仗、练兵打仗、带兵打仗”的意识,自觉为履行使命任务提高能力素质。

二是强化战斗精神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军事素质。过硬的军事素质是确保战争胜利的前提,也是军人的核心素质之一。军队院校研究生学员是未来我军军事指挥的主体,培养良好的军事素质是他们发展的起点,也是成长为未来军事栋梁的基点。随着信息化条件下战争形态的变化和我军职能使命任务的拓展,作为军队院校研究生,第一任职主要是基层指挥员的岗位,这就要求研究生在校期间注重军官素质和带兵能力的培养,通过强化战斗精神教育等一系列军事基础教育使研究生学员在毕业分配到部队之前在体能、军事技能、军事理论文化修养等方面得到提高,具备指挥员的素质、气质和基本军政养成。

2.改革课程教学模式,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研究生教育中课程教学是核心,课程教学的目的在扎实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掌握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随着研究生教育的转型,研究生课程教学必须要适应部队的发展,要服务于学员掌握知识和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勇于创新,开拓新的教学模式,以增强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要打破传统的“基础课+ 专业课”的课程体系,着力增加实践教学课程,提高研究生的实践动手能力。[3]要以部队需求为牵引,将部队亟需解决的问题引入到课程教学,以问题研究代替目前课程章节内容,突出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将部队实际需求引入教学,锻炼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为下一步课程研究奠定基础。在培养方案设计上,注重与部队相联系,通过组织研究生到部队实习或参加各种军事实践活动,增加实践性教学比例,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此外,在课程教学、科研训练、中期考核等各个培养环节,突出任职能力标准,以此强化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4]在论文撰写阶段,拓展适应任职能力培养需要,探索院校与部队联合带教模式。在研究生已确定导师基础上,院校聘请部队相关专业人员作为该研究生的“副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辅导,部队导师的参加将使得研究生培养有更强的针对性,更贴近部队实际,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在研究生考核机制上,除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一系列考核外,还要建立以任职能力为核心的研究生评价体系,考查研究生的运筹谋划、组织协调、指挥管理、综合表达等任职能力,以适应毕业后的第一任职。

3.创新“三位一体”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研究生任职能力培养与管理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研究生管理上必须创新管理模式,以任职能力作为培养核心,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所谓“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主要是指学员队规范管理、学员自主管理和导师参与管理。

学员队规范管理就是以军队建设的方针、原则为指导,按照“院校学员的管理要严于部队、高于部队”的要求,严格落实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正规的培训秩序。通过学员队的规范管理培养学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意识,在规范管理中让学员学习规范管理,提高服从意识和管理能力。学员自主管理是在学员队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学员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激励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管理方式。在提高研究生学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把有意的、有约束的遵守纪律变成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提高学员的管理素质。导师参与管理是在研究生论文撰写阶段加强导师的指导作用。在论文撰写阶段,导师不但对论文的撰写进行指导,而且要对学员处理问题、协调关系、完成任务等方面进行指导。在论文撰写阶段,要尊重研究生的主体地位,以方式方法引导为主、有形管理监督为辅,为研究生能力实践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全面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体现了任职教育的特点,实现了研究生管理的全程化和动态性,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关注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发表学术论文情况、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更注重关注学员的学习、研究过程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学员在学习阶段的综合素质,满足部队新型军事人才的需求。

三、结语

建立以任职教育为主体的新型军队院校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提高任职教育背景下军队院校研究生的任职能力是军队研究生教育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关系我军信息化战争条件下战斗力的提高和部队的长远发展,需要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态度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推进我军人才战略工程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建勋.加强研究生基层任职能力培养的思考[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2,13(2):115-116.

[2]澍桂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践及思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3

摘要:军队行政消耗;经费管理控制

中图分类号:E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103-01

前言

合理的控制军队行政消耗经费可提升我国整体的经济效益,我国军队分布在各个省市,并且军队的种类方面有也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在对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性经费管理方面,应针对不同军队、不同经费使用去向进行有效控制。

一、军队行政消耗

1.军队行政消耗现状

军队行政消耗是指各级军队机关在正常运转过程中的经济开支,其中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保障性费用、行政办公费、接待费等相关消耗性经费。消耗性经费从理论上讲可得到人为的有效控制,军队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合理使用财力可有效的推动我国军队建设的步伐,为了改善军队财力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如今我国军队在财务管理方面实施了科学化与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其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我国军队行政消耗方面存在的经济开支,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大了行政消耗性经费的管理与控制。

2.军队行政消耗的有效控制

以往我国军队在行政消耗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领导部门对此类现象尤为重视,因此军队领导通过商讨与研究,明确规定出军队行政消耗由各级党委首长亲自控制,并且各个部队制定出了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了指标管理、定额管理、责任制度管理等方法,同时管理过程中融入了现代高科技技术,管理过程中大量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计算机与互联网搭配使用过程中,可使军区领导对行政经费曲线了如指掌,及时发现存在经济消耗现象,并对此现象进行解决,从而有效控制我国军队经济消耗性经费。但由于军队体制编制的不断改善,我国军队现正处于新旧制度交接的过程中,因此我国军队行政消耗过程中仍存在问题,其中主要表现在经费使用过程中没有得到合理控制,存在超额使用经费的现象。

军人在使用行政经费过程中往往存在办事花钱属于正常现象,此种现象具有严重的问题,军人为国家、人民办事过程中,应秉承着为国家节省金钱的同时为百姓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的原则。军人在使用国家行政经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使用过程中上级领导应清楚了解经费使用的去向,军队对行政经费的有效控制可有效改善我国行政经济消耗现象。

二、军队行政消耗的使用去向

1.军队消耗性经费的使用

军队行政消耗的主要使用在会议召开与招待事项中,我国属于地大物博的大国,我国军队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我国相应的省市城市中都存有军队建设。军队管理过程中召开会议是普遍现象,普通会议只需要省级统一召开,大型会议需要各级省市领导前往中央召开,因此召开会议成为军队经济消耗的主要去向。军队在参加会议过程中由于人员较多,交通成为行政经济费用的主要开支,各个省市参加会议过程中应选择节省、便利的交通工具,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合理的交通出行工具,从而能有效节省我国军队经济消耗现象。会议召开过程中严禁出现浪费资源现象,会议召开过程中所有参会人员均在部队食堂进餐,从而有效节省行政经济开支。如何有效改善我国军队经济开支成为军队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话题,军队行政经费在管理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经济使用去向,同时对固定项目明确规定经费的使用数目,避免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浪费现象。

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将公用资金变为私人财产现象非常严峻,军队管理部门应重视此类现象的发生。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合情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开假发票等现象,从而使军队行政经费的使用演变成合理合法的现象,此种现象中尤为严重的是开假发票现象,开假发票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但影响军人的个人生活同时对我国军队也存在重大影响力。开具假发票主要是利用该手段将经费开支放置在工程建设、事业费、生活费用等方面,将军队行政费用成为私人金钱,不但挤占了其他经费的正常使用,同时影响了其他事业任务的发展,形成了行政消耗的隐性开支。为有效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首先应提升我国军人的综合素质,其次相关部门应严格抓此类现象,最后制定出严格的法律法规,军队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如发生此类现象,将受到严格的法律制裁。这样双管齐下的管理制度能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消耗现象。

2.制定合理的优化支出结构

军队行政消耗经费与其他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紧密关系,两者之间对保护军队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行政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明确经费的使用去向,制定出合理的使用规定,在使用过程中不可出现人为决定经费使用方向的改变,固定经费使用在固定项目中。军队行政消耗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合理控制消耗性支出,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研究与讨论,制定出完善的行政消耗性经费的合理控制,从而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经济消耗现象。

三、总结

我国发展过程中与军队建设具有重要关系,军队生活过程中行政消耗成为重要的经济开支,因此军队在使用行政经费过程中应勤俭节约,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铺张浪费现象,从而有效改善我国军队行政消耗经费的开支,并且合理使用军队经济消费费用,有效提高的我国的军事力量。

参考文献:

[1]胡维娜.基于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军队行政消耗性支出管理改革[J].军事经济研究,2013,9(02):121-302.

[2]任丽芳.军事行政消耗性支出的效应分析[J].军事经济研究,201 2,5(04):25-69.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武警政法工作 政治工作 理论

    武警政法工作是指武警部队内部设立的保卫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防范与打击武警部队内部违法与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的工作。它是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武警政法工作理论是围绕武警政法工作形成的理论,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理论的重要内容,为加强部队全面安全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提供重要理论支撑。

    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概况

    (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

    有无明确而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是任何一个理论领域要成为独立的理论系统的基本条件之一。武警政法工作理论能够成为独立的理论系统,除具有军事实践的客观需求外,即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对象是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这一研究内容是多角度、多方面、多种类、多层次的统一体。

    从历史纵向分,包括过去政法工作研究、现实政法工作研究、将来政法工作研究。过去政法工作研究,即研究武警政法工作形成、发展的历史,总结政法工作的历史经验,从中揭示出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规律。现实政法工作研究,着重研究在武警部队建设的新阶段遇到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将来政法工作研究,是研究武警部队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问题和困难,探讨现实政法工作如何为做好未来政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出解决矛盾、困难的办法和措施。

    从工作类型分,包括保卫工作研究、军事审判工作研究、军事检察工作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是国家安全和公安保卫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武警部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的地位、作用、任务、内容、方针、原则、作风、方法,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武警部队保卫工作如何积极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和部队建设特点,着眼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统一,如何确保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武警部队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武警部队中的专门审判机关、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武警部队军事审判和军事检察工作研究方向是两项工作如何保证国家法律在武警部队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官兵的合法权益;如何防范和打击部队内部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国内外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保障部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武警部队司法行政工作是以辅助、保障国家和部队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为目的,武警部队司法行政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部队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指导和管理部队法律服务活动以及协助进行法制教育等。

    (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队伍

    目前武警部队已初步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专兼结合的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队伍。专职研究人员主要包括部队院校政法类教员、政法机关干部,他们及时研究、总结政法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归纳为理论体系,是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中坚力量。兼职研究人员包括武警部队各级政法干部、武警部队各级党委成员等,他们在具体政法工作实践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方法,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形成、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是繁荣理论,促进武警政法工作理论自身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过程,是对武警政法工作特点、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要使武警政法工作理论体系不断完善发展,就必须加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研究工作。二是指导实践,推动武警政法工作改革创新。进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研究的根本意义,就在于通过揭示武警政法工作的本质和运动规律,深化对部队建设和履行使命的认识,能够为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政策依据和科学方法,从而推进武警政法工作的改革创新,使之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化武警部队服务。三是服务决策,为决策提供可靠理论支撑。通过系统研究与党委首长政法决策相关的理论,及时为决策提供系统知识、相关决策理论和方法及决策建议,使科学决策有可靠的理论基础。

    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武警政法工作的地位作用

    武警政法工作在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实现武警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预防和查处武警部队内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部队思想道德建设。二是打击敌特渗透破坏活动,保证武警部队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纯洁性。三是维护武警部队和官兵的合法权益,增强部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武警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武警政法工作牢牢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问题须经党委讨论决定。(2)坚持服务中心。着眼部队建设全局,服从和服务于部队的中心任务,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部队、官兵合法权益,为加强部队建设、提高战斗力、保持部队稳定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服务。(3)坚持综合治理。在部队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机关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采取不同形式,实行综合治理;实行专门工作与一般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广大官兵参与预防犯罪综合治理,不断增强武警政法工作的凝聚力和战斗力。(4)坚持预防为主。深入进行法制教育,积极开展反腐蚀斗争,加强犯罪趋势预测,掌握犯罪特点和规律,抓好各项预防措施的落实,禁之于未萌,止之于未发,防患于未然。(5)坚持依法办事。遵循政法工作规律,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在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是非界限;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6)坚持打击与改造并举。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打击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在惩治违法犯罪人员的同时,实施教育转化,尽力争取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实行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与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相结合,在保护受害者利益的同时,维护受处理者的合法权益。7.坚持分工负责。在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政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武警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

    贯彻执行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政法工作领导体系、政策和法规制度,组织协调保卫、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统筹抓好预防犯罪、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法律战和法律监督工作。

    (四)武警政法工作的职能分工

    武警政法工作由负有特定职能的军队专门机构负责,包括保卫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工作部门。武警政法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开展工作。保卫部门负责部队保卫工作,代表国家在军队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权、安全保卫权。军事法院负责军事审判工作,独立行使审判权,审理军内人员的刑事案件和其他依法管辖的案件。军事检察院负责军事检察工作,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保卫部门的侦查活动、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犯管理等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辅助公证、部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顾问和法律咨询,依法参与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三、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发展趋向

    (一)为部队安全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安全工作是部队建设的“保底工程”,它不是中心,但影响中心;不代表全局,但事关全局、牵动全局。按照科学发展现要求,实现部队建设又好又快地发展,就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发展问题。武警政法工作的重要使命之一就是要保证部队的纯洁、巩固与安全。因此,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必须积极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和部队建设特点,着眼确保部队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确保以执勤处突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为部队安全发展提供重要理论支撑。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将紧紧围绕中心任务谋划推进武警政法工作,把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作为政法工作的基本着眼点,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统筹维护部队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必须积极促进依法治警方针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在协助党委领导依法决策、促进机关和部队依法指导开展工作中有所作为。

    (二)为完善军事法制提供理论支持

    军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法律体系部门法的划分理论和军事法的实践发展看,军事法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鲜明特点,应当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武警政法工作正是在军事法律制度规范下的实践活动,是国家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发展必将对健全和完善军事法制体系起到推动作用。比如武警政法工作理论的创新将深化军事法学的理论研究。虽然军事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一些方面,移植的色彩还比较浓,消化和创新显得不够,而武警政法工作理论将为军事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提供更多独立新颖的见解和实践。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新时期 军队 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人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政治工作和组织工作,是为军队建设和完成作战等任务提供政治保证、精神动力和组织基础的实践活动;它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保证,是部队战斗力的源泉,是中国人民的生命线。当前,我军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要完成新世纪下赋予我军的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就必须深刻认识到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而我们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军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是现阶段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1.只有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才能进一步稳固党的执政地位

军队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使命性。它是维护国家稳定发展,保证国家不容侵犯,巩固党执政地位的武装保证。从国际新形势来看,由于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日趋发展,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相互激荡,军队必须具有较强的分辨能力和抵御能力,才能在保卫祖国、抵制颠覆分裂中发挥着独当一面的作用。因此,军队必须时刻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方针、路线和原则,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才能使军队服从于党、服务于人民,发挥其军事保障作用,维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2.只有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方向

保证军队意识形态的纯洁性,保证军队的正确政治方向,是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要求。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化指导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军队思想政治工作能否坚持正确方向,关系到思想政治工作能否在军队中发挥重要功能,为稳定和发展国家经济提供精神动力和政治保证。保证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方向,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比如,提高部队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素质、改进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部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等。若离开或削弱党的理论,那么军队思想政治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其他一切都成为空谈。只有切实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认识和处理实际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科学的预见各种风险,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潮,使广大官兵拥护和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政策方针,才能保证军队思想政治工作在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过程中,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顺利发展。

3.只有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使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中的正常开展面临不少挑战。在军队的某些部门和组织中,不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比较明显,思想政治工作地位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问题比较突出。所以说,在军队群体中,要纠正这种倾向和状态,单靠部队政治部部门和政工专职人员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增强部队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引导他们率先垂范,亲自做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部队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司其职、各负起责,密切配合、群策群力,提高全体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才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建设中应有的地位。

4.只有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才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中顺利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有助于对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作用、目的任务、基本原则、科学方法等进行总体设计、决策和实施,保证了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加强和改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能不断创新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手段和机制,增强了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针对性、先进性和实效性;能够在党委军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全军齐抓共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促使军队各部门以及全体官兵共同参与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军队各级干部士兵既有分工,明确责任,又协调运作,相互合作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局面,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中的顺利开展。

二、新时期军队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尽管我军在光辉的历程上取得了很多优秀的成绩,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多元化,广大官兵思想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不断的发生变化,大环境的不利因素潜移默化的影响着全体官兵,给思想政治工作在军队这个特殊群体中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少的问题和挑战。

1.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松对我军的腐蚀、西化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依然是时代的主题,但国际军事竞争日趋激烈,政治斗争错综复杂,西方敌对势力不甘心中国的和平崛起,丝毫未放松对我军的腐蚀、西化,一直想达到颠覆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图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同时,各种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军队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稳定发展,同时,坚决抵制错误思潮成为我军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大挑战。

2.西方价值观及生活方式的渗透,使军队中少数官兵价值观发生偏移

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导致部队中一些官兵跟从拜金主义,工作上不尽心,对各种利益斤斤计较,过分追求物质利益,比如利用职务之便收敛钱财等违法腐败现象,有些政治素质不高的飞行员军官,不满足当前部队待遇想尽办法转业离开部队,到地方民航工作得到更高的酬劳,等等。这些事件在部队是屡见不鲜的,就是这些少数官兵自身素养不高,同时影响着周围的战友,从而直接影响着整个军队的稳定发展。所以如何不断加强和完善军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官兵的思想政治素养,引导广大官兵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稳定军心,成为我军当务之急的问题。

3.军队的兵源发生根本变化,军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滞后

现阶段,所招收入伍的士兵都是80后、90后出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他们作为特殊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成果的首批受益者,是每个家庭的“宝贝”,在蜜罐中长大的他们,养成了娇生惯养、缺乏耐心、自我中心等毛病。很多刚入伍的士兵把这些坏毛病带到部队生活中,导致生活奢侈、作风不正、不听管教,同时,军队思政工作者运用陈旧方法管理士兵,不能结合他们的时代特征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让军队思想政治工作一度陷入盲区。我们要明确,士兵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军队建设和发展,如何发扬“80后”“90后”士兵的独立性、责任感强、创新性强等优点,结合他们的时代特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军队思想政治工作者现阶段最重要的任务。

4.军队中部分部门管理方法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

军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管理具有敏感性特点,即一出现不符合部队性质的事情,马上严厉禁止,有些管理方法会使官兵的才能得不到全面的施展。比如,男兵和女兵、部队女职工联合办晚会,在某些部队部门都是严厉禁止的。我军在坚决严格执行各项条例的同时,应结合官兵的特点,抛弃腐朽的旧思想、老做法,全面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身上的特长,丰富军营文化活动,是能大大促进部队的建设发展。如何加快官兵的自身全面发展,促进军队的和谐建设,是新时期对我军提出的思考。

5.思想政治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由于我军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的不够健全,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战、重复建设多、政绩工程多等现象时有发生,要提高军队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就必须优化军队运行机制,引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三、新时期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新的历史条件下,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军必须在坚持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结合科学新方法、新理论,解决新时期我军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在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中保持军队旺盛的生命力。

1.加强革命优秀传统教育,树立官兵团结奋斗的共同理想

革命传统是党的宝贵精神财富,是鼓舞官兵积极为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巨大动力。我军必须理论联系实际,继续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政治优势,结合新形势和新特点,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新的形势下,我军要大力开展历史使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战斗精神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官兵辨别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解决部队建设和改革中各种实际问题的本领,始终保证军队建设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证军队建设更好地融入到国家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保证广大官兵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保证广大官兵做好经常性的军事斗争准备工作,进一步巩固全体官兵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2.加强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官兵头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军队思想政治工作

新形势下,我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贯彻以人为本要求,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调动参加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启发疏导、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统一,注重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官兵全面发展。要用正确的思想理论和现代科技知识武装官兵,坚持提高思想觉悟与提高文化水平的统一,造就良好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等全面发展的新型军事人才。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军营,为官兵成才和发展创造条件。

3.提高政工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实现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和系统化

政治机关和政工干部能力建设是军队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我军要培养政治机关和政工干部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性,要紧跟时代努力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现代军事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基层业务管理能力,造就一批从思想上、从管理上能够掌握部队、统领工作的领导将才。军队思想工作者必须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实际出发,面对管理“80后”“90后”士兵,改变过去单一的“一刀切”的工作方式,严格按照条例与灵活操作相统一,确立多层次的工作目标;努力把军队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各种活动中去,寓教于乐;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研究网络环境下如何开展军队思想政治工作。

4.加强官兵的法制教育,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新世纪公民,必须知法懂法,不断约束自我行为。国法具有权威性,不容亵渎,无论是普通人民群众还是军人,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权。军队建设和发展既要靠纪律和条例的约束,又要靠法律的威慑,军队各级领导干部和官兵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惟其如此,才能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杜绝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5.健全和优化军队政治工作的机制创新

提高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需要科学运行机制做基础。一是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引用最新的管理方法手段完善集体决策、群众决策等方面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部队一些单位部门的重复建设多、政绩工程多等问题。二是健全运作机制。搞好思想政治教育顶层建设,加强部门间的运作协调工作,防止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等现象,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三是健全集约管理机制。健全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力、物力、信息等各种资源整合,实现军事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利用,减少隐性浪费,提高军队思想政治工作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杨春长等.论人民军队政治工作80年基本经验.北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2007.8.

[2]胡振民.努力开创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北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杂志社,2007.1.

军队行政管理论文范文6

1.今年军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今年,军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按照军队改革后军官编制总员额要求,严格总量控制。全军21所军校在我省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447人,32所普通高校在我省招收国防生164人,共招收611人。2.今年有哪些招生院校?今年在我省的招生院校,全军军队院校18所,武警部队院校3所,地方高校32所。其中,招收国防生的地方高校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在太原市的太原理工大学等,这些院校多数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今年除了武警院校少量计划(67人)划线为二本外,其余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均为一本。3.如何获取准确的招生信息?主要是4个渠道:一是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了解我省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二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军校招生”、“山西军校招生”,有关军校招生和军检等信息,会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三是通过上网、打电话等方式,向招生院校了解院校情况、专业特色、毕业分配去向和以往录取分数线等信息;四是中国军网(www.81.cn)、国防部网、军队人才网(www.81rc.mil.cn)开设了军校、国防生招生专栏,内容包括招生动态、热点图库、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院校掠影等,可登陆浏览。4.报考军校和国防生有哪些基本条件?①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②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截至今年8月31日),未婚;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③参加省军区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结论均为合格。报考机要、潜艇、飞行、刑侦、艺术类专业的,还应符合相关专业政治条件、身体条件方面的特殊要求,院校招生简章中会作出具体明确。高考体检结论不作为考生是否参加军检条件,具体检查以军检结果为准。5.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程序有哪些?(1)参加政治考核。高考结束后,有意向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可从山西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县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于6月15日前填报好个人信息后报送县人民武装部参加政治考核。(2)填报志愿。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均填在提前批本科。(3)确定军检面试名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有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扩大到第二志愿上线考生。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山西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公布参加军检考生名单和军检时间地点,并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免费向考生发送本人参加军检提示短信。考生也可通过“山西省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查询个人的参检名单。(4)参加军检。考生根据通知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和心理检测3项内容,由省军区具体组织,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配合。省军区拟制军检工作手册,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并通过省招生考试网公布,考生可从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或在军检现场领取《军检手册》。(5)录取。政治考核、军检工作结束后,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合格考生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依据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分别向院校投档。我省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将院校招生计划数110%(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的考生电子档案投给各招生院校,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生源不足的院校,届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通过短信(手机号为考生填报提前批志愿时所填号码)提醒政治考核、军检合格的考生填报志愿,具体方式注意查看省招生考试网通知,征集志愿结束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6.报考军校和国防生如何参加政治考核?考生持《政治考核表》到中学所在地县(市、区,下同)人武部参加政治考核。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武部会同县级招生办、考生所在中学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组织实施,有意向考生须于高考后尽早上交表格。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和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配合。未参加政治考核或政治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和体检。7.军检时有哪些注意事项?考生参加军检时,须持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1寸免冠照片4张,到军检面试点领取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并参加面试和体检。军检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工作人员统一佩带省军区印制的工作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在传递、填写时,要注意保持表格平整和清洁,以保证有关结论扫描效果。考生在填写体检表“既往病史”栏时,凡隐瞒自己既往病史而被军校及国防生录取后退学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军检是一个筛查过程。请考生在军检前三天内,保持正常饮食、卫生等,从身体、心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准备。8.如何了解军检结果?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对军检结论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明确规定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检测情况。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结论。军检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查询。9.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进行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结论有哪些?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必须进行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面试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体格检查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考生政治考核、面试、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指挥专业只能录取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体检为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非指挥专业只能录取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体检是非指挥专业合格或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10.军队院校学员有什么待遇?军校录取新生入校后,由院校组织进行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按月发放学员津贴和伙食费,津贴费标准第一年900元/月,每年递增100元;伙食费标准,每天21元左右,寒暑假期间按标准退伙。每年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副连职,授予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的学员,本科毕业生定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11.哪些军队院校招收女生?军队院校除初级指挥专业不招收女生外,一般军队院校都招收少量女生。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在下达的招生计划中,对当年招收女生的院校、专业以及比例或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各招生院校也在各自的招生简章中给予明确的说明,详细情况请参阅今年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填报志愿指南》。没有注明招收女生的院校及专业,均不招收女生。12.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是否影响报考地方院校?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提前批录取,优先于后续批次的地方普通高校录取。对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未录取者,将按其填报的后续批次的地方高等院校志愿参加录取。因此,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实际是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未被军队院校(含国防生)录取者并不影响在其后续批次进行的其他地方院校的录取。13.国防生是如何定义的,国防生与军校学员、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有什么不同?国防生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和从签约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青年学生。国防生与军校学员同为军队干部生长补充的重要来源,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军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国防生与普通高校其他在校大学生接受大体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同时在校学习期间,要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官。14.国防奖学金的标准有何规定?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高校学费和市场物价的变化做适当调整。15.国防生毕业后如何分配,入伍后有哪些待遇?国防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按协议定向分配到部队担任军官。根据培养目标、国防生本人所学专业和个人素质特长,按照专业对口、按需补充、保障重点的原则在军队内统一分配。毕业入伍的国防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大学本科毕业的国防生,一般定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中尉军衔。16.如何填报志愿填报高考志愿,全国主要有两种模式: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我省军队院校(含国防生)实行顺序志愿,是指每个志愿只能填报一所院校,特点是“志愿优先,依照分数”。顺序志愿:第一志愿是关键。顺序志愿的录取是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次进行的,对于军队院校,第一志愿录取率多数在95%以上。考生应根据自己的分数情况,切合实际地填报第一志愿。填报第一志愿很关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其他志愿。这些志愿的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方案中,第一志愿与后续志愿之间的“梯度”是否合理,如果关系处理得当,将会大大提高被录取的概率。另外,我省采取考后知分填报志愿,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也将公布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及各分数段的考生人数,考生可以对自己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17.如何提防招生诈骗?军校和国防生招生不是军队单方行为,而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部分,报考军校和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考,并统一录取。目前,我国军校招生工作制度的规范程序、管理程序已日渐成熟,有关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的详细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和《山西招生考试网》上都可以直接查到,也可以查阅相关院校的招生简章。广大考生和家长在报名时要慎重行事,认真仔细了解军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和程序。千万不要轻信各种“关系”,防止上当受骗,避免“财学两空”。一旦收到诈骗信息或遇到可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受到侵害。省军区招生监督举报电话为:0351-4980059。具体要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细节:一是识破收费骗局。军校招生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有人扬言可花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的钱就可以上军校的,或借上军校须缴纳“中介费、赞助费、学杂费”等名目要钱的,其中必定有诈。二是勿信内部指标。假冒军校领导、军队高级干部、军队高级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内部招生指标”、“计划外招生指标”、“军校扩招”为幌子,是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法。军校招生无内部指标,也不可能计划外扩招。三是识别假冒文件。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学生及家长信任,会拿出“军队高级机关文件”、“录取函”、“录取备忘录”、“特招入伍批准证书”、“入学批准书”等材料,这些一般都是伪造的,千万不要相信。院校录取通知均按规定通过邮局寄给考生。四是注意招生时间。在全国高考招生工作中,军校录取早于普通高校。如果有人在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还在组织所谓军校招生的,应是假军校假招生。五是查看招生场所。从2003年起,军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由各省招生办与有关院校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而不法分子组织的所谓军校招生,场地往往设在居民楼、招待所或商用写字楼进行,通常要在学生或家长交了钱款后,才被允许进入“招生场所”。遇有上述情况,考生和家长应及时向当地招生部门、省军区招生部门和有关院校反映,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又是一年“招生季”,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即将通过选拔考核步入军校殿堂。人才是强军之本,青年是军队未来。我们深信,随着招生政策的调整规范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一大批怀揣理想抱负的优秀学子将脱颖而出,成长为强军兴军的栋梁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