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买卖合同范例6篇

车库买卖合同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1

车库买卖合同书范文一

卖 方:

买 方:

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在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就车库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并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凭证。

一、双方买卖的车库位于 ,面积 平方米,卖方获得时间 ,所有权证明资料名称 ,资料编码 。

二、车库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由买方交付卖方;车库及车库钥匙由卖方交付买方。

三、卖方应保证对出卖的车库拥有所有权,有权处置该车库,卖方及第三人没有在该车库上设定抵押,法院等机关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对买方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四、合同生效后,车库所有权归买方所有,买方拥有完全使用权、租赁权和转让权,使用、租赁、转让的时间、价格与卖方无关,但在同等条件下,卖方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目前,潍坊市房管部门不对车库确权登记;若潍坊市房管部门能够对车库买卖进行登记时,卖方应当配合买方(或者第三方)办理车库过户登记手续。

六、为使服务于本小区的 物业管理公司知晓并对本买卖合同予以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本合同上盖章并填写相应的物权转让登记备案资料。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卖方(手印): 买方(手印):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卖方(手印):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物业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车库买卖合同书范文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

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号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车库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元)。乙方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款。

三、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 因该车库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车库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

五、 甲方在乙方付款后,将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购买合同与收据交付乙方。

六、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 月 日

车库买卖合同书范文三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 幢_____ 号车库卖给乙方所有;甲方出卖车库的同时将车库的有关收据等手续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 付款方式:

合同签定时,乙方已付甲方1.5万元整(人民币)为预付款;余款8.5万元整(人民币)于该车库有关手续交付乙方后付清;

三、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车库不能办理产权更名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乙方赔偿损失,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四、 上述车库的相关权利义务自交付后均归乙方享有,乙方对上述车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

五、 甲方须保证上述车库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并协助乙方办理车库更名手续,若上述车库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须返还购款,并支付相当于购款20%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2

如何购买一辆使自己满意的“物美价廉”甚至“物超所值”的汽车?以下介绍买车的三个攻略。

攻略一:“裁衣先量体”

购车前必须不断学习并掌握“理论”知识大多数人买车图的是实用还有方便,如果你没有足够的Money,就别想买BENZ、BMW。一部车除了把它买回来以外,还要考虑日后的费用,每年的汽油费、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维修费等等加起来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越高档的车这些费用就越多。

因此,在决定买车后应该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在一定的价格范围内挑选自己喜爱的车型。

定好了大体价位后,还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购车需要,不同个性、不同职业的人对车型的要求也不是相同的。比如说家庭用车应注重省油、占地少,经济性车就是最佳选择;还有居住地的问题,如果你喜欢越野或者住在路况不好的地方,就不要买低底盘的轿车,而应改考虑马力强劲、个性独特的SUV;还有职业,如果你的职业要求你穿西装打领带,进出在严肃场合,就最好买一辆厢体宽敞、颜色浓重、气派高雅、外型敦厚的三厢型车。

在选则车型的同时,你还要考虑的就是车型的品牌了。根据不少已经买了车的人介绍经验称,即使最终不是选择那些所谓的“主流车型”,而另有或个性、或实惠之选,预先将它们做一个仔细的对比也是避免日后心生悔意的有效方法。而对于品牌进行预选的好处之一,还在于可以预先估计一下该品牌的产品质量、使用与维修保养费用、售后服务以及行家对它们的评价。

确定自己要买什么价位、什么品牌的车型,那么,接下来你要做的就是要多了解一下汽车市场以及汽车厂商。因为,同一种车极有可能在相差只有几周的时间内有较大的价格起伏。而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在“五・一”、“十・一”、元旦和春节前后等购车高峰期进行促销;此外就是汽车厂商在有新品下线上市初期往往会对老车型进行降价销售。所以,要想新买的车能够保值得久一点,就应该了解一下汽车市场的规律,最好的购买时机应在市场较为平稳的阶段。如果有业内行家做顾问,在正式购车前还可以多方面了解各厂家近期的有关举措及销售动向,例如价格涨落、车型改进、市场发展目标等方面的动向。

除了价格的高低以外,许多汽车厂商为促销及提高市场占有率,还制订了许多分期付款、零首付、零利息分期付款、以租代买等灵活机动的销售方案,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选择什么样的付款方式,买主应该综合自己个人的经济能力作出选择。一般来说,如果能够一次性付款,不仅可获得更大的“砍价”资格,而且今后也不必考虑余款的支付以及多交给银行的贷款利息,实惠之外还兼方便。

必须提醒的是,除了售价因素之外,售后服务的优劣也应作为购车时一并考虑的重点项目。购车者应到实力雄厚、信誉可靠的销售商处选购汽车,认真验明其正规进货手续,不要图便宜购买走私车、私售车或不在国家汽车生产计划中的小厂车。

攻略二:选择合适的地方买车多走多看,货比三家,决定购车渠道

有了足够的“购车理论知识”,那么,你就应该去实践一下了。圈定要购买的车型及品牌,去走走比较大的汽车市场,如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等。汽车交易市场作为一种已经存在多年的汽车销售模式,有其得天独厚的优势。

首先,汽车交易市场的营业面积非常大,销售的品牌相当齐全,几乎囊括了所有人们知道的车型。对还没有确定要买什么车的消费者来说,在汽车交易市场里逛上一逛,比上一比,心里基本就有了谱了。其次,经过了这些年的发展,汽车交易市场的配套设施很完善。办理各种手续,在市场里就可以完成,而专卖店还需要到处奔波;买完车的一些附属装置,比如装饰配件等,在市场内也可以一次购置齐全。还有一点最重要的就是,汽车交易市场里同一个品牌就有好几家经销商,这样彼此竞争激烈,价格方面自然就有让用户从中受益的可能。

不过,对于初次购车的消费者,汽车交易市场最好是作为一个比较车型及价格的场所,没有懂行的朋友跟随,在汽车市场购车时要谨慎。虽然在车市买车可以有更多的车型选择,但是亚运村等车市的车虫太多,买车的保证系数不高。一些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在很多时候分不出来卖车人是不是车虫。

一般来说,车市里的价格要比专卖店便宜点,但是信誉一般。因此,如果你非常在意价格,就到车市买车;若是不太在意价格,又想买放心车,就最好到车市里选择好车型,然后再到卖这款车的专卖店买车,这样比较保险。因为与品牌专卖店相比,汽车交易市场也有很致命的硬伤,即服务质量上不去,销售秩序、购物环境不容易有所提高。而专卖店在这一点上就占尽先机。所有的品牌专卖店都是严格按照厂家的规范和要求制定,购物环境舒适整洁,服务人员都是遵循规范化服务,足以让来此购车的消费者放心。另一方面,专卖店也有其自身完善的配套设施,即前店后场、四位一体的经营模式,让顾客在这里买车后,可以一直享受跟踪服务和专业维修。这也是专卖店吸引顾客的法宝之一。还有一点能给消费者买车带来最直接的方便,即一般品牌专卖店的库存都比较大,买车时同一品牌车型的可挑选余地较大,还可以提供试乘试驾,让消费者既省了事,又买到了称心车。

攻略三:巧选付款方式购车首选付全款,购车要懂得“侃价技巧”

切身在市场内了解到车辆一线销售价格,并且试驾了一下自己中意的汽车,你是不是已经确定自己要选购的车了?那么,你就可以准备好购车款去买车了。

虽然车贷对于银行有一定的风险,但是对车商来说,做分期贷款比全款更赚钱。一般来说,现在贷款买辆10万元的车,要交千余元的手续费,还要交保险押金,并且要在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保险,这些都增加了车主的负担。所以,贷款购车之前,要问清楚需要增加多少费用,特别是保险一项。

另外,现在除了银行之外,还有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提供贷款,而且,还款的形式也更加丰富。但是,对于想分期买车的人,有个基本原则要记清,就是:你自己一定算清总还款金额,别被眼前的小优惠迷了眼。

此外,买车也是有技巧的。在众多的优惠中,不少有经验的行家都特别看中所谓的库存车,因为库存车的优惠往往是最大的。所谓“库存车”一般是指制造完成出厂以后超过3个月以上,还没有销售出去的新车。如果一辆车一直在销售门店里卖不掉,销售人员就会请示降价促销。所以,如果你购车后短期内不会卖掉这辆车,那么,排除库存车可能存在的跨年限因素,这不失为一个最合适的买卖,因为一辆库存车的价格可能会比原价格便宜5000元至3万元。

不过,能不能“淘”到库存车则是个难题。不少性急的人一进车行,往往直截了当地问有没有库存车,而他们得到的回答经常是“没有”。因为无论是汽车制造厂或者大的汽车销售公司,都不愿意承认自己有很多库存,所以,即便在清理库存也常常是用“优惠”的名义卖出。 那么,究竟在哪里比较容易发现库存车呢?主要是各品牌的4S店。因为这类店往往有比较大的销售指标,有时销售并不好,而新车照样不断在进。有时生产厂出现了大量的库存,都会在4S店里造成积压直至成为库存车。

如果买主寻找的是那些非主流的个性车,甚至是刚刚停产不久的车,那么,找到库存车并讨个好价钱的可能性就很大。此外,各家车厂为了刺激低迷的市场经常采用升配置等方式来推出新款车;而一旦新款上市,旧款就有可能卖不动,从而成为库存车而予以更大的优惠。目前不同品牌的库存车可能都有一点,但数量不会太多,往往分散在不同的经销商手里,而且有汽车经销商透露,如果车卖不出去,他们会把库存车通过二手车的交易途径卖到外地去,因而想在市面上找到价格实惠的库存车一定要耐心地去淘。

市场上车型的价格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可以分为4档:市场价、团购价、库存价、政府采购价。如果你觉得找到库存车很难的话,也不妨考虑一下“团购”。所谓团购就是在汽车网站上募集相同品牌车型的购车者,大家发挥集体优势,与汽车商“谈判”――侃价后取得满意的优惠条件,共同交钱买车。现在的团购有点像“买车的人团结起来”,使得车的信息非常透明,从而避免个人买车因信息不足而造成的风险。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3

【关键词】地下车库 权属 人防停车位

汽车已成为当代社会人们的主要出行工具,每户家庭至少拥有一辆汽车几乎已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标配”,但是住宅小区的空间有限,汽车数量的增多使住宅小区的地上停车空间已不足以满足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需要。在地上空间的利用已达到饱和的基础之上,转而对土地进行上下垂直开发已属当代社会的平常之事,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便由此兴起。但我国的《物权法》对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未作明确的规定,于是地下车库的权属在学术界、实务界中引发了新的争议,其中主要有业主共有说,开发商所有说,国家所有说等各种理论。

一、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类型

我国的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根据其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的改造而建成可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防工程停车位,另一类是非人防工程的停车位。

(一)人防工程停车位

人防工程是依据我国《人民防空法》设立的为保障战时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而人防工程停车位就是由人防工程改建而成,属结建人防工程,其具有平战结合的特点即在和平时期用作普通停车位,在战时发挥隐蔽等战时作用。

(二)非人防工程停车位

非人防工程停车位之中也可分为两个不同种类的停车位:

1.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成的车库

此种车库是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而建成的,一般情况下在建造时其建筑面积会算入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

2.开发商自行改造地下空间建成的车库

此种车库是开发商根据其利益需要自行改造地下空间而形成的车库,开发商希望借此来牟取收益。

二、地下车库权属理论

笔者整理了目前社会上主流的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理论,发现目前社会上主要有两种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理论,需要对其加以进一步分析并以之作为解决地下车库权属问题的基础。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

持有此种理论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将住宅小区中的住宅认定为专有部分,而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理解为于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由小区业主享有共有权,即认为地下车库的权属附属于住宅小区。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成熟的,这种观点是一些学者基于《物权法》颁布时间不长而形成的对《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种误解,朴素的认为除了建筑物为专有之外其余的配套设施均为业主所共有。该理论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这种观点忽略了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在一般意义上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专属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地下车库“以线代墙”的独特形式可以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要求,且在利用上一般表现为业主独占满足“利用上的专属性”要求,且许多发达地区的地方立法已在使用登记制来规范地下车库权属,也已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因此地下车库一般不能当做业主对于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而是业主的专有部分,所以不能简单地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来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权属。

(二)地下空间权独立理论

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地下空间权利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对其进行探讨,不将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他物权中进行讨论,地下空间的权利有其独立的特点,对其的设立流转和登记应当制定一套新的规范体系。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在立法上对地下空间的权利进行独立又明确的规定,但在现行的法律实施情况来看,许多城市已开始尊重地下空间的独立性,对地下车库的权属进行独立的设立登记,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对地下车库的权属进行独立的登记对于解决权属的纠纷已显得十分必要。因此,笔者较为认同地下空间权独立的理论,并主要以此种理论作为接下来讨论各类型地下空间权属问题的理论基础。

三、各类型地下车库权属辨析

(一)人防工程停车位权属辨析

人防工程的停车位权属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且观点众多,主要有:

1.国家所有说

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小区的业主仅对其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2.投资者所有说

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并可以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对其进行流转从而转移停车位的所有权。

3.业主所有说

持有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认为建立人防工程的成本费用已为开发成本所吸收且已纳入房价,认为该停车位属于业主共同共有。

笔者在此赞成第一种观点,并对另两种观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主张投资者所有说的学者的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活动中所普遍遵循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认为国家在进行人防工程的修建时并没有进行资金投资,真正的投资者是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故其认为人防地下车位的权属应当归投资者所有。笔者认为,持有此种观点的学者的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看待人防工程的特殊性,人防工程有平战结合的特点,平时用作普通车位但是在战时需要用于战争用途。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并没有确认经济学上所讲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当经济学的通论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至于第三种观点,笔者已在讨论该权属问题的理论基础中有所提及,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仍然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专属性”,并不认同将地下车库的权属通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而归为业主共同共有。

事实上,人防工程在建造时已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且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人防工程作为一项资产规定其产权归属,可以由投资者自由处分,而仅规定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和收益,至于实际由谁使用和收益、其收益如何处理,投资者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同时,投资者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法定义务,即投资者必须在平时管理好人防工程,以保证其战时的防空功能。且笔者曾走访南京人防办,并就此所有权是否归属于国家的问题进行咨询,且得到了肯定的答复。综上所述,在人防工程停车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权属的情况下,其所有权仍应当归于国家所有,而投资者仅享有使用权。

但在其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该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一直着眼于一个住宅小区,其必将会把所拥有的此车库的使用权通过出卖或出租给业主的方式进行流转以牟利。在此情形下,仅仅是使用权的流转,不能给受让的以产权证明,如何给予其权利保障也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建议我国立法部门在现如今的不动产登记大背景下,在完善地下车库所有权登记制度的同时健全完善该特殊类型车库的使用权流转登记制度,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

(二)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成的车库权属辨析

该种车库的权属在学界基本没有争议,通说认为初始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其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由《物权法》的规定可见,建筑区划内,除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外,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当事人可以约定车库的归属,这就说明其初始的所有者应当是开发商。

既然该类型的停车位自一开始便归开发商所有,当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此车库的权属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当然不应认为该车库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理当确认该地下车库应当归开发商所有。

笔者认为,现如今对于此种车库的权属纠纷也依然存在,从处理结论上来看也并不利于对业益的保护。要做到对业主合法的对于地下车库的权利,从根本上看仍然要着眼于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对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仔细审查,发现遗漏相关地下车库权属方面的约定时应主动向开发商提出购买该地下车库。考虑到现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大多为事先印刷好的条款,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认为此种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法庭对于该类争议的处理一般都判决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因此笔者在这里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推动房屋买卖合同更加规范的法律或文件,以确保合同中有地下车库的权属约定条款,且该条款规范且合理,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开发商自行改造地下空间建成的车库权属辨析

事实上,在现实中对于该类地下车库的争议是最多的,学界上的讨论也是最多的,开发商开发楼盘将房屋卖给业主,但是该类车库是否一并转让,尤其是房屋买卖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开发商与业主可谓是各执一词,争端不断。

此类车库与之前所提及的经过建设规划许可的车库不同,后者有相关法条作为依据,法条明确规定其可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其所属,而前者并没有相关法条明确规定其权属,由此学界对此也众说纷纭,笔者总结了两种主要的观点,并简述其主要依据。

1.开发商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该类地下车库权属应当归开发商所有,其主要依据是认为地下车库是不附属于住宅小区的从物,是开发商独立投资建设的独立建筑物,根据一般的“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应当将该类地下车库权属归属于开发商。且开发商有权利自主建造或是不建造地下车库,其是在考虑到目前地下车库紧缺的严峻环境下才自主对地下空间进行改造,换言之,其尽到了提供车位的法定义务,但却不能将其理解为该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开发商有法定义务提供车位,却没有义务将其免费提供给业主,故该车库的权属应归属于开发商。

2.业主所有说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4

2、小区的公共空地。小区的公共空地不是属于可销售的面积,有的开发商在公共空地上随意画个线就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但其实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3、无约定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入也应归业主。

4、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5、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6、观察车位位置。车位的宽度、高度、长度对于购房者日后提成影响很大,因此在选车位的时候,购房者可以选择两个柱子之间的车位,一般这个位置的车位都是特别宽的,两边开门都不影响旁边的车。另外注意地下车位的高度,要注意地下车位顶上,是否有管线,应选择选高度高的。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5

〔论文摘要]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就有关停车位的归属纷争凸现,各方利害当事人各执一端。本文试着从理论上探讨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为此问题的改进提供立法参考。

一、住宅小区的类型及现状

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作进一步分析。

目前我国立法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的壮大起来,随之便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房地产的问题,小区停车位就是其中的一列。商品房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不明,将会使房地产开发商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严重损坏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在现今提倡的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我们更应该尽快解决这个难题,从而使得“和谐”落到实处。值得可喜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物权法》终于被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给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指明了方向。《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法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所谓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是指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又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论述的小区停车位专指商品房住宅小区内设置在地上、地面或地下的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出现的问题

在《物权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房时,经常会遇见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时,开发商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停车位的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这样类似的条款。当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弱势群体时,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类条款是无效的。其实这类条款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在当前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之下,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在实际买卖中,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约定,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停车位产权归房地产开发商所有,然后再出售其车位,或以出租为名,背地里行使买卖之实。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大大的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六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等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房地产的,法律强制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证》后,才能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对于这样的停车位是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是《房地产证》的,所以理当不能买卖。

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出售房屋时,却使用了格式化的合同,使得消费者不能根木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重庆市的一个楼盘里,就发生了这样类似的事件:在业主们买房时,开发商承诺车库永远只租不买,拒绝业主购车位的要求.可在业主进住后的某一天突然贴出通知称车位只卖不租,一个车位13万,每月买后还要交管理费70元!卖的还只是40年的使用权,还要求业主必须于某日前交一万元的定金,否则将有车无处停!本来一个小区一千多户,只有两百个车位就是设计失败,现在又把业主逼上绝路,使得业主们气愤不已。业主们纷纷讨论,买房时,开发商打出的“善待你一生”,是多少业主心中的神话,如今却被打破了,他们对于巴掌大的地方,竞然也要十来万元钱很是不满!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帮助。对于小区停车位的问题,还不止这一种,例如很多小区的物管擅自使用地下停车库来修建房屋从而出租,业主们对此反对却无济于事。又如物管漫天要价的出租车位,使得许多业主不敢把车停回家,他们声称有车比没车难。 三、各国立法例中关于车位归属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立法例来看,也是各有特色。如在日本这样一个人多车多而地少的国家,停车位也一度成为社会主要矛盾之一。为此,日本通过了以强化停车场设置义务为宗旨的停车场法律案,把停车位分为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屋内停车位。但是,对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而日本学术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而在大陆法系之传统国家德国,其民法典对停车位问题并没做出规定,而是于1973年修订《住宅所有一权法))时得到了明确,即该法的第三条第二项“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工69页。)同样,在另一个传统大陆法国家法国,在其1950年的《都市计划法》当中也规定了“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得为分别的不动产”,亦即将停车位视为建筑物区分所有当中的专有部分。与上述几个国家之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的台湾地区,1991年4月台湾‘内政部’营建署命令‘旧后建筑物在地下室依法附建的防空避难室兼停车空间,应视为‘公共设施’,不准登记为个人私有,也不准分割零售”。(林永订:《论地下室停车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载《军法专刊》第5期。)该规定将停车位视作公共设施,并依附于专有部分。对此,台湾学者也有不同看法,认为停车位既可成为区分所有权而单独登记,也可作为共有部分进行专有使用。这是主要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关于停车位的有关规定,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不无借鉴之处。

四、对我国《物权法》中的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规定的探讨

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休业主共有。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而其中的一部分规定还是不准确,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没有约定的情况,物权法没有规定该怎么处理?对于物权法出台前车位的买卖,是使用权的买卖,而如今的买卖就存在产权证的办理,车库、地下车库可认为是建筑物,就可办理产权。而地面的车位不是建筑物,又怎么能办理产权证呢?对于这些细节问题,呈待物权法司法解释能早日解决!

车库买卖合同范文6

出卖人:签定地点:

买受人: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汽车型号及金额:

汽车

品牌 型号 发动

机号 合格

证号 车架号 海关

单号 商检

单号 颜色 价格 备注                          二、交车地点、方式:

交车地点:

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

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产品或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基本情况。

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

(1)销售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以上3、4、5项如没有,售前应说明)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汽车在购买后,如发现属于生产厂家的质量问题,可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明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双方协商):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汽车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留存

份(市场留存期一年)。

七、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受人:

出卖人:

买受人姓名(章)

出卖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