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例6篇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1

1、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职工工资总额”即缴费工资,关于“缴费工资”的相关规定,看本网站《辨析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缴费工资、应税工资》一文。

2、工伤职工按照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

可见,“缴费工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工伤职工的利益。申报工资数额高,则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就高;申报工资数额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低。同样,缴费工资的高低,也直接决定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多少。我们研究的是,用人单位为了少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职工实际工资数额标准以下申报缴费工资的行为。

二、少报缴费工资谁的错?

用人单位本应该按照本单位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然而,由于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使得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过程中,也就享有了至高的主动权。

用人单位本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本单位全体职工监督,但由于对用人单位这一义务,没有规定任何监督措施,其履行情况可想而知。

“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法定职责,不仅是其权力,更是其义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数额监管不严,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瞒报工资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数额以下申报职工工资数额,瞒报缴费工资,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下,使其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惯用手段。

三、少报缴费工资的损害了谁的利益?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是构成工伤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构成部分,瞒报缴费工资数额直接导致了工伤保险基金资金的减少。

一旦发生工伤,职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而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费工资本应等于职工实际工资总额,但由于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数额,导致工伤职工享受不到法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才使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缩水。

四、如何追回损失的利益?

总结少报工资行为的过错,不难看出,是用人单位主观故意,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监督不利。

关于对瞒报工资的行政监督,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核查、职工的投诉、举报来对瞒报工资和职工人数的行为进行监督。

2011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取代原《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但却将第1款予以删除,或许是因为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也或许某些专家会说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补缴工伤保险费,是举重以明轻,但无论如何“未参加工伤保险”与“参加了工伤保险,只是少报了工资数额”,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给实践操作中带来混乱也在所难免。

对于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缩水的工伤保险待遇,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在具体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精神时,做出了地方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但毕竟只是地方规章,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更是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各省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地方规定时,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解决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缩水的问题,就现今的法律规定来看,还主要指望地方规定,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少缴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白山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廊坊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淄博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等等。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2

2011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为推进“世界田园城市建设”工作,为机关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改进干部队伍工作作风。按照区委“两查两提升”作风集中教育活动要求,全面加强作风效能建设。发放作风建设活动征求意见表,就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工作效率、服务保障、廉洁自律六方面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并设置了“民情收集意见箱”,公开民情热线电话。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的职责,认真落实好中央、省、市和区委有关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对全局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分阶段开展好改进工作作风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能够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干部队伍。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逐步完善制度体系。一是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完善制度体系。积极推进依法采购进程,完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操作程序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廉洁从业制度》、《采购中心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发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了财务运行行为。

二、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一)抓好日常管理,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一是积极做好接待工作。圆满完成了元宵焰火晚会、杏花节、

2011年文化节等活动以及国家部委联合调研组、副主席及市政协港澳委员一行等中央、省市领导及各地来宾41批次,3370余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接待任务。

三是加强食堂管理。派专人深入食堂,加强管理,丰富菜品品种,提高菜肴质量,改善服务态度。严把食品安全关,增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并认真做好区领导的早、中餐服务工作。 五提升环境服务水平。一是保秩序。加强大院秩序管理,对进出车辆实行刷卡管理,定点定车号停车。二是保净化。对机关大院实行全天候卫生保洁,实

行动态管理,确保机关大院四季洁净、卫生。三是保绿化。提高植物档次,增加养护次数和盆花数量,共租摆植物1000余盆。

六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和技能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素质。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院内巡查清场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等工作。二是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三是做好上访和重大活动及大假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机关安全无事故。

(二)打造低碳机关,全面推进机关节约。

我局围绕我区《低碳经济发展试验区建设工作方案》,完善节能减排机制,打造低碳机关。一是做好全区机关单位水、电、气、油统计工作。二是抓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节能产品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规定。三是3月31日,市区(市)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长工作交流会在我区顺利召开。会议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题,对推进加快建设低碳机关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将严格管理减少能耗支出,抓好节能改造,倡导无纸化办公,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

(三)推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

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季度采购预算为5788.02万元,实际采购金额5436.15万元,节约金额351.87万元,节约率为6.08%。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与历年同期相比呈现大幅增长,樱花节系列工程等重大项目采购优质高效完成,没有出现一次工作失误,没有发生一起投诉事件。

(四)全力保障文化节。

按照文化节筹备组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一是召开了专题工作会,制定了接待工作方案,并落实责任人。成立了以局长黎欣为组长的工作小组,下设车辆停放保障组、现场接待组、休息厅保障组、餐厅协调组、酒店协调组、物资保障组、安保组、礼仪服务组,全力做好活动期间各项保障工作。二是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90余名工作人员组成接待队,并邀请专业礼仪老师和武装部教官对接待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礼仪、队列培训,提高了接待人员礼仪引导、接待服务的基本素质。三是对机关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机关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保障樱花节期间行车安全。四是合理调配人员和物资,确保了国际樱花节开幕式及活动期间的各项接待任务圆满完成。五是积极做好欢乐中国行活动各项接待服务准备工作。

(五)积极准备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

一是为做好2011年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接待工作,我局负责运动员村的后勤保障工作,制定了运动员村工作方案,工作小组下设前台服务组、客房服务组、餐饮服务组、接待服务组、赛车管理服务组、设备保障组、食品卫生监督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服务组。二是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完成了运动员村配套改造、餐厅客房服务外包、车辆保障、酒店联系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了运动员村服务人员及食堂人员投入使用前的培训工作,并做好运动员村的日常管理和接待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冠军赛后勤保障工作。

三、存在问题

我局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

,在区委、区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圆满完成了各项既定目标任务,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越来越大的采购规模与采购中心的机构编制、人员数量、队伍建设不相适应,严重制约着政府采购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二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压力大、责任重,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统一思想,开拓创新,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把机关事务工作推向新的台阶,为全面建设“生态优美之城、创业宜居之城、品质生活之城”积极作为。

一、科学管理,做好后勤保障

细化机关事务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科学管理,使工作更高效有序。加强精细化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重点提高大型活动的保障能力。

二、精益求精,保障重大活动

文化节、欢乐中国行、全国山地自行车冠军赛三大活动是我区举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活动,我局负责接待服务工作,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理清思路、求真务实,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接待服务任务,展示青白江的良好形象。

三、围绕中心,建设低碳机关

我局作为低碳经济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加强低碳机关建设,加强节能改造、宣传培训、节能体系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争取上级机关的指导,加强交流学习,使机关大院节能降耗工作再上一个台阶,推进我区低碳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3

本文结合了12000t/h装船机的特点,对大型装船机在制作过程中关键技术进行阐述,为后期大型装船机制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大型装船机制造安装关键技术

中图分类号: U653.92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2000t/h装船机项目是目前国内自主设计制造的最大装船设备,最大生产率为15000t/h,满足了国内外用户对高端装船设备的需求,提高国内装船设备的国际竞争力。为满足200,000DWT散货船的要求,装船机最大外伸距为41.2m(从卸料滚筒到海测轨中心线),同时为兼顾PANAMAX70,000DWT船型的装船要求,臂架伸缩及回转功能,也更便于后期的维修保养。根据码头廊道布置位置,设置中继皮带机,将地面物料经尾车通过中继皮带导入主机的臂架皮带从而实现装船。本项目整机总重约1700t,上部回转部分重量约1100t,结构较大,制造安装相对要求较高,下文将重点对其制造安装中的关键技术进行总结:

1. 焊接式伸缩轨道制作:

本项目内外臂架轨道为焊接形式的方钢轨,技术要求为中频淬火,硬度值HB270~380,深度3~5mm。轨道全长约25m,数控下料时需分段下料,下料后金加工表面氧化层以及锐角倒圆。如单根淬火后对接,无法保证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的硬度要求时,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避免:第一种是轨道整体对接后装焊,现场进行轨道整根表面淬火;第二种是不进行对接,参照行车轨道留隙1mm安装。第一种方法淬火成本较高,在对接焊缝位置较易出现裂纹,第二种方法留隙处易出现锈蚀流黄水现象,大大降低轨道寿命。鉴于此情况,工艺人员借鉴工字型成品钢轨焊接方法,通过焊接试验,焊缝及热影响区最低点硬度达到设计要求,探伤检验完全合格,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得到了监理单位的好评。即采用CHE58-1打底焊条,焊接溶深40mm,再采用CHE857GrNi焊条焊接表面10~12mm;并对来料的待焊附近区域多点测量,若该区域硬度接近要求的下限值,则将此段用锯床截除,严禁火焰切割。在焊接过程中尽量避免淬火面受热出现退火,焊后无需焊后热处理。

为保证轨道安装精度,外臂架进行反制,承轨梁安装保证直线度、高度差、倾斜误差,划出轨道安装线,对称施焊轨道,焊后复测各项数据。

轨道端部锯床切割

轨道试验段焊接

2. 伸缩机构排装

内臂架伸缩是装船机具有的一项功能,伸缩机构包含:伸缩驱动、驱动齿轮、齿条架等,为保证两侧驱动机构同步,齿条架以及齿轮排装是关键要点。

齿条架安装在内臂架下方,与内臂架之间设计蓝图会增加调节垫板,保证两侧针销高度相同。由于内臂架完工后会存在下挠,所以垫板下料时要求放置板厚余量,点焊在构件上,待构件整体完工后划线加工垫板,下挠值控制在垫板余量范围内,从而避免垫板重新下料。然后将垫板加工后装焊到位,待齿条架排装时配钻螺栓孔,两根齿条架连接处的针销距离控制在0.5mm以下,利用游标卡尺测量。为保证驱动机构左右侧高度差,底座制作完成后整体加工平面,再进行装焊。待内臂架套入外臂架后增加不锈钢垫片微调高低。排装驱动小齿轮时,制作工艺模板,放置在针销与驱动轴之间,从而保证高低误差。伸缩机构排装后涂红丹粉查看左右侧啮合情况。在伸缩调试时本项目出现过一侧小齿轮在伸缩过程中与针销一段啮合一段又不啮合的状况,后经检查发现两侧电机转速不同步,导致此情况发生,所以在排除排装精度误差问题时,也应检测电机是否转速同步。

伸缩机构排装

3. 回转机构安装

由于12000t/h装船机具有回转功能,上部结构大约在1100吨左右,而且臂架同时具有伸缩及俯仰动作,回转部分的重心位置变化比较大,设计时必须控制好上部结构的重量及重心位置,保证重心的变化基本沿回转中心对称分布,这对于回转部分的安全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上部结构的支撑及驱动是这台设备比较关键的部分。由于上部结构载荷及倾覆力矩比较大,如果采用回转轴承支撑方式,回转支承的半径在6m左右,这种规格的轴承只有国外少数公司可以提供,且价格昂贵,供货周期较长。因此回转部分设计时采用了回转台车这种支撑方式,回转直径10m,因回转台车的不抗倾覆的特性,而相应的设置了水平轮及抗倾覆的反钩装置。回转台车的轮压达110t,为满足此轮压要求,轨道采用42CrMo锻造折弯而成,踏面宽度为200mm。由于轨道较宽,为避免在运行过程中在轨道的内外侧产生的相对滑移,车轮采用锥形踏面,这种锥形踏面台车在装船机上属首次使用。

本项目回转为小齿轮驱动,为保证小齿轮排装精度,钢套预先点焊,待排装时定位焊接,制作工艺模板,排装方法类同伸缩机构小齿排装。回转平台制作完成后整体划线安装回转台车,需复测车轮处回转半径,台车高低差利用调整垫片调节。回转平台吊装完成后,将反钩箱体安装到位,间隙处垫实,防止立柱安装后倾覆。

回转机构安装完成 回转小齿轮排装

4. 内臂架套装

根据总装工艺内外臂架要求进行整体吊装。内臂架需套装至外臂架内部,外臂架在驱动齿轮、托辊、平台、滚筒、支撑轮等排装工作完成后,进入内臂架待套装状态,前期要求阻碍内臂架套装的车挡等组件暂不安装。套装时使用2台汽车吊进行套装作业,套装时要求缓慢平稳,完成后内臂架利用手拉葫芦保护,安装车挡等。

内臂架套装 内外臂架吊装

5. 门架反变形

因本项目为回转装船机,在整机安装完成后,门架会出现外趴,因此在总装制作时要求大车轨距缩小,数值要求设计提供。在整机总装完成后,大车轨距数值会回正,大车轨距报验时,符合要求。

6. 建议及改进:

回转驱动钢套原设计蓝图要求为单面坡口角焊缝,做MT100%检查,结构制作时采用点焊固定,待安装回转驱动机构齿轮啮合间隙调整时进行定位,完毕后焊接。在现场定位钢套修割箱体底板时,与钢套装配处存在20~30mm间隙,间隙处需采用衬垫焊形式焊接。因钢套内侧位置焊接作业高度不足(127mm),空间狭小不便施焊,UT检验后合格率仅为85%。后向用户出具书面说明,解释施焊难度,建议此处增加重磅圈对其进行加强,用户要求1G位置返修UT合格,4G位置同意采用我们的建议。总结此次问题,若采用以往堆料机等项目钢套贴板安装就会避免,在后期项目需注意此处形式,及时与设计沟通更改。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和倡导劳动自救。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并协同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统计、审计等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区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全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制度实施情况,总结先进经验,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制定全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受理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负责全区城市低保行政复议工作;

(六)负责自治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协调,制订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抓好全区城市低保统计和数字分析工作。

第五条地(市)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适时制订本辖区低保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根据需要编制年度低保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审批,执行好年度用款计划,与财政部门共同指导基层的低保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四)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困公益性捐助活动,指导基层接收社会各界的捐助和款物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低保对象信息档案的备份存储工作,及时总结上报辖区的低保工作情况和管理信息;

(六)负责组织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

(七)负责编制低保证件、表册、审批等规范性格式文书,做好各项政策法规文书的汇编工作;

(八)做好工作调研,及时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九)做好涉及低保的来信来访、政策咨询等方面的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制,认真做好涉及低保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低保机构职责:

(一)负责指导与监督基层低保业务工作,定期组织本辖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搞好规范性动态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新增、减发、停发对象审批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负责签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对疑问户,视情会同基层做好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建立健全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审计监督、考核评比等规章制度;

(五)编制本级年度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定期报告保障情况和预算使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的社会捐助活动,监督与协调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七)负责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定期或不定期调查走访低保户;

(八)负责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好低保信息录入登记和资料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低保机构职责:

(一)依据低保政策,认真审理社区上报的新增、减发、停发保障户的调查报告。对疑问户,视情从事必要的调查取证,做好走访复查审核工作;

(二)负责将上级批转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须知手册》和《停发(减发)保障金意见通知书》直接或通过社区居委会送达保障户;

(三)负责做好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和举报查实等项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负责于每月前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五)积极指导社区的低保工作,协助社区做好低保对象的劳动再就业和教育疏导工作;

(六)做好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做到一户一档,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直接使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积极从事社会捐助与救助工作,认真做好捐助款物的发放与登记工作。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低保机构职责:

(一)认真执行低保政策,负责受理本社区居民低保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按时做好调查上报工作;

(二)依据动态管理要求,及时对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

(三)依据动态管理原则于每月底前核定编制次月保障金发放花名册,并报上一级审核;

(四)认真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来信来访、举报查实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矛盾;

(五)组织本社区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从事社区公益性劳动;

(六)协助低保对象积极就业,鼓励他们劳动自救;

(七)加强对低保家庭的管理,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及时上报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一般性矛盾。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界定

第九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一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其非农业户口人员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户口转出但仍由其家庭成员供养的,可视为同一户口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有: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

(三)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具体价值限额由各市确定)的家庭;

(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七)拒绝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参与各种形式、、、吸(贩)毒(或类似于)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

(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

(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

(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

(十二)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

(十三)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

(十四)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

(十五)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与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县(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应遵循保障最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在同一个城市的市区内应当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并根据制定低保标准的原则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应遵循“只升不降”的原则,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既要能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第五章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若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不稳定,则按申请之日起该家庭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六条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各类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二)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

(四)各种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购买自住房后的余额;

(六)各类货币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七)各种性质的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继承性收入、赠与性收入等;

(八)其他固定性和非固定性可以折款的实物收入;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七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和保健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及在校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六)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七)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八)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九)当地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救助金;

(十)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八条各类家庭收入计算:

(一)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在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再将剩余部分与家庭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然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提供不出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则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扣除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的,则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二)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购买住房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无结余金额的,其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有结余金额的,将结余部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进行分摊,计算出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应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在职职工、下岗失业、离岗待岗职工、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未领到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从事非固定性劳动获得收入的家庭,应按其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五)享受病假或病退工资和生活费的人员、大中专学生实习期内及其他人员在学徒期内的收入,均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凡农转非后仍享有自留地(或耕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但各种农副业收入须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七)凡同时具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家庭,其家庭收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全部收入计算,保障人数只计算城镇居民;

(八)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协议或裁决的规定计算;无赡(扶、抚)养协议、裁决的,按每个赡(扶、抚)养人每月为被赡(扶、抚)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第十九条家庭实际收入有效证明的认定。在城市低保资格评估工作中,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具体收入认定方式是:

(一)在职职工和有正规职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证明,由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合县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

(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发的生活保障金和失业救济金,由县级劳动部门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三)从事经营工作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工商、税务)证明其收入;

(四)从事家政服务、保洁等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或其管理机构出具;

(五)其他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提出意见,街道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保障对象的待遇计算

第二十条家庭月补助计算。家庭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保障标准—家庭所有实际收入。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第二十二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意见〉的通知》(新政办[1999]65号)精神,退伍士兵待分配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全额补助,最长时间为三年。城镇退伍士兵12月底退役至次年6月底不计待分配期,7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分配期;转业士官当年4月1日转业,8月1日以后不能安置上岗的计为待分配期。对于单位拒绝接受或接受后未安置上岗的,生活补助费由该单位负责发给。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已自谋职业的不再纳入低保范围。

第二十三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对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点保障的通知》(新财社[2004]136号)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孤残、孤幼人员,在每月领取保障金的同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300元。

第七章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审批工作须按照居民申请、社区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每月底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相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家庭户口簿和所有成员身份证(或复印件);

3、家庭所有成员从业单位的各种收入证明;

4、患有大病、重病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书;

5、残疾对象等级证书等相关证明;

6、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并提供齐备的所需证明材料后,由低保专干(居委会主任)初审,然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家庭的入户调查,填写《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入户调查表》,经社区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评议,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资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接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工作,而后组织低保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街道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要在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完成入户抽查、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通知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再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拟享受低保标准),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下达书面批准通知书;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开具不予批准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八章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低保管理机构对保障对象实行分类定期核查,凡在保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不同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保障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取消其保障待遇;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居民,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三)因拆迁异地安置的家庭,无正当理由,须在3个月内将户籍关系迁入新的户籍地,否则取消其保障待遇;

(四)因参与、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服从管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社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居民,经批评教育仍不思悔改的应取消其保障待遇;

(五)国有、集体、民营、私营企业(或业主),拒绝配合管理机关对被调查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不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可以暂缓审批。

第九章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二十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来源: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补助资金、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增值、社会捐赠款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据保障对象的人数及应补差金额,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人数提出城市低保资金分配方案,与同级财政部门会商,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

第二十九条建立低保资金管理双向通报制度,民政部门要将低保政策、低保人数、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通报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本级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结算与说明。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帐封闭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贪污和拖欠,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拖欠保障金的发放时限,不得将保障金用于非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一条“常补对象”的低保金可由民政部门委托银行(邮局)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非常补对象”的低保金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按月发放,无行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保障金,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三十二条建立城市低保以奖代补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59号),每年从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低保奖励金,经民政、财政等部门联合考核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相应的奖励。在实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县(市、区)低保机构可从奖励资金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5

《决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具体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就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实行与缴费相挂钩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在此基础上,形成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行的两大制度平台,并可相互衔接,从而构建起完整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并与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五个同步”突出了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平衡前后左右的各种关系,有助于形成社会共识,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二、基本养老金缴费和计发办法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工资的20%和8%共同负担。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将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可以把按劳分配与缴费的权利义务对等起来,有助于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这是一个重大变革,有利于逐步建立起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这样做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责任,避免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三、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在改革中同步建立职业年金非常重要。职业年金实际上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因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保基本,其替代率水平与改革前实行的退休费的替代率水平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通过建立职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之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所获得的养老待遇水平,起到补充养老保障的作用。通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普遍建立职业年金,可使得这次基本养老制度改革前跟改革后的待遇水平不变或基本上不变,甚至是略有上升。建立职业年金,可以实现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保障。基本保障由政府来主导,保障基本水平;补充保险由市场来主导,形成员工的补充待遇。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为工作人员的待遇提供更充分持续保障,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并重。

四、建立退休待遇合理衔接的新机制

低保接待工作总结范文6

       工作总结是对工作的检查与分析,小编认为可以从以下4点入手:“纵、横、大、新”。“纵”是从时间上梳理,“横”是从事件上梳理,“大”是从大事上梳理,“新”是从创新(亮点)上梳理;也可以采用做法、效果、问题、下一步打算进行写总结。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行政助理个人试用期转正工作总结范文 》,帮助大家更好的完成工作总结。 自加入__公司以来已经_个月的时间了。在这里我从学校的一名学生踏上了岗位成为一名员工,学到了更多的知识技能,各方面都有了的提升。在领导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很感谢当初公司领导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让我可以在中不断成长,不断学习,提升了自身的素质,现将_个月的总结如下:  行政的比较琐碎,收发传真、邮件、报纸,维护办公设备、送水、接待不同的来访人员等。刚接触时,有时候事情赶到一块就会有些应付不过来,显得手忙脚乱。虽然完成了,但是在过程中有些细节就没能注意到,做事情也显得没有条理。效率也就低了下来。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总结,我意识到要想优质的完成这些,首先要把从全局统筹好,再从细节入手,保持良好的状态,提高效率。只永不懈怠的提高自己,才能胜任看似简单的行政。现在,已能较好的统筹安排,并努力把细节处理得当。争取给大家最到位的支持和服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按职业化的标准时刻要求自己。同时,规范化方面还需要加强,我也会在今后的中更加注意这一点。 人低为王,地低为海。行政本身是一个服务性和支持性的,尤其是前台接待。当有客户到访或是公司有大型会议时,前台就会负责一些茶水准备和服务,要了解到每个人的需求,适时地为大家服务。在接待其他人员,如送报、送水、来访人员的司机,也要服务周到,体现出公司的良好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