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申请书范例6篇

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书范文1

文章摘要:大病救助申请书尊敬的浦北县民政所领导:我叫廖宗港,现年58岁,是六硍镇横岭村委会里德村村民.我家有4口人,老婆、我和两个儿子. 我于2012年11月患了严重脑出血、高血压等方面的疾病,先后在浦北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大病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浦北县民政所领导:

我叫廖宗港,现年58岁,是六硍镇横岭村委会里德村村民.我家有4口人,老婆、我和两个儿子. 我于2012年11月患了严重脑出血、高血压等方面的疾病,先后在浦北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等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32885.40元.目前尚未康复,仍在治疗之中.老婆潘静玉,身小力薄,身体也不是很好,在家务农,没收入.我的儿子廖善利还在广西医科大学读书,读书的钱也是靠助学贷款.大儿子现在也没有工作,只能帮别人做零工糊口.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2亩薄地和大儿子做零工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治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二万多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政府,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全家向组织上致谢.

申请人:

救助申请书范文2

特困职工救助申请书

xx县总工会:

本人是东华乡新田小学教师,因去年患肾结石、严重胃病,一年来已使用了4万多元治疗费用,现在还没有完全康复,每天还要几十元医药费;妻子患肾结石去年也用去7千多元;小儿子患腰骨增生,在云南昆明动手术用了8万元,所以导致了本人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现特向平南县总工会申请特困职工救助。

申请人:

日期:

救助申请书范文3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叫xx,家住xx县桥xx村xx组,是xx县xx学校五年级168班学生。

20xx年12月,因身体不适先后到桑植县中医院、人民医院进行检查,但不能确诊。由爸爸带我到湖南省儿童医院检查确诊为肾病综合症。当时治疗就花了5万多元。但这种病不能一次性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每月还需要1500元左右医药费。屋漏便遭连夜雨,20xx年12月,一场大火把我家的全部家产全部烧光。妈妈不堪忍受我的医药费、房屋重建等各种费用的重压而离我而去,现无音讯。所有重担全部积压在劳动能力非常不强且深受打击而精神轻微失常的爸爸身上。由于我还需要治疗,全家还需要一个躲雨的地方,爸爸让我和年迈的奶奶一起住在搭建的小窝棚里,而自己前往外地打工。经过各位领导和叔叔阿姨的帮忙,在20xx年终于修建了一栋非常简陋的房子,里面所有设施都是亲朋好友赠送的。

面对我巨额的医疗费用,爸爸和奶奶已无能为力,我想读书,我要健康,我要用更好的身体去回报社会,我跪求各位领导给予我疾病救助,谨祝愿各位叔叔阿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了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了,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xxxx年x月考入了高中,上了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

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了党,想到了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xx民政办:

我叫xx,今年六十六岁,系我乡xx村xx组村民,老两口一起生活,现两人年老体衰,均有病缠身。

我于20xx年患腰椎第三、四节膨大,行走困难,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几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曾几次到六安进行治疗,效果都不理想。家里的钱都花光了。实在没办法,只好向亲戚朋友求助,在大家的帮助下,住进了合肥安医第二附属医院,由于经济困难,在医院做手术将开支俭省到最低,也花去医疗费近2万元。这对一个年老体弱夫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开支。

恳请民政部门领导,给予贫困医疗救助,对所花去的.医疗费给予报销,为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大病临时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xx,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XX镇XX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XXXXXXXXXX等病症,后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XX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救助申请书范文4

姓 名   年龄   性别   与患者关 系 本人 家 庭

人 口 2人 家 庭 人

均年收入 无 家 庭 住 址

申请救助理由:

我叫___,女,汉族。因意外摔伤导致终身残废(一级)。

残疾证号:330 324 ____ ____ ____ __

临床诊断结论:

蛛网膜下出血;脑室出血;梗塞性脑积水;肺部感染;败血症;尿路感染等。

救治医院及费用开销:

首救,__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开销:250734.69元,收费票据1张)

转入,中国人民____医院(开销:139207.67元,收费票据2张)

其他医疗费用及护理等费用(开销:约为4000元,收费票据7张)

三类总合计支出费用:393942.36元

现农村医疗保险报销:160000元(最高保额)

自付费用:233942.36元(借取而来)

入、出院时间:

首救,__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入院时间:2014年1月21日21时 转出时间:2014年3月25日10时

转入,中国人民____医院

转入时间:2014年3月25日15时 出院时间:2014年6月3日11时

家庭成员:

___ 女 患者 卧病在床 瘫痪 无收入

___ 男 患者丈夫 照顾妻子 务农 年收入3000元

情况说明:

民妇___,因意外造成终生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再无站起来的机会,现在卧床等死,苦苦挣扎。家中经济早已是一贫如洗,债台高筑。丈夫戴成福年老体弱,为了照顾我,快70岁的人了还要去帮别人家地里做零活赚点生活费贴补家用。

近40万的直接医疗费用开销,虽说医保部门给予了16万的报销,但余下24万东拼西凑的债务,让我们这一对老夫妻如何是好。如果说不是因为我家老头子倔强的脾气,他从不愿亏欠别人,特别是这些困难时愿意帮助我们的好心人,我们还不如一死解脱。

尊敬的各级政府领导,请可怜可怜我们这一对无依无靠的老夫妻,给予恩赐一部分医疗费用补助,让我们不要在良心上亏欠哪些帮助过我们的人太多。今生今世我再也站不起来了,如果有来世我愿意做牛做马也要报答各位的大恩大德。

万望可怜,尽发慈悲之心,万谢!

救助申请书范文5

x[摘 要]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统一立法,而其他相关性的政策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规定均有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地方立法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无锡条例),以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省级地方立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下简称宁夏条例)。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时,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中第六章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内容(以下简称检察规范)。与《无锡条例》、《宁夏条例》相比,《检察规范》无论在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申请主体、申请时效、申请形式、申请受理具备的条件等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下文将逐一对其进行分析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提起主体

一般来讲,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提起主体应当是刑事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具体来讲就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或者如果刑事被害人死亡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者被扶养人。

值得探讨的是以下几类主体能否成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一是民事上的“无因管理”债权人,如为阻止犯罪行为发生,防止被害人遭受犯罪损害而使其本人遭受犯罪损害的“见义勇为”人;二是刑事犯罪人本人;三是社会保险、保障机构或者医疗机构;①四是刑事被害人救助承办机关。

笔者认为以上四类主体中,第一、四类主体可以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第二、三类主体在现阶段的中国尚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理由如下:一是将“无因管理人”列为救助主体首先是因为无因管理人本身就是刑事被害人。尽管乍看之下“无因管理人”的这种被害是其“咎由自取”的。然而,这种“咎由自取”的被害却是一种“勇于自我牺牲”精神的体现,是符合社会正义观的。特别是在当今社会正义之风日下的处境下,更应当对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进行鼓励和提倡。如果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将“见义勇为”的刑事被害人也列为救助主体,无疑会对弘扬社会正义之风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也有人提出,对这类“见义勇为”的被害人,我国已经有专门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其进行救助,故没有必要再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其进行二次重复救助。笔者认为,对这些代表社会正义之风的“见义勇为”被害人,不要说对其进行二次救助,即便是对其进行三次、四次乃至更多次的救助,都不为过。除了国家外,还更应该动员全社会对这些“见义勇为”被害人进行全面的关怀和救助。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敢于见义勇为,敢于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真正重新唤回那已经失去的社会正义感。

二是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关列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是因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新生的制度,目前在广大刑事被害人中的知名度和普及程度都不是很高。就像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之初一样,指望依靠广大的刑事被害人来主动提出救助申请在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切合实际的。但是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被动性和补充性原则,法律又不能强制性的规定救助机关必须负有告知刑事被害人享有可提起救助申请权利的义务。因此,比较适宜的办法就是赋予救助机关可根据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主动提起救助程序的权利。当然,这种权利只能在刑事被害人没有主动提起救助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一旦刑事被害人主动向救助机关提起救助的,救助机关就必须受理启动救助程序。

三是不将刑事犯罪人列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因为如果将刑事犯罪人也列为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容易让犯罪人利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逃避其民事赔偿的义务。

四是不将社会保险、保障或者医疗机构列为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首先是考虑到这些机构都是法人,不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被害人”必须是自然人的概念。其次对这些法人进行救助也体现不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救急、救贫、救弱”的特点和救助的本义。至于这些机构对刑事被害人先行赔付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民事程序向刑事犯罪人进行追偿。

目前,《无锡条例》、《宁夏条例》和《检察规范》均将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列为了救助程序提起的主体。但只有《检察规范》将救助机关(即检察机关)也列为了救助程序的提起主体。《检察规范》第二编第六章第二节第2·204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办理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办案部门认为需要救助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救助申请并提出意见,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论文网]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申请形式

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提出一般都需要书面形式,但《无锡条例》和《检察规范》还规定了刑事被害人也可以以口头申请的方式提出。此时,受理机关就有对刑事被害人的口头申请制作笔录的义务。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是比较人性化,以及符合我国的实际和基本国情的。因为在实践中,大量的刑事被害人文化程度往往不高。如果强制他们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无疑会给已经处于经济压力和社会弱势的刑事被害人造成更多的不便。因此,允许刑事被害人以口头形式提出救助申请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

同时,《无锡条例》、《宁夏条例》和《检察规范》均规定了刑事被害人在提出救助申请的同时,还必须附有提交相关必要材料的义务,如有效的身份证明、刑事犯罪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或者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证明、是否已获得民事赔偿或接受过保险机构、社会保障机构的赔偿、救助的证明等等。笔者认为,该规定是救助机关据以判定是否应当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主要依据,于情于理都是应当和必要的。但与此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把这些提供材料的义务都划归给刑事被害人承担,无疑也会加重刑事被害人的负担。

因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受理机关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时就不能仅仅依赖于刑事被害人提供的材料,只作简单的书面审查。相反,其应当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主动出击自行调查取证,对书面材料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核实。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将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放给确实需要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否则,就丧失了国家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意义。关于此点,《检察规范》的规定相对而言是比较到位的。该规范第二编“控告申诉检察”第六章“刑事被害人救助”第二节“提起方式”中的第2·206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人提供有关材料确有困难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而《无锡条例》和《宁夏条例》则均没有关于受理机关调查取证的规定。

三、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申请时效

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来看,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时效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去作出规定。因此,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时效的起算就应当从刑事

被害人或其他申请主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权利并具有申请能力之日起算。这里之所以要规定必须从刑事被害人具有申请能力之日起算,是因为考虑到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刑事被害人所遭受到的伤害都是十分严重的,重伤、伤残时有发生。而此时这些被害人往往因此而暂时丧失行为能力,因此也就不具备了申请救助的能力。所以,如果不考虑到刑事被害人的这种实际情况,在计算救助申请时效的时候不作出具有申请能力之日起算的规定,对被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又谈何从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然而遗憾的是,不管是《无锡条例》、《宁夏条例》,还是《检察规范》均没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时效的明确规定。《无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内向下列案件承办机关提出:(一)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二)刑事案件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姑且可算是救助申请时效的规定,但对在刑事诉讼期间之外,刑事被害人能否提起救助申请以及向谁提起就不得而知了。《宁夏条例》关于时效的规定则更简单,该条例第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办案机关(指公检法)提出困难救助申请。”该规定与《无锡条例》存在同样问题。而《检察规范》则没有关于申请时效的规定。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是与我国历来存在的行政执法理念有关的,由此也进一步暴露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没有立法保障的后果。因为在目前的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仍然属于司法部门的一项附加性的行政性工作,而非法定性的义务性工作。因此,司法部门在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时就存在相当大的自由决定权和执法的任意性。

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必须规定一定的申请时效。具体如何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一般时效的规定,即不管案件是否在刑事诉讼期间内,申请人须在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后2年内申请;不知道犯罪发生的,自犯罪之日起5年后丧失申请权利,这有利于被害人接受国家救助与国家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衔接。

四、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受理问题

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受理,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主体合法;二是存在犯罪侵害行为和侵害后果;三是刑事被害人遭受的这种侵害后果达到了需要救助的程度;四是案件属救助受理机关管辖。只要满足了这四项条件,受理机关就应当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救助申请受理立案。当然,这里满足的四个条件只是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救助申请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而不是刑事被害人的申请是否符合应当给予救助的条件。因此,此时救助受理机关只需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待案件进入审查程序时,再对刑事被害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以最终决定是否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申请的形式和受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分别是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对同一个问题所作的不同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所产生的结果也是相同的。换言之,以何种形式提出救助申请的决定权在于刑事救助申请人;而对某种申请形式是否同意受理,以及是否决定给予救助的决定权在于刑事救助机关。

[注释]

救助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 司法救助;缺陷;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37-2

虽然我国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都有具体规定,但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运行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二、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

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三、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

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四、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一)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 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二)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三)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五、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六、建立其他配套制度

(一)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应通过立法形式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二)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防止接受司法救助当事人无限度地扩大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那些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当事人经申请批准缓交的,应就其缓交诉讼费用部分提供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如果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后败诉或其所提出的过高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无力补足缓交数额时,则应由其缓交担保人承担补交责任。

(三)设立相关罚则。一是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二是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三是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四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纠纷发生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李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03).

[2]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

[3]赵宏伟.法律援助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向[J].中国司法,2010,(03).

[4]马安骏.关注民生 努力实践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J].中国司法,2010,(03).

[5]张嘉军.民事诉讼证据种类重构[D].河南:河南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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