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级半期总结范例6篇

八年级半期总结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1

一个好的集体,首先要有一个愉悦的氛围.,试想没有了好心情,如何来的积极工作态度?在这方面,作为年级组长的我,努力营造着一个和谐.合作.共进的同事关系. 。同事间的互帮互助,既把融洽给了自已,也给了整个集体一种新的活力,在如此的情况下,虽然我们朝出暮归却快乐着。

二、以课改为契机,用新课改理念指导教学实践,全面提高了学生成绩,提升了教师教学能力

年级组和备课组扎实和创造性的工作,为我们年级组形成了一种你追我赶的景象。每个教师积极地备课,各学科间教师分工合作,互相学习,共同利用教学资源分享成功的经验,各备课组教学强劲的群体意识正在形成. 在这里,尤其值得表扬的是数理组,他们在和各个方面给大家带了个好的开头和榜样。有时跨学科的老师去听课,更是从另一个角度去给这个上课教师一些他所没考虑的好建议。

三、以班级为单位,展开各种素质教育的活动

年级组里绝对脱不了班级管理,我们班主任更是亲历所为,样样工作落实到实处,把班级管理得井井有条,每人都有一个管理方案,他们之间互通经验,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使一个全新的集体在短时间里已进入规范战斗英雄化的学习的阶段,应该说现在的八年级的稳定与班主任的耐心.细致.无私的工作密不可分。

四、家校携手的不断推进,使学生飞快进步

开学初,为了能及时了解学生,早点做到知己知彼,我们八年级组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学生情况问卷调查工作,使得班主任及时了解学生的各自特征,从而有的放矢地去管理学生,使老师少走了许多弯路.期中后,我们又及时开了一个家长会,和家长有一个近距离的沟通,共同携手把他们的孩子教得更好.家长会后,反响极热烈,对家长良好认可,我们虽辛苦着却快乐着。

五、年级组加强对教师特别是对班主任的培训

这学期召开全体八年级教师会议,对教师在新形式下如何开展各项工作都一一作了较为详细的指导,如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课堂纪律和晚自习的要求、班级财产、电脑管理问题、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问题,召开了大小近10次的班主任会议,对班主任工作技巧和班级管理作了培训,以及对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跑在事情的前面,每天大、小课间都在走廊和教室查看,事无巨细、事必躬亲,对出现的和即将出现的问题及时预防和制止。

六、目前存在的问题

1、个别班主任还是存在班级管理经验不足和严重不足的问题

2、个别教师工作态度的问题

3、初二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难度大的问题

4、教师认为应付和形式性工作太多,工作任务加重,工资却降低了的问题。

目前的效果

不管怎样,八年级各班级目前已在稳定地学习着,教师们在努力工作着,一切常规都在有序的落实,下学期准备在教学上要加强力度,对那些学习特困生也进行一系列的拉差补缺工作,能否让一帮一活动落到实处?如何努力降低与化解班主任工作的强度和难度?在班级管理方面,是否让班主任有自己的管理特色?对青年教师怎样做才能帮到实处,加快他们成熟的步伐?尤其在已经稳定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不可以在业务方面形成个人的教学特色?诸多的事情还等着我们去做,我们要拼命的学和做,否则就要跟不上这个快节奏的发展.

一个全新的集体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同事风尚在宣扬,我相信我们八年级组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成长得更快,会全心全意为学生奉献着.

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做到求真 、求细、高效地做好八年级工作!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2

本学期,我继续担任八(4)班班主任、语文教学及八(3)班思品教学工作。半学期又结束了,反思这半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现做如下总结:

一)做的较好的方面:在语文教学工作中,第一,本学期根据学生和班级的学习现状,制定了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语文教学计划,教学目的和目标更为明确;第二,在具体的语文教学中,能更好的把握住课堂学习的主阵地,精心备课,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充分调动自我的教学激情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课堂效率,为提高语文成绩做最坚实的奠基;第三,在对学生的语文学习辅导上,工作做的更为细致。精选辅导资料,精选作业,精心批改,精心讲解,有的放矢;对学生也实行分层要求,让每个学生都能找到自己的成功,不丧失语文学习的信心,从考试成绩来看,优生面在不断的扩大,后进生人数逐渐减少,培优辅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班主任工作中,本学期感受和收获也较多。首先,是把建设良好的班风和学风作为班级建设的核心任务和目标。针对这一点,我始终把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放在第一位,定期以全员投票的方式了解班级发展的动态,然后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全员教育和个别辅导,争取让每个学生都不偏离发展的正常轨道,形成了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其次,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班干部的正气,加强他们对班级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当好老师的助手。第三,充分利用好夕会和班会课教育引导学生的健康发展。本学期,有四次班会课收效颇丰,一次是安全教育,一次是期中总结,一次是日常常规的复习强化,一次是期末复习动员会。第四,在班主任工作中,能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班级管理的积极性和智慧,每个学生都有了较强的主人翁意识;第五,家校联系工作做的比较及时,为部分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多的保证。

二)不足之处:在语文教学工作中,首先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和研究,向一个学者型的教师努力;其次,对学生的语文学习的指导,要更有计划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例如,要加大学生作文的辅导,这是本学期语文教学的最大失误之处;第三,在对学生的辅导上,要进一步做到因材施教,对每个学生的要求要更为具体,特别是辅差工作,要提高效率。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3

政策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该文没有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是否可以减计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如何填报等问题。5月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10]185号文,明确了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即享受减计50%应纳税所得

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首次预缴注意事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上述规定意味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时,要享受减免优惠的条件是2009年度相关指标符合有关规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实。如果企业是2010年新办企业,显然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年终汇算清缴要重新核实当年相关指标

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IO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4N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一文。该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减免税优惠过渡期指的是,根据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财税[2009]69号文进一步明确,所称的“不得叠加享受”,只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基于此,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新税法实施前设立的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0]25号文《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可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69号文又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这类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又被认定为高新企业,根据国发[2007]39号文和财税[2009]69号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的政策与[2007]39号文规定的定期减免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同样不得叠加享受。

新税法实施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08]1号文,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这类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又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两种优惠政策都属于新税法实施后的政策,并不属国发[2007]39号文和财税[2009]69号文规定的不得叠加享受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101157号同样明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即也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明确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

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四项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原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因此,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原新技术企业,未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2008年度一律适用25%的法定税率。原高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或在按照国税函[2010]157号最新规定,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7]49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 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税[20lo]e号:201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税函[2010]182号;2010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玉树地震灾害发生后,由于灾区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损毁丢失,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正常的报税和认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稽核系统比对结果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四、受灾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相应电子数据)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损毁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发票发售子系统采集录入失控发票数据,将损毁丢失的专用设备登记后重新办理发行。

(国税函[2010]173号:2010年5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101201号] 2010年5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人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觌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

九、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所称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是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实地查验的范围,是指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的企业范围及实地查验的内容。

十、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国税函[2010]139号;2010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4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支部党员均参加了院党总支举办的十八大精神学习培训班。支部组织学习十八大精神专题组织生活会,以总支的三个讨论题为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内容汇集成简讯上报党总支。支部党员结合实际撰写学习十八大精神心得体会和思研论文,选送了二篇文章参加“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工作”网络征文活动。

2、坚定理想信念教育。清明期间与消化支部一起组织党员参观了《陈云故里》,6月15日组织党员到方塔公园进行了“防腐拒变,廉洁行医”主题教育活动。

3、争创学习型党支部。支部党员通过集中学习,网络学习,手机党报等形式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并作好学习笔记。 “一名党员一堂课”进行了二次。

4、密切联系群众,贴近群众。支部书记与责任区党员,党员与责任区群众每月进行不拘形式的谈心沟通,每名党员每月都将谈话内容记录在“责任区活动记录表”上交总支。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帮扶活动募的捐款1400元上交总支。

5、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每位党员都制定了“双带”计划,支部党员带头参加“杏林义工”,并带头参加“门诊一站式服务推广月”等活动,上半年支部有十名党员计20人次参加志愿者活动。在等级复评和医院二期改扩建工程中,支部积极配合,门急诊办公室的党员带头加班。中医科、眼科等医生党员多次谢绝了病人送来的红包。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发〔1981〕144号《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从一九八一年十月起,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体委系统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从事体育事业的人员调整工资。为了做好这次调整工资工作,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调整工资的范围、对象以及增加工资的办法,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和变更。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医疗、教育、托幼单位,凡具备经济能力的,可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工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津单位的职工调整工资工作,按本市调整工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凡党的关系在区、县,行政关系在局的双重领导单位,这次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应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由主管局负责,区、县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六、这次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根据政策规定提出升级名单,征求工会意见,经单位党组织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区、县、局审查批准(市教育局、第二教育局系统部分单位可委托区、县教育局审查批准);市经委、建委、财委、文委系统的局机关和大专院校,分别由各委审批;郊区、县级机关和农委系统的局机关,由农委审批;其它局机关和市、区级机关,由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在津单位由代管区、局或主管委办审批;没有代管部门的单位,由市调整部分职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这次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涉及到各行各业,各单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做好调资范围内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又要做好左邻右舍的广大职工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大家都能体谅国家的困难,顾全大局,振奋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附表:中专教学人员、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员、小学教员、卫生技术人员新、旧工资标准对照表(六类工资区)

单位:元

----------------------------------------

| 国家机关 ||

中专教学人员

||

技工学校教师

| 行政人员 ||

||

|------||-------------||---------------|

| |

||原工资标准|新工资标准| ||原工资标准|新工资标准|

|等|工资标准||-----|-----|靠||-----|-----| 靠 |

|级|

||等|工 资|等|工 资|标||等|工 资|等| 工资| 标 |

| |

||级|标 准|级|标 准|准||级|标 准|级| 标准| 准 |

|-|----||-|---|-|---|-||-|---|-|---|---|

|12| 172.5|| 1|218.5| 1|218.5| || |

| |

|-|----||-|---|-|---|-||-|---|-|---|---|

|13| 155.5|| 2|186.5| 2|186.5| || 1|186.5| 1|186.5|

|-|----||-|---|-|---|-||-|---|-|---|---|

|14| 138  || 3|158.5| 3|158.5| || 2|158.5| 2|158.5|

|-|----||-|---|-|---|-||-|---|-|---|---|

|15| 124  || 4|135.5| 4|135.5| || 3|135.5| 3|135.5|

|-|----||-|---|-|---|-||-|---|-|---| ---|

|16| 110.5|| 5|117.5| 5|117.5| || 4|117.5| 4|117.5|

|-|----||-|---|-|---|-||-|---|-|---|---|

|17| 99

|| 6|101  | 6|101  | || 5|101  | 5|101  |

|-|----||-|---|-|---|-||-|---|-|---|---|

|18| 87.5 || 7| 87.5| 7| 87.5| || 6| 87.5| 6| 87.5|

----------------------------------------

----------------------------------------

|19| 78

|| 8| 77 | 8|78 | 1|| 7| 77 | 7|78 |  1 |

|-|----||-|---|-|---|-||-|---|-|---|---|

|20| 70

|| 9| 69 | 9|70 | 1|| 8| 69 | 8|70 |  1 |

|-|----||-|---|-|---|-||-|---|-|---|---|

|21| 62

||10| 62 |10| 62 | || 9| 62 | 9| 62 |

|-|----||-|---|-|---|-||-|---|-|---|---|

|22| 56

||11| 55 |11|56 | 1||10| 56 |10| 56 |

|-|----||-|---|-|---|-||-|---|-|---|---|

|23| 49.5 || | 49.5| | 49.5| ||11| 49.5|11| 49.5|

| |

|| |

| |

| || |

| |

|-|----||-|---|-|---|-||-|---|-|---|---|

|24| 43

|| | 43 | | 43 | ||12| 43 |12| 43 |

| |

|| |

| |

| || |

| |

|-|----||-|---|-|---|-||-|---|-|---|---|

|25|(38) || |

| |

| ||13| 37.5|13| 38 | 0.5 |

| | 37.5 || |

| |

| || |

| |

|-|----||-|---|-|---|-||-|---|-|---|---|

|26|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学 教 员

||

小 学 教 员

||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 靠 ||-------|------| 靠 |

|等 | 工资 |等| 工资 | 标 ||等 | 工资 |等| 工资 | 标 |

|级 | 标准 |级| 标准 | 准 ||级 | 标准 |级| 标准 | 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49.5 | 1| 149.5|

||

| |

|--|----|-|----|---||--|----|-|----|---|

| 2 |124

| 2| 124  |

||

| |

|--|----|-|----|---||--|----|-|----|---|

| 3 |101

| 3| 101  |

||

| 1|99

|--|----|-|----|---||--|----|-|----|---|

| 4 | 89.5 | 4| 89.5 |

|| 1 | 86.5 | 2|87.5 | 1  |

|--|----|-|----|---||--|----|-|----|---|

| 5 | 79.5 | 5| 79.5 |

|| 2 | 76

| 3|78

| 2  |

|--|----|-|----|---||--|----|-|----|---|

| 6 | 70

| 6| 70

|| 3 | 66.5 | 4|70

|3.5 |

----------------------------------------

----------------------------------------

| 7 | 62

| 7| 62

|| 4 | 58.5 | 5|62

|3.5 |

|--|----|-|----|---||--|----|-|----|---|

| 8 | 54

| 8|56

| 2  || 5 | 53

| 6|56

| 3  |

|--|----|-|----|---||--|----|-|----|---|

| 9 |(47.5)| 9|49.5 |(2) || 6 | 47

| 7|49.5 |2.5 |

| 47

| |

|2.5 ||

| |

|--|----|-|----|---||--|----|-|----|---|

|10 |(43) |10|43

|(0) || 7 |(42) | 8|43

|(1) |

| 42.5 | |

|0.5 ||

| 41.5 | |

|1.5 |

|--|----|-|----|---||--|----|-|----|---|

| 38

| | 38

|| 8 | 37

| 9|38

| 1  |

| |

||

| |

|--|----|-|----|---||--|----|-|----|---|

| 33

| | 33

|| 9 | 32

|10|33

| 1  |

|--|----|-|----|---||--|----|-|----|---|

| |

||

| |

---------------------- ------------------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原工资标准

| 新工资标准

|---------|--------| 靠 |

|等 | 工

资 |等 | 工 资 | 标 |

|级 | 标

准 |级 | 标 准 | 准 |

|--|------|--|-----|---|

| 5 | 200

| 5 | 200

|--|------|--|-----|---|

| 6 | 177

| 6 | 177

|--|------|--|-----|---|

| 7 | 155.5

| 7 | 155.5 |

|--|------|--|-----|---|

| 8 | 137

| 8 | 137

|--|------|--|-----|---|

| 9 | 121

| 9 | 121

|--|------|--|-----|---|

|10 | 106

|10 | 106

|--|------|--|-----|---|

|11 | 91

|11 | 91

|--|------|--|-----|---|

|12 | 79.5

|12 | 79.5  |

|--|------|--|-----|---|

|13 | 69

|13 |70

|  1 |

|--|------|--|-----|---|

|14 | 62

|14 | 62

|--|------|--|-----|---|

|15 | 56.5

|15 | 56.5  |

|--|------|--|-----|---|

|16 |

| 50.5

|--|------|16 |49.5  |(3) |

|17 |(46.5)  |

|3.5 |

| 46

|--|------|--|-----|---|

|18 |(42)

|43

|(1) |

| 41.5

|17 |

|1.5 |

|--|------|--|-----|---|

|19 | 37

|18 |38

| 1  |

|--|------|--|-----|---|

|20 | 32

|19 |33

| 1  |

------------------------

注:1.有符号的,为靠级的工资标准等级。

2.原卫技16级、17级合并,标准工资为49.5元。

原卫技17级、16级半者,一律靠入新卫技16级,

原卫技工资在50.5元者不降。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及财政部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中、小学教职工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以办中专为主虽附设大专班仍视为中专的)、中等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业余中初等学校、少年宫、市和区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列入教育事业编制并由教育事业费开支的校外专职辅导员和公社专职教育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独立设置、长期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但因年老体弱从生产第一线调到幼儿园、托儿所工作,其中少数工资已经偏高的人员,如再升级对生产第一线工人有影响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不予升级。

3.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上述调整工资范围内兼职、轮换和借调的教职工,以及公社行政编制和行政费开支的文教助理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4.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举办的职工业余中等专业班、中初等文化、技术学习班以及非独立设置的学校,其兼职教职工和各单位的教育科、处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5.职工大学、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进修学院(含教育学院)、单独设立的大专班(点)以及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6.这次调整教职工工资,原则上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但对从调整工资范围内单位正式调到调整工资范围外未转工资关系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从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单位调出的教职工(含九月份发薪后当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调资范围内单位以及新增加的教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也不得随调整工资范围内的教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落实政策复工复职的教职工,给予处分时的单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落实政策又安排到调整工资范围内单位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工资。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7.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教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 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8.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教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教职工,凡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9.升级: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可以升一级。

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不予升级。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入学前工龄不满五年虽已定级的,也不予升级。

1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教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11.对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部门长期(一年以上)占用的教职工至今未回原单位工作的,不予升级。

12.长期病休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13.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教学、工作表现很差的教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

15.这次升级的教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新工资标准执行,同时调整小学教员工资等级序号。见附表)。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这次升级,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级差增加工资。下同)。

凡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有半级的教职工,升级时应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16.幼儿园、托儿所保教人员的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除经市劳动局批准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单位,可按其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外,其它园、所的教养员按小学教员工资标准执行,保育员按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公社专职教育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国家机关表(一)”级差增加工资。

17.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六)”)的工人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工勤人员,其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最高等级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的,不予升级。工资已分别达到“国家机关表(六)”一级半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国家机关表(六)”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技工、工勤人员(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分别在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八十元五角和七十八元的,不予升级。

18.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附属实习场的工人,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其工资已达到最高等级的,不予升级;其工资与最高等级相差半级的,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实习场工人(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在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及其以下的,可升一级;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最高等级下一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

19.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中教一级、中专教师三级、技校教师二级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中教二级、中专教师四级、技校教师三级的教职工,一般不升级,少数需要升级的,也应从严掌握,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级。

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半、中教一级半、中专教师三级半、技校教师二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半、中教二级半、中专教师四级半、技校教师三级半的教职工,除对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升一级外,其余可升半级。

凡不执行“五种工资标准”和“国家机关表(一)”的教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指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的)不升级的等级工资额的,不予升级;其工资额超过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规定原则上或一般不升级的等级的下一级工资额的(例如: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现任行政管理工作,其工资在一百二十四元零一分至一百三十八元之间的),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成绩突出,贡献很大的,经市主管委、办统一平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也可以升级。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20.有附加工资的教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工资超过二元五角 以上的部分的销。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1.这次增加工资的教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教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3.中、小学特级教师升级的,其特级教师补贴不予冲销。

四、其它问题:

24.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教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5.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26.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教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教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27.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常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28.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教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29.对于出国探亲的教职工,截止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满的,应按这次调整工资的规定办理。超假未归的暂缓升级。自超假之日起,在半年以内回国工作的,予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恢复工资之月起计发。超假半年以上的不再补升。

30.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教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1.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因撤销、合并而未分配工作的教职工,调整工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2.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3.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教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4.上述调整工资范围内的医疗卫生人员调整工资,按本规定执行。

35.今后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36.关于升两级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及国家劳动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和对象:

1.各级各类医院、疗养院(所)、门诊部(所)、医务室或保健站、校医室、专科防治院(所、站)、血站、急救站、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院所、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国境卫生检疫所、设有门诊和病床的临床研究单位,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精神病院和按摩诊所等属于医疗性质的单位,以及高等医学院校中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均属这次调资范围。

2.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处、科等,不论是企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高等医学院校(包括临时或轮流带领学生到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卫生单位实习和工作的人员)、医药科研单位(指未设病床和门诊,仅与临床单位挂钩协作、实验、实习的人员)、医药学术群众团体、报刊出版和生物制品、养老院、休养院(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不脱产的红医工、非医疗部门从事计划生育的人员和其它兼职人员,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各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中的教职工,按《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执行。

4.这次调资,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从调资范围内单位调出的职工(含九月份发薪后当月调出的),由调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和新增加的职工,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也不得随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5.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都不属于这次调资对象。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6.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也应补齐级差。

7.靠级: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职工,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原卫技十六级半的,应靠到新卫技十六级。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职工,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8.凡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区、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而取得护士、助产士、医士、药剂士、检验士、技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含一九七八年以来“士”晋“师”的人员),一般升一级。现工资已达卫技十级及其以上的人员,这次不予升级。现工资是卫技十级半的,可升半级。

在中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关于升两级的问题,另作具体规定。

9.一九七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它各类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均按现任工作岗位确定。工人现未做技工、工勤工作的,这次调资,按照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高级卫技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初级卫技人员

1956年以前

低于卫技11级 低于行政19级 低于卫技13级

1957-1961

低于卫技12级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卫技14级

1962-1966

低于卫技13级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卫技15级

1967-1971

低于卫技14级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卫技16级

1972-1976

低于卫技15级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卫技17级

1977年以后

备注:①“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指高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已取得医师、护师、药师、检验师、技师等技术职称的人员。

②“工作年限”,对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属于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是指毕业时间(由于不服从分配或长期生病等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以正式到达的时间为准);对通过晋升而取得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和一九六六年底以前高等医药院校毕业的调干生,可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对行政管理人员和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参加工作的时间。

③上表所列“低于××级”均不包括所列的本级别(下同);“卫技××级”系指新卫技工资标准。

④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人员中有半级的,均按升半级前的级别进行对照(下同)。

10.中医、中药人员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明确技术职称的,一般参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对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在一九五八年底以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的,可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规定的上一级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1.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和执行国家卫生事业机构技工(包括司机、炊事员、电话员、缝纫洗衣工)工资标准表(以下简称“卫生事业技工”)的工勤人员,符合下表规定的年限和级别的,可升一级。

工作年限

执行“国家机关表(一)”

执行“卫生事业技工”

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

工资标准的工人

1956年底以前

低于行政20级

低于技工3级

1957-1961

低于行政21级

低于技工4级

1962-1966

低于行政22级

低于技工5级

1967-1971

低于行政23级

低于技工6级

1972-1976

低于行政24级

低于技工7级

1977年以后

12.“”中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学制满二年以上者,可按高等院校毕业生对待。

13.卫生技术人员中的复员军人,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考核取得技术职称的,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未取得技术职称的,可参照原部队正式确定的技术职称,分别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在地方和部队均未取得技术职称的,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4.行政管理人员中,凡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可分别按照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但增加工资仍按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非高、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虽已取得高、中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不得按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仍应按行政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

15.八年制的中国医科大学毕业生,确已学满八年毕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三级的,提到卫技十三级。

16.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又未升过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六级及其以下、卫技十级及其以下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九级及其以下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二级及其以下的职工,可升一级。

对于一九五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以后只升过半级的,属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半、卫技九级半、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十八级半或执行“卫生事业技工”一级半的可升半级。在上述人员的级别或工资额以下的,可升一级。

17.以上各项,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均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的级别进行对照,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下的,按下一个级别对待;超过一半的,按上一个级别对待。执行企业勤杂、通讯工资标准的工勤人员,可按本人工资额与上表所列工勤人员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的规定对照,确定是否升级。

18.这次升级的职工,均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有半级的职工升级时,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这次升级,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现岗位是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按新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见附表)

19.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尚未定级的职工,不予升级。

20.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职工和研究生、留学生(不含在职进修和考入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七·二一”大学学习的人员),不予升级。

21.长期病休的职工,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升一级。

22.因触犯法律受处分的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极少数思想品质恶劣以及其它原因,群众意见很大,不同意其升级的人员,经单位领导研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升级。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23.工作表现很差的职工和一九八年以来曾经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影响很坏,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缓升时间为一年。转变较好的,期满后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升。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24.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5.这次增加工资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6.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 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四、其它问题:

27.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职工,凡经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期外出执行任务(如援外、、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8.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长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29.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30.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资范围。

在调资期间(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31.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2.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33.对于出国探亲的职工,截止到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假期未满的,应按规定给予调整工资。超假未归的暂缓升级。自超假之日起,在半年以内回国工作的,予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恢复工资之月起计发。超假半年以上的,不再补升。

34.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因撤销、合并而未分配工作的职工,调资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36.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7.今后新参加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教师的定级、升级,均按新工资标准执行。

天津市一九八一年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一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体委关于调整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事业人员工资的实施办法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体育系统调整工资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中学、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各类军事业余体育学校、体育场馆、运动员训练基地和接待站,均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各级体育行政机关、高等体育院校、体育科研机构、报刊出版部门以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凡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人员工资由体育事业费开支的,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在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经费虽在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或虽经批准,但仍由行政经费开支的单位,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3.这次调资,以一九八一年九月实有发薪人数为准。在上述调资范围内,一九八一年九月底以前定级满一年的优秀运动员和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专职教练员及其它体育事业人员,均应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入和新增加的职工,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也不得随调资范围内的职工补级差和靠级。

4.市体委在编的行政机关人员和由体育事业经费开支的体委行政机关人员,均不属于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区、县体委正、副主任和机关由行政经费开支的人员以及由事业费开支的纯属做机关行政工作的人员,不得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由事业费开支的其它人员,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二、关于增加工资的办法:

这次调整工资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的办法。

5.补级差:一九七七年升级的职工,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这次按当时执行的工资标准补齐级差。但对原执行中小学教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学人员、技工学校理论文化课教师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以下简称“五种工资标准”)的教职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一九七七年升级时按当时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受七元限制,现又调回原工作岗位的,可按现在工作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级差补齐。

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补级差增加的工资,应按有关规定增减地区差。

这次调资范围内不升级的人员,也应补齐级差。

6.靠级:运动员和现任专职教练员按本人现工资(享受体育津贴的教练员将津贴并入工资)就近向上靠入修订的新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一)。

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中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凡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一)(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均靠到相应级的工资额;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靠级的范围只限于附表所列的工资标准和等级。

原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其它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原执行中小学、中专、技校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和执行“国家机关表(一)”(含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工,因调动工作增加了“五种工资标准”级差,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工资额的,可以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执行“五种工资标准”过去调资升半级的体育事业人员,现工资低于“国家机关表(一)”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的,应按相应级的半级工资额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

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内不升级的人员,凡执行“五种工资标准”符合靠级规定的,也应靠级。

7.运动员靠级后,按新工资标准升级。对表现好、运动训练成绩有提高的,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新工资标准半级(不含半级)的,算升一级。

运动员中一贯表现较好,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运动成绩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注一)以上的(指上次调资后新创造的运动成绩。如因一九八年一月一日后创造的成绩,在上次调资中已经升过级的,这次原则上不能升两级)或入队后创造过世界纪录、获得过世界冠军以及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的(注二),可以再升一级。运动员中虽未达到以上成绩,但运动年限较长、一贯表现较好、贡献较大、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也可以再升一级。

运动员定级未满一年,但运动成绩达到上述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一级。

8.现任专职教练员靠级后,按新工资标准升级。对表现较好,工作有成绩的,一般升一级。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新工资标准的半级(不含半级)的,算升一级。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再升一级:

①已批准为部级教练的,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七级的。

②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二十年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的十五年以上),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八级的。

③从事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十五年以上,靠级和升一级后工资低于新工资标准九级的。

④除上述情况外,现任专职教练员中一贯表现好、有重大贡献的,或表现较好、贡献较大、工龄较长,原来受工资起点低的影响,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

现任专职教练员升两级的条件中规定“从事运动员和教练员二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上”的计算办法,系指从事运动员的时间和从事教练员的时间相加达到二十年或十五年以上的,或单独从事运动员和教练员的时间达到二十年或十五年以上的。“”时期非本人原因调离运动员和教练员岗位现在又从事运动员、教练员工作的,原中断时间应计算在内。

9.其它体育事业人员的升级:

①上述调资范围内的体育场地技术工人工资标准,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以下简称“国家机关表(六)”)执行。对新参加工作的体育场地技术工人实行二年制学徒期,学徒期满后,第一年转正按“国家机关表(六)”八级执行,第二年定级按“国家机关表(六)”七级执行。现有场地技术工人中参加工作已满三年,工资不到七级的,可按七级执行,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算升一级。高于七级的,原工资不变,升级时按“国家机关表(六)”级差增加工资。

②场地技术工人和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一般升一级。对少数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工龄较长、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人员,也可以升两级(重点照顾由运动员、教练员改做行政管理、政工、业务等工作的人员和炊事员中的骨干)。

③执行“国家机关表(六)”的,一九七七年以前本人工资已达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而一九七七年以后又升过级的,这次不予升级;一九七七年以后升过半级的,这次可升半级。现本人工资已达到工资标准最高等级而一九七七年以后未升过级的,可升一级,但应按最高等级与下一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④其它体育事业人员升级时,按本人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现有半级的职工升级时,凡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应按本级的半级和上一级半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凡不执行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现有半级的),这次升级,按本人工资额与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中相接近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工资额是级差的一半及其以上的,按上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不足一半的,按下一级的级差增加工资)。

10.在这次调资范围中,少数原来是专职教练员,现在虽然兼了其他职务,但照常搞训练教学、带队员,仍然以教练工作为主的,也可以按教练员的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除此以外的兼职教练员,不是以教练工作为主,不搞训练不带队员的,不得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执行,应按体育事业人员的升级办法升级。

11.体操队和技巧队当中的现任专职舞蹈老师,这次升级的,可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钢琴伴奏人员,这次升级的,仍按全国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原来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这次升级时,统一按文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12.教练员中的“以工代干”人员,已评定为等级教练员或实际水平已达到等级教练员的,可以按教练员新工资标准靠级、升级;没有达到等级教练员水平的,应按体育事业人员的办法升级。

13.现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四级、教练员新工资标准三级的人员和一九七七年以来升过级,工资已达到“国家机关表(一)”十五级、教练员新工资标准四级的,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升级。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升级。

14.运动员、教练员中的长期伤、病休人员,可以靠级,对工作多年、一贯表现好、有较大贡献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一级。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中的长期病休人员,原则上不升级。但对工作多年,工作一贯表现很好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升一级。

15.定级未满一年的运动员(除前面规定可以升级的以外)和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专职教练员、其它体育事业人员以及其它未定级的人员,不予升级。

16.带工资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各类人员(不含在职进修人员)不予升级。原是运动员、教练员的也不予靠入新工资标准。

17.因触犯法律受处分人员,犯严重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至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限,但受处分时间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人员,不予升级。是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也不予靠入新工资标准。正在受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暂不升级,是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也暂不靠入新工资标准,其靠、升级指标予以保留,待结论后,再按这次调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18.对确实犯了错误尚未处理的职工和表现很差、不服从分配长期不上班,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和记过处分截止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未满一年的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暂缓升级,是运动员、教练员的也暂缓靠入新工资标准。缓靠、升时间为一年。转变好的,期满后可以补靠,符合升级条件的,也可以补升,增加工资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表现不好的,不再补靠、补升。

三、关于冲销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问题:

19.有附加工资的职工,这次补级差、靠级增加的工资,应先冲销其附加工资。如再升级的,应继续冲销附加工资:升一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五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两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十元以上的部分冲销;升半级的,将其增加的工资超过二元五角以上的部分冲销。冲销不完的应继续保留。

20.这次增加工资的职工,既有保留工资又有附加工资的,应先冲销附加工资,然后再将冲销附加工资以后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只有保留工资,没有附加工资的,应将补级差、靠级和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保留工资。升级的职工,抵销保留工资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21.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又属于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这次升级时,应按同级地方干部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9〕18号文件,“对于其工资高于地方同级干部工资标准的部分,应随着本人工资增长逐渐抵销”的规定,这次升级的,应将升级增加的工资抵销其高于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的部分。抵销后不论实际增加工资与否,均算升级。

四、其它问题:

22.长期外出执行任务的职工(如援外、和定期支援边远地区等),其工资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原派出单位按规定负责其调整工资。

23.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职工,应严格按照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4.执行“国家机关表(一)”的党员干部,这次升为行政十七级及其以上的,应按“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执行其它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升级后其工资额等于或高于“国家机关表(一)”十七级及其以上的,也应按同样比例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

25.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办理退职、退休、离休手续并计发退职、退休、离休费待遇的职工,不应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在调整工资期间(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资结束)死亡、退职、退休的职工,属于调资对象的,增加的工资补发到死亡、退职、退休之月止。其抚恤费和退职、退休费均以调资后的工资额,按有关规定计发。

26.一九七一年改革临时工制度时,属于国家计划内,常年顶岗位未改为固定工,现仍在原单位继续做临时工的,可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

27.不同工资类区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按规定仍执行高于调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这次符合靠级规定的,应按所在地区工资标准靠级;等于或高于的,不再靠级。升级时,也应按所在地区现任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28.这次调整工资涉及职工的参加工作年限问题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29.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至本单位调整工资结束这一期间长期 病休发给病假工资的职工,其补、靠和升级补发的工资,应按病假工资的比例发给。

30.今后新入队的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在定级、升级时按新工资标准执行。不满十七周岁的少年运动员仍按原生活费待遇规定执行,个别成绩特别优异的可提前定级。〔注一〕 全国先进水平:系指全国纪录创造者,全国冠军以及在

全国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的,即6~8队(人)参加的

获前二名,9~12队(人)参加的获前三名,18个队

(人)以上或甲级联赛获前六名(不含乙级、丙级联

赛、分区赛、邀请赛、调赛、青少年比赛等)。集体项

目符合升两级条件的人数,由省、市、自治区根据情况

自行确定。〔注二〕 运动成绩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水平:系指获得世

界锦标赛前三名或没有参加世界锦标赛的项目其成绩

相当于世界锦标赛前三名(田径、游泳前六名),以

及田径、游泳被列入当年公布的世界前十名者。篮、

排、足球集体项目虽然没有达到世界锦标赛前三名,

但有的运动员个人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者。

附表一 优秀运动员、现任专职教练员工资标准

----------------------------------------

|工资|

(元)

|运|教|

|-------------------------------|动|练|

|级别|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员|员|

|--|---|---|---|---|---|---|---|---|-|-|

| 1 |170.5|175.5| 180 |184.5|189.5| 194 | 199 |203.5| ||

|--|---|---|---|---|---|---|---|---| |||

| 2 |153.5|157.5| 162 | 166 |170.5|174.5| 179 | 183 | |||

|--|---|---|---|---|---|---|---|---| |||

| 3 |136.5|140  | 144 | 148 |151.5|155.5| 159 |162.5| |||

|--|---|---|---|---|---|---|---|---| |||

| 4 |122  |125.5| 129 | 132 |135.5| 139 | 142 |145.5||||

|--|---|---|---|---|---|---|---|---|||||

| 5 |108  |111  | 114 | 117 | 120 | 123 | 126 | 129 |||||

|--|---|---|---|---|---|---|---|---|||||

| 6 | 95.5| 98 | 101 |103.5| 106 | 109 |111.5| 114 |||||

|--|---|---|---|---|---|---|---|---|||||

| 7 | 83 | 85.5| 88 | 90 | 92.5| 95 | 97 | 99.5|||||

|--|---|---|---|---|---|---|---|---|||||

| 8 | 71 | 73 | 75 | 77 | 79 | 81 | 83 | 85 |||||

|--|---|---|---|---|---|---|---|---|||||

| 9 | 59.5| 61.5| 63 | 64 | 66.5| 68 | 69.5| 71 |||||

|--|---|---|---|---|---|---|---|---|||||

|10 | 50 | 51.5| 53 | 54.5| 56 | 57 | 58.5| 60 |||||

|--|---|---|---|---|---|---|---|---|||||

八年级半期总结范文6

一、基本情况:

学院现有团员1107人,按年级下设四个团总支,36个团支部,其中保留团籍的党员有76人。

二、xx年主要工作及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 围绕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

1、我院能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了“八荣八耻”主题教育活动,配合教学评估开展了加强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在每学期开学的计划中都有专门的思想教育工作计划,列出了详细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和负责人。

2、在团员青年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专题教育活动:如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八荣八耻”教育、安全教育、校规校纪教育、法制教育、基本文明规范教育、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教育、专业思想和专业学习教育,贫困生自强自立以及诚信教育等等。思想政治工作能坚持贴近团员青年的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所学专业的基本原则,注重形式的多样性,采用专家报告会、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知识竞赛、考试、主题活动、“徒步拉练”等形式,多层面、多角度地开展教育活动。平时重视学生思想动态的收集和调研,注意在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4、在去年选定了东昇花园居委会、崇川区狼山镇团委、沭阳联通公司、狼山镇五山小学四家单位作为实践教育基地的基础上,我院今年又和九圩港小学(船员子弟学校)、崇川区航模协会签定了实践基地协议,我院经常组织团员青年到这几家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发挥实践基地的育人功能。

5、我院充分结合学院特点,在三月份期间开展了大量的主题教育(团日)活动,如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免费维修电脑、电脑知识咨询。五月份结合“八荣八耻”开展了一系列的主题教育活动,如:徒步拉练、征文比赛、辩论赛、手抄报等。下半年我们围绕学风建设开展了多种活动,如科技创新大赛、科技作品演示、创业讲座等,以科技创新促进学风建设。

6、充分利用南通大学校园网、南通大学团委网、计算机学院网、计算机学院团委网以及各级各类报纸、电视等宣传阵地宣传团学工作。xx年在市级以上宣传媒体报道6次,有南通电视台、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宿迁教育电视台、沭阳电视台等,中国教育在线也刊登了关于我院的报道。

(二)强化团的组织建设,选拔和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团干队伍2、由于毕业班学生的离校,我院及时进行了学生会、团总支干部的调整工作。通过公开报名,公开竞选,民主评议,确定了我院新一届的学生会、团总支的人选。xx年我院发展了2名团员。此外,xx年我院无一名团员违反团纪。

3、我院能认真做好团员证管理、团组织关系接转和团的组织统计等工作。xx年我院共有484名团员毕业,314名新团员入学,我院团委均及时进行了团员关系的转出及注册工作。

4、在“推优”方面,能认真做好“推优”工作,并及时将“推优”情况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全年共向党组织推荐近90名优秀团员,先后79团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5、我院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指导、考核、评估,及时地组织评优评先,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

(三)团建创新方面

1、我院非常重视公寓团工委工作,在各个方面大力支持,所指导的2号公寓团工委组织健全,工作得力,活动正常开展。另外我院还选派几名经验丰富的同学协助校公寓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