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申请书范例6篇

孤儿申请书

孤儿申请书范文1

为更好的帮助留守儿童,根据捐赠人意向,在区慈善会设立“东南留守儿童关爱基金”(简称“东南基金”),现将该基金使用办法明确如下:

一、  帮扶对象

1、困难留守儿童;

2、全区困难孤儿;

3、特定救助对象(儿童)。

二、救助标准

由于该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根据申请救助对象个人及家庭困难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救助对象仅限于儿童,初步拟定救助标准如下:

1、困难留守儿童:根据个人需求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救助。

2、全区困难孤儿:根据个人需求情况,给予500至1000元救助。

3、对捐赠方所选定的特定救助对象(儿童)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0元救助。

三、基金来源

1、发起人一次性捐赠设立基金;

2、发起人在特定范围内开展募捐、义卖、义拍等活动所得慈善资金。资金募捐由募捐人将资金转入指定专户,汇总后统一缴入区慈善会相关账户,由区慈善会按明细出具相应票据,该票据需提供给募捐人。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3、儿童相关材料。

五、基金管理

1、机构。东南基金设立基金审核小组,小组每三年一届,暂定人数为5人,设立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

2、职责。组长于每年初召开一次基金管理会议,由组长对全年基金使用情况做书面汇报。副组长负责设立基金指定募捐专户并汇总后于每月末将资金划入区慈善会专户。

3、审批流程。任一组员均可发起召开救助基金审核会,对提交的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对于困难留守儿童及全区困难孤儿救助经3人以上审核同意,对于特定救助对象须经全部成员审核同意,填报《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审核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其他事项。小组成员应将签名样式报区慈善会,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小组其他成员履行相关职责。每年不少于两次救助活动。

六、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1、受救助儿童填写《相城区“东南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

2、在充分尊重“东南基金”的前提下,会同区慈善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金额及救助方式,并报区慈善会申领慈善基金;

3、救助项目确定后,区慈善会将根据项目所需资金情况,负责从“东南基金”中予以安排支付;

孤儿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孤儿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数字环境;孤儿作品;版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4-0133-005

一、 孤儿作品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国内外关于孤儿作品的定义有很多,各自强调的要件也不尽相同。比如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和国际语音协会将孤儿作品定义为:“在使用需要版权许可的作品时,无法定义、界定或者联系相关作品合法持有人的作品。”可见,该定义的认定孤儿作品的要件为无法定义、界定或联系。2008年美国颁布的《孤儿作品法案》中对孤儿作品的定义是:“特定主体需要以获得版权保护的方式使用作品,但该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却是无法界定的。”美国版权局认为如果作品权利人不能被希望利用作品的人确认和找到,导致希望利用作品人无法获得版权许可,那么这种作品即被称为孤儿作品。此定义将无法界定作者为构成要件,有别于国际图书馆协会及国际语音协会的定义,主体由合法持有人缩小至作者。欧盟高级别专家组的报告中将孤儿作品定义为:“需要获得版权人的许可,而该版权人无法确定,或者在勤勉努力的基础上作者的权利无法获得的作品。”此定义较宽泛,要件仅要求经勤勉的查找而不获即可,主体也只局限在作者。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1),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2)这些法条中均隐含了孤儿作品的理念,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对孤儿作品的定义,知识产权具有依法确立的特点,没有法律的明确赋予, 知识产权人要获得某种知识产权将无从谈起。[1]为了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对孤儿作品有明确的规定还是有必要的。我国也有学者对孤儿作品作出界定,如孤儿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作品使用者因不能确认或者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而无法取得使用授权的作品。[2]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二十六条虽然也未定义孤儿作品,但可以从其规定中发现我国关于孤儿作品的主体问题,并未像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和国际语音协会以及欧盟一样,将主体局限于作品作者,而是分为作者和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时也要求使用者需要尽力查找权利人且无果。

综上,各国对孤儿作品的构成要件各有差异,文字组织也各有不同,但从中都可以找出共性的东西,可以归纳出孤儿作品有以下明显特征:(1)作品属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2)作品的版权主体不明确或找不到;(3)使用者需要利用作品,且经过勤勉努力寻找权利人但无果。首先,作品须为受到版权保护的合法作品,若为非法不在版权保护权限范围内的,则不属孤儿作品;其次,作品没有明确的版权主体或是版权主体暂时难以找到;再次,使用者应该是在尽了勤勉义务之后搜寻权利人未果的情况下才可利用作品。

(二)分类

孤儿作品虽然概指版权人无法确定的作品,但是无法确定也分为很多种类型,不同类型应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对孤儿作品进行分类,且在其基础上分别提出对策是有必要的。

关于孤儿作品的分类,学界仍有争议,笔者将其分为以下两类:

1.“表面的”孤儿作品。这是指使用人尽到了合理、勤勉的寻找义务之后,仍无法确定权利人身份的作品,但是实际上权利人有复出的可能性且较大。此种作品对于使用人和版权人的权利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是需要法律特别调整的类型。

2.“真正的”孤儿作品。这是指权利人已不复存在,使用人通过勤勉的搜索之后,仍无法确定权利人身份或下落的作品,权利人复出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关于此种作品的处理方案,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将其规定纳入公有领域,有的将其版权归于国家或相关组织,如中国。

有学者将“伪称的”孤儿作品也独成一类,笔者认为有不妥。所谓“伪称的”孤儿作品是指使用人在未通过合理、勤勉的寻找以确认权利人时,任意宣称该作品为孤儿作品的情形。此种类型缺乏孤儿作品需要使用人勤勉寻找版权人的构成要件,是使用人对版权人显而易见的侵权,不属于孤儿作品的范畴,对使用人的行为也不应依据著作权法作出惩罚,而应按普通侵犯著作权对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孤儿作品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对

该问题处理的国际做法

(一)孤儿作品产生的原因

美国版权局在公告中指出: “孤儿作品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孤儿作品存在,并且我们相信,每个国家迟早都会考虑解决办法 。”而且在欧盟《绿皮书:知识经济中的版权》中也提到,在大规模数字化的进程中,孤儿作品现象不断受到人们的关注。可见,孤儿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孤儿作品产生于著作权发生与消灭的固有属性。在《伯尔尼公约》的影响下,世界大多数国家实行作品权利自动取得原则,作品权利的获得不需要如登记、公示等形式要件。[3]而且,著作权以作者生命为法定权利保护期的变量,因此,使用人难以确定作品是否已超过保护期,抑或是难以找到权利人而无法了解其对作品传播的真实态度。尤其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的信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更加大了使用人寻找权利人的难度。

其次,孤儿作品产生于排他性的专有性质。著作权人无法像物权人一样通过占有来获得对作品的控制,“与其说是一种支配权,毋宁说其首先是排他权” [4]因此,著作权人面临着作品进入传播渠道难以控制作品的尴尬,尤其是当下数字环境中,版权信息与数字作品仅靠数据确定,在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人难以了解到作品的传播范围,数据容易丢失或者替换,从而可能造成作者信息不确定。而且网络中存在很多著作权人不用真名发表文章的现象,这更加大了使用人确定权利人的相关信息。[4]

再次,社会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导致作品主体的不确定性。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益的内容也加大了孤儿作品出现的可能性。我国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作者始终持肯定的态度,与自然人的死亡相比,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等情形,使孤儿作品更易产生。

最后,著作权法运行环境欠佳为孤儿作品产生提供了可能性。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较于国外而言,起步晚,现仍处于发展阶段。著作权法的运行环境也为孤儿作品的泛滥提供了动力。在我国,公有化的思想深入人心,虽然改革开放已达30余年,但知识私有化尤其是著作权私有化的观念仍与中国文化的主流意识格格不入。另外,我国也缺乏公共借阅权、公共复制版税等背景概念,无论是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管理者和民众的认识,都使得孤儿作品在数字环境下的管理愈加困难。

(二)对孤儿作品处理的国际做法

1. 欧洲做法

在欧洲,随着2008年“欧洲数字图书馆计划”的出台及其范围的扩大,孤儿作品逐渐引起欧盟委员会和不少成员国的关注。

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5月24日颁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孤儿作品某些许可利用情形的指令(建议稿)》,该建议稿试图在全欧洲创制一套孤儿作品普遍适用的法律机制,保证各成员国的用户能够通过互联网合法地跨国获取各国数字资源中的孤儿作品。其建议要求,各成员国内图书馆、博物馆、教育机构以及电影、广播等文化服务机构对在本国首次出版的作品,应在数字化并提供公众利用之前,根据本指令规定的条件,“勤勉地”查询作品权利人下落;经查询确认该作品属于孤儿作品的,该认定即在全欧洲范围内有效,各成员国应相互承认认定结果并给予该作品相应的法律地位,以避免重复查询。基于文化传承和教育之目的,经确认为孤儿作品的资料可不经其权利人授权即可被数字化并提供网上获取,直至权利人出现时终止。欧盟在2012年10月正式公布了《“孤儿作品”指令》,明确“孤儿作品”可以先使用后付费,该指令主要适用于公共图书馆、教育机构、档案、电影或声音制品保存机构、公共服务广播机构等,使用者在经过勤勉寻找后未找到作品权利人时,可以合理使用“孤儿作品”,一旦作品权利人复出,再给予适当的补偿。(3)此指令虽然还是围绕“努力地寻找”和“合理的补偿”两方面阐述,但却使得欧盟国家在解决“孤儿作品”版权问题上有据可循,从而有效促进欧盟孤儿作品的利用与保护。

芬兰和丹麦两国将孤儿作品纳入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中加以管理并通过法定扩张性集体许可制度解决其使用问题。芬兰《版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可根据扩张性集体许可制作其馆藏作品的一件复本并向公众转播;经教育部批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适用扩张性集体许可授权他人使用其的特定领域的作品;同时,经扩张性集体许可获得授权的人还可使用该特定领域中的那些非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丹麦《版权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公共图书馆和其他全部或部分由公共财政资助的图书馆可依据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的扩张性集体许可协议以数字化形式复制作品,包括由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和非由其的作品。

2. 美国做法

美国处理孤儿作品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合理勤勉寻找”原则与“合理补偿”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在2008年《孤儿作品法案》确立的。“合理勤勉寻找”原则是指在使用人能够举证证明本人在使用作品之前,尽到了勤勉寻找作品权利人的义务,但仍无法找到权利人,在此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尽到勤勉义务为由抗辩权利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也可以成为使用人在权利人复出后或找到权利人后的法定抗辩事由。但权利人复出后或找到权利人后,使用人有义务补偿权利人被使用作品的相关费用,即构成“合理补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是指权利人与使用人分别作为正常的有意售卖者和有意购买者,在通常的作品使用时所能同意的使用费数额。[5]该法案不仅明确了孤儿作品的利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厘清其性质仍然为侵权,还体现了作品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妥协,补偿数额仅限于权利人实际的损失,不包括使用人的利润和惩罚性的赔偿。此种规定保护了使用作品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使用作品人对高额赔偿的顾虑。当然,该方案也存在些许不足。首先,“合理勤勉寻找”原则的判断标准较模糊,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此项原则是解决孤儿作品的前提条件。其次,关于合理补偿的数额,虽然在理论上得以界定,但在实际中损失常常难以计算,在此情况下又不能援引侵权利润确定的补偿数额,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给法官带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三、数字环境下我国孤儿作品版权保护的对策

当下,孤儿作品问题研究在我国仍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但是随着数字环境下不断涌现的孤儿作品问题,如何保护其版权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当前的处理规定

1. “表面的”孤儿作品的规定

我国对数字环境下孤儿作品的规定主要是在国家版权局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及第三稿中,第二稿中的第二十六条:“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 (一)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二)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三)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因此,《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人包括作者及原件所有人,处理的方式是申请—提存—使用,草案中也没有对孤儿作品进行分类。我国的这种处理方案类似于美国,但是具体上又相对粗略,如何种作品属于孤儿作品、查找权利人的程序和证据是什么、使用费向谁提存、权利人主张补偿的操作步骤等问题都未作明确规定。

第三稿在巩固前两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法定许可下,期刊社、出版社等应该在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备案,在找不到作者的情况下稿费要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如果使用者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就不适用于法定许可,属于侵权行为,作者和集体管理组织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等。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6]此外,第三稿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数量最多但自身却又“无维权意识、无立法话语权、无维权能力”的广大著作权人的权利。这代表集体管理组织面对的是广大的著作权人,当然也包括“表面的”孤儿作品的权利人。

2.“真正的”孤儿作品的规定

正如前文所述,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和《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国孤儿作品的最终版权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但我认为这仅是对“真正的”孤儿作品的规定,不能适用于“表面的”孤儿作品。而且是否应将“真正的”孤儿作品归于国家和集体组织享有,笔者也持有异议,之后再作详细阐述。

(二)完善处理的几点对策

1.“表面”孤儿作品的对策

分析《著作权法》的三次修改草案不难发现,我国对“表面”孤儿作品采取的处理方式是申请—提存—使用,版权人是包括作者及原件所有人,而不同于美国2008年的《孤儿作品法案》和欧盟的规定中仅包括作者。

首先,将原件所有人囊括在版权人范围内的制定初衷是为了减少使用人寻找版权人的难度,但在数字环境下,原件所有人的信息并不比作者信息更公开。在数字化时代中,作品的原件与复制品比过去更加难以区分。同时,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和传播广度的扩展,进一步加大了原件的识别以及原件所有人的寻找难度。因此,“表面”孤儿作品版权人是否应包括原件所有人值得商榷。

其次,关于申请—提存—使用的处理方式,使用人可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我国的版权管理部门是一个行政机构,不同于国外的社会团体组织,相比之下具有较强的行政和强制色彩。我国《著作权法》的几次修改,借鉴了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的集体管理制度,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业务,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才建立,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未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实中也常常出现使用人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第三稿设计了以“会员制为主、非会员制为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但对其他内容还未规定,建议法律授权该部门可以代表非会员的利益和使用人协商协议条款、签订协议并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如果权利人复出,则通过法定许可的使用人应对其付费;若权利人未出现,付费程序即不必启动,权利人可免费使用作品。若达到法定的年限,权利人仍未出现,使用人则可申请该使用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完全进入免费的状态。如果非会员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复制,即可直接去找该部门索要使用费。

另外,还应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申请的许可,应刊登在政府报纸、网站等,或以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关于提存使用的报酬,《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三)规定使用“孤儿作品”除要求使用人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之外,还要求在使用前向有关部门提存使用费用。(4)此外,笔者认为应当规定与一般的作品支付合理使用的报酬相当,不得超过对孤儿作品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的合理补偿,在此方面可参照美国2008年颁布的《孤儿作品法案》的规定,报酬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法定赔偿金、成本和律师费用等。但也应遵循公益性使用免责原则,即若使用作品的目的具有教育、宗教或慈善性,使用主体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博物馆、图书馆或档案馆等,且在得知权利人重新出现并主张权利后,它能够及时停止使用,即可以免除使用者合理补偿的责任。

2.“真正的”孤儿作品的处理

对于“真正的”孤儿作品,我国采取将其版权归于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笔者认为存在不妥之处,原因有如下三个:

首先,将无人继承的作品武断归国家或集体组织享有,并无法理依据。其次,国家或集体组织继承孤儿作品的程序和责任方面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和规定,没有具体部门的职责管理,在数字环境背景下,大量作品通过网络互相传播,国家或集体组织在管理和限制上,存在很大的难度,我们不难保证网络上存在大量真正的归属于国家的孤儿作品,但我们很难发现国家对其进行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案件。再次,此做法对于作品的传播与再创作也是不利的,是违背版权制度设计初衷的,违反了著作权法对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的精神,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因此,应将“真正的”孤儿作品纳入公共领域,对《著作权法》中关于无人继承的作品归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规定进行修改。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2010年4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1985年10月1日施行。

(3)欧盟在2012年10月27日于《官方公报》正式公布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某些孤儿作品准许使用的指令》(简称“孤儿作品”指令)(Directive 2012/28/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5 October 2012 on certain permitted uses of orphan works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

参考文献:

[1] 冯晓青.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J].江淮论坛,2011,(2).

[2]周艳敏,宋慧献.版权制度下的“孤儿作品”问题[J].出版发行研究,2009,(6).

[3]李鹃.论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兼评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合理定位[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2,(1).

[4]王宏军.论作为排他权与支配权的知识产权——从与物权比较的视角[J].知识产权,2007,(5).

孤儿申请书范文4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国名)××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国×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联合了《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明确了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办法明确,凡是外国人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均须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关于收养的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申请。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均由该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人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收养人的基本情况、被收养人的对象或者具体姓名等内容。收养申请和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须经其居住地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收养人须提交的文件,必须经其经常居住地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及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具体文件包括以下8个方面:①收养申请书;②出生证明;③婚姻状况证明;④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⑤身份健康检查证明;⑥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⑦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的证明;⑧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申请人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除应当提交规定的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中国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送养人的条件。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①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②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③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④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⑤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⑥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3)审查。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外国收养人确定收养对象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的,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办理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公证和认证。

(4)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中国收养组织签发的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的通知书;②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③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的书面协议。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被收养人的照片;②中国收养组织同意送养人送养子女的文件。收养登记机关经过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

(5)收养公证。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收养公证。办理收养公证时,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①收养登记证书;②公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公证机关对符合规定收养条件的,应自收到收养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证,并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公证书的格式见收养公证格式)。

(6)被收养人离境。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中国收养组织应当妥善保管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

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与送养人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该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我国《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外国人,不符合条件的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

孤儿申请书范文5

促进福利中心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儿童)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

福利中心在所属民政部门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不同的收养对象,实行不同分类分区管理,对老人以养为主,辅以康复、精神慰藉,使之延年益寿,安度晚年;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使之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残疾儿童实行养、治、教相结合,开展健康活动;对身有残疾的青、壮年实行养与治结合,进行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其生活和劳动能力。

2、依法办理儿童收养、寄养工作。

3、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

4、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并对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进行日常管理。

二、规范弃婴的认定和接收

1、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2、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3、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所属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三、规范孤儿的认定和接收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3、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4、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区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四、规范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

1、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执行。

五、明确管理服务人员结构及工作要求

福利中心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应健全,并正常发挥作用。福利中心工作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考的形式选聘。

1、工作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正,举止得体,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

2、工作人员文化、专业结构合理。工作人员与收养人员的比例要分别达到: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l:5;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l:3;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l:8;与婴儿、残病儿童的比例为1:3。

护理、康复、特教等岗位,要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证书(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医生、炊事员等)的工作人员的比例逐年增加。

六、加强医疗康复服务管理

1、福利中心应对收养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2、坚持每日查房制度。对收养人员的常见病、多发病等能及时治疗,杜绝重大传染病的发生。

对传染病患者要实行隔离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备案。对因病死亡的收养人员应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建立死亡登记表及保管好死亡档案。

3、积极做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工作,每个收养儿童持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发给的计划免疫接种卡。

4、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及时进行康复手术。

5、护理制度健全,严格实行护理、消毒操作规程,认真做好护理值班交接记录。

6、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护理。尊重收养人员的独特性,实行个案护理。

7、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根据收养人员的健康状况、兴趣爱好和个性特点,组织实施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和锻炼。有计划地实施医疗康复,建立康复对象档案,记录康复效果。

8、对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进行功能训练和康复治疗,使他们减轻残疾程度。

七、严格卫生饮食服务管理

1、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通风透气,空气新鲜,无蝇、蚊、鼠、虫、异味。

2、根据不同收养人员实际需要配备家具和床上用品。有取暖、降温设备,做到配备规范整齐。

3、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和卫生间。

4、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被罩、褥单、枕巾换洗及时、干净。

5、院容院貌整洁、安静、优美、舒适,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6、建立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7、食堂卫生整洁,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

8、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9、收养人员饮食实行营养配餐。根据老年人、儿童等不同对象实行分餐,营养搭配合理。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

10、配有营养师,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营养不良率低于5%。

八、做好家庭寄养服务管理

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家庭寄养服务管理。

1、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2、评付、审核寄养家庭身体、年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

3、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等。

4、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5、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

6、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7、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8、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资料。(寄养协议、评估记录、走访记录、被寄养儿童成长情况等)

9、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九、加强安全及财务管理

1、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值班情况登记和外出登记。

2、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掌握使用。

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收养人员不准私自外出,外出做到请假,佩戴院民身份牌,并说明去向,以防走失。

5、财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严格财务纪律,做到会计出纳分设,帐目、资金分管。

6、对行政拨款和其他收入要分别设立帐目。

7、福利院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8、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专款专用,散居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一卡通形式发放。

十、规范社会活动和外事管理

1、志愿者、义工活动应经申请和批准,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开展活动;

2、社会捐赠举行仪式的,一般不应要求收养人员参加。确需收养人员参加的,应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

3、原则上不组织收养人员集体外出参加社会活动,确需集体外出的,应做好安全预案,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4、不得接受附加任何政治条件的捐赠;

5、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的项目,应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草案应报经所属民政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备案;

十一、建立建全档案

福利中心对所有收养人员应建立健全档案,包括:

l、收养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收养人员健康状况(体检、治疗、康复等情况);

3、收养人员的生活状况(生活、学习等情况);

4、入院协议;

5、依法被收养、寄养的相关手续资料;

6、对本辖区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十二、加强资金管理

孤儿申请书范文6

租赁性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连公租房申请最新政策细则2022,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大连公租房申请条件(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赠予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的困难家庭。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由民政部门确认,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三)新就业职工家庭。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家庭中至少有1人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申请之日前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租金补贴。申请保障家庭为1人的,须年满35周岁。

大连公租房申请材料基本材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证

2、居住证

3、就学迁出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军官证、士兵证

6、抚恤定补优抚证

7、学历或职称证明

8、独生子女死亡证

9、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原件、复印件

公租房申请书尊敬的___区领导: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____年至20__年在___厂做工,20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__,___年生,_镇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_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_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__年8月和20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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